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航空器申請表 一、申請單位:行政院飛安委員會 申請時間:聯絡電話: 二、任務日期及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三、申請架次:□ 1 架次 □ 2 架次 □ 架次 四、申請案由: 五、簡要狀況: 六、飛行區域及起降地點:座標:東經(E) ’ ”、北緯(N) 50 ’ ”地名、相關位置:飛安警告事項: 七、預估搭載:人數 人、裝備器材 公斤 八、現場指揮(聯絡)人員職稱、姓名:聯絡電話 (自動、行動、衛星): 無線電頻率:呼號:靜音碼:(DCS、DPL、CTCSS): 備註...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1 月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為有效執行運輸事故調查作業,特委託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以下簡稱空勤總隊)支援有關運輸事故調查作業 任務,經雙方同意,訂定協議條款如後:
第一條 依據
x協議書係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三十九條以及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第二條規定針對雙方空中救災、救難之合作,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而訂定之。
第二條 協議範圍
x協議書適用範圍為運安會因執行運輸事故調查作業,需空勤總隊能量所及之相關運輸事故調查作業支援工作。
第三條 協議事項
一、 航空器支援:
(一) 運安會因執行運輸事故調查工作,得向空勤總隊申請航空器支援(申請表如附件),空勤總隊應儘可能支援運安會之需求申請。
(二) 空勤總隊於受理需求後,應由任務機機長依任務需求訂定飛航計畫,並於勤前與運安會之領隊及共勤人員進行任務提
示,任務機長負責飛航安全,並具最終之飛航決定權。
(三) 運安會任務領隊得因調查作業需要,於飛航途中建議任務機長變更飛航計畫,任務機長得於不影響飛航安全情況下,同意運安會領隊之建議。
(四) 空勤總隊支援運安會於機場以外之臨時起降場執行任務時,雙方應先會同研討及勘查臨時起降場之環境,並由運安會聯繫當地軍、警、消及公務單位維持起降地面安全事宜。
二、 訓練事項
(一) 運安會因需深入瞭解航空器之操作及性能,得向空勤總隊提出航空器感覺飛行需求,由運安會提出計畫,經空勤總隊xxxxx。
(x) xxxxxxxxxxxx,xx不影響本身換裝任務情況下,由運安會派員參與機種換裝,相關經費由運安會負擔。
三、 其他事項
(一) 運安會及空勤總隊得相互通知並參加雙方舉辦之演習、訓練、講習及提出有關飛航安全之資訊及相關必要協助。
(二) 雙方因任務需要,提出訓練需求前,應先行協調可行性後,以書面方式提出。
四、 保密責任
空勤總隊支援運安會執行運輸事故調查之飛航機組員,不得對外揭
露相關事故調查之內容。第四條、協議書之生效及期限
x協議書於雙方代表人簽署後生效。任何一方欲終止本協議者,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對方。
第五條、支援費用之負擔
雙方就本協議所提供之支援,提供支援方得請求被支援方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負擔金額及支付方式由雙方以個案方式協調,但不得違反政府相關法令。
第六條、協議書之修訂
x協議書於生效後,雙方得視需要經討論後修訂之。修訂部份經雙方重新簽署後生效。
簽署人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主任委員:
地址:xxxxxxxxx 000 x 00 xxxxx:00-00000000
傳真號碼:02-89127399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
總隊長:
地址:xxxxxxxxx 000 x 00 xxxxx:00-00000000
傳真號碼:02-89127011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1 月
附件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航空器申請表 | |||
一、申請單位:行政院飛安委員會 申請時間:聯絡電話: | |||
二、任務日期及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 |||
三、申請架次:□ 1 架次 □ 2 架次 □ 架次 | |||
四、申請案由: | |||
五、簡要狀況: | |||
六、飛行區域及起降地點: 座標:東經(E) ’ ”、北緯(N) 50 ’ ”地名、相關位置: 飛安警告事項: | |||
七、預估搭載:人數 人、裝備器材 公斤 | |||
八、現場指揮(聯絡)人員職稱、姓名:聯絡電話 (自動、行動、衛星): | 無線電頻率:呼號: 靜音碼:(DCS、DPL、CTCSS): | ||
備註 | (一)必要時應提工作計畫。 (二)申請共勤登機同乘者,依「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申請共勤登機作業規定」辦理。 | ||
申請單位 | 申 請 人 員 | 審 核 | 主管(或職務代理人) |
派遣機關 | 受 理 人 員 | 審 核 | 主官(或職務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