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条 30 年期国债期货仿真合约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第一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1 交易日,第二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2 交易日,D1 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称为D0 交易日,下同),D2 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的,该合约直接进行交割结算; D2 交易日不是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限制开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暂停交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30 年期国债期货仿真交易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30 年期国债期货仿真交易,保障交易所仿真交易测试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所、仿真会员、仿真客户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仿真会员资格及席位管理
第三条 符合相关规定的期货公司及非期货公司可以申请成为交易所仿真会员,进行国债期货仿真交易。申请或者变更会员资格的,应当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条 仿真席位是指仿真会员参与交易所期货仿真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交易所监管、服务及相关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第五条 仿真会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仿真交易席位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 仿真交易席位仅供仿真交易活动使用。
第三章 仿真交易编码
第七条 仿真交易编码是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进行期货仿真交易的专用代码。
第八条 仿真交易编码由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四位为会员号,后八位为客户号。
第九条 客户在不同的会员处开户的,其同一类型仿真交易编码中客户号应当相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符合交易所规定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可以开立仿真交易编码。需要申请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分别开立套期保值、套利仿真交易编码。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对客户开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根据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录入客户资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需要对资产进行分户管理的特殊单位客户,可以为其分户管理的资产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仿真交易编码。
第十三条 特殊单位客户申请开户应当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确保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 仿真交易合约
第十四条 30 年期国债期货仿真合约的标的为面值 100 万元人民币、票面利率为 3%的名义超长期国债。
(一)30 年期国债期货仿真合约的可交割国债为发行期限不高于 30 年,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为 25 至 30 年的记账式附息国债。
(二)30 年期国债期货仿真合约以每百元面值国债作为报价单位,以净价方式报价。净价方式是指以不含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
(三)30 年期国债期货仿真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 0.01 元,合约交易报价为 0.01元的整数倍。
(四)30 年期国债期货仿真合约的合约月份为最近的三个季月。xx是指 3 月、6月、9 月、12 月。
(五)30 年期国债期货仿真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五。最后交易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或者因异常情况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到期合约最后交易日的下一交易日,新的月份合约开始交易。
(六)30 年期国债期货仿真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4%。
(七)30 年期国债期货仿真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 3%。
(八)30 年期国债期货仿真合约采用仿真实物交割方式。
(九)30 年期国债期货仿真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合约交易以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进行。
(十)交易所根据当日成交合约按照规定标准向结算会员收取手续费。30 年期国债期货仿真合约的手续费标准为每手不高于 5 元。
交易所有权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章 仿真交易业务
第十五条 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第十六条 市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的、按照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报价成交的指令,市价指令只能和限价指令撮合成交。
交易所接受以下类型的市价指令:
(一)最优一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指令;
(二)最优一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指令;
(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指令;
(四)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指令;
最优一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以对手方实时最优一档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的指令。
最优一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以对手方实时最优一档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转为以最新成交价为委托价格的限价指令。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的指令。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转为以最新成交价为委托价格的限价指令。
若当日无成交,最优一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指令、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指令未成交部分自动转为以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委托价的限价指令。
市价指令未成交部分转为限价指令时,不附加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和即时成交剩余撤销属性。
第十七条 限价指令是指按照限定价格或者更优价格成交的指令。限价指令在买入 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下的价格成交;在卖出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上的价格成交。限价指令当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
限价指令可以附加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和即时成交剩余撤销两种指令属性。
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指令属性是指限价指令中所有数量必须同时成交,否则该指令自动撤销。
