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合作协议 V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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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3 更新
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合作协议 V3.3
甲方:(特约商户) 乙方:(支付机构)拉xx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本着自愿、互利和共赢的合作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卡组织规则等,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支付服务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双方确认,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支付服务: 1.境内卡类支付业务
●银联支付业务(刷卡、条码、云闪付等业务,不含无卡业务)、美国运通(American Express)支付业务:
(1)开通业务功能:□消费类 🞈预授权类 □其他
(2)收单手续费标准:□借记卡:每笔交易金额的 %, 元封顶;□贷记卡:每笔交易金额的 %; 2.境外卡类支付业务
●Visa、MasterCard、American Express、Diners、Discover、JCB 等支付业务:
(1)开通业务功能:□消费类 □预授权类 □其他
(2)收单手续费标准:□DCC %,□非 DCC %; 3.扫码支付业务
●除银联条码之外的其他线下扫码业务,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收单手续费为每笔交易金额的 %; 4.互联网支付业务
●代付业务、互联网快捷支付、网银 B2C/B2B 支付、聚合支付等线上支付业务收单手续费标准:
🞈单笔代付:对公 (元/笔),对私 (元/笔);🞈批量代付:对公 (元/笔),对私 (元
/笔);🞈互联网快捷支付:借记卡 % ,贷记卡 %;🞈网银 B2C:借记卡 %,贷记卡 % ;单笔手续费不足人民币 元的按人民币 元计算(即保底费用);🞈网银 B2B: (元/笔);🞈微信支付: % ;🞈支付宝支付: %;🞈银联线上统一收银台:借记卡 % ,贷记卡 %;🞈B2B 订单: %;
5.大额付款业务(基于行业场景的大额支付)
甲乙双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约定大额付款支付业务收单手续费:
(1)每笔交易金额的 %, 元封顶;
(2)对私结算,每笔交易金额的 %, 元封顶;对公结算, 元/笔; 6.快速结算业务(不包括境内卡类借记卡支付、境外卡类支付、大额付款业务):
业务类型 | 结算周期 | 快速结算手续费标准 |
D1 | 交易下一自然日 | 每笔交易金额的 % |
D0 | 交易发生日 | 每笔交易金额的 % |
提现 | 提现指令发起日 | 以拉xx商户通 APP、拉xx APP 展示的为准 |
备注:(1)D0 及提现业务开通须符合监管及乙方相关要求,由甲方另行向乙方申请,且经乙方审核通过后开通,交易额度由乙方设定并动态调整,具体以实际开通情况为准;(2)未按快速结算业务周期结算的交易资金,不收取相应的快速结算手续费。
第二条 手续费由乙方直接在甲方交易资金中扣除。甲方如需乙方开具支付业务手续费发票,应在发生首笔支付业务后每自然(月/季/半年/年)次月 10 日前向乙方核对手续费并向乙方提出书面开票申请,乙方收到甲方书面申
请后 20 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手续费发票。
第三条 甲方如使用移动通讯受理终端(含内置 Esim 卡),甲方需按照【 】元/台·年的标准向乙方另行支付运营服务费,运营服务包括终端网络维护,质量管理,应急响应等,服务期自终端入网之日起 1 年。甲方应自本
协议生效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首年运营服务费,首年服务到期 30 日前向乙方支付次年运营服务费,以此类推。
第四条 平台系统服务:甲方如接入乙方拉xx开放平台或钱账通平台等,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支付(1)平台接入费【 】元;(2)平台维护费【 】元/年,后续每年平台维护费应在双方合作一年期满后的【 】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五条 甲乙双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约定默认结算模式:
1.主动结算模式:甲方在 APP 上发起提现指令,乙方将甲方的交易资金在扣除约定的手续费和其他款项后,在双方约定的结算周期内,向甲方指定的结算账户划付资金。甲方在 T+30 日周期内未发起提现指令的,乙方将在 T+30日完成结算。提现额度由乙方设定并动态调整,具体以实际开通情况为准。提现手续费以拉xx APP 展示的为准。
2.被动结算模式:乙方将甲方的交易资金在扣除约定的手续费和其他款项后,在 2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的
结算账户划付资金,境外卡支付业务在 3 个工作日内划付资金。甲方开通快速结算业务的除外。
本协议签订后,如甲方需变更结算模式可以向乙方发起变更申请,最终结算模式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
第六条 甲方申请【🞈】开通【🞈】不开通退货功能,乙方有权根据甲方风险状况决定是否为甲方开通退货功能,具体以终端/接口实际功能为准。如果甲方开通退货功能,当甲方发生退货、撤销、冲正交易情形时,乙方有权采用以下一或多种模式将退款资金扣除:(1)从甲方退款终端交易资金中直接扣除;(2)从甲方退款商户交易资金中直接扣除;(3)从甲方退货账户资金中直接扣除;(4)从甲方合作平台/集团商户退货账户资金中直接扣除。如甲方需开通或关闭退货功能,甲方可拨打乙方客服电话 95016 开通或关闭退货功能。
对甲方、合作平台/集团商户退货账户进行扣款后,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依据实际情况将甲方交易资金回充至相应退货账户。甲方因退货操作错误等原因造成的资金风险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申请【🞈】开通【🞈】不开通数字人民币业务。如果甲方开通数字人民币业务,乙方为甲方提供数字人民币的受理服务,甲方同意乙方从甲方交易资金中扣除数币受理服务费(若收取)。甲方授权委托乙方将甲方已安装的拉xx POS 终端或交易接口等方式所产生的数字人民币交易款项划至甲方指定的数字人民币钱包内或指定的结算账户内。
本协议签订后,如甲方需变更数字人民币业务的结算模式可以向乙方发起变更申请,最终结算模式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
乙方为甲方提供数字人民币的逐笔对账业务,包括不限于以下信息:商户号、对账日期、交易日期、交易时间、交易金额、手续费、交易币种、业务类型、付款运营机构名称、商户订单号等。
