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原农险黑龙江省商业性生猪期货价格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是从事生猪养殖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标的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生猪”):
(一)养殖品种为杜洛克、长白、大xx三元杂交系或经过国家审定的配套系,适应当地自然生态环境条件;
(二)饲养管理规范,保险标的识别清楚,生产管理档案记录齐全;
(三)养殖场地符合当地生猪养殖规划布局和环保要求,并通过环评;
(四)防疫设施齐全,达到当地畜牧部门防疫要求,取得防疫合格证;
(五)除另有约定外,养殖场年出栏育肥猪需在 500 头(含)以上。第五条 下列生猪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养殖场地处在蓄洪、行洪区内或政府明确规定的限养禁养区域;
(二)养殖场地及生产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三)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原因造成保险生猪的实际价格低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实际价格:除另有约定外,实际价格为约定生猪期货合约,在保险期间内每个交易日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期货合约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价格:保险价格为约定生猪期货合约在指定交易日期的入场价格。除另有约定外,交易日期与保险期间的起始日期保持一致。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生猪期货价格均指大连商品交易所生猪基准交割品的价格,生猪期货合约交易收盘价数据以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的数据为准。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地震、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原因造成的生猪死亡的损失;
(二)现货实际销售或交割的价格损失;
(三)任何原因造成的生猪无法销售或交割,无人收购的损失。
第九条 x保险条款其他条目中约定的不承担、免除或减少保险责任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x保险合同的每头保险金额参照约定的保险价格和约定重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头保险金额(元)=保险价格(元/公斤)×约定重量(公斤)保险金额(元)=每头保险金额(元)×保险数量(头)
约定重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参考生猪期货合约的现货交割标准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数量以保险xxx的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保险生猪达到生猪期货合约现货交割标准的出栏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在保险责任期间结束后,保险人应将该时间段内各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及其他相关数据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当该时间段内各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低于预期价格时,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提供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办理索赔手续。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生猪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索赔申请,以及保险人要求的其他材料或证明。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生猪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生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保险价格-实际价格)×每头约定重量×保险数量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x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二十八条 x保险合同涉及以下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