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及格式(GF-2012-0202)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 嵊州市浦口街道”污水零直排”建设项目监理
委 托 人: 嵊州市浦口街道办事处
监 理 人: 浙江德稻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同条款及格式(GF-2012-0202)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嵊州市浦口街道办事处 监理人(全称):浙江德稻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嵊州市浦口街道”污水零直排”建设项目监理 ;
2.工程地点:嵊州市浦口街道;
3.工程规模:对嵊州市浦口街道“污水零直排”建设建设工程及其它附属、配套工程等施工全过程全方位监理及缺陷责任期监理等。
监理内容:对嵊州市浦口街道“污水零直排”建设建设工程及其它附属、配套工程等施工全过程全方位监理及缺陷责任期监理等。
4. 本项目概算总投资为 18088.83 万元(建安工程费 15958 万元)。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x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xxx ,身份证号码: 330521198207214228 ,注册号: 33009907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贰xxx万零壹佰贰拾玖元整 (¥ 2090129 元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结束。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2021 年 7 月 22 日。
2. 订立地点: 嵊州市浦口街道 。
3. 本合同一式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贰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浙江德稻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住所: xxxxxxxxxx 0 x 住所: xxxxxxxxxxxxxx 00 x
xxxx: 000000 xxxx: 000000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嵊州农商银行浦口支行 开户银行: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鹿山支行 账号: 000000000000000 账号: 000000000000000
电话: 0000-00000000 电话: 0000-0000000
传真: 0575-83275888 传真: 0572-8076464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 A、附录 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
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 A 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
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 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7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
提前 7 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28 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 7 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 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 28天。
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
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
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 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 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 4.1 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 5.3 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 28 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 14 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 14 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
4.2.3 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xx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x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 A、附录 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工程施工前后阶段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理服务:1、施工质量控制; 2、施工进度控制;3、施工造价控制;4、施工安全控制;5、协同业主处理工程变更、无信息价材料市场考察、索赔和违约事宜;6、审查承包商材料采购清单,检查工程使用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品牌、规格、质量与数量。督促承包商编制材料的供需计划,协助招标人安排甲供材料的供应计划 ;7、其他与本工程监理业务有关的事宜。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一)设计方面
1、核查并签发施工图,发现问题向委托人反应,重大问题向委托人做专题报告。
2、主持或与委托人联合主持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编写会议纪要。
3、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4、审核承包人对施工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
5、其他相关业务。 (二)采购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采购招标。
2、协助委托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3、按照设备采购合同的规定或依照建设单位确认的样板(/样品)采购,设备在进场前,监理单位对照或见证取样组织验收,并督促落实;
4、检查安装设备的建筑工程是否符合设备安装的尺寸标准、水平标准、减震标准、紧固标准、设备传动标准、物流标准以及生产组织及生产流程优化标准等;拆箱检查设备是否与采购清单一致,是否完好,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审查设备安装承包的项目管理组织、
人力设备、技术条件及工器具;审查设备承包单位的设备安装组织方案、技术方案、进度计划、操作规程和质量管理体系;组织业主、工程设计单位和设备安装承包单位会审设备安装施工图及技术资料;跟踪检查设备安装过程,检查设备安装的施工工艺、技术规范、质量水平是否达到安装合同的要求和国家标准,设备安装是否到达安装合同的要求,设备安装的工作量是否达到国家的定额标准;对设备安装过程中出现的技术、工艺和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检查并验收设备安装的阶段性成果,对其技术及质量进行评定并签字,对进度及工作量、试运行情况等进行审核并签字。
5、其他相关业务。 (三)施工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并报委托人批准。
3、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
4、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划;审核工艺试验成果等。
6、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查承包人的实验室条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复核承包人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事故。
8、资金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处理工程变更。
9、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检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10、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11、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查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12、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合同期
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
