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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逐字逐句地认真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文件内容。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所有内容都与您的利益息息相关。如有任何疑问,敬请垂询。我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您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信息公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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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反洗钱工作,请您积极配合账户实名制开户、身份识别、风险等级调查等相关操作,杜绝洗钱犯罪,保护自身利益。
目 录
附件五 信达期货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申报的告知书 39
客户须知
一、客户须具备的开户条件
客户应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自然人开户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客户必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客户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客户须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
自然人开户的,必须由客户本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机构客户开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委托代理人开户的机构客户应当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
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应当遵守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各期货交易所关于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规定。
三、客户xxx的事项
(一)知晓期货交易风险
客户应当知晓从事期货交易具有风险,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二)知晓期货公司不得做获利保证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期货公司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三)知晓期货公司不得依据本合同接受客户的全权委
托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依据本合同
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
员依据本合同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全权委托指期货公司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四)知晓客户本人必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客户代理人是基于客户的授权,代表客户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客户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客户负责,客户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五)知晓从业人员资格公示网址
有关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xxx.xxxxxxxx.xxx)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
(六)知晓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存取的规定,应当确保将资金直接存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公告的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客户在期货公司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转账办理。
(七)知晓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结算信息的查询网址
客户可以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站(www.cfmm x.xxx 或 xxx.xxxxx.xx),了解有关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以及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结算信息。
(八)知晓应当妥善保管密码
客户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密码、资金密码、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密码及其他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的操作,客户必须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
(九)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异常交易、程序化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关于程序化交易的相关规定,如存在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报备情形,应及时告知甲方,由甲方向期货交易所报备。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及报备的相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经期货公司提醒、劝阻、制止无效时,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持仓限额、交易限额规定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合约与期权合
约的持仓限额、交易限额的有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可能被采取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一)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
客户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及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并遵守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开户、资金划拨、风险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参与连续交易是指客户在日盘收市后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或在连续交易期间买卖连续交易品种合约。
(十二)知晓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十三)知晓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客户账户被认定为休眠账户的,将被限制开新仓交易权限,如需转化为非休眠账户,应按照规定申请激活。
休眠账户是指截至休眠认定日,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认定日结算后客户权益在 1000 元以下(含 1000 元)四个条件的账户,以及其他符合休眠账户规定情形的账户。
(十四)知晓不得参与期货市场非法配资活动
客户应当知晓非法配资活动违反了期货市场有关开户管理、账户实名制、期货经纪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客户参与非法配资活动的,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五)知晓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不得利用期货账户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不得有逃税行为,知晓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义务,客户应积极配合期货公司开展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等。
客户存在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知晓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期货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各项要求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价。评价结果不构成对客户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客户的获利保证。客户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十七)知晓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国家关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和内容、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规定。