即时成交剩余撤销指令属性是指限价指令中无法立即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即时成交剩余撤销属性可以指定最小成交数量。当该指令成交数量大于或等于指定最小成交数量时,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若该指令可成交数量小于指定最小成交数量时,该指令全部数量自动撤销。
第十八条 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合约价格限制范围内,超过价格限制范围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交易指令申报经交易所确认后生效。
第十九条 交易指令的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 1 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 30
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 50 手。
第二十条 仿真交易采用连续竞价和期转现交易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参照真实交易行情撮合成交。
第二十一条 30 年期国债期货仿真合约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30-11:30(第一节)和 13:00-15:15(第二节),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为 9:30-11:30。
第二十二条 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提前公布。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的依据。
第六章 仿真期转现交易
第二十三条 期转现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同时买入(卖出)交易所期货合约和卖出(买入)交易所规定的有价证券或者其他相关合约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进行期转现交易应当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并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进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在交易所办理期转现交易相关业务的,应当是符合交易所规定条件的结算会员,并需向交易所提交材料进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 结算会员不再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申请取消期转现交易业务备案。
结算会员申请取消期转现交易业务备案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取消期转现交易业务备案情况说明。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备案申请材料或者取消备案申请材料之后予以备案或者取消备案,并通知结算会员。
第二十八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进行期转现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单位客户;
(二)可以参与交易所国债期货仿真合约交易;
(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客户所在金融机构或其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符合条件的结算会员向交易所进行备案后参与期转现交易,并提供交易所规定的备案材料。
结算会员应当尽职审核备案材料,确保材料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备案后参与期转现交易,并提供交易所规定的备案材
料。
第三十条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备案申请材料之后予以备案,并通知结算会员。
第三十一条 期转现交易申报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交易时间信息:期转现交易协商一致日期、期转现交易协商一致时间等;
(二)交易双方信息:期货合约卖方结算会员、卖方客户、卖方交易员和期货合约买方结算会员、买方客户、买方交易员等;
(三)期货合约交易信息:合约代码、成交价格、买卖方向、数量等;
(四)有价证券或相关合约交易信息:有价证券或者相关合约交易场所名称、成交编号、有价证券名称或者相关合约标的有价证券名称、有价证券代码或者相关合约标的有价证券代码、成交日期、买卖方向、券面总额、有价证券成交净价或者相关合约成交价格、相关合约结算日期等。
第三十二条 国债期货期转现交易中的有价证券或者其他相关合约包括:
(一)财政部发行的记账式附息固定利率国债;
(二)地方政府发行的附息固定利率地方政府债券;
(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或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的附息固定利率金融债券;
(四)以上述债券为标的资产的债券远期交易;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有价证券或者相关合约。
第三十三条 以债券远期交易作为国债期货期转现交易的有价证券或者其他相关合约的,债券远期交易的结算日期不得晚于期转现交易中国债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
第三十四条 国债期货期转现交易可以包含一笔(含)以上有价证券或者其他相关合约交易。
第三十五条 国债期货期转现交易的期货合约成交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但应当在交易所确认当日该期货合约涨跌停板价格范围内,并且与期转现交易协商一致时间该期货合约最新价的偏离不得超过合理范围。
第三十六条 国债期货期转现交易的有价证券或者其他相关合约的基点价值绝对值应当与国债期货合约的基点价值绝对值数值相当。
以可交割国债作为国债期货期转现交易的有价证券,且可交割国债面值和期货合约面值相等的,可以不受前款基点价值要求限制。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等非法人客户之间不得直接进行期转现交易。
第三十八条 交易双方达成期转现交易后,应当及时通过双方结算会员向交易所申 报。国债期货期转现交易申报由期货合约卖方发起,卖方录入并提交后,期货合约买方确认。经双方结算会员检查审核后,向交易所提交申报。结算会员向交易所提交的国债期货期转现交易申报当日有效。
第三十九条 国债期货期转现交易的卖方申报和买方确认时间为国债期货合约交易日的 9:30-15:15。
交易所确认国债期货期转现交易的时间为国债期货合约交易日的 9:30-11:30, 13:00-15:15。
期货合约卖方提交期转现交易申报不得晚于有价证券或者相关合约成交日下一交易日的 10:30。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不得进行期转现交易申报和买方确认。
期转现交易的期货合约买方应当在卖方提交国债期货期转现交易申报后 60 分钟内确认交易申报。遇非交易所确认国债期货期转现交易的时间,买方确认截止时间顺延。
卖方提交交易申报时间和买方确认交易申报时间以交易所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
第四十条 期转现交易申报由双方结算会员检查审核后向交易所提交,期货合约交易申报经交易所确认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通过期转现交易达成的期货合约交易申报经交易所确认后生效,交易双方应当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义务。
交易所确认期货合约交易申报后,按照规定发送成交回报。
交易所可以对期货合约交易申报不予以确认,期货合约交易申报不生效。交易双方应当妥善处理相关有价证券或者其他相关合约的交易。
第四十二条 通过期转现交易达成的期货合约交易,其成交结果不计入相应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交割结算价、最高价、最低价、开盘价、最新价、收盘价等价格的计算。成交量、成交额、持仓量在交易所确认生效后,计入相应期货合约的成交量、成交额、持仓量。
第四十三条 交易所对期转现交易行为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期转现交易中因有价证券或者其他相关合约交易发生的纠纷,应当由交易双方自行解决。
第七章 仿真结算业务
第四十五条 结算业务是指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公布的结算价格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双方的交易保证金、盈亏、期权权利金、手续费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资金清算和划转的业务活动。
