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图 A: 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平面图 124 附图 B: 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站区占地总平面图 127 附图 C: 港珠澳大桥澳门口岸平面图 131
目录
附件 99
附件一、设计、建造及移交港方口岸区内柴油贮存缸的条款 99
附件二、在三地申请牌证须知 103
附件三、三地政府于口岸预留地方支持穿梭巴士运作 114
附件四、向三地政府缴付费用安排 119
附件五、港珠澳大桥口岸穿梭巴士招标组织机构 122
附图 124
附图 A: 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平面图 124
附图 B: 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站区占地总平面图 127
附图 C: 港珠澳大桥澳门口岸平面图 131
前 言
为使港珠澳大桥建成通车后,内地、香港、澳门三地居民能够通过公共交通方式便捷往来大桥的珠海、香港、澳门三地口岸,并保证基本的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广东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决定以招标方式确定港珠澳大桥口岸穿梭巴士营办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香港运输署、澳门交通事务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等国家与粤港澳三地有关行业管理法规、规章和办法,以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等文件,制定本招标文件。本次招标是以投标人的管理能力及人力资源、财务能力、票价建议及收费安排、穿梭巴士购置及维修护养计划、建议服务水平和投入服务前所作的准备工作等为评标依据的招标。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所有的条款,按要求编写投标文件。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投标人须知第 1.3.2 款发出的补遗书。
第一篇 投标人须知 第二篇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三篇 港珠澳大桥口岸穿梭巴士营办商招标项目评分标准第四篇 港珠澳大桥口岸穿梭巴士营办商营运合同书
本招标文件的名词解释:
(一)“联合招标人”是指xxxxxxxx、xxxxx、xxxxxxx。
(x)“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北京中交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三)“投标人”是指向招标代理机构正式递交投标报名表并被招标代理机构受理的三地合营公司或“三地联合体”。其中,三地合营公司是指由 3 家分别在广东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 “广东、香港、澳门”或“三地”)注册的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并以合营公司名义分别在三地作商业注册的独立法人;三地联合体是指 3 家分别在广东、香港、澳门注册的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并承诺中标后于一个月内按联合体协议,以合营公司名义在三地提出商业注册申请,在合理时间内完成有关注册手续。
(四)“中标人”是指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并经联合招标人确认,最终获得营办商资格的投标人。
(五)“跨境巴士”是指出入境班车客运、出入境包车客运、出入境出租客运。
(六)“跨境船务客运”是指出入境客船运输。
(七)“公共交通”是专指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出租汽车、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船运输(或公共巴士/专营巴士、公共小巴、的士、船务客运)。
特别声明:
(一)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参加本次投标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来往信函、文件均使用简体中文。投标文件中重要的外文资料须有简体中文译注。
(二)本文件凡涉及时间的,除非特别说明,全部按自然日计算。
(三)本次招标除公告在三地指定媒体同时发布外,各项通知、公示、招标结果等相关事宜均会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xxx.xxxxxx.xxx)、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众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上公布,请注意查阅。
投标人在招标期间有疑问或异议的,应通过招标代理机构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代表联合招标人统一予以答复。
如投标人对联合招标人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广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提出。
(四)招标文件的解释权、特殊情况条款的调整权和未尽事宜的补充权属于联合招标人。
(五)联系方式
1. 联合招标人
地址:xxxxxxxxx 00 xxxxxxxxx 0000 x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0-83846709电子邮箱:xxxxxxxxx@xxxx.xxx.xx
2.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 159 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 7C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000、13268116803传真:020-87578002-823
招标公告
根据港珠澳大桥跨界通行政策协调小组工作安排,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香港运输署和澳门交通事务局联合进行公开招标,以遴选港珠澳大桥口岸穿梭巴士营办商。
本次招标是以投标人的管理能力及人力资源、财务能力、票价建议及收费安排、穿梭巴士购置及维修护养计划、建议服务水平和投入服务前所作的准备工作为评标依据的公开招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项目名称
港珠澳大桥口岸穿梭巴士营办商。
二、招标项目内容
x招标项目包括往来港珠澳大桥珠海、香港、澳门三地口岸的港珠线和港澳线的穿梭巴士营办商,为一个标的。其中港珠线穿梭巴士服务于往来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与珠海口岸之间的旅客出行,港澳线穿梭巴士服务于往来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与澳门口岸之间的旅客出行。
正常营运穿梭巴士(常用巴士)数量:90 辆至 140 辆;备用巴士:不超过 30 辆(注:巴士数量按每车 45 座计算。投标人也可选择其它容量的巴士类型)。
三、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投标人应为三地合营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或“三地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合营公司是指由 3 家分别在广东、香港、澳门注册的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并以合营公司名义分别在三地作商业注册的独立法人;联合体是指 3 家分别在广东、香港、澳门注册的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并承诺获选后于一个月内按联合体协议,以合营公司名义在三地提出商业注册申请,在合理时间内完成有关注册手续。
(二)出资成立合营公司或组成联合体的三地成员公司(以下简称 “成员公司”)中,至少有 2 家公司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已拥有 2 年以上营运往来粤港澳其中两地跨境客运服务(即跨境巴士1或跨境船务客运2)经验,且其中至少有 1 家公司拥有跨境陆路客运服务(即跨境巴士)经验;拥有跨境客运服务经验的公司在合营公司或联合体中所占股权总和不少于 70%。申请人的经验方面,将考虑成员公司自身。如成员公司自身没有相关经验,持有成员公司合共 51%以上股份的一家或多于一家的股东公司,或成员公司直接持股 51%以上的子公司具有跨境客运服务经验的,也视为成员公司具有该经验。
(三)合营公司或联合体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成员公司或其股东公司内任职 6 个月或以上,且具有 2 年或以上管理交通客运业务的经验。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4 年第4号《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 49%。如投标人的香港、澳门两方成员公司分别具有《〈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CEPA 贸易服务协议》)规定的“服务提供者”资格的,则三地成员公司股权比例应与港珠澳大桥主体工程资本金出资比例(广东、香港、澳门三地出资比例分别约为 44.5%、42.9%、12.6%)保持一致;如投标人的港方或澳方成员公司未具“服务提供者”资格,则不具上述资格的一方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 49%;如港澳两方成员公司均不具“服务提供者”资格,则港澳两方的股份比例总和不得多于 49%。
(五)投标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以应付投入营运前的开支(包括于口岸设置设施、设置车厂、购置巴士、招聘员工、提供乘客设施、偿还债务等)及投入营运后的日常支出,投标人应提供合营公司或联合体
1 “跨境巴士”是指出入境班车客运、出入境包车客运和出入境出租客运,下同。
2 “跨境船务客运”是指出入境客船运输,下同。
成员公司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金额总额折合人民币不少于 2.9 亿元(汇率以资信证明出具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下同),
资信证明有效期不早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星期一)。
(六)成员公司及其控股比例超过 51%的公司(含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参与其他合营公司或联合体进行投标。
四、投标报名表获取方式
投 标 报 名 表 可 登 录 广 东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页
(xxx.xxxxxx.xxx)、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众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网页(xxx.xxxx.xxx.xx)下载。
五、报名时须提交的资料
(一)港珠澳大桥口岸穿梭巴士营办商投标报名表。
(二)以合营公司报名的,需提供合营公司在广东注册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香港的商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澳门的商业登记证明的复印件,以及成员公司的合营协议复印件。合营协议是指明确成员公司在股权及利益的分配、管理及营运工作的分工和所承担的角色的书面协议。
(三)以联合体报名的,需提供联合体协议及广东成员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香港成员公司的商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澳门成员公司的商业登记证明的复印件。联合体协议是指明确成员公司在股权及利益的分配、管理及营运工作的分工和所承担的角色的书面协议。
(四)港、澳方成员公司具有《CEPA 贸易服务协议》规定的“服务
提供者”资格的,需提供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发出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合营公司及其三地成员公司或联合体各成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原件。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公司应共同委托同一经办人。
(六)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报名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相应公司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投标人应对其递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为折合人民币 580 万元,以合营公司或联合体成员公司的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形式提供。投标人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并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函原件,保函有效期不早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
七、报名和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及地点
(一)报名时间及地点
1.接受报名时间:从 2017 年 6 月 29 日(星期四)上午 8:30 起,至
2017 年 7 月 12 日(星期三)下午 17:30 止。具体时间为除节假日外的每天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7:30。
2.报名地点:xxxxxxxxxxxx 000 x之一xxxxxx
xxxxx 0 xxx 0 xx。
(x)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及地点
1.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17 年 8 月 11 日(星期五)上午 9:00-10:00。
2.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7 年 8 月 11 日(星期五)上午 10:00。
3.递交投标文件地址:xxxxxxxxxxxx 000 x之一广东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 楼 306 会议室。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以上招标公告未尽事宜,请查阅招标文件。
(二)招标文件的解释权、特殊情况条款的调整权和未尽事宜的补充权属于联合招标人。
九、信息公告媒体
(一)广东媒体: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xxx.xxxxxx.xxx)、南方日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众网(xxx.xxxx.xxx.xx)、广东省招标
投 标 监 管 网 ( xxx.xxxxxx.xxx.xx )、 中 国 采 购 与 招 标 网
(二)香港媒体:明报、The Standard、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输署网站(xxx.xx.xxx.xx);
(三)澳门媒体:澳门日报、今日澳门 Hoje Macau、澳门特别行政
如招标公告的繁体版与简体版出现不一致的,以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招标公告简体版为准。
十、联系方式
所有关于港珠澳大桥口岸穿梭巴士营办商招标事宜,请与联合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联系:
1. 联合招标人
地址:xxxxxxxxx 00 xxxxxxxxx 0000 x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0-83846709电子邮箱:xxxxxxxxx@xxxx.xxx.xx
2.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 159 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 7C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000、13268116803传真:020-87578002-823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香港运输署
澳门交通事务局 2017 年 6 月 15 日
第一篇 投标人须知
1.1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所有的条款,并按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如果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本招标文件要求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负。不符合本招标文件 6.2.5、6.4.2 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1.2 招标文件的澄清
要求澄清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按本招标文件第 1.6 条中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地址(传真号码、邮箱)通知xxxx
xxxx(xxxxxxx,xx)。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对在 2017 年 8
月 1 日(星期二)之前收到的要求澄清的问题(包括招标文件有错漏、缺
