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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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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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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95538 公司地址:xxxxxxxxx 00 x |
为规范甲乙双方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明确甲乙双方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释义与定义
第一条 除非本合同另有解释或说明,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融资融券业务:指乙方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专门用于记载客户委托乙方持有、担保乙方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账户。
(三)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专用于存放客户委托乙方持有、担保乙方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账户。
(四)信用账户:本合同中“信用证券账户”与“信用资金账户”、 “信用资金台账”统称“信用账户”。
1.信用证券账户:指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的,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明细数据的实名证券账户,是乙方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
2.信用资金账户:指甲方按三方存管业务有关规定在经乙方认可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实名资金账户,即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明细数据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是乙方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
3.信用资金台账:指乙方按三方存管业务有关规定为甲方开立的客户证券资金台账,即用于记录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发起的证券交易及资金取款等行为进行资金校验与前端控制。该账户与甲方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信用资金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五)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乙方持有的拟向包括甲方在内的客户融出的证券和该等客户归还的证券。
(六)融资专用资金账户: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乙方拟向包括甲方在内的客户融出的资金及该等客户归还的资金。
(七)标的证券:本合同中“融资标的证券”与“融券标的证券”统称“标的证券”。
1.融资标的证券:指乙方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内确定并公布的可供甲方融(借)入资金并买入的证券。
2.融券标的证券:指乙方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内确定并公布可供甲方融(借)入并卖出的证券。
(八)保证金、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保证金比例
1.保证金:指甲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按乙方规定比例向乙方交付的资金或证券。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经乙方认可的可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上述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以其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乙方规定的相应折算率进行折算。
2.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是指乙方在交易所认可的可以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内确定并公布的向甲方融资、融券时,甲方可以用来充抵保证金的证券。
上述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在计算其充抵的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其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一定比例进行折算,该折算比例称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简称折算率。
3.保证金比例:指甲方融资买入证券、融券卖出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具体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
(九)保证金可用余额:指甲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甲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十)担保物:指甲方提供的、用于担保其对乙方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融资或融券时提供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所产生的孳息(含信用账户内所有证券派发的权益、行使权益的结果)及乙方认可的除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以外的其他担保物等。
(十一)委托指令:指根据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则及乙方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以其信用账户进行的证券交易及证券划转的相关电子委托指令,包括“普通买入”、“普通卖出”、 “融资买入”、“卖券还款”、“融券卖出”、“买券还券”、“担保证券提交”、“担保证券返还”、“还券划转”等。
1.普通买入:又称担保品买入,指甲方以其信用账户内的资金委托乙方买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指令。
2.普通卖出:又称担保品卖出,指甲方委托乙方卖出其信用证券账户持有证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计入甲方信用账户的指令。当甲方“普通卖出”证券为本合同约定的“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时,视同“卖券还款”指令处理。
3.融资买入:指甲方向乙方融(借)入资金并委托乙方买入融资标的证券,买入前甲方根据乙方规定的融资保证金比例向乙方交付保证金,结算时由乙方为甲方垫付相应融入资金金额的指令。
4.卖券还款:指甲方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乙方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乙方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指令。
5.融券卖出:指甲方向乙方融(借)入证券并委托乙方卖出相应融券标的证券,卖出前甲方根据乙方规定的融券保证金比例向乙方交付保证金,结算时乙方为甲方垫付相应数量融入证券的指令。
6.买券还券:指甲方委托乙方买入向乙方融(借)入的证券,结算时买入的证券直接划转至乙方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融券债务的指令。
7.担保证券提交:又称担保品划入,指甲方委托乙方将其普通证券账户中持有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划转至其信用证券账户的指令,若划转证券在乙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之外,则乙方有权对甲方委托作拒绝处理。
8.担保证券返还:又称担保品划出,指甲方委托乙方将其信用证券账户中的证券划转至其普通证券账户的指令。
9.还券划转:又称现券还券,指甲方委托乙方将其信用证券账户中持有的与融(借)入的证券相同的证券划至乙方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融券债务的指令。
(十二)余券划转:指将甲方因买券还券数量大于甲方实际借入证券数量的证券(即余券)由乙方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指令。
