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世浦泰集团 采购通用条款
⚫ 适用范围:
◆ 本采购通用条款适用xxx泰集团。
⚫ 世浦泰集团包括:
◼ 上海泽安实业有限公司
◼ 上海威德环保有限公司
◼ 上海世浦泰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000x)以下简称“我司”。
◆ 此条款适用于所有一切和我司签署的采购订单、合同、协议等(以下简称“合同”)一切采购相关的业务。
◆ 如此通用条款与和我司签署的合同等有不相符之处,则以单独签署的合同或者特别约定为准。
◆ 签署采购合同的同时即表示已接受此通用条款上所有内容。只要合同在有效期内则此通用条款自动生效。
1. 释义
1.1 定义
“机密信息”指以下形式的所有数据和信息:书面的、机器可读的或其他有形的信息, 或接受人通过观察或审读这些信息和材料获得的信息,或口头披露的信息,同时这些信 息对披露方有价值且不为披露方的竞争对手一般所知、并且在将信息传达给接受方时表 明了这一点。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因本通用条款或任何有关的后续合同而准备的所有 信息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如下所列:设计、软件、程序、图纸、技术规格、技术、模型、数据、源代码、目标代码、文件、图表、流程图、研究资料、开发资料、加工资 料、生产过程、创意、数据、“技术诀窍”、新产品或新技术信息、产品原型、产品复 制品、生产、开发或销售的技术和资料、开发时间表、策略和开发计划,包括商号、商 标、客户名称、供方名称或人员名字以及与客户、承包商或人员有关的其他信息、定价 政策和财务信息及类似性质的其他信息(无论是否形成为书面形式或其他有形的形式),以及任何其他商业秘密或未公开的商业信息。各方承认并同意,机密信息是由披露方花 费大量时间、努力和金钱并且目前仍在继续花费大量的时间、努力和金钱才获得的,是 披露方的宝贵专有财产。各方xx并保证,其各自拥有合法权利向接受方披露任何有关 合同的信息,以及根据合同或其任何书面补充文件披露任何附加信息。
“交货”指产品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交付至我司指定的地点,“已交货”应作相应解释;
“次品”指供方生产和供应的、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本合同约定标准的的产品;
“会计年度”指从[1 月1 日] 开始,截止[12 月 31 日] 的十二个月期间; “自然日”指日历日。每过一天即代表经过一个自然日;
“工作日”指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
“包装材料”指适于供方用于包装产品并以之交付给我司的所有物品; “PRC”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规格”指与产品的生产和性能要求相关的规格等的详细目录。 “规格”指经我司不时修改的“产品规格”和“包装规格”;
1.2 相关引用的构成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在本通用条款中;
(a) 对法律规定的引述应解释为对经最新修改或重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引述,对适用范围已经其他重新制定(不论是否经修改)的法律法规调整的法律规定,应按照调整后的适用范围解释;
(b) 本通用条款提及的任何其他合同或文件的引述是指对经不时修改、变更、补充、修订或更新的本协议或该等其他协议或文件的引述;
(c) 对条款和附件的引述是指对本通用条款和附件的引述,除非另有声明,对子条款和段落的引述是指对出现该引述的条款或附件中的子条款或段落的引述。
1.3 标题
标题和副标题仅为方便而插入,不影响对本通用条款的解释。
1.4 附件
各附件如同本通用条款中的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许可的授予
2.1 我司特此向供方授予一个非专有、不可转让、限制目的的许可,以使用规格加工和包装仅向我司供应的产品或服务。
2.2 除了双方另行商定以外,供方不得对产品做任何修改,应按经我司不时修改的 “规格”规定生产产品。在考虑实施成本和供方的已知生产能力之后,我司可对规格做出合理的修改和变更,事先通知供方即可。
3. 产品生产
3.1 供方应严格按照规格、我司下的合同和我司随时发出的任何其他合理的书面指示或修改后的规格生产产品;同时基于所生产的产品的特性,供方确认:所有生产的产品可见的LOGO中,只允许出现我司指定LOGO和指定规格型号,供方须忠实准确地再现该指定LOGO的设计和外观,不得对LOGO和指定规格型号作任何修改。
3.2 供方应按照我司的指示提供生产产品所必需的所有工厂和设施,在不影响上述一般性的情况下包括:
(a) 提供清洁、安全的存储设施,该存储设施应采取适当的使我司满意的防盗和防火措施;
(b) 提供足够的劳力,以便按我司提供的规格和要求生产产品;
(c) 提供为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所必须的、且工作状况良好的足够设备。
3.3 供方应及时向我司报告可能影响供方履行其在本通用条款项下的义务的任何缺陷、故障或其他事情或事件。
3.4 供方应以所有合理的谨慎和技能生产产品,并应确保其依据合同供应给我司的所有产品具有令人满意的质量、适合于产品的用途并在所有方面符合规格。