页),在收到后 3 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答复(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公开提出询问的具体投标人)。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的答复将由招标代理机构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答复后应在 24 小时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确认已收到答复。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发出的通知、答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在 2017 年 8 月 1 日(星期二)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内收到的要求澄清的问题,除非常必要外,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将不予答复。
1.3 招标文件的修改
1.3.1 在 2017 年 8 月 1 日(星期二)之前,由于各种原因,不管是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动提出的或者是答复投标人澄清要求的,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可以“补遗书”的方式修改本招标文件。
1.3.2 “补遗书”将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由招标代理机构通知
投标人,投标人的地址、传真号码及电子邮件地址以投标报名表所填报的为准。投标人收到“补遗书”后,应在 24 小时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确认已收到“补遗书”。因报名表填写失误,致使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和招标代理机构无法及时与投标人联系,造成“补遗书”传送延误甚至无法送达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3.3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可以通过发放“补遗书”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该情况下,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与投标人在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的全部权力和义务,将延续至新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3.4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1.4 特别声明
1.4.1 本次招标是以投标人的管理能力及人力资源、财务能力、票价建议及收费安排、穿梭巴士购置及维修护养计划、建议服务水平和投入服务前所作的准备工作等为评标依据的招标。
1.4.2 本次招标按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一)合格投标人为 3 人以上的,按评标委员会评分从高到低顺序,第一名为中标人。
(二)合格投标人少于 3 个的,再次发布招标公告重新招标。
(三)重新招标合格投标人仍少于 3 个的,终止本次招标。
1.4.3 连续两次招标不成的,改用遴选方式确定营办商,具体方法如下:
(一)合格投标人为 2 个的,遴选专家按招标文件评选标准评分推选出较优的投标人作为营办商;
(二)合格投标人为 1 个的,直接确定为营办商;
(三)没有合格投标人的,修改投标人资格条件,发布遴选公告,
限期接受报名。由遴选专家从具备条件的投标人中推选出优胜者作为营办商。
1.5 招标文件解释、调整和补充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特殊情况条款的调整权和未尽事宜的补充权属于联合招标人。
1.6 联系方式
所有关于港珠澳大桥口岸穿梭巴士营办商的招标事宜,请与联合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联系:
(一) 联合招标人
地址:xxxxxxxxx 00 xxxxxxxxx 0000 x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0-83846709电子邮箱:xxxxxxxxx@xxxx.xxx.xx
(二)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 159 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 7C。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000、13268116803,传真:020-87578002-823
2.1.1 招标项目
港珠澳大桥口岸穿梭巴士营办商。口岸穿梭巴士营运线路包括:
(一)港珠线:往来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与珠海口岸之间。
(二)港澳线:往来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与澳门口岸之间。穿梭巴士营运时间:必须配合港珠澳大桥的营运时间。
穿梭巴士车辆数:90 辆至 140 辆常用巴士(以 45 座位计算),具体车辆数及车辆座位数量由投标人根据三地政府的服务水平要求及其营运计划在投标文件中自行确定。同时,为了应付车辆维修或配合高峰假期人流的需求,投标人可在投标文件中提出配备不超过 30 辆的备用巴士。
2.1.2 营运期限
营办商资格有效期为 5 年,自穿梭巴士开通营运之日起计。如两条穿梭巴士路线开通营运日期不同,以第一条穿梭巴士路线开通营运之日起计。在有效期届满前一年,营办商可申请续期。三地政府将考核营办商的服务水平,包括营办商是否根据“8.1 营办商要求”提供营运穿梭巴士服务。如三地政府满意营办商的表现,营办商资格有效期可获续期一次,视乎营办商的表现,续期最多为 5 年,即营办商资格有效期最多为
10 年。如营办商获三地政府准许续期,三地政府有权在续期前修订营运条款。营办商需根据修订后的营运条款营运穿梭巴士服务。
在营办商资格有效期届满前,三地政府将重新公开遴选营运穿梭巴士营办商。原有营办商亦可提交申请。
2.1.3 中标人数量
x招标项目中标人:1 个。
(一)投标人应为三地合营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或“三地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合营公司是指 3 家分别在广东、香港、澳门注册的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并以合营公司名义分别在三地作商业注册的独立法人;联合体是指 3 家分别在广东、香港、澳门注册的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并承诺获选后于一个月内按联合体协议,以合营公司名义在三地提出商业注册申请,在合理时间内完成有关注册手续。
(二)出资成立合营公司或组成联合体的三地成员公司(以下简称 “成员公司”)中,至少有 2 家公司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已拥有 2年以上营运往来粤港澳其中两地跨境客运服务(即跨境巴士或跨境船务客运)经验,且其中至少有 1 家公司拥有跨境陆路客运服务(即跨境巴士)经验;拥有跨境客运服务经验的公司在合营公司或联合体中所占股权总和不少于 70%。申请人的经验方面,先考虑成员公司自身;如成员公司自身没有相关经验,持有成员公司合共 51%以上股份的一家或多于一家的股东公司,或成员公司直接持股 51%以上的子公司具有跨境客运服务经验的,也视为成员公司具有该经验。
(三)合营公司或联合体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成员公司或其股东公司内任职 6 个月或以上,且具有 2 年或以上管理交通客运业务的经验。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4 年第4号《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 49%。如投标人的香港、澳门两方成员公司分别具有《〈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CEPA 贸易服务协议》)规定的“服务提供者”
资格的,则三地成员公司股权比例应与港珠澳大桥主体工程资本金出资比例(广东、香港、澳门三地出资比例分别约为 44.5%、42.9%、12.6%)保持一致如投标人的港方或澳方未具“服务提供者”资格,则不具上述资格的一方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 49%;如港澳两方均不具“服务提供者”资格,则两方的股份比例总和不得多于 49%。
(五)投标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以应付投入营运前的开支(包括于口岸设置设施、设置车厂、购置巴士、招聘员工、提供乘客设施、偿还债务等)及投入营运后的日常支出,投标人应提供合营公司或联合体成员公司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金额总额折合人民币不少于 2.9 亿元(以资信证明出具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下同),资
信证明有效期不早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星期一)。
(六)成员公司及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 51%的公司(含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参与其他合营公司或联合体进行投标。
特别说明:
三地商业注册的要求,具体如下:
(一)广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实体。
(二)香港:根据香港《公司条例》在香港注册成立有限公司,并根据《商业登记条例》(香港法例第 310 章)向税务局辖下的商业登记署办理商业登记。
(三)澳门:在澳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根据澳门现行规范成立公司的有关法律,向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办理商业登记。
3.1.1 投标文件不仅是评标委员会评定投标人评标分的主要依据,而且是《港珠澳大桥口岸穿梭巴士营办商营运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标人购置车辆与营运管理等所必须遵守的承诺,也是粤港澳三地政府相关部门对中标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投标人必须严肃认真对待。
3.1.2 投标人必须提供真实、准确、详细的资料,以便评标委员会作出正确的评定。评标委员会的评定是依据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文件以及联合招标人可能要求投标人及相关证人所作的澄清和证明。联合招标人保留对投标人所提供主要资料进行核定或要求澄清的权利。投标人提供任何虚假不实的材料都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一)资格审查资料
(二)管理能力及人力资源的资料
(三)财务能力的资料
(四)票价建议及收费安排
(五)穿梭巴士购置及维修护养计划
(六)建议服务水平
(七)投入服务前所作的准备工作
(八)附件
3.3.1 资格审查资料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三地合营公司/三地联合体投标人资料,见“第二篇 投标文件”中“五、投标人资料格式”。
(二)以合营公司投标的,需提供合营公司在广东注册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香港的商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澳门的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三地成员公司的合营协议复印件。香港、澳门成员公司具有《CEPA贸易服务协议》规定的“服务提供者”资格的,提供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发出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合营协议是指明确三地成员公司在股权及利益的分配、管理及营运工作的分工和所承担的角色的书面协议。
(三)以联合体投标的,需提供三地成员公司的联合体协议复印件。香港、澳门成员公司具有《CEPA 贸易服务协议》规定的“服务提供者”资格的,提供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发出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联合体协议是指明确三地成员公司在股权及利益的分配、管理及营运工作的分工和所承担的角色的书面协议。
★请注意:1、三地成员公司的股权比例必须符合“2.2 投标人资格条件”第(四)条的要求。否则,为无效投标。
2、投标人如以联合体名义投标,应承诺中标后于一个月内按联合体协议,以合营公司名义在三地提出商业注册申请,在合理时间内完成有关注册手续。
3、中标人如日后出现股权转移的情况,也必须符合招标文件上的有关股权的要求,并最少于三个月前向三地政府组成的穿梭巴士营运监管委员会提出申请,在获得批准后方可转移股权。
(四)合营公司/联合体成员公司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相关证明复印件。
1、广东成员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香港成员公司:在香港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3、澳门成员公司:在澳门注册的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
(五)合营公司及其三地成员公司或联合体成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成员公司拥有粤港澳其中两地的跨境巴士或跨境船务客运服务经验证明,以由三地政府各自发出有关从事跨境巴士或跨境船务客运的批准文件为准(包括香港运输署向跨境巴士营办商发出的客运营业证或服务详情表等)。
出资成立合营公司或组成联合体的三地成员公司中,至少有 2 家公司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已拥有两年以上营运往来粤港澳其中两地跨境客运服务(即跨境巴士或跨境船务客运)经验,且其中至少有 1 家公司拥有跨境陆路客运服务(即跨境巴士)经验;拥有跨境客运服务经验的公司在合营公司或联合体中所占股权总和不少于 70%。
申请人的经验方面,先考虑成员公司自身;如成员公司自身没有相关经验,持有成员公司合共 51%以上股份的一家或多于一家的股东公司,或成员公司直接持股 51%以上的子公司具有跨境客运服务经验的,也视为成员公司具有该经验,需提供相应股东公司或子公司拥有粤港澳其中两地的跨境巴士或跨境船务客运服务经验证明和相关股权证明:
1、客运服务经验证明:以由三地政府各自发出有关从事跨境巴士或跨境船务客运的批准文件为准。
2、股权证明:广东公司提供经公司注册所在地工商部门核定的含有公司出资者(股东)情况的公司基本登记信息。香港、澳门公司提供经相关部门核定的公司出资者(股东)情况的证明。
★请注意:出资成立合营公司或组成联合体的三地成员公司的服务经验和股权比例必须符合以上要求。否则,为无效投标。
(七)合营公司或联合体的主要管理人员管理经验证明。合营公司或联合体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具备 2 年或以上管理交通客运业务的经验,
提供主要管理人员的履历及资格证明,以及近 6 个月任职合营公司或联合体成员公司或其股东公司的有关证明文件(在广东成员公司任职的,提供相应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
★请注意:合营公司或联合体的主要管理人员管理经验必须符合以上要求。否则,为无效投标。
(八)合营公司或联合体成员公司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金额总额折合人民币不少于 2.9 亿元(汇率以资信证明出具之日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下同),证明有效期不早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星期一)。
★请注意:资信证明的金额和有效期必须符合以上要求。否则,为无效投标。
(九)公司出资者(股东)情况证明,包括合营公司及其成员公司或联合体成员公司。广东公司提供经公司注册所在地工商部门核定的含有公司出资者(股东)情况的公司基本登记信息。香港、澳门公司提供经相关部门核定的公司出资者(股东)情况的证明。
★请注意:必须提供有关证明。否则,为无效投标。
(十)委托获授权人签字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即合营公司/联合体成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公司应共同委托同一获授权人。
(十一)委托获授权人签字的,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3.2 管理能力及人力资源
(一)投标人及其成员公司营运客运服务经验,包括以下任一项: 1、跨境巴士或跨境客运船务的相关经验。
2、营运本地公共交通服务3的相关经验。
3 “公共交通服务”是专指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出租汽车、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船运输(或公共巴士/专
特别说明:经验方面,先考虑成员公司自身;如成员公司自身没有相关经验,持有成员公司合共 51%以上股份的一家或多于一家的股东公司,或成员公司直接持股 51%以上的子公司具有跨境客运服务经验的,也视为成员公司具有该经验。
(二)主要管理人员的相关经验。
1、投标人的董事会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具备管理交通客运业务的能力及经验,包括营运跨境客运服务或营运本地公共交通服务等的相关经验。其中营运跨境客运服务指跨境巴士或跨境客运船务服务。
2、主要负责管理、监督及营运穿梭巴士服务的管理人员的名称、相关职位及职务。
特别说明:提供主要管理人员的履历及资格证明。
(三)营运穿梭巴士服务管理架构 1、日常运作安排;
2、监督员工机制;
3、纪律处分安排等。
(四)员工及司机的雇用及培训计划,包括: 1、持续的培训计划内容;
2、提供服务特殊客户的培训;
3、提升驾驶安全的培训;
4、工作人员辅导服务等。
(五)人员编制及司机安排,包括: 1、巴士及司机的数量和比例;
2、维修人员的编制及数量;
3、日常运作及行政支持人员的编制及数量。
营巴士、公共小巴、的士、船务客运)。
3.3.3 财务能力
(一)总投资金额
按“表一”格式提供于准备期(2017年)和营运期的首五年(2018至2022年,下同)内每年的预计总投资。投标人须评估所有投资及营运支出,包括:提供车厂、购买巴士、聘请及培训员工、日常营运、维修、投入服务前所作的准备工作等涉及的投资金额并需提供文件证明投标人有能力提供所需的投资金额,包括由股东注资,信贷,目前未动用金额,银行的资信证明等。
(二)财务实力
1、所有提交的资料必须显示投标人于营运期的首五年(2018至2022年)内有足够财务能力提供所需服务,如提供财务能力的证明不足五年,有关资料可能会不被考虑。
投标人须提交“表一”至“表五”的资料以详列其财务能力,并显示投标人有足够的资金能力,提供投标人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
2、提供下列的财务报表(如不适用,请说明原因)