(十三)直接还款:指甲方使用其信用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直接偿还对乙方的现金类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本金、应付权益补偿金额、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等)的还款方式。
(十四)清算金额:指甲方以信用证券账户发出的单笔买入或卖出申报根据成交及清算结果支付或所得的资金数额。
1.对于单笔买入(含融资买入)证券成交的,单笔清算金额=该笔成交数量×成交价格+该笔买入发生的应由甲方负担的交易佣金、印花税、过户费及其他交易规费等。
2.对于单笔卖出(含融券卖出)证券成交的,单笔清算金额=该笔成交数量×成交价格-该笔卖出发生的应由甲方负担的交易佣金、印花税、过户费及其他交易规费等。
(十五)融资融券交易:指甲方向乙方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融资标的证券或借入融券标的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
1.融资交易:指甲方向乙方提交保证金,融资买入乙方融资标的证券范围内的证券,买入成交证券连同甲方提交的保证金一并作为担保物的交易行为。融资买入委托成交后,融资交易即告成立,每笔融资交易均相应生成一笔融资合约。
2.融券交易:指甲方向乙方提交保证金,融券卖出乙方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的证券,卖出成交所得价款连同甲方提交的保证金一并作为担保物的交易行为。融券卖出委托成交后,融券交易即告成立,每笔融券交易均相应生成一笔融券合约。
(十六)融资融券合约:指甲方通过其信用账户和预先设定的密码或者其他身份识别方式进入乙方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所形成的合约,分融资合约与融券合约,统称融资融券合约。融资融券合约以数据电文的形式签订、履行和保存,具体内容以乙方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中记录的数据电文为准。
1.融资合约:甲方单笔融资买入委托成交后即视为甲方因融资而向乙方负担了一笔债务,单笔融资合约即告成立,成立当日即为该笔融资合约的生成日,且该笔融资买入委托与该笔融资合约具有一一对应关系。融资合约包括融资买入证券及数量、融资债务(含融资本金与融资利息)、融资期限、合约到期日、逾期利息等要素。
(1)融资本金:甲方单笔融资买入委托成交后的清算金额,即为该笔合约的融资本金。
(2)融资利息:乙方对甲方单笔融资合约未偿还的融资本金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融资利率每日计息,相应利息即为该笔合约的融资利息。
(3)融资债务:甲方单笔融资合约未偿还融资本金、未偿还融资利息的合计额,即为该笔合约的融资债务。
(4)逾期利息:对于融资合约到期日甲方仍未了结的融资合约,
乙方对相应融资债务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每日计息,相应利息即为逾期利息。
2.融券合约:甲方xxx券卖出委托成交后即视为甲方因融券而向乙方负担了一笔债务,xxx券合约即告成立,成立当日即为该笔融券合约的生成日,且该笔融券卖出委托与该笔融券合约具有一一对应关系。融券合约包括融券卖出证券、融券债务(含未偿还融券数量、应付权益补偿金额、融券费用)、融券期限、合约到期日、逾期费用等要素。
(1)未偿还融券数量:指甲方未偿还融入证券数量及应付权益补偿数量的合计。其中,应付权益补偿数量是指甲方未偿还融入证券所生的股份孳息(包括但不限于相应证券派发的股票红利、转增股份等)。
(2)应付权益补偿金额:甲方xxx券合约中未偿还融入证券所生的现金孳息(包括但不限于相应证券派发的现金红利等),即为该笔融券合约的应付权益补偿金额。
(3)融券费用:乙方对甲方每笔融券合约未偿还融券数量以收盘价计算的市值与应付权益补偿金额的合计额,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融券费率每日计息,相应利息即为融券费用。
(4)融券债务:甲方xxx券合约所形成的未偿还融券数量、应付权益补偿金额与融券费用的合计额,即为该笔合约的融券债务。
(5)逾期费用:对于融券合约到期日甲方仍未了结的融券合约,乙方对相应合约的融券债务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逾期费率计息,相应
利息即为逾期费用。
3.融资、融券期限:指甲方单笔融资、融券交易自合约生成日起至甲方全部偿还该笔合约融资、融券债务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4.合约到期日:又称债务到期日,是指乙方根据融资融券期限及甲方合约展期、顺延情况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期限,计算出的甲方每笔融资、融券合约对应融资、融券债务的最迟偿还日期。根据融资、融券期限及甲方合约展期情况计算的合约到期日以乙方融资融券交 易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为准。甲方接受乙方的券源头寸占用服务进行融券交易形成的融券合约的到期日,以甲乙双方另行签署的《<中泰证券融资融券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5.了结融资融券合约(交易):甲方全部偿还单笔融资合约的融资债务及逾期利息或全部偿还xxx券合约的融券债务及逾期费用的行为,称了结该笔融资合约或了结该笔融券合约,又称了结该笔融资交易或了结该笔融券交易。
(十七)融资融券债务:指甲方通过乙方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而产生的对乙方的债务,包括融资债务、融券债务、逾期息费及其他债务等。逾期息费包括逾期利息、逾期费用。其他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其他费用、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费用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费用而产生的甲方对乙方的债务。
(十八)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指甲方信用证券账户持有的与甲方当前未了结融资合约中融资买入证券的证券代码一致的证券。
(十九)授信额度:指乙方根据甲方的信用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及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授予甲方融入资金或融出证券市值的最大金额。
(二十)维持担保比例:指甲方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甲方融资融券的维持担保比例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其他担保物价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其中,其他担保物是指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甲方经乙方认可后提交的除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以外的其他担保物,其价值根据乙方与甲方约定的估值方式计算或双方认可的估值结果 确定。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等特殊情形的,乙方在计算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根据本合同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
(二十一)平仓线、追保线: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某一规定数值(P)时,如果甲方未按甲乙双方约定时限提高其维持担保比例至某一约定数值(Z)时,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中的担
保物采取强制平仓等处置措施,数值 P 即为平仓线(又称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数值Z 即为追保线(又称警戒线)。
(二十二)强制平仓:当甲方信用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在甲乙双方约定时限内提高其维持担保比例至追保线时,或甲方单笔融资、融券合约到期且未按约定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时,或本合同到期、解除、终止时;或出现其它法定、双方约定情形时,乙方为收回融资融券债权而对甲方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进行处置的行为。
(二十三)合约偿还序号:指甲方可根据自身需要通过乙方认可的网上证券客户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合约设定偿还序号,以调整相关合约的偿还顺序。甲方设定偿还序号时应遵循下列规则:
1.甲方设定的偿还序号应为大于等于1 小于等于1000000 的正整数,数值越小的,其偿还优先级越高。
2.甲方已设定未注销的偿还序号应具有唯一性。
3.已设定偿还序号的合约,若其日终清算后被了结,则相应偿还序号注销,否则保持不变。
