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珠海煤码头成立于 2011 年。注册资本:人民币 13 亿元;法定代表人:刘林;注册地:珠海市南水镇南水桥头洋洲酒店 420 房 V 区;主要从事煤炭码头的投资开发、装卸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 2015-022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 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概述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广东粤电发能投资有限公司
(“粤电公司”)、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港公司”)分别持有神华粤电珠海港煤炭码头有限责任公司(“神华珠海煤码头”)的 40%、30%及 30%股权。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公司与珠海港公司拟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协议”),就珠海港公司与本公司在神华珠海煤码头股东大会、董事会上一致行使表决权事宜进行约定,协议内容请见本公告“四、协议主要条款”。
本协议尚未签署。
二、审议程序
根据本公司章程、适用的上市规则,本项交易不构成本公司在上市规则下的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且无需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亦未达到须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强制要求。本公司已就签署本协议履行内部必要的审批程序。
本公告为主动公告。
三、珠海港公司、神华珠海煤码头的基本情况
(一)珠海港公司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1993 年 3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注册资本人民
币 78954.0919 万元;法定代表人:xxx;注册地址:xxxxxxxxxx
xxxxx 0 x 0000-0 x办公;经营范围:港口及其配套设施的项目投资;电力项目投资;玻璃纤维制品项目投资;饮料项目投资;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项目投资。
珠海港公司与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
(二)神华珠海煤码头
神华珠海煤码头成立于 2011 年。注册资本:人民币 13 亿元;法定代表人:xx;注册地:珠海市南水镇南水桥头洋洲酒店 420 房 V 区;主要从事煤炭码头的投资开发、装卸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
本公司、粤电公司、珠海港公司分别持有神华珠海煤码头的 40%、30%及 30%股权。神华珠海煤码头纳入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神华珠海煤码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 2013 年 12 月 31 日注 1 | 2014 年 12 月 31 日注 2 |
总资产 | 3,951,729,524.61 | 3,840,659,226.97 |
净资产 | 1,298,844,526.80 | 1,103,546,442.42 |
2013 年注 1 | 2014 年注 2 | |
营业收入 | 0 | 256,390,646.71 |
净利润 | -1,155,473.20 | -195,298,084.38 |
注:1.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4]审字第 01184 号审计报告;2.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5]审字第 00676 号审计报告。
四、协议主要条款
本协议尚待珠海港公司履行其内部有权机构(包括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后签署。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双方同意,在处理有关神华珠海煤码头的经营发展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神华珠海煤码头公司章程需要由神华珠海煤码头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
(二)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神华珠海煤码头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其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三)双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任一方拟就神华珠海煤码头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其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事项的表决权之前,以本公司的意见为准,作为双方的一致意见。
(四)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生效之日起满 36 个月时终止。在
协议期间内,双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应提前 5 天书面通知对方,另一方应无条件接受终止协议,且不追究对方责任。
五、对本公司的影响
签署本协议将增强本公司对神华珠海煤码头的控制权。
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导致本公司对神华珠海煤码头财务核算方法发生变化,对本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xx
2015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