当客户出现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中所列信用风险情形时,客户同意期货公司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报送至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并同意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按照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使用和管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
客户具有查询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及对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提出异议的权利。
(十八)知晓外部交易软件接入的规定及相关事宜
期货公司严禁客户未经许可私自接入交易软件,否则期货公司有权限制客户交易权限,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承担。客户申请接入时,应按照期货公司要求提供资料并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经测试、审核通过接入后不得擅自变更软件、不得转让或出借、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禁止的行为,否则期货公司有权视情况采取限制接入、暂停接入、终止接入等措施或限制客户交易权限,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以上《客户须知》请乙方阅读,并在《信达期货有限公司特 别指定事项登记表》签署栏中予以抄写确认。
尊敬的客户: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本说明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您应当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理解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的全部交易规则,认识期货交易风险,自行承担交易结果。
您在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
方式,具有杠杆性,带有高度的风险。相对较小的市场波动,可能使您产生巨大亏损,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期权合约交易采取权利金和保证金的交易方式,如您购买期权合约可能没有任何收益,甚至损失全部投资;如您卖出期权合约,您可能发生巨额损失,这一损失可能远大于该期权的权利金,并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
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进行期货交易,如您账户的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三、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
业务规则,如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因市场行情波动剧烈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投资者缺乏投资兴趣、流动性的变化或其他因素给某些合约市场的流动性、有效性、持续性等带来不利影响时,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平仓。如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五、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六、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交易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授权可能会对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的交易和行权
(履约)进行一些限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暂停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交易,如果标的期货合约暂停交易,对应期权合约交易也将暂停交易。
七、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八、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期货交易中,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当日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依据。如您利用盘中即时回报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九、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交易所因故无法及时完成结算,您可能会承担一定的风险。
十、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交割等几种后果,您到时未平仓或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需要承担被强行平仓或交割违约的风险。
十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权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行权或期权到期放弃等几种后果,您应当熟知交易所期权平仓、行权的规则和程序,特别是有关实值期权到期自动行权,平值期权、虚值期权到期自动放弃的交易规则,妥善处理期权持仓。如您买入期权,行权应该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如您卖出期权,则需要按照交易所规则承担履约责任。行权或履约后,您将获得标的期货合约,同时应当承担标的期货合约的保证金责任。
十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套期保值”交易同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您应当充分了解到,进行买入临近到期深度虚值期权、提前行权、申请深度虚值期权行权等非理性操作所带来的风险。
十三、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未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将可能会影响您的期货保证金的安全性。
十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权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行权或期权到期放弃等几种后果,您应当熟知交易所期权平仓、行权的规则和程序,特别是有关实值期权(行权价格小于当日标的物结算价的看涨期权或行权价格大于当日标的物结算价的看跌期权)到期自动行权,平值期权(行权价格等于当日标的物的结算价的看涨期权或行权价格等于当日标的物的结算价的看跌期权)、虚值期权(行权价格大于当日标的物结算价的看涨期权或行权价格小于当日标的物结算价的看跌期权)到期自动放弃的交易规则,妥善处理
期权持仓。如您买入期权,行权应该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如您卖出期权,则需要按照交易所规则承担履约责任。行权或履约后,您将获得标的期货合约,同时应当承担标的期货合约的保证金责任。
十五、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利用互联网进行期货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一)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
(二)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等攻击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
(三)由于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等原因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及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
(四)由于您未充分了解期货交易及行情软件的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导致您对软件使用不当,造成决策和操作失误;
(五)您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期货公司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可能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六)如果您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七)您的密码失密或被盗用。
十六、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参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支付的与本合同、期货合约等相关
的款项涉及货币兑换的,您将承担汇率波动风险。
十七、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从事期货交易您应当承担的所有手续费和相关税费的明确解释。
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期货交易的所有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当全面了解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仅对自然人客户而言)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货交易。
以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请乙方阅读,并在《信达期货 有限公司特别指定事项登记表》签署栏中予以抄写确认。
甲方:信达期货有限公司 乙方:住所:浙江省xxxxxxxxxxx
xx 000 xxxxx 00-00 xxxxx:000000
客服热线:0000-000-000传真电话:0000-00000000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客户须知》,并充分揭示了期货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了解并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