第四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对其客户和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第四十七条 在交易所成交的期货合约必须通过交易所结算部门进行统一结算。
第四十八条 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标准为人民币 200 万元。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应当在结算协议中约定交易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交易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得低于 50 万元。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标准。
第四十九条 交易保证金是指结算会员存入交易所仿真交易资金账户中确保履约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照持仓合约价格的一定比率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
交易所按买入和卖出的持仓量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在下列情况下,交易所可以按照交易保证金单边较大者进行收取:
(一)同一客户号在同一会员处的同品种、跨品种双向持仓(合约在交割月份前一个交易日收盘后除外);
(二)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适用跨品种双向持仓的具体品种由交易所公告。
第五十条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按交易所仿真风险控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结算会员向交易会员和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得低于交易所向结算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交易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结算会员向交易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当日收市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对结算会员所有合约的盈亏、期权权利金、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进行清算,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者减少结算准备金。
结算会员在交易所结算完成后,按照前款原则对客户、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按照前款原则对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十三条 30 年期国债期货仿真交易各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为集中交易中合约最后一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第五十四条 30 年期国债期货仿真合约以当日结算价作为计算当日盈亏的依据。具体计算公式:
当日盈亏={∑[(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卖出量]+∑[(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
价)×买入量]+(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卖出持仓量-上一交易日买入持仓量)}×(合约面值/100 元)
第五十五条 当日盈亏在当日结算时进行划转,盈利划入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亏损从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当日结算时,结算会员账户中的交易保证金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从结算准备金中扣划,交易保证金低于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划入结算准备金。
期权权利金、手续费、税金等各项费用从结算会员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第五十六条 结算准备金余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盈亏+当日期权权利金收支+入金-出金-手续费等。
第五十七条 结算完毕后,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最低余额标准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交易所向结算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两者的差额即为追加保证金金额。
未能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的,如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得开仓;如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结算会员应当通过仿真交易会员服务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五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的,交易所将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和方式。
第六十条 结算会员每天应当及时取得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做好核对工作,并妥善保存。
第六十一条 结算会员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当在不迟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 30 分钟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遇特殊情况,结算会员可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后 2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
结算会员未在前款规定时间内对结算数据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
性。
第八章 仿真交割业务
第六十二条 30 年期国债期货仿真合约采用仿真实物交割方式。
第六十三条 30 年期国债期货仿真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
(二)同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
易;
(三)固定利率且定期付息;
(四)发行期限不高于 30 年,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为 25 至 30 年;
(五)符合国债转托管的相关规定;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四条 30 年期国债期货仿真合约的交割单位为面值 100 万元人民币的国债。每交割单位的国债仅限于同一国债托管机构托管的同一国债。
第六十五条 30 年期国债期货仿真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及其转换因子数值由交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六十六条 参与仿真交割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事先向交易所申报国债托管仿真账户。参与仿真交割的客户应当事先通过会员向交易所申报国债托管仿真账户。
第六十七条 会员可以在交易日 9:30-14:00 向交易所申报国债托管仿真账户,交易所在正式受理申报后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
第六十八条 在国债期货合约交割月份之前的二个交易日尚未通过国债托管账户审核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其在该国债期货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应当为 0 手。
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按照第九章的相关规定,对未通过国债托管账户审核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交割月份合约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第六十九条 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由卖方主动提出交割申报,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割。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的未平仓部分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入交割。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参与交割视为授权交易所委托相关国债托管机构对其申报账户内的对应国债进行划转处理。
