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b.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中银国际期货-鼎锋成长 28 期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资产管理人: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二○一七年二月
重要提示
x本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委托人自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资产合法性及投资者适当性承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资产合法性及投资者适当性承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管理人同意向托管人提供电子合同签署有关委托人信息,供托管人完成电子合同签署的相关流程。
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认购或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计划份额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您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全面认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资产管理计划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1、投资者在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前,请务必了解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管理人、托管人等对相关业务规则和资产管理合同内容的讲解。
2、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国际期货”)具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资产管理业务的委托资产由管理人进行专业的投资运作,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是,资产管理业务存在风险,管理人不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取得最低收益。
3、投资者在参与本计划之前,请仔细阅读资产管理合同,全面认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4、参与资产管理业务通常具有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包括期货投资风险、期权投资风险及其他投资品种风险),以及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详见计划合同正文“风险揭示”章节),从而可能对计划财产和收益产生影响。且投资者应特别关注投资期货类品种具有的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保证金交易方式可能导致投资损失大于委托资产价值的风险,因市场流动性不足、交易所暂停某合约的交易、修改交易规则或采取紧急措施等原因,导致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平仓或现有持仓无法继续持有的风险。
5、资产管理合同虽然约定了一定的止损比例,但由于持仓品种价格可能持续向不利方向变动、持仓品种因市场剧烈波动导致不能平仓等原因,委托资产亏损存在超出该止损比例的风险。
6、尽管资产管理人已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仍有出现高于过往最高损失的可能性。投资者应在充分了解上述风险并确认自身可以承担上述风险的前提下参与本计划。
7、投资者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管理人不以任何方式对客户做出取得最低收益或分担损失的承诺或担保。
8、在委托期间,资产管理人在一定条件下存在变更投资经理人选的可能,会对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执行产生影响。
9、无论参与资产管理业务是否获利,投资者都需要按约支付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会对客户的账户权益产生影响。
10、资产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11、资产管理人既往的资产管理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资产管理人介绍的基准收益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对委托资产可能收益的承诺或暗示。
12、您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知晓和认可管理人委托国xxx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担任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行政服务机构,并同意行政服务机构按照约定的方式为管理人管理运作计划财产提供资产估值等服务。
13、资产委托人同意并授权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聘请上海鼎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计划的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将作为管理人进行投资决策的参考依据,因此,投资顾问的过往经验、专业能力、风险控制水平及其内部经营管理等将对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的实现产生重要影响,投资者应充分了解投资顾问的相关情况,知悉并自愿承担因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
投资存在风险。投资者在选择投资产品时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提示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投资本计划前,应对所有相关风险有充分的了解与认识,认真考虑是否投资本计划。
投资者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即表明:
1、投资者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委托事项符合投资者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投资者声明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本合同约定的关于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标准;投资者承诺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真实合法、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xx,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投资者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2、投资者声明用于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财产为投资者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该等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不合理的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及洗钱等情况,投资者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计划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
3、投资者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计划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业绩比较基准等类似表述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
4、投资者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本资产管 理计划所面临的风险。资产管理人以及销售机构已就计划情况向投资者作出了详细说明。
投资者抄写:以上《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的各项内容,本人/本单位已阅读 并完全理解。
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合法性及投资者适当性承诺书
本人/本单位以真实身份委托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运用委托资产进行投资。本人/本单位承诺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属于违反规定的公众集资,符合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本人/本单位提供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证明,对资产来源及用途及合法性进行调查,本人/本单位愿意配合。
本人/本单位符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格投资者相关标准,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条件,或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本人/本单位未被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限制参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
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否则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解除资产管理合同,本人违反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承诺的,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还有权依法限制本人/本单位提取该委托资产。本人/本单位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节、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关于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的补充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资产管理合同是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的涉及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资产管理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资产管理合同为准。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须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本计划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节、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计划:指中银国际期货-鼎锋成长 28 期资产管
理计划。
2、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中银国际期货-鼎锋成长 28 期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书面修订、补充或变更。
3、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依据本合同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
4、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指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5、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6、投资说明书:指《中银国际期货-鼎锋成长 28 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7、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财产。
8、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拥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红利、股息、债券利息、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9、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资产管理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10、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后得出的数值。
11、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
12、可供分配利润:采用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1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各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4、封闭期:指资产管理人不办理本计划份额参与、退出的期间。
15、开放期:指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等业务的期间。
16、日:指公历日。
17、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 1 个月。
18、存续期: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19、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20、申购/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21、赎回/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23、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主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本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办理违约退出业务。
24、合同到期日:指本合同生效后,根据合同约定的存续期届满之日。
25、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相关证券账户。
26、期货资产管理账户:指由资产管理人为资产委托人委托财产在资产管理人处开设的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即期货交易账户。资产管理人与资产委托人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有关规定及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要求,办理委托财产的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
27、托管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28、非期货类资产管理账户:指当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包含除期货品种以外的其他投资品种时,由资产管理人为委托财产在除期货交易所以外的投资市场开立的投资账户。
29、注册登记业务:指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建立和管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建立并保管资产委托人名册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计划注册登记机构为国
xxx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31、行政服务机构:指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根据其与资产管理人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为本计划提供资产估值等服务的机构,本计划的行政服务机构为国xxx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3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本计划的直销机构为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代销机构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投资顾问: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为本计划提供投资方面的建议或意见并收取投资顾问费的机构。本计划的投资顾问为上海鼎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4、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非因管理人、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等情形。
35、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节、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承诺其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符合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委托资产中没有违反规定的公众集资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资产委托人声明对市场及产品风险具有适当的认识,已了解资产管理方案和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资产委托人接受资产管理人的审慎评估并经自我评估认为具备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承受能力,其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业务,保证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承认,其已听取了资产管理人对相关业务规则、合同条款、资产管理方案和交易策略的讲解,已经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并承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其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资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资产委托人承诺作为合格投资者满足以下条件:
资产委托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且为符合下列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万元。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资产委托人承诺作为合格投资者满足上述条件,因承诺不实给本计划和本计划管理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资产委托人承担。
(二)资产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期货经营机构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并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资产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向资产委托人承诺或担保取得最低收益或分担损失,并禁止本公司员工以个人名义接受资产管理委托或对资产委托人作出最低收益和分担损失的承诺。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或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将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 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根据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资产管理人同意向托管人提供 有关“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下资产托管人可能要求其提供的相关信息。为本条款 之目的,资产管理人被认为是托管人的“客户”。资产管理人进一步声明其已对 资产委托人进行所有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的义务,同时资产管理人承诺,一经资产托管人要求,立即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以反洗钱为目的的资产委托人的客 户资料。如因资产管理人未履行前述反洗钱义务而导致托管人遭受包括监管处罚 在内的任何损失,资产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本计划存续期间,本计划的委托人、投资顾问承诺明确放弃因通过本计划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而拥有的表决权,资产管理人亦放弃因