(1)投标人或其成员公司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和认证的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2)如投标人或其成员公司是一家集团的附属公司,集团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和认证的综合财务报表;
(3)自上次审计后至最近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自最近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后至2017年4月30日(星期日)的预计财务报表;
(5)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月内尚未完成合同及财务承担的清单(请表列合同及财务承担的内容、金额及由2018年至2022年每年涉及的估计收入及支出)。
3、按以下表二至表五的格式,提供于营运期的首五年(2018至2022年)内,每年的预测财务报表,包括:
(1)表二:预计损益账表;
(2)表三:预计营运成本报表;
(3)表四:预计资产负债表;
(4)表五:预计现金流量表。
(三)股东承诺(股权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
说明投标人股东承诺不同年份的股权资本投资额、股权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即股东承诺股权资本投资额现值占项目总投资的现值的比例),以及股东投资资金保障情况。
(所有数字以人民币百万元为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
年份 | 2017 | 2018 | 2019 | 2020 | 2021 | 2022 |
项 目 | C T | C T | C T | C T | C T | C T |
总投资额(Total Investment)固定资产 (Fixed Assets) 楼宇 (Buildings) 巴士 (Motor buses) 厂房及机械 (Plant & machinery) 乘客设施 (Passenger facilities) 备用零件及贮存(Spare parts & stores) 银行存款及现金 (Cash at bank and in hand) 其它(请注明) (Others (please specify)) | ||||||
经费来源 (Financed by):资信证明金额 (Paid-up capital) (请详列每间成员公司提供的金额) 广东成员公司香港成员公司澳门成员公司 银行贷款 (请详述有关条款) (Bank loans (please specify the terms)) 其它 (请注明) Others (please specify) |
注: C –变化 (Change); T – 总额 (Total)
(所有数字以人民币百万元为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
2018 | 2019 | 2020 | 2021 | 2022 | |
收入(Income) 车费收入(Fare receipts) 广告 (Advertising)利息 (Interest) 其它 (请注明) 总收入 (Total income) | |||||
总营运 成本 ( Total operating costs) | |||||
税前利润 (Profit before taxation) | |||||
课税 (Taxation) | |||||
除税后利润 (Profit after taxation) |
备注:1. 请提供一份税务计算附表。
2. 请在下表列出就上述预测所采用的服务细项:
2018 | 2019 | 2020 | 2021 | 2022 | |
平均车资 (Average fare) 每年载客人次 (Annual patronage) 每年行车里数 (Annual km operated) 每年行车时数 (Annual bus hours) 总员工数量 (Total staff number) 平均车队数量 (Average size of the bus fleet) |
(所有数字以人民币百万元为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
2018 | 2019 | 2020 | 2021 | 2022 | |
员工开支(Staff costs)燃油 (Fuel & oil) 轮胎 (Tyres and tubes) 备用零件及配件 (Spares and accessories) 折旧 (Depreciation)道路收费 (Tolls) 保险费 (Insurance premium) 利息支出 (Interest charges) 其它营运成本 (Other running costs) 筹备成本 (Pre-operating/Setup costs) | |||||
总营运成本 (Total operating costs) |
备注:1. 请列出成本假设及提供分项数字,特别是其它管理成本及筹备成本分项。
2. 请在下表列出有关就通胀、汇率及利率(存款及借贷)所作的假设,并注明其它成本假设(如适用),包括每年度的假设燃油价格(每桶xx特原油以美元计算的价格水平)及估计耗油量(升)。请同时提供作出有关假设的理据。
2018 | 2019 | 2020 | 2021 | 2022 | ||
A. | 成本项目通胀 | |||||
(Inflation for cost | ||||||
items): | ||||||
员工开支 (Staff | ||||||
costs) | ||||||
燃油 (Fuel & oil) | ||||||
轮胎 (Tyres& tubes) | ||||||
备用零件及配件 | ||||||
(Spares & | ||||||
accessories) | ||||||
道路收费 (Tolls) | ||||||
B. | 其它 (Others) | |||||
C. | 汇率 (Exchange | |||||
rates) | ||||||
D. | 利率 (Interest rates) | |||||
E. | 存款 (Deposit) | |||||
借贷 (Borrowing) | ||||||
燃油价格(每桶xx特 | ||||||
原油计) | ||||||
耗油量(千升) |
3. 请在下表列出有关分项数字。
2018 | 2019 | 2020 | 2021 | 2022 | ||
A. | 员工开支 | |||||
[请详细列出每个级别 | ||||||
的员工的薪金及数量] | ||||||
B. | 购买巴士的开支 | |||||
[请详细列出每次购买 | ||||||
巴士的日期、巴士型号 | ||||||
数量及每辆巴士的金 | ||||||
额] | ||||||
C. | 借贷 | |||||
[请详细列出每次结余 | ||||||
变动的日期、金额、借 | ||||||
贷年期、利率及预定还 | ||||||
款日期(如适用)] |
表四、预计资产负债表 (Projected Balance Sheet)
(2018至2022年度)
(所有数字以人民币百万元为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
2018 | 2019 | 2020 | 2021 | 2022 | |
固定资产 (Fixed Assets)流动资产(Current Assets) 1. 2. 流动负债 (Current Liabilities) 1. 2. 净流动资产/债务 (Net Current Assets/Liabilities) | |||||
经费来源 (Financed by):缴足资本 (Paid-up Capital) 长期债务 (Long Term Liabilities) 1. 2. |
备注:1. 请另行表列注明有关的会计政策,并提供分项数字(如适用)。
2. 请另行提供附表,显示固定资产的每个主要项目的成本及折旧资料,有关主要项目包括土地、楼宇、巴士、厂房及机械等。
表五、预计现金流量表 (Projected Cashflow Statement)
(2018至2022年度)
(所有数字以人民币百万元为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
2018 | 2019 | 2020 | 2021 | 2022 | |
除税前利润/(损失) (Profit/(Loss) before taxation) 非现金项目的提供 (Provision for non-cash items) 折旧 (Depreciation) „ 巴士营运产生的现金收入 (Cash generated from bus operation) 现金流入 (Cash Inflow)注资 (Capital injections) 银行贷款(Bank loans) „ 现金流出 (Cash Outflow) 新车辆 (New buses)车厂建筑成本 (Depot construction cost) 其它资产 (Other assets) „ 现金结余(承接上年)(Cash balance b/f) 现金结余(带往下年)(Cash balance c/f) |
3.3.4 票价建议及收费安排
一、正价及优惠车费,合资格享用优惠车费的人士
(一)票价。如有时段会收取不同车费,请详细说明时段及票价。
线路 | 港珠线 (往来香港及珠海两地口岸) | 港澳线 (往来香港及澳门两地口岸) | ||
正价车费 | 优惠车费 * | 正价车费 | 优惠车费 * | |
人民币(元) | ||||
港币(元) | ||||
澳门币(元) |
*请说明享用优惠车费的合资格人士,例如长者、残疾人士、其它。
特别说明:投标文件应承诺按三地政府有关部门协商确定的票价进行收费。投入营运的首12个月内,营办商不得调整票价。
(二)按大桥通行费而计算出车费的公式
1、鉴于大桥的通行费暂时未有定案,投标人除了提供上述第(1)项的建议正价车费及优惠车费,亦须设计及提供一条预设了大桥通行费的公式,而根据该公式可计算出车费(包括正价和优惠车费)。有关算式必须简单易明,例如:
正价车费= 大桥通行费÷aa + bb
优惠车费* =[(大桥通行费÷aa + bb) x cc%]
*请说明享用优惠车费的合资格人士,例如长者、残疾人士、其它。 2、营办商的穿梭巴士行驶港珠澳大桥应按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向港
珠澳大桥管理局缴付通行费。预测单程通行费幅度介于人民币200元至 450元之间。确切的通行费标准以大桥管理局正式公布为准。当大桥通行费公布后,三地政府将审视获选营办商的建议车费和按方程式计算出的车费,并把两者中较低者核定为穿梭巴士的车费水平。
二、其它优惠车费的建议,如港珠线及港澳线有所不同,请说明。三、货币使用,包括: 接受的货币种类。
四、收费模式及售票安排,包括:
(一)付费方式;
(二)安排售票柜台及电子售票的数量;
(三)乘客排队安排及设施;
特别说明:投标文件应明确设置旅客排队设施、售票柜台和电子票务设备,并在三地口岸设置适当数量的售票柜台和电子票务设备,以及安排工作人员维持售票秩序和维护相关设备。
3.3.5 穿梭巴士购置及维修护养计划
特别说明:投标人必须响应“第一篇”中“8.1.7 车辆安排”有关要求。
(一)营运期首五年内(2018至2022年)以下的车辆安排
(截至年底的数量) | 2018 | 2019 | 2020 | 2021 | 2022 |
整个车队的车辆总数 | |||||
常用车辆数量 | |||||
后备车辆数量 | |||||
平均车辆年龄 | |||||
新/现有巴士数量 | |||||
新巴士 | |||||
现有巴士 | |||||
双层/单层巴士数量 | |||||
双层巴士 | |||||
单层巴士 |
环保/其它巴士数量 | |||||
电动巴士 | |||||
汽油和电力混合动力巴士 | |||||
柴油巴士 | |||||
其它类别(请按类别提供详情)巴士 | |||||
每个车辆型号的巴士数量 | |||||
„ „ |
★请注意:投标人应承诺在穿梭巴士投入服务的首两年内,电动巴士占投入常用巴士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首五年末电动巴士占投入常用巴士总数的最低比例上升至 20%。否则,为无效投标。
(二)平均巴士车龄
1、如投标人将会购买新巴士#营运穿梭巴士服务,请提供以下详情:
厂名/ 类型 | 数量 | 单层/双层 | 载客量 | 自购/租赁 | 制造年份 | 投入营运日期 |
# 如有关车辆的规格仍未获香港运输署批准,请注明并提供详细资料(例如:有关车辆的出厂文件)。
2、如投标人将会使用现时名下巴士来营运穿梭巴士服务,请提供以下详情:
车辆登记编号 | 登记地(请注 x是在内地、香港或澳门 登记) | 车主名称 | 车身底盘号码 | 厂名/类型 | 单层/双层 | 载客量 | 车龄 | 制造年份 |
(三)车辆规格
请以表列提供于营运期的首五年(2018至2022年)内每个车辆型号的下列资料,包括:
1、单层/双层巴士;
2、载客量 (包括上层及下层,所有车辆均不设站位);
3、车门及乘客上落车安排(需以右门上落);
4、空调设备;
5、测速器;
6、音讯和视频报站系统;
7、伤残人士的设施 (例如: 设有轮椅停靠位置的低地台/超级低地台巴士、台阶高度、轮椅空间、落车钟、地板和扶手标记等);
8、巴士的室内布局(例如:2 x 2的座位安排、脚部空间、行李舱(架)等);
9、安全设施(例如:黑盒、限速装置、欧盟(或同等)标准座椅及安全带(三点式)及其固定点、闭路电视系统、上层挡风玻璃须为夹层式及其它新式的安全装置(需提供详细资料));
10、引擎排放 (欧盟排放标准);
11、可靠性(例如: 已在市场上供应及成熟的设计);
12、其它装置(需提供详细资料)。 鼓励投标人投放的巴士配备车载wifi。
★请注意:1、投标人应承诺车队所有车辆必须设有轮椅停靠位置的低地台/超级低地台巴士,并同时设有基本的设施,包括空调设备、测速器、音讯和视频报站系统及行李架。否则,为无效投标。
(四)车辆数量及安排
1、常用车辆数量:提供车辆日常运作安排以显示有足够车辆应付车辆提供最基本服务水平的要求。
2、备用车辆数量:提供车辆日常运作安排以显示有足够车辆应付车辆维修及配合高峰假期人流的需求。
特别说明:穿梭巴士常用车辆数:90 辆至 140 辆巴士(以 45 座计算),具体车辆数及车辆座位数由投标人根据三地政府的服务水平要求及其营运计划在投标文件中自行确定。同时,投标人可提出配备不超过 30 辆的备用巴士。
3、新旧车辆比例。
(五)车辆维修及保养服务
1、负责维修/保养穿梭巴士的公司名称、地点及详细资料;
2、为穿梭巴士提供保养服务的雇员人数及设备详情等;
3、穿梭巴士的日常保养安排等。
(六)维修护养及车厂安排,包括:
1、设置车厂(包括穿梭巴士停泊区、充电设施、加油站及车辆维修坑道等);
2、提供足够的设施;
3、员工数量、车辆及维修人员的比例;
4、穿梭巴士的日常保养安排;
5、必须提供在珠海市租用或自行建设后勤保障设施的具体可行的初
步方案。考虑是否有需要与珠海市租用后勤支持设施并支付相关费用,包括租用珠海市提供的穿梭巴士维修养护基地。如有,需详细安排,并承诺将与珠海市有关单位协商并签订租用协议,以确保相关安排在投标人取得营办商资格后可以实施。
香港口岸已在靠近穿梭巴士落客位预留约6,500平方米地方供营办商设置及营运一个小型车厂,以支持穿梭巴士在香港口岸的基本运作,有关地方以租赁形式提供,费用待定。
3.3.6 建议服务水平
(一)班次安排
1、港珠线及港澳线于开始营运首6个月在平日及节假日的行车时间表及班次的详细安排(包括客流高峰的营运安排),以满足最基本服务水平要求,以及不同日期和时段的乘客需求。应清楚显示在平日、假日及三地高峰假日(如元旦、春节、复活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假期及圣诞节等)的不同乘客需求情况下,均达到基本的服务水平要求,包括最低班次要求及最长乘客候车时间等。
★特别说明:投标人应承诺日间(6:00-24:00)繁忙时段班次平均
间隔不应超过5分钟,非繁忙时段基本班次为10至15分钟一班,并根据候车乘客数量情况调整班次,确保乘客平均候车时间不应超过10分钟;夜间(24:00-翌日6:00)基本班次为15至30分钟一班,并根据候车乘客数量情况调整班次,确保乘客平均候车时间不超过20分钟。否则,为无效投标。穿梭巴士具体营运时间应配合大桥的营运时间。
2、投标人须提供在平日、假日及高峰假日港珠线及港澳线的每日双向总班次的数量。
3、司机及车辆调配的安排,以提供建议港珠线及港澳线的行车时间表及班次。
(二)客户服务
1、乘客信息、客户服务及设备(包括提供车厢内装置显示屏发放乘客信息、车内广播系统、候车区装置显示屏提供班次信息)
2、客务中心、电话热线、客户服务电邮、公司网页及其它可行建议
等。
3、伤残人士的设施(包括候车区设施及服务安排等)。
(三)紧急事故处理
1、大桥强风管理生效下、交通意外及服务暂停时的应急方案及消息
发布的安排。
2、安排其它运输工具(包括跨境陆路或船务)运送旅客到各相关口岸的安排。
★请注意:投标人应响应“第一篇”中“8.1.11紧急安排”的要求。
(四)其它
3.3.7 投入服务前的准备工作
(一)于三地口岸建设车厂
香港口岸的要求:香港口岸已在靠近穿梭巴士落客位预留约6,500平方米地方以租赁形式供营办商设置及营运一个小型车厂,以支持穿梭巴士在香港口岸的基本运作,租赁费用待定。该土地可容纳小型加油站及维修站(包括柴油贮存缸、加油泵及车辆维修坑道);及穿梭巴士停泊区(可供大约50辆巴士停泊),并于每个停泊位设置充电设施(可供大约50辆巴士充电)。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个可行的时间表于港方口岸设计及建造港方口岸区的小型加油站内的所有设施(包括柴油贮存缸#、柴油泵、加油站的篷顶等)。投标人必须承诺中标后按该时间表实施,有关设施建成后属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权拥有,投标人必须无偿移交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相关政府部门指定的机构/公司(详情以附件一所订明
为准)。为配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路政署的施工,投标人必须根据招标文件附件一的要求于签订营运协议日起计九个月内成功获得所有建造批准及相关牌照,并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路政署提供所有获批准及相关牌照的资料及详细图则,并配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路政署有关工程施工。) (# 柴油贮存缸于地下的土建工程部份将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路政署负责建造,惟投标人必须于签订营运协议日起计九个月内成功获得所有建造批准及相关牌照,并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路政署提供所有获批准及相关牌照的资料及详细设计图则,并配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路政署有关工程施工。)
珠海口岸的要求:珠海市政府已于珠海洪湾片区预留土地供营办商设置后勤维修基地,以支援穿梭巴士的运作。营办商必须提供在珠海市租用或自行建设后勤保障设施的具体可行的初步方案。如需租用珠海市提供的穿梭巴士维修养护基地等后勤保障设施的,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与珠海市有关单位协商并签订后勤保障设施租用协议,确保在穿梭巴士正式开通时能够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二)于三地口岸装配办公设备
香港口岸的要求:已在香港口岸旅检大楼的出境层预留约58平方米供营办商设置售票柜台和电子售票机,及约一间32平方米的房间设置控制室及员工休息室。营办商须与有关部门签订租赁协议,并缴付费用。同时,香港口岸预留并免费提供上落客位置。
珠海口岸的要求:已在珠海口岸预留了355平方米供营办商设置售票厅和售票柜位,预留约55平方米的空间设置办公室及员工休息室,并在珠海口岸停车场预留了空间作为上客位置和巴士泊车位。营办商须与有关部门签订租赁协议,明确所需上客位和泊车位的数量和位置,并缴付费用,落客位免费提供。
澳门口岸要求︰已在澳门口岸旅检大楼的一楼层预留约17平方米供
营办商设置巴士售票柜位,以及地面层预留约70平方米的办公室及员工休息室,营办商可于正式投入运作准备前视乎需要向管理当局提出扩展上述使用空间要求,管理当局将视乎情况以租赁形式提供扩展使用空间。营办商须与有关部门签订租赁协议,并缴付费用(实际租金以营办商最终与有关政府部门或设施管理单位签约时所订为准)。另外,澳门口岸预留并免费提供上落客位置。
