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貸出品辦理保險,條款中對於保險標的物之運送需規範為「牆至牆(wall to wall)」,如貸出地點為外島或國外,運送規範為依照倫敦保險協會所定之「貨物險 Air 條款」,並以甲方為唯一之保險受益人或為被保險人,保險合約條文須經本館同意後始得簽約。投保完竣後應提交保單正本乙份予本館收執。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宣教基金會借展合約書
立契約人:
貸出者: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宣教基金會(以下簡稱甲方)借入者: (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 貸出品及其附件
甲方同意出借典藏資料 件,如所附清單所示之典藏資料(以下簡稱貸出品)予乙方。
第二條 貸出品貸出期間,不得超過 3 個月
貸出品貸出期間自西元 年 月 日至西元 年 月 日止。第三條 貸出品使用地點
貸出品使用地點: 。第四條 貸出品貸出用途
貸出品貸出展覽資訊,標示如下:展覽名稱:
展覽時間:自西元 年 月 日至西元 年 月 日止。展覽地點: 。
第五條 乙方提借貸出品之用途,僅限於非營利性之展覽。第六條 乙方須為信譽良好,無不良借貸紀錄。
第七條 乙方需於展覽結束後貳拾日內將貸出品歸還至本館,經本館人員檢視清點,確保典藏品狀態無誤,再填寫點交單,始完成歸還手續。
第八條 乙方義務
一、乙方應辦理下列事項,並負責任:
(一)對貸出品負保管維護之責任。如於館內使用,應會同館員就貸出品於貸出地點或典藏庫房進行定期維護。貸出品損壞或遺失,應負完全之賠償責任。
(二)採取預防措施以免貸出品損害與遺失。
(三)貸出品損壞或遺失,應立即通知本館,並負完全之責任(包括賠償及法律責任)。
(四)展場與儲存場所之環境與維護,應依照國際博物館協會規定之標準及本館
要求處理(包括避免蟲害與鹵素燈等光源直接照射貸出品)。
(五)負擔貸出品之保險費、包裝、組裝、運費,並本館得以派員隨行,上述事務及相關衍生之費用由借展單位全額負責。
(六)貸出品之利用不得超出合約指定範圍,凡是涉及公開使用(含公開展示、線上展覽或刊物印刷等呈現)應有「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歷史檔案館典藏」之標示。以貸出品發表之任何刊物,應送交二份出版品供本館存檔備查。
(七)非經甲方同意,所有貸出品皆不得用任何方法複製、轉借或違反著作權法有關規定,及拆換框裱、更除底座、清潔、修復等改變藏品原狀之情事。
(八)需於展覽結束後 20 日內將貸出品歸還至本館,經本館人員檢視清點,確保典藏品狀態無誤,再填寫點交單,始完成歸還手續。
二、對貸出品辦理保險,條款中對於保險標的物之運送需規範為「牆至牆(wall to wall)」,如貸出地點為外島或國外,運送規範為依照倫敦保險協會所定之「貨物險 Air 條款」,並以甲方為唯一之保險受益人或為被保險人,保險合約條文須經本館同意後始得簽約。投保完竣後應提交保單正本乙份予本館收執。
第九條 限制與禁止規定
一、乙方就貸出品之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貸出品應以申請貸出目的之使用為限。貸出品如為申請貸出目的之延伸使用(如影像作為營利為目的之展覽出版品之一部分等),如於申請時可預期者,應於申請時一併取得本館之授權;如非於申請時可預期者,應立即行文通知本館取得同意後始得為之。
(二)如為館外使用,需就貸出品拍照或攝影,應以非營利用途為限,且應以書面通知本館取得同意後始得為之。
二、乙方不得就貸出品進行下列行為:
(一)變更申請之貸出目的,轉為其他用途。
(二)作為營利用途使用。但如為申請貸出目的之延伸使用,應依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辦理。
(三)轉借予第三人。
(四)任何形式之複製。
(五)非經甲方同意,就貸出品作任何改變(包括外框、附屬物與標籤之更動)或破壞性處理(如拆解、切割、塗佈、磨光等),以及動態運轉。
(六)任何危害本館信譽之行為。第十條 貸出與歸還
乙方應依本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歷史檔案館典藏資料借展作業要點」中
之程序,於保險完竣且提交保單正本予甲方收執後,派專人至甲方領取貸出品。甲乙雙方各派專人點交貸出品後完成貸出手續。乙方應於貸出期間截止前派專人將貸出品送回甲方,甲乙雙方各派專人點交貸出品後完成歸還手續。
第十一條 貸出期間展延
乙方如需展延貸出期間,應以書面通知並徵得甲方同意,如甲方同意延長貸出期限,乙方應延長保險期限至展延期間最終日。
第十二條 契約中止
有下列情形,甲方得中止契約:
一、 貸出品產生明顯的劣化現象,或因損壞而無法繼續符合貸出之目的。二、 貸出品於貸出期間遺失。
三、 本館發現借用單位有違契約情事。
四、 貸出後申請單位所處區域發生重大危難,可能損及貸出品者。第十三條 違約處理
乙方違反本契約規定時,甲方除得依第九條中止契約外,並停止乙方借展權利一年。
第十四條 爭訟法院
若涉及訴訟,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訴訟費概由乙方負擔。
第十五條 附件效力
本契約壹式參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壹份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歷史檔案館留存。本契約之附件與本契約具備同一效力。
