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泉州台商投资区慈善总会(英文名Quanzhou Taiwanese InvestmentZone Charity Federation 缩写:QTIZCF)。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志愿参加,是全区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本会经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名都花苑A栋2楼。
泉州台商投资区慈善总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泉州台商投资区慈善总会(英文名Quanzhou
Taiwanese InvestmentZone Charity Federation 缩写:QTIZCF)。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志愿参加,是全区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本会经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助老、扶幼、助学、助残、济困等慈善活动,为社会困难群体提供帮助,资助慈善设施的兴办和改造,协助政府发展社会慈善公益事业,促进社会xx与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xxxxxxxxxxxxxxXx0x。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设立本会慈善资金、专项慈善基金专户,制定本会慈善资金、专项慈善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接受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慈善捐赠;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
(二)慈善救助。开展助老、助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三)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救难、抢险救人勇士。
(四)公益救助。组织志愿者、热心人士协助政府开展福利、文化、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活动;资助兴办福利、文化、教育、卫生等公益设施建设。
(五)交流合作。积极加强与海内外慈善公益机构联系,密切交流合作,及时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参与国内间慈善援助活动。
(六)兴办实体。经区业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兴办符合宗旨的非营利性实体。
(七)褒扬表彰。制定捐赠褒扬表彰办法,对不同时期突出捐赠者和优秀组织者进行褒扬表彰。及时向各级政府推荐上报人选,申请授予xxxx、慈善家、慈善大使等荣誉称号,并授予奖牌证书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是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公益慈善事业,愿意为公益慈善事业作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四)凡向本会捐款10万元以上的单位,及捐款1万元以上的个人可成为本会会员单位或会员。
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选举和罢免监事会委员;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各议案和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聘请高级顾问,授予xxx(名)誉会长、名誉会长、副会长称号。
(五)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六)筹备召开理事会。
(七)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副秘书长的任免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会议执行会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决定重大事项。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第一届会长离任后受聘为本会创会荣誉会长,以后届别会长离任后受聘为本会永远名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等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变动后,其兼任本会职务原则上由接任的相应人员担任。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9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8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
相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及本会其他相关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特殊情况时,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根据有关规定指定副监事长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会2/3以上会员代表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乡镇设立慈善分会、在行政村设立慈善工作站;根据行业特点,可设立行业慈善基金会。但名称均应冠以“泉州台商投资区慈善总会”字样。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经费来源于社会直接捐赠、或者在定向限制性捐赠款中提取10%作为总会日常及应急资助救助经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慈善法》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会所设计的慈善项目应当符合《慈善法》和本会宗旨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常务)理事人数的2/3。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3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党建
第四十九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五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因故不能履行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4月24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泉州台商投资区慈善总会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