第二条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第三条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乙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中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
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期货交易所规定对乙方进行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适当性评估,乙方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证明材料,通过甲方评估后方能进行期货合约交易或期权合约交易。乙方参与交易后不能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第四条 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或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开新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关闭乙方的交易权限。乙方在开户资料中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甲方更新,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甲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各期货交易所规则、甲方业务规则等相关文件,公开甲方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乙方查阅。乙方可以向甲方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对于乙方的询问甲方应当详细解释。
第七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义务对乙方的交易结果进行每日结算,乙方有义务逐日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代理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甲方不接受乙方的全权委托,并禁止所有工作人员接受乙方任何形式的全权委托,若乙方与甲方某个工作人员私下签订全权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其它口头协议或变相的全权委托协议,甲、乙双方视为乙方与甲方某个工作人员间的个人行为而非其职务行为,对其出现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九条 乙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乙方是机构客户的,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
第十条 甲方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乙方可以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站 (xxx.xxxxx.xxx xxxx.xxxxx.xx)查询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第十一条 乙方的出入金通过其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与期货公司在同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乙方存入甲方期货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不计付利息。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有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乙方交存保证金;
(三)为乙方交存权利金;
(四)为乙方支付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五)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六)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乙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甲方应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
第十五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甲方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乙方开仓。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或者拒绝乙方开仓的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对乙方期货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为保障乙方保证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报送乙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乙方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书面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
各期货交易所及甲方的相关规定。
乙方通过互联网下达期货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者通过甲方局域网络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简称网上交易。
第十九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以自己的交易账号(即资金账号)、交易所交易编码、交易密码等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乙方同意,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乙方交易的正常进行,甲方为乙方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当乙方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改作电话方式或书面方式下单。
第二十二条 乙方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应当以与甲方在《信达期货有限公司特别指定事项登记表》等中约定的身份认证方式为准。通过甲方身份认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
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甲方的录音记录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乙方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并由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及/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为确保安全,乙方应当在首次启用期货交易相关密码后更改初始密码,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本人的密码。通过密码验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乙方下达的期货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
(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等内容。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乙方则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第二十七条 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交易过程中,乙方对交易结果及相关事项向甲方提出异议的,甲方应当及时核实。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后,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均应在当日结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
乙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甲方可以不对乙方发出
交易结算报告,除非乙方特别要求。
第三十条 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双方同意利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
甲方应在每日结算以后,及时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乙方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接收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均同意,只要甲方将乙方的交易结算单、追加保证金通知等通知发送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即视为甲方履行了对乙方约定的通知义务,而不论乙方是否及时登录、是否及时浏览、是否及时查询、是否及时接收,乙方应当自行承担因其未及时登录、浏览、查询或接收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第三十二条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或 xxx.xxxxx.xx,乙方可通过该网址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乙方登录查询系统的用户名及乙方登录查询系统的初始密码由甲方工作人员以短信或电话等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应遵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有关规定,及时修改初始密码。
