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gsxt.gov.cn),发行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基本情况如下: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度第六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亦称“本所”)受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亦称“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 2021 年度第六期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 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 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2020 版)》《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2021版)》(以下简称“《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等自律规则(以下简称“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金杜及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材料、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和重大遗漏。发行人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材料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xxxx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告信息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xxxx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金杜对事实的了解和对现行有效并已公开发布的中国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发表法律意见;金杜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金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
根据《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六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拟发行金额为人民币 10 亿元、期限为 270
天的 2021 年度第六期超短期融资券。二、 发行主体
(一) 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核发的发行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664218)、《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编号: 22106216385 ), 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xxxx://xxx.xxxx.xxx.xx),发行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住所 | xxxxxxxxxxxxxxxxxx 0000 xxxxx 00 x、00 x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2,800,900 万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经营范围 | 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担保等金融和类金融股权的投资与并购;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投资与服务;通过重组整合、资本运作、资产处置等手段,对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进行投资、运营和管理;市国资委授权开展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根据 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获得审批后方可经营) |
成立日期 | 2004 年 10 月 13 日 |
营业期限 | 自 2004 年 10 月 13 日至 2054 年 10 月 13 日 |
(二) 历史沿革
1. 2004年10月13日,设立
2004 年 9 月 29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市国资委”)作为发起人,出具《关于成立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决定》(深国资委[2004]223 号),“决定将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及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合并,组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 亿元,注册资本来源为三家企业合并前经审计的净资产
合计为 16,836,180,581.60 元。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深圳市国资委,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深圳市国资委。
2004 年 10 月 12 日,深圳市国资委签署《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章程》。
2004 年 10 月 13 日,深圳工商局核准了发行人的设立,并同时核发了“深司字 N9700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设立时的基本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深圳市国资委 | 400,000 | 100.00 |
合计 | 400,000 | 100.00 |
2. 0000x0x,xx
2006 年 5 月 11 日,深圳市国资委出具国资委[2006]209 号《关于增加投资
控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批复》:“对你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 40,000 万元人民币”。
2006 年 5 月 26 日,深圳市国资委签署新的《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章
程》,将注册资本由 40 亿元变更为 44 亿元。
2006 年 5 月 29 日,深圳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执信验字[2006]第 58 号
《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6 年 5 月 29 日止,公司已收到深圳市国资委缴纳的注册资本金(投资款)合计肆亿元整”,“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 4400,000,000.00 元”。
2006 年 6 月 7 日,发行人办理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新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深圳市国资委 | 440,000 | 100.00 |
合计 | 440,000 | 100.00 |
3. 0000x0x,xx
2007 年 5 月 15 日,深圳市国资委出具深国资委[2007]145 号《关于增加投
资控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批复》:“同意对你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 2 亿元人民币”。
2007 年 6 月 26 日,深圳市国资委签署《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章程》,
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46 亿元。
2007 年 7 月 6 日,深圳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中勤万信验字
[2007]015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7 年 6 月 1 日止,公司已收到国资
委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200,000,000.00 元”,“变更后
累计实收资本为 4,600,000,000.00 元”。
2007 年 7 月 6 日,发行人办理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新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深圳市国资委 | 460,000 | 100.00 |
合计 | 460,000 | 100.00 |
4. 0000x0x,xx
2010 年 12 月 27 日,深圳市国资委出具深国资局[2010]268 号《关于增加
投资控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批复》:“同意对你司增加注册资本金10 亿元人民币”。
2011 年 1 月 7 日,深圳永信瑞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永信会验字[2011]第
005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贵公司已收到市国资
局缴纳的新增加注册资本以货币出资人民币 10 亿元整”,“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 56 亿元”。
2011 年1 月17 日,深圳市国资委签署新的《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章程》,
将公司注册资本由 46 亿元变更为 56 亿元。
2011 年 1 月 26 日,发行人办理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新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深圳市国资委 | 560,000 | 100.00 |
合计 | 560,000 | 100.00 |
5. 0000x0x,xx
2013 年 4 月 7 日,深圳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增加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批复》(深国资委函[2013]159 号):“同意对你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人民币 14 亿元”。
2013 年 6 月 6 日,深圳市国资委出具《关于修改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金条款修改的批复》(深国资委函[2013]249 号),同意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金的条款进行修改,修改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0 亿元”。
2013 年 7 月 8 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所出具《验
资报告》(中兴财光华深圳验字[2013]8 号),验证:“截至 2013 年 6 月 18 日止,贵公司已收到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1,400,000,000.00 元”。
2013 年 6 月 19 日,发行人办理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深圳市国资委 | 700,000 | 100.00 |
合计 | 700,000 | 100.00 |
6. 0000x00x,xx
根据 2012 年深圳市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开展软件产业基地等项目补交地价转增资本金有关工作的复函》(深国资委函[2012]405 号):“根据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2012 年 340 号)精神和市规土委复函(深规土二局函[2012]782 号)要求,软件产业基地等四个园区项目需补交地价差额中的约 52.90 亿元转增你公司注册资本金,其中包括:软件产业基地项目的研发、宿舍用房地价差额 1,363,930,492.00 元;深圳湾科技生态园项目的研发、办公、公寓用房地价差额
3,680,901,830.00 元;创投大厦项目的研发用地地价差额 147,416,544.00 元坪山生物医药企业加速器项目的生物医药生产标准厂房、医疗器械标准厂房地价差额 97,672,300.00 元”。
2013 年 12 月 12 日,深圳市国资委签署《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决定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金的条款进行修改,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10,925,990,674 元”。
2013 年 11 月 29 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所出具
《验资报告》(中兴财光验字[2013]29 号),验证:“截至 2013 年 11 月 29 日止,贵公司已收到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3,925,990,674.00 元,以深圳湾科技生态园宗地部分地价款出资
3,680,901,830.00 元,以创投大厦宗地部分地价款出资 147,416,544.00 元,以
坪山生物医药企业加速器宗地部分地价款出资 97,672,300.00 元”。
2013 年 12 月 18 日,发行人办理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深圳市国资委 | 1,092,599.0674 | 100.00 |
合计 | 1,092,599.0674 | 100.00 |
7. 0000x0x,xx
2014 年 12 月 25 日,深圳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增加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批复》(深国资委函[2014]627 号):“同意对你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人民币 2,674,009,326 元”。
2015 年 2 月 3 日,深圳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增加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批复》(深国资委函[2015]58 号):“同意对发行人增加注册资本金
25.2 亿元”。
2015 年 3 月 31 日,深圳市国资委签署《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章程修
正案》,决定将注册资本金的条款修改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1.2 亿元”。
2015 年 3 月 18 日,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所出具
《验资报告》(北京天园全深圳验字[2015]003 号),验证:“截至 2015 年 1 月 5日止,贵公司已收到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5,194,009,326.00 元” , “ 变更后累计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16,120,000,000.00 元”。
2015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办理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深圳市国资委 | 1,612,000 | 100.00 |
合计 | 1,612,000 | 100.00 |
8. 0000x0x,xx
2015 年 8 月 13 日,深圳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向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增加投入的批复》(深国资委函[2015]370 号):“决定向你公司增加投入人民币 4