(二十四)限售股份:指股改限售股及新股限售股。股改限售股是指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新股限售股是指 2006 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关联人的范围,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二十六)一致行动人:本合同所指一致行动人等同于证监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范围。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二十七)特定股份: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以外的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协议受让股份或其他非二级市场买入的股份。
(二十八)重大情势变更:是指本合同有效成立后,出现的某种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原因的重大客观变化,该客观变化将致合同之基础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
(二十九)科创板、创业板股票:本合同所称科创板、创业板股票,包含科创板、创业板股票及存托凭证。
(三十)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十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三十二)监管机构: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三十四)乙方网站:指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门户网站,网址为:xxx.xxx.xxx.xx。
(三十五)交易日:指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十六)本合同:指《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简称《中泰证券融资融券合同》或《融资融券合同》。
注释:本合同所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达到”、“以上”含本数。
二、声明与保证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在乙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承诺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甲乙双方签署的本合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的约定以及乙方其他相关规定。
(三)甲方保证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含资金和证券)来源合法,向乙方提供担保的资产未设定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四)甲方承诺不利用融资融券业务进行洗钱,不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不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证券活动。
甲方承诺配合乙方开展身份识别工作,确保符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甲方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过乙方认可的方式办理身份证明文件更新手续,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若甲方存在身份证明文件到期而未及时更新、信用账户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机构客户除外)后续确认为非甲方本人等不符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情形的,甲方同意乙方对其信用账户采取相关限制措施。
(六)甲方知悉乙方根据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及乙方的相关规定对甲方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不满足乙方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新增融资融券交易、限制信用账户普通买 入、收回授信额度、拒绝现有合约展期申请等措施。
甲方知晓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甲方认可乙方对其所作的投资者类别划分认定。
(七)甲方保证本合同约定的通讯方式有效、畅通,承诺妥善保管本合同约定的电子邮箱账号及密码,及时接收乙方发出的通知,并承担由于通讯方式不畅通、查阅信息不及时、电子邮箱使用不当或者
账号密码等信息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等后果;甲方知晓若因其未保持畅通的移动或固定通讯方式而拒绝接听、无法接收乙方重要信息通知的,存有被乙方收回授信额度的风险。
(八)甲方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履约情况、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如乙方基于为甲方证券活动提供服务的考虑,甲方同意乙方将其资料及信用状况披露给乙方认为必需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合作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相关征信机构。
(九)甲方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甲方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乙方相关规定而被采取限制措施的,自行承担相关损失和后果。甲方知晓并充分了解乙方不会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十)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融资融券交易所生债权或其对应的权益转让给第三方。
(十一)甲方声明,签订本合同时甲方不是乙方的股东、乙方股东的关联人或乙方的关联人。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成为乙方的股东、乙方股东的关联人或者乙方的关联人,甲方将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乙方,并尽快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解除本合同。本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乙方 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
(十二)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以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如实申报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情况、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所持相关股份及其数量等信息,并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合同相关约定。
(十三)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股东的,其通过信用账户增持、减持相应股份及其他行为时,甲方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并遵守相关交易规则。
(十四)甲方保证其财务状况及证券交易信用良好,不存在因证券交易而被有关监管机构、行政部门、司法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国家有权机关调查、处罚等情形。
(十五)甲方保证积极配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乙方通过调查、回访等方式了解甲方信用账户使用情况,提供核实账户使用情况的必要资料,并保证不使用他人信用账户或不使用以虚假身份开立的信用账户,不将信用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否则甲方无条件接受乙方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的限制措施,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 任。
(十六)甲方(机构)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与其章程、内部规章、以其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其在该等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发生冲突,且不违反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现行法律、法规、
规章、条例、司法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行政授权、命令及决定,并履行了甲方的内部程序。