3.5 供方有义务自费更换任何次品,且赔偿因次品给我司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
3.6 供方保证下文所指的运送的产品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或其它已明确表明做为规格规定的要求。供方在此进一步保证此产品符合我司质量标准和预计的目的。
3.7 除了所有其它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供方”保证产品将是:工艺和材料上没有缺陷;设计上没有缺陷;符合预计的目的;和合同中所有其它的要求保持一致。这些保证和所有其它的保证,无论是明示或暗示的,适用于运输、验货、接受货物和付款。
3.8 供方应供方应制定完善的保密制度和生产管理制度以保证对产品保密和生产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3.9 供方应:
(a) 保存以下内容的完整、真实和准确的记录:
(i) 制造的产品数量;
(ii) 使用的包装材料的数量;
(iii) 已交货或发运的产品数量
供方允许我司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检查这些记录,而且应在我司书面要求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向我司提交这些记录;
(b) 遵守现行有效的、有关产品生产和向我司销售这些产品的所有法律和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在中国生产设备、环境保护、雇用和劳动保护以及关税、消费税和其他税收的任何法律和法规;
(c) 除非按我司的书面指示,否则不交付或发运产品。
4. 质量控制以及产品安全
4.1 经合理的事先书面通知,供方应允许我司代表在正常工作时间的任何时候或在与供方事先约定的其他时间进入其场所,以检查设备、产品、包装材料和产品生产的所有方面。
4.2 我司有权拒绝接受不符合规格要求的所有或任何产品。如果产品被拒绝接受,供方应按我司的决定,在我司书面通知拒绝接受货物后的15天内或其他约定的时间内更换这些产品,供方不得将残次品、样品或废弃品进行销售或挪作他用。
4.3 所有的产品可由我司在合理的时间和地方进行检测。在合同有效期内,所有与产品有关的检测记录将可供我司查阅。
4.4 任何检查、测试、批准或产品验收不会使供方免于对下述情况承担责任:产品任何瑕疵或是没有达到合同要求、产品潜在故障、伪品、重大的错误足够认为是伪品、供方的保证义务。如果产品是存在瑕疵的或与合同规定的要求不一致的,我司可书面通知供方解除关于产品已生效的的合同;
4.5 本条款规定授予我司的权利是本通用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任何其它权利或救济的补充。
5. 原材料供应和我司向供方下订单、合同和协议等,以下简称“合同”。
5.1 按照双方约定,由我司或供方负责原材料采购;
5.2 生产中,在未获得我司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原材料进行任何替换、增加或减少;
5.3 合同中应标明我司委托供方生产的产品种类、数量、规格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等。
5.4 供方应确保我司按合同的规定订购的所有产品在不迟于合同中规定的日期交货。
5.5 我司发出的合同生效即具有约束力,合同与本通用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对供方的限制
6.1 仅向我司交付产品
供方应按照合同将产品仅交付给我司。除我司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在任何情况都不能将产品交付给除了我司以外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就本条款的目的而言,这里的产品是指任何与合同定义了的产品在功能、形式、包装、设计、目的等方面相类似的产品。
6.2 未经我司事先书面同意,供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允许第三方从事以下事项:
6.2.1 在合同约定的产品上,擅自出现我司指定LOGO以外的标志或使用其他与我司 LOGO相似的以致令人混淆的标志;
6.2.2 将我司LOGO用于本通用条款严格限定的产品生产以外的其他用途或目的;
6.2.3采取任何方式表示其自身或其任何产品与我司具有同一性或关联性,无论是否使用了许可标志;
6.2.4 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销毁残次品或废弃品。
6.3 未经我司事先书面批准,供方无权以任何方式对任何企业、个人或其他实体宣传其受托生产加工我司产品。
6.4 供方应尽力维护我司的形象:供方确认并接受我司的重要性以及我司形象的价值。
6.5 未经我司事先书面批准,不得发布或使用任何与产品有关的广告或宣传材料等类似性质文件;
6.6 不得为生产产品而向任何一方索要或接受任何贿赂、回扣、或其他暗含的或非法的佣金或款项;
6.7 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或授权制造、分配或出售任何假冒伪劣产品、物品或商品;
6.8 确保委托生产产品均为最优质量、安全并符合其设计用途;
