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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xx xx xx xxxxxx 0000 xxxxxxx 00、00 x
电话(Tel):(0755)00000000 传真(Fax):(0755)00000000
关于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xx再创意字[2020]第007-3 号
致: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赛为智能”)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已提供的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0 年 11 月 16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发行人已制作 2020 年半年度报告,根据有关规定及发行人的要求,信达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情况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对信达律师已经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进一步说明。
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有关经营活动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以确保《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及重大遗漏。《补充法律意见书(三)》须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一并使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未被《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鉴于发行人已公告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变更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有特别说明外,信达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以及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信达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作为发行人申请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节 正文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批准和授权
1、根据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于 2020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议案。同日,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2、发行人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披露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等文件。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已根据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授权,对本次股票方案的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额进行了调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票方案调整的事项
根据《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行人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额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1、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发行数量由“不超过 235,325,768 股(含)”调整为 “不超过 233,461,568 股(含)”。
2、募集资金额和用途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 87,200.07 万元(含发行费
用)”调整为“不超过 85,771.55 万元(含发行费用)”,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序 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万元) | 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万元) | 实施主体 |
1 | 人工智能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47,515.26 | 47,515.26 | 合肥赛为 智能 |
2 | 智慧城市/智慧应用平台软件开发及升级项目 | 16,232.54 | 14,804.03 | 赛为智能 |
3 | 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集成项目 | 28,814.39 | 23,452.27 | 赛为智能 |
合计 | 92,562.19 | 85,771.55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项目的实际需求和使用计划将募集资金投入上述项目,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予以置换。
除上述调整外,原经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2019 年度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其他内容不变。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的基本信息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发行人的总股本变更为 778,205,228 股,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人工智能系统、无人机(法律、法律规定须主管部门批准的凭批准文件经营)、康复机器人、介护机器人研发、销售、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工业及智能化设计及工程总承包服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装修、消防、暖通工程专业承包;电子工程专业承包;智慧交通含轨道
交通通信产品及其配件的开发、安装、调试、销售;自动售检票系统、乘客信息显示系统、综合安防系统、门禁系统、综合监控系统设备、设备与环境控制系统、软件的设计、销售及安装;轨道交通计算机集成系统开发;信息咨询;照明设计;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互联网技术服务、云平台技术服务(不含限制项目);智慧城市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服务(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并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人工智能系统、无人机(法律、法律规定须主管部门批准的凭批准文件经营)、康复机器人、介护机器人生产;大数据存储、分析、处理和应用服务;教育培训;网络游戏开发运营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承包境外通信信息网络建设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凭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经营)”。