第三十三条 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只保存最近 6个月的交易者交易结算信息;在乙方销户以后,查询系统也会相应取消对乙方的查询服务,因此,乙方应及时将接收到的结算报告或通知书打印或者下载保存。
如果甲、乙双方对交易结果报告或通知事项是否发送,以及对交易结果报告或通知事项的内容或发送时间存在争议,甲乙双方同意:均以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中存档记录为准。
第三十四条 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与甲方采用的交易结算系统不同,甲方着重提示乙方应注意二者在格式、公式、概念上的区别,以免对交易账户的状况产生误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除采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外,同时,甲方采用自助交易系统向乙方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
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与异常交易监控相关的通知或监管决定等文件可通过电话、短信或书面等其中的一项向乙方发出通知事项。
如监控中心查询与甲方交易系统查询两种通知方式均出现故障时,甲方可按合同预留的联系方式,采用录音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其中的一项向乙方发出通知事项。
第三十六条 甲方对乙方发出的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结算单、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交易进行中发出的风险警示、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除第三十五条规定外,乙方同意甲方还可以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手机短信、交易系统信息提示、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等任意方式发出通知。甲方以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发送通知的,即视为甲方已切实履行了其通知义务,通知的发送以甲方的发送记录为准。如乙方因非甲方原因无法或者未能收到通知的,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七条 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 30 分钟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乙方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的,甲方应及时补发。
乙方在交易日开市前 30 分钟未对前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异议应由乙方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传真或当面提交)向甲方提出,
甲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
第三十八条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向乙方发出除单独调整保证金之外的调整保证金通知:
(一)网站公告;
(二)营业场所公告;
(三)甲方提供的网上行情系统的提示信息。
第三十九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变更方负责。
第四十条 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
第四十一条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乙方的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四十二条 乙方同意当期货交易所因故无法及时向甲方提供结算结果时,甲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提供的当日结算数据对乙方进行结算,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的约定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并据此对乙方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乙方同意当期货交易所恢复正常结算后,甲方应当根据期货交易所发布的结算结果对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进行修正,涉及资金划转的乙方予以配合。
因上述情况导致乙方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与修正后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依据本条第一款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不予调整,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依法解决。
第四十三条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方式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
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 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甲方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四十五条 乙方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仓,以确保其保证金能够维持持仓头寸。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
第四十六条 根据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相关规定,乙方出现规定中的任何一项异常交易行为,经劝阻制止无效的,甲方在通知乙方后,有权在未经乙方允许的情况下采取限制出金、提高交易保证金比例、限制开新仓、限制可交易品种、强行平仓、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乙方自行承担所引起的一切后果。
第四十七条 甲方统一计算乙方期货账户内期货和期权未平仓合约的资金风险率,以可用资金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可用资金的计算方法为:
可用资金=客户权益-根据甲方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计算的持仓保证金(应当注意不同期权品种的保证金计算方式可能不同)
双方约定,交易过程中,可用资金按最新价计算,浮动盈利不计入可用资金;交易结束结算时,可用资金按当日结算价计算。
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
第四十八条 风险控制措施:
交易结束后的风险控制。当日结算后,乙方的可用资金<0 时,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含集合竞价)前及时足额追加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在下一交易日(含集合竞价时间)对乙方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0。
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在交易过程中,乙方应随时控制交易风险,确保可用资金≥0。按盘中最新价计算,当乙方的可用资金<0 时,乙方与甲方郑重约定:甲方以电话或短信方式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后,如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0,而不必征求乙方同意。
第四十九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的情况下,当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时,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对其超量部分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如乙方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交易日的持仓不符合交易所对交割月持仓的规定,乙方必须在当日 14:30 前及时处理,否则,甲方有权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交易日 14:30 后对不符合交割月规定部分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对于不符合交易所对自然人客户交割月持仓规定的,乙方必须在交易所规定的调整日 14:30 前及时处理,否则,甲方有权在最后调整日 14:30 后执行强平。
第五十条 在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要求和甲方相关规则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五十一条 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
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五十二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
第五十三条 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四条 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五条 甲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当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
(一)乙方提供的资料、证件失效或严重失实的;
(二)甲方认定乙方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乙方违反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监管规定的;
