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同的履行期限:SOP(开始量产)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30 日。
证券代码:300486 证券简称:东杰智能 公告编号:2020-082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绵阳基地涂装车间工艺设备总包项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xx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SOP(开始量产)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30 日。
3、合同的实施预计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作用。
4、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法律、法规、政策、履约能力、技术、市场等方面不确定性或风险,同时还可能面临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突发意外事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所带来的风险等。
一、合同签署概况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常州海登赛思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威马汽车科技(四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绵阳基地涂装车间工艺设备总包项目承揽合同,合同总金额 1.96 亿元。
本合同系日常经营性合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情况介绍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威马汽车科技(四川)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XXXX XXX
经营范围:新能源智能汽车的技术设计和研发、销售及售后服务;整车制造、相关汽车零部件的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自
营和代理上述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威马汽车科技(四川)有限公司隶属于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马汽车”)。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内领先的新能源出行方案提供商。xxxx全球人才、科技、研发、制造及产业链资源,致力于为中国消费者提供完善、便捷、舒适的出行体验。
3、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威马汽车科技(四川)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发生的购销情况说明:
年度 | 交易对手方名称(注 1) | 销售收入金额(元) | 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
2017 | 威马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 | 131,438,626 | 25.90%(注 2) |
2018 | 威马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 | 44,036,494 | 6.31% |
湖北星晖新能源智能汽车有限公司 | 109,342,103 | 15.66% | |
2019 | 威马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 | 4,600,284.01 | 0.62% |
湖北星晖新能源智能汽车有限公司 | 78,938,687.15 | 10.72% |
注 1:威马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湖北星晖新能源智能汽车有限公司、威马汽车科技(衡阳)有限公司、威马汽车科技(四川)有限公司为同一主体控制的交易对手方。
注 2:上表所列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向威马汽车的销售均为常州海登作为合同卖方所完成,2018 年 4 月公司完成对常州海登的收购并将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故 2017 年的该比例系根据公司主营业务收入金额所计算,并不包含常州海登。
5、履约能力分析:
威马汽车科技(四川)有限公司资信情况良好,具备良好的银行信用和支付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标的
乙方承揽甲方绵阳基地涂装车间工艺设备总包项目的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培训、陪产及售后服务等全套项目,此项目为交钥匙项目。
(二)合同金额
本项目合同总金额(含 13%税)为人民币(大写)壹亿玖仟xxx元整
(¥196,000,000)。合同总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标的的设计、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培训、陪产及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
(三)价款支付
合同价款根据标的设计制造和交付进度分阶段支付。
3.1 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首付款,付款比例为合同总额的 40%,计人民币柒仟捌佰肆拾万元整(¥78,400,000)。
3.2 进度款分三次支付,每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支付 10%,合计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30%,计人民币伍仟捌佰捌拾万元整(¥58,800,000)。
3.3 合同总额的 20%,按照工程进度表,在(1)设备安装完成交付甲方,验收合格;(2)联机调试合格及终验收合格,在每个节点完成后 15 个工作日内,分别支付合同总额的 10%, 合计甲方向乙方支付计人民币叁仟玖佰贰拾万元整 (¥39,200,000)。
3.4 合同终验收合格后, 向乙方支付计人民币壹仟玖佰陆拾万元整
(¥19,600,000)。
(四)违约责任
1、排除甲方原因造成项目拖期因素(包括土建拖期、甲方提出新的技术要求、变更供货范围等)外,乙方应按照技术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乙方逾期履行合同义务的,每逾期 1 天,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日累进计算。若逾期 30 天仍不恢复履行的,则视为乙方拒绝履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同时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的 10%作为违约金,并自行拆除已经交付的设备。
2、合同签订后,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单方终止合同或任何形式的转包、分包行为,均视为违约,甲方依据合同第十五条,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 30 天后,乙方仍未采取改善或弥补措施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同时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的 10%作为违约金,并自行拆除己经交付的设备。
3、乙方交付的标的不应存在质量问题。对验收时未发现的质量问题,甲方
享有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权利,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标的,乙方应予以免费修复、退换或者重做;如乙方不履行或在甲方催告后在合理时间内仍不履行上述修复、退换、重做义务的,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五条通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 30 天后,乙方仍未消除质量问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返还质保金,同时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同时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的 10%作为违约金,并自行拆除已经交付的设备。
4、甲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甲方逾期付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有权不支付相关款项,延期付款责任由乙方承担。
5、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第八条售后服务约定义务的,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承诺期到场,或者甲方与乙方沟通确认,确属在乙方能力范围之外,甲方有权自行购买相关零部件或第三方维修服务或自行维修者委托他人提供维修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6、上述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均有权追偿。
(五)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条款有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解决。
(六)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威马汽车是国内领先的新能源造车企业,本合同的签订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公司智能涂装业务在新能源汽车行业的拓展,巩固公司的行业领先地位。
2、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1.96 亿元,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26.62%。如果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和验收,未来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3、本合同的履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该合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产生依赖。
五、风险提示
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法律、法规、政策、履约能力、技术、市场等方面不确定性或风险,同时还可能面临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突发意外事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所带来的风险等,导致合同延缓履行、履约时间延长、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合同的审议程序
上述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合同,无需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无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七、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根据后续合作的进展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承揽合同》。
特此公告。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