通过本计划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而拥有的表决权。本计划将不谋求对本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六)本资产委托人完全知晓并授权由投资顾问为本计划提供投资建议,且投资顾问自身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以及管理人员发生较大变化时,可能会对计划财产的稳健运作造成影响,由此对计划资产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或损失由计划资产享有或承担。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的责任。资产管理人于此xx提醒委托人,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将对本计划的投资管理产生决定性作用,并直接影响本计划投资结果,委托人在投资前应当对本项安排予以审慎考虑,并合理做出投资决策。
(七)全体委托人知悉并一致同意,本资产管理计划采用的接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交易柜台的交易系统或者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的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由本计划投资顾问指定。全体委托人知悉并自愿承担因该交易系统安全性、稳定性或/和合规性不足以及该交易系统管理方资质、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足所带来的风险;本计划管理人不承担因使用该交易系统而引起的任何风险和损失。委托人已经谨慎考虑做出相关决策,并愿意承担本项安排下相关风险。委托人承诺不向资产管理人主张因采纳该交易系统而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四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中银国际期货-鼎锋成长 28 期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管理型,期货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三)运作方式开放式运作。
(四)投资目标
通过灵活应用多种投资策略,在充分控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风险和保证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合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存续期限
x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经管理人及托管人协商一致,本计划可提前终止,但须提前向委托人公告。
(六)初始销售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
x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时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认购规模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
民币,但不得超过 5 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预警止损机制
为保护全体委托人的利益,本计划设置预警线为0.8700 元,止损线为0.8000
元。
(九)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
资产管理人接受资产委托人委托为本计划聘请投资顾问。本计划的投资顾
问为上海鼎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无论本合同其它条款如何约定,为履行投资顾问业务之目的,资产管理人可以向投资顾问披露本合同及/或其它相关文件,但应促使投资顾问对所获信息保密。
资产管理人有权选择、聘任、更换、解聘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更换或解聘的,资产管理人将通过其网站进行公告。若投资顾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产品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资产管理人有权解聘投资顾问。资产管理人解聘投资顾问时,管理人与托管机构协商一致,可提前结束本计划,但须提前向委托人公告。
(十)投资顾问份额认购
在资管计划募集期,投资顾问以自有资金认购 100 万份,投资顾问认购份额
可以部分退出,但部分退出后,按当期开放日净值计算的总值不得低于 100 万元。第五节、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
x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 1 个月,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方式
x计划将通过销售网点向特定客户进行销售,资产委托人认购本计划,必须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订本合同,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
x计划销售对象即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1)及(2),或(3)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3)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直接视为合格投资者:
a.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b.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c.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资产管理计划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d.投资于所管理资产计划的资产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e.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 200 名。
(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
x计划对初始销售期认购的客户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为【1%】,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的用途、支付对象、方式、实际结算金额由资产管理人确定,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认购费率。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价格和持有限额
初始销售期间,计划份额的认购价格(即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本计划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委托人在初始销售期内可多次认购,追加认购金额应不低于 1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且为 10 万元的整数倍。不设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上限,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认购缴纳款项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在初始销售期,资产委托人的有效认购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在募集账户形成的利息在资产委托人的资金到达托管账户之日折算为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资产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由销售机构完成对投资者的尽职调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管理人的具体规定为准。
3、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计划的人数规模上限为 200 人。管理人在初始销售期间超过可接受的人数限制的部分,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资产管理计划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的,人数规模控制以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方式为准。
(七)认购资金的交付
管理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在直销机构认购的资产委托人应将认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本合同指定的账户,在代销机构认购的资产委托人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资金。
本计划募集和清算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账 号:439069668894
开 户 行:中国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营业一部
资产委托人的资金自到达托管账户之日起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计划财产。在计划成立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计划财产,托管人也不得接受管理人 任何划款指令对计划财产进行划拨。资产托管人对划入托管账户的认购资金的完 整性不负实质性审查责任。
(八)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应当将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该账户由本计划的资产管理人进行监管。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九)投资顾问份额认购
在资管计划募集期,投资顾问以自有资金认购 100 万份,投资顾问认购份额
可以部分退出,但部分退出后,按当期开放日净值计算的总值不得低于 100 万元。
(十)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失败的处理
1、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符合本合同生效条件的,则本计划初始销售失败。
2、计划初始销售失败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六节、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和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条件
x计划初始销售期内,当全部满足如下条件时,才能成立: 1、单个资产委托人交付的净认购金额合计不低于 100 万元;
2、有效签署本合同并交付认购资金的资产委托人人数不超过 200 人,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本计划初始认购规模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
初始销售期届满,资产管理人在初始销售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托管账户,托管人收到全部认购资金并核实无误后向管理人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资金到账通知书》出具的当日为本计划成立日。资产管理人应于本计划成立时在管理人网站发布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公告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通知。
(三)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管理人在发起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前,应通过备案系统向基金业协会申领产品 编码,将资产管理计划与产品编码进行匹配。资产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成 立并经管理人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加盖公章的 产品备案材料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产品备案材料包括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情况报告、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风险揭示书、合规审核意见以及客户资料 表。
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在资产委托人的资金到达托管账户之日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资产管理计划不备案和备案不通过的处理方式
1、 本计划应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备案手续,不能满足计划备案条件或资产管理人放弃计划备案的,资产管理人应及时通知计划份额持有人和资产托管人。若资产管理人放弃本计划备案或本计划未能成功通过备案,且管理人决定终止时,本合同相应终止,具体终止流程参见本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章节。
2、 本计划因上述原因提前终止的,资产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备案失败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资产管理人应在本计划终止后 30 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七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参与和退出场所
x计划参与和退出场所为资产管理人直销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参与和退出。
(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
1、本计划封闭期为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6 个月】。在封闭期间,不允许资产委托人进行参与或退出。另外,本计划对资产委托人的每笔投资份额设有 6
个月(即 180 天)的锁定期,锁定期内不得赎回(投资顾问的业绩报酬转份额同样适用于此条款)。
本计划参与和退出开放日为封闭期结束后【每月的 20 号】(如遇非工作日,则开放日顺延至最近的一个工作日)。资产委托人可在本计划开放日参与和退出本计划,但资产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参与、退出时除外。
2、申请参与和退出的委托人须在开放日 T 日对应的 T-10 日至 T-1 日的工作日之间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交参与或退出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书的,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有权拒绝受理委托人的参与或退出申请。
3、存续期间,资产管理人有权调整开放日以及委托人必须提交申请书的时间。资产管理人提前 3 个工作日在网站公告或以委托人认可的其他形式告知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4、资产管理人可根据计划运作需求增设临时开放日,具体以资产管理人公告为准。资产委托人申请在临时开放日参与或退出,不受前述提前提交参与、退出申请时间条款的限制。
(三)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及程序等
1、“未知价”原则,即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价格以开放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参与、份额退出”原则,即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参与或退出本计划时,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份额申请。
3、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当日的参与和退出申请可以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参与和退出申请的确认。销售机构受理参与或退出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参与或退出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注册登记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资产委托人参与、退出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客户可在开放日后的第 3 个工作日至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如将开放期全部有效参与申请确认后,委托人总人数不超过 200 人(含),则注册登记机构对参与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如将开放期全部有效参与申请确认后,委托人总人数超过 200 人(不含),则注册登记机构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
原则确认参与申请,确保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数不超过 200 人(含),对未予确认的参与资金予以返还。
委托人退出资产管理计划时,资产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份额确认日期在先的计划份额先退出,确认日期在后的计划份额后退出),办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并据以确定所适用的退出费率(如有)及业绩报酬(如有)。
6、参与和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参与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参与不成功,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委托人账户。委托人退出申请成交后,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向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退出款项在自受理资产委托人有效退出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资产委托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退出时,退出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7、资产管理人在不损害资产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发布公告或以委托人认可的其他形式告知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四)出资方式及认缴期限
x计划不接受现金参与,在直销机构参与的资产委托人应在参与有效期内将参与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本合同指定的账户,在代销机构参与的资产委托人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资金。
本计划的参与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439069668894
开 户 行:中国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营业一部
资产管理人于参与确认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参与资金划入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
