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甲方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开立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中国结算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中国结算的有关规 定。甲方可以使用其已开立的深市A 股证券账户(深 市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二十四条 在确保客户资金账户不出现透支的前提下,港股通交易应收资 金可用于内地证券市场买入交易的时间,应不早于相关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的对应交收日。乙方在港股通业务开展初期,采用“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T+3 日可用于境内交易,T+3...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
甲方(投资者或证券投资产品的管理人):
客户代码: 客户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相关安排的公告》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以下简称港股通)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本协议所指港股通特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甲方签署本协议仅可委托乙方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卖港股通标的证券。甲方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甲方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一)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相关安排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关于港股通的业务规则以及乙方向其提供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沪深通用)》等相关文件,甲方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资格,不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限制或不适合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用于港股通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三)甲方已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从事港股通交易的相关风险,并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和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四)甲方承诺遵守港股通交易的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规定,并承诺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五)甲方承诺,同意由中国结算代甲方名义持有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
(六)甲方知晓,乙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不能取代甲方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甲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七)甲方承诺,将遵循买者自负原则,不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为
由,拒绝承担港股通交易及交收责任;
(八)甲方承诺合规交易,理解、接受并配合乙方对其可能存在市场失当等异常交易行为时采取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示、要求签署合规交易承诺函、限制账户买入、暂停港股通交易权限、拒绝接受委托等,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九)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愿,并自愿承担虚假xx的一切后果。
第二x xxx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一)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是依照内地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已开通了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
(二)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港股通交易相关服务。
第二章 委托代理
第三条 双方同意,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提供以下服务:
(一)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二)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三)托管甲方买入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有价证券;
(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红利分派等名义持有人服务;
(五)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可以委托乙方进行的其他活动以及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第四条 甲方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开立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中国结算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甲方可以使用其已开立的深市A 股证券账户(深 市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甲方参与港股通交易前,还须通过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的资质审查。资质审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及港股通知识测试等。
第五条 甲xx开证券账户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甲方转托管证券份额,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方可卖出。
第六条 甲方存在当日有交易行为、当日有申报、有交易未完成交收或者深交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况的,甲方不得注销证券账户。
第七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其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乙方提供的其他行情服务,同样存在前述风险。
甲方应仅作为最终用户使用上述行情信息,未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联交所)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给任何机构或个人,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其他产品;联交所及其控股公司、该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等行情信息提供方,将尽力保证所提供上述行情信息的准确和可靠度,但不能确保其绝对准确
和可靠,亦不对因信息不准确或遗漏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第八条 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乙方实际开通港股通功能为准。乙方暂不对港股通交易提供电话委托及热键委托。
甲方应充分了解各种委托系统的操作方法,乙方对此有解答咨询的义务。第九条 甲方通过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委托交易方式下达的委托指令均以
乙方电脑记录资料为准。
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委托人(指甲方本人或经公证授权的授权代理人或机构合法授权代理人,下同)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委托单,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委托,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甲方在使用非柜台委托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乙方证券交易委托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因甲方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网上委托是指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向乙方网上委托系统下达委托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服务方式。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等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连接乙方委托系统的设备。
甲方进行网上委托时,只能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给甲方的软件,或甲方依照乙方指示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委托所产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可以书面方式约定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委托方式之外的其他委托方式,并约定该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身份验证方式等内容。
甲方应同时开通多种终端委托方式,当乙方某种委托系统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甲方可采用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第十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进行港股通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相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港股通交易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相关交易规则或本协议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 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及委托系统
使用方法,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及损失,与乙方无关,由甲 方自行承担。
甲方须在发出委托后及时查询回报情况,对无效委托应根据自身投资安排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xx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与乙方无关,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 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 指令(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甲方应承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
第十六条 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以中国结算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高于甲方委托卖出价格或者低于甲方委托买入价格的成交价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中国结算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十七条 甲方发现以下异常情形时,应立即通知乙方,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
(一)证券交易所已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二)甲方发现账户中资产余额、委托记录有异常;
(三)甲方发现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
(四)甲方发现其他影响其正常交易的异常情形。
第十八条 甲方可要求乙方为其提供买卖成交明细单。甲方可在乙方经营场所临柜查询和打印,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交易明细。双方另行通过书面方式约定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的,乙方应按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中国结算按照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香港结算”)的业务规则,与香港结算完成港股通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中国结算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组织完成。
第二十条 甲方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以中国结算名义存管在香港结算,并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联交所上市证券的持有人名册。
甲方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证券,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香港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因风球、黑色暴雨天气等原因,临时作出特殊交收安排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进行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发生破产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中国结算协助向香港结算追索,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第二十二条 甲方同意,对于甲方的港股通交易,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中国结算完成集中结算,并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港股通交易的结算,甲方不与中国结算发生结算关系。