亿元”。
另外,根据深审企征[2015]5 号文《市政府党组会议纪要》:“为支持国有企业发展,同意由政府若干年度注资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注资总额以‘🖂个园区’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为准”。根据发行人于 2015 年 12月 10 日《关于增加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议案》,“2012 至 2014年市国资委累计对我司增加资本性投入 16.50 亿元,其中 2012 年投入 8 亿元,
2013 年投入 4.5 亿元和 2014 年投入 4 亿元,均用于园区项目、市政项目建设
以及补充我司经营资金”,“市国资委 2012 至 2014 年度对我司增加的资本性投
入 16.50 亿元应由资本公积(发生时我司全额计入资本公积)转入实收资本”。
2015 年 11 月 20 日,深圳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增加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批复》(深国资委函[2015]587 号):“同意对你公司增加资本金人民币 32.8 亿元”。
2015 年 12 月 31 日,深圳市国资委签署《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决定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金的条款修改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4.50 亿元”。
2016 年 1 月 6 日,发行人办理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新的
《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深圳市国资委 | 2,145,000 | 100.00 |
合计 | 2,145,000 | 100.00 |
9. 2016年11月,增资
2016 年 8 月 3 日,深圳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向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增加投入的通知》(深国资委函[2016]630 号),“决定向公司增加投入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2016 年 11 月 22 日,深圳市国资委签署《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决定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金的条款修改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4.80 亿元”。
2016 年 11 月 25 日,发行人办理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深圳市国资委 | 2,148,000 | 100.00 |
合计 | 2,148,000 | 100.00 |
10. 0000x0x,xx
2016 年 12 月 2 日,深圳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增加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批复》(深国资委函[2016]1013 号):“同意对你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人民币 1 亿元”。
2016 年 12 月 29 日,深圳市国资委签署《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决定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金的条款修改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5.80 亿元”。
2017 年 1 月 5 日,发行人办理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新的
《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深圳市国资委 | 2,158,000 | 100.00 |
合计 | 2,158,000 | 100.00 |
11. 0000x0x,xx
2017 年 2 月 24 日,深圳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向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增加投入的通知》(深国资委函[2017]122 号):“决定向你公司增加投入人民币 15 亿元”。
2017 年 6 月 21 日,深圳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向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增加投入的通知》(深国资委函[2017]537 号),“将移交市国资委处理的逾期财政债权 6,900 万元转为对公司增资”。
2017 年 12 月 21 日,深圳市国资委签署新的《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章程》,新的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金的条款修改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1.49 亿元”。
2018 年 2 月 28 日,发行人办理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深圳市国资委 | 2,314,900 | 100.00 |
合计 | 2,314,900 | 100.00 |
12. 2018年12月,增资
2018 年 10 月 8 日,深圳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向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增加投入的通知》(深国资委函[2018]926 号):“决定向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22 亿元”。
2018 年 11 月 30 日,深圳市国资委签署《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变更决定》,决定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金的条款修改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3.49 亿元”。
2018 年 12 月 4 日,发行人办理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深圳市国资委 | 2,534,900 | 100.00 |
合计 | 2,534,900 | 100.00 |
13. 0000x0x,xx
2019 年 3 月 29 日,深圳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向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增加投入的批复》(深国资委函[2019]229 号):“决定向你公司增加投入人民币 3
亿元”。
2019 年 7 月 1 日,深圳市国资委签署《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章程修正
案》,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6.49 亿元。
2019 年 8 月 2 日,发行人办理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深圳市国资委 | 2,564,900 | 100.00 |
合计 | 2,564,900 | 100.00 |
14. 2019年12月,增资
2019 年 10 月 16 日,深圳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增加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批复》(深国资委函[2019]890 号):“同意向你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人民币 20 亿元”。
2019 年 12 月 27 日,发行人办理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深圳市国资委 | 2,764,900 | 100.00 |
合计 | 2,764,900 | 100.00 |
15. 2020年11月,增资
2020 年 9 月 9 日,深圳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同意向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注资的批复》(深国资委函[2020]464 号):“同意向你司注资 3.6 亿元”。
2020 年 11 月 27 日,发行人办理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深圳市国资委 | 2,800,900 | 100.00 |
合计 | 2,800,900 | 100.00 |
(三)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是非金融企业。
(四) 经本所律师对交易商协会网站(xxxx://xxx.xxxxxx.xxx.xx/)所公示信息的检索,发行人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综上,根据发行人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商档案以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交易商协会网站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历史沿革合法合规,不存在相关中国法律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发行人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具备中国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规定的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发行程序
(一) 2019 年 8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十四次临时会议,同意公司向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统一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DFI),品种包括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永续票据;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决定 DFI 申请注册及发行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商及中介机构的选聘,申报及发行的品种、时间、金额、募集资金用途等相关事宜。
(二) 2019 年 8 月 26 日,深圳市国资委出具深国资委函[2019]805 号《深圳市国资委关于同意市投控公司申请注册 DFI 的批复》,同意公司向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统一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DFI),品种包括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永续票据,发行规模不超过 300 亿元。
(三) 2020 年 2 月 24 日,交易商协会出具中市协注[2020]DFI5 号《接受
注册通知书》,接受发行人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注册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 年内有效,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永续票据。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了董事会和深圳市国资委的批准,相关决议内容和程序符合相关中国法律的规定;发行人已在交易商协会统一注册非金融
债务融资工具,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四、 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一) 募集说明书
x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由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联席主承销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协助发行人编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已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的要求就风险提示及说明、发行条款及发行安排、募集资金运用、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主要财务状况、发行人资信状况、发行人 2021 年三季度经营情况、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担保情况、税项、信息披露、持有人会议机制、违约、风险情形及处置、与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有关的机构等相关事项,逐一进行了说明。
本所认为,发行人已按照《募集说明书指引》的要求编制《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主要事项符合《募集说明书指引》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募集说明书》中有关本次发行安排等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要求。
(二) 信用评级机构
1. 发行人聘请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国际”)为公司的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067XR)。根据1997年1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547号《关于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等机构从事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资格的通知》及2000年4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银办函[2000]162号《关于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信用评级资格的函》,中诚信国际具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资质。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中诚信国际并非发行人的关联方。 本所认为,中诚信国际具备为本次发行进行信用评级的业务资质,中诚信国
际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 法律服务机构
1. 发行人聘请金杜为本次发行的法律服务机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持有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于 2016 年 8 月 10 日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31110000E00017891P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金杜经办律师为xxx和xxx。xxx持有广东省司法厅核发的《律师执业证》(证号:14403200610490050),xxx持有广东省司法厅核发的《律师执业证》(证号:14401200210813011)。
3. 金杜及经办律师xxx、xxx并非发行人的关联方。
本所认为,金杜及经办律师xxx、林青松具备依法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并非发行人的关联方。
(四) 审计机构
