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土庫排水水位已上升至 EL3.5m-4.0m 之間,導致五甲尾排水無法以重力排水方式流入土庫排水,需以五甲尾抽水站關閉水閘門以機械抽排方式抽水。當累積雨量 達大豪雨等級時,五甲尾排水及抽水站則已無法負荷排水能力,逐漸往上游溢淹,導致岡山嘉興社區淹水最高達 2 公尺,
x府為辦理「五甲尾滯(蓄)洪池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 xx 1 筆土地,持分面積 0.072100 公頃,茲依照土地
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
計 12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 徵收土地原因
為辦理「五甲尾滯(蓄)洪池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 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 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 xx 1 筆土地,持分
面積 0.072100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 本案屬非都市土地,勘選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3 點規定辦理,並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已
儘量避免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土地,亦非屬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
三、 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 興辦事業之種類:水利事業。
(二) 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4 款及
水利法第 82 條規定辦理。
(三) 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案係屬水利事業,本府本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其經費獲經濟部 107 年 2 月 21 日經授水字第 10720202150 號函同意補助。
四、 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 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五甲尾滯(蓄)洪池工程」鄰近地區累積雨量達豪雨等級
時,土庫排水水位已上升至 EL3.5m-4.0m 之間,導致五甲尾排水無法以重力排水方式流入土庫排水,需以五甲尾抽水站關閉水閘門以機械抽排方式抽水。當累積雨量達大豪雨等級時,五甲尾排水及抽水站則已無法負荷排水能力,逐漸往上游溢淹,導致岡山嘉興社區淹水最高達 2 公尺,
亟需優先辦理滯洪量 60 萬噸之「五甲尾滯(蓄)洪池工程」,
以有效降低土庫排水水位,並延長五甲尾排水重力排水時間,降低嘉興社區區域淹水高度,解決當地淹水問題。因此,徵收本工程所需範圍內私有土地有其合理關連理由。
(二) 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1. 經濟部核定之「高雄縣管區域排水土庫排水系統規劃報告」以 10 年重現期洪水設計,25 年重現期不溢堤作為本排水系統之保護標準,未來將有助提升防洪效益及改善排水功能,五甲尾滯(蓄)洪池工程係屬改善土庫排水系統之治理工程之一,故有其設置之必要性。本案徵收範圍以五甲尾滯(蓄)洪池工程所需使用面積,並無徵收排水設施以外之土地,工程用地及施工等作業係以現有公告發布
實施之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辦理,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2. 本案工程為施設滯洪池,因案內高壓鐵塔遷移經費過於龐大,故已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市岡山區嘉興段 364-2 地號剔除;另外,在地方說明會上有土地所有權人提出被徵收後剩餘土地不完整難以利用,其中部分土地所有權人陳請避免徵收,而部分地主則陳請整筆徵收,經評估後爰針對局部變更工程範圍,調整滯洪池南邊邊界,變更後滯洪池面積僅減少 98 平方公尺,不影響整體滯洪量。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工程為本府重大防洪建設,108 年辦理用地取得,預定
108 年 10 月開工,110 年 12 月完工。為求 10 年重現期距洪水量,25 年重現期距洪水位不溢堤為目標,達成整體治理計畫保護標準,規劃於五甲尾排水與土庫排水之匯流處增加滯(蓄)洪池,以此調蓄洪水、延長五甲尾排水重力排水
時間,避免汛期間因排水不及造成上游河段溢堤、下游河段淹水,影響橋樑及河防設施安全,就防洪效益上可有效解決嘉興里及鄰近地區淹水情況,經評估本計畫用地勘選為最佳方案,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 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否。本案水利工程係屬永久設施,為符工程設計永續使用目的,並保障公共利益,評估應以取得土地所有權,以利該設施後續管理與維護及河川長期防洪治理計畫。另於申請徵收本案土地前,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惟協議不成,故依上開規定辦理徵收。未能以其他方式取得之原因如下:
1. 捐贈:
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仍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惟本案並無所有權人願意捐贈土地。