(五)参与和退出申请的确认
在正常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在 T+2 日内对 T 日参与和退出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若参与不成功,则参与款项退还给委托人。
销售机构对参与、退出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参与、退出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六)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资产委托人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的开放期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如资产委托人在提交参与申请时未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则首次参与金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追加参与金额应不低于 10 万元人民币(不含
参与费),且为 10 万元的整数倍。
当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高于 100 万元时,资产委托人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份额;选择部分退出份额的,资产委托人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资产不得低于 100 万元。当资产管理人发现资产委托人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
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资产低于 100 万元的,资产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资产委托人的退出份额,以保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不低于 100 万元。
当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低于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时,需要退出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参与金额和退出份额的数量限制,资产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公告或以委托人认可的其他形式告知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七)参与和退出的费用 1、参与费用
x计划的参与费率为【1%】,计算方法如下:参与金额=净参与金额×(1+参与费率)
参与费用=参与金额-净参与金额
参与费用的用途、支付对象、方式、实际结算金额由本资产管理人确定,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参与费率。
2、退出费用
x计划无退出费用。
(x)参与份额与退出金额的计算方式
1、参与份额的计算
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参与价格
参与价格为开放日(T 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参与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参与费用的用途、支付对象、方式、金额由资产管理人确定。
2、退出金额的计算
退出金额=退出份数×退出价格
退出价格为退出申请所对应开放日计划份额净值。
退出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
退出份额由计划注册登记机构根据资产委托人提交的退出申请以及资产委托人实际持有的份额确定。
(九)拒绝或暂停参与、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1)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计划资产委托人超过 200 人(不含)。
(2)根据市场情况,资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资产管理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3)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计划资产总规模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上限。
(4)因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或资产管理计划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资产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参与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利益的。
(5)资产管理人发现不符合监管条件的,有权拒绝其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时,参与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账户。如果委托人的参与被拒绝,正常情况下被拒绝的参与款项将无息退还给委托人。
2. 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2)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3)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参与申请时,应当告知资产委托人。在暂停参与的情形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3. 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支付退出款项。
(2)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3)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的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已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退出申请,资产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的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其余部分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4. 暂停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时,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在其公司网站公告或以资产委托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告知即视为资产管理人履行了告知义务。
5.暂停参与或退出期间结束,资产管理计划重新开放时,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在其公司网站公告或以资产委托人认可的其他方
式告知即视为资产管理人履行了告知义务。
(十)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工作日中,本资产管理计划需处理的净退出申请总份额超过本资产管理计划上一工作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 20%时,即认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发生了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退出时,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退出或部分退出。
(1)接受全额退出:当资产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资产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对开放日提出的退出申请,应当按照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全额接受退出,但退出款项支付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应超过 15 个工作日。
(2)部分延期退出:当全额兑付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兑付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资产管理人可在该工作日接受部分退出申请,未能受理的退出部分,资产委托人可选择延期办理或撤销退出申请。对于选择延期办理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将在下一个开放日内办理,并以该开放日的份额净值为准计算退出金额,依此类推,直至全部办理完毕为止。
(3)巨额退出的通知: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部分延期退出时,资产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资产管理人公司网站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非交易过户,申请人按资产管理人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上述非交易过户的情形中新的份额持有人应当满足投资者适当性及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第八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签署本合同,认购、参与资金到达指定账户并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且合同生效的资产委托人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
(二)资产管理人
名称: 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 903-907 室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00 xxxxxxxxx 000-000 x
xxxx: 000000
法定代表人:xxx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3.5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三)资产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场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23 号
办公地址:xxxxxxx 000 x 00 xxxxx:000000
负责人: xx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联系人: 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四)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x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6) 依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7)委托资产管理人聘请上海鼎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计划的投资顾问,并委托资产管理人代表本计划与投资顾问签订相关协议。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保证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计划;
(2)保证委托资金来源合法,按照本合同约定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在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费、托管费、投资顾问费、行政服务费、业绩报酬(如有)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11)承诺对其自身重大过失、故意导致资产管理人受到的行政处罚、民事追偿等损失进行补偿;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期货或固定收益产品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代销机构代理销售本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资产管理人有权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计划的代理销售机构,资产管理人与代理销售机构另行签署相关委托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本计划的注册
登记机构为国xxx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7)资产管理人有权委托国xxx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行政服务机构为本计划提供资产估值等服务,资产管理人与行政服务机构另行签署委托服务协议
(以下简称“委托服务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行政服务机构的权利
Ⅰ、按照本合同及委托服务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取服务报酬;
Ⅱ、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委托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行政服务机构的义务
Ⅰ、自委托服务协议及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相关资产估值等服务;
Ⅱ、在提供委托服务过程中,按照资产管理人的安排与资产托管人进行估值核对、处理估值差错及其他服务;
Ⅲ、对提供委托服务过程中知晓的本计划资产净值、份额净值等数据及其他保密信息,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委托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8)资产管理人接受资产委托人的委托,代表资产管理计划与投资顾问上海鼎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另行签署相关投资顾问协议(“投资顾问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①投资顾问的权利
Ⅰ、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投资顾问费用;
Ⅱ、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投资顾问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②投资顾问的义务
Ⅰ、自投资顾问协议及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相关服务;
Ⅱ、在履行投资顾问职责过程中,禁止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
Ⅲ、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IV、不得提供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投资建议; V、投资建议不得违反本合同的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Ⅵ、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投资顾问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9)要求资产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资金来源及用途、资产管理需求、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对客户适当性进行审
慎评估;
(10)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规模、单个委托人认购参与、申购参与金额、每次参与金额及持有的本资产管理计划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11)如因市场流动性及其他原因造成本计划资金不足,管理人有权延迟退出款项的交收时间。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制定和执行资产管理投资策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以专业技能管理委托资产,不得从事有损客户利益的行为;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按照《试点办法》、《管理规则》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按照《试点办法》、《管理规则》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监管机构备案;
(11)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按照约定的风险提示机制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委托资产亏损情况;
(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保存期限为 20 年;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接受和配合托管人对委托资产有关投资行为的监督;
(17)按照约定对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分配分配中向资产委托人进行分配;
(18) 按照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约定进行预警止损操作;
(1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但托管人不负责保管其他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账户中的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账户开立及使用的相关费用由计划资产承担,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托管人自有资产及其他客户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托管报告,并向监管机构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未能改正或造成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并向资产管理人住所地证监局报告;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节、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
x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登记、存管、清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份额客户资料表等。
(二)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管理人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由国xxx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但资产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注册登记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三)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
1、建立和保管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客户资料表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4、保持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
5、对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6、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7、按照资产管理合同,为资产委托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节、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灵活应用多种投资策略,在充分控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风险和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合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1、现金类金融工具:现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