(十七)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及内容,听取了乙方对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本合同内容的讲解,准确理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本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接受本合同的约束。
(十八)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保证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自愿承担虚假xx的一切后果;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期内维持前述声明与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第三x xxx甲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686 号】《关于核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批复》批准,具有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二)乙方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甲乙双方签署的本合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的约定。
(三)乙方承诺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和证券来源及用途合法。
(四)乙方具备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五)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六)乙方保证不违规挪用甲方担保物,不违规为甲方、甲方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不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不为甲方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七)乙方声明,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信用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分别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客户证券担保账户”、“客户资金担保账户”、“授信账户”相对应,且账户性质及内容一致,上述存在的差异仅为名称上的不同。
(八)xxxx在本合同期内维持前述声明与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三、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可以在乙方授予的授信额度内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证券。
(二)融资融券期间,甲方单笔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日前(含合约到期日),甲方可自主决定何时归还其对乙方所负的融资融券债务。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三)甲方知悉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并可依法向乙方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银行查询证券、资金等相关信息。
(四)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甲方有权获得赔偿。
(五)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在乙方认可的证券品种范围内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交易,不得违法、违规进行证券交易。
(二)甲方在本合同期内始终承担关注义务,随时关注乙方网站或营业场所公示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准入条件、标的证券范围及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维持担保比例追保线与平仓线、合同变更等公告。
(三)融资融券期间,甲方单笔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日前(含合约到期日),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偿还融资融券债务,并按照规定缴纳与证券交易相关的税费,否则应承担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费用等责任。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四)甲方信用账户一旦处于强制平仓状态时,甲方应配合乙方根据监管要求、自身风险控制需要等对其信用账户日间交易采取限制措施。
(五)甲方信用账户出现异常交易或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疑交易行为的,甲方应配合乙方核查说明有关情况,并同意乙方对其信用账户采取的相关限制措施。
(六)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及本合同存续期内,应如实向乙方申报其账户和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
(七)甲方在融券期间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八)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行政执法部门要求乙方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注销账户等措施的,甲方应当配合乙方执行。
(九)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
(十)甲方应积极配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乙方通过调查、回访等方式了解甲方信用账户使用情况,提供核实甲方信用账户使用情况的必要资料。
(十一)甲方为科创板或创业板战略投资者与乙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在承诺持有期限内,可以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出借获配股票,仅供乙方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不与乙方等关联方或者其他主体合谋,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甲方为科创板或创业板战略投资者及其关联方的,在战略投资者承诺持有期限内,不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十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
(一)乙方合法要求甲方提交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和资信证明文件,并要求甲方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
(二)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监控。当甲方达到本合同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强制平仓条件时,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对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予以处置,处置担保物所得不足以偿还债务 的,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乙方有权向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自律组织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甲方违约情况。甲方被强制平仓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限制相关交易等措施。
(三)乙方根据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及乙方的相关规定对甲方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不满足乙方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新增融资融券交易、限制信用账户普通买入、收回授信额度、拒绝现有合约展期申请等控制措施。甲方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已过期的,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新增融资融券交易、拒绝现有合约展期申请等控制措施。