(三)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乙方发生符合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
(五)乙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
(六)甲方应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要求或者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在期货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有关交
割月份平仓和交割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现金交割、实物交割。
第五十八条 乙方进行或申请交割的,交割按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乙方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或甲方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的交割申请或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九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
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六十条 在期权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和行权(履约)。对于符合行权条件的期权,在买方提出行权时或按交易规则应进行行权的,乙方作为卖方有义务履行。
第六十一条 乙方作为期权买方申请行权的,应提前准备行权所需的资金(包括行权手续费和相应期货合约持仓的交易保证金等),并通过甲方向期货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甲方审核乙方资金是否充足,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向期货交易所申报乙方的行权申请。
期权到期日截止 15:15(甲方有权进行调整),乙方作为期权买方申请行权所需资金仍不足,则甲方有权代乙方放弃行权。对因乙方资金不足等原因造成行权失败的后果由xxxx。乙方作为期权卖方履约的,依照规定履约后,若出现保证金不足、持仓超限等情况的,应承担由此可能被强行平仓的后果。
第六十二条 乙方应该知晓,当乙方持有平值附近的期权持仓,
可能会由于结算价与收盘价差异,造成交易所自动处理结果与预期不一致。由此带来的损失,将由乙方承担。
第六十三条 乙方持有的期权未平仓合约因流动性、有效性、持续性等带来不利影响,甲方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乙方持有的未平仓期权合约平仓,甲方可通过询价方式获取报价进行强行平仓,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如强行平仓因市场原因未能成交的,乙方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第六十四条 行权通知、卖方履约的相关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期权业务规则执行。
第六十五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或套利头寸,应当按照期货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相应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甲方应当协助乙方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申请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的确定以期货交易所批准的为准。
第六十六条 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网站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服务。
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六十七条 甲方可以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有关期货交易的事项,甲方应予以解释。
第六十八条 乙方应当及时了解期货监管部门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并可要求甲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
第六十九条 乙方有权凭有效证件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记录,有
权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七十条 有关甲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xxx.xxxxxxxx.xxx)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便乙方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
第七十一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期货合约交易、交割和期权合约交易、行权(履约)的手续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双方约定标准执行。
遇新品种上市的,甲方以公司网站公告的方式将新品种手续费收取标准通知乙方,乙方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两 日内与甲方协商。乙方参与新品种交易的,视为同意甲方通知的手续费收取标准。
遇因期货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手续费收取标准,甲方相应调整手续费的,甲方应当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参与交易即视为同意该手续费收取标准。
第七十二条 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向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代付的
各项费用及税款。
第七十三条 x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乙方为机构客户的须加盖公章),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四条 x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
乙方发出,变更或补充协议于该协议发出即日生效。
第七十五条 除本合同第七十四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变更或者补充协议经甲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甲方公章,乙方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或补充协议优先适用。
第七十六条 x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第七十七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对已发生的交易无溯及力。
第七十八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 五个交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xxx在此期间内妥善处理持仓及资金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乙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七十九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行权(履约)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乙方撤销账户终止本合同的,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
第八十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应将乙方持仓和保证金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十一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八十二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三条 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或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生,或者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移动终端感染木马、病毒等,从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五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违约与侵权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或期货交易所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十六条 甲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办理乙方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交易者查询系统的相关事宜。
第八十七条 x合同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
第八十八条 甲乙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以及相关附件,其权利义务只涉及甲乙双方。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甲方工作人员的身份活动,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形式开展期货经纪业务
或其他活动。若因乙方过错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 x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议定。