★请注意:投标人应响应“第一篇”中“8.1.10 三地口岸设置的设施”有关要求。
(四)车辆订购及付运
(五)招聘人员 (包括司机、维修人员、客户服务及行政人员)
★请注意:投标人应响应“第一篇”中“8.1.9 司机及员工安排”有关要求。
(六)乘客服务
(七)宣传
(八)其它建议
特别说明:投标人应承诺在港珠澳大桥正式开通之日前完成投入服务前的准备工作。港珠澳大桥项目工程正力争于2017年年底完工,将因应跨界行政策落实措施等因素,以期早日三地同步通车。其具体开通日期以港珠澳大桥管理局正式公布的时间为准。为确保中标人可以适时提供服务,招标人可以与中标人商讨在港珠澳大桥开通初期采用临时性安排。
3.3.8 投标文件的其他编写要求
(一)投标文件内容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经济性原则。
(二)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除必须具备 3.3.1-3.3.7 要求的内容和附件外,也可根据需要增加其它内容。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顺序应按照评分标准确定的顺序进行,凡涉及承诺事项和关键性语句的,可采用黑体字且大一号字体,以方便评委评分。
(四)本项目投标文件要xx扼要、突出重点、事实清楚和理由充分。
(五)除必要的照片和证明材料外,投标人不得将有关投标文件的内容放入投标文件附件。否则,评委将不予考查,也不作为评分依据。
3.4.1 投标文件页面应符合本招标文件第二篇的要求。
3.4.2 投标文件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整份投标文件应加盖骑缝章(包括广东成员公司、香港成员公司和澳门成员公司各自的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投标文件签字人在投标文件报送函(见第二篇 四、投标文件报送函样式)签署。授权书应以书面委托的方式出具,并附在投标文件中。有增页或修正的各页,都应有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3.4.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修改处均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文件由投标文件报送函、1 份投标文件正本、15 份投标文件副本和一张包括投标文件内容的光盘组成。
其中投标文件应在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且影响评标的,则认定该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
电脑光盘上应标注投标人及投标项目。
3.6.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 1 份正本和 15 份副本,以及电脑光盘一并密封包装。
所有投标文件应完整密封包装,封口处应粘贴封条,获授权人在封口处签字或盖章。整个包装应不存在缝隙,以确保包装内容物不会发生掉落或与外界接触。
3.6.2 投标文件包封外层应写明:
投标项目:港珠澳大桥口岸穿梭巴士营办商招标项目投标文件 投标人:
3.6.3 如果外层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地址:xxxxxxxxx 000 x之一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
楼 306 会议室。
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17 年 8 月 11 日(星期五)上午 9:00-10:00。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7 年 8 月 11 日(星期五)上午 10:00。
如提交投标文件地址或时间发生改变,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将以“补遗书”的形式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通知 24 小时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回复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4.3.1 投标人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以合营公司或联合体成员公司的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总金额为折合人民币 580 万元,银行保函有效期不早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
4.3.2 对利用其它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或递交投标文件时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人将被视为放弃本项目的投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将拒绝接受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4.3.3 如有下列情况,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一)投标人在联合招标人确定中标人之前撤回投标的;
(二)投标人中标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不签正式合同的;
(三)投标人中标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没收的投标保证金按有关程序纳入广东省财政统筹使用。
4.3.4 不合格投标人及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在中
标人确定后 15 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在《港珠澳大桥
口岸穿梭巴士营办商营运合同》签订并提交履约保函之日起 5 日内退还。
4.3.5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或中标无效,并取消其在粤港澳三地交通运输领域合营资格招投标的投标资格 2 年;给联合招标人或者其它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隐瞒投标的真实情况或者故意进行无效投标的;
(二)在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投标方案或者合谋使特定投标人中标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它投标人的;
(四)向联合招标人或评委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五)与联合招标人或评委串通投标的。
4.4.1 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时必须递交以下材料(投标书不得通过邮递的方式递交):
(一)投标文件报送函(见第二篇“三、投标文件报送函样式”);
(二)投标人证明文件,包括合营公司或三地联合体成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不到场的,还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原件;
(四)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五)已密封好的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书正本 1 份、副本 15 份、光盘一张。
4.4.2 对未按规定密封及密封不完好的投标文件,及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后送到的投标文件,联合招标人将拒绝接收。
4.5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不得修改和撤回。
5.1 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 9 名评标专家组成。其中,道路客运组织与管理专家 4
名、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专家 2 名,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
抽取。招标人代表 3 名,由联合招标人三个单位各自推荐 1 名;其中招
标人代表可分别携带不超过 2 名助手进入评标现场辅助评标,并遵守相关规定。
5.2 评标专家抽取
5.2.1 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开标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 9 名专家(其中道路客运组织与管理专家 6名、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专家 3 名), 并当场电话通知其本人。
5.2.2 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表的见证下,联合招标人代表监督下,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前从实际到达且符合回避制度的专家中,随机抽出 6 名专家(其中道路客运组织与管理专家 4 名、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专家 2 名)与 3 名招标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根据开标前实际到达且符合回避制度的专家构成及其数量情况,专家抽取方式分为以下情况:
(一)开标前实际到达且符合回避制度的专家总数超过 6 名
1.其中道路客运组织与管理专家有 5 名或 6 名且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专家为 3 名的,从道路客运组织与管理专家中随机抽出 4 名专家,从道
路运输安全管理专家中随机抽出 2 名专家,与 3 名招标人代表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
2.其中道路客运组织与管理专家有4 名且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专家为3
名的,从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专家中随机抽出 2 名专家,与 4 名道路客运
组织与管理专家和 3 名招标人代表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
3.其中道路客运组织与管理专家有 5 名或 6 名且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专家为 2 名的,从道路客运组织与管理专家中随机抽出 4 名专家,与 2
名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专家和 3 名招标人代表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
4.其中道路客运组织与管理专家为6 名且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专家为1
名的,从道路客运组织与管理专家中随机抽出 5 名专家,与 1 名道路运
输安全管理专家和 3 名招标人代表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
(二)开标前实际到达且符合回避制度的专家总数为 6 名
该 6 名专家和 3 名招标人代表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
(三)开标前实际到达且符合回避制度的专家总数少于 6 名
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评标专家数量(道路客运组织与管理专家 4 名、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专家 2 名)要求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应急随机抽取缺少的专家。
5.2.3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5.3 回避制度
当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以下情况时,应当回避:
(一)与本次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本次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三)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专家(招标人代表除外)。
6.1 开标地点和时间
开标地点:xxxxxxxxx 000 x之一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 3 楼 306 会议室。
开标时间:2017 年 8 月 11 日(星期五)上午 10:00。
上述开标地点和时间如有改变,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将以“补遗书”形式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由招标代理机构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在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确认已收到通知。
6.2 开标
6.2.1 招标代理机构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并现场打开投标人按本招标文件要求递交的投标文件。
6.2.2 参加开标的所有获授权人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获授权人不参加开标会的,视同撤回投标。
6.2.3 联合招标人代表和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表将出席开标会议,对开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6.2.4 除了对按照本招标文件第 6.2.2 款视同撤回的,其他投标文件一律当场开封。招标代理机构开标时,各获授权人首先检查各自投标文件外包封是否完整。
6.2.5 在开标时,发现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将认定为无效投标:
(一)投标文件标明的投标人与实际投标人不一致;
(二)投标文件所有正副本未加盖骑缝章或获授权人骑缝签名的;
(三)投标文件报送函未经获授权人签署的;
(四)投标文件数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即正本 1 份、副本 15
份、光盘一张;
(五)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装订的,不得 A4 纸活页装订。
6.2.6 如投标人一致且投标文件符合要求,联合招标人代表、获授权人须现场签字确认。
开标记录应存档备查。
6.2.7 不予开封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
6.3 评标过程的保密
6.3.1 开标后,直至公布中标结果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文件的有关资料和有关中标结果的信息都属于保密范围,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6.3.2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过程中,对联合招标人和评委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中标资格。
6.3.3 评标采用封闭方式进行。
6.3.4 投标人应加强自我保密意识,因自身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内容泄露的,由投标人自身负责。
6.3.5 招标人代表应亲自评分并签署相关文件;招标人代表助手仅为招标人代表评分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并应遵守评标现场的各项纪律和保守相关秘密。
6.4 评标
6.4.1 评标委员会应先审查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对不明确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采用书面或传真的形式,但投标人不应寻求、提出或被允许更改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6.4.2 本项目评标分为符合性审查和评分两个阶段。
(一)符合性审查
符合性审查包括对投标人资格审查和对投标文件实质性审查。评标专家出现意见分歧时,由评标委员会专家投票表决,以少数服务多数原则确定最终评审意见。
1、投标人资格审查。在实质审查之前,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投标人符合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认定为合格投标人,进行实质性审查;不符合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不进行实质审查和评分。
2、投标文件实质性审查
通过投标人资格审查的,评标委员会进行投标文件实质性审查。如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则认定该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实质性响应指标指本招标文件中标注★的条款);
(2)投标文件正、副本的内容不一致,且影响评标的;
(3)投标文件出现附有联合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或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内容的情况。
投标文件通过实质性审查的,进行评分;投标文件不通过实质性审查的,不进行评分。
(二)评分。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评标委员会对照评分标准(见第三篇“评分标准”)对投标文件独立评分。
6.5 评分程序
6.5.1 评标委员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分
(一)评委应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签字确认;
(二)在所有评委的总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取算术平均数为该投标人的评标分(取小数点后两位);
(三)评标委员会按 1.4.2 款“中标人”的原则,确定中标人候选人。评标总分相同且影响评标结果的确定时,由评标委员会专家投票表决确定中标人候选人;
(四)写出评标报告。
6.5.2 评分注意事项
(一)投标人提供的各项安排和承诺必须具体、真实和切实可行。
