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本基金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发布《关于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及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自 2022 年 4 月 20 日起增设 C 类基金份额、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及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本基金的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2 年 4 月第 1 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0 月 11 日证监许可[2011]1638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
合同于 2011 年 12 月 20 日正式生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本基金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发布《关于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及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自 2022 年 4 月 20 日起增设 C 类基金份额、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及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本基金的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及对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股票(含存托凭证)、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80%,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20-7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的混合型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型基金和债券型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涉及基金管理人信息更新,增加 C 类基金份额、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及修改侧袋机制等相关内容。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21 年 8 月 20 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0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0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107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11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2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2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4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5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59
二十四、备查文件 160
一、绪言
《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日/天:公历日
35.月:公历月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
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简称“指定报刊”)和/或指定互联网网站(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 168 号 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法定代表人:傅强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3 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传 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 51% |
瑞银集团 | 49% |
合计 | 10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傅强先生,董事长,中国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国投弘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信托资产运营部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责任项目
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证券投资部副经理,中兴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北京证券有限公司职员,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行员。
李涛先生,董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副经理、信托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业务主管、国投煤炭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计部职员。
王惠玲女士,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总经理,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私募融资部主管、董事总经理,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销售部及研究部主管、董事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总监,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曾任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部社保所。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先生,董事,美国籍,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瑞银慈善基金会董事,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瀚人力资源集团咨询董事会委员,哈佛中心(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发展银行行长,渣打银行台湾分行行长,台湾美国国际运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深圳分行行长,花旗银行台湾分行信贷管理负责人,北京大学外国专家。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宏利投信台湾地区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信投信投资部投资主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邓传洲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管理合伙人。曾任职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公司、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纯钢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硕士,拥有中国和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
现任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中国国际经贸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仲裁机构仲裁员。曾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案件经办人。
郝演苏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计划生育委员会常务理事、全国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教育部研究生案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央财经学院保险系主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执行院长、院长,也曾任职于香港中青风险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大学经济学院、台湾东吴大学客座教授等。还曾担任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独立董事、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独立董事、鼎和财产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等。
2、监事会成员
陈铭刚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香港籍,计算机科学学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香港)中国运营办公室董事。曾任瑞银投资银行信息技术部董事。
张宝成先生,监事,中国籍,资源产业经济学博士,经济师。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股权管理部总经理。曾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办公厅公司领导秘书,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中国石油管道分公司内部控制处科员,中国石油管道秦京输油气分公司计划科科员。
杨俊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交易员,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一级投资经理。
欧阳高文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及业务拓展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及业务拓展部产品经理、高级产品经理、部门总监助理、部门副总经理,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宏利投信台湾地区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
