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地 上 權 計 畫 書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建設計畫」蘆竹區都市計畫路段(南崁路二段)用地捷運相關設施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0-0 xx土地之地上權,持分面積 0.053456 公頃,
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
件計 14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地上權原因
(一)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建設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全長約 27.8 公里,其中地下段約 12.5 公里,高架段約 15.3
公里,共設置 21 座車站(地下 10 座、高架 11 座)及 1 處機廠,為辦理本計畫蘆竹區都市計畫路段(南崁路二段)用地捷運相關設施,必需使用本案土地之部分空間範圍(以下簡稱本案工程)。
(二)考量本計畫施工時程,採分階段辦理用地取得作業,本府分別於 107
年 4 月 3 日、107 年 7 月 24 日及 107 年 10 月 18 日召開本計畫「蘆竹區都市計畫路段【中正北路、南工路、蘆興街、南崁路二段(蘆竹街至八股路附近)】工程)」計 3 場次之公聽會,前開公聽會範圍內位於南崁路二段之道路用地,原則採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依本計畫工程施工進度,本案工程屬優先施工路段,爰先行陳報徵收地上權計畫書,中正北路、南工路、蘆興街等工程所需用地部分,則配合施工期程另案辦理用地取得作業。
二、徵收地上權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0-0 xx 1 筆土地之地上權,持
分面積為 0.053456 公頃,使用空間範圍為自地面以上 7 公尺至 20
公尺之間,詳如徵收地上權清冊與徵收地上權土地圖說。
(二)本案勘選徵收地上權之用地範圍已準用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依前開要點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如下:
1.適當性部分:「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綠線(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可行性研究報告書」已於 100 年 8 月 26 日奉行政院院
臺交字第 1000044575 號函核定;「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
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綜合規劃報告書」已於 105 年 4 月 20 日
奉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050020574 號函核定,故有其適當性。
2.必要性部分:本計畫為與臺鐵、機場捷運線銜接轉乘,串聯航空城與桃園市中心地區,以期提振區域發展,紓解交通壅塞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取得本案用地之地上權興建捷運相關設施有其必要性。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
1.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及第 57 條第 1 項。
2.大眾捷運法第 19 條第 2 項。
3.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8條第1項。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
1.本計畫已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陳報行政院以 105 年 4 月 20 日
院臺交字第 1050020574 號函核定「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綜合規劃報告書」。本府為本計畫之建設及營運主管機關, 亦經本府 108 年 1 月 15 日府捷開字第 1070327265 號函同意辦理用地取得作業。
2.為辦理該項工程,已於本府捷運工程局 108 年度「桃園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專案計畫-繼續計畫-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項下編列「用地取得相關費用、沿線穿越設定補償費」,計新臺幣 12 億 4,480 萬 9,000 元,本案所需
補償總數 887 萬 8,828 元,足敷支應,無造成財政排擠效果,詳如
預算表及其附件。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之地上權合理關連理由
1.桃園市近年來工商發展迅速,人口顯著成長,國家級重大計畫如機場聯外捷運、航空城及鐵路地下化等賡續建設中,為構築桃園都會區綠色便捷路網,打造便捷交通,以紓解鄰近桃園區、蘆竹區交通壅塞問題,並促進各行政區之均衡發展,帶動國內產經再發展,行政院於 105 年 4 月 20 日核定「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綜合規劃報告書」,本計畫從 G01 站由南向北經八德區介壽路,再經桃園火車站,續沿桃園區中正路至三民路,xxxxxxxx X00 x(xxx),xx X00 x後路線向西xxxxxxx X00 x(xxx),xxx 00.0 xx,xxxx區、桃園區、蘆竹區及大園區,提供沿線居民便捷之交通。
2.本案工程需徵收地上權之土地,現況為道路,路線規劃經考量工程施工及地形等因素,仍無法避免取得部分私有土地之地上空間範圍供捷運路線段使用。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之地上權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1.本案用地範圍所需用土地係為興建捷運路線段相關必要設施使用,並考量捷運設施與xx環境之公共安全,本計畫已選用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損失最小之方案,採減體減量設計之最精簡方式設置,使用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2.本案工程僅使用地面以上 7 公尺至 20 公尺之間之空間範圍,地面仍
做原來之道路使用,故以捷運工程結構外緣線之投影範圍作為使用範圍徵收地上權,並以興辦事業所需用地範圍為限,以達最小限度範圍。經徵收地上權後,土地所有權人仍保有所有權,仍可自由處分其土地,不致影響其權益。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工程係綜合考量路線、工程可行性、用地徵收地上權範圍最小化及減少對交通衝擊等因素進行規劃,且結構體之配置與設計均已