2、发行人的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子公司《营业执照》及其章程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发行人新增 2 家控股子公司,以及子公司开心人信息注册资本、上海江花边月持股比例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持股方式及比例 | 注册资本(万元) | 成立时间 | 注册地 |
1 | 开心人信息 | 直接持股 100% | 6,498 | 2008 年 2 月 | 北京 |
2 | 上海江花边月 | 间接持股 100% | 600 | 2017 年 6 月 | 上海 |
3 | 安庆赛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直接持股 100% | 1,000 | 2020 年 8 月 | 安徽 |
4 | 杭州赛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直接持股 67% | 1,000 | 2020 年 11 月 | 杭州 |
(二)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或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
被依法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公司宣告破产的情形,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仍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上市公司,发行人已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人具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对“本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所述事实情况以外,信达律师对该部分补充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声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深交所及中国证监会公示信息,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以下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编制的《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人工智能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智慧城市/智慧应用平台软件开发及升级项目”、“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集成项目”,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已明确,募集资金到位后不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用于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发行人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产生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示公平的关联交易或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要求》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发行预案,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人工智能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智慧城市/智慧应用平台软件开发及升级项目”和“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集成项目”,不存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情形,符合《监管要求》第一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 233,461,568 股(含)。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符合《监管要求》第二条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符合《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办法》及《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额(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1 | xx | 97,459,633 | 12.52% |
2 | 新余北岸 | 38,690,741 | 4.97% |
3 | xxx | 27,380,165 | 3.52% |
4 | xxx | 26,927,200 | 3.46% |
5 | xxxxxx-浦发银行-厦门信托-厦门 信托-财富共赢 21 号单一资金信托 | 16,850,219 | 2.17% |
6 | 深圳市前海富银城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5,598,000 | 2.00% |
7 | 共青城嘉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3,792,323 | 1.77% |
8 | xxx | 13,164,795 | 1.69% |
9 | xxx | 4,279,687 | 0.55% |
10 | 深圳市福鹏宏祥贰号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 | 4,134,762 | 0.53% |
根据发行人中登结算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截至 2020 年 11 月 10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冻结和其它限制权利的情况经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实际控制人xx先生持有的 4,387,456
股已被解除司法冻结,具体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十六、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部分所述。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12 日,实际控制人xx先生新增质押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序 号 | 出质人 | 质押股数(股) | 质权人名称 | 质押起始日 | 质押到期日 |
1 | xx | 5,000,00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分行 | 2020/11/12 | 2021/11/06 |
xx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97,459,63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2.52%,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数量为 52,2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71%。
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xxx先生合计共持有公司股份 124,386,83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5.98%。xx先生和xxx先生合计累计质押公司股份 52,2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71%。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xx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2.52%,除xx及其一致行动人新余北岸合计持股比例为 5.05%外,其余股东直接持股比例均在 5%以下,发行人中小股东持股较为分散,xx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经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xx持有发行人 12.52%的股份并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兼总经理,xxxx有发行人 3.46%的股份并担任发行人董事。