13、监督承包人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14、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15、其他相关工作。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法规: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或专业部门)部门规章及浙江省、嵊州市相关的法律、法规。
2、经上级有关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批复、概预算书、建设计划、设计施工图纸和地质勘察报告等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3、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工程设计、建筑安装技术标准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
准;
4、工程招投标文件及有关答疑、补充资料;
5、现行的概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取费标准及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办法;
6、依法成立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施工合同)和协议;
7、依法订立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或协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合同及文件。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 。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执行。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需请示委托人后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
—2013 )执行。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开工后一周内,提供监理规划一份,每月 25 日前提交当月监理月报一份,按委托人要求定期提交监理总结。
此外监理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一下信息和文件:
(一)定期的信息文件——监理月报监理月报的主要内容:
1、项目概述:包括项目位置、项目主要特征及合同情况简介。
2、大事记。
3、工程进度与形象面貌。
4、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5、质量控制:包括质量评定、质量分析、质量事故处理等情况。
6、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合同变更、索赔和违约等。
7、现场会议和往来信函:包括会议记录、往来信函。
8、监理工作:包括监理组织框图、资源投入、重要监理活动、图纸审查、发放、技术方案审查、工程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9、施工人情况:包括劳动力的动态、投入的设备、组织管理和存在的问题。
10、安全和环境保护。
11、进度款支付情况。
12、工程进展图片。
13、其他。
(二)不定期的监理工作报告
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工程变更的建议。
2、投资情况分析预测及资金、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投入的建议。
3、工程进度预测分析报告。
(三)日常监理文件
1、监理日记及施工大事记。
2、施工计划批复文件。
3、施工措施批复文件。
4、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5、进度款支付确认文件。
6、索赔受理、调查及处理文件。
7、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8、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四)文件报送份数:根据招标人的需要另定。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 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委托人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15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双方约定时间当面移交。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14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监理单位违约情形包括:
1、监理单位未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由单方解除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监理单位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未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未按照规范程序进行监理;未按照正确数据进行判断而向施工单位及其他合同当事人发出错误指令;未能及时发出相关指令,导致工程实施进程发生重大错误或混乱;发出错误指令,导致工程受到损失等。
3、如施工现场管理出现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监理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应赔偿建设单位因此而蒙受的损失;监理单位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或按照建设单位要求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若因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工程实际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违约赔偿
1、监理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建设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由于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设备安装等负有控制、协调、监督的责任,因此,监理单位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给工程造成实际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因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造成工程不必要、不合理变更,工程变更造价累计增加金额超过施工合同价 5%,扣除监理费的 15%,每增加 1 个点,扣除监理费的 5%,直至扣除至监理费的 30%。
4.1.1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 / ,汇率为: / 。
5.3 支付酬金
1、最终监理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1.0(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1.0(专业调整系数 ) ×1.0(高程调整系数) ×(1-中标下浮率)
注:最终结算监理费收费基价按审计审定施工结算审定造价为计费额计算。
其中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监理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施工监理服务费基价根据《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 号)计算)
政府投资项目变更按《嵊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嵊政办【2015】55 号)规定执行。
2、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监理进度款支付按工程施工进度款经跟踪审计审定金额同比例支付,即按季度支付同比例合同监理费的 70%,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支付至工程完工部分经跟踪审计审定金额同比例监理费的 80%;竣工结算经审定后支付至结算监理费的 98.5%,余款 1.5%待缺陷责任期满复验合格后支付(不计息)。
计算式如下:
每期进度款(按季度)=工程进度款经跟踪审计审定的金额*中标单位投标监理费率
*0.7
工程完工验收支付至:工程各期进度款经跟踪审计审定的金额之和*中标单位投标监
理费率*0.8
工程结算经审定后支付至:工程结算建安费*中标单位监理费率*0.985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 14 日内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无论工期延期或其他任何原因,本工程一律不追加工程监理费。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x合同生效条件: 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合同备案 。
6.2 变更 /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x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当地行政主管部门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嵊州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8.6 保密