1. 为发行人出具2018年度《审计报告》、2019年度《审计报告》及2020年度《审计报告》的审计机构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致同”)。
2. 致同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92343655N)、北京市财政局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证书序号为019877)、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证书序号为000487)。
3. 致同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2018年度《审计报告》的经办注册会计师分别为🖂忠年、xx。🖂忠年持有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核发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证号:440300230419),xx持有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核发的《注册会计师证书》(证号:310000120576)。
致同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2019年度《审计报告》、2020年度《审计报告》的经办注册会计师分别为xx、xx。xx持有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核发的《注册会计师证书》(证号:310000120576),xx持有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核发的《注册会计师证书》(证号:440300141136)。
4.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致同及注册会计师🖂忠年、xx、xx并非发行人的关联方。
本所认为,致同及注册会计师🖂忠年、xx、xx具备相关审计资质,并非发行人的关联方。
(🖂) 主承销商
1.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聘任国开行为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聘任浦发银行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
2. 国开行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1100000000184548)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金融许可 证 》( 机 构 编 码 : G0001H111000001 )。 经 核 查 交 易 商 协 会 网 站
(xxx.xxxxxx.xxx.xx)发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名单》,国开行为A类主承销商,具有从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资质。
3. 浦发银行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1158XC)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 》( 机构编码: B0015H131000001 )。经核查 交易商协会网站
(xxx.xxxxxx.xxx.xx)发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名单》,浦发银行为A类主承销商,具有从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资质。
4.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国开行、浦发银行并非发行人的关联方。
本所认为,国开行、浦发银行作为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具备相应的承销资质,且并非发行人的关联方。
🖂、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
(一) 发行金额
x次发行为注册有效期内的第十四期发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金额为人民币
10亿元。
(二) 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金额为人民币10亿元,发行人拟将本期债券募集资金10亿元全部用于偿还发行人即将到期的债务融资工具“21深投控 SCP002”。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及《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第四条的规定。
(三) 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
根据中诚信国际2021年6月22日出具的《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21年度跟踪评级报告》,中诚信国际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 。
(四) 治理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已建立了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在内的组织机构,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或工作制度。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相关议事规则,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及相关议事规则符合相关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相关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业务运营情况
1. 经营范围、业务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核发的发行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664218)、《公司章程》以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发行人经营范围为: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担保等金融和类金融股权的投资与并购;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投资与服务;通过重组整合、资本运作、资产处置等手段,对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进行投资、运营和管理;市国资委授权开展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获得审批后方可经营)。
发行人主营业务分为科技金融、科技园区和科技产业三大业务板块。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业务符合相关中国法律和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
2. 主要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确认,截至2021年3月31日,发行人的主要在建工程已取得必要的立项批准,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
3.重大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在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一级子公司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网站
(包括地市级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税务机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主要搜索引擎进行查询,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一级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没有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纳税等事项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行为不会因其业务运营情况或其他原因受到限制。
(六) 主要受限资产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审计报告》等文件,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受限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52,471,154,137.22元,具体如下:
项目 | 账面价值(元) | 受限原因 |
货币资金 | 15,704,180,945.60 | 用作风险准备金、保证金、银 行借款抵押品等 |
应收票据 | 30,068,561.31 | 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 票据 |
应收账款 | 1,643,274,935.76 | 用作银行借款的抵押品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29,724,545,200.00 | 用作银行借款的抵押品 |
固定资产 | 1,364,499,652.02 | 用作银行借款的抵押品 |
投资性房地产 | 877,679,378.26 | 用作银行借款的抵押品 |
长期股权投资 | 12,917,978,199.87 | 用作银行借款的抵押品 |
存货 | 575,020,975.48 | 用作银行借款的抵押品 |
无形资产 | 624,771,258.16 | 用作银行借款的抵押品 |
在建工程 | 1,301,693,689.12 | 用作银行借款的抵押品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65,182,074,993.45 | 用作回购业务或债券借贷业 务的质押品,或属于限售股 |
其他债权投资 | 21,478,614,913.11 | 用作回购业务或债券借贷业 务的质押品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1,046,751,435.08 | 用于融出证券业务,或属于限 售股 |
合计 | 152,471,154,137.22 | - |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上述受限资产系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上述受限安排合法合规,不构成本次发行以及按期足额兑付的实质障碍。
(七) 或有事项
1. 对外担保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本部对发行人并表范围外的公司的担保余额为8,708.6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编号 | 被担保方 | 担保余额(万元) | 与被担保方关系 |
1 | 深圳市特发泰科通信有限公司 | 1,736.56 | 深圳市国资委控制 |
2 | 深圳市笋岗华润置地发展有限公司 | 6,000.00 | 发行人联营企业 |
编号 | 被担保方 | 担保余额(万元) | 与被担保方关系 |
3 | 深圳市农业发展公司 | 140.00 | 其他企业 |
4 | 深圳市种子种苗公司 | 150.00 | 其他企业 |
5 | 深圳市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 200.00 | 其他企业 |
6 | 深圳市曙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482.10 | 其他企业 |
合计 | 8,708.66 | -- |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以上担保系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合法合规,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2. 重大未决诉讼和仲裁
经本所律师在司法机关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主要搜索引擎进行查询,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直接控制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未决的、已判决暂未执行完毕的且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如附件一所示。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案件金额占发行人净资产的比例较小,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和实质性障碍。
3. 重大承诺
根据发行人确认,截至2021年3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承诺。
(八) 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发行人存在以下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1. 天音通信
根据本所律师在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xx.xx)等信息披露平台核查,发行人原为天音通信第一大控股股东,“2018年8月20日,发行人与天音通信原第二大股东深圳市天富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发行人与天富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形成一致行动关系,签署该《一致行动协议》后天音通信的控制权发生变更。”天音通信已于2018年8月20日就前述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根据发行人及天音通信2017年审计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二十七号 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天音控股2017年度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收入比例超过50%,因此,发行人前述行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 怡亚通
根据本所律师在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xx.xx)等信息披露平台核查,“发行人于2018年5月与原怡亚通控股股东深圳市怡亚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发行人取得由深圳市怡亚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其转让的怡亚通13.3%的股份,并于2018年8月22日办理完成该部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成为怡亚通第二大股东”。
2018年9月9日,“发行人与深圳市怡亚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前述《股份转让协议书》,发行人取得由深圳市怡亚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其转让的怡亚通5%的股份,并于2018年10月18日办理完成该部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发行人合计持有怡亚通18.3%的股份,成为怡亚通控股股东”。
2018年12月27日,怡亚通第二大股东深圳市怡亚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出关于“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持有怡亚通的212,269,782 股股份(占怡亚通股份总数的10%)对应的表决权”的承诺,至此,“发行人取得怡亚通控制权,成为其控股股东”。
根据发行人及怡亚通2017年审计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二十七号 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怡亚通 2017年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50%,因此,发行人前述行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于2019年4月26日进行公告,披露前述两项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综上,发行人上述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及规制指引的要求,不会对发行主体资格及发行决议的有效性产生影响。