2. 租用、設定地上權:
本案工程係屬永久使用性質,無法於一定時間歸還原土地所有權人,考量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避免市庫無限制支出及為符合長期使用需要,採租用或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均不符工程設施永續使用之目的。
3. 區段徵收、土地重劃:
區段徵收、土地重劃雖係取得公共設施土地方式之一,惟本案工程用地是為治理目的所需,無多餘土地可供分配或發還,故不適用本方式取得。
4. 聯合開發:
水利防洪工程係為無償且永久性之公共設施,非屬營利性質,本案水利事業之興闢並無金錢或其他收益可供分配,因此本案工程所需土地不適用聯合開發方式取得。
5. 公私有土地交換:
經查本府並無非都市公有非公用土地與私有土地交換之法令依據,故本案工程所需土地無法以此方式取得。
綜上所述,捐贈、租用、設定地上權、區段徵收、土地重劃、聯合開發及公私有土地交換等方式,經評估未符公共設施長期經營之目標,並本案協議價購比例達 99.35%,僅餘 1筆土地因未辦繼承致協議不成,故需以徵收方式取得所有權,俾利本工程進行。
(五) 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計畫範圍鄰近地區因地勢低窪,致排水能力不佳,當累積雨量達大豪雨等級時,僅依靠五甲尾排水及抽水站並無法有效排洪,導致發生淹水情形,排水沿線及上游居民的生活空間及農、養殖業生產環境飽受威脅,嚴重影響民眾生命財產及生活品質之保障。於五甲尾排水下游處設置滯洪池將可調蓄洪水、降低xx流量,亦能蓄存水加以利用。經由排除淹水問題可帶動地區更新,創造一個安全性、多樣化、自然景觀的水環境空間。
五、 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 社會因素:
1. 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計畫範圍位於高雄市岡山區嘉興里,影響範圍為岡山區嘉興里、潭底里、為隨里,依據高雄市岡山區戶政事務所統計資料,截至 108 年 5 月計有 5,566 人,其中男性人口 2,894 人,女性人口 2,672 人;年齡介於 20~69 歲間。本案計畫用地範圍 65 筆土地,公有地 14 筆(1.755530 公頃,占13.70%)、私有地51 筆(11.055670 公頃,占86.30%),
私有土地之所有權人為 41 人。本工程完工後,將可提升防洪標準,保護堤後及其他不特定公眾。
2. 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徵收土地現況為閒置空地,無農業使用;周圍社會現況經濟活動以農業及漁業為主。水利防洪工程建設除落實防災規劃,改善該地區水患問題外,更能改善地區農耕及養殖環境,減少農產及水產養殖損失,並增加土地價值。
3. 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案工程完工後將可減少xx地區水患情形,有助當地僅從事一級產業或承租農田、養殖業者維持較穩定收入,生活環境及居住品質亦可一併獲得改善。計畫範圍內無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情境相同之弱勢族群,無需訂定安置計畫。
4. 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1) 本計畫徵收土地之性質屬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4 款規定之水利事業,工程完工後將可減少xx地區水患情形,有助於生活環境改善,並提高生活品質。
(2) 工程施作時,將要求承包商將其機械使用所產生之噪
音或廢棄控制於規定之標準範圍內,降低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可能影響。
(3) 依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7 年 6 月 21 日高市環局
綜字第 10737318900 號函示,本案未達「開發行為應
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二) 經濟因素:
1. 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計畫竣工可提升防洪安全,有效改善該地區農耕及養殖環境,提高土地利用率、經濟效益,對於房屋稅、土地
增值稅、契稅等地方稅及屬中央稅收之營業稅等均有增加效益,可望提高政府稅收。
2. 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計畫徵收用地為特定專用區水利用地,土地現況為閒置空地,並無做農業使用,工程完工後能減少周圍農地土壤流失及因水患造成之農、漁產損失,就長期評估可增加整體區域之農、漁業收成效益。
3. 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計畫為基礎公共建設,申請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已死亡,土地現況為閒置空地,並不造成民眾失業情形,故無需輔導轉業。另工程完工後可提升防洪安全,間接促進當地產業發展、有利增加就業人口、帶動該地區觀光發展,增進就業或轉業人口。
4. 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
及負擔情形:
(1) 本案所需經費經濟部前於 107 年 2 月 21 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第 1 批次防洪綜合治理工程工作計畫」,並由該計畫之特別預算及本府公務預算下配合款支應,中央補助款計新臺幣 526,015,000 元整(含工程費 100,000,000 元整),本府自籌款計新臺幣 250,200,000
元整,所編預算足敷支應,預算編列並無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2) 本案工程用地費及地上物補償費已編列於 108 年度