2、权益类金融产品: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沪深交易所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中小板、创业板)、沪深交易所上市的混合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股申购; 3、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可
转换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债券型基金、银行定期存款、债券正回购、债券逆回购、质押式报价回购、新债申购;
4、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如该计划拟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该计划投资的其他品种的,管理人应事先与行政服务机构、托管人就资金清算、数据传输、会计核算、估值方法、交易监督等方面的业务处理达成一致,方可实施投资并预留相应的调整时间。
(三)投资策略
1、股票多因子套期保值策略
股票多因子套期保值,在买入股票现货的情况下,通过卖出等市值股指期货对现货部分进行套期保值。且根据市场信息所建立的多因子统计模型,对股票现货部分进行买卖操作,卖出模型预测劣质股票,买入模型预测优质股票,同时结合风险控制优化手段,对冲系统性风险,获取超额收益。本多因子策略的股票主要从指数成分股中选择,因此根据策略的特点,以及产品风险偏好和风险敞口的要求,需要对指数成分股进行套期保值,控制风险敞口。量化股票统计套利策略的投资标的主要涵盖股票、股指期货。
2、债券策略
(1)优质债券套利策略主要通过买入 3A 债券,并在正回购的过程中增加杠杆,同时获得持有债券的利息收益、债券抵押与正回购息差收益的过程。短期 3A 债券本身具有极佳的防御性和良好的流动性,同时在抵押与正回购环节使用杠杆获取更多的收益。
(2)债券买入持有策略,是通过买入 AA+以上的公司债、企业债,获取息票收益的策略。
(3)买入持有可转债策略,当可转债价格与其转换的股票标的价格出现差价时,可通过买入低价转债,转股后立即卖出股票获取差价获利。
(四)投资限制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禁止用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资金拆借、贷款、质押融资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不得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各类收益权、收益凭证等类固收产品。所投公司债债项评级不低于 AA+且规模不得超过资管计划净值的 20%;企业债债项评级不低于 AA+;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不低于 A-1,主体评级不低于 AA;其他信用债评级不低于 AA。信用债组合平均久期不超过 3 年,其中投资利率债平均久期不超过 5 年。
(2)按买入成本计算,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规模的 10%,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前一日资管计划净值的 10%,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得超过前一日资管计划净值的 20%。
(3)按买入成本计算,投资于单一开放式基金(含 ETF 和 LOF 基金)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前一日资管计划净值的 20%;同时投资份额不得超过该基金最新规模的 10%(货币基金除外)。
(4)按买入成本计算,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含创业板)不得超过前一日资管计划净值的 20%;投资于单一创业板股票,按前一日收盘价占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10%;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4.99%,同时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 10%。
(5)按买入成本计算,投资创业板股票总金额不得超过资管计划净值的 30%。
(6)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仅用于做空交易,保证金各占净值比不超过 20%。
(7)本系列资管计划不得购买 s、sst、s*st、st、*st 类股票,不得投资权证,不得投资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和正回购,不得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投资商品期货,不得投资其他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或资管计划,不得投资任何非标资产,不得投资分级基金劣后级,不得进行 ETF 和 LOF 基金跨市场交易。
(8)本系列产品运作须依法合规,不得在有利益输送的情况下投资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金融产品、资产管理人的股东、资产托管人等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证券,防范利益输送行为。
(9)因证券市场波动、公司合并、资管计划规模变动等因素致使资管计划投资不符合本系列资管计划约定的投资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调整
完毕,如 10 个交易日未能调整完毕,托管人进行提示,遇股票停牌等限制流通的情况,调整时间顺延。
(10)产品风控采用净值风控原则,产品净值低于 1.10 元时,净多头仓位不能超过 85%;产品净值低于 1.05 元时,净多头仓位不能超过 80%;产品净值低于 1.00 元时,净多头仓位不能超过 70%;产品净值达到预警线 0.87 元时,净多头仓位不能超过 50%,净多头仓位=ABS(权益类金融产品市值+股指期货多头合约价值-股指期货空头合约价值)/产品净值*100%。
(11)本基金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200%。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主动超出上述限制范围投资,如被动投资导致不符合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调整完毕。在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限制。
(六)风险收益特征
计划份额呈现出较高风险特征,适用于收益预期高和风险承受能力高的合格资产委托人。
(七)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八)投资顾问的聘任
资产管理人聘请上海鼎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计划的投资顾问,由其在资产管理人授权的范围内根据本计划的投资范围、策略及限制为本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投资顾问向资产管理人发送投资建议书或投资策略建议,应保证投资建议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本合同及资产管理人公司内部的投资管理规定等。若因投资顾问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等相关规定,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解聘
投资顾问,在此情形下,管理人与托管机构协商一致,可提前结束本计划,但须提前向委托人公告。除法规另行规定外,资产管理人与投资顾问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具体事宜以管理人和投资顾问另行签署的《投资顾问协议》为准。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认可管理人聘请上海鼎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及认可投资顾问按约定的方式为管理人管理运用计划财产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九)预警止损机制
为保护全体委托人的利益,本计划设置预警线、止损线。 1、预警线:本计划份额净值 0.8700 元。
在本计划存续期内任何一个工作日(K)日收盘后,经管理人估算的计划资产份额净值不高于预警线的,管理人应及时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投资顾问提示投资风险,并自 K+1 日下午 13:30 起,管理人将本计划持有的非现金类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直至非现金类资产的投资比例降低至计划资产的 50%。若期间触及止损线,则按止损机制执行。
2、止损线:本计划份额净值 0.8000 元。
在本计划存续期内任何一个工作日(K)日收盘后,经管理人估算的计划资产份额净值不高于止损线的,管理人应及时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投资顾问提示投资风险,并自 K+1 日下午 13:30 起,管理人将不再接受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并对本计划持有的非现金类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直至计划资产全部变现为止,并且提前终止本计划。
本条本款中涉及“计划份额参考净值”,均以该个交易日资产管理人的估算为准,未经资产托管人核对,计划份额参考净值与净资产托管人核算的计划份额净值出现差异的,资产管理人不对此承担责任。全体委托人知晓并同意,资产管理人的平仓操作必须建立在遵守国内交易所交易规则、监管要求和达成实际止损目标的前提之下。
(十)免责条款
1、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平仓的,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因为系统故障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开始平仓的,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因为停牌、涨跌停的限制不能进行平仓
/赎回操作的,则顺应延期平仓。该平仓操作是不可逆的,直至计划资产全部变
为现金资产,该资产管理计划自行终止。发生上述提前终止情形的,资产管理人应于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通知资产托管人和资产委托人,并按照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
2、资产委托人对管理人按照上述约定进行平仓处理的过程及结果予以认可,当管理人根据上述约定进行平仓处理时,若证券价格出现反弹,计划财产将失去弥补亏损的机会,由此可能导致计划财产遭受损失,管理人将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3、无论经托管人复核的计划份额净值与计划参考份额未经复核净值是否相同(包括经计划托管人复核的 K 日计划份额净值高于或等于预警线或止损线),本计划管理人按照以上约定采取的措施,如果给本计划造成损失的,管理人、托管人及委托的行政服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计划的预警止损机制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执行,资产托管人不负责监控。特别提示委托人:本计划设置预警止损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虽然资产管
理人已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按合同规定及时执行预警止损操作,但在极端情况下以及其他管理人不可预期不可控制的因素出现的情形下,将仍有可能导致本计划终止时的计划净值远低于本计划的止损线。
第十一节、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
本计划的投资经理的资料如下: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为xx,期货从业资格号 F3010724。
xx先生,华东理工大学应用数学专业硕士,5 年以上期货从业经验。历任上海摩高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师,中融汇信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对期货市场的程序化交易有深入的研究,实盘检验效果良好,擅长构建基于低风险的稳健投资策略。2015 年 4 月加入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投资经理。
(二)投资经理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1、投资经理变更的条件
如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因故无法履行其职能的,资产管理人可以变更投资经理。
2、投资经理变更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有权决定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变更后,资产管理人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新投资经理的姓名和简历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在其公司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第十二节、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权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依据本合同约定取得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及其他费用除外。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法律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1、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间的账户开立及管理
(1)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专门账户。该账户由资产管理人开立并监管。投资者划款时需在备注中注明认购的产品名称。
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账 号:439069668894
开 户 行: 中国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营业一部
(2)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届满或停止初始销售时,初始销售后的资产管理计划金额、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后,资产管理人应将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资产托管人开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资金账户。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托管专户是指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为履行本合同,由托管人在其营业机构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托管账户的名称为“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鼎锋成长 28 期)”,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本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计划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需通过该托管专户进行。该账户不得提现,资金划拨以转账方式进行。
管理人应将完整用印的托管开户资料交于托管人,托管人审核无误后,自收到完整用印的托管账户开户资料起 3 个工作日内予以完成账户开立。
账户预留印鉴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预留印鉴为期货公司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和托管业务部门被授权人名章。期货交易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本计划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本计划与其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立。
(2) 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证券账户由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开立,账户名称按中登账户相关规则命名。证券资金账户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开立,完成开立后应通知资产托管人建立该账户与银行托管账户的第三方存管关系。银证转账密码若发生重置,应及时通知
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未及时获知变更后的密码而导致的划款失败责任。
4、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资产管理人负责为本计划开立所需的基金账户。
(2) 资产管理人在开立基金账户时应将托管专户作为赎回款、分红款指定收款账户。
(3) 资产管理人需及时将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授权的资产管理人业务专用章后交付资产托管人。
(4) 在资产托管人收到开户资料前,资产管理人不得利用该账户进行投资活动。
(5) 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查询该账户资料。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开放式基金对账单发送给资产托管人。
5、 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管理人应当代表本资产管理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资产管理人可开通该账户的网上银行资金汇划、余额查询等功能,供资产托管人办理资金交收使用。
6、 投资定期存款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开立定期存款账户/协议存款/通知存款账户,其户名及预留印鉴应与托管账户户名及预留印鉴一致,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协议中应明确注明存款到期本息应划回托管账户,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应经托管人审核,托管人应在办理开户过程中予以相应的配合。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账户开立的存款证实书或存单原件由托管人保管。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办理流程应依照托管人相关流程办理。本着便于委托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人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
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存款类业务办理开户或支取时,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办理或要求存款行提供上门服务。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委托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7、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第十三节、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在本条项下,资产管理人委托行政服务机构(国xxx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履行“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职责及其他相关职责。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 人确认,除非本条项下另有除外规定,本条项下应由资产管理人履行的职责均由 行政服务机构履行,资产托管人依照法律和合同执行行政服务机构发送的指令视 同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因执行该指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在本条项下业务实际操作过程中,资产托管人与行政服务机构对接、联系,未能 联系到行政服务机构或与行政服务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时,资产托管人可直接与资 产管理人联系。
(一)交易清算授权