第九十条 《客户须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术语定义》、《银期转账说明书》、《信达期货辅助委托方式增值服务软件使用说明》、《信达期货程序化交易或次席交易系统风险揭示书》、
《信达期货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申报的告知书》、《关于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的相关提醒》、《手续费收取标准》、《信达期货有限公司特别指定事项登记表》、《机构授权委托书》及甲乙双方在期货经纪业务存续过程中所签署的其他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十一条 x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信达期货有限公司 乙方资金账号:
授权签字: 乙方授权签字:
盖章 (机构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1. 持仓指客户开仓后尚没有平仓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
2. 交割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3. 交易指令指客户下达给期货公司的指令,期货合约交易指令一般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开平仓、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一般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交易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买卖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行权或放弃行权等内容。
4. 结算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买卖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5. 结算账户指客户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账户。
6. 开仓指客户新买入或新卖出一定数量的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
7. 连续交易指除日盘之外由期货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开展连续交易的期货合约由期货交易所另行规定。连续交易的交易日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
8. 平仓指期货客户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9. 期货保证金指客户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10. 期货保证金账户指期货公司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和管理客户保证金的专用存管账户。
11. 期货交易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12. 强行平仓指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或客户的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强行平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交易所对会员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二是期货公司对其客户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
13. 权益指客户期货账户中的资产总额,包括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以及未被合约占用的可用资金。
14. 日盘指期货交易所规定的相关期货合约在日间进行交易的时间。
15. 手续费指买卖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及期货合约交割、期权合约行权(履约)所支付的费用。
16. 套利是指利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之间的价差变化,在相关市场或相关
合约上进行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以期价差发生有利变化时同时将持有头寸平仓而获利的交易行为。
17. 套期保值指为了规避现货价格波动的风险,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与现货商品或资产相同或相关、数量相等或相当、方向相反、月份相同或相近的期货合约,从而在期货和现货两个市场之间建立盈亏冲抵机制,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一种交易方式。
18. 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本合同所称的期权合约标的物为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
19. 期权合约类型按照买方在行权时买卖期货合约权利的不同,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又称买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行权价格买入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又称卖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行权价格卖出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20. 期权合约根据期权合约行权价格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之间的关系,分为平值期权、实值期权和虚值期权。
平值期权是指期权的行权价格等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实值期权是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虚值期权是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
21. 期权到期日,是指期权合约买方能够行使权利的最后交易日。
22. 权利金,是指期权合约的市场价格,期权买方将权利金支付给期权卖方,以此获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
23. 行权,是指期权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物,或者按照规定的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美式期权的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欧式期权的买方只能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
放弃行权,是指期权合约到期,买方不行使权利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
24. 行权价格,是指期权合约规定的、在期权买方行权时合约标的的交易价格。
银期转账说明书
乙方自愿在甲方及相关银行开通银期转账业务,乙方需遵守以下说明条款:一、乙方在申请办理银期转账业务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期货交易协议
书、储蓄卡等资料,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资料都是真实完整的,如有虚假成分,乙方须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二、凡使用乙方密码并通过乙方的账户,进行的转账业务,均视为乙方的行为,其所产生的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对此不负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甲方郑重提醒乙方,务必在办妥银期转账手续后,立即设定资金密码,资金密码由乙方自行设定,乙方必须牢记资金密码并注意保密,同时应不定期进行修改。甲方无权对乙方的资金密码进行修改或查询。资金密码若有遗失、泄露,乙方须持本人身份证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及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乙方挂失后 24 小时以内及挂失前所发生的一切转账业务均由乙方承担后果。
四、凡因系统不可测因素或不可抗力(线路、电脑、电话故障等)造成的乙方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在系统发生故障时,甲方有权关闭银期转账系统,乙方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出入金。
五、开通银期转账业务后,乙方进行期货交易必须采用自助委托交易方式。六、乙方账户最低留存可用资金为壹仟零壹元,每天最多出金二十次,每天
出金上限原则上为 200 万元,如有变动,以公司网站通知为准。七、甲方有权对该说明条款作适时调整。
八、乙方使用银期转账之前须按《期货经纪合同》中的约定对结算账单进行查看并确认,乙方使用银期转账系统进行转账操作,即视为对前日结算账单的确认。
九、乙方应遵守银行及甲方对出入金的相关规定并按照银期转账的规定操作,否则甲方有权限制或终止乙方的银期转账使用权限。
十、甲方对本说明书条款和各项规定有解释权。
信达期货辅助委托方式增值服务软件使用说明
一、使用增值服务软件注意事项:
1、本说明所表述的辅助委托方式(增值服务软件)是指甲方在提供现有恒生网上委托程序服务的基础上,免费增添的下单方式,因此本说明是在本经纪合同基础上的特别附加。乙方选择使用辅助委托方式的应已开通网上交易功能,并遵守与甲方有关网上交易的相关约定。
2、乙方应详细阅读本文并充分认识到辅助委托方式除具有普通网上自助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所共有的风险外,还具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由于乙方电脑故障、手机故障以及互联网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行情数据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因为辅助委托方式是在乙方的电脑或手机上运行并执行的,因此,电脑、手机或互联网等发生故障而引起的行情中断、停顿、延迟、错误都可能会造成乙方无法下达委托、委托失败或下达错误的交易指令情形。若乙方的电脑设备、手机配置以及网络状况与选择的委托方式不相匹配,还会造成辅助委托方式无法委托或委托失败等不可预计的情形。