(九) 信用增进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并经发行人确认,本次发行没有信用增进安排。
(十) 存续债券情况
根据发行人2020年度《审计报告》《2021年1-6月中期财务信息审阅报告》
《企业信用报告》(报告日期为2021年8月27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货币网、上海清算所网站进行查询,发行人已发行并存续的公司债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不存在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
(十一)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
六、 对投资人保护相关内容
1. 《募集说明书》第十三章“违约、风险情形及处置”明确约定了违约事件、违约责任、偿付风险、发行人义务、发行人应急预案、风险及违约处置基本原则、处置措施、不可抗力、争议解决机制及弃权等内容,该等内容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以下简称“《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的规定。
2. 《募集说明书》第十二章“持有人会议机制”明确约定了持有人会议的目的与效力、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持有人会议的召集、持有人会议参会机构、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和决议等内容,该等内容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募集说明书》规定了对投资人保护相关内容,符合《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程》的相关规定。
七、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法律顾问、审计、承销等有关机构具备相应资格,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交易商协会有关自律规则的要求;本次发行已取得本次发行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并经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人资金受限、对外担保、未决诉讼等事项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潜在的重大法律风险。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此下无正文)
附件一: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未决的、已判决暂未执行完毕的且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案情概述 | 案件标的 | 诉讼进展 |
1 |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深福保(集团)有限公司 | xxx、林金华、深圳市翔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翔奥投资”)、xxx | 合同无效纠纷 | 2007 年 4 月 26 日,翔奥投资与林金华签订《深圳市大工业区燕子岭配套生活区宿舍楼房产买卖合同》,深圳市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深福保(集团)有限公司向xxx、xxx、翔奥投资、xxx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相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房屋、房租、赔 偿损失等。 | 10,000 万元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作出(2019)粤 03 民 初 140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上诉, 2020 年 8 月 18 日,广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就二审立案。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
2 |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 “通产丽星”,现已更名为深圳 市力合科创股份 有限公司) | 深圳市石化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石化”) | 债权转让纠纷 | 2006 年 3 月 20 日,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通产集团”)与子公司通产丽星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通产集团将对通产丽星原控股股东深圳石化 的债权 5,500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转让给通产丽星,通产丽星将来向深圳石化收回的债权金额在扣除合理清 收费用后的 95%支付给通产集团。通产丽星对上述债权催收未果,向深圳中院 提起诉讼。 | 5,500 万元 | 待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 |
3 | 深圳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 | 深圳市通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损害公司 利益 | 深圳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以本案第三人深圳xx玻璃瓶有限公司与被告 深圳市通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 | 6,444.45 万元1 | 根据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作出(2019)粤 0305 民初 196 号《民事裁定书》, |
1 根据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出具的(2019)粤 0305 民初 196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参考房产评估价格查询系统,涉案标的物价值为 364,015.08 万元。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案情概述 | 案件标的 | 诉讼进展 |
责任纠纷 | 《以物抵债协议书》存在多抵 5,199 万元,损害深圳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为由,请求南山区法院判令将评估价为 5,086 万元(登记价 为 6,444 万元)的 11 栋厂房返还给深 圳xx玻璃瓶有限公司。 | 因案件标的额超出其管辖范围,案件已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 ||||
4 | 深圳市物业发展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物业”) | 深圳市基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基永公司”)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1993 年深物业与基永公司签订了《“嘉宾大厦”发展权益转让合同书》(嘉宾大厦现名金利华商业广场),根据该合同,深物业请求基永公司支付相关转让款。后基永公司破产,深物业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基 x公司破产偿债。 | 14,386 万元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5)深中法破(预)字第 1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深物业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 年 4 月 29 日作出的 (2019)粤破终 9 号《执行裁定 书》,深物业的上诉被驳回。深物业正在另寻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
5 |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担保集团”)2 | 汉柏科技有限公司 (“汉柏科技”)、哈尔滨工大xx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大公司”)、xxx、xx | 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纠纷 | 2017 年 11 月 29 日,汉柏科技担保集团、建设银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担保集团委托建设银行向汉柏科技发放委托贷款人民币 1 亿元, 贷款期限为 12 个月。为担保汉柏科技债务的履行,哈尔滨工大公司、xxx、 xx与担保集团签订了《保证合同》, | 10,000 万元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9 日作出(2018)粤 03 民 初 87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汉柏科技应偿还借款本金 10,000 万元及逾期罚息,哈尔滨工大公司、xxx、xx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根据深圳市中级人 |
2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案情概述 | 案件标的 | 诉讼进展 |
分别为汉柏科技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保证。2018 年 2 月 10 日,哈尔滨工大公司发生第三方贷款逾期,致使《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条件成就,被告未能提前还款。因此,担保集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偿还贷款及逾期罚息。 | 民法院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作出 的(2019)粤 03 执 832 号《案件受理通知书》,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2019 年 11 月 15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9)粤 03 执 832 号《通知书》,该案件被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案件仍 在强制执行阶段。 | |||||
6 |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朗曼”)、xx市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朗曼”)、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蹦蹦、xxx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4 年 10 月 21 日,深圳朗曼、担保集团、建设银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担保集团委托建设银行向深圳朗曼发放本金人民币 6,500 万元 的贷款,期限为 1 年。为担保深圳朗曼 债务的履行,xxxx以其名下的 19套房产提供抵押担保,xx朗曼、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xxx、xxx、xxx作为保证人与担保集团签订了《保证合同》,为深圳朗曼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由于深圳朗曼未及时足额履行还款义 务,担保集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偿还贷款及逾期罚息。 | 6,500 万元 | 该案于 2018 年 10 月 24 日完成 民事调解。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 年4 月18 日作出(2019)粤 03 执 1242 号《受理通知书》,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案件仍在强制执行阶段。 |
7 | 深圳担保集团有 | xx、xxx、浙江金 | 借款 | 2017 年 10 月 16 日,xxx、担保集 | 20,000 万元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案情概述 | 案件标的 | 诉讼进展 |
限公司 | 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团、建设银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担保集团委托建设银行向xxx发放委托贷款人民币 2 亿元,贷 款期限为 12 个月。为担保xxx债务的履行,xx、xxx、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担保集团签订了《保证合同》,分别为xxx的上述债务向担 保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xxxx担保集团签订了《质押担保合同》,约定由xxx以其名下所有的750 万股金盾股份(股票代码:300411)股票为 上述委托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2018 年 1 月 31 日,因xxxxx去世,致使《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条件成就。因被告未履行偿债义务,担保集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偿还贷款 及逾期罚息。 | 4 月 3 日作出(2018)粤 03 号民初 534 号《民事调解书》。2019年 4 月 12 日,担保集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案件仍在强制执行阶段。 | ||
8 |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深圳市xx玛电池有限公司、xx、xxx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 年 1 月 19 日,深圳市xx玛电池有限公司、担保集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担保集团委托建设银行向xx玛公司发放委托贷款人 民币 5000 万元,贷款期限为 12 个月。为担保xx玛公司债务的履行,深圳市 xx玛电池有限公司与担保集团签署 | 5,000 万元 | 2019 年 12 月 23 日,担保集团已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 2020 年 11 月 20 日,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仲裁裁决,深圳市xx玛电池有限公司被申请破产,担保集团已经依据生效裁决申报债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案仍在执行阶段。 |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案情概述 | 案件标的 | 诉讼进展 |
了《抵押担保合同》;xx、xxx与担保集团签订了《保证合同》,分别为xx玛公司的上述债务向担保集团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 年 1 月 19 日,担保集团如约发放贷款。2019 年 1 月 18 日,贷款到期,xx玛公司及其保证人未如约向申请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经担保集团多次催告,被申请人拒不履 行还款义务,担保集团所提起诉讼。 | ||||||
9 | 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城建集 团”) | 岁宝集团(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岁宝集 团”) | 借款纠纷及担保纠纷 | 1993 年,城建集团与岁宝集团签订《协议书》,约定以城建集团名义为岁宝集团贷款。后城建集团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建行”)支付货款港币 3,800 万元,美元 490 万元,并按岁宝集团的指定将此款转入深圳岁宝公司。后深圳岁宝公司及岁宝集团均未还款。城建集团代为向建行支付 1 亿余元。 | 7,250 万元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粤法经二初字第 7 号判决书判定岁宝集团及深圳岁宝公司应向城建集团返还港币 3,800 万元、美元 470 万元及利息,并赔偿经济损 失美金 34,935 元、港币 217,260元及利息。最高法院(2000)经终字第 106 号判决对一审判决予 以维持。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案处于强制执行阶段。 |
