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78 号)同意注册,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 11 名特定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证券代码:300825 证券简称:阿尔特 公告编号:2021-114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78 号)同意注册,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 11 名特定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3,990,729 股,发行价格为 32.88 元/股。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788,815,169.52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9,180,842.80 元,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779,634,326.72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全部到账,并由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1]C-0004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之一“柳州菱特一期工程年产 5万台 V6 发动机技改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柳州菱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菱特”),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及柳州菱特、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柳州菱特一期工程年产 5 万台 V6 发动机技改项目”的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相关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及初始存放金额如下:
开户行 | 专户账号 | 初始存放金额(万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支行 | 000000000000000 44662906 | 6,100 | 柳州菱特一期工程年产 5 万台 V6 发动机技改项目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和柳州菱特(以下简称“甲方二”)、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约定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xx争、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一、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人民币伍仟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一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