6.9 在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协议及合同项下权利与义务时,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准则、规范和命令;
6.10 供方应确保其生产的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违反任何协议、政府部门规定、仲裁裁决或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判决;
6.11 相应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我司书面同意不得以合同项下的受托生产的权利对外设置担保;
6.12 遵守本通用条款所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7. 所有权和风险
7.1 我司保留向供方交付的原材料以及该原材料经生产加工后形成产品组成部分之后的该产品的所有权,在供方完成生产时转移给我司;
7.2 无论原材料由xx购买,至供方向我司交付合格的产品之前,原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均由供方承担;
7.3 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完成交货时转移给我司。
7.4 只要合同仍然有效,我司向供方交付的原材料、包装材料和完工产品始终属于我司的财产。供方承诺:
(a) 将由自己占有和控制所有我司向供方交付的原材料、产品和“包装材料”(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b) 不出售、兜售、让与、质押、抵押、设置担保于或转让任何我司向供方交付的原材料、产品或包装材料,不脱离对它们的占有保管或控制(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也不做或容忍他人做可导致它们将被或可能被扣押、执行、查封、毁坏或损害的任何事情;
(c) 仅为合同之目的使用所有我司向供方交付的原材料、产品和包装材料,未经我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允许任何其他人或其他方使用它们。
7.5 供方应对已完成加工但仍由其占有或控制的我司向供方交付的原材料、产品和包装材料采取所有合理的防盗、防火、防偷、防污染及防止其他损害的预防措施。
8. 保险
8.1 建议供方以自己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的保险公司应经过我司批准并由公司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应投保令我司满意的以下保险:
(a) 针对我司交付的原材料、产品和包装材料的全部价值的火灾、盗窃及双方同意的其他潜在风险的额外险;
(b) 针对供方对我司承担的任何责任的保险。
8.2 供方应向我司提供保单的副本。
8.3 未经我司事先书面同意,供方不得改变或同意改变这些保单的条款。
8.4 在不影响其在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的前提下,供方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第8.1条提及的保单不因其雇员或代理或由其负责的任何其他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无效。
8.5 若供方未按合同要求投保,则供方自行承担8.1(a)中所有的风险。
9. 生产费用和交货
9.1 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及交货期交付。
9.2 供方将保证100%按时交货,所有被发送的产品应根据我司的合同正确地包装、做标记和运送。
10. 付款
10.1 按照相应的合同约定付款
10.2 除另行约定,供方应先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我司。
11. 知识产权
11.1 我司应确定产品的设计,并向供方提供产品的规格和特殊功能要求。供方应按我司的要求加工产品。供方承诺:不进行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明确认可:所有保密信息、技术信息、我司LOGO、以及由保密信息、以其为基础或含有其部分内容的所有信息和材料的全部权利、利益和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其他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均应属于我司。供方承认并确认,我司 LOGO标志及其相关知识产权均受到法律保护。供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质疑我司在任
何保密信息以及任何权利,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以任何方式损害我司任何前述权利的行为,也不得协助或允许任何其他方作出该等行为。
