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宣佈,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交易時段結束後,興勝(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與賣方訂立第二份補充協議,據此,(i)雙方同意將協議之限期日延長至二零一 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及(ii)如於成交日目標仍存在未清償的股東貸款或董事貸款,興勝需獲得無條件豁免所有目標之股東貸款或董事貸款之書面承諾,或賣方以港幣1元轉讓該 貸款給興勝的轉讓契據。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會就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非常重大收購事項之第二份補充協議及
進一步延遲寄發通函
董事會宣佈,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交易時段結束後,興勝(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與賣方訂立第二份補充協議,據此,(i)雙方同意將協議之限期日延長至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及(ii)如於成交日目標仍存在未清償的股東貸款或董事貸款,興勝需獲得無條件豁免所有目標之股東貸款或董事貸款之書面承諾,或賣方以港幣1元轉讓該貸款給興勝的轉讓契據。
由於本公司需要更多時間落實將載於通函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經擴大集團之債項聲明及足夠營運資金聲明,本公司預期通函寄發時間將由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進一步延遲至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或之前。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八日及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八日有關(其中包括)收購於xxxxxxxxxxxxxx及港口業務之公佈(「該等公佈」),及日期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日有關延遲寄發通函的公佈(「延遲公佈」)。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佈所用之詞彙與該等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第二份補充協議
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興勝(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與賣方訂立第二份補充協議(「第二份補充協議」)以修訂協議(經補充協議修訂)之條款。
根據協議(經補充協議修訂),倘條件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賣方與買方可能協定之其他日期)或之前仍未達成(或由買方向賣方發出書面通知而豁免),則除任何一方因先前違反有關條款而須向另一方承擔之責任外,協議(經補充協議修訂)及其所載之一切條文均失效及無效,且再無任何效力。
根據第二份補充協議,雙方同意協議之限期日延長至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完成之先決條件為目標已償還任何股東貸款、董事貸款及第三方貸款(如有)。根據第二份補充協議,如於成交日目標仍存在未清償的股東貸款或董事貸款,興勝需獲得無條件豁免所有目標之股東貸款或董事貸款之書面承諾,或賣方以港幣1元轉讓該貸款給興勝的轉讓契據。
除上文披露者外,協議(經補充協議修訂)之一切其他條款將維持不變。
進一步延遲寄發通函
正如延遲公佈所述,一份載有包括收購事項之詳情及召開股東特別大會通告之通函(「通函」)將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以前寄發予各股東。
由於本公司需要更多時間落實將載於通函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經擴大集團之債項聲明及足夠營運資金聲明,本公司預期通函寄發時間將由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進一步延遲至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或之前。
承董事會命
必美宜集團有限公司
主席
xxx
香港,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於本公佈日期,董事會成員包括執行董事xxx先生、xxxxx、xxxxx、xxxxx及xxx先生;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xxx先生、xxx先生及xxxxx。
* 僅供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