信达律师认为,xx合计控制发行人 15.98%的股份,并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xxx与xx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均依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股东的资格;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五、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发行人提供《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巨潮资讯网公告文件,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补充更新如下:
1、2020 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股本总额变更为 77,584.5228 万股)
2020 年 5 月 19 日,发行人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补偿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发行人回购注销第三期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限制性股票 798.4 万股,
以及4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59 万股,共计857.4 万股,
回购价格为 3.82 元/股;因开心人信息未完成业绩承诺,公司以 1.00 元回购注销业绩承
诺对象xx、新余北岸持有的 867.028 万股公司股票。
2020 年 10 月 10 日,发行人已完成上述股份回购注销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发行人
总股本变更为 77,584.5228 万股。
2、2020 年,授予第三期预留限制性股票(股本总额变更为 77,820.5228 万股)
2020 年 6 月 9 日,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同意确定 2020
年 6 月 9 日为授予日,授予 25 名激励对象 254 万股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63 元/股。
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有 2 名激励对象因资金问题放弃认
购其对应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 18 万股,因此,公司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际授予对象为 23 人,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36 万股。股票授予后,
发行人的总股本变更为 77,820.5228 万股。发行人本次股本的变更已经立信会计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I10558 号)验证。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发行人已完成授予上述预留股票的证券登记事宜,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2020 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股本总额变更为 77,755.1228 万股)
2020 年 10 月 9 日,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发行人对第三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 65.4 万股进行
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3.82 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将变更为
77,755.1228 万股。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办理上述股份回购注销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本变动履行了股东大会决议、修订章程等法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0
年 10 月变更了经营范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部分所述。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经营资质和认证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发行人取得了换发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具体情况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三、《审核问询》问题 10”部分所述。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等资料并经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均在 95%以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1)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经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除xx外,xxx有发行人 580,209
股股份,其一致行动人新余北岸持有发行人 38,690,741 股股份,合计持有发行人
39,270,950 股股份,合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5.05%。
(2)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经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变化情况详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部分所述。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文件、关联方填写的调查表、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因第四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部分人员任职发生变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更新如下:
姓名 | 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 | 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控制或兼任董事、高管的其他企业 | 持股比例 | 兼职职务 | 其他企业与 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xx | 董事长、总经理 | -- | -- | -- | -- |
xxx | 董事 | 万泊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 51% | 执行董事、 总经理 | 董事周新宏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 伙人的其他 企业 |
深圳市前海赛新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0%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
宁群仪 | 董事、副总经理 | 厦门华赛盛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董事、副总经理宁群仪控制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 企业 |