(二)投标人提供的各项安排在保障投标人取得一定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提高项目的社会效益。
(三)在巴士营运和公司管理方面,在粤港澳三地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有新思路、新突破的,应予鼓励。
(四)各项明细分不得超出该项目设定的分值范围。
6.6 评标报告确认
评标报告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6.7 联合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和推荐中标人过程中有不公正的行为,可以向评标委员会提出质疑,并向广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报告。经广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调查证实确有不公正行为的,联合招标人应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和确定中标人。
6.8 如联合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行为无异议,联合招标人应在 3 天内确认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
7.1 中标人的确定
7.1.1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应将确认的评标结果公示 3 日。
7.1.2 公示期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接受有异议的投标人的投诉。投诉人须提供书面申诉材料和可核查的证明材料,并正式签署。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拒绝接受匿名投诉。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代表联合招标人统一予以答复。如投标人对联合招标人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向广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申诉。
7.1.3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在接到书面投诉后 3 个工作日内应会同香港运输署和澳门交通事务局确认是否接受评标结果。如有证据证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和推荐中标人过程中有违法的行为,联合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否则,联合招标人将接受评标结果并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书
7.2.1 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2.2 中标通知书为《港珠澳大桥口岸穿梭巴士营办商营运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见“第四篇”)的组成部分。
7.3 合同的签署
7.3.1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在寄发中标通知书的同时,还会将正式的合同寄给中标人。
7.3.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与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签订合同,并提交履约保证金。
7.4 履约保证金
7.4.1 中标人与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签订合同的同时,应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按每辆巴士为人民币 2 万元的标准计算。履约保证金以履约保函形式提供。履约保函由中标的合营公司或联合体成员公司的开户银行出具,履约保函有效期为本合同期满 90 日后。联合体成员公司的履约保函金额与联合体协议确定的三地成员公司股权比例基本一致。
中标联合体组成合营公司后,应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提交合营公司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总金额和有效期与原履约保函一致。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收到合营公司的履约保函时,同时退回中标联合体的履约保函。
7.4.2 履约保函的格式
中标人可以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函格式(格式见第二篇六、银行履约保函样式),也可使用联合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其他格式,但其实质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函的内容保持一致,并不得附加约束联合招标人行使权利的条款。
7.4.3 如中标人因违约被收取违约金的,中标合营公司或中标联合体组建的在内地注册的合营公司应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收取违约金后 15天内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提交新的履约保函,保函金额和有效期与原保函一致。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在收到中标人新履约保函的同时,将退回原履约保函。
因中标人违约而收取的违约金,将作为三地政府组成的穿梭巴士运营监管委员会召开三地协调管理和对营运商管理的经费。
7.5 如果中标人不遵守本须知 7.3 条的规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将取消中标人的营办商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联合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如果中标人不遵守本须知 7.4 条的规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将取消中标人的营办商资格,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联合招标人将重
新招标。
7.6 合同的主要内容
7.6.1 合同的主要条款为本招标文件第四篇所附的《港珠澳大桥口岸穿梭巴士营办商营运合同》所xx的内容。
7.6.2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与中标人所签订的最终合同,不得对本招标文件所附合同主要条款及中标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有实质性的修改。
7.7 投标文件的保存
7.7.1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将保留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各一份,香港运输署、澳门交通事务局和招标代理机构各保留副本一份。联合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各自保留的投标文件负责保密。
7.7.2 其余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在中标人确定后 15 日内自行领回,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回的,招标代理机构将予以销毁。
8.1.1 联合体中标的注册及履约保函安排
(一)属于联合体中标的,营办商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以合营公司名义分别在广东、香港、澳门三地提出商业注册申请,并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合营公司注册手续。
(二)中标联合体组成合营公司后,营办商应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提交在内地注册的合营公司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保函总金额和有效期与原履约保函一致。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收到合营公司的履约保函时,同时退回中标联合体的原履约保函。
8.1.2 租用香港口岸、澳门口岸及珠海市后勤保障设施
合营公司必须设置在香港口岸的小型车厂、在旅检大楼出境层设置售票柜台、电子售票机、控制室及员工休息室,以支持穿梭巴士在香港口岸的基本运作。营办商必须与有关部门签订租赁协议,并缴付费用。
合营公司必须在澳门口岸旅检大楼内设置穿梭巴士售票柜台、电子售票机、后勤空间、办公室及员工休息室等营运设施。澳门口岸旅检大楼已预留地方,营办商必须与相关部门签订租赁协议并缴交费用。
合营公司必须在珠海口岸内设置上客位、巴士泊车位、巴士售票柜台、电子售票机、办公室及员工休息室等营运设施。珠海口岸已预留地方,营办商须与有关部门签订租赁协议,明确所需上客位和泊车位的数量和位置,并缴付费用,落客位免费提供。同时,营办商必须提供在珠海市租用或自行建设后勤保障设施的具体可行的初步方案。如需租用珠海市提供的穿梭巴士维修养护基地等后勤保障设施,应与珠海市有关单位协商并签订租用协议,明确租用费用,确保穿梭巴士维修养护工作如
期正常开展。
8.1.3 投放时间
营办商应于港珠澳大桥正式开通之日前办理完毕首批巴士所有营运手续,完成投入服务前的准备工作,于大桥正式开通之日开通运营,并按照其投标文件的车辆安排投放其他批次运力,不得逾期投入。未经联合招标人同意逾期投入的,将取消本次招标授予的营办商资格,由联合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并取消营办商在粤港澳三地交通运输领域合营资格招标投标的投标资格 2 年。
港珠澳大桥项目工程正力争于 2017 年年底完工,将因应跨界行政策落实措施等因素,以期早日三地同步通车。港珠澳大桥具体开通时间以港珠澳大桥管理局公布的时间为准。为确保中标人可以适时提供服务,招标人可以与中标人商讨在港珠澳大桥开通初期采用临时性安排。
8.1.4 投放车型
营办商投放的巴士车型应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巴士车型相一致。因客观原因需变更车型的,营办商应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经联合招标人批准后方可变更车型。
8.1.5 营运前考核
营办商须每月定期汇报进展,并在开通运营港珠澳大桥口岸穿梭巴士前 30 日以传真形式书面通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会组织联合招标人对营办商投标承诺中人员配备、投入设施设备等的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履行承诺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收回本次招标授予的营办商资格,联合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
8.1.6 票价与售票
(一)票价。营办商应按三地政府有关部门协商确定的票价进行收费。投入营运的首 12 个月内,营办商不得申请调整票价。营运 12 个月后,如营办商要求调整票价的,应向三地政府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
相关收益及营运成本等方面的资料,经批准后实施。
(二)售票。营办商应设置旅客排队设施、售票柜台和电子票务设备,并在三地口岸设置适当数量的售票柜台和电子票务设备,以及安排工作人员维持售票秩序和维护相关设备。
8.1.7 车辆安排
(一)车辆规格
1、投入营运的车辆规格必须符合粤港澳三地的法规及要求4,三地口岸上落客位的设计是以巴士的右门作为乘客上落之用,而所有车辆均不可设置站位。
2、部分车辆可以采用双层巴士,但车高应符合三地的车辆高度限制要求,应考虑港珠澳大桥实施强风管制时禁止双层巴士在港珠澳大桥通行的限制。
3、未曾引进香港的巴士型号,均须通过车辆类型评定检定及倾斜测试;所有未曾在香港注册的巴士,均须符合相关的车辆废气排放及噪音排放标准及须通过车辆检验,确保适合在香港道路上行驶。
4、香港运输署允许营办商购买香港现有非专营公共巴士作为口岸穿梭巴士,但营办商须遵守“8.1.14 监督及规管”中所有相关条款。
(二)车辆排放
采用已在市场上供应并在尾气排放方面最环保的巴士。鼓励投入新能源(如纯电动或混合动力)或清洁能源巴士。在穿梭巴士投入服务的
4三地的车辆尺寸规例有所不同。例如香港巴士高度上限,单层为 3.5 米(如有个别需要,单层巴士可申请放宽至 4.0 米, 详情请参阅香港运输署网页 xxx.xx.xxx.xx),双层为 4.6 米。有关香港的巴士规格要求,请参阅香港法例第 374A《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内地规定车辆高度不超过 4.2 米,相关规格要求请参阅《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由于穿梭巴士基本上不会进入澳门境内,但因穿梭巴士须购买澳门民事责任保险,原注册非为澳门之穿梭巴士将被给予澳门车辆注册编号,并需缴付相应费用及每年缴纳车辆使用牌照税,但无需进行车辆检验及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而于澳门注册之车辆其规格则须符合现行相关法例要求,当中包括《道路交通规章》(尤其第二章对车辆规格之要求)、《进口新汽车应遵守的尾气排放标准的规定》及将来实施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及有关的测量方法》对尾气排放之要求。另外,亦须遵守车辆年度检验要求。而新重型客车于澳门注册登记前,亦必须先完成办理车辆商标及型号认可之手续。
首两年内,电动巴士占常用巴士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首五年末电动巴士占常用巴士总数的最低比例上升至 20%。
(三)车辆外观及配套设施
1、车辆外观:营办商投入营运的巴士车身应统一标识。营办商可以自主选择车身颜色及图案,但应先报联合招标人审定后实施。
2、车辆基本配套设施
巴士投入营运前必须按规定安装或配置以下设施: 1、空调设备;
2、测速器;
3、音讯和视频报站系统;
4、设有轮椅停靠位的低地台/超级低地台的巴士。
5、行李舱(架);
6、其他需要配置的设施。
7、张贴价目表、乘客须知和服务承诺;
8、在前门喷刷所属经营单位名称及监督投诉电话。
(四)车辆牌照要求
1、港珠线的所有车辆应分别在香港、珠海两地登记及申领相关牌证,并符合香港、珠海两地的车辆保险要求,包括购买适用于香港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内地的第三者责任险及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
鉴于港珠线及港澳线的巴士均可能需要进入珠海市内维修、加油/充电及夜间停泊,港澳线的所有车辆应分别在香港、澳门、珠海三地登记及申领相关牌证,并符合三地的车辆保险要求,包括购买适用于港澳地区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内地的第三者责任险及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
三地的各自相关车辆牌证要求见附件二。
2、所有穿梭巴士应为营办商投入自营车辆,并以营办商的名义登记
及领牌。
3、由于大桥位处内地水域,穿梭巴士必需同时遵守内地的交通及其它法规。
(五)车辆维修及保养
营办商应做好车辆维修和保养,并招聘及训练充足的技术员工以提升车队的营运运力和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六)车辆停泊
营办商必须提供足够的地方供非营运的车辆停泊。停泊的位置必须符合当地法律及法规及不影响当地的交通。
8.1.8日常运作
(一)上落客位的安排
三地政府已于三地的口岸为穿梭巴士预留地方作上落客位用途,详见附图A至C。[附图A: 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附图B: 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及附图C: 港珠澳大桥澳门口岸。营办商必须确保所有穿梭巴士于指定的位置上落乘客,并安排乘客有秩序及安全地上落车。
(二)营运时间
穿梭巴士的运作时间必须配合大桥的营运时间。
(三)基本服务水平
日间(6:00-24:00)繁忙时段班次平均间隔不应超过5分钟,非繁忙时段基本班次为10至15分钟一班,并根据候车乘客数量情况调整班次,确保乘客平均候车时间不应超过10分钟;夜间(24:00-翌日6:00)基本班次为15至30分钟一班,并根据候车乘客数量情况调整班次,确保乘客平均候车时间不应超过20分钟。
(四)缴付大桥通行费
营办商穿梭巴士行驶港珠澳大桥应按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向港珠澳大桥管理局缴付通行费。预测单程通行费幅度介于人民币200元至450元
之间。确切的通行费标准以大桥管理局正式公布为准。
(五)操作控制室
营办商必须在三地口岸设有控制室,以全面监控穿梭巴士的服务,并与前线员工保持紧密沟通、提供足够的支持和监督。营办商应在控制室设立专用电话线,以确保在口岸的运作时间内与三地政府相关联络部门保持沟通。
(六)日常运作资料
营办商需妥善保存所有日常运作资料,并按要求定时以书面形式向三地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日常运作资料,有关资料的格式必须符合三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每月投入营运的总车辆数量、总班次、总乘客数量及总票价收入
等;
2、每天每个班次的车牌号码、乘客数量、行车时间、开车时间、到
站时间等;
3、每天平均每名司机的工作时间等;
4、其他相关的运作资料。
(七)电话热线及客户服务电邮
1、营办商于口岸营运时间内应提供电话热线及客户服务电邮,供市民作查询、投诉及建议之用,并安排具有粤语、普通话和英语沟通能力的接线员接听来电。营办商需于三地口岸的穿梭巴士营运范围内安排合适的宣传,以使乘客得知有关电话热线号码及电邮。
2、在接获市民查询、投诉及建议后,营办商需适时作出调查/跟进或转给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及跟进,并于10个工作日内回复投诉人。
3、营办商需妥善保存所有投诉及建议的记录、调查和回复的结果至少3年。如有需要,三地政府会向营办商索取有关记录和报告。营办商需在合理时间内向三地政府无偿提供相关记录和报告。
8.1.9 司机及员工安排
(一)司机安排
1、港珠线的香港司机及内地司机数量各占一半,而港澳线的香港司机及澳门司机数量各占一半。
2、所有进入当地口岸的司机持有当地政府所要求的驾驶执照及入境批文签注等相关文件。内地司机还应取得有效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3、司机出入境时遵守粤港澳三地政府对出入境的要求。三地司机在任何一方境内驾驶时都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接受当地相关部门监管。
4、司机数量应足够维持穿梭巴士正常营运。
(二)司机规管
1、香港及澳门司机在内地驾驶时须受内地的法规约束。有关司机必须取得广东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件,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内地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2、内地及澳门司机在香港境内驾驶时须受香港的法例规管,包括只准驾驶指定的车辆,及为指定的机构从事跨境运输工作,不可担任批准范畴以外的驾驶职务,亦不得受雇进行未经批准的工作,否则即属违法。