11.2 供方确认:另有约定外,所有产品资料,无论其是否由供方直接制作,均系依照我司的要求而制造、专门预定和委托,并均应于其完成时视同自动成为我司独家的、排他的、永久的资产,我司排他地拥有产品资料的全部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其他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供方对此均不得有任何权利或索赔,且我司不因使用或开发利用产品资料而向供方或任何其他方承担任何义务。我司应当视为所有产品资料的唯一作者,并在可行范围内,所有产品资料均应认定为适用之法律意义上为我司提供的“委托作品”。如果我司未被视为任何产品资料的作者,或任何产品资料未被视为向我司提供的“委托作品”,供方特此不可撤销地将全部产品资料转让于我司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该等转让应当于产品资料完成时自动实现,我司无须支付任何报酬。转让的
方式属于永久性转让,并连同产品资料现在和将来在全球范围无论何种性质的全部权利、所有权和利益,无论其目前或今后为已知或未知。为避免歧义,前述转让或授予亦包括 该等产品资料全球范围的全部著作权,并在可行范围内亦包括精神权。
如果我司未被视为任何产品资料的作者,或任何产品资料未被视为向我司提供的“委托作品”,且前述任何转让或授予行为被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则供方特此在全世界范围内,以免费、可立即行使的、独占的、不可撤销的和永久性的方式,将产品资料所包含的全部知识产权向我司做出许可,我司无须支付任何报酬。供方还同意放弃对我司及其被许可人的继承人和受让人主张产品资料当中无法按照前句之规定予以转让或许可的任何权利。供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抗我司对任何产品资料享有的任何权利,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以任何方式损害我司对任何产品资料享有的任何权利的行为,也不得协助或许可任何其他方作出该等行为。供方应使得其雇员、代理人和其他由供方聘用的从事与产品资料有关的活动的个人或实体签署所有文件,并且采取我司在任何时候要求的其他行动,以使得本条项下所述的转让、许可和我司的其他权利得以实现。
11.3 涉及知识产权的诉讼:我司有权单方面向第三方提出涉及产品技术、LOGO等诉讼,且如果我司提出要求,供方应当全面配合我司进行该等诉讼。
11.4 交付产品资料:合同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后,或我司另有要求时,供方应当立即向我司交付产品资料,或根据我司的要求由供方自费销毁供方或任何供方代表控制或持有的所有产品资料(该等销毁应当由我司认可的第三方出具证明)。有效期届满或合同提前终止后,供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或为任何目的而保留任何产品资料的使用权,也不得使用或授权使用任何产品资料。
11.5 进一步行动:应我司的要求,供方应当且应使得其雇员、代理人和其他由供方聘用的从事与合同有关的活动的个人或实体,采取进一步行动,保障我司的知识产权。
11.6 存续性:本条之规定应当于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后继续有效。
12. 赔偿
12.1 除了由于我司或其他被指派者的过失造成的,无论是财产上的损失或损害,还是个人遭受的伤害、疾病,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我司的员工、我司的任何客户以及其他第三方,如果是由于我司合同的产品或供方其它的义务的履行或不履行引起的、导致的或与之存在关联的,供方应赔偿我司及其他方所有任何的损失或各种性质费用,其中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总称“损害”)。 供方在此也同意就“损害”赔偿我司,如果我司已就在合同规定的相同情况下对第三方进行赔偿。我司将有权,但不是其义务,自己承担费用去参加,处理、调整或申辩任何上述的问题(如其认为是必须的)。如果 供方未能承担本条款项下的条款,我司将有权亲自对任何追索继续申辩、调节或处理, 并要求供方就有关此问题的所有或任何花费和支出进行补偿和赔偿,其中包括合理的律 师费等。
12.2 为了有助于供方承担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和赔偿责任,建议就每一意外事件或一般事件,供方购买保险。
13. 保密
13.1 “专有信息”是指由于本通用条款及合同的规定或是与合同有关的条款的要求,转移给供方的任何信息、技术机密、商业机密、保密信息。
13.2 供方同意不会将“专有信息”披露给第三方。除了为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目的”),供方不会为与我司进行竞争、损害我司或其它目的(包括供方金钱利益)
使用“专有信息”的全部或部分。供方仅可以为了实现“目的”的需要而对“专有信息”进行复制,同时对任何供方提供了“专有信息”的人违反本协议的,供方应承担此责任。供方应只允许为实现“目的”必须了解“专有信息”的员工获取“专有信息”。