姓名 | 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 | 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控制或兼任董事、高管的其他企业 | 持股比例 | 兼职职务 | 其他企业与 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杨延峰 | 董事 | -- | -- | -- | -- |
周起如 | 董事、副总经理 | 深圳市起如科技有限公司 | 80%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董事、副总经理周起如控制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 企业 |
赵瑜 | 董事、副总经理 | -- | -- | -- | -- |
方光明 | 独立董事 | 广东冠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5% | 董事 | 独立董事方光明担任董事的其他企 业 |
广州明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80% | -- | 独立董事方光明控制的 其他企业 | ||
戴新民 | 独立董事 | 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 -- | 教授 | 无 |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 -- | 独立董事 | 无 | ||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独立董事 | 无 | ||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独立董事 | 无 | ||
黄幼平 | 独立董事 |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0.43%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独立董事黄幼平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企业 |
谢丽南 | 监事会主席 | -- | -- | -- | -- |
王大为 | 监事 | -- | -- | -- | -- |
方华军 | 监事 | -- | -- | -- | -- |
陈欣宇 | 副总经理 | 深圳市前海千宇资本有限公司 | 99.00%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副总经理陈欣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企业 |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独立董事 | 无 | ||
蒋春华 | 副总经理 | -- | -- | -- | -- |
袁爱钧 | 副总经理 | -- | -- | -- | -- |
刘诚 | 财务总监 | -- | -- | -- | -- |
眭小红 | 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 | -- | -- | -- | -- |
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4)其他重要关联方
经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发行人新增其他重要关联方如下:
其他重要关联方名称 | 其他关联方与本企业关系 |
周斌 |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 |
商毛红 |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
周晓清 |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
胡振超 |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
封其华 |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监事 |
林必毅 |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
范开勇 |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
张熙 |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
(二)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0 年 1-6 月期间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出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序号 |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交易金额(万元) | 交易时间 |
1 | 湖南赛吉 | 劳务、材料等 | 814.74 | 2020 年 1-6 月 |
2、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名称 | 交易金额(万元) | 交易期间 |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 291.40 | 2020 年 1-6 月 |
3、关联担保情况
2020 年 1-6 月期间,关联方新增向发行人提供的担保情况如下:
序 号 | 担保人 | 被担保人 | 债权人 | 担保金额 (万元) | 担保授信期限 |
1 | 周勇 | 发行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 | 20,000.00 | 2020.1.20 至 2021.1.20 |
2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6,000.00 | 2020.1.22 至 2021.1.21 | ||
3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安支行 | 2,000.00 | 2020.2.28 至 2020.8.28 | ||
4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10,000.00 | 2020.4.29 至 2021.4.29 | ||
5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6,000.00 | 2020.6.22 至 2021.6.21 | ||
6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9,000.00 | 2020.6.12 至 2023.6.9 |
4、关联方应收应付款
(1)应付款
关联方 | 2020.6.30 余额(万元) |
北京格是菁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110.12 |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上述关联交易均按照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以公允的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交易,并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履行的决策程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均已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等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发行人子公司合肥赛为智能已竞买成功坐落于柏堰科技园的编号FX202017-2 宗地(土地面积19,552 ㎡,约29.3281
亩)及坐落于合肥高新区柏堰湾路与创新大道交口东北角的编号 K13-2-2 宗地(土地面积 6,980.87 ㎡,约 10.4713 亩),并付清了土地出让金。根据公司的说明,合肥赛为智能正在办理前述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证书。
(二)房屋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书等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出具日,发行人子公司合肥赛为智能拥有的如下房屋所有权新设他项权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权利人 | 房产证号 | 建筑面积 (㎡) | 房地坐落位置 | 用途 | 有无他 项权利 |