行政服务机构应向资产管理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资产管理人收到行政服务机构提供的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后,资产管理人(而非行政服务机构)应事先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资产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授权通知应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授权生效时间、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通知书应由资产管理人(而非行政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资产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
当日向资产管理人(而非行政服务机构)电话确认。授权通知经电话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行政服务机构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运用委托财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资产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书面确认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资产托管人承担。资产托管人根据授权通知书,对指令的预留印鉴、签字样本等表面真实性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指令。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场外及限时交易发送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如资产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存款类业务办理开户或支取时,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办理或要求存款行提供上门服务。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托管人对因资产管理人指令错误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授权通知的变更
行政服务机构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二个工作日,使用传真向资产管理人发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预留新的被授权人的印鉴和签字样本,同时电话通知资产管理人。电话通知当日,行政服务机构应将通知原件递交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人(而非行政服务机构)接到行政服务机构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通知后若变更授权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指令发送人员、联系方式,预留印鉴、签字样本等),必须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使用传真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指令发送人员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向资产管理人
(而非行政服务机构)电话确认。指令发送人员变更通知,经托管人电话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原授权通知作废。资产管理人(而非行政服务机构)在此后三日内将指令发送人员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资产托管人。如正本内容与传真不一致,资产托管人有权在收到正本前依据传真行事,资产管理人(而非行政服务机构)对该效力应予以认可。指令发送人员更换通知生效后,对于原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原指令发送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资产管理
人、行政服务机构不承担责任。 (六)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划款指令传真件为准。
指令若以邮件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扫描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划款指令邮件扫描件为准。
第十四节、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交易经纪机构的程序
1、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委托资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
签订相关协议。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计划期货交易的经纪机构,并与其签
订期货经纪合同。
2、资产管理人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托管人告知资产管理人在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交易单元号、交易品种的费率、佣金收取标准等,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托管人告知资产管理人在期货公司的交易会员号、期货结算账号、交易编码、交易目的、交易品种的费率、交易保证金率等。
3、在合同有效期间若交易单元号、交易会员号、交易编码、或涉及的相关费率等变动,则资产管理人应在变动生效前一个工作日书面告知资产托管人。
(二)投资期货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产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x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资产托管人负责办理(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场内交易的资金交割由资产管理人指定的券商负责。本资产管理计划所有场内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由资产管理人指定的券商代理所托管资产管理计划与中登公司进行结算。本计划财产投资于期货发生的保证金划转由资产托管人负责办理。
2、无法按时支付保证金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计划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资产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资产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保证金,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
的指令无合理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资产托管人的过错导致计划财产无法按时支付保证金,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
(三)交易数据发送和接收
1、行政服务机构按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协商确定的方式委托证券、期货经纪商通过规定的方式(包括专线连接、电话拨号、电子邮件、人工等)在本委托财产运作周期内每个交易日上午向资产托管人传送前一交易日交易清算数据和资金清算明细数据。
2、本计划的交易数据传输具体操作按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期货经
纪商签订的资产管理计划操作协议的约定执行。
3、托管人以及行政服务机构每日根据收到的交易数据、清算数据和清算划款指令,进行账务处理。
(四)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资产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 9:30 前将可用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第十五节、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违反下列投资限制: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向资产委托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越权交易,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委托财产所有。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资产托管人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于每一估值日后仅根据下列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对资产管理人进行监督:
(1)对投资范围的监督: 本合同第十条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第(二)款投资范围约定的投资品种中监督不得投资 s、sst、s*st、st、*st 类股票,不得投资权证,不得投资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和正回购,不得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2)对投资限制的监督:
(1)所投公司债债项评级不低于 AA+且规模不得超过资管计划净值的 20%;企业债债项评级不低于 AA+;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不低于 A-1,主体评级不低于 AA;其他信用债评级不低于 AA。信用债组合平均久期不超过 3 年,其中投资利率债平均久期不超过 5 年。
(2)按买入成本计算,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规模的 10%,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前一日资管计划净值的 10%,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得超过前一日资管计划净值的 20%。
(3)按买入成本计算,投资于单一开放式基金(含 ETF 和 LOF 基金)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前一日资管计划净值的 20%;同时投资份额不得超过该基金最新规模的 10%(货币基金除外)。
(4)按买入成本计算,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含创业板)不得超过前一日资管计划净值的 20%;投资于单一创业板股票,按前一日收盘价占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10%;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4.99%,同时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 10%。
(5)按买入成本计算,投资创业板股票总金额不得超过资管计划净值的 30%。
(6)本系列资管计划不得购买 s、sst、s*st、st、*st 类股票,不得投资权证,不得投资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和正回购,不得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7)因证券市场波动、公司合并、资管计划规模变动等因素致使资管计划投资不符合本系列资管计划约定的投资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调整
完毕,如 10 个交易日未能调整完毕,托管人进行提示,遇股票停牌等限制流通的情况,调整时间顺延。
(8)本基金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200%。
2、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当时法律要求的适当程序后,本计划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3、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符合上述投资限制时,应当提示资产管理人及时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并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对资产管理人的违规事项,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对于需要外部市场公共数据支持才可以实现的监控指标,资产托管人不能完全保证外部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但会尽勤勉义务督促外部数据提供商尽量保证所提供数据的真实、完整。
5、因投资政策变更导致的投资监督事项的调整,应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并为资产托管人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第十六节、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在本条项下,资产管理人委托行政服务机构(国xxx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履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职责及其他相关职责。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确认,除非本条项下另有除外规定,本条项下应由资产管理人履行的职责均由行政服务机构履行。在本条项下业务实际操作过程中,资产托管人与行政服务机构对接、联系,未能联系到行政服务机构或与行政服务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时,资产托管人可直接与资产管理人联系。
(一) 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计划财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计划财产估值后确定的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份额净值,也是计算参与和退出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时间
1、估值日:为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相关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2、估值核对日: 自本计划成立后第二个工作日起,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在每个工作日对前一工作日的计划财产进行估值核对。
(三)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
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收盘全价减去其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收盘价减去其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按估值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净价估值,在提供的估值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净价估值,在提供的估值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本计划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4.期货合约估值
投资的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本计划持有的银行存款和保证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6.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场外购买的上市型开放式基金 LOF,不存在高频量化交易)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在交易所上市流通的基金,按照前一日份额净值估值,若无前一日份额净值,则按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场内交易的货币基金的交易与行情取值以交易所数据为准,场外购买的货币基金以成本估值,每日按前一交易日的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7. 其他资管产品按前一日该产品的份额净值进行估值。资产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下午三点前,将前一日资管产品份额净值信息(须资管产品管理人盖章确认)提供给资产托管人。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四)估值对象
x计划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五)估值程序
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负责,托管人对估值结果进行复核。资产管理人委托的行政服务机构应于每个估值核对日计算前一工作日的资产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和行政服务机构,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报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委托的行政外包服务机构承担。本计划的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责任方由资产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资产管理人的意见为准,资产管理人负责对外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因前述估值方法安排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均由管理人自行承担,与托管人、行政服务机构无关。
当计划财产估值出现错误时(计划净值发生计算错误超过计划净值 0.5%时,视为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该立即协商采取更正措施,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报告方式向委托人及时披露。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投资所涉及的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委托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信息披露的份额净值由管理人委托的行政服务机构负责计算,托管人进行复核。管理人委托的行政服务机构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对计划资产的份额净值进行计算并将计算结果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以双方约定方式复核确认后反馈管理人和行政服务机构。
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管理人按本条第(三)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8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发送的数据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计划财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会计政策
x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
3、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制度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十一)会计核算方法
1、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委托人的相关规定,对委托财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3、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4、计划财产账册的建立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委托财产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以保证委托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资产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第十七节、资产管理计划费用和税收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种类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
4、销售机构的销售服务费;
5、行政服务机构的行政服务费;