(四)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许可的情况下,对于甲方发出的违反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定以及本合同相关约定的委托或业务申请等予以拒绝。
(六)乙方有权根据监管要求、自身风险控制需要等,结合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状况以及是否处于强制平仓状态等,对甲方信用账户的日间交易进行限制。乙方就上述交易限制可能给甲方造成的不利影响不承担责任。
(七)甲方申请开通信用账户科创板交易权限时,应满足乙方关于信用账户科创板业务准入条件的有关规定,乙方有权按照监管要求对甲方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及重新综合评估。经乙方综合评估及重新综合评估,认定甲方不符合乙方信用账户科创板适当性管理要求,或甲方不予配合提供资金来源等有关证明材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乙方有权采取拒绝为甲方提供信用账户科创板股票交易相关服务等措施。
甲方申请开通信用账户创业板交易权限时,应满足乙方关于信用账户创业板业务准入条件的有关规定。乙方有权按照监管要求对甲方进行适当性评估及后续评估。经乙方评估及后续评估,认定甲方不符合乙方信用账户创业板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乙方拒绝为甲方开通信用账户创业板交易权限;若甲方明确表示不参与创业板融资融券业务或拒绝签署相关风险揭示书、适当性评估确认书等文件的,乙方禁止甲xx开创业板融资融券合约。
(九)若甲方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且 30 个自然日内未及时
更新的,乙方有权于甲方身份证明文件逾期第 31 个自然日起,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限制新增融资融券交易、限制合约展期、禁止资金划转、限制撤销指定交易、限制转托管等措施。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和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并向证券交易所等机构报告;甲方涉嫌异常交易行为的,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收回授信额度、限制账户使用、拒绝现有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申请、注销信用账户等限制措施。
(十一)甲方账户涉及可疑交易的,乙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乙方业务规则等要求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限制措施。
(十二)乙方有权通过调查、回访等方式了解甲方信用账户使用情况,对于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存在将信用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使用他人信用账户或使用以虚假身份开立的信用账户等非实名使用信用账户的,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收回授信额度、限制账
户使用、拒绝现有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申请、注销信用账户、禁止新开账户等限制措施。
(十三)当甲方账户被司法机关采取冻结账户、资金、股份或限制交易等措施时,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限制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等措施。
(十四)甲方年满 80 周岁后,乙方有权采取限制甲xxx融资融券交易、收回授信额度等措施。
(十五)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融资利息、融券费用、交易佣金及与甲方协商一致收取的其他相关费用。
(十六)本合同存续期内,当甲方出现频繁违约、恶意投诉或诉讼及其他信用不良情况或甲方资产状况等方面发生明显恶化的,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限制措施:降低或者收回授信额度、拒绝合约展期、调高甲方保证金比例等。
(十七)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融资融券交易所生债权或其对应的权益转让给第三方。
(十八)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一)依据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所需的资金、证券。甲方授信额度变化时,实时更新甲方信用账户信息,方便甲方查询,并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甲方授信额度的变化情况。
(二)为甲方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并如实记载甲方证券交易的账务情况;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向其提供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变动记录和账户注册资料等信用账户查询服务。
(三)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甲方信用账户平仓线时,乙方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在约定期限内追加担保物。
(四)乙方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及交易权限被取消或限制的,应在接到监管机构的正式通知后一个交易日内在乙方网站或乙方营业场所公告相关信息,自公告之日起不再受理新的融资融券业务。
(五)未书面通知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为甲方提供多种交易手段,但无须就非乙方原因导致的通讯系统故障或其它超越乙方合理控制的原因而引起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信用账户
第八条 甲方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前,应当在乙方开立普通证券账户。甲方申请开立信用账户时,应满足乙方关于融资融券业务准入条件的有关规定,相关准入条件以乙方公告为准。
第九条 甲方申请开立信用账户时,应配合乙方对其开展的投资者教育、尽职调查、资信评估等工作,并获乙方审核通过后予以开立。
第十条 根据甲方的申请,乙方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甲方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甲方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 一个。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应当一致。
乙方负责更新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证券登记明细数据;乙方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账户明细以乙方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根据甲方申请,乙方为甲方于乙方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中开立实名信用资金台账,并按照有关规定通知甲方指定商业银行为甲方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甲方信用资金账户是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甲方进行信用账户相关交易前,应当与乙方、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乙方根据该协议为甲方信用资金台账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上述商业银行为经乙方认可的商业银行。
第十二条 x合同终止且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了结后,甲方可向乙方申请注销其信用账户;或直接由乙方根据有关法规、双方约定及乙方相关规定注销相关信用账户。甲方信用账户注销前,若其信用证券账户有证券余额的,甲方应将有关证券划转至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中;若其信用资金账户有资金余额的,甲方应将相关资金划出。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注销前禁止变更其信用证券账户及对应的普
通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
第十三条 甲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根据监管规定积极配合乙方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征信及授信、开立信用账户、开通第三方电子邮箱等操作;在符合规定后,由乙方为甲方开通相关信用账户交易委托权限。