考量減體減量後之最精簡設計,配合路線及車站位置,就xx地區選擇合理用地使用,已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工程需用之蘆竹區內興段1158-1 地號土地係使用道路上空供捷運路線段使用,依施工方式及「土地徵收條例」、「大眾捷運法」等相關規定,原則採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其他各種取得方式及可行性分析說明如下:
1.無償提供使用:本計畫範圍私有土地,並未接獲土地所有權人提出
願無償提供使用之意願,爰無法以此方式取得土地。
2.租用:本案工程係作捷運永久性設施,為配合工程施工及後續維護管理需要,不宜以短期租用方式取得使用空間範圍。
3.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仍須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本案迄今尚未接獲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捐贈土地之意願。
4.公私有土地交換:本案工程取得之土地部分空間範圍均需作為捷運相關設施使用,且本府亦無餘裕之公有土地可供交換,因此以地易地方式尚無從辦理。
綜上,本工程無法以上述方式與所有權人達成協議,爰依法報請徵收地上權。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xxxxxxxxxxxxxxxxx(xx)建設,串聯八德區、桃園區、蘆竹區及大園區,並與臺鐵及機場捷運線銜接轉乘,提供都會區人口享受捷運帶來之便利,其不僅止於交通之便捷,更代表城市的發展,提供民眾高效率之生活型態與產業環境,並期藉由捷運帶動xx區域各項產業發展,將桃園市打造成為一個具發展潛力及宜居宜行的國際型都會城市,達到都市再生與經濟永續之目標。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案工程位置坐落於桃園市蘆竹區蘆竹里,依據蘆竹戶政事所 108
年 8 月統計資料,蘆竹里人口數為 4,847 人,其中 65 歲以上計 717人(占 15%)、15 至 65 歲計 3561 人(占 73%)、15 歲以下計 569 人
(占 12%)。目標年全線 21 個車站全日運量達 25 萬餘人/日之聚集效應,對當地人口數有正面助益。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工程興建完成後,提升居民通行便捷性,增進居民就業、就學、觀光及醫療等交通需求之便利性,對周圍社會生活改善具正面助益。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案工程用地現況為道路使用無居住人口,未有土地徵收條例第 34條之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或情境相同者)及列冊管理之弱勢族群,故對其生活型態無影響,且捷運場站將設置無障礙設施等,對身心障礙之弱勢族群行的權利更有保障。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本案工程施工期間將加強工區灑水、環境維護及環境監測,以減少對環境衝擊,降低對居民生活之影響;通車營運後,可提升大眾運輸便利性、降低私人運具使用、進而減輕二氧化碳排放量,對居民健康風險應有正面助益。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案工程興建完成後,可提高沿線土地及房屋價值,帶動都市發展促進經濟活動及提升生活品質,進而增加地方稅收,整體而言對稅收具有正面影響。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工程需用土地現況為道路,未使用xxxxx,xxxxxx,xx糧食安全並無影響。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案工程需用土地現況為道路,無產業經營活動或就業人口,且藉由本計畫之興建可提高交通便捷性,促進地方產業經濟發展,對於提升xx地區人口就業機會有正面效益。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本府捷運工程局 108 年度「桃園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專案計畫-繼續計畫-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項下編列「用地取得相關費用、沿線穿越設定補償費」,計新臺幣 12 億 4,480 萬 9,000 元,本案所需補償總數 887 萬 8,828 元,足敷支應,無造成財政排擠效果,詳如預算表及其附件。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案工程需用土地現況為道路,無農業、林業及漁牧業行為,故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並無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案工程需用土地現況為道路,且僅係使用道路上方空間興建捷運相關設施,完工後仍維持原道路功能,不致影響其土地利用之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案工程需用土地現況為道路,xx多為住宅及工商使用,並無特殊自然風貌,完工後可促進xx地區土地再造並帶動整體都市更新發展,更有助提升桃園市容更新改造。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本案工程用地依本府文化局 108 年 7 月 29 日桃市文資第 1080013590號函,非位屬且非鄰接古蹟、古蹟保存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之所在地,亦無位經該局 105 年 7 月普查之「桃園考古遺址普查計畫」區域內,惟施工中若發現文化遺址,將依文化資產相關規定辦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案工程興建完成後可提升交通便利性,提供居民綠色運具選擇,並帶來人潮及商機,對於促進交通安全及提升生活品質均有正面影響,可大幅提升居民居住品質。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案工程需用土地現況為道路,並無稀有物種生態,且範圍內相關
動植物生態並無需特別加以保護與迴避之物種,對生態環境並無顯著影響。且本計畫之環境影響說明書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3 年 9 月
9 日環署綜字第 1030072275 號函同意備查,並於 105 年 4 月 20 日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陳報行政院核定在案,並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交通部同意於 107 年 9 月 20 日開工,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6 條之 1 規定。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案工程完工後可縮短旅運時間、增加交通便利性、安全性及服務效率,提升居民生活品質,整體而言,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具有正面之影響。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依行政院永續發展政策綱領「架構臺灣地區便捷交通網」中「穩健發展以公共運輸為主軸的城際運輸,規劃以線性幹道,軌道為主」之交通發展政策,提供優質公共運輸服務,創造優質永續生活環境。本案工程即依該交通發展政策規劃建設,以提升桃園都會區大眾運輸服務水準,增加公共運輸旅次效能,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2.永續指標