6、业绩报酬;
7、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x和律师费;
9、计划的证券交易费用、证券账户等的开户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10、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率、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1)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计划的管理费按计划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年管理费率 0.15% ÷ 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 E 为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x资产管理计划年管理费率为【0.15】%
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自计划成立日起,每日计提(产品成立日当天不计提),按季支付。于计划成立之日的下一季度起,每季度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划款指令,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支付上季度管理费给资产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至节假日、休息日结束后的首个工作日。如遇资产管理计划提前中止清算,已收取的管理费将不予退还。
(2)保底管理费
x计划在存续期每个运作年度的最后一天和计划终止日结算管理费时考虑保底金额,保底管理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存续期每个运作年度的最后一天和计划终止日应收取的保底管理费=XXX(0,
【50000】-本运作年度计划存续期计提的管理费)
保底管理费(若有)于计划存续期每个运作年度的最后一天和计划终止时计算,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 10 个工作日之内,从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
资产管理人指定接收管理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管理费收入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账 号:452059215520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上海市期货大厦支行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x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本资产管理计划年托管费率为 0.2 %
H=E×年托管费率 0.2 %÷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费自本资管计划成立日起,每日计提(产品成立日当天不计提),按季
支付。于计划成立之日的下一季度起,每季度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资产管理
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划款指令,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 10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支付上季度托管费给资产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后的首个工作日。
资产托管人指定接收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接收托管费):资金托管及其他托管费收入账号:906144001999100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3、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
x计划的固定投资顾问费按计划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固定投资顾问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投资顾问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资产净值
x计划的固定投资顾问费自计划成立日起,每日计提(产品成立日当天不计提),按季支付。于计划成立之日的下一季度起,每季度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计划固定投资顾问费划款指令,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支付上季度固定投资顾问费给投资顾问。
投资顾问指定的投资顾问费的银行账户信息:户名:上海鼎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001 1826 0900 0124 419
开户银行:工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4、客户服务费
x计划的客户服务费按计划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客户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客户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资产净值
x计划的客户服务费自计划成立日起,每日计提(产品成立日当天不计提),按季支付。于计划成立之日的下一季度起,每季度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计划客户服务费划款指令,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支付给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指定的接收客户服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账户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账 号:9060190019991001
开 户 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5、行政服务机构的行政服务费
(1)行政服务费
x计划份额注册登记、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等行政服务费用,年费率为 0.08%。计算方法如下:
H=E×0.08%÷365
H:每日应计提的行政服务费 E: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x计划的行政服务费自计划成立日起,每日计提(产品成立日当天不计提),按季支付。于计划成立之日的下一季度起,每季度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计划行政服务费划款指令, 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支付上季度行政服务费给行政服务机构。
(2)保底行政服务费
x计划在存续期每个运作年度的最后一天和计划终止日结算行政服务费用时考虑保底金额,保底行政服务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存续期每个运作年度的最后一天和计划终止日应收取的保底行政服务费用
=XXX(0,【30000】-本运作年度计划存续期计提的行政服务费)
保底行政服务费(若有)于计划存续期每个运作年度的最后一天和计划终止时计算,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 10 个工作日之内,从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行政服务机构。
非因行政服务机构的原因导致计划目的不能实现,或本计划提前终止的,行政服务机构已收取的行政服务费无需返还。
行政服务机构指定的接收行政服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接收行政服务费): 国xxx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账 号: 4377 6692 9000
开 户 行: 中国银行上海市南京西路第三支行 6、业绩报酬
每个开放日(含发生实际申赎的临时开放日)、收益分配基准日和计划终止日统一计提业绩报酬,具体方法如下:
①业绩报酬的计提原则
a. 业绩报酬的计算基础:本计划存续期内资产委托人投资的增值部分为基础进行计算。
b. 业绩报酬的计提基准日:计划存续期内每个开放日(包含发生实际申赎的临时开放日)、收益分配基准日及计划终止日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
②业绩报酬的支付与再投
业绩报酬分为浮动管理服务费及浮动投资顾问费
浮动投资顾问费=75%*业绩报酬浮动管理服务费=25%*业绩报酬
浮动管理服务费由资产托管人在业绩报酬的计提基准日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从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浮动投资顾问费计提后,按当期基准日份额净值,于业绩报酬的计提基准日后 2 个工作日内转增成为投资顾问份额,该份额有 6 个月(即 180 天)的锁定期,锁定期内不得赎回。当本计划终止时,若账面仍有应付未付的浮动投资顾问
x,浮动投资顾问费将以现金形式直接支付给本计划投资顾问,不再进行转投。
③业绩报酬的收取方式
对计划份额的实际收益计提 20%作为业绩报酬业绩报酬=xxx{(X-Y)×20%×N,0}
其中:
X 为业绩报酬的计提基准日未扣除当日应计提业绩报酬的累计份额净值; Y 为历史业绩报酬的计提基准日最高累计份额净值(已扣除应计提业绩报
酬),本计划成立之日每一计划份额单位的认购价格 1.000 元为首个历史业绩报酬的计提基准日最高计划累计份额净值;
N 为业绩报酬的计提基准日因参与、退出、分红、分配等因素导致计划份额变化之前的计划总份数。
业绩报酬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义务,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与计划份额持有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业绩报酬的分配方式。
浮动管理服务费收入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452059215520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上海市期货大厦支行
投资顾问指定的浮动投资顾问费的银行账户信息:户名:上海鼎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001 1826 0900 0124 419
开户银行:工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7、 上述(一)中 7 到 10 项费用由资产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费用。
(三)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从资产管理计划中列支。
(四)费率的调整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但应签署补充协议。
(五)税收
各类纳税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资产委托人应缴纳的税收,由资产委托人负责,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第十八节、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x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一)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x期利润是指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本期已实现收益指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可供分配利润,采用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单位可供分配利润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委托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委托财产所有。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每一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5、资产委托人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委托资产;
6、在符合有关计划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由资产管理人决定是否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基准日与收益分配比例的由资产管理人决定。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收益分配方案由资产管理人拟定,并由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披露。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节、报告义务
(一)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1、年度投资管理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计划年度投资管理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经理简介,期末资产配置、期末净值、报告期内风险控制情况,管理费、业绩报酬、交易费用、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支出等情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复核财务数据,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向委托人披露复核后的年度报告。
2、临时报告
发生投资经理变更等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资产委托人披露。
3、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报告
x计划存续期间,在非开放日,资产管理人于每周一向委托人报告上周五的计划份额净值;在开放日,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T 日)的(T+1 日)向委托人报告开放日计划份额净值。
(二)报告披露途径及委托人信息查询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将通过以下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1、邮寄服务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邮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计划的信息。资产委托人在合同签署页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资产委托人应当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2、传真、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等
如委托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参与或退出等业务时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手机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的,资产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话、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上述联系方式若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3、官方网站
x资产管理计划通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公司网站进行信息披露,资产委托人注册登录后可随时查阅。
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网站: xxxx://xxx.xxxxxxx.xxx/
(三)向自律管理机构及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
务。
此外,资产委托人可以在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xxx.xxxxxxxx.xxx)查询
有关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从业人员、主要投资策略、投资方向及风险特征等基本情况。
第二十节、风险揭示
x计划资产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建议投资者在选择本计划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对本计划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投资者应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
本资产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投资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计划的运营状况与计划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资产管理人将按照计划合同的约定,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资产,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但不保证本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投资者正确认识和对待本计划未来可能的收益和风险。
本计划在投资管理过程中面临的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委托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和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委托财产投资标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而导致风险。同时,经济周期影响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计划的固定收益投资带来一定的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及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委托财产投资标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委托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委托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委托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委托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委托财产收益水平,如果资产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期货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委托财产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委托财产要随时应对资产委托人提取委托财产,如果委托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委托财产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委托财产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资产委托人大额提取委托财产时,如果委托财产变
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委托财产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委托财产收益。
(四)信用风险
当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另外,回购交易中由于融资方
(正回购方)违约到期无法及时支付回购利息,也将对计划资产造成损失。
(五)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本计划采取的投资策略可能存在使计划收益不能达到投资目标或者本金损失的风险。
2、本计划为管理型产品,资产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本合同终止时投资者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