x府水利局「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
-「14 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0300 設備及投資-0301 土地」項下,預算共計新台幣 554,915,000 元。
5. 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計畫範圍xx產業以農、漁業為主,無xx產業鏈發展,工程完工後可於汛期時蓄水調節洪水;旱季時取水灌溉之功能,整體而言可改善區域排水降低淹水風險、保護地區農、漁業,故本計畫對地區農、漁業發展生產過程有正面效益。
6. 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計畫實施後,有助非都市土地的推動發展,對於xx土地提供淹水無虞的環境,並配合區域計畫法及土地使用分區編定,規劃採對私權人損害最少方式勘選徵收用地範圍,確保土地完整利用。
(三) 文化及生態因素:
1.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1) 本計畫工法考量防洪安全與自然生態,以減少對當地環境之衝擊,促進周遭環境整體綠化景觀,對城鄉自然風貌帶來正面效益。未來除具調節蓄洪、水質淨化、河濱生態綠地的功能外,同時可作為社區鄰里的遊憩綠地,提供民眾親水空間,對水岸景觀及城鄉自然風貌帶來正面效益。
(2) 依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7 年 6 月 21 日高市環局
綜字第 10737318900 號函示,本案未達「開發行為應
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2.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根據當地文獻記載及史蹟調查,本計畫範圍並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故未對文化古蹟造成改變。
3.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計畫之施作過程,不造成居民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
變,亦不造成居民之生活不便,反而因本防洪工程計畫改善當地居民居住生活安全及提供休憩綠地,提高該地區生活品質。
4. 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1) 本計畫範圍內無公告生態保護區,施工期間將於xx增設施工保護圍籬,避免工程干擾周圍環境,工程完工後能改善地區水患問題,減少淹水造成之環境破壞,且工程將依據施工計畫進行施工,加強施工期間的污染防治工作,以降低對自然環境之影響。
(2) 依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7 年 6 月 21 日高市環局
綜字第 10737318900 號函示,本案未達「開發行為應
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5. 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計畫徵收土地之性質屬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4 款規定之水利事業。工程完工後可減少淹水情形,以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xx居民生活條件,更可保障其財產及生命安全,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正面效益。
(四) 永續發展因素:
1. 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本計畫依據行政院 106 年 7 月 10 日院臺經字第
1060180749 號函核准,屬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項下「水與安全」之主軸,主要係辦理水患改善工作,並兼顧環境改善。經濟部彙整各部會工作研擬整體改善計畫,總經費 720 億元,計畫期程自 106 年至 113 年,
分 8 年辦理,由中央政府編列中央公務預算補助直轄市、
縣(市)政府及農田水利會執行。本計畫可達成降低水患災害,提升地方經濟發展、維護生態環境、有效保障人民生
命財產安全、提升居住生活品質,落實國土保育及永續發展等效益。
2. 永續指標:
本案完成改善後除可改善淹水外,亦兼顧農、漁業產業發展及改善生態環境等多目標功能,且整體水環境改善後,將可提供該地區更優質之居住環境,提升城市競爭力與行政效率,營造社區地方永續發展。
3. 國土計畫:
「五甲尾滯(蓄)洪池工程」係依照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第 1 批次
防洪綜合治理工程執行排水整治工程,能有效改善地區淹水情形,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升當地居民生活品質及復育優質水環境,降低天然災害對人民、國土之直接衝擊與影響,以維護國家之永續發展,且案內非都市土地經內政部營建署以 108 年 5 月 27 日內授營綜字第
1080808388 號函,准予核備為「特定專用區」用地,專
作五甲尾滯(蓄)洪池工程使用,符合區域計畫法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管制內容,亦符合上位全國國土計畫規範。
(五) 其他因素:
本計畫範圍內無鐵公路、捷運、科學園區或工業區等重大開發計畫,且展望台灣整體水環境,將受全球氣候變遷之衝擊,往後之開發計畫,應以防洪安全為最優先考量,未來藉由排除淹水問題帶動地區再發展,創造一個安全性、多樣化、自然景觀的河川環境,構築一個結合當地自然景觀的水環境空間。
(六) 綜合評估分析:本工程符合下列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