1 | 合肥赛为 智能 | 皖(2017)肥西 第 0012208 号 | 21,954.74 | 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 道 666 号生产楼 | 工业 | 有 |
2 | 合肥赛为 智能 | 皖(2017)肥西 第 0012207 号 | 7,479.45 | 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 道 666 号综合楼 | 工业 | 有 |
3 | 合肥赛为 智能 | 皖(2017)肥西 第 0012210 | 6,888.2 | 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 道 666 号生产车间A | 工业 | 有 |
4 | 合肥赛为 智能 | 皖(2017)肥西 第 0012209 | 7,232.25 | 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 道 666 号生产车间B | 工业 | 有 |
经核查,上述合肥赛为智能的房屋所有权项下新设的他项权利,均系合肥赛为智能为发行人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借款提供的抵押担保,双方并已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签署了《不动产抵押协议》,办理了抵押登记。
(三)商标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等资料,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商标及部分商标到期续展主要情况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商标及部分商标到期续展情况”。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
(四)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等资料,并经信达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专利主要情况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三)》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专利情况”。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专利权合法有效。
(五)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资料,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软件著作权主要情况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三)》附件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软件著作权情况”。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软件著作权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房屋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发行人子公司开心人信息租赁房屋情况变化如下:
序 号 | 承租人 | 出租人 | 房屋位置 | 租赁面积 (m2) | 租赁期限 | 租赁 用途 |
1 | 开心人信息 | 北京静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 8 号静安中心JAZXZL(续) -1221/22/23/51/52/63/71/72 房间 | 2,137.69 | 2020/4/10/- 2022/4/9 | 办公 |
经核查,发行人子公司就以上租赁房屋与出租人签署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业务合同,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所述的关联交易外,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一)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业务合同等资料,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
的合同金额为 5,0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如下:
序 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万元) | 签订日期 |
1 | 深圳市泰和嘉源贸易 有限公司 | 机加工元器件 | 11,330.00 | 2019.12.25 |
2 |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 廊坊市云风数据中心项目 | 36,183.91 | 2020.6.29 |
3 | 15,125.18 | 2020.6.29 |
(二)工程合同、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业务合同等资料,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
的合同金额为 20,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如下:
序号 | 客户名称 | 履行主体 | 项目名称/销售产品 | 合同金额 (暂定总价、万元) | 签订日期 |
1 | 深圳市前海鸿波 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东莞光泰数据中心项目 | 30,000.00 | 2020.4.8 |
(三)借款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借款合同等资料,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
的合同金额为 5,000 万元以上借款合同如下:
序 号 | 借款人 | 贷款人 | 借款金额 (万元) | 借款期限 | 担保 方式 |
1 | 发行人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5,000.00 | 2020.6.29-2021.6.29 | 周勇、陈瑶提供保证担保;发行人提 供质押担保 |
2 | 发行人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9,000.00 | 2020.6.12-2023.6.9 | 合肥赛为智能提供抵押担保;周勇 提供保证担保 |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上述正在履行的上述重大合同内容及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十、发行人的章程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文件、《公司章程》并经核查巨潮资讯网公告文件,自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发行人章程的修改情况如下:
2020年8月28日,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发行人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及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导致股本变更以及公司经营范围变更进行了修订。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章程修订已履行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经信达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发行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均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会议议案、决议及公开披露的资料等文件,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文件等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因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完成了