3、债券投资特定风险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除存在上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外,还存在其自身的特定风险,包括:
1)再投资风险: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
2)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投资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其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资产管理计划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投资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投资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投资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投资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资产管理计划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3)发行主体的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资质相对较差的中小企业,其经营状况稳定性较低、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信用风险高于大中型企业;同时由于其财务数据相对不透明,提高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其违约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
带来较大的损失。
4、期货投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x计划在期货市场成交不活跃时,可能在建仓和平仓期货时面临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数量上的风险。
2)基差风险
基差是指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若产品运作中出现基差波动不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则可能对本计划投资产生影响。
3)合约展期风险
x计划所投资的期货合约主要包括期货当月和近月合约。当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合约临近交割期限,即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展期过程中可能发生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4)期货保证金不足风险
由于期货价格朝不利方向变动,导致期货账户的资金低于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商的最低保证金要求,如果不能及时补充保证金,期货头寸将被强行平仓,导致无法规避对冲系统性风险,直接影响本计划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5)杠杆风险
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其投资收益与风险具有杠杆效应。若行情向不利方向剧烈变动,本计划可能承受超出保证金甚至资产管理计划本金的损失。
5、预警止损机制的风险
虽然本计划设计有预警止损机制,且资产管理人已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按合同规定及时执行预警止损,但计划终止时的份额净值仍有可能远低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止损线。
(六)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 1、资产管理人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虽资产管理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计划存续期间资产管理人无法继续经营资产管理业务,则可能会对资金管理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资产托管人经营风险
虽资产托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计划存续期间资产托管人无法继续从事托管业务,则可能会对资产管理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3、证券经纪商及期货经纪商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证券公司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经营资格方可从事证券业务。虽证券经纪商及期货经纪商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计划存续期间证券经纪商及期货经纪商无法继续从事证券业务,则可能会对资产管理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4、行政服务机构风险
资产管理人委托行政服务机构履行划款指令发送、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资产估值和会计核算等职责,行政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将直接影响前述各项职责的履行成效。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行政服务机构估值错误等因素影响计划的运作效率进而影响收益水平。
5、投资顾问管理风险
x计划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资产管理人聘请上海鼎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计划的投资顾问,为本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建议的服务。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投资顾问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如果投资顾问对经济形势和投资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收益水平和本计划委托人的实际投资收益,甚至造成委托人的本金损失。
(七)其它风险
1、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非因管理人、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财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上述风险揭示内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委托人参与我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委托人在签约前,应当
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资产管理业务合同及相关风险揭示内容。
第二十一节、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财产清算
(一)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但下列资产管理人有权变更的情形除外:
1、投资经理的变更。
2、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的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
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导致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
4、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对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利益无不利影响。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管理
人可与资产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资产管理合同,并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履行告知义务。
(二)资产管理合同应当终止的情形:
1、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少于 2 人;
2、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3、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6、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7、管理人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相关名单在本行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8、管理人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刑;
9、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并使本行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10、有合理理由怀疑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求管理人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管理人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
11、经核实管理人所提供的身份信息严重失实;
12、当市场行情不利于资管计划继续运作,经投资顾问建议,管理人与托管机构协商一致,可提前结束本计划;
13、若因投资顾问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等相关规定,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解聘投资顾问,在此情形下,管理人与托管机构协商一致,可提前结束本计划,但须提前向委托人公告;
14、当地监管或中国银行制裁合规政策规定的情形。
(三)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和行政服务机构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程序
1、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终止时,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财产;
2、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将清算报告报相关监管机构并向资产委托人披露。;
6、对资产管理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五)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以下合理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
1、聘请会计师、律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所发生的报酬;
2、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产生的费用;
3、信息披露所发生的费用;
4、诉讼仲裁所发生的费用;
5、其他与清算事项相关的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列支。
(六) 资产管理计划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自清算结果报告公布 20 个工作日内,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投资顾问费、行政服务费以及清算费用等费用后按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如果
计划资产被合法冻结或因市场原因无法变现的,资产管理人应按照上述无法变现
的资产在合同终止日的估值价格计提业绩报酬。该资产应在能变现后的 20 个工作日变现,按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过程中用于剩余资产的归集与分配的清算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账 号:439069668894
开 户 行:中国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营业一部
对于资产管理计划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托管人不予垫付。
(七)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报告资产委托人。清算小组在本计划终止后 3 个工作日内编制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经资产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及时报告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在此同意,上述报告不再另行审计,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
(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应保存 20 年以上。
(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与必要的配合。
第二十二节、违约责任
(一)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对受损方所遭受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 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资产托管人对因为资产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计划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计划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
行。
(三)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
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三节、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法院进行诉讼。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
_。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
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节、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以及资产托管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之日起
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本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
(二)合同生效
x合同生效应当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合法签署;
2、资产委托人认购资金实际交付并经资产管理人确认成功,资产委托人获得计划份额;
3、本计划依法有效成立,对本合同各方具有法律效力。
(二)当满足上述合同生效的条件后,本合同生效。
(三)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日至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终止日。经管理人及托管人协商一致,本计划可提前终止,但须提前向委托人公告。
第二十五节、其他事项
x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和获取的其他方当事人的数据、信息和其它涉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其他方当事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泄露或用于非本合同之目的(法律法规或司法、监管部门要求的除外)。本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终止。
本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以下为中银国际期货-鼎锋成长 28 期资产管理计划之委托人信息页,资产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资产委托人请填写:
(一)资产委托人信息
1、自然人姓名: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住所:邮编:
联系电话:
资产委托人授权之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住所:邮编:
联系电话:
2、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联系人:
(本页为《中银国际期货-鼎锋成长 28 期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资产委托人(个人投资者):
资产委托人(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资产管理人: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资产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署日期:二○一 年 月 日
附件 1: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调查问卷(自然人)
为了配合期货公司执行资产管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本人现承诺如下:
本人知晓本调查问卷用于对本人风险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以便期货公司对本人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适当性做出判断,本人将如实填写。
本人知晓本调查问卷不构成本人与期货公司之间的合同条款,不构成本人与期货公司关于投资策略和投资方案的约定,不构成期货公司对本人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保证。
本人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时,将及时告知期货公司,配合期货公司重新评估本人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者(签字):【 | 】 | ||
证件类型:【 | 】 | ||
证件号码:【 日期: 年 | 月 | 日 | 】 |
提示:
1.投资者应确认在进行问卷调查时,所填写的选项表达真实。
2.本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等级,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仅作出表面是否匹配的检查和提示。本次调查在任何方面均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投资建议,或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形成实质影响。若投资者根据调查结果进行投资,完全属于投资者的独立行为,相应的风险亦由投资者独立承担。
3.随着市场的变化以及经济发展,衡量投资者风险承受力的因素也会随之改变,相应的本问卷内容也将进行更新,投资者在认购产品时可能会被要求重新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调查,以便了解投资者最新的风险承受情况。
4.调查问卷为指导期货公司了解投资者风险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提供参考,期货公司可以根据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结合公司实际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一、客户基本信息调查
(一)性 别: □男 □女
(二)职 业 :
(三)学 历: □大专以下 □大专 □本科 □研究生及以上
(四)年 | 龄: | □18 岁以下 | □19-30 岁 | □31-40 岁 |
□41-50 岁 | □51-60 岁 | □60 岁以上 |
(五)家庭年收入: | □20 万元以下 □100-200 万元 | □20-50 万元 □200 万元以上 | □50-100 万元 |
(六)现有资产: | □房产 | □有价证券 | □其他: |
(七)主要支出: | □房贷 | □车贷 | □其他: |
(八)实际受益人: | □本人 | ||
□其他: | 与本人关系: |
(九)是否与投资顾问上海鼎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顾名称)存在关联关系?