(3)如果乙方不具有一定的网上委托或手机下单经验,可能会因环境或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4)在交易所系统中,采用辅助委托下单方式下达的委托指令与普通的限价指令相同,因此即使正确地下达交易指令也不能确保所下达的交易指令成交。
(5)乙方在甲方营业场所使用的电脑、网络等软硬件设施,也有可能出现上述情况。
(6)系统故障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3、特别说明:乙方在使用系统前,应当认真了解各项功能和操作办法,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正确操作,以免误操作给乙方带来损失。
乙方自愿选择使用辅助委托方式,并承担本说明明示的可能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后果。
辅助委托方式仅是乙方所使用的下单方式之一,且是一种辅助下单方式,除此之外,
乙方还拥有多种其他下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甲方不承担由辅助委托方式导致乙方发生的任何损失。
二、目前已提供的增值服务项目、范围的定义
为更好的服务客户,甲方在与增值服务运营商协议的基础上,为乙方提供开通并使用辅助委托方式增值服务软件的机会,现已提供的有:
1、由大连文华财经资讯有限公司提供的“一键通”系统服务
该系统由大连文华财经资讯有限公司提供。本说明定义的“一键通”增值服务仅限于大连文华财经资讯有限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x.xx/】发布的说明文件为服务的标准,且以大连文华财经资讯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任何相关修订文件实施服务调整。
2、上海澎博财经资讯有限公司提供的“闪电手”系统服务
该系统由上海澎博财经资讯有限公司提供。本说明定义的“闪电手”增值服务仅限于上海澎博财经资讯有限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x/】发布的说明文件为服务的标准,且以上海澎博财经资讯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任何相关修订文件实施服务调整。
3、郑州易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易星”系统服务
该系统由郑州易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本说明定义的“易星”增值服务仅限于郑州易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发布的说明文件为服务的标准,且以郑州易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任何相关修订文件实施服务调整。
4、上海量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无限易”系统服务
该系统由上海量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本说明定义的“无限易”增值服务仅限于上海量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发布的说明文件为服务的标准,且以上海量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任何相关修订文件实施服务调整。
5、上海信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快期”系统服务
该系统由上海信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本说明定义的“快期”增值服务仅限于上海信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发布的说明文件为服务的标准,且以上海信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任何相关修订文件实施服务调整。
6、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资赢家”系统服务
该系统由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本说明定义的“投资赢家”增值服务仅限于信达期货有限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xx/】发布的说明文件为服务的标准,且以信达期货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任何相关修订文件实施服务调整。
7、浙江同花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同花顺期货通”系统服务
该系统由浙江同花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本说明定义的“同花顺期货通”增值服务仅限于浙江同花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_0xxxx0】发布的说明文件为服务的标准,且以浙江同花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任何相关修订文件修订文件实施服务调整。
8、上海澎博财经资讯有限公司提供的“信达期货赢+”系统服务
该系统由上海澎博财经资讯有限公司提供。本说明定义的“信达期货赢+”增值服务仅限于信达期货有限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xx】发布的说明文件为服务的标准,且以信达期货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任何相关修订文件修订文件实施服务调整。
将来甲方将根据客户需求以及增值服务软件商的许可情况,为乙方提供更多的便利下单软件,或者根据实际需要取消或更换成其他的增值服务软件,这些软件都以甲方网站上公布的正式下载地址和对该软件的说明文件为服务标准,乙方应自己选择使用,并对甲方撤销、更换此类软件不提出任何异议。
三、双方特别约定说明:
1、乙方使用辅助委托方式中凡使用乙方的网上交易资金账号、交易密码作出的任何委托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甲方不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任何后果。
2、乙方为开通辅助委托方式所下载和使用的软件必须是甲方指定站点和方式下载的。乙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根据辅助委托方式的运营情况采取系统维护等措施时,可能影响乙方辅助委托方式的正常使用。此等情况下,乙方应当通过其他交易方式进行委托、资讯。乙方不具备因此等原因影响交易而向甲方提起任何主张的权利,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甲方已向乙方明确提示:
乙方须仔细阅读本说明,并知晓自己作为“终端客户”的义务:尊重本说明所述产品/服务之版权及知识产权,不恶意下载、破坏、复制、传播甲方提供的增值服务软件;对于增值服务商方面提供的行情数据,不以各种形式复制、散布、出售、出版、广告、修改、转发。否则,乙方违背上述义务,引发的一切侵权责任皆由乙方承担。
五、在以下情况下,乙方使用说明中所述增值服务的权限终止:
(1)乙方书面提出取消增值业务;
(2)甲乙双方解除网上交易协议,或者乙方网上交易功能因故被关闭;
(3)辅助委托方式出现故障且无法修复;
(4)辅助委托方式供应商服务期满而终止提供服务;
(5)甲乙双方解除期货经纪合同;
(6)其他甲方认为需要终止或者关闭使用辅助委托方式的原因。
六、根据本说明中增值服务供应商的要求,甲方保留向乙方收取增值服务费的权利。七、本说明如有修改和变更,须经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说明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的附属文件与《期货经纪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未尽事项,参照《期货经纪合同》执行。
一键通/闪电手/易星/无限易/快期/投资赢家/同花顺期货通/信达期货赢+/通用委托交易系统是为方便交易而使用的一种委托方式,是现有交易方式的补充。
一键通/闪电手/易星/无限易/快期/投资赢家/同花顺期货通/信达期货赢+/通用委托交易系统的操作首先要求操作者具备一定的交易经验与基础,乙方向公司申请开通此项业务之前,需经过慎重考虑,同意使用该项交易系统方式,并自愿承担相应风险。
乙方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即表明已阅读并完全理解《信达期货辅助委托方式增值服务软件使用说明》,并自愿承担相应风险。
特此说明。
信达期货程序化交易或次席交易系统风险揭示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信达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您使用程序化交易或次席交易系统的有关风险,向您进行揭示如下:
一、程序化交易系统只是利用软件进行的自动化交易手段,次席交易系统为第三方软件供应商提供的交易系统,本公司对软件和系统的可靠性、准确性、安全性及盈亏率均不做任何形式的保证。您因使用程序化交易或次席交易系统产生的风险,均须由您自行承担。
二、您在使用程序化交易或次席交易系统之前,应细心研究并熟悉程序化交易或次席交易系统,熟悉其交易操作。
三、您选用程序化交易或次席交易系统后,本公司有权根据风险管理需要,暂停其他交易方式使用权限。应急情况下,您可致电应急下单电话进行应急交易平仓;或提前安装主席交易系统进行应急平仓。
四、任何交易软件和网上交易行为都可能存在风险。除本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向您揭示的风险外,程序化交易或次席交易系统还可能存在且不限于下列风险:
1、因您操作不当,可能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2、由于计算机故障以及互联网数据传输等原因,模型指令可能出现中断、停顿、延迟及数据错误,从而造成指令出错、失效及价格滑差等情况;
3、若与进行交易有关的电脑硬件设备配置、操作系统软件版本与程序化交易或次席交易系统使用的配置要求不相匹配,可能会造成无法给出提示信号或信号消失、操作系统不兼容等后果;
4、因交易过程由网络及设备硬件环境、技术条件、策略设计、交易所条件等组成,任何环节出现错误或疏忽都可能导致交易中产生损失;
5、“程序化交易模型”本质上是一种运算公式,在符合所设定参数、条件的情形出现时给出特定信号提示,也可能导致交易亏损;
6、利用“程序化交易模型”进行套利等交易,也可能会产生交易亏损。
