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德盛大厦地下人防工程停车场车位租赁合同
甲方:武汉海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租赁标的物
甲方同意将位于武汉市江岸区xxx路 95 号德盛大厦人防工程地下室的车位(车位号为: )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租赁车位用途及期限
1、租赁车位的用途:仅为小轿车停放使用。
2、租赁期为 20 年,自乙方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付清全部租金总额之
日起,计从 2019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后,乙方可继续无偿使用该租赁车位至德盛大厦项目土地使用权到期。
3、乙方擅自改变租赁车位用途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收回车位,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费用说明
1、该地下车位租赁期内的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小写): 元整,(大写): 元整。
2、除租金总款外,乙方还需每月向地下停车场所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缴纳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费用。具体费用标准以乙方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为准。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租赁车位明确,保障车位停车需要。
2、乙方如约交付租金后,依约使用租赁车位。
3、乙方按本合同付清全部租金后,甲方在乙方出具付款凭证和申报相应车牌号码后,甲方向乙方出具 20 年停车费的税务专用发票,并在 7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办理租赁车位移交手续。
4、乙方应遵守小区相关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按时交纳租赁车位的物业服务费,并服从小区物业服务人员的管理。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如期交付车位给乙方使用的,应按日承担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每日按租金总额的万分之贰计取。逾期交付超过一个月的,乙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甲方还须向乙方支付租金总额万分之贰的违约金。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租赁期内,双方约定不得提出解除合同(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否则,提出解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租金总额 30%的违约金。
第六条 特别约定
1、本合同系甲方和乙方之间形成的车位有偿使用关系,不是车辆保管关系,乙方的车辆及车辆内的贵重物品,如有盗失、丢失、损害等,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乙方有义务主动配合地下停车场所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好停车场秩序和车辆管理。
3、在租赁期间,如因各级政府有关行政行为影响乙方对车位的正常使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转租、转借租赁车位的,必须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甲方概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5、特别条款:甲方已向乙方告知、乙方已知悉,本车位为人防工程的组成部分。本车位的使用应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
xxxx(xxxxxxxxxxxx)xx》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x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经协商做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即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约束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