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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北京金融街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东借款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
〔2016〕5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长城人寿”)对北京金融街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街经纪公司”)提供股东借款利益转移类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长城人寿、北京华融综合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华融综合”)、北京金融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融街物业”)于 2017 年 9 月 21 日共同签署了《北京金融街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以下简称“发起人协议”)及《北京金融街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第十六条约定:在公司筹建设立过程中支出的费用由各发起人依其认缴的股份比例垫付。
2017 年 9 月 25 日,金融街经纪公司已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依据三方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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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文件以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就三方共同向金融街经纪公司出借开办费用事宜,各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署借款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根据本协议约定,截止 2018 年 10 月 23 日,长城人寿向金融街经纪
公司出借金额共计 331.5 万元。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长城人寿为金融街经纪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金融街经纪公司 51%的股权,属于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法人名称:北京金融街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保险经纪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经纪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注册号:91110102MA017RE177。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经各发起人与金融街经纪公司筹备组协商,本协议项下借款均 为无息借款,用于且仅可用于金融街经纪公司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及正式开展经营活动前所必需的其
他支出事宜,不得挪作他用。本次关联交易属于金融街经纪公司与发起人股东之间正常的交易行为,不存在损害我司利益的情况。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金额
出借方 | 借款比 例(%) | 借款总金额 (万元) | 7 月 (万元) | 9 月 (万元) | 10 月 (万元) |
长城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 51 | 331.5 | 127.5 | 102 | 102 |
本协议项下长城人寿按出资比例向金融街经纪公司出借金额共计 331.5 万元。具体借款金额、出借时间情况如下:
(二)交易结算方式
本协议生效后我司分别在2018年7月、9月、10月支付款项。
(三)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
本协议签订日期为2018年7月10日,协议生效时间为2018年7月10日。本协议项下全部借款到期日,以下述两个时间点孰早为准:金融街经纪公司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之日起的第5个工作日届满;如金融街经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不再继续申请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资质并解除本协议,则以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为借款到期日。
五、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截止2018年10月31日,我公司与北京金融街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本年度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为331.5万元。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