信投信投资部投资主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靳赟女士,副总经理,中国籍,管理学学士。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部董事总经理,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经理,北京电力华商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法律部部门经理,也曾任职于中国有色集团非洲矿业公司赞比亚谦比希公司。陈雄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浙江大学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上海东方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智能客服部部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部门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商及客服部副总监,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直销部电商主管,中国平安直通咨询有限公司移动平台室主任,中国平安集团总部发展改革中心手机项目组组长,深圳人民银行电子结算中心业务拓展处产品经理,深圳发展银行网络银行部技术经理。
王明辉先生,督察长兼董秘,中国籍,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监察稽核部及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总部审计总监。
刘艳梅女士,首席国际业务官,中国籍,复旦大学及香港大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兼任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理兼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法务主管,天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信贷管理部法律顾问。
冯伟女士,首席运营官,中国籍,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经济学硕士。兼任运营部部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负责人,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监、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部部门总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清算主管,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湖南省税务学校教师。
章国贤先生,首席信息官,中国籍,浙江工商大学经济信息管理专业本科学历。兼任信息技术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副总监,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发
工程师、项目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綦缚鹏先生,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监,中国籍,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9 年证券从业经历。2003 年 5 月至 2006 年 3 月任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员,2006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任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2008
年 2 月至 2009 年 2 月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9
年 4 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策略分析师。2016 年 7 月 26 日起担任
国投瑞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0 年 7 月 10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投瑞银招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12 月 23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远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于 2010 年 4 月 23 日至 2013 年 5 月 10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核心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投瑞银核心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5 年 4 月 10 日至 2017 年 6 月 9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新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于 2010 年 6 月 29 日至 2018 年 1 月 5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6 年 3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23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至 2018 年 6 月 1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瑞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起至 2018 年 8 月 3 日期间担任国
投瑞银招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8 年 3 月 24 日至 2019
年 10 月 9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瑞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8
年 6 月 20 日至 2020 年 4 月 3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行业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董晗先生,2016 年 1 月 19 日至 2020 年 7 月 17 日;
李怡文女士,2011 年 12 月 20 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9 年 2 月 1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王彦杰先生,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奇贤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总监
王建钦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副总监、资产配置部部门总经理、专户投资部部门总经理
李达夫先生:固定收益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桑俊先生:研究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殷瑞飞先生:量化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杨俊先生:交易部部门总经理
焦洁女士:信用研究部部门副总经理周宏成先生:资产配置部,基金经理张驰先生:专户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
(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
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第五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是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
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③风险管理部是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在各业务部门合规与风险自我管理的基础上,自上而下建立公司层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细致地开展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理部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包括对公司各类风险进行充分的揭示、对公司日常运营进行风险管理等。
④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
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于 1996 年,是中国第一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一家现代金融企业。
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代码: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2005 年 10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2009 年 11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 H 股股票(代码: 01988)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以来,中国民生银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大力推进改革转型,持续创新商业模式和产品服务,致力于成为一家“让人信赖、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
2、主要人员情况
张庆先生,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金融租赁、证券投资、银行管理等工作,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不仅有丰富的一线实战经验,还有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历任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副行长,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筹备组组长、行长、党委书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74 人,平均年龄
