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政府采购会计审计合同
编号: 1173016478720220002
采购单位(甲方): 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服务单位(乙方): 宁波德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宁波市宁波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会计审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会计审计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会计审计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价格
金额单位:元
需求类型 | 待审项目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项目规模(元) |
审计服务 | 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 | 1 | 项 | 3300.00 | 3300.00 | 3300 |
专项服务 | 基金会专项信息审核 | 1 | 项 | 2200.00 | 2200.00 | 2200 |
合同总价:大写人民币伍仟xx元整,小写5500.00元。 |
二、付款方式
付款时间 | 付款比例(%) | 金额(元) | 备注 |
2022-04-30 | 100.00 | 5500.00 | 接受报告五个工作日内付款 |
三、服务条款
(一)业务范围与审计目标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按照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下列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乙方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1)财务报表是否按照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2)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甲方的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甲方及甲方负责人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甲方管理层有责任妥善保存和提供会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这些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地反映甲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按照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甲方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甲方的义务
1.及时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在2022年4月10 日之前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3.甲方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4.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
5.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的责任
1.乙方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甲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审计。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2.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乙方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乙方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
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3.乙方需要合理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使乙方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甲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4.乙方有责任在审计报告中指明所发现的甲方在某重大方面没有遵循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
5.由于测试的性质和审计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重大错报在审计后可能仍然未被乙方发现的风险。
6.乙方的审计不能减轻甲方及甲方管理层的责任。乙方的义务
1.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乙方应于2022年5月20日前出具审计报告。
2.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3)接受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4)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前的调查、听证)以及乙方对此提起行政复议。
(四)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使用
1.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审计报告。
2.乙方向甲方出具审计报告一式叁份。
3.甲方在提交或对外公布审计报告时,不得修改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后附的已审计财务报表。当甲方认为有必要修改会计数据、报表附注和所作的说明时,应当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将考虑有关的修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必要时,将重新出具审计报告。
(五)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x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但其中第三(二)2、四、七、八、九项并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
(六)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审计报告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终止条款
1.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审计服务时,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
2.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审计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审计费用。
(八)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九)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x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审计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选择第种解决方式: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宁波德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xxx
地址: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32号315
电话: 电话:0000000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xxxxxxxx
xx: xx:32020122000414052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202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