委托人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监理人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方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8 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9. 补充条款
1、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2%(在签订监理合同 10 天内由监理人支付给委托人),其中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它项目监理人员到位的保证金占合同履约保证金的 30%,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和建设进度控制等保证金占合同履约保证金的 30%,安全xx施工控制的保证金占合同履约保证金的 30%,廉政控制保证金占合同履约保证金的 10%,未达到控制目标的没收相应的保证金。
2、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与中标总监理工程师一致;施工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须与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到位的人员一致。若中标后,监理人要更换人员的,必须取得委托人的同意且更换人员的资格、经验不得低于原承诺到位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每更换一人次从监理费中扣罚 20000 元,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更换一人次从监理费中扣罚 10000 元,
监理员每更换一人次从履约保证金中扣罚 5000 元。总监理工程师、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每
月出勤在 22 天以上,休假或公出必须向委托方现场授权代表请假并征得同意。总监理工程
师、现场监理每少在一天罚款 1000 元,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出勤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不到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现场监理工程师,并对监理人作出相应的处罚。监理员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 28 天,每少一天扣 500 元(在进度付款中扣除)。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总监罚款 2000 元/天,现场监理和监理员罚款
1000 元/天,超过 3 天的,业主有权要求更换相关人员。
项目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施工方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五大员实施日考勤制,对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五大员到位达不到要求的,项目监理工程师应督促其到位,并按施工招标文件规定书面发出处理通知书。项目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方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五大员不考勤或考勤不全或弄虚作假的,经委托方现场授权代表或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核实,按被委托方违约论处。每发生一次由被委托方支付业主 0.5 万元,在监理费支付时抵扣。
总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工程师负责对项目经理及施工班子成员实施考勤制度,对于项目经理到位率达不到要求的应督促项目经理及施工班子成员到位。
违背招标文件有关条款的承诺及监管不力造成的工程施工单位被新闻单位曝光或被质监站通报批评,每次扣罚 0.5 万元,在监理费支付时抵扣。
3、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属于本职工作,不予补偿。
4、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支付。
5、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员自行支付。
6、监理方应对所购设备安装时进行旁站。
7、监理需对工程进度款、设备购置款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完成的工程范围、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范围、单价审核、工程量审核、完成的进度比例等,并形成详细的审核报告。
8、监理费委托浙江德稻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开户银行:浙江嵊州农村合作
银行鹿山支行,开户帐号:201000145896589)收取。
嵊州市浦口街道”污水零直排”建设项目监理建设工程监理费用情况说明
x项目概算总投资为 18088.83 万元(本次招标建安工程费
15958 万元)。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市场调查及参照《建设工
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规定,暂定 15958 万元为本项目监理费
收费基数。
监理费计算公式如下:
计费额 | 收费基价 |
500 万元 | 16.5 万元 |
1000 万元 | 30.1 万元 |
3000 万元 | 78.1 万元 |
5000 万元 | 120.8 万元 |
8000 万元 | 181.0 万元 |
10000 万元 | 218.6 万元 |
20000 万元 | 393.4 万元 |
40000 万元 | 708.2 万元 |
监理费=【218.6+(393.4-218.6)/(20000-10000)*(15958-10000)】
*1.0 ( 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 专业调整系数)*1.0( 高程调整系数)=322.7458*1.0*1.0*1.0=322.75 万元。
招标控制价:322.75*0.7=225.93 万元风险控制价:322.75*0.6=193.65 万元
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A-2 设计阶段: 。
A-3 保修阶段: 。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
名称 | 数量 | 工作要求 | 提供时间 |
1. 工程技术人员 | |||
2. 辅助工作人员 | |||
3. 其他人员 |
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 数量 | 面积 | 提供时间 |
1. 办公用房 | |||
2. 生活用房 | |||
3. 试验用房 | |||
4. 样品用房 |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1. 工程立项文件 | |||
2. 工程勘察文件 | |||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 |||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 关合同 | |||
5. 施工许可文件 | |||
6. 其他文件 |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 数量 | 型号与规格 | 提供时间 |
1. 通讯设备 | |||
2. 办公设备 | |||
3. 交通工具 | |||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
附件一:
工程监理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嵊州市浦口街道”污水零直排”建设项目监理
工程项目地址: 嵊州市
建设单位(甲方): 嵊州市浦口街道办事处
监理单位(乙方): 浙江德稻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监理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监理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监理合同有
关的监理业务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在设计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
设备。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监理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x责任书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x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x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嵊州市浦口街道南二路 1 号 地址:xxxxxxxxxxxxxx 00 x
电 话: 0000-00000000 电话: 0000-0000000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xx)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