39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3%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于 2018 年 2 月 6 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务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充分认可,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自 2010 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行”奖,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尤其继 2019 年被《金融时报》评为年度
唯一“最佳资产托管银行”之后,在 2020 年度再次被评为唯一“最具资产托管创新力银行”。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中国民生银行托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287 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规模 9410.24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严格控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以落实到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统、动态、主动、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高级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开展。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工
如下:总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资产托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件的审定,对业务开展进行合规检查并督导问题整改落实;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险应急预案。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员,并涵盖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风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与合规管
理中心是资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组织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
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十
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 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风险与合规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检查。总行审计部不定期对托管业务进行审计。
(6) 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资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法定代表人:傅强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4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贾亚莉、李沫
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网站:www.ubssdic.com 2、代销机构:
(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608107传真:010-65186399
联系人:周李、权唐、许梦园、魏明客服电话:4008888108
(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传真:021-63410627
联系人:沈笑天、李笑鸣、李楠客服电话:95553
(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民生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电话:010-58560975传真:010-58560720
联系人:张磊、邱斌客服电话:95568
(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0265传真:020-87554163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5)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电话:021-38784580-8918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吴昊、江恩前、李欣客服电话:95351
(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东侧宁汇大厦 A 座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电话:022-28451991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蔡霆、王星
客服电话:400-651-5988
(7)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法定代表人:何伟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联系人:王芬
客服电话:4008-918-918
(8)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电话:010-84183203传真:010-84183129
联系人:戈文
客服电话:400-818-8118
(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806传真:0431-85096816
联系人:安岩岩、付静雅客服电话:95360
(10)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长阳谷 2 号楼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80358523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李娟
客服电话:400 821 5399网站:www.noah fund.com
(1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36696820传真:021 68596919
联系人:鲁育铮
客服电话:400 700 9665网站:www.ehowbuy.com
(12)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021-52822063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陈东 兰敏
客服电话:400-118-1188
(1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电话:021-38631117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池
客服电话:95511-8
网站:stock.pingan.com
(14)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F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41 层,北京市西城
区西单北大街 110 号 7 层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21-20328208传真:021-58883554
联系人:许慧琳
客服电话:400-620-8888
(1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法定代表人:李峰
电话:0531-68889038传真:0531-68889001
联系人:吴阳、许曼华、秦雨晴客服电话:95538
(16)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法定代表人:徐晓军
电话:0512-63969966传真:0512-63969800
联系人:葛晓亮 客服电话:956111
(1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 楼 3 层、4 层、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 弄 1 号 4 层 409 室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21-20655183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王虹、高文静客服电话:95547
(18)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电话:0510-82833209传真:0510-82833124
联系人:祁昊、吕胜强、张子豪客服电话:95570
(19)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 2 号 A 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 2 号 A 座法定代表人:杨险峰
电话:0472-5189165传真:010-84596546
联系人:张晶
客服电话:95352
(20)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电话:010-85556017传真:010- 85556405
联系人:李慧灵客服电话:95390
(21)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2 号楼 9 层 10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2 号楼 9 层 1008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电话:4006099200 传真:010-59644044
联系人:魏晨
客服电话:4006099200
(2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电话:010-66638188传真:010-66638188
联系人:王晓琳客服电话:95558
(2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法定代表人:王滨
电话:010-63631752传真:010-66222276
联系人:杨子彤客服电话:95519
(2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联系人:陈慧慧
客服电话:400 920 0022
(25)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2104A 室办公地址:郑州市二七区民主路 10 号华润大厦隆重开业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电话:010-85127999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韩秀萍
客服电话:400-619-8888