□ 是,关联关系为:
□ 否
(一)投资目的
二、调查问卷(自然人适用)
1.您选择资产管理业务的目的是?( )
A.养老 B.子女教育 C.购房置业 D.资产增值
2.您对资产管理产品的收益有何预期?( ) A.获取微利,但收益保持稳定
B.获取适度盈利,低于同期股市或期市表现,但波动性小
C.获取与同期股市或期市相当的收益,但需承受与股市或期市相当的波动性
D.获取超高收益,但需承受比股市或期市更大的波动
3.您一般的投资年限是多久?( )
A.1 年以内 B. 1 年到 3 年 C. 3 年到 5 年 D. 5 年到 10 年及以上
(二)投资经验
4.您对债券、基金、股票、期货四类投资品种,有多少了解?( )
A.全都不了解 B.了解一种 C.了解两种 D.了解三种及以上
5.您的投资年限?( )
A.无投资经验 B.少于 2 年 C.2 年至 5 年 D. 5 年以上
(三)财务状况
6.您的金融资产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情况? ( )
A.个人金融资产小于 300 万元,个人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大于 50 万元
B.个人金融资产大于 300 万元,个人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小于 50 万元
C.个人金融资产大于 300 万元,个人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大于 50 万元
D.个人金融资产大于 500 万元,个人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大于 100 万元及以上
7.您投资基金(非货币) 、股票或期货的资金占家庭总流动资产的比例?( ) A.不到一成 B.一至三成左右 C.三至五成左右 D 五成及以上
8.您未来三年的收入成长情况如何?( )
A.收入状况不固定 B.因退休或其他因素而减少 C.成长速度会与通货膨胀率大体一致 D.预期收入会有较快成长
(四)短期风险承受能力
9.投资有风险,在金融危机中,市场大幅波动,有些投资品的价格短期内可能大幅下跌。您能够承受的投资组合下跌的极限是多少?( )
A.跌幅 10%以下 B.跌幅介于 10-20% C.跌幅介于 20-30%
D.无所谓,我能够承受任何下跌,甚至跌幅超过 50%
10.您如何看待投资亏损?( )
A.很难接受,但不影响正常的生活 B.对日后的投资受到一定的影响
C.平常心看待,对情绪没有明显的影响 D.很正常,投资有风险,没有人只赚不赔
评分标准为:A=2 分, B=4 分, C=6 分, D=8 分;
投资类型:保守型:20-40 分; 稳健型:41-60 分; 积极型:61-80 分;
适配产品:保守型:较低/低风险等级产品
稳健型:中/较低/低风险等级产品
积极型:高/较高/中/较低/低风险等级产品
根据您所提供的回答,您的投资风险承受等级是 型
请问您是否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
是( ) 否( )
请问您是否已认购/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发行的其他产品?是( ),产品名称: 否( )
重要提示: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人在本资产管理计划购买过程中注意核对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计划风险的匹配情况。如果您所选择的资产管理计划超过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请确认此投资行为为您本人意愿行为,愿意自行承担此投资风险。请您抄写以下内容:
本人已知晓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价类型,自愿认购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评 价类型不相符的产品,并自行承担此投资风险。
【
】
投资人签名:【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2: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调查问卷(机构)
为了配合期货公司执行资产管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本单位现承诺如下:本单位未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参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
本单位知晓本调查问卷用于对本单位风险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以便期货公司对本单位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适当性做出判断,本单位将如实填写。
本单位知晓本调查问卷不构成本单位与期货公司之间的合同条款,不构成本单位与期货公司关于投资策略和投资方案的约定,不构成期货公司对本单位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保证。
本单位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时,将及时告知期货公司,配合期货公司重新评估本单位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者(签字并盖章):【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日期: 年 月 日
提示: 1.投资者应确认在进行问卷调查时,所填写的选项表达真实。
2.本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等级,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仅作出表面是否匹配的检查和提示。本次调查在任何方面均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投资建议,或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形成实质影响。若投资者根据调查结果进行投资,完全属于投资者的独立行为,相应的风险亦由投资者独立承担。
3.随着市场的变化以及经济发展,衡量投资者风险承受力的因素也会随之改变,相应的本问卷内容也将进行更新,投资者在认购产品时可能会被要求重新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调查,以便了解投资者最新的风险承受情况。
4. 调查问卷为指导期货公司了解投资者风险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提供参考,期货公司可以根据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结合公司实际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一)企业类型
一、基本信息调查
□国有 □集体 □民营 □外资
□合资 □股份制 □其他:
(二)股东信息或实际控制人
名称(1): ;所属行业: ;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起止日期): ;持股比例: ;
名称(2): ;所属行业: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起始日期): ;持股比例: ;
(三)资产规模
□500 万元以下 □500-2000 万元
□2000 万-1 亿元 □1 亿元以上
(四)所属行业
□加工制造业 □商贸流通业 □金融服务业
□其他行业:
(五)是否与投资顾问上海鼎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顾名称)存在关联关系?
□ 是,关联关系为:
□ 否
(一)投资目的
二、调查问卷(机构适用)
1.贵司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目的是?( )
A.闲散资金,确保资产的安全性,同时获得固定收益
B.套期保值,规避市场风险,希望投资能获得一定的增值 C.倾向于长期的成长,较少关心短期的回报和波动
D.只关心长期的高回报,能够接受短期的资产价值波动
2.您对资产管理产品的收益有何预期?( ) A.获取微利,但收益保持稳定
B.获取适度盈利,低于同期股市或期市表现,但波动性小
C.获取与同期股市或期市相当的收益,但需承受与股市或期市相当的波动性
D.获取超高收益,但需承受比股市或期市更大的波动
(二)投资期限
3.贵司面临的现金流压力如何?( )
A.现金流短期有一定压力,需要流动性较高的投资
B.现金流长期有一定压力,需要一定的投资收益弥补现金流 C.现金流长期较充裕,短期内不会有压力,长期压力较小 D.现金流长期充裕,几乎没有压力
4.一般情况下,投资期限越长,能够承担的风险越高。贵司计划的投资期限有多长?( )
A.1 至 3 年 B.4 至 6 年 C.7 至 15 年 D.15 年以上
(三)投资经验
5. 股票、债券、基金、外汇、商品、专户理财、期货和期权,这八类投资工具贵司深入研究过几种?( )
A.全都不了解 B.了解一种 C.了解两种 D.了解三种及以上
6.贵司有多少年的证券或期货投资经验?( )
A.无投资经验 B.少于 5 年 C.5 年至 10 年 D.10 年以上
(四)财务状况
7.贵司目前的投资规模是多大?( )
A.500 万元以下 B.500 万到 1000 万元 C.1000 万到 2000 万元 D.2000 万元以上
8.根据贵司目前及将来的现金需求,您们可以将多少比例的投资收益用于再投资?( )
A 所有收益都不做再投资,而用做他用 B.20%以下的收益用于再投资
C.20%至 50%的收益用于再投资 D.50%以上的收益用于再投资
(五)短期风险承受水平
9.下面哪一种描述最符合贵司对今后三个月投资表现的态度?( ) A.我们能容忍少量短期亏损
B.若亏损高于 10%,我们会感到担心 C.这个期间出现亏损不会让我们忧虑
D.无所谓,一个季度的收益表现没有任何意义
(六)长期风险承受水平
10.下面哪一种描述最符合贵司对今后三年投资表现的态度?( ) A.期望至少能略有回报
B.能容忍少量亏损 C.能容忍亏损
D.不介意亏损
评分标准为:A=2 分, B=4 分, C=6 分, D=8 分;
投资类型:保守型:20-40 分; 稳健型:41-60 分; 积极型:61-80 分;适配产品:保守型:较低/低风险等级产品
稳健型:中/较低/低风险等级产品
积极型:高/较高/中/较低/低风险等级产品
根据您所提供的回答,您的投资风险承受等级是 型
请问贵司是否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或其关联方?
是,管理人( )关联方( ) 否( )请问贵司是否已认购/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发行的其他产品?
是( ),产品名称: 否( )
重要提示: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人在本资产管理计划购买过程中需注意核对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计划风险的匹配情况。如贵司所选择的资产管理计划超过贵司的风险承受能力,请确认此投资行为为贵司意愿行为,愿意自行承担此投资风险。请抄写以下内容:
本公司已知晓本公司风险承受能力评价类型,自愿认购与本公司风险承受 能力评价类型不相符的产品,并自行承担此投资风险。
【
】
投资人签名(xx):【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3: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资金到账通知书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我司作为《中银国际期货-鼎锋成长 28 期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现确认已将全部认购资金以货币形式共计¥0.00 汇入本计划开立在贵行的托管账户中。我司将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完毕即将备案回执提供至贵行。
本管理人确认,2016 年 月 日作为本计划的起始运作日。
本计划起始运作日确认份额共计 0.00 份(包含认购资金打款到募集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折算的份额)。
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我行作为托管人确认该计划托管专户已于 2016 年 月 日收到上述认购资金¥0.00(大写人民币 ),对通知所列事项无异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 4:划款指令(样本)
划款指令
年 月 日 编号:
付款户名: | 收款户名: |
付款账号: | 收款账号: |
开户行: | 开户行: |
大写金额: | 小写金额: |
划款方式: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 ) | |
用途及备注: | |
管理公司签发人: 经办人: 复核人: | 管理人预留印鉴盖章处: |
附件 5:授权代表签字与印签样本通知书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兹就我司作为资产管理人,贵行作为资产托管人的 《中银国际期货-鼎锋成长 28 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出具本通知。特授权以下人员于本计划存续期间发送资金划拨指令以及其他相关通知。以下为经办人员和复核人员的签字样本,以及预留印鉴章样本,请在使用时核验。
姓名 | 权限 | 签字 | 预留印鉴章 |
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