非自愿失业保险条款(互联网-甬企专用版)注册号:C0001793191202206032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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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愿失业保险条款(互联网-甬企专用版)注册号:C00017931912022060322113
(众安在线)(备-其他)【2023】(主) 046 号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x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合法设立的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合法设立的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所雇佣的且正常缴纳社保的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在保险合同载明的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导致非自愿失业或社保(释义一)断缴情况,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在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被保险人所在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释义二)的。
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赔偿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被保险人重新就业或社保续缴的,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三部分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在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二)被保险人所在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的;
(三)被保险人所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
(四)被保险人辞职、自愿离职或自行离职;
(五)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六)被保险人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七)被保险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八)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
(九)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日前已经失业;
(十)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已经失业;
(十一)被保险人工作能力和技能达不到所在用人单位用工要求,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被辞退;
(十二)被保险人因所在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进行的业务调整需要而被辞退;
(十三)根据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除与被保险人的劳动合同的;
(十四)因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袭击、暴乱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或核能的爆炸、灼伤、污染、辐射而导致被保险人非自愿失业或断缴社保。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部分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五部分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具体期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六部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
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七部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七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
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受损标的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八部分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下列书面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凭据;
(二)索赔申请书;
(三)离职证明;
(四)社保缴纳证明;
(五)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六)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
(七)被保险人所在用人单位破产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证明材料;
(八)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书面证明和资料提供义务,导致被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部分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
第十部分 保险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于收到上述资料起 30 日内退还投保人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于收到上述资料起 30 日内退还投保人未满期保险费。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符合合同解除条件时,按下述公式计算未满期保险费: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合同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第十一部分 释义
第二十三条 x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社保:是指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劳动者、企业(雇主)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建立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具有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仅指生产经营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已持续两个月以上,且三分之一以上职工处于离岗休息状态达两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