(2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电话:0532-68722868传真:0532-85022301
联系人:赵艳青客服电话:95548
(2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电话:021-22169999传真:021-62151789
联系人:姚巍、龚俊涛、何耀客服电话:95525、4008888788
(28)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020-88836999传真:020-88836900
联系人:梁微、林洁茹客服电话:95548
(29)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64传真:0571-87901955
联系人:陆云
客服电话:95345
(30)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71-5539038传真:0771-5530903
联系人:王宁基、牛孟宇、李竞涵
客服电话:95563
(31) 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 号滨江金融中心 T3、T4 及裙房 718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电话:0731-84403347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静、郭磊客服电话:95317 网站:www.cfzq.com
(3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519-81595100传真:021-50498876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33)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凤凰中大道 1115 号法定代表人:周军
电话:0791-86283372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占文驰 客服电话:956080
(3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电话:0991-2307105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胡馨文
客服电话:4008-000-562
(35)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郑立坤
电话:021-23586603传真:021-23586860
联系人:付佳
客服电话:95357
(3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66108608
传真:010-66107571
联系人:吴于思
客服电话:95588
(3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21传真:028-86695681
联系人:刘一宏、刘婧漪、贾鹏、陈伟男客服电话:95310
(3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客服电话:400-619-9059
(39)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金控中心 21,22,23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金控中心
21,22,23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电话:0755-83331195传真:0752-2119660
联系人:张悦、彭莲客服电话:95564
(40)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苏宁电话: 95118
传真:010-89189566
联系人:薛晓奥 客服电话: 95118
网站:kenterui.jd.com
(4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电话:010-68858158传真:010-68858165
联系人:文彦娜、李雪萍客服电话:95580
(4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法定代表人:谷澍
电话:010-85109619传真:010-85126571
联系人:王婧、张贺、魏星、李紫钰客服电话:95599
(4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 12 号法定代表人:郑杨
电话:021-61618888传真:021-63230807
联系人:谷云、高天、施晓俊、周毅客服电话:95528
(4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66688传真:021-58798398
联系人:张作伟、胡佳敏、刘亮客服电话:95559
(4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198888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46)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法定代表人:祝健
电话:021-32229888传真:021-68728875
联系人:王冠昌、姚沈沈、姚盛盛客服电话:4001-962-502
(47)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3 幢 5 层 599 室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电话:400-0766-123传真:40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48)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10 楼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电话: 400-101-9301传真:021-60810695
联系人:庄洁茹
客服电话: 400-101-9301
(49)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5161642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吴欣语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5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77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王遂一客服电话:95021
(51)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022-58789668传真:022-58316529
联系人:王宏、刘碧城、潘鹏程客服电话:95541
(5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电话:010-66426500传真:010-66426519
联系人:韩裕、张喆客服电话:95526
(5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电话:010-66596688传真:010-66016871
联系人:王文婧、周逸品、张健伟客服电话:95566
(5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028传真:0574-87050027
联系人:袁源
(5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传真:0755-82944669
联系人:林生迎、邱晓星、黄蝉君客服电话:95565
(5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1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1 室,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法定代表人:黄昊
电话:0991-2301870传真:0991-2301779
联系人:胡馨文客服电话:95523
(57)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电话:0755-83516072传真:0755-83516244
联系人:胡永君
客服电话:95514、400-6666-888
(58)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78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谭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59)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92031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张蜓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6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 1503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传真:021-58350979
联系人:张巍婧、骆晥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站:https://www.jiyufund.com.cn/
(6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7597114传真:010-66218888
联系人:邓艳明、王琳、赵春雨客服电话:95533
(62)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法定代表人:金煜
电话:021-68475888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王笑
(63)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 C5 幢
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021-34013999传真:021-34013999
联系人:甄宝林,吴卫卫客服电话:021-34013999
(64)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66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6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6359022传真:010-66568640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6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电话:0551-62207323传真:0551-62207322
联系人:李蔡、米硕客服电话:95578
(6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2601555传真:0512-62938812
联系人:方晓丹、陆晓客服电话:95330
(6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82080387传真:021-82080386
联系人:赵杨、戴青客服电话:95511-3
(6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刘宏莹
客服电话:400-990-8826