xxxxxxxxxxxxxxxxx(xx)屬綠色運輸工具,建設完成通車營運後對節能減碳具實質貢獻,並可提升大眾運輸服務水準,增加公共運輸乘客人次,改善市區車輛之阻滯情形,減少汽機車廢氣及二氧化碳之排放,降低對自然生態的破壞,減輕環境負擔,創造優質永續的生活環境,符合行政院永續發展指標之政策。
3.國土計畫
行政院 105 年 4 月 20 日核定之「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
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綜合規劃報告書」,全長 27.8 公里,途經桃園市八德區、桃園區、蘆竹區及大園區等行政區,且串聯臺鐵、高鐵及機場捷運,符合「全國國土計畫」城鄉發展空間之發展策略。
(五)其他因素
x計畫為公益性交通建設,經濟效益包括旅行時間之節省、私人運具
乘客轉搭捷運行車成本節省效益、二氧化碳減量、空氣污染減少、噪音減輕及肇事成本減少等。
(六)綜合評估分析
業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 條之2 規定進行各項評估因素之評估分析,本計畫符合下列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1. 公益性
(1)本案工程範圍位於本市蘆竹區南崁路二段之既有道路,捷運興建完成後,提供便利交通,減輕停車及道路擁擠問題,減少能源消耗,可提升周圍社會生活便利性,促使區域交通及建築之社會現況朝正面改善功能,且捷運完工後現代化之車站設施,將提供無障礙空間及便捷的大眾運輸服務,對弱勢族群「行」的便利性有
正面幫助。
(2)捷運屬綠色大眾運輸工具,完工後可減少空氣污染及肇事成本,對減輕健康風險、節能減碳、環境教育有實質助益及貢獻。
(3)銜接機場捷運,提供旅客轉乘便利及舒適服務,帶動地方政府及民間加速新市鎮計畫之推展,對社會整體環境改善有正面效益。
2. 必要性
(1)透過便捷的捷運系統可提升整體運輸服務品質,增進就學、就業及觀光等大眾運輸服務之舒適性及可及性;同時透過整合都市計畫、相關產業與交通建設,亦可帶動捷運沿線新市區的發展,及改善舊市區都市環境。
(2)捷運綠線與臺鐵、機場捷運線銜接轉乘,串聯航空城與桃園市中
心,有效提振區域發展,紓解交通壅塞問題,本案工程徵收用地之地上權建設捷運相關設施,確有其必要性。
3. 適當性
x計畫「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綜合規劃報告書」已於 105 年 4 月 20 日奉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050020574 號函核定。本案工程勘選徵收地上權之用地範圍已準用
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已依前開要點第 3 點規定
避免使用耕地、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
特定目的區位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另本案工程雖使用既成道路(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惟並未改變現有之地面使用狀況,故有其適當性。
4. 合法性
(1)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2)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規定及第
57 條第 1 項、大眾捷運法第 19 條第 2 項及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
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 8 條規定。
( 3) 奉准興辦事業文件: 行政院 105 年 4 月 20 日院臺交字第 1050020574 號函暨本府 108 年 1 月 15 日府捷開字第 1070327265號函。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本案工程需用地上權之土地現況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無。
八、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工程用地範圍為本市蘆竹區區南崁路二段之既有道路,其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如下:
東側現況為南崁路二段。
南側為零星聚落、加油站及工廠、農地。西側現況為南崁路二段、八股路。
北側為南崁路二段、停車場、農地、零星聚落及工廠。
九、徵收地上權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經本府文化局 108 年 7 月 29 日桃xxxx 0000000000 x函查復本案工程範圍非位屬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
十、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本案工程用地業於 107 年 3 月 20 日、107 年 6 月 28 日及 107 年 10
月 5 日將舉辦第 1 場、第 2 場及第 3 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桃園市政府、蘆竹區公所、蘆竹區蘆竹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蘋果日報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於 107 年 4 月 3 日、107 年 7 月 24 日及 107 年 10 月
18 日舉行 3 場公聽會,詳如後附公告與刊登新聞紙影本、張貼於本
府網站證明文件及 3 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拍照及錄影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107 年6 月11 日、107
年 9 月 3 日及 107 年 11 月 5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桃園市政府、蘆竹區公所、蘆竹區蘆竹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後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已於 107 年 7 月 24 日第 2 場公聽會針對 107 年 4 月 3 日第 1 場公聽
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後附107 年9 月3 日府捷開字第10702250032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並於 107 年 10 月 18 日第 3 場公聽會針對 107 年 4 月 3 日、107 年 7