3、内地及香港司机在澳门境内驾驶时须受澳门的法例规管,有关司机必须持有澳门认可之驾驶执照,以符合澳门第3/2007号法律“道路交通法”所订定的驾驶资格,才可在澳门驾驶车辆。
(三)工作人员
营办商应在三地口岸安排足够的工作人员(包括站长、售票员、当值人员等)为乘客提供服务及协助。营办商聘请工作人员时须符合当地的法律要求。
(四)制服及员工证
营办商需确保所有前线员工穿着统一及合适的制服,并于显眼位置
配戴员工证。
(五)联络员
营办商必须提供最少一个熟悉营运的主管级人员与三地政府随时保持联系。
8.1.10 三地口岸设置的设施
三地政府已于口岸预留地方支持穿梭巴士的运作(附件三),投标人在设计维修护养及车厂安排时需参考相关安排。营办商在三地口岸使用设施,须缴付相关费用,见附件四。
(一)车厂
1、营办商设置车厂及相关设施,包括穿梭巴士停泊区、充电设施、加油站及车辆维修坑道等。
2、在港方口岸区内,营办商按港方于附件一的要求设计及建造港方口岸区的小型加油站内的所有设施(包括柴油贮存缸、柴油泵、加油站的篷顶等),有关设施建成后属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权拥有,投标人必须无偿移交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相关政府部门指定的机构/公司
(详情以附件一所订明为准)。同时必须负责小型加油站及充电设施内的所有设施的日常保养、维修及申请延续相关牌照。柴油贮存缸于地下的土建工程部份会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路政署负责建造,营办商必须于签订营运合同之日起九个月内成功获得所有建造批准及相关牌照,并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路政署提供所有获批准及相关牌照的资料及详细设计图则,并配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路政署有关工程施工。在营办商资格有效期届满前至少6个月,营办商必须获得符合资格人士认证有关设施保养及维修妥善,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输署的指定日期无偿交予相关政府部门指定机构/公司继续使用有关车厂及相关设施。
3、后勤维修基地
珠海市政府已在洪湾片区预留土地供营办商设置后勤维修基地,以
支援穿梭巴士的运作。营办商必须提供在珠海市租用或自行建设后勤保障设施的具体可行的初步方案。如需租用珠海市提供的穿梭巴士维修养护基地等后勤保障设施的,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与珠海市有关单位协商并签订后勤保障设施租用协议,确保在穿梭巴士正式开通时能够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二)控制室及员工休息室
营办商必须为员工于三地口岸提供站长室、休息室及洗手间等辅助设施。
(三)维修和保养
营办商必须为口岸内的所有设施(包括车厂及充电设施等)进行定期维修和保养。
(四)签订租赁协议
如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要求,营办商可通过租赁方式使用有关设施。
8.1.11 紧急安排
(一)营办商应制定紧急事故应急方案,包括停电、火灾、液体/气体泄漏或喉管破裂、严重路陷、洪水及交通事故等。如有需要暂停穿梭巴士服务,营办商应立即通知三地政府相关部门,并迅速而有效地疏散滞留在口岸的乘客,包括安排其它运输工具(包括跨境陆路或船务)运送旅客到各相关口岸。
(二)在紧急情况下,营办商应安排主管级人员担任现场协调,联络三地政府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减少对乘客造成的不便。
(三)大桥会实施强风管制措施,在较高风速下会禁止双层巴士使用大桥,营办商在安排车辆时应留意有关措施。
8.1.12 税务及保险
营办商应按三地已确立或国际认可的标准处理在三地税务安排及按三地的要求购买法定保险。
8.1.13 修订条款
三地政府在咨询过营办商后,可按营运情况及需要,在营办商资格有效期内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营办商,修订或增删上述营运条款。
8.1.14 监督及规管
营办商必须遵守国家、粤港澳三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并自觉接受由三地政府组成的穿梭巴士运营监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公司经营管理职责,承担其全部安全和管理责任。
(一)口岸穿梭巴士在内地行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营办商须确保穿梭巴士车辆符合内地《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1094 -2016)等技术标准并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营办商出于服务需要更换车辆时,相应车辆也须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
(二)在香港境内,跨境穿梭巴士是以非专营公共巴士营运,并受客运营业证的条款所规管。而提供服务的非专营巴士车辆亦须领有有效的客运营业证证明书,并获运输署签发有关服务的批注。营办商在经营跨境穿梭巴士服务时,必须遵守运输署发出的“经营国际客运服务的条件”及按获运输署发出的“服务详情表”提供服务,包括营运时间、班次、收费、行驶路线、上落客站点、车辆数量等。如营办商在香港境内提供跨境穿梭巴士服务时违反有关条件或服务细则或使用车辆作其它服务用途,运输署会根据《道路交通条例》对有关营办商展开研讯。
运输署将豁免行经大桥的口岸穿梭巴士须从香港现有车队采购非专营公共巴士的措施。运输署会对这些豁免从香港现有车队采购的非专营公共巴士(下称“豁免巴士”)的规管相当严格。营办商须遵守所有相关条款,包括:“豁免巴士”在香港只可获发行走大桥的港澳跨境服务批注; “豁免巴士”必须于车身指定的位置展示由运输署订明的特别标志;“豁免巴士”如不再提供港珠澳大桥的跨境服务,营办商只可将该巴士转售
他人,作为替代车辆之用。而该辆巴士原有的客运营业证证明书及/或其行走大桥的跨境服务批注将实时被注销等。
(三)在澳门境内行驶的车辆,须遵守澳门现行及将来公布的法例,尤其关于《道路交通法》、《道路交通规章》及《大型客车种类及技术规格规章》等法例。
8.2.1 联合招标人每年至少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一次营办商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并进行不定期抽查。
8.2.2 考核内容为“8.1 营办商要求”和营办商投标文件提出的有关巴士投入、票价与售票、车辆安排、日常运作、司机及员工安排、三地口岸设置的设施及紧急安排等方面内容。
8.2.3 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8.2.4 如营办商未完全履行“8.2.2 考核内容”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未履行的考核内容达 50%及以上的,视为不合格,营办商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取消其营办商资格。
(二)未履行的考核内容在 10%及以上且 50%以下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收取营办商履约保证金 50%的违约金。整改后未履行的考核内容在 10%以下的,视为合格,经批准同意继续经营;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营办商资格或新增港珠澳大桥口岸穿梭巴士营办商。
x发生如下情况,营办商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取消本次招标授予的营办商资格。
(一)取得营办商资格后,营办商未按 8.1.3 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
基本服务水平投放首批穿梭巴士的;
(二)本招标文件 8.3 条规定的,未按承诺履约应被取消营办商资格的。
(三)营办商被执法部门查处认定其经营行为严重违反三地法律法规 3 次或以上,可被终止营运服务的;
违反(一)款的,招标人取消其在粤港澳三地交通运输领域合营资格招投标的投标资格 2 年。
关于履约与考核的详细内容以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为最终依据,其主要条款见第四篇《港珠澳大桥口岸穿梭巴士营办商营运合同》。
第二篇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页面参考以下格式要求:
(1)用纸: 70 克及以上 210×297mm 的A4 复印纸。
(2)字体:
封面:见式样;扉页:见式样;
正文:标题,仿宋体加粗 3 号字;内容,仿宋体 4 号字。表格:标题,仿宋体加粗3号字;正文:仿宋体5号字。
(3)排版:上下边界 30mm,左右边界 25mm,行高 1.5 倍行距,页码在页面下端中央,阿拉伯数字。
(4)装订:整册装订牢固可靠且不会轻易脱落,连续编制页码。封面采用软质封面,具体由投标人自行确定。
(5)封面和封底式样可由投标人自行确定,但字体格式采用第(2)式样。
(一)合营公司投标
项目代码:
港珠澳大桥口岸穿梭巴士营办商
招标项目 „„小一号加粗宋体
投标文件„小初号加粗宋体
(正/副本)„小初号加粗宋体
„„„„„„公司二号加粗宋体
联 系 人:„„„二号加粗宋体
联系电话:„„„二号加粗宋体传真电话:„„„二号加粗宋体电子邮箱:„„„二号加粗宋体
年
月„„„„„二号加粗宋体
(二)联合体投标
项目代码:
港珠澳大桥口岸穿梭巴士营办商
招标项目 „„小一号加粗宋体
投标文件„小初号加粗宋体
(正/副本)„小初号加粗宋体
广东„„„„„„公司二号加粗宋体
香港„„„„„„公司联合体
澳门„„„„„„公司
联 系 人:„„„二号加粗宋体
联系电话:„„„二号加粗宋体
传真电话:„„„二号加粗宋体电子邮箱:„„„二号加粗宋体
年
月„„„„„二号加粗宋体
(一)合营公司投标
项目代码:
港珠澳大桥口岸穿梭巴士营办商
招标项目 „„小一号加粗宋体
投标文件
„小初号加粗宋体
(正/副本)„小初号加粗宋体
(以下小四号加粗宋体)
公司名称:法人代表:
(盖章)
(签名)
投标文件获授权签字人:
(职务或职称)
(二)联合体投标
项目代码:
港珠澳大桥口岸穿梭巴士营办商
招标项目 „„小一号加粗宋体
投标文件
„小初号加粗宋体
(正/副本)„小初号加粗宋体
(以下小四号加粗宋体)
广东公司名称:
(盖章)
法人代表:
(签名)
香港公司名称:
法人代表:
(签名)
澳门公司名称:
法人代表:
(签名)
投标文件获授权签字人:
(职务或职称)
投 标 文 件 报 送 函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香港运输署、澳门交通事务局 (联合招标人):
本投标人合营公司名称/广东公司名称、香港公司名称、澳门公司名 称联合体 (投标人名称,即合营公司/三地联合体名称)已阅读并完全理解《港珠澳大桥口岸穿梭巴士营办商招标文件》,包括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格式、评分标准、营办商营运合同以及夹附于招标文件的附件一至五。
根据上述招标文件,我们现提交港珠澳大桥口岸穿梭巴士营办商招 标项目投标文件。就营运穿梭巴士服务,我们提供以下资料和文件:
一、香港、内地及澳门成员公司的名称及股权比例
(一)广东、香港及澳门成员公司的股权比例:
公司名称 | 股权比例(%) |
(广东成员公司) | |
(香港成员公司) | |
(澳门成员公司) | |
总数 | 100% |
(二)我们🞏同意/ 🞏不同意(1)如合营公司日后出现股权转移的情
况,也必须符合招标文件上的有关股权的要求,并最少于三个月前向粤港澳三地政府提出申请,在获得批准后始能转移股权。
(三)我们拥有的足够的资金实力和投资能力,银行资信证明金额为折合人民币 元,完全符合最少的银行资信证明金额的要求。
二、遵守营运条款
我们🞏同意/ 🞏不同意 (1)遵守夹附于招标文件的营办商要求,并按
营办商要求提供穿梭巴士服务。
三、详细资料
x投标人愿意参加本次招标 (招标项目代码和名称)项目的投标,并保证提交的投标文件及资料真实、有效。如获得港珠澳大桥口岸穿梭巴士营办商资格,我们承诺在营办商资格有效期内,穿梭巴士的服务符合在本投标文件中列明的所有建议。其中包括:
(一)如以联合体名义中标的,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保证于一个月内以三地联合体的名义在广东、香港、澳门三地提出商业注册申请,并在合理时间内完成有关注册手续。
(二)如以联合体名义中标的,在联合体注册成立合营公司后,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提交在内地注册的合营公司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 函,保函总金额和有效期与原履约保函一致。
(三)必须在香港口岸设置小型车厂、在旅检大楼出境层的预留地方设置售票柜台、电子售票机、控制室及员工休息室,并与有关部门签订租赁协议及缴付费用,以支持穿梭巴士在香港口岸的基本运作。
必须在珠海口岸设置营运车厂,设置售票柜台、电子售票机,以及办公室和员工休息室,提供在珠海市租用或自行建设后勤保障设施的具体可行的初步方案。如需租用珠海市提供的穿梭巴士维修养护基地等后勤保障设施的,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与珠海市有关单位协商并签订后勤保障设施租用协议,确保在穿梭巴士正式开通时能够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必须在澳门口岸旅检大楼内设置穿梭巴士售票柜台、电子售票机、后勤空间、办公室及员工休息室等营运设施,并与相关部门签订租赁协
议及缴交费用。
(四)穿梭巴士在内地行驶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穿梭巴士车辆符合营运客车技术标准并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在因营运服务需要更换车辆时,相应车辆也会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
(五)在香港境内的运作方面,将以合营公司的名义,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输署申请客运营业证,以营运穿梭巴士服务。我们清楚明白,所有用作营运穿梭巴士服务的车辆将登记于投标人的客运营业证名下。如投标人在营运穿梭巴士服务时违反有关客运营业证的条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输署会根据《道路交通条例》对有关营办商展开研讯。我们明白运输署将豁免行经大桥的穿梭巴士须从香港现有车队采购非专营公共巴士的措施,我们承诺会遵守所有适用于规管有关豁免从香港现有车队采购非专营公共巴士的相关条款。
(六)穿梭巴士在澳门境内行驶时,遵守澳门现行及将来公布的法例,尤其关于《道路交通法》、《道路交通规章》及《大型客车种类及技术规格规章》等法例。
(七)根据营办商要求有关条款营运穿梭巴士服务。如我们在营运穿梭巴士服务时违反营办商要求有关条款,粤港澳三地政府可按机制作出惩处。有关惩处方式包括终止合约。
(八)如营办商有意终止合同,必须最少在18个月前书面通知三地政府。
特此声明,本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的各项资料均真实、有效。本投标人已细阅《港珠澳大桥口岸穿梭巴士营办商招标文件》及所有附件,并确认、接受及同意投标人须知中所述的所有安排。本投标人同意此次营办商招标所制定的招标程序、评分标准和评标办法,并认同据此产生
的评标结果。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本投标人自行承担参加本次投标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附表:1.资格自查表
2.实质性自查表
投标人(合营公司/三地联合体名称):
获授权签字人姓名:
(签字(2)或印章)
广东成员公司 | 香港成员公司 | 澳门成员公司 |
公司名称: (xx) 签署人姓名: (签字或印章) | 公司名称: (xx) 签署人姓名: (签字或印章) | 公司名称: (xx) 签署人姓名: (签字或印章) |
1 | 请在合适方格打“🗸”号。 |
附表 1 资格自查表
评审内容 | 招标文件要求 | 自查结论 | 证明资料 |
资格自查 | 1. 投标人应为三地合营公司(以下简称 “合营公司”)或“三地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 | □通过 □不通过 | 见投标文件第( )页 |
2. 出资成立合营公司或组成联合体的三地成员公司中,至少有 2 家公司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已拥有 2 年以上营运往来粤港澳其中两地跨境客运服务经验,且其中至少有 1 家公司拥有跨境陆路客运服务经验;拥有跨境客运服务经验的公司在合营公司或联合体中所占股权总和不少于 70%。 | □通过 □不通过 | 见投标文件第( )页 | |
3.合营公司或联合体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成员公司或其股东公司内任职 6 个月或以上, 且具有 2 年或以上管理交通客运业务的经验。 | □通过 □不通过 | 见投标文件第( )页 | |
4. 根据《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 49%。如投标人的香港、澳门两方成员公司分别具有《〈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规定的“服务提供者”资格的,则三地成员公司股权比例应与港珠澳大桥主体工程资本金出资比例(广东、香港、澳门三地出资比例分别约为 44.5%、42.9%、12.6%)保持一致;如投标人的港方或澳方成员公司未具“服务提供者”资格,则不具上述资格的一方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 49%;如港澳两 | □通过 □不通过 | 见投标文件第( )页 |
评审内容 | 招标文件要求 | 自查结论 | 证明资料 |
方成员公司均不具“服务提供者”资格,则港澳两方的股份比例总和不得多于 49%。 | |||
5.投标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以应付投入营运前的开支(包括于口岸设置设施、设置车厂、购置巴士、招聘员工、提供乘客设施、偿还债务等)及投入营运后的日常支出,投标人应提供合营公司或联合体成员公司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金额总额折合人民币不少于 2.9 亿元 (汇率以资信证明出具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资信证明有效期不早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星期一)。 | □通过 □不通过 | 见投标文件第( )页 | |
6.成员公司及其控股比例超过 51%的公司 (含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参与其他合营公司或联合体进行投标。 | □通过 □不通过 | 见投标文件第( )页 |
注:以上材料将作为投标人有效性审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其内容及序列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对应如实提供,对资格审查证明文件的任何缺漏和不符合项将会直接导致为不合格投标人!