(70)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6 号院国际电子城 b 座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电话:0371-85518396传真:0371-85518397
联系人:董亚芳/高培/胡静华客服电话:4000555671
(7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电话:010-85239938传真:010-85239605
联系人:刘军祥客服电话:95577
(72)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法定代表人:彭寿斌
电话:0411-82356627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李格格、朱珠、沈宗达客服电话:4006640099
(73)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 99 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林
电话:0571—87923324传真:0571—87923314
联系人:张强
(74)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85632771传真:010-85632773
联系人:王超
客服电话:95510
网站:https://fund.sinosig.com/
(75)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31 号希尔顿商务中心 27 楼、30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490 号,世纪大道 1589 号 8 楼
10-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广学电话:023-86769637传真:023-86769629
联系人:王丹、李倩、刘芸、罗睿客服电话:400-8877-780
(7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38676798传真:021-38670798
联系人:芮敏祺、钟伟镇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7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电话:0755-23835383传真:0755-23835861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78)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29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29 层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电话:0351-8686668传真:0351-8686667
联系人:郭熠
客服电话:95573、400-666-1618
(79)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国际中心 37 层(华远华
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电话:0731-85832367传真:0731-85832366
联系人:丁敏
客服电话:95571
(80)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29 楼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691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汪燕、范超、樊忠亚客服电话:95318
(81)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电话:0769-22119350传真:0769-22116999
联系人:张巧玲、乔芳、汪建华、李荣客服电话:95328
(82)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0371-69177590传真:0371-86505911
联系人:李盼盼、程月艳客服电话:95377
(83)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层 01-03、05、11-13、15、16、18-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36907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万玉琳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84)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大厦 11 层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10-83991777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郭一菲、孙周、叶密林客服电话:95385
(85)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法定代表人:葛新
电话:010-59403028传真:010-59403027
联系人:王笑宇
客服电话:95055-4
(8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话:0755-82130188传真:0755-82133453
联系人:齐晓燕、周杨、李颖客服电话:95536
(8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591-38507869传真:0591-38281508
联系人:李静、吴嘉虹、乔琳雪客服电话:95562
(8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号楼 9 层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0755-82558305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刘志斌客服电话:95517
(89)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电话:95017传真:95017
联系人:谭广锋客服电话:95017
(90)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栋 20C-1 房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杨莉娟客服电话:95323
(91)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 号1 栋1 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 座1201
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电话:020-28381666
传真:028-84252474-8055
联系人:曾建灿
客服电话:400-080-3388
(92)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
基金中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法定代表人:李强
电话:0755-83199511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王雯
客服电话:4008323000网站:www.csco.com.cn
(9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6-20 楼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868传真:0755-23838877
联系人:毛诗莉、吴军、李晓伟客服电话:95358
(94)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丛中 电话:010-59562468传真:010-59562637
联系人:王紫雯、孙超客服电话:95335
(95)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19 楼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电话:0931-4890208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范坤、杨力客服电话:95368
(96)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电话:0571-87821312传真:0571-87823288
联系人:夏吉慧
客服电话:95336
(97)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电话:0451-87765732传真:0451-82337279
联系人:姜志伟、刘彬、王诗强客服电话:956007
(98)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大道 1859 号 1 号楼中国宝武大厦 7 楼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电话:021-20657517传真:021-68777992
联系人:胡星煜、刘闻川客服电话:400-820-9898
(99)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龚江江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站:www.zlfund.cn/www.jjmmw.com
(100)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中国上海市黄浦区
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3-6,12,13,22,25-27,29,32,36,38 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电话:021-63325888传真:021-63326010
联系人:王欣、孔亚楠客服电话:95503
(101)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栋 12 层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电话:020-38286588传真:020-38286588
联系人:甘蕾
(10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法定代表人:张伟
电话:025-83387793传真:025-83387784
联系人:庞晓芸、陈森
客服电话:95597
(10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电话:010-63080906传真:010-63080953
联系人:唐静、付婷客服电话:95321
(10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电话:010-65051166传真:010-65051156
联系人:杨涵宇、任敏客服电话:4009101166网站:www.cicc.com.cn
(10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法定代表人:吴强
电话:952555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李珍珍、董一峰客服电话:952555
