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x府為辦理「旗山區第五號排水治理工程(第二期)」需要,擬徵收坐落本市xxxxxx 000-00 xxxxx,持分面積
0.002300 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
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5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辦理「旗山區第五號排水治理工程(第二期)」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本市xxxxxx 000-00 xxxxx,持分面
積 0.002300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內之水溝用地,並已依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水利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4 款、
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及水利法第 82 條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府本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1. 本計畫係延續xxxxxxxxxxxx(xxx),xxxxxxxx排水系統續辦排水路整治。第二期改善計畫範圍含一工區(1k+430-1k+604)及二工區(2k+281- 2k+336),全長約 200 公尺,排水路流經永和、xx、竹峰里,本計畫擬徵收土地位於一工區內,一工區之用地範
圍北起民生橋,南至竹峰橋,西側臨住宅區,東側臨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及住宅區;二工區之用地範圍內均為公有土地,故無涉及用地取得。徵收計畫範圍內現況渠道蜿蜒致水流不順暢,護岸高度大多不足,且部分斷面未符合 10 年重現期距洪水量,使本地區如逢短時間內強降
雨或總累積雨量過大時,容易發生溢淹情形,103 年 7 月
麥德姆颱風更造成民生橋下游區域淹水深度達 30~50 公分,亟待進行排水路改善。為疏導水流、提升排水系統效率,本府爰依高雄市管區域排水旗山區第五號排水治理計畫改善方案,使用都市計畫水溝用地內土地,工程以截彎取直之方式劃設,並施作護岸工程,增加通洪斷面,渠
段計畫寬度約 12~16 公尺,本案計畫通水渠道寬度為 6公尺,即可達到 10 年重現期距,25 年重現期距洪水量不溢堤保護標準。
2. 本案工程總經費業經經濟部 109 年 4 月 22 日經授水字第
10920205350 號函核定辦理在案,由經濟部及本府按比例個別編列,所需經費已足敷支應。
3. 本案勘選土地皆為既有都市計畫規劃之水溝用地。
綜上所述,本工程用地範圍內土地皆為本案所需使用面積,徵收私有土地具合理關聯。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1. 本工程依據「xxxxxxxxxx-xxxxxx排水治理計畫」辦理,已重新審視都市計畫劃設之水溝用地,並考量原排水路周遭現況及工程整治實際所需土地,擬定本渠段工程用地範圍。計畫設計通水斷面渠寬 6 公尺,
僅需使用都市計畫水溝用地內之部分土地,即可達到工
程整治效益,使本排水路達 10 年重現期洪水量,25 年重現期洪水量不溢堤之防洪保護標準。
2. 本案徵收之私有土地為都市計畫劃設之水溝用地,案內渠段計畫寬度約 12~16 公尺,惟本案用地寬度僅需 6 公尺,並優先利用公有土地及未登錄地,所徵收私有土地已
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為使排水路達到前述區域排水防洪標準,已無法予以剔除,亦無法再縮減用地範圍寬度;又賸餘土地已無供水利使用需求,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因本工程之損失及未來土地利用之權益,業以 109 年 9 月
21 日高市水利字第 10938122000 號函請本府都市發展局
納入旗山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工程係以都市計畫之水溝用地辦理渠道改善,為現行第五號排水流經區域,工程將依都市計畫規劃拓寬渠道並截彎取直,完工後可疏導水流,提升排水順暢度,並改善旗山地區積淹水情形,故本案工程具急迫性。本案用地取得位置經勘選無其他可替代地區,已考量徵收最少面積之私人土地,故此為最佳方案。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工程屬永久性設施,為符合工程設計永續使用目的,並保障公共利益,評估應以取得工程範圍內土地所有權為宜,無其他取得方式可辦理,是以本案經評估後將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程序辦理,評估方式如下:
1. 設定地上權、租用:本案工程係屬永久使用性質,無法於
一定時間歸還原土地所有權人,考量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及為符合長期使用需要,採設定地上權或租用方式取得均不符工程設施永續使用之目的。
2. 聯合開發:本排水治理工程係為無償且永久性之公共設
