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為興辦「投 55 線 10K+915~11K+300 道路拓寬改善工程(補辦)」需要,擬徵收坐落南投縣鹿谷鄉文昌段 551-1 地號土地,持分面積 0.017283 公頃,及同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xxxxxxxx「x 00 x 10K+915~11K+300 道路拓寬改善工程(補辦)」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0 xx土地,持分面積 0.017283 公頃,及同
段 368-2 地號上之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三條之一規
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7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案內非編定為交通用
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本案工程經本府 106 年 3 月 29 日建設處便簽認定非屬建築法第七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三點第二、三項規定辦理;案內用地經本府 106 年 8 月 14 日農業處
農務發展科便簽認定位屬山坡地範圍,本工程屬鄉道工程,符合交通部 99 年 7 月
7 日交路字第 0990006207 號令修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道路)用地
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 8 點規定,免受山坡地開發面積不得少於 10 公頃之限制。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一)為興辦「投 55 線 10K+915~11K+300 道路拓寬改善工程(補辦)」必須使用本案土地。
(二)本案工程用地業經內政部 106 年 12 月 29 日台內地字第 1061308327 號函
准予徵收,用地範圍內xxxxxx 000-0 xxxxx所有權人財團法人
林○公祭祀公業(權利範圍 1/2)於 106 年 6 月 14 日出具協議價購同意書予本府,後因該財團法人董事長變更程序尚未完成,且依章程規定財產處分變更應經派下員全體之同意,無法取得全體派下員同意財產處分文件,致無法完成買賣移轉登記;另鹿谷鄉文昌段 368-2 地號土地(已徵收取得)
上之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 106 年 9 月 4 日出具協議價購土地改良物同意書予本府,但未配合後續簽訂協議價購買賣契約書等事宜,致本府尚未取得該土地改良物產權,故補辦用地取得,依程序申請徵收。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0 xx土地,持分面積 0.017283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依第 3 點規定,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除部分建築用地坐落本案工程範圍之內,其餘耕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事業區位土地、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均已避開。
(三)本案徵收土地無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及公路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如后附交通部公路總局 104 年 7 月 30 日路規計字第
1040038695 號函之影本,本府於 104 年針對四處(3K+450~3K+553、
4K+450~5K+080、8K+000~8K+180 及 8K+800~11K+300)道路瓶頸及束
縮路段辦理道路拓寬改善,因改線段 10K+915~11K+300 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對於道路改線方案仍未凝聚一致共識,本府於 104 年度 8K+800~11K+300 第 4 場 公 聽 會 說 明 , 將 上 述 工 程 拆 分 為
8K+800~10K+915 及 10K+915~11K+300 等 2 段道路拓寬改善工程,
10K+915~11K+300 路段後續本府將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後再行辦理,故投 55 線 10K+915~11K+300 路段道路拓寬改善工程沿續上述 4 段道路拓寬改善工程名稱,本府於 104 年 7 月 17 日府工土字第
1040123285 號函辦理原計畫核定範圍(0K+000~11K+300)辦理分項計畫名稱及內容修正, 說明三辦理分項計畫修正, 修正內容說明( 二)…… 10K+915~11K+300(改線路段),已註明改線路段故不涉及原奉准興辦事業之改變。本案土地屬鄉道用地,本府本於權責辦理,為辦理該項工程,並已編列經費於本府 107 年度 6021 道路橋樑工程-01 道路橋樑新建及改善
工程 03 設備及投資預算項下,再於 108 年 1 月 7 日簽核同意該經費專案保留。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地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1. 配合投 55-1 線小半天高架橋完成,投 55 線 0K+000~11K+300 可藉由投 55-1線的橫向連絡,使得投 55 線 0K+000~11K+300 成為 151 線往溪頭、杉林溪觀光車流的重要替代道路,因 3K+450~3K+553、8K+800~10K+915 路段道路寬度不足及 4K+450~5K+080 與 8K+000~8K+180 彎道大客車行車轉向軌跡不足,造成行車安全性及用路人行駛意願降低,爰此,南投縣政府於 104年度針對上述四處道路瓶頸及束縮路段已取得工程用地並辦理道路拓寬改善工程,且本案工程為投 55 線 0K+000~11K+300 計畫工程之最後一期工程,本案工程完工後,屆時更能發揮 151 線往溪頭、杉林溪觀光車流的重要替代道路功能。