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部分所述。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十三、发行人的税务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半年度报告等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在 2020 年 1-6 月期间收到的 50 万元及以上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万元) | 依据文件 |
1 | 企业财税贡献补助 | 110.89 | 《2018 年合肥高新区鼓励自主创新培育发 展新动能若干政策措施》 |
2 | 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贸易局2019 年支持中国声谷 建设若干政策奖补助 | 1,600 | 《支持中国声谷建设若干政策》 |
3 | 当涂县教育局办学经费补贴款 | 700 | 《安徽工业大学工商学院项目投资办学协 议》 |
4 | 高新区经贸局2020 年省智能语音基地支持贷款贴息 | 100 | 《关于开展 2020 年合肥市省级智能语音重 大新兴产业基地资金支持事项(第一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
5 | 马鞍山市财政局办学补助款 | 400 | 《协同推进安徽工业大学工商学院加快发 展协议书》 |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技术等标准
根据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文件及其他披露信息、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 2020 年 1-6 月期间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等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
十五、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对本次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额进行了调整,具体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一、本次发行股票的批准和授权”部分所述。
(二)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编制的《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 381,308,164.38 元,扣除用于公司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 万元外,募集资金余额为 971,266.49 元。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发行人不存在未经批准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十六、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或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经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及新增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周庆华与公司及股东周勇、周新宏、封其华、陈中云合同纠纷案件
如《律师工作报告》之“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部分所述,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主要如下:股东周勇、周新宏、封其华、陈中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庆华支付赛为智能股票 1,316.4795
万股及分红款 73.1377 万元、部分诉讼费 758,705.6 元。
2020 年 11 月 5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0]粤 03
执 1077 号之一),裁定:1、解除对周勇名下持有的公司股票 4,387,456 股、被执行人
陈中云名下持有的公司股票 9,020,322 股采取的冻结措施;2、将登记在周勇名下公司股
票 7,473,968 股、陈中云名下的公司股票 5,690,827 股股份强制扣划至申请执行人周庆华名下。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该案件已执行完毕。
2、公司与武汉恒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
2017 年 10 月,公司与武汉恒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峰电力”)签订
《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恒峰电力负责武汉五里界 TDC 数据中心一期工程高低配电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工程固定总价为 13,556,086.00 元,工程计划于 2017 年 12 月 15日前完成验收,恒峰电力不得将合同项下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他人等。
《合同协议书》签订后,因恒峰电力存在违约行为,公司于 2020 年 8 月向武汉市
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恒峰电力立即向公司支付违法分包违约金 6,778,043.00
元、逾期完工违约金 548,000.00 元,立即将高低压开关柜开关元器件、变频器更换为施
耐德品牌,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4,066,825.80 元。经核查,该案件已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除《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已披露案件外,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新增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除《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已披露案件外,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新增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第二节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申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已依法具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必备的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深交所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正本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商标及部分商标到期续展情况
序 号 | 商标 | 权利人 | 注册号 | 注册类别 | 注册公告日期 | 有效期限 |
1 | 发行人 | 39623148 | 9 | 2020/6/21 | 2030/6/20 | |
2 | 开心人信息 | 7945671 | 45 | 2011/2/28 | 2031/2/27 | |
3 | 开心人信息 | 6804664 | 42 | 2010/9/28 | 2030/9/27 | |
4 | 开心人信息 | 6804663 | 38 | 2010/10/7 | 2030/10/6 | |
5 | 开心人信息 | 7338424 | 45 | 2010/10/14 | 2030/10/13 | |
6 | 开心人信息 | 7945669 | 45 | 2011/2/28 | 2031/2/27 | |