施,非屬營利性質,本案水利事業之興闢並無金錢或其他收益可供分配,因此本案工程所需土地不適用聯合開發方式取得。
3. 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仍視土地所有權
人意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惟本案並無所有權人願意捐贈土地。
4. 公私有土地交換:依本府 109 年 6 月 20 日高市府都發開
字第 10933076500 號公告,本府 109 年度並無其他適當公有非公用土地可供交換,故本案所需土地無法以地易地方式取得。
5. 容積移轉:本案土地所有權人尚無人提出容積移轉申請。
6. 協議價購:本案工程範圍內共計 9 筆土地涉私有產權,土地所有權人共計 40 人。經協議結果,計有陳○○等 36名所有權人同意協議價購,總計價購土地筆數 9 筆(含 6筆私有地及 3 筆公私共有地,其中 1 筆私有地為部分價購,其餘 8 筆土地為全部價購),價購面積 0.017357 公頃(占私有地總持分面積 88.30%)。剩餘 1 筆未能以協議取得全部持分之土地,所有權人游○○、游○○、游○
○○等 3 人土地持分因債務關係設有查封登記且價購金額不足以清償債務,故無意願辦理塗銷;所有權人陳○○未能與本府達成協議。
綜上所述,本案無所有權人願意捐贈土地,另外,設定地上權或租用、聯合開發、捐贈、公私有地交換、容積移轉作業等方式,經評估未符合公共設施長期經營之目標,故無法採用。本府經綜合考量工程實際需要,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於申請徵收土地前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
議價購,惟尚餘 1 筆土地部分持分因前述原因協議價購
不成,爰依上開規定申請徵收。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渠段係依據都市計畫劃設水溝用地施作,惟因舊渠道
溝蜿蜒不利排水順暢,護岸高度大多不足,且部分通洪斷面未能滿足 10 年重現期距,逢颱風或豪大雨期間,延平一路附近、民生橋下游處經常發生積淹水情形,經調查低地路面積水深度最高可達 30~50 公分,故亟待藉由本工程改善上述淹水情事。本案用地取得位置無其他可替代
地區,有其興建之必要性。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 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1)本案擬徵收私有土地 1 筆,持分面積 0.002300 公頃,被
徵收土地所有權人計 4 人,目前使用情形大部分為雜樹林,工程範圍內無人設籍,並無人口居住及導致人口遷出問題,於里內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並無影響。
(2)本計畫鄰近旗山區永和里、瑞xx及竹峰里,依據旗山戶
政事務所統計資料,截至 109 年 7 月,永和里人口數 3,951人,瑞xx人口數 2,360 人,竹峰里人口數 1,858 人,影響人口數共計約 8,169 人。旗山區人口年齡結構:0-14 歲約占9.45%,15-64 歲約占68.62%,65 歲以上約占21.93%,工程完工後可使上開人口數(近 8,200 人)受益。
2. 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徵收範圍位於都市計畫劃設之水溝用地內,徵收土地上僅有雜樹林,無農作改良物。本案渠段經常受積淹水情況所苦,歷史淹水紀錄面積約 4 公頃,深度最深達
30~50 公分。計畫範圍周遭多為住宅區,工程完工後,將有助於提升排水路效能,減少水患帶來之損失,並增進當地居民生活品質。
3. 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1)本案工程完工後,將可改善本市旗山區永和里、瑞xx、竹峰里周遭地區水患問題及居民生活環境,並保護居民生命財產安全,對於弱勢族群生活型態影響乃屬正面提
升效果。
(2)計畫範圍內無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且無因徵收致無屋可居住或情境相同之弱勢族群。
4. 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1)本案工程施作時,將要求承包商將其機械使用所產生之噪音或廢氣控制於規定之標準範圍內,以降低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可能影響。
(2)本工程完工後,將有助於堤後居民生命財產保護及改善
周遭環境,對居民健康風險影響極低,故無需進行健康風險評估。
(二)經濟因素:
1. 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工程係為防洪工程興建之用,用地xx鄰近住宅區,工程完工後將可改善計畫範圍(民生橋至竹峰橋)周遭之積淹水情形,進而活絡鄰近地區產業與增加相關經濟產值,活絡地方發展,帶來土地增值等效益,將可望提高政府稅
收。
2. 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工程範圍內徵收土地係屬都市計畫範圍內之水溝用地,並無徵收農業用地,計畫xx為住宅區、機關及道路用地,非屬農業區,未對農業造成損失,徵收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樹林,並無農作改良物,故無糧食安全問題。