10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 | 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债券违约纠纷案 | 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2011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简称:11 xx MIN1)已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到期,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本息,已发生实质性违约,且至今仍未给出明确的偿债方 案(票面利率为 6.15%)。 | 13,400 万元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作出(2018)粤 03 民 初 1403 号判决书,判决天威英利向国信证券兑付本金 110,000,000 元,支付利息 6,765,000 元及违约金。 |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案情概述 | 案件标的 | 诉讼进展 |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该案处 于强制执行阶段。 | ||||||
11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城建”) | 债券违约纠纷案 | 2015 年 5 月 14 日,江南农商行作为委托人,国信证券作为管理人,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人签订了《定向资产管理合 同》。江南农商行委托资产人民币 7 亿元。2016 年 2 月,中城建发行票据“16中城建 MIN1”,票面利率为 3.97%。 2016 年 3 月 3 日,国信证券通过郑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买入 16 中城建 MTN001,券面金额 5,000 万元,到期 日 2021 年 3 月 1 日。2017 年和 2018年中城建均未支付债券利息。就此,国信证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中城建的债权合同关系,并由中城建支付 2016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x金、利息、资金占用费等。 | 5,000 万元 |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粤 03 民初 3188 号判决书,判决中城建与国信证券管理的国信臻利定向资管计划间的债券合同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解除,中城建向国信证券支付债券本金 5,000 万、利息 4,797,085元及资金占用费。 2019 年 9 月 23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 ((2019)粤 03 执 1682 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程序的条件成就时, 可恢复申请执行。 |
12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腾邦集团有限公司 (“腾邦集团”) | 股票质押回购违约案 | 2016 年 9 月 29 日、2017 年 8 月 25 日,腾邦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与公司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相关协议,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将其所持有的腾邦国际股票(证券代 码:300178)5,010 万股质押给公司, 融资人民币 3.17 亿元。腾邦集团未能按 | 32,807 万元 | 2019 年 8 月 23 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国信证券仲裁申请,本案案号为(2019)深国仲受 5138 号。2020 年 8 月 19 日,国信证 券收到胜诉裁决。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案尚在强制执行阶段。3 |
3 2021 年 3 月 8 日,腾邦集团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决定对腾邦集团启动预重整程序。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案情概述 | 案件标的 | 诉讼进展 |
期偿还本息,其质押的腾邦国际股票已 跌破平仓线并被司法冻结。 | ||||||
13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余海峰、聚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股票质押回购违约案 | 2017 年,公司与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文化”)大股东余海峰开展了 3 笔股票质押业务, 本金余额 3.98 亿元,截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利息为 4,970 万,合计 4.47 亿。该业务由余海峰持有的聚力文化约 6,643 万股股票作质押担保,由聚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余海峰及聚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能 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 | 44,720.87 万 元 | 国信证券于 2019 年 8 月向深圳仲裁院递交了仲裁申请材料并立案。2019 年 10 月 25 日,深圳仲裁院作出《仲裁通知》决定予以立案。2020 年 9 月,深圳国际仲裁院对本案作出裁决并支持国信证券仲裁请求。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案仍在强制执行阶段。 |
14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4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等相关人员、国信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虚假xx责任纠纷案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投资者认为,华泽钴镍因未如实披露关联方占用大额资 金等虚假xx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国信证券在核查华泽钴镍上述情况时未勤勉尽责,要求华泽钴镍及其高管🖂涛、🖂应虎、🖂辉和国信证券等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 131,300 万元 |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涉及 国信证券的诉讼案件合计 4,319 件,部分案件分别于 2019 年 8 月 1 日、 2019 年 10 月 10 日和 2020 年 8 月 7 日一审开庭审理。成都中院对部分案件作出一审裁判,上述判决书目前尚未生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对部分案件二审开庭审 理,目前尚未作出二审裁判。 |
15 | 国信证券 | xxx、xxx、xx | 融资 | xxx向国信证券质押 6,470 股天广中 | 27,440 万元 |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案 |
4 该案件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xxx等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华泽钴镍”)投资者诉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等相关人员、国信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xx责任纠纷” 案。根据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系列民事裁定书,该等案件目前已进行并案处理。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案情概述 | 案件标的 | 诉讼进展 |
融券纠纷 | 茂(000000.XX)股票,初始融资金额 2.4 亿元。天广中茂股票连续下跌,融入方xxx未按约定提前购回,亦未及时补充质押或部分偿还本金,导致违 约。 | 尚未判决。 | ||||
16 | 国信证券 | xxx | 融资融券纠纷 |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xxx以其持有的 2.86 亿股联络互动(证券代码:002280)股票质押给国信证券,合计融资 8.8 亿元。因xxx未能按期偿还本息,其质押的联络互动股票价格已跌破平仓线,已构成多重违约。国信证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xxxxx本金、利 息、违约金。 | 99,000 万元 | 2020 年 6 月 30 日,国信证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2020年 12 月 8 日,该案已开庭。截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案尚待裁决。 |
17 | 国信证券 | 新疆嘉酿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嘉酿”) | 融资融券纠纷 | 2018 年,国信证券与新疆嘉酿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由于新疆嘉酿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跌破并长期低于平仓线,构成违约,国信证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疆嘉酿偿还本金、利 息、违约金。 | 14, 582 万元 | 2020 年 9 月 16 日,国信证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
18 |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口农商行”) | 刚泰集团有限公司 (“刚泰集团”)、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债券交易纠纷案 | 海口农商行起诉称,“16 刚集 02”公司债券发生实质性违约,要求发行人刚泰集团支付本金 1 亿元和利息、复利及相关费用。同时,海口农商行认为国信证 券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未如实披 | 10,600 万元 | 2019 年 8 月 15 日,最高人民法 院作出(2019)最高法民辖终 3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案 |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案情概述 | 案件标的 | 诉讼进展 |
露刚泰集团所持股权的出资、质押和转让情况,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和重大遗漏,据此要求国信证券对刚泰集 团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尚未判决。 | |||||
19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刚泰集团 | 债券交易纠纷 | 国信证券担任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的“16 刚集 01”已于 2018 年 9 月 26日发生违约。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决 议,授权国信证券代表债券持有人向刚泰集团等采取法律措施,由国信证券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并在获偿资金中优先 受偿。 | 53,000 万元 | 2019 年 10 月 24 日,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华南国仲深裁 [2019]D598 号裁决书,裁定刚泰集团向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 5 亿 元、利息 2,900 万元、逾期利息、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及仲裁费用等。2020 年 1 月 4 日, 上海金融法院作出(2020)沪 74 执 33 号《案件受理通知书》,该案进入执行程序。2020 年 4 月 28 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2020) 沪 74 执 33 号《执行裁定书》,因被申请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2020 年 11 月 25 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刚泰集团破产清算案。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案尚在执行程序中。 |
20 | 深圳市xx投集 | xxx、xxx | 借款 | 2017 年 6 月 27 日,xx投、中国建设 | 10,000 万元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案情概述 | 案件标的 | 诉讼进展 |
团有限公司(“xx投”) | 合同纠纷 |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与xxx签署了《委托贷款协议》、约定向xxx发放贷款人民币 1 亿元,贷款 为 1 年期。xxx以其持有的南风股份股票向xx投设定质押以提供最高额 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此外,xxxxxx投签署了相关《委托贷款保证合同》,为xxx全部债务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2018 年 5 月,南风股份公告无法与xxx取得联系,满足《委托贷款协议》约定的贷款加速到期条件。因此,xx投向法院起诉,主张被告清偿相关借款及利息。 | 4 月 1 日(2018)作出粤 03 民 初 1743 号判决书,判决xxx xxxx投本金 1 亿元、利息 361,111.11 元、罚息及律师x;xx投对xxx提供质押的股票有优先受偿权;xxxxxxx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xxxxx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9 月 17 日作出 (2019)粤民终 1705 号判决书,驳回xxxxx,维持原判。 2020 年 1 月 10 日,深圳市xx投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申请强制执行。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案件仍在强制执行阶 段。 | |||
21 | 深圳市xx投集团有限公司 | xx、xxx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 年 9 月 30 日,xxx、xx投、建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协议》,约定xx投委托建行向xxx发放本金人民 币 1 亿元的贷款,期限为 1 年。xxx以其持有的金盾股份(股票代码 300411)375 万股股票提供质押担保。此外,xx、xxxxx保证人与xx 投集团签订了《委托贷款保证合同》, | 10,000 万元 | 该案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案仍在强制执行阶段。 |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案情概述 | 案件标的 | 诉讼进展 |
约定以其全部资产为xxx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8 年 1 月 30 日,xxx去世,案涉借款逾期并出现了加速到期情形。因 此,xx投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清偿相 关借款及利息。 | ||||||