第八条 甲方知晓并同意,数字人民币业务根据政府统一安排,乙方在推广期内不向甲方收取数币受理服务费,若推广期结束,乙方有权变更数币受理服务费并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甲方发起变更通知,甲方继续使用数字人民币业务的,视为同意前述变更;甲方不同意前述变更的,可不使用数字人民币业务。
第九条 乙方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支付机构相关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 乙方(含乙方分支机构、合作方,下同)为甲方提供的受理终端(包含收款码)仅限甲方在 地区使用。甲方应提供符合受理终端安装要求的场地条件,并妥善保管和使用,如因甲方管理或使用不当造成终端损坏或遗失的,甲方应按市场价向乙方赔偿,赔付方式为现金、转账或授权乙方从甲方终端押金、交易资金等途径扣除。双方协议终止或解除时,乙方有权收回、关闭放置在甲方的受理终端或关闭网络支付接口。
第十一条 甲方应准确填写附件《拉xx商户注册登记表》中的相关信息,当甲方的工商注册名称、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结算账户信息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甲方应通过乙方官方渠道方式告知乙方,乙方有权重新审核甲方支付业务受理资质。当乙方认为甲方不再具备受理资质时,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第十二条 甲方申请成为乙方特约商户,应主动如实提供经营资质材料及身份证明文件。甲方应保证上述资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若身份证明文件存在有效期,应在有效期前主动向乙方提供新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失效且经乙方提示仍无合理理由拒绝更新的,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交易限制措施或终止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相关的服务。
第十三条 甲方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1.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并遵守相应银行卡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
2.按规定使用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3.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
4.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5.不得存储持卡人银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验证码、有效期、密码等敏感信息;
6.确保网络支付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7.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使用本支付服务。
第十四条 对经查实的交易差错或甲方需调整的账务,乙方负责按照中国银联或其他卡组织差错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对有疑议的交易,乙方有权向甲方调单。
第十五条 甲方需保存所有交易的签购单及其他的交易证明材料,保存期限自交易日起至少 2 年,如因甲方资料保存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在出现交易纠纷、持卡人调退单或乙方有合理理由认定交易有可疑之处时,乙方有权查验甲方原始交易签购单及相关交易证明材料,并影印留存。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真实的交易受理情况,对于乙方提出的调取交易证明材料的要求,甲方应自乙方通知之日(含)起 3 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甲方发生以下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暂缓甲方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结算至少 180 天以上: 1.发卡行发起调、退单;
2.超出约定地理范围使用终端或终端位置无法监测的;
3.交易金额、时间、频率与甲方经营范围、规模不相符等异常情形;
4.疑似虚假申请、银行卡套现、洗钱、欺诈、移机、留存或泄漏持卡人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
5.从事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犯罪、违法活动;
6.乙方认为甲方调退单比例过高、交易纠纷比例过高或有合理理由认定交易存在可疑之处,或有合理根据怀疑甲方违反本协议的其他行为;
7.被工商等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行政许可等,从而丧失本协议所列经营资格的;
8.将乙方支付接口用于非本协议约定业务或提供给本协议约定外的第三人使用。
甲方发生以上第 2-8 项情况时,乙方同时有权设置收款限额、暂停银行卡交易、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单方面无条件终止本协议等措施,由此带给乙方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且乙方有权将甲方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或其他卡组织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并向执法、监管部门、相关征信机构通报,发现甲方违法犯罪的,乙方还有权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乙方有权从甲方押金、保证金及交易资金中抵扣相应款项,如前述款项不足抵扣的,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补足差额资金,对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垫款或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
1.甲方发生退货、冲正、撤销交易;
2.由于计算错误或其它原因导致乙方向甲方多支付的款项或其它经甲方确认的长款;
3.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发卡机构退单或卡组织追究乙方违约金;
4.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而造成的本协议项下的费用差额补偿部分(补偿部分的时限为自发现日起前
180 天);
5.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乙方先行垫付相关方赔偿还款的;
6.其它应由甲方支付的款项。
