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甲方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开立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中国结算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中国结算的有关规 定。甲方可以使用其已开立的深市A 股证券账户(深 市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二十四条 在确保客户资金账户不出现透支的前提下,港股通交易应收资 金可用于内地证券市场买入交易的时间,应不早于相关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的对应交收日。乙方在港股通业务开展初期,采用“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T+3 日可用于境内交易,T+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