22 | 深圳市xx投集团有限公司 | xx、xxx、xx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 年 9 月 30 日,xx、xx投、建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协议》,约定xx投集团委托建行向xx发放本金人民 币 1 亿元的贷款,期限为 1 年,xxx以其持有的金盾股份(股票代码 300411)375 万股股票为xx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此外,xxx、xxx作为保证人与xx投集团签订了《委托贷款保证合同》,约定以其全部资产为xx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自 2018 年 2 月开始,xx出现逾期,并出现了加速到期的情况。因此,xx投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清偿相关借款及 利息。 | 10,000 万元 | 该案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案仍在强制执行阶段。 |
23 | 深圳市xx投集团有限公司 | xxx、xxx、xx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 年 4 月 27 日,xxx、xx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 城支行(“建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协议》,约定xx投委托建行向xx发放 x金人民币 6,000 万元的贷款,期限为 | 6,000 万元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作出(2018)粤 03 民 初 248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xxx偿还xx投本金 6,000 万 元、利息 1,937,293.54 元、罚息 |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案情概述 | 案件标的 | 诉讼进展 |
1 年。xxx以其持有的工大xx(股 票代码 600701)875 万提供质押担保。此外,xxx、xx作为保证人与xx投签订了《委托贷款保证合同》,约定 以其全部资产为xxx的债务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 自 2018 年 2 月开始,xxx出现逾期,借款到期后,xxx亦未依约清偿上述债务。因此,xx投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清偿相关借款及利息。 | 及律师费;xx投对xxx提供质押的股票有优先受偿权;xxx、xx对付胜良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案仍在强制执行阶段。 | |||||
24 | 深圳市xx投集团有限公司 | xx、xxx、xx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 年 5 月 9 日,xx、xx投、建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协议》,约定xx投委托建行向xx发放本金人民币 1 亿 元的贷款,期限为 1 年。xxx以其持 有的工大xx(股票代码 600701)875万股股票提供质押担保。此外,xxx、xx作为保证人与xx投集团签订了 《委托贷款保证合同》,约定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为xx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自 2018 年 2 月开始,xx出现逾期,借款到期后,xx亦未依约清偿上述债务。因此,xx投提起诉讼,主张被告 清偿相关借款及利息。 | 10,000 万元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作出(2018)粤 03 民 初 248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xx偿还xx投本金 10,000 万 元、利息 3,239,520.34 元、罚息及律师x;xx投对xxx提供质押的股票有优先受偿权;xxx、xx对xx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日,该案仍在强制执行阶段。 |
25 | 深圳市xx投集 | xx、xxx | 借款 | 2017 年 4 月 27 日,xxx、xx投、 | 10,000 万元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案情概述 | 案件标的 | 诉讼进展 |
团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建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协议》,约定x x投委托建行向xxx发放本金人民 币 1 亿元的贷款,期限为 1 年,xxx以其持有的工大xx(股票代码 600701)875 万股股票提供质押担保。此外,xx作为保证人与xx投签订了 《委托贷款保证合同》,约定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为xxx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自 2018 年 2 月开始,xxx出现逾期,借款到期后,xxx亦未依约清偿上述债务。因此,xx投提起诉讼,主张被 告清偿相关借款及利息。 | 7 月 30 日作出(2018)粤 03 民 初 248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xxxxxxx投本金 10,000万元、利息、罚息及律师费;xx投对xxx提供质押的股票有优先受偿权;xx对xx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案仍在强制执行阶段。 | |||
26 | 深圳市xx投集团有限公司 | 🖂永红、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弘控 股”)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 年 7 月 17 日,中弘控股、xx投、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北 京银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协议》,约定xx投委托北京银行向中弘控股发 放本金人民币 5 千万元的贷款,期限为 1 年。🖂永红作为保证人与xx投签订了《委托贷款保证合同》,约定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为中弘控股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笔借款到期后,中控控股未依约清偿上述债务。因此,xx投提起诉讼,主 张被告清偿相关借款及利息。 | 5,000 万元 |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作出的 (2018)粤 03 民初 2895 号《民事判决书》,中弘控股应向xx投偿还本金 4,820 万元及利息、罚息,🖂xx对中弘控股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 年 1 月 23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0)粤 03 执恢 19 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恢复对🖂永红、中弘控股的强制执行。2020 年 8 月 26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案情概述 | 案件标的 | 诉讼进展 |
作出(2020)粤 03 恢执 19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案尚未执行到财产,待查到可供执行财 产后恢复执行。 | ||||||
27 | 深圳市xx投集团有限公司 | 罗慧、xx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6 年 11 月 2 日,xx、xx投、建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协议》,约定xx投委托建行向xx发放本金人民币 1 亿 元的贷款,期限为 1 年。xx以其持有的xxx(股票代码 300278)700 万股股票提供质押担保。此外,xx作为保证人与xx投签订了《委托贷款保证合同》,约定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为xx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自 2017 年 9 月开始,xx出现逾期,借款到期后,xx亦未依约清偿上述债务。因此,xx投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清偿相关借款及利息。 | 10,000 万元 | 2020 年 2 月 25 日,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 03 民 初 3183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xx投撤回对xx的起诉; 2020 年 2 月 25 日,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 03 民 初 318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对主债务人xx除“以欠缴 110701391.66 元为基数,按照每 日万分之🖂的标准从 2018 年 10 月 3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之外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xx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主债权人xx追偿。2020年 7 月 16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受理该案执行。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案尚在强制执行阶段。 |
28 | 深圳市xx投集 团有限公司 | xx、xx | 借款 合同 | 2016 年 11 月 2 日,xx、xx投、建 | 10,000 万元 | 2020 年 2 月 25 日,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 03 民 |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案情概述 | 案件标的 | 诉讼进展 |
纠纷 | 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协议》,约定xx投委托建行向xx发放本金人民币 1 亿 元的贷款,期限为 1 年。xx以其持有的xxx(股票代码 300278)700 万 股股票为xx债务本金 1 亿元提供质押 担保。此外,xx作为保证人与xx投集团签订了《委托贷款保证合同》,约 定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为xx的债务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初 3182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xx投撤回对xx的起诉; 2020 年 2 月 25 日,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 03 民 初 318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向xx投偿还借款本金 10,000 万元、对应的借款利息及 逾期罚息。2020 年 4 月 30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执行。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案仍在强制执行阶段。 | ||||
29 | 深圳市xx投集团有限公司 | 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炬丰科技”)、xxx、xxx、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彩虹投 资”)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 年 10 月 9 日,炬丰科技与xx投、北京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单项协议》,约定xx投委托北京银行深圳 分行向炬丰科技发放 6,400 万元贷款, 期限 6 个月。同日,xxx、xxx与xx投签订了《委托贷款保证合同》, 约定xxx、xxx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为炬丰科技在《委托贷款单项协议》项下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9 年 10 月 9 日,xxx与xx投签订《委托贷款质押合同》,约定以xxx持有的 400 万股兆新股份(股票代码 002256) 为炬丰科技在《委托贷款单项协议》项 | 6,400 万元 | 该案已于 2019 年 8 月 6 日立案, 案号为(2019)粤 0304 民初 45032 号。2020 年 7 月 28 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案仍在强制执行阶段。 |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案情概述 | 案件标的 | 诉讼进展 |
下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同日,彩虹投资与xx投签订《委托贷款质押合同》,约定彩虹投资以其持有的 1,700 万股兆新股份(股票代码 002256)为炬丰科技在《委托贷款单项协议》项下贷款提供质押担保。2018 年 4 月 10 日,炬丰科技与xx投签订《补充协议》将借款期限展期至 2018 年 10 月 10 日。 自 2018 年 10 月 10 日,炬丰科技未按照约定还本付息,xxx、xxx及彩虹投资未依据约定承担相应的保证及 担保责任。 | ||||||
30 | 深圳市xx投集团有限公司 | 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华实环保”)、xxx、xxx、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 年 9 月 12 日,华实环保与xx投、北京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单项协议》,约定xx投委托北京银行深圳 分行向华实环保发放 8,600 万元贷款, 期限 6 个月。同日,xxx、xxx与xx投签订了《委托贷款保证合同》,约定xxx、xxx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为华实环保在《委托贷款单项协议》项下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彩虹投资与xx投签订《委托贷款质押合同》,约定彩虹投资以其持有的 2,200 万股兆新股份(股票代码 002256)为华实环 保在《委托贷款单项协议》项下贷款提 | 8,600 万元 | 该案已于 2019 年 8 月 6 日立案, 案号为(2019)粤 0304 民初 45030 号。2020 年 7 月 28 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 2019)粤 0304 民初 45030 号 《民事判决书》。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案仍在强制执行阶段。 |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案情概述 | 案件标的 | 诉讼进展 |
供质押担保。2018 年 3 月 14 日,华实环保与xx投签订《补充协议》将借款期限展期至 2018 年 9 月 14 日。 自 2018 年 9 月 14 日,华实环保技未按照约定还本付息,xxx、xxx及彩虹投资未依据约定承担相应的保证及 担保责任。 | ||||||
31 | 深圳市xx投集团有限公司 | xxx、xxx、xxx、闻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闻舟实 业”)、福建同孚实业有 限公司(“同孚实业”)、xxx、xxx、xxx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 年 11 月 16 日,xxx、xx投与建设银行深圳华侨支行共同签订了 《委托贷款协议》,约定xx投委托建设银行向林文智发放本金人民币 7000 万元的贷款,期限 1 年。2017 年 11 月 16 日,xx投与xxx签订了《委托贷款质押合同》,约定由xxx以其持有的 2,600 万股冠福股份(股票代码 002102)股票为其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同日,xx投与xxx、xxx签订了 《委托贷款保证合同》,约定xxx、xxxxxxx的债务向xx投提供 连带保证担保。2018 年 11 月 13 日,xx投与xxx、建设银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展期协议》,借款日期到期日为 2019 年 11 月 21 日;同日,xx投、 | 7,000 万元 | 该案已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立 案,案号为(2019)粤 03 民初 3513 号。2020 年 12 月 7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日,该案尚待强制执行。5 |