7 | 开心人信息 | 6804665 | 42 | 2010/9/28 | 2030/9/27 | |
8 | 开心人信息 | 6804662 | 38 | 2010/10/7 | 2030/10/6 | |
9 | 开心人信息 | 7338473 | 45 | 2010/10/14 | 2030/10/13 | |
10 | 开心人信息 | 8289982 | 45 | 2011/8/7 | 2031/8/6 | |
11 | 开心人信息 | 7945668 | 45 | 2011/2/28 | 2031/2/27 | |
12 | 开心人信息 | 7333833 | 35 | 2011/2/21 | 2031/2/20 | |
13 | 开心人信息 | 7313165 | 38 | 2010/10/14 | 2030/10/13 | |
14 | 开心人信息 | 7313173 | 9 | 2010/11/28 | 2030/11/27 | |
15 | 开心人信息 | 7338504 | 45 | 2010/10/14 | 2030/10/13 | |
16 | 开心人信息 | 7945670 | 45 | 2011/2/28 | 2031/2/27 | |
17 | 开心人信息 | 7338446 | 45 | 2010/10/14 | 2020/10/13 | |
18 | 开心人信息 | 7333905 | 35 | 2011/2/21 | 2031/2/20 | |
19 | 开心人信息 | 7945667 | 45 | 2011/2/28 | 2031/2/27 | |
20 | 开心人信息 | 7338401 | 45 | 2010/10/14 | 2030/10/13 | |
21 | 开心人信息 | 7313160 | 41 | 2011/1/21 | 2031/1/20 | |
22 | 开心人信息 | 7313172 | 9 | 2011/7/7 | 2031/7/6 | |
23 | 开心人信息 | 7333942 | 35 | 2011/2/21 | 2031/2/20 | |
24 | 开心人信息 | 7313159 | 41 | 2011/1/21 | 2031/1/20 | |
25 | 开心人信息 | 7945666 | 45 | 2011/2/28 | 2031/2/27 | |
26 | 开心人信息 | 7338383 | 45 | 2010/10/14 | 2030/10/13 | |
27 | 开心人信息 | 7313171 | 9 | 2011/7/7 | 2031/7/6 | |
28 | 开心人信息 | 7945664 | 45 | 2011/2/28 | 2031/2/27 | |
29 | 开心人信息 | 7334062 | 45 | 2010/10/7 | 2030/10/6 | |
30 | 开心人信息 | 7314441 | 9 | 2010/11/28 | 2030/11/27 | |
31 | 开心人信息 | 7314503 | 35 | 2010/10/21 | 2030/10/20 | |
32 | 开心人信息 | 7314548 | 38 | 2010/10/14 | 2030/10/13 | |
33 | 开心人信息 | 7314594 | 41 | 2010/12/7 | 2030/12/6 | |
34 | 开心人信息 | 7314626 | 42 | 2010/12/7 | 2030/12/6 | |
35 | 开心人信息 | 7334006 | 35 | 2010/10/14 | 2030/10/13 | |
36 | 开心人信息 | 7314573 | 41 | 2011/3/7 | 2031/3/6 |
序 号 | 商标 | 权利人 | 注册号 | 注册类别 | 注册公告日期 | 有效期限 |
37 | 开心人信息 | 7314609 | 42 | 2011/3/7 | 2031/3/6 | |
38 | 开心人信息 | 7945665 | 45 | 2011/2/28 | 2031/2/27 | |
39 | 开心人信息 | 7314369 | 9 | 2010/11/28 | 2030/11/27 | |
40 | 开心人信息 | 7314465 | 35 | 2010/11/28 | 2030/11/27 | |
41 | 开心人信息 | 7314528 | 38 | 2010/12/28 | 2030/12/27 | |
42 | 开心人信息 | 7333978 | 35 | 2010/12/28 | 2030/12/27 | |
43 | 开心人信息 | 7334041 | 45 | 2010/11/28 | 2030/11/27 | |
44 | 开心人信息 | 7396261 | 9 | 2011/3/14 | 2031/3/14 | |
45 | 开心人信息 | 7396319 | 35 | 2010/10/28 | 2030/10/27 | |
46 | 开心人信息 | 7396359 | 38 | 2010/10/21 | 2030/10/20 | |
47 | 开心人信息 | 7396753 | 42 | 2010/12/7 | 2030/12/6 | |
48 | 开心人信息 | 7396769 | 45 | 2010/10/21 | 2030/10/20 | |
49 | 开心人信息 | 7945676 | 45 | 2011/2/28 | 2031/2/27 | |
50 | 开心人信息 | 7912346 | 45 | 2011/2/28 | 2031/2/27 | |
51 | 开心人信息 | 7945662 | 45 | 2011/3/7 | 2031/3/6 | |
52 | 开心人信息 | 7313158 | 41 | 2011/3/7 | 2031/3/6 | |
53 | 开心人信息 | 7313227 | 42 | 2011/2/28 | 2031/2/27 | |
54 | 开心人信息 | 7912156 | 9 | 2011/4/28 | 2031/4/27 | |
55 | 开心人信息 | 7313225 | 42 | 2011/1/7 | 2031/1/6 | |
56 | 开心人信息 | 7945677 | 45 | 2011/2/28 | 2031/2/27 | |
57 | 开心人信息 | 7915495 | 45 | 2011/3/28 | 2031/3/27 | |
58 | 开心人信息 | 7313157 | 41 | 2011/3/7 | 2031/3/6 | |
59 | 开心人信息 | 7915469 | 45 | 2011/2/21 | 2031/2/20 | |
60 | 开心人信息 | 7945663 | 45 | 2011/3/7 | 2031/3/6 | |
61 | 开心人信息 | 7912283 | 38 | 2011/3/14 | 2031/3/13 | |
62 | 开心人信息 | 7313226 | 42 | 2010/12/7 | 2030/12/6 | |
63 | 开心人信息 | 7912135 | 9 | 2011/3/28 | 2031/3/27 | |
64 | 开心人信息 | 8053346 | 38 | 2011/3/28 | 2031/3/27 | |
65 | 开心人信息 | 8053519 | 45 | 2011/3/21 | 2031/3/20 | |
66 | 开心人信息 | 8053201 | 9 | 2011/8/7 | 2031/8/6 | |
67 | 开心人信息 | 8053431 | 41 | 2011/6/14 | 2031/6/13 | |
68 | 开心人信息 | 8053452 | 42 | 2011/6/14 | 2031/6/13 | |
69 | 开心人信息 | 7000114 | 38 | 2010/10/14 | 2030/10/13 | |
70 | 开心人信息 | 7000115 | 38 | 2010/10/14 | 2030/10/13 | |
71 | 开心人信息 | 7000116 | 42 | 2011/7/28 | 2031/7/27 | |
72 | 开心人信息 | 7000117 | 42 | 2011/7/28 | 2031/7/27 |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专利情况
序号 | 专利名称 | 权利人 | 专利类型 | 专利号 | 申请日 | 取得方式 |
1 | 无人机机臂疲劳强度测量装置 | 发行人 | 实用新型 | ZL201921897941.4 | 2019/11/5 | 原始取得 |
2 | 多旋翼无人机测试装置 | 发行人 | 实用新型 | ZL201921653751.8 | 2019/9/29 | 原始取得 |
3 | 一种轨道式巡检机器人充电装置 | 发行人 | 实用新型 | ZL202020029089.5 | 2020/1/7 | 原始取得 |
4 | 轨道式巡检机器人云台升降装置 | 发行人 | 实用新型 | ZL201922230431.8 | 2019/12/12 | 原始取得 |
5 | 用于抗失眠的手部反射区按摩手套 | 发行人 | 实用新型 | ZL201920850975.1 | 2019/6/6 | 原始取得 |
6 | 轨道式巡检机器人局部放电检测的伸缩装置 | 发行人 | 实用新型 | ZL201922189059.0 | 2019/12/9 | 原始取得 |
7 | 一种带电气连接件的无人机机臂连接结构 | 发行人 | 实用新型 | ZL202020367591.7 | 2020/3/20 | 原始取得 |