13.3 供方应当为所有“专有信息”严格保密,并应当按照供方保护其自身类似保密信息同样的谨慎程度(但不得低于合理的谨慎程度)保护该等保密信息。供方同意,未经我司事先书面许可,供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目的,向那些为协助供方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而依法需要知晓该等信息的供方代表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任何保密信息。供方还同意,向那些需要接收任何保密信息的供方代表告知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且供方应当促成各位供方代表做出约定,并依此约定而同意遵守并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供方应当对接收保密信息的任何供方代表对本协议的任何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13.4 根据本条款或合同规定发送的所有资料仍是我司的财产。合同有效期届满或合同提前终止后,或我司另有要求的,供方应当立即向我司归还由其控制或持有的含有或体现了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物品和其他资料,供方做出或以其名义做出的与保密信息有关的所有记录和备忘录,这些资料的所有原件、复印件,以及由任何供方代表控制或持有的所有该等信息和资料。合同有效期届满或合同提前终止后,供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或为任何目的而保留任何保密信息的使用权,也不得使用或授权使用任何保密信息。供方将立即退还给公司所有其因我司合同获得的所有资料和任何相关的复印件或,如果我司做此要求,供方将销毁所有资料并提供给我司一个销毁的书面证明。
13.5 在没有得到我司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供方不会公开宣布或披露本协议及合同存在或本协议的条款,也不会对本协议及合同进行宣传、散布给公众。合同在本协议期满、终止或撤销之后仍然有效。此外,供方将对其与我司的关系进行完全保密,并且不会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其与我司有任何关系。如有违反此条款,则构成对本协议的严重违反,并且供方应对因此违反造成我司的任何直接或附随的损害承担责任。
13.6 我司对委托生产之产品价格保密,未经供方授权不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双方交易价格。
13.7 即使最终未签署合同,供方也需对我司提供的报价文件及相关资料的保密。
13.8 本条之规定应当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或本协议提前终止后的10年内继续有效。
14. 期限和终止
14.1 以合同约定为准。
14.2 在以下任何情形下,任何一方均可通过给予对方书面通知而立即终止合同:
(a) 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并且未在另一方通知全部违约事项并要求予以补救后 [30天] 内补救违约(如果能够补救);或
(b) 如果一方进入强制或自愿清算(经另一方事先批准且确实为了重组或合并的目的除外),或与债权人进行债务混同或达成任何债务安排,或为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一般让与,或其全部或实质上全部业务或资产被任命接管人,或停止从事其业务或受到停止业务的威胁。
14.3 在以下任何情形下,我司可通过给予供方书面通知而立即终止合同:
(a) 如果供方的控制权发生任何变化;或
(b) 如果我司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供方从事了任何可能在总体上有损其业务或产品的生产或销售的行为;或
(c) 供方将任何我司技术、LOGO用于制造、分配或销售任何假冒产品、物品或商品,或违反了现行法规的任何规定等。
15. 终止的后果
15.1 不论合同因何终止:
(a) 供方应完成终止日当天正在生产过程中的任何产品的生产,这些产品与已按我司合同生产的所有库存产品应一起交付我司或我司书面指定的任何人;
(b) 供方应在终止日按我司的指示处理供方占有的所有“包装材料”(根据本条前款的规定,为完成任何加工所需的“包装材料”除外);
(c) 双方在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应终止,但是,任何一方在合同终止前已享有或承担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应继续完全有效)以及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d) 终止不得影响或损害终止方因导致终止的事项而享有的任何损害赔偿请求权或其他救济权利,也不得影响或损害任何一方因终止日或之前,已存在的对本条款及合同的违约事项而享有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请求权或其他补救措施;
(e) 即使合同终止,保密和管辖法律和管辖区条仍然继续有效。
16. 不可抗力
16.1 如果任何一方且只有该方因不可抗力(定义见下文)而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在其及时通知对方,说明构成不可抗力的事项及其可合理提出的证明该事项的证据,并说明其估计的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持续时间后,如果不可抗力的理由是合理的,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将被免予因其未履行或延迟履行这些义务