5 2021 年 2 月 20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粤 03 执 1739 号。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案情概述 | 案件标的 | 诉讼进展 |
xxx、xxx、xxx签订《委贷贷款保证合同》,约定xxx、xxxxx为展期后的贷款继续提供保证。此 外,xx投与闻舟实业、同孚实业签订 《委托贷款保证合同》;xxx、xxx、xxx与xx投签订《委托贷款保证合同》,分别约定由闻舟实业、同孚实业司及xxx、xxx、xxx为《委托贷款协议》及《委托贷款展期协议》项下所有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xx x自 2018 年 7 月开始欠付利息。 | ||||||
32 | 深圳市xx投集团有限公司 | xxx、xxx、xxx、闻舟实业、同孚实业、xxx、xxx、xxx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 年 11 月 16 日,xxx、xx投与建设银行深圳华侨支行共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约定xx投委托建设银行向林文智发放本金人民币 7,000 万元 的贷款,期限 1 年。同日,xx投与xxx签订《委托贷款质押合同》,约定由xxx以其持有的 2,600 万股冠福股份(股票代码 002102)股票为其债务提供质押担保;xx投与xxx、xxx签订《委托贷款保证合同》,约定xxx、xxx为xxx的债务向xx投 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18 年 11 月 19 | 7,000 万元 | 该案已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立 案,案号为(2019)粤 03 民初 3514 号。2020 年 12 月 7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日,该案尚待强制执行。6 |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案情概述 | 案件标的 | 诉讼进展 |
日,xx投与xxx、建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展期协议》。2018 年 11 月 13 日,xx投、xxx、xxx、xxxxx 《委贷展期补充合同》,约定xxx、xxxxx为展期后的贷款继续提供 保证。同日,xx投与闻舟实业、同孚实业签订《委托贷款保证合同》;xxx、xxx、xxx与xx投签订《委托贷款保证合同》,分别约定由闻舟实业、同孚实业司及xxx、xxx、xxx为《委托贷款协议》及《委托贷款展期协议》项下所有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xxx自 2018 年 7 月开始欠付 利息。 | ||||||
33 | 深圳市xx投集团有限公司 | xxx、xxx、xxx | 借款合同纠纷案 | 2017 年 5 月 17 日,xxxxx借款人,原告xx投作为委托人,第三人建设银行深圳华侨支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协 议》,约定向xxx发放本金人民币 1 亿元贷款,期限 1 年。2017 年 5 月 17日,被告xxx、xxx作为连带保证人与xx投签署了《委托贷款保证合 同》,约定xxx、xxx以其拥有的 全部资产为xxx在《委托贷款协议》 | 9,991.76 万元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开庭审理, 案号为(2019)粤 03 民初 3951 号。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案尚未判决。7 |
7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1 年 2 月 20 日作出一审判决,该案尚待强制执行。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案情概述 | 案件标的 | 诉讼进展 |
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2017 年 5 月 17 日,xxx与xx投签署了《委托贷款质押合同》,约定xxx以其持有的 450 xxx文化(股票代码 002862)的股票为xxx在《委托贷款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2017 年 5 月 18 日xx投按照《委托贷款协议》 通过第三人向xxx发放 1 亿元贷款。 截至 2018 年 6 月 7 日,xxxx偿还 x金 99,917,587.64 元。2018 年 1 月 12 日,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宣布获知xxx已于近日去 世。xxx、xxx作为xxx的父母及相关债务的保证人、xxxxxxxx配偶,分别承继xxx在《委托贷款协议》项下全部债务项下的清偿责任。xx投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清偿相关借 款及利息等。 | ||||||
34 | 深圳市xx投集团有限公司 | xxx、xxx、xxx、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 年 10 月 26 日,xxx作为借款人,原告xx投作为委托人,第三人建设银行深圳华侨支行作为委托人签订 了《委托贷款协议》,约定向xxx发 放本金人民币 9,000 万元贷款,期限 1 | 9,000 万元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开庭审理, 案号为(2019)粤 03 民初 3952 号。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案尚未判决。8 |
8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1 年 2 月 20 日作出一审判决,该案尚待强制执行。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案情概述 | 案件标的 | 诉讼进展 |
年。2017 年 10 月 26 日,被告xxx、xxx作为连带保证人与xx投签署 了《委托贷款保证合同》,约定xxx、xxx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为xxx 在《委托贷款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2017 年 10 月 26 日,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与xx投 签署了《委托贷款质押合同》,约定xxx以其持有的 700 万猛狮科技(股票代码 002684)的股票为为xxx在《委托贷款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 2017 年 10 月 27 日xx投按照《委托贷款协议》通过第三人向xxx发放 9,000 万元贷款。截至 2018 年 10 月 27 日,xxxxx偿还本金 90,00 万元。 2018 年 1 月 12 日,猛狮科技发布公告,宣布获知xxx已去世。xx投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清偿相关借款及利息等。xxx、xxx作为xxx的父母及相关债务的保证人、xxxxxxxx配偶,承继xxx在《委托贷款协议》项下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xx投有权处置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持有的 700 万股猛狮科技的股票。 | ||||||
35 | 深圳市xx投集 | xxx、xxx、汕头 | 借款 | 2017 年 10 月 26 日,xxx作为借款 | 9,000 万元 |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案 |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案情概述 | 案件标的 | 诉讼进展 |
团有限公司 | 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人,原告xx投作为委托人,第三人建设银行深圳华侨支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协议》,约定向xxx发放本金人民币 9,000 万元贷款,期限 1 年。2017 年 10 月 26 日,被告xxx、xxx作为连带保证人与xx投签署了《委托贷款保证合同》,约定xxx、xxx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为xxx在《委托贷款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2017年 10 月 26 日,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与xx投签署了《委托贷款质押合同》,约定xxx以其持有的 700万猛狮科技(股票代码 002684)的股票为xxx在《委托贷款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2017 年 10 月 31 日xx投按照《委托贷款协议》通过第三人向xxx发放 9,000 万元贷款。截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xxxxx偿还 x金 9,000 万元。 2018 年 1 月 12 日,猛狮科技发布公告,宣布获知xxx已去世。xx投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清偿相关借款及利息等。xxx、xxx作为xxx的父母及相关债务的保证人,承继xxx在《委托 贷款协议》项下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 | 尚未判决。 |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案情概述 | 案件标的 | 诉讼进展 |
xx投有权处置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 电池有限公司持有的700 万股猛狮科技 的股票。 | ||||||
36 | 深圳市xx投集团有限公司 | xxx、xxx、xxx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 年 7 月 10 日,xxx、xx投、第三人建设银行深圳华侨支行作为签 订了《委托贷款协议》,约定xx投委托建行向xxx发放 6,500 万元贷款, 贷款期限为 1 年。2017 年 7 月 10 日,xxx与xx投签署《委托贷款质押合同》,以其持有的 1,244 万股雪莱特(股票代码 002076)股票提供质押担保。同日,xxx、xxxxx保证人与xx投签订了《委托贷款保证合同》,约定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为xxx的债 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 年 7 月 28日,xx投依照约定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xxx未依约清偿上述债务,因此,xx投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清偿相 关借款及利息等。 | 6,500 万元 | 2020 年 5 月 28 日,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 03 民 初 412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被告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9 |
37 | 深圳市xx投集团有限公司 | xxx、石河子市瑞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 年 11 月 20 日,xxx、xx投、第三人建设银行深圳华侨支行签订了 《委托贷款协议》,约定xx投委托建 设银行深圳华侨支行向xxx发放 1 亿 | 10,000 万元 | 2020 年 12 月 21 日,深圳市中 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 03 民初 4893 号《民事判决书》,支 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截至 2020 |
9 2021 年 3 月 12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民终 2875 号《民事判决书》,变更一审部分判决。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案情概述 | 案件标的 | 诉讼进展 |
元贷款,贷款期限为 1 年。同日,石河子市瑞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与xx投签署《委托贷款质押合 同》,以其持有的 1,000 万股银禧科技 (股票代码 300221)股票提供质押担保。2017 年 11 月 22 日、2017 年 12 月 1 日,xx投按约定分两次向股东发 放了共计 10,000 万贷款。后因xxx 无力偿还贷款,2018 年 11 月 22 日,xx投、xxx及建设银行深圳华侨支行签署《委托贷款展期合同》,同日xxx、石河子市瑞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与xx投签署《委贷展期补充协议》。截至 2019 年 11 月 21 日,未依约清偿上述债务。因此,xx投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清偿相关借款及利息 等。 | 年 12 月 31 日,该案尚待强制执行。10 | |||||
38 | 深圳市xx投集团有限公司 | xxx、xxx、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 年 10 月 16 日,xxx、xx投、第三人建设银行深圳华侨支行签订了 《委托贷款协议》,约定xx投委托建设银行深圳华侨支行向xxx发放 6,000 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为 1 年。同 日,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高 | 6,000 万元 | 2020 年 12 月 25 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作出 (2019)粤 03 民初 4893 号《民事判决书》,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该案尚待执行。11 |
10 2021 年 3 月 22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粤 03 执 2593 号。
11 2021 年 3 月 23 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文号为(2021)粤 03 执 2593 号。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案情概述 | 案件标的 | 诉讼进展 |
新投签署《委托贷款质押合同》,以其持有的 970 万股智慧松德(股票代码 300173)股票提供质押担保。此外,xxxxx保证人与xx投签订了《委托贷款保证合同》,约定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为xxx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2017 年 10 月 26 日,原告按照约 定向xxx发放 6,000 万元贷款。2018 年 10 月,xxx、xx投及建设银行深圳华侨支行签署《委托贷款展期合 同》,此外,xxx、xxx、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xx投共同 签署了《委贷展期补充协议》。因xxxx依约清偿上述债务,xx投遂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清偿相关借款及利息 等。 | ||||||