第七十条 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二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之前一个交易日,每日收市后,同一交易编码的交割月份合约双向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对冲平仓结果不计入当日结算价的计算。
第七十一条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当日结算时,交易所按照同一仿真交易编码的申报交割数量和持仓量的较小值确定有效申报交割数量。所有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进入交割。
交易所按照“申报意向优先,xxx最久优先,相同持仓日按比例分配”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买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大于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的,按照买方会员意向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未进入交割的意向申报失效。
所有进入交割的买方和卖方持仓从交割月份合约持仓中扣除。
第七十二条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客户应当通过会员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结算会员可以授权交易会员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
交割意向应当在当日 15:15 前申报至交易所。
卖方申报意向内容应当包括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交券的国债托管仿真账户等信
息。
买方申报意向内容应当包括交割数量和收券的国债托管仿真账户等信息。买方提交中国结算仿真账户收券的,应当同时提供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仿真账户。
会员应当确保申请交割的客户具备交割履约能力。
第七十三条 最后交易日之前未进行交割申报但被交易所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交易所根据卖方交券的国债托管仿真账户,按照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在该买方事先申报的国债托管仿真账户中指定收券账户。
第七十四条 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号的双向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同一客户号的净持仓进入交割。对冲平仓结果不计入交割结算价的计算。
第七十五条 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会员应当在最后交易日 15:15 前向交易所申报买方收券的国债托管仿真账户和卖方的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交券的国债托管仿真账户等信息。买方以中国结算仿真账户收券的,应当同时提供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仿真账户。
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买方交割信息的,交易所根据卖方交券的国债托管仿真账户,按照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在该买方事先申报的国债托管仿真账户中指定收券账户。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卖方交割信息的,视为卖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
第七十六条 买方、卖方持仓进入交割的当日,交易所在结算时根据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采用最小配对数方法进行交割配对,并将配对结果和应当缴纳的交割货款通知相关会员。
第七十七条 交割模式分为一般模式和券款对付模式。
进行券款对付模式交割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配对双方均以中央结算的国债托管仿真账户参与交割;
(二)配对双方参与交割的国债托管仿真账户不为同一账户;
(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十八条 交割在配对后的连续三个交易日内完成,依次为第一、第二、第三交割
日。
(一)第一交割日
以一般模式进行交割的,当日为交券日。卖方应当确保交券的国债托管仿真账户内有符合要求的可交割国债,国债由卖方交券的国债托管仿真账户划转至交易所的国债托管仿真账户后视为卖方完成交券。
(二)第二交割日
1.以一般模式进行交割的,当日为缴款日。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交割货款从买方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划转至卖方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同时释放进入交割的持仓占用的保证金。
2.以券款对付模式进行交割的,当日为券款对付日。卖方和买方根据交割配对结果,按照中央结算的有关规定进行券款对付。
(三)第三交割日
1.以一般模式进行交割的,当日为收券日。交易所将可交割国债划转至买方收券的国债托管仿真账户。
2.以券款对付模式进行交割的,当日结算时,交易所释放进入交割的持仓占用的保证金。
第七十九条 因市场出现异常情况等原因导致交割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所有权对交割流程进行调整。
第八十条 卖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买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货款的,可以采取差额补偿的方式了结未平仓合约。申请采取差额补偿的,结算会员应当在第二交割日 10:00 之前向交易所进行申报。
第八十一条 一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通过交易所向对方支付补偿金,并向交易所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价值 2%的惩罚性违约金。
(一)补偿金
1.卖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价值 2%的补偿金;若基准国债价格大于交割结算价与转换因子乘积的,卖方还应当按照以下计算公式继续支付差额补偿金:
差额补偿金=差额补偿部分合约数量×(基准国债价格-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
(合约面值/100 元)
2.买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价值 2%的补偿金;若交割结算价与转换因子乘积大于基准国债价格的,买方还应当按照以下计算公式继续支付差额补偿金:
差额补偿金=差额补偿部分合约数量×(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基准国债价格)×
(合约面值/100 元)
差额补偿后,交易所向卖方退还已交付的差额补偿部分相应的国债。
(二)基准国债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以卖方申报的国债作为基准国债;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以该合约所有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最大的国债作为基准国债,所有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最大的国债不唯一的,以其中上市交易日期最近的国债作为基准国债。
按照上述方式无法确定基准国债的,交易所有权指定基准国债。
(三)基准国债价格
基准国债价格以交易所认定的机构发布的估值数据为准。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以卖方交割申报当日该基准国债的估值作为基准国债价格;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以最后交易日该基准国债的估值作为基准国债价格。
交易所有权对基准国债价格进行调整。
第八十二条 双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交割货款的,交易所向双方分别收取相应合约价值 4%的惩罚性违约金。
第八十三条 因市场出现异常情况等原因导致交割无法顺利进行的,交易所有权对交割流程进行调整。