甲 方: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宣教基金會代 表 人:xxx
地 址:000 xxxxxxxxx 000 x 0 x電 話:(00) 0000-0000
聯絡執行:xxx
地 址:000 xxxxxxxx 000-00 x電 話:(00) 000-0000
乙 方:代 表 人:地 址:
電 話:
傳 真: 乙方聯絡人:電 話:
傳 真:電子郵件:
西元 年 月 日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宣教基金會借展合約書附件
附件一:貸出品標的(及其附件)清單附件二:個人資料提供告知暨同意書
附件一:貸出品標的(及其附件)清單
項 次 | 物件 影像 | 中文 名稱 | 數 量 | 年 代 | 尺 寸 | 材 質 | 物件 性質 | 保存 狀況 | 文物描述 |
附件二:個人資料提供告知暨同意書(總會使用版)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下稱本會)為推動相關業務及提供相關服務所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將對您個人資料進行蒐集、處理或利用,依法告知您以下事項,為保障您的權益,請詳細閱讀本同意書所有內容。當您簽署本同意書時,表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同意書之所有內容及其後修改變更規定。若您未滿二十歲,應於您的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同意書之所有內容及其後修改變更規定,但若您簽署本同意書時,視為您已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並遵守以下所有規範。
一、本會為進行蒐集、處理或利用您個人資料之機構。
二、蒐集之目的:包括但不限於:○一○ 公立與私立慈善機構管理、○四三 志工管理、○四九 宗教、非營利組織業務、○六九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一○九 教育或訓練行政、一三○ 會議管理、一七六 其他自然人基於正當性目的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包括但不限於:C○○一 辨識個人者、C○二一 家庭情形、C○二三 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C一二○ 宗教信仰。請提供您本人正確、最新及完整的個人資料。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個人資料利用期間:自蒐集之日到生命終止之日止,但依法令或法定職務得利用者,不在此限。
(二)個人資料利用地區:我國境內(包括臺澎金馬地區)。
(三)個人資料利用對象及方式:資料利用對象為本會及本會簽訂委外合約之委外廠商、單位及個人。其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製作會員籍資料、通訊錄、週報、會員和會手冊、選舉、捐款徵信、來賓介紹、教會活動報名與辦理保險及依臺灣基督長老教會教會法規辦理事項等。
五、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以書面向本會要求行使以下之權利,若您的個人資料有任何異動,請主動向本會申請更正,使其保持正確、最新及完整。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您的個人資料。
(二)請求製給您的個人資料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您的個人資料。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五)請求刪除您的個人資料。
但因本會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者,本會得拒絕之。若您欲執行上述權利時,請參考本會之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聯絡方式與本機關連繫。
六、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本會個人資料,惟不提供將影響本會對您的服務或台端之權益。若您提供錯誤、不實、過時或不完整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本會保留隨時終止您接受使用相關服務資格的權利。
七、您瞭解此一同意書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具有書面同意本會蒐集、處理及使用您的個人資料之效果,且同意本會留存此同意書,供日後取出查驗。如您如違反本同意書相關條款時,本會得隨時終止對您提供之一切服務。
八、本會保留隨時修改本同意書規範之權利,本會將於修改規範時,將於本會網頁公告修改之事實,不另作個別通知。如果您不同意修改的內容,請主動通知本會。否則將視為您已同意並接受本規範該等增訂或修改內容之拘束。
九、本同意書之解釋與適用,以及與本同意書有關的爭議,均先經雙方協議,協議不成,依照我國境內法律予以處理,並以本會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我已閱讀並且接受上述同意書內容
立同意書人: (請親簽)
主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