3. 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案用地係屬都市計畫範圍內之水溝用地,土地使用現況無商業用或生產型建築物,故無因徵收計畫所需輔導就業或轉業人口。反觀工程完工後,將改善本地區逢降雨量過大之積淹水問題,間接促進xx工商業發展,使商業行為更活絡,整體有助於提高就業人口。
4. 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
及負擔情形:
本案所需經費已列入經濟部核定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第 5 批次防洪綜合治理工程工作計畫」內,並依該計畫之特別預算下由經濟部及本府按比例個別編列,中央補助用地費新台幣 15,428,000 元,本府自籌用地費新台幣 9,062,000
元,所編預算足敷支應。
5. 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案土地為都市計畫內之水溝用地,計畫xx為住宅區、機關及道路用地,非屬農業區,且工程用地範圍內未徵收
農牧、林業及養殖用地,故對農林漁牧產業鏈不造成影響。
6. 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工程係依排水渠道位置及都市計畫所劃設之水溝用地規劃,工程用地範圍係為達防洪保護標準所需之最小限度範圍,同時兼顧土地利用完整性及民眾財產權之保障,促進堤後土地利用及開發,工程以外殘餘未使用之水溝用地業以 109 年 9 月 21 日高市水利字第 10938122000 號
函請本府都市發展局納入旗山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完工
後,除可減少當地淹水區域、提升防洪安全外,並可促進xx土地未來之利用價值。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工程施作採混凝土塊石護岸,並無大規模改變地形或破壞地表植被,對當地環境之衝擊甚小,並考量防洪安全與自然生態,促進水岸整體綠化景觀,對城鄉自然風貌帶來正面效益,並未導致城鄉自然風貌巨大改變。
2.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根據文獻記載及史蹟調查,本工程範圍內無涉及文化古蹟,未對文化古蹟造成改變,故無須檢具文化主管機關同意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規定之保存計畫。日後施工倘發現地下相關文化資產,將責成施工單位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計畫範圍周遭居民多以工商業為生,生活便利,工程施作過程不致造成居民生活不便,反因本計畫提升地區防洪安全,減少水患損失,當地居民生活環境及居住品質亦可一併獲得改善。
4. 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1)本計畫範圍xx多已開發為住宅區,範圍內並無公告之生態保護區,亦非環境敏感區,且護岸工程施作並不會阻斷水流,故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不致造成影響,長期而言將
改善xx居民生活條件,維持生態環境xx,促進土地利用發展,確保環境生活品質。
(2)依本府 109 年 9 月 14 日高市府環綜字第 10941465000 號
函示,本案尚未達「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14 條第 3 款第 5、6 目規定之情形,尚無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5. 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工程完工後將可減少旗山區永和里、瑞xx及竹峰里積淹水情形,以長期而言可改善當地xx居民生活條件,更可保障其財產及生命安全,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具正面效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
1. 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本工程完成後,將健全旗山區五號排水系統,使其達 25
年重現期洪水不溢堤之保護標準,並縮減淹水範圍及面
積,塑造當地優質生活環境,帶動地方經濟發展,以維護國土永續發展。
2. 永續指標: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整體計畫預計達成 4 項目標為:
(1) 改善淹水面積。
(2) 提升都市耐洪韌性。
(3) 災害預防及設施功能維持。
(4) 降低生態環境衝擊。
本工程完成改善後可減緩地區淹水情形外,亦可兼顧多目標如產業及生態等,且整體水環境改善後,將可提供本地區更優質之居住環境,更可提升城市競爭力與行政效率,營造社區地方永續發展。
3. 國土計畫:
本案係為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執行排水整治工程,能有效改善地區淹水情形,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升當地居民生活品質及復育優質水環境,降低天然災害對人民、國土之直接衝擊與影響,以維護國家之永續發展。
規劃設計係依 108 年 7 月 16 日公告「變更高雄市旗山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都市計畫圖重製)案」劃設水溝用地範圍內設置水利設施,符合國土計畫,有助旗山地區環境改善與發展正面效益。