第八十四条 30 年期国债期货仿真合约最后交易日之前的交割结算价为卖方交割申报当日的结算价,最后交易日的交割结算价为集中交易中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全部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第八十五条 交割货款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进行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交割货款=交割数量×(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应计利息)×(合约面值/100 元)
其中,应计利息为该可交割国债上一付息日至第二交割日的利息。
第八十六条 30 年期国债期货仿真合约的交割手续费标准为每手 5 元,交易所有权对交割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八十七条 交割涉及的国债过户费等费用按照国债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生跨国债托管机构交割过户的,由买方承担转托管费。
第九章 仿真交易风险控制
第八十八条 交易所仿真交易风险控制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等。
第八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第九十条 30 年期国债期货仿真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按照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七)项有关规定执行。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标准:
(一)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二)遇国家法定长假;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单边市是指某一合约收市前 5 分钟内出现持续存在涨(跌)停板的买入(卖出)申报,成交价格未打开涨(跌)停板价格或者未能成交的情形。
第九十一条 30 年期国债期货仿真合约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两个交易日结算时起,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 5%。
第九十二条 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
第九十三条 30 年期国债期货仿真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8%。上市首日有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如上市首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无成交的,交易所可以对挂盘基准价作适当调整。
第九十四条 30 年期国债期货仿真合约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第一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1 交易日,第二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2 交易日,D1 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称为D0 交易日,下同),D2 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的,该合约直接进行交割结算; D2 交易日不是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限制开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暂停交
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强制减仓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十五条 30 年期国债期货仿真合约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持仓的最大数量。
(一)客户某一合约在不同阶段的单边持仓限额规定如下:
1.合约上市首日起,持仓限额为 2000 手;
2.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 600 手。
(二)非期货公司会员某一合约在不同阶段的单边持仓限额规定如下:
1. 合约上市首日起,持仓限额为 4000 手;
2. 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 1200 手。
(三)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 60 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 25%。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会员、客户持仓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第九十七条 交易所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公布持仓报告标准。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不同客户号下的持仓应当合并计算;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的持仓合并计算。
第九十八条 会员或者客户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应当于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向交易所报告。
第九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是指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客户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一百条 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一)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
(二)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
(三)因违规、违约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
(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
(五)交易所规定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 强行xx的执行原则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在开市后第一节结束前执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会员未在规定时限内执行完毕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一)会员执行
因第一百条第(一)、(二)项情形强行平仓的,会员执行平仓的原则由会员自行确定,平仓结果应当符合交易所规定。
(二)交易所执行
1、因本规则第一百条第(一)项情形强行平仓的:交易所按照流动性和释放资金量最大原则进行强行平仓。在强行平仓时,由交易所按照先期货、后期权的原则,并按照上一交易日结算后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首先选择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强行平仓合约,再按照该会员所有客户交易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确定。
在选择单向大边持仓进行强行平仓时,按照客户相关品种买、卖方向持仓保证金差额确定平仓数量。
交易所对多个结算会员强行平仓的,按照应当追加保证金数额由大到小的顺序依次选择强行平仓的结算会员。
2、因本规则第一百条第(二)项情形强行平仓的:
交易所对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的,客户在多个会员处持仓时,按照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会员强行平仓。
3、因本规则第一百条第(三)、(四)、(五)项情形强行平仓的,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和客户的具体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当会员同时存在第一百条第(一)、(二)项所规定情形时,交易所先按第(二)项情形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照第(一)项情形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第一百零二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程序