本条款不随双方协议终止而终止,乙方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均有权就合作期间甲方因本条款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向甲方追索。
第十九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风险评级,如甲方风险等级较高,乙方对其开通的受理卡种和交易类型进行限制,并采取强化交易监测、设置交易限额、延迟结算、增加检查频率、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金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如甲方无固定经营场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定期上传经营影像或照片。如甲方连续 3 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乙方有权重新核验甲方商户身份,如无法核实或核实后不再具备受理
资质时,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如甲方连续 12 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一条 乙方除有权根据本协议及附件约定外,还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境外卡组织、中国清算协会已发布的及后续发布的各类通知、要求、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内容对甲方进行监督管理并采取必要措施。第二十二条 甲方所有在线操作包括在乙方网站、业务系统、微信服务平台、APP 等的操作和交易,甲方的登录
账号和密码是乙方验证甲方身份的重要印签,甲方对此负有保密责任。凡使用甲方登录账号和密码进行的线上操作和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的有效委托,具有同书面委托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对使用甲方登录账号和密码进行的所有线上操作及交易结果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有证据证明系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账号、密码泄露的情形除外。第二十三条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甲方相关信息(包括甲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经办人姓名、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号、经办人手机号、经办人电子邮箱、经营地址、结算账户信息、交易明细、入账信息、对账单明细数据、结算钱包编号及名称)提供给数币业务合作银行,同意并授权数币业务合作银行从乙方接收并处理前述甲方相关信息,并为甲方办理对公数字人民币钱包、个人数字人民币钱包、对公结算账户、个人存款账户等各类金融业务。
第二十四条 甲方同意并指定_ 公司(含其分支机构及总公司,以下简称“数据处理方”)为其提供数据处理服务,同意并授权数据处理方为终端布放与受理标识张贴、终端维护、商户培训、耗材配送、交易证明材料调取、对账目的收集、存储并向乙方传送甲方通过线下或线上方式提供的入网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拉xx商户注册登记表》中的信息、商户提交的电子版及纸质版资料以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同意并授权乙方将甲方金融信息(包括甲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证件号码、经营地址、联系人姓名及证件号码、联系人手机号、联系人电子邮箱、结算账户信息、交易数据、入账信息、对账单明细数据,下同)提供给数据处理方,同意并授权数据处理方从乙方接收并处理前述甲方相关信息。乙方已要求数据处理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该等信息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若甲方不同意前述授权,甲方可拨打乙方客服电话 95016,取消授权。
第二十五条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直接或通过数据处理方接收并按以下方式使用甲方信息: 将甲方通过线下或线上方式提供的入网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拉xx商户注册登记表》中的信息、商户提交的电子版及纸质版资料以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用于乙方支付业务特约商户入网审核、反洗钱管理、实名制管理、风控评估。同时,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以加密传输方式将甲方信息共享给具备提供验证服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一致性比对并输出 核验结果,同意并授权第三方机构使用甲方的信息用于验证服务并以加密传输的方式向乙方返回核验结果。
第二十六条 鉴于甲方结算账户所属银行会不定期开展商户手续费补贴等营销活动,甲方 【🞈】同意【🞈】不同意 乙方推荐甲方参加结算行账户所属银行的营销活动,将甲方金融信息提供给甲方结算账户所属银行(包括该银行相关分支行),用于评估甲方是否符合活动要求,对营销活动期间相关数据进行风控管理、考核对账的目的,甲方同意并授权银行从乙方接收并处理前述甲方相关信息。乙方已要求银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该等信息采取安全
保护措施。若甲方不同意前述授权,甲方可拨打乙方客服电话 95016,取消授权。
第二十七条 乙方遵照监管规范,按照最少必要原则收集、使用甲方的金融信息,乙方对甲方金融信息严格保密,除本协议约定情形外,不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甲方金融信息。具体请查阅《拉xx支付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第二十八条 x协议执行过程中,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联、境外卡组织等监管机构或行业组织的规定或乙方业务规则、市场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支付业务规则或者本协议项下的费用发生变化,乙方可以单方面调整相关条款约定。
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采取在官方网站公告、电子服务渠道信息推送、邮件或短信通知等方式向甲方发起变更通知。如甲方不同意该变更后的内容,应停止使用乙方服务;如甲方在获知或在合理时限内应当获知乙方变更通知后,仍继续使用乙方服务的,视为同意对协议涉及条款进行变更。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在合理期限内纠正,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但任何一方均无须向对方的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单方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但应提前 30 天通知对方。第三十一条 甲方确认,在《拉xx商户注册登记表》中指定的联系人姓名、地址、电子邮箱、电话等联系信息