合理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1. 公益性:
(1) 工程施作完成可保障嘉興里及鄰近地區居民生命財產安全,並改善當地環境景觀,提升人民生活品質。
(2) 本案滯(蓄)洪池工程可調蓄洪水,避免汛期間因排水不及造成溢淹,保護嘉興里及臨近農地面積約 15 公頃,能有效改善當地一級產業環境。
(3) 減少嘉興里及鄰近地區災害損失,提升土地利用
價值。
2. 必要性:
五甲尾滯(蓄)洪池工程係依據經濟部核定之「高雄縣管區域排水土庫排水系統規劃報告」辦理,本計畫範圍地勢低窪,每逢豪雨常氾濫成災,影響xx土地農耕、養殖安全,亟需進行整治,設置滯洪池可蓄存多於且無法排除之雨水,以分擔整體流域之排洪壓力。工程完竣後將有利降低地區於暴雨下,面臨洪災之風險,並確保民眾居住生命財產安全,故本水利工程有其徵收之急迫性及必要性。
3. 適當性:
本案工程採用 10 年重現期洪水設計,25 年重現期洪水不溢堤為目標,其範圍勘選經考量土地現況、計畫對於居民生活之影響,僅針對工程需用之範圍辦理用地取得
,對土地所有權人損害已降至最低,且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文化古蹟及生態環境。工程施工完竣後可增強低地淹水排水能力,保障xx人民生命安全及財產權,減少每年洪水氾濫造成農作、養殖損失之程度,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xx居民生活條件,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故顯無損害與利益失衡之情形,本案應具有適
當性。
4. 合理性:
本計畫依據土地徵收條例及水利法規定辦理用地取得,相關公告及開會均通知地方及土地所有權人,用地徵收範圍係依據經濟部核定規劃報告公告範圍辦理。
六、 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一) 土地使用現狀:
徵收土地現況為閒置空地。
(二) 使用人之姓名、住所:無。
七、 土地改良物情形無。
八、 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無。
九、 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x計畫範圍位於xxxxxx,xxxxx排水、東側為嘉興小排、西側為五甲尾抽水站及五甲尾排水、南側為砂石廠。
十、 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案內並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故無需維護措施。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 業於 107 年 9 月 13 日及 108 年 4 月 11 日將舉辦第 1、2 場
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高雄市政府、岡山區公所及所在地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
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政府公報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於 107 年 9 月 28 日、108 年 4 月 29 日舉行公聽會,於公聽會中已詳細說明本興辦事業計畫,與會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對於本案工程所提出之意見,本府除於現場充分說明外,並將相關意見及回應情形記載於會議紀錄並郵寄予xx意見之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政府公報文件影本,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文件及 2 次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 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理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本案勘選用地屬非都市土地,並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載明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上適當地點揭示及說明。
(三) 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7 年 10 月
9 日、108 年 5 月 7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高雄市政府、岡山區公所及所在地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 已於 107 年 9 月 28 日第 1 場公聽會及 108 年 4 月 29 日第
2 場公聽會針對 107 年 9 月 28 日第 1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7 年 10 月 9 日高市府水利字第 10737013800 號、108 年
5 月 7 日高市府水利字第 10833154300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
錄影本。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 本府以 108 年 5 月 22 日高市府水利字第 10833606400 號開