(106)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088 号平安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电话:021-20665952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网站:www.lufunds.com
(10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935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刘畅
客服电话:400 820 2899网站:www.erichfund.com
(10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 、 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5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99传真:0351-4110714
联系人:武文佳
客服电话:400 818 8000网站:www.myfund.com
(10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400 032 5885
传真: 86-21-61101630
联系人:伍豪
客服电话:400 032 5885 网站:www.leadfund.com.cn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 168 号 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法定代表人:傅强
联系人:冯伟
电话:(0755)83575836传真:(0755)8291253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 11 楼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施翊洲
经办会计师:陈熹、施翊洲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根据《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二个保本周期)》的约定由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后转型而来。
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38 号文核准,自 2011 年 11 月 2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16 日期间公开募集,募集有效认购
总户数为 5,040 户,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共计 464,229,182.13 元,折合基金份
额 464,229,182.13 份。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后,于 2011 年 12 月 20 日获得书面确认,《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根据《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 3 年,自 2011 年 12 月 20 日开始至 2014 年 12 月 22 日止。根据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12 月 17 日发布的《关于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的规定,本基金在第一个保本周期期满后,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第二个保本周期自 2015 年 1 月 22 日开始至 2018 年 1 月 22 日止。
由于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根据《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二个保本周期)》的约定,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该基金保本周期到期
后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即 2018 年 1 月 22 日,自
2018 年 1 月 23 日起“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该日起生效。
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由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 年1 月23 日转型而来,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自 2018 年 1 月 23 日起开放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自
2018 年 1 月 29 日起开放办理日常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自 2022 年 4 月 20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基金份额的确认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先进先出”原则,即按
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对于由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入变更后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本基金各类份额申购在销售机构网点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单笔最低赎回各类份额为 0.01 份,
账户最低保留份额为 0 份。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基金份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各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费率按申购金额分档设置。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 万元 | 1.50 % |
100 万元≤M<500 万元 | 1.00 % |
500 万元≤M | 1000 元/笔 |
2、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期(Y) | 赎回费率 |
Y<7 日 | 1.50% |
7 日≤Y<30 日 | 0.75% |
30 日≤Y<365 日 | 0.50% |
365 日≤Y<730 日 | 0.25% |
730 日≤Y | 0% |
赎回费用由赎回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10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大于 30 日(含)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3 个月(含)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6 个月(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Y) | 赎回费率 |
Y<7 日 | 1.50% |
7 日≤Y<30 日 | 0.50% |
30 日≤Y | 0% |
对持有期少于 30 日(不含)的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如增加新的收费方式,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修改《基金合同》,及时公告,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 万(含)以上的申购,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1.50%/(1+1.50%)=147.78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47.78=9,852.22 元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9,383.07 份 A 类基金份额。
(2)对于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40=9,615.38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 9,615.38 份 C 类基金份额。
在 C 类基金份额存续期间,本基金从 C 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 A 类基金份额,将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来计算,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80 天,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赎回费用=12,500×0.50%=6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0=12,437.5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80 天,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37.50 元。
C 类基金份额与 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相同。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不迟于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第 1、2、3、5、8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5 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量份额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全部赎回申请办理完成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申请办理完成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上述(1)、(2)方式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同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八)其他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交易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追求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资金流动性的基础上,根据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依据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之间的相对风险收益预期,自上而下灵活配置资产,积极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风格轮换中蕴含的投资机会,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含存托凭证)、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80%,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20-7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变化趋势的基础上,动态调整投资组合比例,自上而下灵活配置资产;通过把握和判断行业发展趋势及行业景气程度变化,挖掘预期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优势行业,精选个股,以谋求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系统,根据股票和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收益风险的比较判别,对其配置比例进行灵活动态