附表 2 实质性自查表
评审内容 | 招标文件要求 | 自查结论 | 证明资料 |
实质性自查 | 1. 投标文件标明的投标人与实际投标人一致。 | □通过 □不通过 | 见投标文件第( )页 |
2. 投标文件所有正副本加盖骑缝章或获授权人骑缝签名。 | □通过 □不通过 | 见投标文件第( )页 | |
3. 投标文件报送函经获授权签字人签署。 | □通过 □不通过 | 见投标文件第( )页 | |
4.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15 份、光盘一张。 | □通过 □不通过 | 见投标文件第( )页 | |
5.投标文件没有采用 A4 纸活页装订。 | □通过 □不通过 | 见投标文件第( )页 | |
6.正本与副本没有出现不一致,且影响评标。 | □通过 □不通过 | 见投标文件第( )页 | |
7. 资信证明金额总额折合人民币不少于 2.9 亿元(汇率以资信证明出具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证明有效期不早于 2017年 8 月 14 日。 | □通过 □不通过 | 见投标文件第( )页 | |
8.提供公司出资者(股东)情况证明,包括合营公司及其成员公司或联合体成员公司。其中广东公司、香港公司、澳门公司分别提供由注册所在地的工商部门、香港商业登记署、澳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核定的含有公司出资者(股东)情况的公司基本登记信息。 | □通过 □不通过 | 见投标文件第( )页 | |
9.投标人应承诺穿梭巴士投入服务的首两年内,电动巴士占投入常用巴士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首五年末电动巴士占投入常用巴士总数的最低比例上升至 20%。 | □通过 □不通过 | 见投标文件第( )页 |
评审内容 | 招标文件要求 | 自查结论 | 证明资料 |
实质性自查 | 10.投标人应承诺车队所有车辆必须设有轮椅停靠位置的低地台/超级低地台巴士,并同时设有基本的设施,包括空调设备、测速器、音讯和视频报站系统及行李架。 | □通过 □不通过 | 见投标文件第( )页 |
11.投标人应承诺日间(6:00-24:00)繁忙时段班次平均间隔不应超过 5 分钟,非 繁忙时段基本班次为 10 至 15 分钟一班,并根据候车乘客数量情况调整班次,确保乘客平均候车时间不应超过 10 分钟;夜间 (24:00-翌日 6:00)基本班次为 15 至 30 分钟一班,并根据候车乘客数量情况调 整班次,确保乘客平均候车时间不超过 20分钟。 | □通过 □不通过 | 见投标文件第( )页 | |
12.投标人应响应“第一篇”中“8.1.11 紧急安排”的要求。 | □通过 □不通过 | 见投标文件第( )页 | |
13.投标人应响应“第一篇”中“8.1.10 三地口岸设置的设施”有关要求。 | □通过 □不通过 | 见投标文件第( )页 | |
14.投标人应响应“第一篇”中“8.1.9 司机及员工安排”有关要求。 | □通过 □不通过 | 见投标文件第( )页 | |
15.投标文件正、副本的内容没有不一致且影响评标。 | □通过 □不通过 | 见投标文件第( )页 | |
16.投标文件没有联合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或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内容。 | □通过 □不通过 | 见投标文件第( )页 |
注:以上材料将作为投标人有效性审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其内容及序列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对应如实提供,对实质性审查证明文件的任何缺漏和不符合项将会直接导致无效投标!
四、投标文件目录格式
投标文件目录
投标文件报送函前言
一、资格审查资料
1.1 投标人资料(合营公司/联合体)
1.2 合营公司/联合体协议复印件
1.3 “服务提供者”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1.4 公司注册证照复印件(合营公司及其成员公司/联合体成员公司)
1.5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合营公司及其成员公司/联合体成员公司)
1.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合营公司及其成员公司/联合体成员公司)
1.7 跨境客运服务经验证明(合营公司及其成员公司/联合体成员公司)
1.8 主要管理人员管理经验证明(合营公司/联合体)
1.9 银行资信证明(合营公司/联合体成员公司)
1.10 公司出资者(股东)情况证明(合营公司及其成员公司/联合体成员公司)
1.11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合营公司/联合体成员公司,委托获授权人签字的,需提供)
1.12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获授权人签字的,需提供)二、管理能力及人力资源
2.1 投标人及其成员公司营运跨境客运服务经验
2.2 主要管理人员的相关经验
2.3 营运穿梭巴士服务的管理架构
2.4 员工及司机的雇用及培训计划
2.5 人员编制及司机安排三、财务能力
3.1 总投资金额
3.2 财务实力
3.3 股东承诺
四、票价建议及收费安排
4.1 正价及优惠车费
4.2 其它优惠车费的建议
4.3 货币使用
4.4 收费模式及售票安排
五、穿梭巴士购置及维修护养计划
5.1 车辆安排
5.2 平均巴士车龄
5.3 车辆规格
5.4 车辆数量及安排
5.5 车辆维修及保养服务
5.6 维修护养及车厂安排六、建议服务水平
6.1 班次安排
6.2 客户服务
6.3 紧急事故处理
6.4 其他
七、投入服务前所作的准备工作
7.1 于三地口岸建设车厂
7.2 于三地口岸装配办公设备
7.3 建设或租用后勤服务基地
7.4 车辆订购及付运
7.5 招聘人员
7.6 乘客服务
7.7 宣传
7.8 其它建议
以上仅为投标文件目录格式参考,投标人可根据自身需要,按照评分标准要求自行编制,但应符合第一篇投标人须知的要求。
(一)合营公司投标人资料
1. 投标人名称:
(中文)
(英文)
2. 投标人通讯地址:
(中文)
(英文)
3. 公司注册登记证编号: (请附有关副本 )
4. 获授权人姓名: (中文) (英文)
5. 获授权人签署: 职级/职务
6. 公司印章:
7. 联系电话:
8. 传真号码:
9. 电邮地址:
10. 业务性质:
11. 成立或组成的地点及日期:
12. 每个成员公司于合营公司的角色(请提供详细资料):
广东成员公司资料
1.广东成员公司名称:
(中文)
(英文)
2.广东成员公司通讯地址:
(中文)
(英文)
3.公司注册登记证编号: (请附有关副本)
4.商业登记证编号: (请附有关副本)
5.联系人:
6.联系电话:
7.传真号码:
香港成员公司资料
1. 香港成员公司名称:
2. 香港成员公司通讯地址:
3. 公司注册登记证编号:
(中文)
(英文)
(中文)
(英文)
(只适用于有限公司) (请附有关副本)
4. 商业登记证编号: (请附有关副本)
5. 联系人:
6. 联系电话:
7. 传真号码:
澳门成员公司资料
1. 澳门成员公司名称:
(中文)
(葡文)
2. 澳门成员公司通讯地址:
(中文)
(葡文)
3. 商业登记证编号: (请附有关副本)
4. 联系人:
5. 联系电话:
6. 传真号码:
(二)联合体投标人资料
1.投标人名称:
广东公司名称、香港公司名称、澳门公司名称联合体
(中文)
(英文)
2. 获授权人姓名: (中文) (英文)
3. 获授权人签署: 职级/职务
4. 联系电话:
5. 传真号码:
6. 电邮地址:
广东公司资料
1. 广东公司名称:
2. 广东公司通讯地址:
3. 公司注册登记证编号:
(中文)
(英文)
(中文)
(英文)
(只适用于有限公司) (请附有关副本)
4. 商业登记证编号: (请附有关副本)
5. 联系人:
6. 联系电话:
7. 传真号码:
香港公司资料
1.香港公司名称:
(中文)
(英文) 2.香港公司通讯地址:
(中文)
(英文) 3.公司注册登记证编号: (请附有关副本)
4.商业登记证编号: (请附有关副本)
5.联系人:
6.联系电话:
7.传真号码:
澳门成员公司资料
1. 澳门成员公司名称:
2. 澳门成员公司通讯地址:
(中文)
(葡文)
(中文)
(葡文)
3. 商业登记证编号: (请附有关副本)
4. 联系人:
5. 联系电话:
6. 传真号码:
银行履约保函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香港运输署、澳门交通事务局 (联合招标人):
鉴于 (中标人)已获得 项目的中标资格,由于贵方在《港珠澳大桥口岸穿梭巴士营办商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向贵方提交由中标人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下述金额的保函作为中标人履行合同责任的保证金,本行同意为中标人出具本保函。
本行在此代表 (中标人)向贵方承担支付人民币 万元的责任。在贵方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行即予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贵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本行放弃贵方应先向 (中标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行提出要求的权力。
本行进一步同意在贵方和 (中标人)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目或合同文件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本行承担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本行。
本保函自签署之日起直至贵方与 (中标人)签署的《港珠澳大桥口岸穿梭巴士营办商营运合同》合同期满后 90 日内一直有效。
保证人(xx): | ||
保证人代表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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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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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港珠澳大桥口岸穿梭巴士营办商招标项目评分标准
x招标项目评分标准由管理能力及人力资源、财务能力、票价建议及收费安排、穿梭巴士购置及维修护养计划、建议服务水平、投入服务前所作的准备工作六个方面组成,其分值依次为 20 分、20 分、15 分、 20 分、15 分、10 分。投标人的总分为六个项目得分的总和。评分标准具体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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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项目 | 分值 |
1. 管理能力及人力资源(Management and Manpower Capability) [20分] | 0-20分 |
1.1跨境客运服务相关经验。横向比较投标人(合营公司/三地联合体的三地成员单位)的跨境巴士或跨境船务客运或本地公共交通服务(如专营巴士)相关经验,及其商誉、现时营运的服务性质。根据投标人跨境客运服务相关经验情况进行评分,最高4分,最低0 分 | 0-4分 |
1.2主要管理人员管理能力及相关经验。横向比较投标人合营公 司/三地联合体的董事会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相关管理交通客运业 务的能力及经验,营运跨境客运服务包括跨境巴士或跨境船务客运、或在当地营运公共交通服务(如巴士)等的相关经验。根据投标人 的主要管理人员管理能力及相关经验情况进行评分,最高4分,最低 0分 | 0-4分 |
1.3管理架构。横向比较投标人的日常运作安排、监督员工机制、 纪律处分安排,根据投标人管理架构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分,最高2分,最低0分 | 0-2分 |
1.4培训员工及司机计划。横向比较投标人的持续培训计划内容、提供服务特殊客户的培训、对提升驾驶安全的培训、工作人员辅导 服务等,根据投标人培训员工及司机计划完善程度评分,最高6分, 最低0分 | 0-6分 |
附表 港珠澳大桥口岸穿梭巴士营办商招标项目评分标准
1.5人员编制及司机安排。横向比较投标人的巴士及司机的数量及比例、维修人员的编制及数量、日常运作及行政支持人员的编制及数量,根据投标人人员编制及司机安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评分, 最高4分,最低0分 | 0-4分 |
2. 财务能力(Financial Capability)[20分] | 0-20分 |
2.1总投资金额(Total investment)。横向比较投标人提供用于兴建、购置及营运车厂、购买巴士、建设客运设施、日常营运支出、投入服务前所作的准备工作等的资金情况,根据投标人提供的 资金充足程度进行评分,最高6分,最低0分 | 0-6分 |
2.2财务实力(Financial strength)。横向比较投标人的筹集 资金的能力(Ability to raise funds)、提供额外的资金(Excess funds raised)(以应付不可预见的开支、人流未能达到预期的数 量、日后扩展等),以及流动性(liquidity)(流动比率current ratio) (流动资产除以流动负债) (current assets divided by current liabilities),根据投标人财务实力程度进行评分,最高6分,最 低0分 | 0-6分 |
2.3股东的承诺(股权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Shareholder’s commitment(ratio of equity capitalto total investment)横向比较投标人股东承诺的股权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即股东承诺的股权资本投入的现值除以项目总投资的现值(Present Value of Equity divided by Present Value of Total Investment),根据 投标人股东的承诺保障程度进行评分,最高8分,最低0分 | 0-8分 |