(五)其他因素:
本計畫範圍內目前尚無鐵路、捷運、科學園區或工業區等之重大開發計畫,展望台灣整體水環境,仍將受到全球氣候變遷之衝擊,往後之開發計畫,應以影響地方發展甚鉅之防洪安全為最優先考量,故旗山區第五號排水治理工程(第二期)之整治係該區發展當務之急,其他相關計畫應配合辦理。
(六)綜合評估分析:本工程符合下列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1. 公益性:
本案排水工程完工後,可提高保障居民生命財產安全目標,保護人口數與土地面積多於徵收土地所影響的範圍,減少災害損失,提升土地利用價值,改善環境景觀,提升人民生活品質,促進水岸土地合理利用,促進區域均衡發展,提升水岸空間品質環境及土地使用率,創造具安全性之自然景觀環境。
(1) 社會因素:本案土地徵收範圍位於都市計畫劃設之水
溝用地內(以公有土地為主),目前現況為雜樹林,並無農作改良物,又計畫範圍(民生橋至竹峰橋)周遭逢颱風或豪大雨期間,經常發生積淹水情形,本案計畫可改善當地水患問題及周遭居民生活環境並保護其生命財產安全,對於弱勢族群生活型態影響乃屬正面提升效果,且工程施作時,將要求承包商將工程施
工期間所產生之噪音或廢氣控制於規定之標準範圍內,對居民健康風險影響極低。
(2) 經濟因素:本工程係為防洪工程興建之用,用地xx
鄰近住宅區,工程完工後將可改善計畫範圍(民生橋至竹峰橋)周遭之積淹水情形,進而活絡鄰近地區產業與增加相關經濟產值,所需經費已列入經濟部核定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第 5 批次防洪綜合治理工程工作
計畫」,並由該計畫之特別預算下配合籌款,所編預
算足敷支應。
(3) 文化及生態因素:徵收範圍xx多已開發為住宅區,且本護岸工程並不會阻斷水流,亦不影響水棲生物之生長與繁殖,長期而言改善xx居民生活,維持生態
環境xx,促進土地利用發展,確保環境生活品質。根據當地文獻記載及史蹟調查,本工區範圍並無文化古蹟或資產,無導致文化古蹟改變之虞。
(4) 永續發展因素:本工程改善完成,將健全排水系統,
達 25 年重現期洪水不溢堤之保護標準,縮減淹水範圍及面積,塑造當地優質生活環境,帶動地方經濟發展,提升都市耐洪韌性、災害預防及設施功能維持及
降低生態環境衝擊。以維護國土永續發展。
(5) 公益性分析:
A. 工程施作完成可保障旗山區永和、xx、竹峰里等鄰
近區域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B. 保護人口數約 8,169 人多於徵收土地所影響人數 4 人。
C. 保護聚落面積大於案內徵收土地所影響範圍
(0.002300 公頃)。
D. 改善第五號排水(1K+430-1K+604)環境景觀,提升人民生活品質及河岸空間品質環境。
E. 減少洪患造成之損失,提升土地利用價值。
2. 必要性:
本渠段係依據都市計畫劃設水溝用地施作,因舊渠道溝蜿蜒不利排水順暢,護岸高度大多不足,且部分通洪斷面未能滿足 10 年重現期距,逢颱風或豪大雨期間,延平一路附近、民生橋下游處經常發生積淹水情形,故亟待藉由本工程改善上述淹水情事。其中旗山區第五號排水治理工程(第一期)(位置:0K+000~1K+150)已於 107 年 12月完工;爰為疏導五號排水水流,賡續興辦第二期工程,依都市計畫規劃針對本案渠段進行截彎取直,實際提升排水順暢度,提高排水效率,增加通洪斷面及拓寬渠道寬度至 6 公尺,使排水路滿足區域防洪保護標準。工程完竣後,將能擴大排水路蓄水量、減輕排水負擔,並可降低旗山地區水患風險,保障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故本工程有其徵收之迫切性及必要性。
3. 適當性:
本工程保護標準係以能滿足 10 年重現期距洪水量且 25
年洪水位不溢堤為原則辦理規劃設計施工,案內所使用土地均為排水治理工程所必須,用地範圍勘選經考量土地現況、計畫對於居民生活之影響,對土地所有權人損害已降至最低,且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文化古蹟及生態環境,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工程完竣後可改善旗山地區淹水情形,保障xx人民生命安全及財產權,並減少洪患造成之損失。長期而言可提升本地區xx居民生活條件,有益於社會整體環境發展,故顯無損害與利益失衡之情形,本案應具有適當性。
4. 合法性:
(1)本案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規定召開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作日後興辦事業計畫之依據;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辦理協議價購會,協議不成爰依規定申請徵收。
(2)本工程係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4 款、都市計畫法
第 48 條及水利法第 82 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故具有合法性。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土地使用現狀:工程範圍內土地大部分為空置,零星土地上有種植農作改良物、雜樹林及未合法建築改良物。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用地範圍內之土地改良物含零星農作改良物及未合法建築改良物,均與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以協議價購取得。