调整,以期在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优化平衡。
本基金采用多因素分析框架,从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因素、市场利率水平、市场投资价值、资金供求因素、证券市场运行内在动量等方面,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证券市场投资机会与风险进行综合研判。具体而言,本基金首先利用经济周期理论,对宏观经济的经济周期进行预测,在此基础上形成对不同资产市场表现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其次,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比例,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本基金借鉴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UBS Global AM)的各类资产相对风险收益评估方法,调整股票和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此外,本基金还将利用基金管理人在长期投资管理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根据市场突发事件、市场非有效例外效应等所形成的市场波动做战术性资产配置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主要采用“自下而上”选股策略,辅以“自上而下”的行业分析进行组合优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权衡上市公司的业绩质量、成长性与投资价值,选取中长期持续增长、未来阶段性高速增长或业绩质量优秀的股票作为主要投资对象。“自上而下”的行业分析根据宏观经济运行、上下游行业运行态势与利益分配的观察来确定优势或景气行业,以最低的组合风险精选并确定最优质的股票组合。
(1)“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对备选股票池中的股票,以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构建组合。
构建股票组合的步骤是:确定股票初选库;基于公司基本面全面考量、现金流贴现等估值方法,分析股票内在价值;基于个股的安全边际和风险管理构建、调整股票组合。
①股票初选库。剔除流动性差或公司经营存在重大问题且近期无解决方案的上市公司股票后,形成初选库。
②全面考量公司基本面。本基金评估公司基本面的主要指标包括价值评估、成
长性评估、现金流预测和行业环境评估等。
分析师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考量行业竞争趋势、公司的竞争地位、短期和长期内公司现金流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业务发展的关键点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状况。分析师对公司基本面状况做出明确的定性判断和定量研究,给出明确的公司评价和投资建议。通过全球视野下的行业市盈率分析,评估公司市盈率水平,考量投资安全边际;通过公司现金流和财务融资,研判公司的持续发展保障能力;通过公司企业成长源头(包括内生性和外延性增长优势),考量企业的盈利增长速率,研判公司的利润增长率和 PEG 水平。
③资产管理人借鉴现金流贴现等估值方法,以合适方法估计股票投资价值。
④构建和调整股票组合。根据个股的安全边际和市场投资主题确定股票基础组合。管理人密切关注全球经济与中国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曲折性和应对措施,将充分利用专户投资灵活性高的优势,发掘当前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优势行业、把握经济结构优化调整中呈现的结构性投资机会,构建具有超额预期收益、符合市场投资主题的股票组合。
在形成可执行组合之前,组合需经风险考量和风险调整。基金管理人借鉴风险管理系统技术,对模拟组合(事前)和实际投资组合(事后)进行风险评估、绩效与归因分析,从而确定可执行组合以及组合调整策略。
(2)“自上而下”的行业优化
在行业选择中,着重考察宏观经济景气状况及所处阶段,主要分析经济增长的构成、来源、景气状况,寻找在经济增长模式下增长空间和弹性最大的行业,寻找经济模式中受益程度最高的行业;货币和财政政策变化情况,主要根据不同阶段的财政、货币、利率、汇率等政策,寻找阶段最优行业;产业政策及发展环境的变化,主要根据国家不同阶段对不同产业的政策和环境,寻找受扶持、受鼓励、发展环境得到持续改善的行业,获取行业高速发展的机会;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及其在产业链中的地位变化,主要是动态分析行业发展周期、与上下游关系与地位,寻找产业链中由弱转强或优势扩大的行业。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
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3.债券组合构建
本基金借鉴 UBS Global AM 固定收益组合的管理方法,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分析方法,确定债券模拟组合,并管理组合风险。
(1)基本价值评估
债券基本价值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均衡收益率曲线(Equilibrium Yield Curves)。均衡收益率曲线是指,当所有相关的风险都得到补偿时,收益率曲线的合理位
置。风险补偿包括五个方面:资金的时间价值(补偿)、通货膨胀补偿、期限补偿、流动性补偿及信用风险补偿。通过对这五个部分风险补偿的计量分析,得到均衡收益率曲线及其预期变化。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差异是估算各种剩余期限的个券及组合预期回报的基础。
基于均衡收益率曲线,计算不同资产类别、不同剩余期限债券品种的预期超额回报,并对预期超额回报进行排序,得到投资评级。在此基础上,卖出内部收益率低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买入内部收益率高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
(2)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在不同的时期,采用以上策略对组合收益和风险的贡献不尽相同,具体采用何种策略取决于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程度。
久期策略是指,根据基本价值评估、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以及基金债券投资对风险收益的特定要求,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首先评估均衡收益率水平,以及均衡收益率曲线合理形态。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评估不同剩余期限下的价值偏离程度。在满足既定的组合久期要求下,根据风险调整后的预期收益率大小进行配置。
类别选择策略是指,在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和企业债等债券类别间的配置。债券类别间估值比较基于类别债券市场基本因素的数量化分析(包括利差波动、信用转移概率、流动性等数量分析),在遵循价格/内在价值原则下,根据类别资产间的利差合理性进行债券类别选择。基金管理人关注信用利差隐含的投资机会:一是
享有高品质信用产品的信用风险利差溢价;二是信用利差波动带来的投资机会。 个券选择策略是指,通过自下而上的债券分析流程,鉴别出价值被市场误估的
债券,择机投资低估债券,抛出高估债券。个券分析建立在价格/内在价值分析基础上,并将考虑信用风险、流动性和个券的特有因素等。
4.权证投资管理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四)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5%+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45%
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个市场第一个统一指数,该指数编制合理、透明,有一定市场覆盖率,抗操纵性强,并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综合考虑基金资产配置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本基金选用沪深 300 指数和中债综合指数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的混合型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六)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轧差合计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30-80%(含 30%和 80%)。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2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6)、(11)、(21)、(22)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十)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 项目 | 金额 |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88,465,506.82 | 56.24 |
其中:股票 | 88,465,506.82 | 56.24 | |
2 | 固定收益投资 | 37,116,744.01 | 23.60 |
其中:债券 | 37,116,744.01 | 23.60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3 | 贵金属投资 | - | - |
4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5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 - | |
6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31,053,233.71 | 19.74 |
7 | 其他各项资产 | 652,447.26 | 0.41 |
8 | 合计 | 157,287,931.80 | 100.00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 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矿业 | 19,575,213.00 | 12.74 |