8 | 巡检机器人(一) | 发行人 | 外观设计 | ZL202030114962.6 | 2020/3/30 | 原始取得 |
9 | 室内巡检机器人 | 发行人 | 外观设计 | ZL202030114955.6 | 2020/3/30 | 原始取得 |
10 | 一种大功率供电线路的分电板 | 发行人、马鞍山学院 | 实用新型 | ZL201922072997.2 | 2019/11/26 | 原始取得 |
11 | 智能收放线装置 | 发行人、马鞍山学院 | 实用新型 | ZL201922072999.1 | 2019/11/26 | 原始取得 |
12 | 无人机地面站装置 | 发行人、马鞍山学院 | 实用新型 | ZL201922245355.8 | 2019/12/13 | 原始取得 |
13 | 无人机机臂折叠结构及无人机 | 发行人、马鞍山学院 | 实用新型 | ZL201922492473.9 | 2019/12/31 | 原始取得 |
14 | 系留无人机机载降压电源 | 发行人、马鞍山学院 | 外观设计 | ZL201930671286.X | 2019/12/3 | 原始取得 |
15 | 六旋翼无人机 | 发行人、马鞍山学院 | 外观设计 | ZL201930671457.9 | 2019/12/3 | 原始取得 |
16 | 四旋翼无人机 | 发行人、马鞍山学院 | 外观设计 | ZL201930671444.1 | 2019/12/3 | 原始取得 |
17 | 一种柔性 3D 支撑弹簧床垫 | 合肥赛为智能 | 实用新型 | ZL201921466300.3 | 2019/9/4 | 原始取得 |
18 | 滑盖型车载信息显示屏 | 合肥赛为智能、马鞍山学院 | 外观设计 | ZL202030078783.1 | 2020/3/11 | 原始取得 |
19 | 一种太阳能指环式无线发射器 | 合肥赛为智能 | 实用新型 | ZL201420760618.3 | 2014/12/4 | 继受取得 |
20 | 一种新型铁路车站警示带 | 合肥赛为智能 | 实用新型 | ZL201420760743.4 | 2014/12/5 | 继受取得 |
序号 | 专利名称 | 权利人 | 专利类型 | 专利号 | 申请日 | 取得方式 |
自动收卷装置 | ||||||
21 | 一种新型铁路车站自动信息 核对装置 | 合肥赛为智能 | 实用新型 | ZL201420761880.X | 2014/12/8 | 继受取得 |
22 | 一种自动无线灭火装置 | 合肥赛为智能 | 实用新型 | ZL201420777971.2 | 2014/12/11 | 继受取得 |
23 | 一种新型铁路机车输入轴装置 | 合肥赛为智能 | 发明 | ZL201510178602.0 | 2015/4/15 | 继受取得 |
24 | 一种用于口腔的清新度测试装置 | 合肥智慧医疗 | 实用新型 | ZL201922502277.5 | 2019/12/31 | 原始取得 |
25 | 一种用于测重的减速带 | 马鞍山学院 | 实用新型 | ZL201920042726.X | 2019/1/10 | 原始取得 |
26 | 一种可调整测重件位置的减速带 | 马鞍山学院 | 实用新型 | ZL201920042641.1 | 2019/1/10 | 原始取得 |
27 | 一种带指示件且可测重的减速带 | 马鞍山学院 | 实用新型 | ZL201920042624.8 | 2019/1/10 | 原始取得 |
28 | 一种一体化智能泡奶机 | 马鞍山学院 | 实用新型 | ZL201921342486.1 | 2019/8/16 | 原始取得 |
29 | 一种无人机支脚结构 | 马鞍山学院 | 实用新型 | ZL201922261367.X | 2019/12/17 | 原始取得 |
30 | 一种无人机的机械臂翻转机构 | 马鞍山学院 | 实用新型 | ZL201922256311.5 | 2019/12/16 | 原始取得 |
31 | 一种机器人防撞装置 | 马鞍山学院 | 实用新型 | ZL201922256317.2 | 2019/12/16 | 原始取得 |
32 | 一种施工用临时工棚 | 马鞍山学院 | 实用新型 | ZL201922275822.1 | 2019/12/18 | 原始取得 |
33 | 一种基于人工智能的生产线物流系统 | 马鞍山学院 | 实用新型 | ZL201922332233.2 | 2019/12/23 | 原始取得 |
34 | 一种基于人工智能生产线的物流管理系统 | 马鞍山学院 | 实用新型 | ZL201922332259.7 | 2019/12/23 | 原始取得 |
35 | 一种送菜服务机器人 | 马鞍山学院 | 实用新型 | ZL201921431368.8 | 2019/8/30 | 原始取得 |
36 | (小黄鸡)智能泡奶机 | 马鞍山学院 | 外观设计 | ZL201930458723.X | 2020/7/14 | 原始取得 |
附件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软件著作权情况
序 号 | 软件著作权名称 | 权利人 | 登记号 | 开发完成 日期 | 首次发表 日期 | 取得 方式 |
1 | 赛为智能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管理软件 (简称:SIWILL-ISCS) V2.0 | 发行人 | 2020SR0381030 | 2019-12-30 | 未发表 | 原始取得 |
2 | 赛为智能轨道交通综合监控乘客信息系统 (简称: SW-ISCS-PIS)V1.0 | 发行人 | 2020SR0580591 | 2019-12-26 | 未发表 | 原始取得 |
3 | 赛为智能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环境与设备控制系统(简称: SW-ISCS-BAS)V1.0 | 发行人 | 2020SR0580445 | 2019-12-26 | 未发表 | 原始取得 |
4 | 赛为智能轨道交通综合监控广播系统(简 称:SW-ISCS-PA)V1.0 | 发行人 | 2020SR0583206 | 2019-12-26 | 未发表 | 原始取得 |
5 | 赛为智能轨道交通综合监控报警日志系统 V1.0 | 发行人 | 2020SR0580457 | 2019-12-26 | 未发表 | 原始取得 |
6 | 赛为智能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环控模式表系 统 V1.0 | 发行人 | 2020SR0583725 | 2019-12-21 | 未发表 | 原始取得 |
7 | 赛为智能轨道交通综合监控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软件(简称: SW-ISCS-CCTV)V1.0 | 发行人 | 2020SR0654756 | 2020-03-30 | 未发表 | 原始取得 |
8 | 赛为智能轨道交通综合监控人机界面管理系统(简称: SW-ISCS-HMIS)V1.0 | 发行人 | 2020SR0655515 | 2020-03-23 | 未发表 | 原始取得 |
9 | 赛为智能轨道交通综合监控联动管理软件 V1.0 | 发行人 | 2020SR1167539 | 2020/4/30 | 未发表 | 原始取得 |
10 | 赛为智能轨道交通综合监控前置处理管理 系统V1.0 | 发行人 | 2020SR1166898 | 2020/5/30 | 未发表 | 原始取得 |
11 | 赛为智能轨道交通热 工环境管理系统 | 合肥赛为 | 2020SR1107899 | 2020/5/31 | 2020/5/31 | 原始 取得 |
12 | 赛为AI 巡检调度管理 平台 | 合肥赛为 | 2020SR1164684 | 2020/6/15 | 2020/6/15 | 原始 取得 |
13 | 赛为WIN_Health 群体 智能健康监测管理软件 | 合肥赛为 | 2020SR1203165 | 2020/3/20 | 2020/3/20 | 原始取得 |
14 | 赛鹰 2.0 固定翼飞控地 面站软件V2.0 | 北京华翼星空 | 2020SR0730651 | 2016/10/19 | 2017/5/11 | 原始 取得 |
15 | 无人机安全降落保护 系统V1.0 | 北京华翼星空 | 2020SR0730630 | 2018/5/10 | 未发表 | 原始 取得 |
16 | 赛鹰直升机飞控地面 站软件 V1.0 | 北京华翼星空 | 2020SR0734035 | 2016/7/13 | 2016/11/23 | 原始 取得 |
17 | 赛鹰 2.0 固定翼飞控系 统软件 V2.0 | 北京华翼星空 | 2020SR0733008 | 2015/6/11 | 2015/8/13 | 原始 取得 |
18 | 赛鹰直升机飞控地面 站软件 V2.0 | 北京华翼星空 | 2020SR0820493 | 2018/6/14 | 2018/10/24 | 原始 取得 |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沈险峰
廖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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