月 24 日之第 1、第 2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後附 107 年 11 月 5 日府捷開字第 10702801622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十一、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設定地上權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本府以 108 年 4 月 26 日府捷開字第 1080102146 號及 108 年 6 月 28
日府捷開字第1080161690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並檢附協議設定地上權會議資料、協議市價不動產估價過程、協議地上權同意書、協議設定地上權契約書、協議土地補償費清冊、xx
意見書及委託書等資料,於 108 年 5 月 13 日及 7 月 11 日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詳如後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二)本案工程需用土地於申請徵收前,已依規定併前開開會通知單,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該xx意見通知均已合法送達。所有權人於用地取得協議會中提出之xx意見,本府均專函回復。詳如後附xx意見回應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
(三)本案工程用地計 1 筆私有土地,計有 18 位土地所有權人分別共有。
本府除召開協議設定地上權會議外,又為便利所有權人,另於 108
年 5 月 22 日至 5 月 31 日每週一至週五、上午 10 時至下午 3 時,假
大園區菓林里辦公室辦理駐點收件服務。本案業經本府召開 2 次協議設定地上權會議,其中 1 位土地所有權人(x O 義),經查址後仍無法送達;另一位重病住院(x O 東)無意願協議,故協議不成,
又協議設定地上權須該土地全部所有權人同意始得辦理,本工程無法全部達成協議,爰報請徵收地上權。
(四)本案依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 107 年 5 月 17 日蘆地登字第 107000
號函復:土地所有權人簡 O 義君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無法提供相關繼承人資料;另經蘆竹戶政事務所 107 年 5 月 17 日桃市蘆戶字第 1070002935 號函復:經查戶政系統無簡O 義資料;復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蘆竹分局 107 年 5 月 18 日桃稅蘆第 1074405490 號函提
供住址,惟因郵寄查無住址致無法送達,本府以 108 年 7 月 16 日府
捷開字第 10801779301 號公告公示送達。
(五)本案土地協議通知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之通知均已合法送達。
(六)協議價格
1.本案工程需用土地協議價格係依據內政部 101 年 3 月 15 日台內地字
第 10101307672 號函示意旨,市價資訊之取得可參考政府相關公開資訊或不動產仲介業之相關資訊,或委由不動產估價師查估,本案土地係專案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查估取得土地市價資訊,經綜合
評估,將不動產估價師查估之價格,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 10 條之補償率計算協議價格後,確實與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協議。
2.本案不動產估價師受託本府辦理土地徵收前之協議市價評估,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辦理查價,估價報告書應記載事項則依技術規則規定製作,另依上開技術規則第 97 條,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估價,以比較法估價為原則,無買賣實例者,得比較其與毗鄰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強度差異,及土地價值減損情形,並斟酌毗鄰土地平均價格為基礎推算。
3.本府召開本案工程需用土地協議設定地上權會議,均已於會議進行簡報說明上開協議市價查價依據,並請不動產估價師針對各項意見或疑義提出說明,現場並提供相關估價資料予土地所有權人參考。
十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如徵收地上權土地清冊。
十三、被徵收地上權土地之使用配置 詳如土地使用空間範圍計畫圖。
十四、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地上權無。
十五、安置計畫
無,本案工程需用土地現況為道路,無徵收建築改良物,並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之安置情形,故無需訂定安置計畫。
十六、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本計畫為與臺鐵、機場捷運線銜接轉乘,串聯航空城與桃園市中心地區,以期提振區域發展,紓解交通壅塞問題,並整合都市計畫、相關產業與交通,帶動捷運沿線都市發展。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地上權圖說。
(三)計畫進度:預計 109 年 2 月開工,115 年 12 月完工。
十七、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新臺幣 887 萬 8,828 元。
(二)地上權補償金額:新臺幣 887 萬 8,828 元。
(三)依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 10 條規定計算,本案徵收地上權補償費之補償率為 70%。
(四)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0 元。
(五)遷移費金額:0 元。
(六)其他補償費:0 元。十八、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12 億 4,480 萬 9,000 元。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本府捷運工程局 108 年度「桃園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專案計畫-繼續計畫-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項下編列「用地取得相關費用、沿線穿越設定補償費」,計新臺幣 12 億 4,480 萬 9,000 元,本案所需補償總數 887
萬 8,828 元,足敷支應,詳如預算表及其附件。
(三)已提送桃園市政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市價(桃園市政府 108 年 8 月 30 日桃地價字第 1080043354 號函)。
需用土地人: 桃園市政府代表人:市長 xxx
中 華 民 國 1 0 8 年 1 0 月 日
4
5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