C | 制造业 | 53,731,153.29 | 34.98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13,020.39 | 0.01 |
E | 建筑业 | 11,014.44 | 0.01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3,933,183.00 | 2.56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2,644,876.00 | 1.72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 12,230.40 | 0.01 |
J | 金融业 | 2,818,738.10 | 1.84 |
K | 房地产业 | 2,926,249.00 | 1.91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 -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2,799,829.20 | 1.82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 -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88,465,506.82 | 57.59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 601058 | 赛轮轮胎 | 583,360.00 | 5,827,766.40 | 3.79 |
2 | 601088 | 中国神华 | 284,000.00 | 5,543,680.00 | 3.61 |
3 | 600188 | 兖州煤业 | 332,700.00 | 5,110,272.00 | 3.33 |
4 | 600201 | 生物股份 | 268,900.00 | 4,692,305.00 | 3.05 |
5 | 603303 | 得邦照明 | 266,200.00 | 4,192,650.00 | 2.73 |
6 | 600998 | 九州通 | 255,900.00 | 3,933,183.00 | 2.56 |
7 | 002831 | 裕同科技 | 131,511.00 | 3,904,561.59 | 2.54 |
8 | 600567 | 山鹰国际 | 1,063,000.00 | 3,667,350.00 | 2.39 |
9 | 600741 | 华域汽车 | 139,100.00 | 3,654,157.00 | 2.38 |
10 | 601225 | 陕西煤业 | 295,200.00 | 3,498,120.00 | 2.28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15,442,202.50 | 10.05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14,079,660.00 | 9.17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14,079,660.00 | 9.17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7,594,881.51 | 4.94 |
8 | 同业存单 | - | - |
9 | 其他 | - | - |
10 | 合计 | 37,116,744.01 | 24.16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 019640 | 20 国债 10 | 131,110 | 13,111,000.00 | 8.54 |
2 | 170210 | 17 国开 10 | 100,000 | 10,336,000.00 | 6.73 |
3 | 110034 | 九州转债 | 46,710 | 5,055,890.40 | 3.29 |
4 | 018006 | 国开 1702 | 37,000 | 3,743,660.00 | 2.44 |
5 | 019547 | 16 国债 19 | 24,750 | 2,331,202.50 | 1.52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持有“17 国开 10”,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银保监罚决字〔2020〕67 号,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为违规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融资、项目资本金管理不到位,棚改贷款项目存在资本金违规抽回情况、违规变相发放土地储备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银保监会罚款合计 4880 万元。
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公司被处罚事项有利于上述公司加强内部管理,上述公司当前总体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保持稳定,事件对上述公司经营活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不改变上述公司基本面。
本基金对上述证券的投资严格执行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
除上述情况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库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名称 | 金额 |
1 | 存出保证金 | 77,281.41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468,861.21 |
5 | 应收申购款 | 106,304.64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652,447.26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公允价值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 110034 | 九州转债 | 5,055,890.40 | 3.29 |
2 | 123025 | 精测转债 | 1,682,541.00 | 1.10 |
3 | 127024 | 盈峰转债 | 169,855.44 | 0.11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投资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净值表现详见下表:
转型前: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截至 2018 年 1 月 22 日)
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11.12.20(国投瑞 银瑞源保本混合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1.12.31 | 0.10% | 0.03% | 0.16% | 0.01% | -0.06% | 0.02% |
2012.01.01 至 2012.12.31 | 3.20% | 0.12% | 4.71% | 0.01% | -1.51% | 0.11% |
2013.01.01 至 2013.12.31 | 3.33% | 0.11% | 4.34% | 0.01% | -1.01% | 0.10% |
2014.01.01 至 2014.12.31 | 18.17% | 0.30% | 4.31% | 0.01% | 13.86% | 0.29% |
2015.01.01 至 2015.12.31 | 11.13% | 0.22% | 3.42% | 0.01% | 7.71% | 0.21% |
2016.01.01 至 2016.12.31 | 4.41% | 0.30% | 2.79% | 0.01% | 1.62% | 0.29% |
2017.01.01 至 2017. 12.31 | 5.69% | 0.14% | 2.79% | 0.01% | 2.90% | 0.13% |
自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12.20) 至 2018.01.22 | 55.72% | 0.21% | 24.95% | 0.01% | 30.77% | 0.20% |
注:根据《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2018年1 月22日为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根据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到期期间内,即2018年1月22日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自2018年1月23日,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因此上表报告期间的结束日为2018年1月22日。本基金转型前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保本受益人理性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转型后: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国投瑞银瑞源混合 A:
阶段 |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18.01.23(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 2018.12.31 | -4.90% | 0.55% | -15.96% | 0.75% | 11.06% | -0.20% |
2019.01.01 至 2019. 12.31 | 36.27% | 0.95% | 19.73% | 0.68% | 16.54% | 0.27% |
2020.01.01 至 2020.12.31 | 54.20% | 1.20% | 14.87% | 0.78% | 39.33% | 0.42% |
2021.01.01 至 2021.06.30 | 11.73% | 0.71% | 0.68% | 0.73% | 11.05% | -0.02% |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18.01.23) 至今 | 123.26% | 0.92% | 16.37% | 0.73% | 106.89% | 0.19% |
注:1、本基金由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并于 2018 年 1 月 23
日合同生效,因此上表报告期间的起始日为 2018 年 1 月 23 日。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5%+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45%。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个市场第一个统一指数,该指数编制合理、透明,有一定市场覆盖率,抗操纵性强,并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综合考虑基金资产配置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本基金选用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和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
2、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采用每日再平衡的计算方法。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