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無。本府委由大有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依「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及救濟自治條例」、「高雄市農作改良物及畜產遷移補償費查估標準」查估金額,並與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取得,故無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x工程範圍位於都市計畫水溝用地,北起民生橋,南至竹峰橋,西側臨住宅區,東側臨機關用地(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及住宅區。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本計畫徵收土地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故無須維護措施。日後施工倘發現地下相關文化資產,將責成施工單位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9 年 5 月 26 日、109 年 7 月 13 日將舉辦第 1 場、
第 2 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本府、旗山區公所及旗山區永和里、竹峰里及瑞xx辦公處等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
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政府公報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於 109 年 6 月 5 日、109 年 7 月 23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政府公報文件影本
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及二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9 年 6 月
23 日及 109 年 8 月 3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本府、旗山區公所及旗山區永和里、竹峰里及瑞xx辦公處等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
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已於 109 年 7 月 23 日第 2 場公聽會針對 109 年 6 月 5 日
第 1 場公聽會、109 年 7 月 23 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
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 109 年 6 月 23 日高
市府水利字第 10935499100 號函、109 年 8 月 3 日高市府
水利字第 10936909300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本府前於 109 年 5 月 27 日以高市水利字第 10934983100 號
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 109 年 6 月 2 日假本市旗
山區公所與本府試行協議,續以 109 年 8 月 10 日高市府水
利字第 10936979600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用地
取得協議價購會議,於 109 年 8 月 17 日假本市旗山區公所
與所有權人協議;另本府以 109 年 9 月 15 日高市府水利字
第 10938196600 號函再次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若
有意願者於 109 年 9 月 25 日前出具協議價購同意書予本府,詳如協議通知及協議價購會議紀錄影本。
(二)本案協議價購價格係本府委由大有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進行估價,並出具報告書 予 x 府 , 經 本 府 簽 奉 核 定 以 市 價 每 平 方 公 尺 30,000~35,000 元為協議價格;土地改良物部分,本府亦委由大有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依據「高雄市舉辦公
共工程拆遷補償及救濟自治條例」查估,以「高雄市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核算補償金額後出具查估成果予本府,經本府綜合評估後核定。經核定後,本府以 109
年 8 月 10 日高市府水利字第 10936979600 號開會通知單