2. 投 55 線為本縣南北向重要交通路網,為本縣鹿谷、xxxxxxxxxx,xxx 00 x 10K+915~11K+300 路段為小半天聚落,該路段道路兩側民宅密集,道路寬度大部分僅 4~5 公尺,為目前瓶頸路段,若採原路線辦理道路拓寬,因民宅拆遷面積大,將嚴重影響地方民眾權益,故本路段在符合公路規範原則下採改線新闢方式辦理,用地勘選經審慎評估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除部份農業用地坐落本案工程範圍內,避開建築密集地、其餘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事業區位土地、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均已避開,惟囿於地形環境,依地區交通及地方民意需求,有闢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3. 本工程對於積極開發觀光產業之南投縣,具有相當之重要性,新闢本道路工程後除可讓鹿谷鄉民對外聯絡道路交通順暢外,更可疏導 151 線往溪頭、杉林溪觀光車流,因此辦理私有土地徵收確有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計畫道路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全數坐落投 55 線 10K+915~11K+300 計畫範圍內,依改線新闢整體規劃,新闢道路有效xx寬度 9 公尺,工程規劃
包含道路兩側排水設施約 11 公尺之路權範圍,雙向雙車道混合車道配置
,道路長度 0.385 公里,考量工程僅就必要之道路工程及其他附屬工程施設,且已儘量以工程克服方式將徵收面積達最小幅度,無徵收計畫範圍外之私有土地,沿線所需徵收之土地面積多僅徵收部分面積,其餘面積尚屬塊狀完整使用,經評估後,將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1. 因原投 55 線 10K+915~11K+300 路段為小半天聚落,該路段道路兩側民宅密集,道路寬度大部分僅 4~5 公尺,為目前瓶頸路段,若採原路線辦理道路拓寬,因民宅拆遷面積大,將嚴重影響地方民眾權益。
2. 本府經審慎評估後,考量新闢終點處與石馬公園園內道路銜接及本案工程完工後亦可縮短由投 55-1 線連接 151 線路程及通行時間,在符合公路規範原則下,本路段採改線新闢方式辦理,由投 55 線南投縣文昌國小前銜接 104 年度「投 55 線 8K+800~10K+915 道路拓寬改善工程」終點處(本計畫工程起點)採向東沿小半天聚落北側外圍接回既有投 00-0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及地方實際需求,為改善周遭道路交通,經審慎評估後,並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其他各取得土地方式及可行性茲列明並分析如後:
1. 設定地上權:因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整體管理需要,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 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惟依本案工程屬性,係供公眾通行道路,故不適合聯合開發。
3. 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仍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南投縣政府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惟並無人有捐贈願意願。
4.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案所取得之土地均須作為道路及其相關設施使用,為道路用地,本府目前持有土地多有其特定使用之用途,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現實狀況,並無適當土地可供交換,因此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
綜上,南投縣政府謹先行與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辦理用地
取得,鹿谷鄉文昌段 551-1 地號之土地所有人財團法人林○公祭祀公業(權利範圍 1/2),因該財團法人董事長變更程序尚未完成,且依章程規定財產處分變更應經派下員全體之同意,無法取得全體派下員同意財產處分文件,致本府無法完成買賣移轉登記致協議不成;另鹿谷鄉文昌段 368-2 地號上之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雖出具協議價購土地改良物同意書予本府,但未配合後續
簽訂協議價購買賣契約書等事宜致協議不成。本府依程序辦理徵收。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近年來受到國人重視休閒及及xx二日政策之影響,每逢假日車潮湧現造成車輛壅塞,嚴重影響遊客至南投旅遊意願,倘屆時發生緊急危難事件,常常延誤黃金救援時機,為徹底改善塞車問題,提升南投縣旅遊路網建置,對於積極開發觀光產業之南投縣,具有相當之重要性,且本案工程為投 55 線 0K+000~11K+300 計畫工程之最後一期工程,本案工程完工後,屆時更能發揮
151 線往溪頭、杉林溪觀光車流的重要替代道路功能。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詳如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一)用地範圍土地上有農林作物(過貓)、建築改良物(漿砌卵石及 PVC 管),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二)路權範圍內既成道路,均列入徵收,詳如徵收土地清冊。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用地東、西鄰接道路,南、北鄰農地及建築改良物。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無,依本府文化局 106 年 7 月 21 日府文資字第 1060004349 號函,說明二,旨案經查非屬《文化資產保存法》之指定古蹟、遺址、登錄歷史建築、聚落保存區、文化景觀保存區等範圍。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本案原事業計畫已於 106 年 3 月 15 日(第一場)、106 年 4 月 14 日(第二場)、
106 年 5 月 15 日(第三場)、106 年 10 月 12 日(第四場)舉辦公聽會,依土地
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3 款規定免再重新舉辦公聽會
。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以 107 年 11 月 5 日府工土字第 1070248077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
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及 107 年 11 月 30 日府工土字第 1070268557 號