39 | 深圳市xx投集团有限公司 | xx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 年 2 月 28 日,xx、xx投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 支行(“建行”)签署《委托贷款协议》,约定xx投委托建行向xx放款,贷款 金额 5,000 万。xx未按《委托贷款协 议》按期足额偿还本金、支付利息,高 | 5,556.35 万元 | 2020 年 12 月 24 日,深圳市中 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 03 民初 4120 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xx返还xx投本金及罚息 等。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案尚未立案执行。 |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案情概述 | 案件标的 | 诉讼进展 |
新投经建行同意后自行向xx追索。 | ||||||
40 | 深圳市xx投集团有限公司 | 深圳市xx玛电池有限公司(“xx玛”)、xxx、xx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 年 1 月 219 日,xx玛、xx投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签署《委托贷款单项协议》,约定xx投委托平安银 行深圳分行向xx玛放款,贷款金额 5,000 万。此外,沃特玛提供抵押担保,xxx、xx提供保证担保。沃特玛未按《委托贷款单项协议》按期足额偿还本金、支付利息,xx投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 任。 | 5,000 万元 |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案尚未判决。12 |
41 | 深圳市xx投集团有限公司 | xxx、xxx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 年 9 月 11 日,xxx、xx投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 城支行(“建行”)签署《委托贷款协议》,约定xx投委托建行向xxx放款,贷款金额 5,000 万。此外,xxx提供质押担保,xxx提供保证担保。xxxx按《委托贷款协议》按期足额偿还本金、支付利息,xx投向法院起诉请求 被告偿还债务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5,000 万元 | 2020 年 8 月 5 日,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作出(2020)粤 03 民初 3034 号《民事调解书》,xx投与xxx、xxx达成和解协议,约定xxx按期返还xx投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案尚待强制执行。13 |
42 | 深圳市xx投集 | 高长虹、xxx、高兴 | 借款 | 2017 年 9 月 4 日,高长虹、xx投与 | 10,000 万元 | 2020 年 11 月 16 日,深圳市中 |
12 2021 年 1 月 12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 03 民初 3444 号判决,判决确认xx投对沃特玛的破产债权,xxx、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3 2021 年 1 月 6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本案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粤 03 执 165 号。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案情概述 | 案件标的 | 诉讼进展 |
团有限公司 |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 城支行(“建行”)签署《委托贷款协议》,约定xx投委托建行向高长虹放款,贷款金额 1 亿。此外,xxx提供连带保证担保,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股票提供质押担保。高长虹未按 《委托贷款协议》按期足额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及罚息,xx投向法院起诉要 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 | 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 03 民初 326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高长虹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二审尚未开庭审理。14 | ||
43 | 深圳市xx投集团有限公司 | 🖂双义、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 伙)、xxx、xxx、xx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 年 7 月 5 日,🖂双义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 (“建行”)签署《委托贷款协议》,约定xx投委托建行向🖂双义放款,贷款金额 7,000 万元。此外,xxx、xxxxxx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其持有的股票提供质押担保。🖂双义未按《委托贷款协议》按期足额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及罚息,xx投向法院起诉要求被 告承担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 | 7,000 万元 | 2020 年 12 月 1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案号为(2020)粤 03 民初 6991 号。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
44 | 深圳市xx投集团有限公司 |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暴风集团”)、x x | 借款合同 纠纷 | 2018 年 12 月 10 日,xx投、暴风集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北京银行深圳分行”)签署《委托贷 | 21,000 万元 | 2020 年 12 月 17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案号为 (2020)粤 03 民初 7116 号。截 |
14 2021 年 3 月 17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1 粤民终 24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高长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案情概述 | 案件标的 | 诉讼进展 |
款单项协议》,约定xx投委托北京银行深圳分行向暴风集团放款,贷款金额 2.1 亿元。此外,xx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暴风集团质押担保。暴风集团等主体未按协议约定足额还款,xx投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及连带 清偿责任。 |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15 | |||||
45 | 深圳市xx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 | xx亦、xxx 、xxx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 年 6 月 21 日,xx投、xx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 城支行(“建行”)签署《委托贷款协议》,约定xx投委托建行向xx亦放款,贷款金额 1 亿元。此外,xx亦提供质押担保, xxx 、xxxxx保证担保。xx亦等主体未按协议约定足额还款,xx投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还款 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 | 10,000 万元 | 2020 年 9 月 3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案号为(2020)粤 03 民初 4373 号。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16 |
46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 年 4 月 16 日,xx投、xx、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 支行(“建行”)签署《委托贷款协议》,约定xx投委托建行向xx放款,贷款金额 5,000 万元。此外,北京xxx兴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xx等主 体未按协议约定足额还款,xx投向法 | 5,000 万元 | 2020 年 7 月 2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案号为(2020)粤 03 民初 3360 号。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
15 该案已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开庭审理。
16 该案已于 2021 年 3 月 4 日开庭审理。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案情概述 | 案件标的 | 诉讼进展 |
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及连带 清偿责任。 | ||||||
47 | 深圳市深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深国际租赁公司”) | 腾邦物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广州潮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腾邦集团有限公司、钟百胜、xx | xx合同纠纷 | 深国际租赁公司与腾邦物流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发生保理合同纠纷。2019 年 3 月 28 日,深国际租赁公司就保理合同纠纷事件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 2019 年 4 月 2 日,公司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上述重大事项。 | 5,000 万元 | 2019 年 12 月 24 日,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2019)深国仲裁 1741 号《裁定书》,裁定腾邦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深国际租赁公司融资贷款本金人民币 5,000 万元及利息;广州潮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腾邦集团有限公司、钟百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xx在以其持有的广东河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0 万股股票及其孳息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案仍 处于强制执阶段。17 |
48 |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锦江集团”) |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纺 织”) | 合作纠纷 | 深纺织于 2016 年底为深圳市盛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盛波光电”)引入锦江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2016 年 12 月 30日,深纺织、盛波光电、锦江集团与锦江集团作为实际控制人设立的有限合 伙企业杭州锦航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 24,478.38 万 元 | 2020 年 12 月 1 日,深圳国际仲裁 院开庭审该案。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案尚未作出裁决。18 |
17 2021 年 2 月 26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 03 执 180 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因其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深国际租赁公司已将剩余债权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交易价款已付清。
18 2021 年 3 月 25 日,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2020)深国仲 452 号《裁决书》,裁决锦江集团免于履行 2019 业绩补偿义务并自行承担案件仲裁费及仲裁员实际开支。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案情概述 | 案件标的 | 诉讼进展 |
业(有限合伙)签署《合作协议》,锦江集团对2017 年至2019 年盛波光电的业绩作出承诺,锦江集团承诺如未完成承诺的收入及净利润将对承诺净利润 与实际利润的差额部分进行现金补足。 2018 年及 2019 年锦江集团均未按约定 完成业绩承诺,锦江集团已履行 2018 年的业绩承诺补偿,针对 2019 年的业绩补偿,锦江集团认为因无法主导盛波光电公司的经营管理等,导致《合作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免于履行 2019 年业绩补偿等。 | ||||||
49 | 河源市金盈通酒业有限公司 | 刘伟文 | xxx挪用资 金罪 | 被告xxxxx职务便利,挪用河源市金盈通酒业有限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伟文 犯挪用资金罪。 | 5,100 万元 |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案尚未判决。19 |
50 | 深圳市赛格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新城市公司”) | 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华西企业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4 年,新城市公司与华西企业公司签订《赛格国际电子产业中心二期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及附件,约定华西企业公司承包新城市公司工程项目。华西企业公司延误项目工期造成新城市公司 损失,新城市公司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 | 5,706.96 万元 | 2020 年 7 月 29 日,深圳市龙岗 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 0307 民初 21075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新城市公司诉讼请求。新城市公司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受理 |
19 2021 年 3 月 18 日,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挪用资金罪并向被告追缴非法所得。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案情概述 | 案件标的 | 诉讼进展 |
法院起诉,要求华西企业公司赔偿损失 5,706.96 万元。 | 该案。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 |||||
51 | 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 | 深圳市赛格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 新城市公司与华西企业公司就工程项 目的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华西企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新城市公司支付未付的工程款。 | 20,424.65 万 元 |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案尚未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