五、由于指令和系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程序化交易或次席交易系统存在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如程序化交易或次席系统出现报单异常,在当日交易时间内可能无法解决;
2、部分程序交易系统所特有的指令类型,由于指令的复杂性,或由于理解错误,或因操作不当,或系统原因可能导致无法按照您的意愿和计划执行指令或达到执行目的。因此投资者须审慎应用,并持续保持对此类指令的关注并及时核对,但由此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3、次席交易系统和主席交易系统可能会因同时登陆导致账户资金、持仓等显示不同步,单独使用次席交易系统或重新登录交易账户将会正常显示,所有最终结果都以本公司发出的客户结算单为准。
六、您可通过本公司提供的程序化交易或次席交易系统进行相关交易,但因市场原因所导致指令无法成交等市场风险,由您自行承担。
七、交易结果以当日结算账单为准,您需每日根据《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核对确认当日交易结算账单数据,请及时登录监控中心 xxx.xxxxx.xxx 查询;对结算数据如有异议,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本公司提出,否则视同对交易结果的认可。
八、您进行程序化交易或次席交易系统时,应积极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安全措施,以防范电子化交易风险:1.及时维护电脑及互联网设备,妥善保管个人资料及相关密码,对初始密码及时变更并进行经常性修改;2.使用防病毒及防黑客产品,及时分析处理各种电脑提示信息;3.及时通过本公司提供的其他方式核对交易信息,准备备用交易委托方式。
您通过程序化交易或次席交易软件参与期货交易均应属于您独立做出的交易决策,其交易结果乃至程序化交易或次席交易软件所致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一旦您的行为影响到本公司期货交易系统正常运行,本公司有权在不事先告知您本人/单位的情况下对交易账户进行断开、关闭等操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若因程序化交易或次席交易系统、恶意操作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损失的,本公司有权进一步追究您的相关责任。
本《信达期货程序化交易或次席交易系统风险揭示书》无法揭示使用程序化交易或次席交易系统的所有风险,故您应在参与此类交易前进行充分熟悉和了解,并审慎评估,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交易。
附件五:
信达期货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申报的告知书
根据国内各期货交易所和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关于做好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工作的通知要求,您如果与其他期货账户之间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您应在开户的同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由我公司向交易所和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报备,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
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事实。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一)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 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三)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
(四)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六)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七)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工作要求
(一)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实际控制他人期货账户或被他人实际控制)的开户人应在签署经纪合同后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期货公司主动申报相关信息,并填写《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
(二)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开户人在实际控制关系发生变更时,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期货公司主动申报相关信息的变更情况。
(三)交易所对日常监控中发现的具有疑似实际控制关系且尚未申报的账户,将向开户人进行书面询问。
如相关开户人承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应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申报。
如相关开户人否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应提供相关材料,并签署《合规声明及承诺书》。交易所将对相关说明材料进行审核,对于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确不属于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所将对相关账户进行正常管理;对于事实、理由不充分的,交易所将相关账户列入重点监控名单。
(四)对于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但不如实申报相关信息、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报备工作的开户人,交易所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相关业务等措施。
(五)交易所关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和报备工作要求如有变动,以交易所最新通知和规定为准。
关于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的相关提醒
x个人客户非仅为中国税收居民,需填写《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军人、武装警察无需进行税收居民身份声明。若机构客户为消极非金融机构,机构授权人或者控制人需填写《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若机构客户非仅为中国税收居民,需填写《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1. 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 365 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 30 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 90 日的离境)的个人以及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2.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
3.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1)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由贸易或者其他实质经营活动产生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除外)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 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2)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可以产生上述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重 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可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确认;(3)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投资机构。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基金均可以构成消极非金融机构。
4.控制人是指对某一机构实施控制的个人。公司的控制人按照以下规则依次判定:
(1)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 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个人;
(2)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个人;
(3)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的控制人是拥有超过 25%合伙权益的个人;信托的控制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个人;基金的控制人是指拥有超过 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个人。
手续费收取标准
甲乙双方约定:
1.手续费收取标准在甲方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2.乙方如有调整相关手续费的需求,应及时联系甲方提出申请,自甲方批准之日起执行。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金及交易等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同意调整;
3.如遇交易所相关费用标准调整,甲方有权相应调整手续费;
4.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手续费、交割手续费、行权等最终费用以结算单为准。
甲方开户经办人: 甲方开户复核人:
日期: 年 月 日
2022 年第一次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