可用于乙方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时向甲方履行通知、文件物品递送义务。其中,联系人负责对本协议所涉事务的沟
通、文件物品的签收、移交等事宜。乙方发送到甲方指定的联系地址、联系人电子邮箱即视为对甲方的有效送达。第三十二条 甲方确认,其变更《拉xx商户注册登记表》中指定的联系信息时,应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书面
方式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时通知导致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联系信息履行通知、文件物品递送义务的,乙方的通知、
文件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文件及资料等)自发送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含)视为乙方送达之日。
第三十三条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经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提请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本协议的生效、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 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电子印章(甲方为自然人的,由甲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后如双方无书面异议,本协议自动延期,每次延期一年,依此类推。若甲乙任何一方对延期有异议,应于协议当次届满前一个月向对方书面提出异议。甲乙双方过往签订的协议如与本协议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本协 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附件包括《银行卡支付业务服务条款》、《拉xx扫码支付业务条款》、《拉xx境外银行卡支付业务条款》、《互联网支付服务条款》及其子附件、《拉xx支付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上述附件由甲方登陆拉xx官方网站(xxx.xxxxxx.xxx)查阅、下载并留存。上述附件内容与本协议约定冲突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3.甲方声明: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协议、附件及官方网站公示内容的条款,并详细说明;甲方在本协议上签字视为同意本协议、附件及官方网站公示内容的条款。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盖章):拉xx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拉xx商户注册登记表
年 月 NO:
□增商 □增终 □续约(合同变更) □商户更名,原名称为:【 】 | ||||||||
由商户填写 | 基本信息(如开通外卡业务,中英文务必填写) | |||||||
工商注册名称(中英文) | 主营业务 | |||||||
对外经营名称(中英文) | 网站地址 | |||||||
商户简称(互联网支付) | 办公地址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交易 IP 地址 | |||||||
账务信息(务必准确) | ||||||||
结算账户名称 | □同商户工商注册名称 □其他 | |||||||
开户行(含支行) | 结算账号 | 对账单投递邮箱 | ||||||
数字人民币开户行 | 数字人民币钱包名称(如开通) | |||||||
联系信息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手机号 | ||||||
联系人姓名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手机号 | ||||||
网点及终端信息(如开通外卡业务,中英文务必填写) | ||||||||
分店营业名称(中英文) | 网点联系人姓名 | |||||||
终端布放地址(中英文) | 手机号 | |||||||
签约单名称(中英文) | 申请台数 | |||||||
终端信息 | 申请终端类型 | □智能 POS □传统 POS □超级收款宝 □收钱宝盒 □Q 码精灵 □收款宝小程序 □云小店 □蓝精灵 □码牌音箱 □ | ||||||
通讯方式 | □网络 □移动通讯卡 □ | |||||||
拉卡拉填写 拓展信息 | □直营拓展 □行业合作 □代理 □银行推荐 □其他 | |||||||
发展方 | 发展人 | 终端型号 |
注:如分店较多,另附表填写,由商户加盖公章后作为本表附件
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
1、请列示所有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 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必填) | |||||
名称 | 持股比例 |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 证件有效期 | 居住地址/工作地址/户籍地址 | 是否“*” |
2、请列示高级管理层成员信息(必填) | |||||
姓名 | 职位 |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 证件有效期 | 居住地址/工作地址/户籍地址 | 是否“*” |
3、请列示所有董事会主要成员信息(选填) | |||||
姓名 | 职位 |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 证件有效期 | 居住地址/工作地址/户籍地址 | 是否“*” |
4、请列示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成员信息(选填) | |||||
姓名 |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 证件有效期 | 居住地址/工作地址/户籍地址 | 是否“*” | |
5、请列示拥有超过 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若为合伙企业,此项必填) | |||||
姓名 |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 证件有效期 | 居住地址/工作地址/户籍地址 | 是否“*” | |
“*”代表为:外国政要或国际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