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且將協議價購會議說明資料、xx意見通知書、協議價購同意書、協議價購契約書、所有權人應備之證明文件及其他徵收補償規定、價格形成文件、用地價購清冊等併開會通知分別寄予各所有權人,並於 108 年 6 月 17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以市價協議。前項協議價購市價委由大有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查估,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針對標的進行產權、一般因素、區域因素、個別因素、不動產市場現況及勘估標的依最有效使用情況下,及估價師專業意見分析後,土地價格採用市場比較法及收益法等二種估價方法進行評估,係以比準地之個別條件為基礎,再依各筆宗地之特性及個別條件進行深度指數及個別因素調整修正後,分別推估所得之各筆宗地土地單價,並出具報告書予本府,經本府綜合評估後核定,以市價每平方公尺 5,300~6,300 元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
(二) 本案於申請徵收前,已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併前
開會通知單,以書面通知未能達成協議價購土地所有權人 xx意見,寄發地址係依土地登記簿、戶政及稅捐機關所 查明之地址通知,案內土地所有權人xXX查已死亡,本 府已洽戶政機關查得其合法繼承人,並通知其協議,惟查 得部分繼承人之國外住所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境外送達未果,故以 108 年 5 月 27 日高市府水利字第 10833695801 號公告 對xXX及其全體繼承人辦理公示送達程序,繼承人於得 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截至 108 年 8 月 7 日)無提出xx 意見。
(三) 本案於召開協議價購會前已多次舉辦協議價購說明會,所有權人均同意協議價購,總計價購土地筆數 51 筆,其中 1
筆土地部分持分價購,面積為 10.983570 公頃(佔用地範圍內私有地面積 99.35%)。案內僅餘 1 筆土地部分持分無法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係因上開土地所有權人xXX已死
亡,尚未辦繼承且繼承人送達處所不明,致協議不成,基於工程需要,乃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徵收作業。
十三、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附徵收土地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案內無原住民土地。
十六、安置計畫
無,徵收範圍內並無可供居住之建築改良物,故無因徵收致無屋可居住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情境相同者,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需安置情形,無需向社會單位查詢及訂定安置計畫。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 計畫目的:為辦理「五甲尾滯(蓄)洪池工程」,藉由設置滯洪池以調節洪水,解決因地勢低窪、排水不及造成之淹水災害,維護河防安全,提升生活環境品質,確保自然環境之永續利用。
(二) 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 計畫進度:預計 108 年 10 月開工,110 年 12 月完工。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 應需補償金額總數: 4,202,709 元。
(二) 地價補償金額: 4,202,709 元。
(三) 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 0 元。
(四) 遷移費金額: 0 元。
(五) 其他補償費: 0 元。
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 準備金額總數:776,215,000 元。
(二) 經費來源及概算:
1. 本案所需經費依經濟部 107 年 2 月 21 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第 1 批次防洪綜合治理工程工作計畫」,並由該計畫之特別預算及本府公務預算下配合款支應,中央補助款計新臺幣 526,015,000 元整(含工程費 100,000,000 元整),本府自籌款計新臺幣 250,200,000 元整,所編預算足敷支應。
2. 本案工程用地費及地上物補償費已編列於 108 年度本府水利局「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14 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0300 設備及投資- 0301 土地」項下,預算共計新台幣 554,915,000 元。
3. 本工程用地由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市價,詳如后附 107 年 12 月 20 日高市地政價字第 10733541300 號函影本。估價基準日為 107 年 09 月 01 日,核准徵收發價日期已逾 108 年 06 月 30 日,故須辦理市價變動幅度調整,並已由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於 108 年第 2 次評議會評定通過,徵收補償市價評定變動幅度為 100.5%,經調幅計算後所需補償費為 4,202,709 元,所編列預算足敷支應。
五甲尾滯(蓄)洪池工程土地使用計畫圖3-滯洪池斷面圖
高雄市政府
種植草皮
450
水防道路
350
維修道路
種植草皮
種植草皮
L型擋土牆
H=2.0m
重力式擋土牆
種植草皮
緣石
450
水防道路
350
維修道路
種植草皮
種植草皮
H=2.0m
重力式擋土牆
「五甲尾滯(蓄)洪池工程」工程位置圖
土庫排水
圖 例
工程位置
比例尺: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