甲乙双方、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生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的清算交收处理及违约处理。
第二十三条 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在交收日集中交收前,向甲方收取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应当向正常履行交收义务的甲方交付其应收的证券和资金。
第二十四条 在确保客户资金账户不出现透支的前提下,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可用于内地证券市场买入交易的时间,应不早于相关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的对应交收日。乙方在港股通业务开展初期,采用“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T+3 日可用于境内交易,T+3 日可取”的资金可用可取规则,但出现因香港市场延迟交收导致甲方资金不能按时交收等特殊情形时,甲方港股通应收资金的可用及可
取时间将根据其实际交收时间予以顺延。
乙方接到延迟交收通知后,有权对甲方拟用于内地证券市场买入的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进行限制。
乙方有权根据行业惯例或自身风控能力等情况的变化,对T 日应收资金可用规则进行调整,并在官方网站或分支机构营业现场进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 在清算交收处理过程中,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办理甲方与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之间的证券划付。
第二十六条 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中国结算违约的,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甲方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证券指定为暂不交付证券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置。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甲方出现证券交收违约的,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甲方。
第二十八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出于降低全市场资金成本的原因,中国结算可以依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将甲方每日净卖出证券向香港结算提交作为交收担保品。
第三章 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有权在其系统中预设一定比例的波动汇率参数,与中国结算公布的参考汇率共同形成甲方的日间交易参考汇率,甲方同意并接受以该汇率为基础冻结或释放其日间交易可用资金,并知晓该汇率与中国结算公布的参考汇率、日终清算汇率可能存在差异,甲方接受最终的清算交收结果。
在汇率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时,乙方有权随时调整乙方系统中预设的汇率参数,并通过公司网站或网上交易系统等方式揭示。
第三十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并同意按乙方规定标准在账户中预留部分资金由乙方进行日间冻结或按乙方规定比例在委托申报时冻结交易资金,以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
第三十一条 因系统使用费、佣金设置、汇率变动、延迟交收等导致甲方账户资金透支及乙方为确保清算交收顺利完成而进行的垫支,甲方应及时予以弥补偿还,乙方享有向甲方追缴的权利,甲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追偿。
第三十二条 甲方账户发生透支或因组合费收取形成负债的,应按乙方要求及时补足资金,乙方享有向甲方追缴的权利。甲方未能按要求及时补足资金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甲方账户采取禁止转托管、设置禁取资产等限制措施;
(二)参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违约结算参与人的相关规定,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甲方透支金额计收违约金。
(三)超过规定期限仍未补足资金的,乙方有权以甲方名义对甲方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予以处置,处置所得不足以弥补其透支产生的全部费用等款项,甲方 同意乙方以甲方名义对甲方证券账户内的其他证券予以处置。抵扣后有剩余的,乙方应当归还甲方;尚有不足的,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乙方处置甲方质押券及其他证券时,有权自主决定处置种类、数量、顺序、价格、方式、对手、时间等,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四)在完成债务追偿后,解除双方委托代理关系。
本条约定不具有排他性,不意味着乙方仅可采取本条约定的违约救济措施。乙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以及如何采取本条项下约定的救济措施,无 论何种情况,均不视为乙方放弃相应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照与乙方的约定交纳佣金及其他费用,其中印花税、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使用费、股份交收费和证券组合费由乙方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代为收取。
甲方若发生转托管,甲方应支付其在乙方托管期间发生的证券组合费。第三十四条 甲乙双方约定托管单元变更委托按柜台委托或乙方认可的其
他方式办理。在甲方港股通交易未完成交收之前或甲方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时,甲方不可以办理托管单元变更(整体转托管除外)。
第三十五条 甲方申请办理托管单元变更(整体转托管除外)时,乙方应提醒甲方,对于持有证券份额的基准日晚于转托管申报日的投票、境内申报截止日晚于转托管申报日的股利选择权申报及供配股认购申报,转出证券份额相应的投票和申报指令将作无效处理,甲方需在新托管单元重新申报。
甲方申请办理证券转托管时,乙方应检查甲方是否享有权益,如有,则应提醒甲方确认是否需要将权益一并转出,申报选择股利经确认的红利权、收购权除外。
第三十六条 甲方申请办理证券转托管时,乙方应提醒甲方知晓,以下情形不允许办理证券转托管:未完成交收的证券(当日日终交收到账的除外),冻结的证券、权益,分拆及合并业务临时代码额度换算期间的原证券代码,申报选择股利经确认的红利权,收购权,股利选择权申报、供配股认购申报、投票等委托类指令。
第三十七条 如果甲方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失当行为,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委托、限制甲方交易、冻结甲方证券、限制甲方取款或终止与甲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等,由此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权利,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
(一)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甲方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的;
(二)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甲方出现交收违约导致甲方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的;
(三)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送的有关甲方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
(四)其他因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三十九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因深交所、中国结算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不承担责任不承担责任;因交易异常情况或者深交所、深交所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造成的损失,深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不承担责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甲方不得基于上述原因向深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中国结算或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主张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规定 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x协议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四章 通知与送达
第四十三条 乙方发送本合同所约定的通知,除已有明确约定外,可以采用当面、邮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话或公告等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第四十四条 当面通知即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通知的,乙方发出邮件两日后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的,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成功发送即视为送达。电话通知即视为送达。公告通知除另已有明确约定外,公告发出后即视为送达。
数据电文和录音、录像可作为证明通知送达的证据。
第四十五条 甲方应在乙方系统中留存固定电话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电子信箱或邮寄地址(含邮政编码)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联络方式。同时,若甲方变更上述联络方式,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六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均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如业务涉及中国结算的,还需依据中国结算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四十七条 甲乙双方应诚实、信用履行本协议,如有违约行为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x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由中国法院进行管辖。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 2)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九条 x协议可采用纸质方式或电子方式签署,电子合同和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或密码认证方式签署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署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一式两份,应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为个人的,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由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证券投资产品的管理人实施投资管理的,应作为甲方签署协议。
第五十条 x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五十一条 x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 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 在七个港股通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二条 包括不限于以下具体情形出现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一)甲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甲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三)由于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则变动较大,导致甲乙双方约定的重要条款无法执行的;
(四)若因甲乙双方对协议重要条款约定有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一方单方面向另一方提出终止本协议要求的;
(五)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协议终止情形。
第五十三条 甲乙双方签署的《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或《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终止或依照相关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解除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x协议未作约定的,参照《客户账户开户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甲方签署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
(沪深通用)》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确认,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理解、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港股通业务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甲方(个人签字/机构盖章): 乙方(盖章):
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经办人(签章):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