併協議價購資料(含本工程用地協議價購會議說明資料、價格形成文件、用地價購清冊、協議價購同意書、協議價購契約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所有權人應備之證明文件、土地徵收條例第 26、30 條至第 36 條之規定、xx意見書)寄予土地所有權人,並於開會時確實與所有權人協議。
(三)本案於申請徵收前,已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併前
開會通知單,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召開協議價購會前,本府即向戶政、稅捐機關查詢案內所有權人戶籍、稅籍地址,並依土地登記簿所載地址及戶籍、稅籍地址以 109 年 8 月 10 日高市府水利字第 10936979600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所有權人協議,案內所有權人均已合法送
達。其中,xxx等 4 名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期限內提出之xx意見,本府均以專函回復,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四)本案工程範圍內共計 9 筆土地涉私有產權,土地所有權人
共計 40 人。經本府與所有權人多次電話交涉,並協同地方里長、議員親自拜訪所有權人協議結果,計有xxx等 36人同意依協議價購價格辦理協議價購,總計價購土地筆數 9 筆(含 6 筆私有地及 3 筆公私共有地,其中 1 筆私有地
為部分價購,其餘8 筆土地為全部價購),價購面積0.017357
公頃(占私有地總持分面積 88.30%);土地改良物則全部協議價購成功。剩餘 1 筆未能以協議取得全部持分之土地,所有權共有人數總計 21 人,其中游○○已死亡,經向戶政查明其繼承人地址,並依該址寄發通知協議價購及給予x
x意見機會,且均已合法送達,其繼承人均同意協議價購。另游○○、游○○、游○○○等 3 人土地持分因債務關係設有查封登記且價購金額不足以清償債務,故無意願辦理塗銷;所有權人陳○○未能與本府達成協議。又因徵收補償市價與協議市價有價格落差,本府為確保所有權人之權益及減少強制徵收所引起之民怨,遂以 109 年 9 月 15 日高
市府水利字第 10938196600 號函再次通知旗山段 184-25 地
號之土地持分共有人與本府協議價購之意願,惟游○○、游○○、游○○○、x○○等 4 人於期限內仍無意願協議價購,基於工程需要,本府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
理徵收作業。詳如協議通知及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十三、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附徵收土地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案內無原住民土地。
十六、安置計畫
無,本案工程無徵收建築改良物,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
之 1 規定須安置情形,故無需向社會單位查詢及訂定安置計畫。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本案渠段現況蜿蜒,水流不順暢,護岸高度大多不足且部分斷面未能滿足 10 年重現期距洪水量,使當地每逢颱風、豪大雨等降雨量過大時,常因洪水溢堤造成地區淹水問題,亟需進行排水路整治。透過本計畫進行排水路截彎取直、拓寬,並增加通洪斷面,以暢通旗山區第五號排水系統之水流,完善本排水系統之防洪功能,藉以
解決當地每逢暴雨來襲便經常面臨水患之情形,整體有助於改善當地居住環境品質,並保障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預定 110 年 2 月開工,113 年 6 月完工。
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 501,400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 501,400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 0 元。
(四)遷移費金額: 0 元。
(五)其他補償費: 0 元。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 24,490,000 元。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
1. 本案所需經費已列入經濟部核定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第5 批次防洪綜合治理工程工作計畫」內,所需經費由經濟部與本府按比例個別編列預算支應,總經費新台幣 45,090,000 元整
(含中央補助工程費 20,600,000 元整,中央補助用地費新台
幣 15,428,000 元整,本府自籌用地費新台幣 9,062,000 元整
),所編預算足敷支應。
2. 本工程用地由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市價,詳如后附109 年7 月15 日高市地政價字第10932377700號函影本。
需用土地人: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市長 xxx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