(一)通知
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结算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通知书除交易所特别送达以外,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结算会员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
(二)执行及确认
1、开市后,有关会员必须首先自行平仓,直至符合交易所规定;
2、结算会员超过规定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
3、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信息可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
第一百零三条 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第一百零四条 因受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场原因制约而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剩余强行平仓数量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强行平仓,仍按第一百零一条原则执行,直至强行平仓完毕。
第一百零五条 因价格涨跌停板或者其他市场原因而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交易所根据当日结算结果,对该会员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因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因此发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应当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者交割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由会员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归直接责任人;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亏相抵后的盈利按有关规定执行;因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第一百零八条 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部分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 交。
第一百零九条 强制减仓的方法
(一)同一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同一合约上双向持仓的,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反向持仓自动对冲平仓。
(二)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
申报平仓数量是指在D2 交易日收市后,已经在交易所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未成交的、且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等于D2 交易日结算价 4%的所有持仓。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的,可在收市前撤单。
(三)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合约单位净持仓盈亏的确定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合约的单位净持仓盈亏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该合约的持仓盈亏的总和除以净持仓量。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该合约持仓盈亏的总和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该合约所有持仓中,D0 交易日(含)前成交的按照 D0 交易日结算价、D1
交易日和D2 交易日成交的按照实际成交价与D2 交易日结算价的差额合并计算的盈亏总和。
(四)单位净持仓盈利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盈利方向净持仓都列入平仓范围。
(五)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1、在平仓范围内按照盈利大小的不同分成三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等于D2 交易日结算价的 4%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 4%以上的持仓);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2 交易日结算价的 4%而大于等于
2%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 2%以上的持仓);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2 交易日结算价的 2%而大于零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大于零的持仓)。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照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盈利 4%以上的持仓数量大于等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 4%以上的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 4%以上的持仓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盈利 4%以上的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盈利 4%以上的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 4%以上的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分配实际
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照上述的分配方法依次向盈利 2%以上的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不再分配。
(六)强制减仓的执行强制减仓于D2 交易日收市后执行,强制减仓结果作为D2 交易日会员的交易结果。
(七)强制减仓的价格
强制减仓的价格为该合约D2 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格。按本条进行强制减仓造成的损失由会员、客户承担。
第一百一十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十章 违规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仿真会员及客户应当本着积极参与、诚实交易的原则参与仿真交易活动,不得有操纵市场价格等违规行为。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根据认为仿真交易会员、客户涉嫌违规,为防止违规后果进一步扩大,保障处理决定的执行,交易所可以对被调查人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暂停受理申请开立新的交易编码;
(二)限制入金;
(三)限制出金;
(四)限制开仓;
(五)降低持仓限额;
(六)提高保证金标准;
(七)限期平仓;
(八)强行平仓。
第一百一十三条 仿真会员或者客户违反交易所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暂停交易、取消仿真交易资格、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仿真会员资格等措施。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x规则第八章所称合约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合约价值=交割结算价×
(合约面值/100 元);其余章节所称合约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合约价值=合约价格×(合约面值/100 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 x规则解释权属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第一百一十六条 x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