3. 票价建议及收费安排(Fare Proposal)[15分] | 0-15分 |
3.1正价及优惠车费。横向比较投标人的票价正价及优惠车费,以及合资格享用优惠车费的人的建议,根据投标人票价正价及优惠车费的高低,以及享受优惠车费人群的大小进行评分,最高6分,最 低0分 | 0-6分 |
3.2其它优惠车费的建议。横向比较投标人的其它优惠车费的建 议,根据投标人其它优惠车费的高低,及其享受人群的大小进行评分,最高3分,最低0分 | 0-3分 |
3.3货币的使用。横向比较投标人售票时接受货币的情况,根据 投标人接受的货币种类进行评分,最高3分,最低0分 | 0-3分 |
3.4收费模式及售票安排。横向比较投标人的收费模式及售票安排,根据投标人接受多种付费方式、安排售票柜台及电子售票的数 量等情况进行评分,最高3分,最低0分 | 0-3分 |
4. 穿梭巴士购置及维修护养计划(Vehicle Proposal)[20分] | 0-20分 |
4.1环保车辆(电动/混合动力巴士等)比例。横向比较投标人营运牌照首五年使用不同车种的数量,包括零排放或最环保巴士(包括电动或混合动力巴士)及其它巴士的数量,根据使用环保车辆(电动/混合动力巴士等)比例进行评分,最高6分,最低0分。 其中要求在穿梭巴士投入服务的首两年内,电动巴士应占常用车辆数量的比例不低于10%,首五年末电动巴士占常用车辆数量的最低 比例上升至20%。 | 0-6分 |
4.2平均巴士车龄。横向比较投标人的平均巴士车龄,根据投标 人平均巴士车龄高低进行评分,车龄越高,得分越低。最高4分,最低0分 | 0-4分 |
4.3车辆规格。横向比较投标人拟投入车辆的规格及其安装的设施设备,根据车辆的节能环保、安全性、便利性、可靠性等进行评 分,鼓励投标人投放配备车载WIFI的巴士,最高3分,最低0分 | 0-3分 |
4.4车辆的数量及安排。横向比较投标人拟投入常用车辆的数量、后备车辆的数量,是否有提供合理的数量以应付车辆维修或配合高 峰假期人流的需求、新旧车辆的比例,根据车辆数量满足服务要求 程度,以及车辆安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评分,最高3分,最低0 分 | 0-3分 |
4.5维修护养及车厂安排。横向比较投标人的车厂(包括穿梭巴士停泊区、充电设施、加油站及车辆维修坑道等)及有关设施、车辆及维修人员的比例、穿梭巴士的日常保养安排,根据维修护养及车厂安排对本项目穿梭巴士正常营运的满足程度和保障程度进行评 分,最高4分,最低0分 | 0-4分 |
5. 建议服务水平(Service Proposal) [15分] | 0-15分 |
5.1班次安排。横向比较投标人的行车时间表及班次的详细安排、平日、假日及高峰假日的每日相向总班次的数量、司机及车辆调配的安排,根据班次安排满足不同日子和时段的乘客需求程度进行评 分,最高8分,最低0分 | 0-8分 |
5.2客户服务。横向比较投标人提供的乘客信息、客户服务及设备、伤健人士有关设施等客户服务,根据投标人提供客户服务的全面性、 便利性进行评分,最高4分,最低0分 | 0-4分 |
5.3应急预案。横向比较投标人紧急事故处理和安排其它运输工 具(包括跨境陆路或船务)运送旅客到各相关口岸的安排,根据事故应急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分,最高3分,最低 | 0-3分 |
0分 | |
6. 投入服务前所作的准备工作(Start-up Plan) [10分] | 0-10分 |
6.1于三地口岸、车厂及后勤服务基地建设及装配办公设备方案。横向比较投标人拟在三地口岸、车厂及后勤服务基地建设及装配办 公设备方案,根据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分,最高3分,最低 0分 | 0-3分 |
6.2车辆订购及付运方案。横向比较投标人车辆订购及付运方案, 根据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分,最高3分,最低0分 | 0-3分 |
6.3招聘人员方案。横向比较投标人招聘人员方案,根据方案的 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分,最高3分,最低0分 | 0-3分 |
6.4乘客服务及宣传方案。横向比较投标人乘客服务及宣传方案, 根据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分,最高1分,最低0分 | 0-1分 |
总分 |
第四篇 港珠澳大桥口岸穿梭巴士营办商营运合同书
合同登记编号:
合 同 书
项目名称: 港珠澳大桥口岸穿梭巴士营办商
营运合同
甲 方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乙方 : 合营公司名称/ 广东公司名称、香港公司名 称 、澳门公司名称联合体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签约地点:
附:乙方的投标文件及甲方对营办商要求与考核乙方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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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地址: 乙方: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地址:
根据港珠澳大桥跨界通行政策协调小组工作安排,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与香港运输署、澳门交通事务局联合组织港珠澳大桥口岸穿梭巴士营办商公开招标。乙方按有关要求参加投标并中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代表联合招标人(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香港运输署和澳门交通事务局)与乙方签订本合同。为确保港珠澳大桥口岸穿梭巴士营办商招标的各项要求得到的落实,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就合同的有关条款达成如下协议。
1.标的
往来港珠澳大桥三地口岸的港珠线和港澳线的穿梭巴士营办商。
1.1 巴士线路
◆港珠线:往来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与珠海口岸之间。
◆港澳线:往来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与澳门口岸之间。
1.2 车辆规模:正常营运巴士 辆,备用巴士 辆(以中标人方案为准)。
1.3 营办商资格有效期:5 年,自穿梭巴士开通营运之日起计。如两条穿梭巴士路线开通营运日期不同,以第一条穿梭巴士路线开通营运之日起计。
1.4 基本服务水平:日间(6:00-24:00)繁忙时段班次平均间隔
不应超过 5 分钟,非繁忙时段基本班次为 10 至 15 分钟一班,并根据候
车乘客数量情况调整班次,确保乘客平均候车时间不应超过 10 分钟;夜
间(24:00-翌日 6:00)基本班次为 15 至 30 分钟一班,并根据候车乘
客数量情况调整班次,确保乘客平均候车时间不超过 20 分钟。
1.5 穿梭巴士的营运时间必须配合大桥的营运时间。
2.合同履行期限
从本合同签字之日起至营办商资格有效满后第 90 日止。
3.乙方的义务与权利
3.1 乙方的义务
3.1.1 乙方为联合体的,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以合营公司名义分别在三地提出商业注册申请,并在合理时间内完成有关注册手续。
3.1.2 乙方为联合体中标的,应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提交在内地注册的合营公司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保函总金额和有效期与原履约保函一致。
3.1.3 乙方应于港珠澳大桥正式开通之日前办理完毕首批巴士所有营运手续,完成投入服务前的准备工作,并提前 30 天向甲方申请进行投入营运前考核,经甲方考核合格后,于大桥正式开通之日开通运营,并按照其投标文件确定的车辆安排,结合市场需求分批投放其他运力。为确保乙方可以适时提供服务,甲方可以与乙方商讨在港珠澳大桥开通初期采用临时性安排。
3.1.4 乙方投入的营运巴士车型应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巴士车型一致。因客观原因需变更车型的,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变更车型。
3.1.5 乙方应按《招标文件》“第一篇”中“8.1 营办商要求”和乙
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服务水平为提供港珠澳大桥口岸穿梭巴士客运服务。
3.1.6 乙方应按要求定期向甲方报送巴士营运情况和有关统计报表。
3.1.7 乙方应遵守国家、粤港澳三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并自觉接受由三地政府组成的穿梭巴士运营监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3.1.8 营办商有效期满或被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在期满或被提前终止营办商资格之日起 15 日内向三地政府有关部门交回巴士营运牌证。
3.2 乙方的权利
3.2.1 乙方持本合同到粤港澳三地相关政府部门办理车辆登记、申领相关牌证和申请跨境巴士营运牌证等所有营运手续。
3.2.2 乙方按经粤港澳三地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票价标准向乘客收取票款。
3.2.3 如三地政府满意乙方提供的穿梭巴士服务,乙方营办商资格有
效期将满前,可向甲方申请对其营办商资格续期一次,续期最多为 5 年。
4.甲方的义务与权利
4.1 甲方的义务
4.1.1 协调三地政府相关部门对大桥三地口岸之间的运输进行监管,为乙方创造公平、公正的经营环境。
4.1.2 甲方应协调粤港澳三地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口岸预留地方以支持乙方穿梭巴士的运作,协调三地政府有关部门为乙方办理车辆登记和相关牌证等手续。
4.1.3 在营办商资格有效期内,甲方应监督乙方的客运服务质量和水平。
4.2 甲方的权利
4.2.1 甲方会同香港运输署和澳门交通事务局对乙方进行投入前考核,乙方投入前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乙方核发有关牌证。
4.2.2 三地政府在咨询过营办商后,可按营运情况及需要,在营办商资格有效期内提前 3 个月书面通知营办商,修订或增删上述营运条款。
4.2.3 当甲方认为乙方不能满足港珠澳大桥口岸穿梭巴士市场需求或乙方的服务水平达不到考核内容时,甲方可以取消其营办商资格或新增港珠澳大桥口岸穿梭巴士营办商。
5.乙方公司分立、合并与终止
5.1 公司分立的,本合同的营办商资格只能由分立后的1 家公司继承。继承营办商资格的公司的三地成员公司股权比例必须满足以下成员公司股权比例的基本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4 年第4号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 49%。如投标人的香港、澳门两方分别具有《CEPA 贸易服务协议》规定的“服务提供者”资格的,三地成员公司股权比例应与港珠澳大桥主体工程资本金出资比例(广东、香港、澳门三地出资比例分别约为 44.5%、42.9%、12.6%)保持一致。另一方面,如投标人的港方或澳方未具“服务提供者”资格,则不具上述资格的一方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 49%。如港澳两方均不具“服务提供者”资格,则两方的股份比例总和不得多于 49%。否则,甲方有权取消其营办商资格。
乙方应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本合同乙方的权力和义务由新营办商全部承担。
5.2 公司合并,合并后的公司应继承营办商资格的公司的三地成员公司股权比例必须符合成员公司股权比例的基本要求。否则,甲方有权取消其营办商资格。
乙方应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5.3 公司破产或提前终止经营的,应在停止营运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三地政府有关要求交回全部营运牌证。
6.合同的终止
6.1 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处理。
6.2 乙方提出提前终止合同的,应于计划终止合同日期至少提前 18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乙方按三地政府有关要求交回全部营运牌证,终止本合同。
6.4 因乙方的原因造成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其后果由xxxx。乙方履行本合同而投入的资产和人员,由乙方自行处理。
6.5 因三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或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必须提前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应于终止合同日期至少 6 个月前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时限终止营运并按三地政府有关要求交回全部相关营运牌证。
7.履约保证金
7.1 乙方应在本合同书签订之日,向甲方提交由乙方合营公司或其联合体成员公司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保函总金额为万元人民币,有效期为本合同期满 90 日后。
乙方以联合体名义中标的,乙方组成合营公司后,应以合营公司名义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提交合营公司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总金额和有效期与原履约保函一致。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收到合营公司的履约保函时,同时退回中标联合体的履约保函。
7.2 如乙方因违约被甲方收取违约金的,应在甲方收取违约金后 15天内向甲方提交新的履约保函,保函金额和有效期与原保函一致。甲方在收到乙方新保函的同时,将退回旧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