開會通知單通知召開鹿谷鄉文昌段 368-2 地號之土地改良物確認權屬暨
協議價購會議,並於 107 年 11 月 16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
議及 107 年 12 月 13 日與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二)申請徵收前,已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其通知皆已合法送達,所有權人許○國等 3 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詳如后附xx書及xx意見回應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三)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財團法人林○公祭祀公業依土地登記簿之地址通知)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許○國 君依原出具協議價購土地改良物同意書地址通知)協議,並給予xx意見期限在案;本案協議價購通知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之通知均已合法送達。
(四)本案協議價購價格:本案協議價購土地之價格係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之規定,本案委請xx
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評估協議價購市價,經簽請縣長核准,以 7800
元/平方公尺作為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之金額。
(五)鹿谷鄉文昌段 551-1 地號之土地所有人財團法人林○公祭祀公業(權利範圍 1/2),因該財團法人董事長變更程序尚未完成,且依章程規定財產處分變更應經派下員全體之同意,無法取得全體派下員同意財產處份文件,致本府無法完成買賣移轉登記等因素致協議不成;另鹿谷鄉文昌段 368-2地號上之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雖出具協議價購土地改良物同意書予本府,但未配合後續簽訂協議價購買賣契約書等事宜致協議不成。本府爰依程序辦理徵收。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
詳附徵收土地清冊及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
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本案徵收無原住民土地。
十六、安置計畫:
無,本案用地範圍內徵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漿砌卵石及 PVC 管),並無拆除可供居住性質之房舍,無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需安置情形,故無需向社政單位查詢及訂定安置計畫。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
1. 本工程對於積極開發觀光產業之南投縣,具有相當之重要性,新闢本道路工程後除可讓鹿谷鄉民對外聯絡道路交通順暢外,更可疏導 151 線往溪頭、杉林溪觀光車流。
2. 投 55 線 10K+915~11K+300 採改線新闢方式辦理,由投 55 線南投縣文昌國小前分流,可疏導往投 55-1 線小半天高架橋方向之觀光車潮,且不導致小半天聚落地區造成交通壅塞,礙於地形環境,依地方實際需求,為改善周遭道路交通,確有必要辦理本道路拓寬工程。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預定 107 年 3 月開工,107 年 12 月完工。(本案工程於 107
年 6 月 25 日開工,鹿谷鄉文昌段 551-1 地號,權利範圍 1/2之土地所有人財團法人林灶公祭祀公業,同意先行施工,僅鹿谷鄉文昌段 368-2 地號上之土地改良物因尚未取得,故該地號土地尚未施設,其餘工程用地皆已施設。)
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1,370,272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1,348,074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22,198 元。
(四)遷移費金額:0。
(五)其他補償費:0 元。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1,600,222 元。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徵收所需地價補償金額: 1,348,074 元及土地改良
物補償金額:22,198 元,共計新台幣 1,370,272 元整由 107 年度 6021 道路橋樑工程-01 道路橋樑新建及改善工程 03 設備及xxxxxx,xxxx 0,000,000 x,xx 108 年 1 月 7 日簽核同意該經費專案保留,已足敷支應。
「投 55 線 10K+915-11K+300 道路拓寬改善工程」土地使用計畫圖
往 151 線
圖 1
投 55 線
小半天高架橋
x計畫終點
投55 線11K+300
往竹山
x計畫工程道路橫斷面配置圖
55-1
圖 1
圖 3
本計畫起點
投 55 線 10K+915
圖 2
石馬公園園內道路
圖 5
投 55 線
55-1
圖 4
小半天聚落
圖 5
圖 2 圖 3
圖 4
「投55線10K+915~11K+300道路拓寬善工程(補辦)」」徵收土地圖說
南投縣鹿谷鄉文昌段
工程用地範圍公有土地
申請徵收土地
比例尺1/1000
368
366
539
552
504
504-2
502-2
502
506-2
506
507
512-1
510-2
512
512-2
513
517
522
520
527
522-3
529
533
535
535-1
540
541
540-2
541-1
544-2
368-2
548
366-2
366-1
551-1
368-1
552-4
552-3
554
505
510
509
509-1 514
511-1
519-1
516-1
551-1
515-2
649-2
518-2
522-2
515
532
536-1
537-2
537
544
546
550
552-5
511
516 518
528
531 536
649
534
543
547
551
552-8
554-1
522
545
549
589-1
553-1
585(2)
589
553
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