(视情况而定)而应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但即使如此,它仍应尽其最大努力以继续完全履行其义务。
但是如果不可抗力在通知后持续了一个月或更长时间,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通过给予对方不少于 十五(15)天的事先通知而终止本协议,但是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通知期限届满前可以继续全面履行其义务,则终止协议的通知无效。
16.2 就第 16 条规定而言,“不可抗力”指罢工、闭厂、内乱、暴乱、入侵、战争、战争威胁或准备、火灾、爆炸、洪水、地震、流行病或其他自然灾害。
17. 其他
17.1 转让
未经我司事先书面同意,供方不得让与、分包、许可或以任何方式处理其在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转让或试图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17.2 完整协议
(a) 本通用条款与其提及的所有文件包括“合同”一起构成了双方之间就其标的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和取消了先前有关该标的的任何性质的书面或口头草案、协议、承诺、xx、保证和安排。
(b) 供方承认,它未被本协议内容以外的任何xx或保证诱导签署本协议,并且是经过谈判自由签署本协议,供方同意,除非有欺诈情形外,就任何其他此类xx或保证,它没有任何补救请求权。供方承认,其法律顾问向其解释了本款的含义。
(c) 对本协议的非书面修改均无效。
17.3 权利等的累积和其他事项
(a) 本协议及合同规定的权利、权力和救济权是可累积的,并且不构成对法律或其他方式规定的任何权利、权力或救济权的排斥。
(b) 本协议及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特权或救济权不得视为对之放弃。
(c) 对本协议及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特权或救济权的单独或部分行使,不妨碍对其进行任何进一步的行使或其他部分的行使,亦不妨碍对任何其他权力或救济权的行使。
17.4 成本
除非有任何明示的相反规定,否则合同各方应承担本方在谈判、准备、签署和执行本协议中的成本。
17.5 无效
如果根据任何管辖区的法律,本通用条款及合同的任何规定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通用条款及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在该管辖区应不受影响,并且本通用条款及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在任何其他管辖区也不应受影响。
17.6 通知
(a) 本通用条款及合同或其议定事项要求或允许给予的任何通知(此术语在本条应包括任何其他通讯),除非另有特别规定外,应以中文书面形式作出。
(b) 任何这些通知应写明以下第 17.6(C) 条规定的地址,并可以:
(i) 专人投递;在此情形下,通知应在送至相关地址时视为已送达;
(ii) 通过挂号预付信件发出;在此情形下,通知应视为在邮寄日后 [五] 天内送达;
(iii) 通过传真发出,在此情形下,通知应视为在传真发出时已送达,但以传真报告确认了未中断转送为前提,但是,在任何日期的 17:00 以后通过传真发出的任何通知应视为在第二天 [08:00] 收到。
(iv) 电子邮件,邮件抵达双方认可的邮箱且收到回复则认为邮件送达。
(c) 任何一方可通知另一方变更第 17.6(C) 条规定的地址或任何其他联络详情,但是,这些变更只能在该通知中规定的变更日期开始生效或在给予通知 [五] 天后生效,以两者中靠后的日期为准。
◆ 世浦泰集团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朱泾工业区中发路388号
17.7 双方的关系
(a) 本通用条款的任何规定均不构成或被视为构成双方之间的合伙关系,除非另有
明确规定,也不应构成或被视为构成其中任何一方作为为另一方的任何目的之代理关系。
(b) 除非本协议有任何明确相反的规定,否则供方无权、也不得以任何方式代表我司做出任何行为、签署任何合同、做出任何xx、给予任何保证、招致任何责任、承担任何义务,不论是明示或暗示,也不论是什么种类,或以任何方式约束我司。
17.8 抵消
(a) 供方无权以可能享有或声称享有的任何抵消权或反请求权为理由而不向我司支付任何到期应付款项。
18. 管辖法律和管辖区
18.1 本协议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18.2 如因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未能就此达成协议,任何一方有权向我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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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