上述乙方为甲方开通相关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操作又称账户激活。
五、交易管理
第十四条 甲方信用账户交易委托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热键委托等。甲方同意乙方在其信用账户开立后直接为其信用账户开通网上委托、柜台委托、手机炒股的委托方式。
网上委托指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的网上证券客户端向乙方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下达委托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服务方式。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等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连接乙方委托系统的设备。
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系统故障或交易异常等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可采用乙方提供的其他交易客户端下达委托指令。
第十五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资金密码和交易密码等信息资料,不得将信用账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资金密码、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所有使用甲方账户和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行为,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全部责
任。甲方应对资金密码和交易密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如因密码遗失、泄漏、被盗用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信用账户中发生的委托成交记录,作为双方融资融券业务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并约定如下:
(一)甲方信用账户相关电子委托指令的确认,以乙方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记录留存的资料为准,该记录留存资料与书面留存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所有使用交易密码登录甲方信用账户并发出符合规定的电子委托指令及所有使用资金密码发出的资金划转指令,均视为甲方的有效委托,是甲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甲方全部给予确认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 3 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导致的信用账户相关各项数据变化情况、委托结果等。如甲方对相关结果有异议或发现任何异常情况,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对该委托结果无异议。
六、财产信托
第十七条 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融资或融券时提供的保证金(含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所产生的孳息,整体作为担保物,用于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该担保物系信托财产,与甲方的其他财产和乙方的自有财产相互独立,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和本合同约定之外,乙方不得动用。甲乙双方的财产信托关系约定如下:
(一)信托目的:甲方自愿将本合同约定的担保物转移给乙方,设立以乙方为受托人、甲方与乙方为共同受益人、以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为目的的信托。
(二)信托财产范围:上述信托财产的范围包括甲方存放于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具体金额和数量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实际记录的数据为准。
(三)信托的成立和生效: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甲方对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证券和资金设定的信托成立。信托成立日为信托生效日。
(四)信托财产的管理:上述信托财产由乙方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与甲乙双方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不受甲方或乙方其他债权、债务的影响。
(五)信托财产的处分:乙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甲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甲方在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后,可请求乙方交付剩余信托财产。甲方未按规定追加担保物、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时,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对上述信托财产予以处分,处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
(六)信托的终止:自甲方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清偿完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并终止本合同后,甲方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作为对其向乙方所负债务的担保自行解除,同时甲乙双方之间信托关系自行终止。
七、融资融券业务
第十八条 乙方制定客户资质评估与授信管理标准,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投资偏好、风险承受能力、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调整对甲方的授信额度。
乙方在向甲方授予的授信额度内,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所需资金和证券,但不保证甲方能够足额使用到该授信额度。甲乙双方对于授信额度的其他约定如下:
(一)甲方单笔融资买入的清算金额不得超过甲方剩余可用额度;甲方xxx券卖出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甲方剩余可用额度;甲方无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委托未成交情形的,剩余可用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剩余可用额度=授信额度-∑未偿还融资本金-∑未偿还融入证券数量×融券卖出成交价。
甲方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委托未成交的,乙方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将根据如下公式记录额度占用,并减少上述剩余可用额度:
融资买入额度占用=∑(融资买入委托未成交数量×委托价格+甲方负担的交易佣金、印花税、过户费及其他交易规费等)。
融券卖出额度占用=∑(融券卖出委托未成交数量×委托价格)。
(二)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向甲方提供券源头寸占用服务,券源头寸占用即指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设置券源头寸,供甲方在一定时期内进行融券交易并收取一定费用的经营活动。
甲方申请券源头寸占用的,应与乙方另行签署《<中泰证券融资融券合同>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券源头寸占用期限、计费方式、费率等。
(三)除前款所述甲方申请券源头寸占用的情形外,乙方将按 “时间优先”原则为包括甲方在内的该等客户提供甲方授信额度内的融资资金或融出证券,甲方只需对实际借入的资金或证券支付相应利息或费用。因乙方融资融券总规模、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资金余额及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证券数量限制而导致甲方不能及时、足额在其授信额度内融资或融券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因此而发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委托指令均为无效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四)在本合同存续期内,甲方可按照乙方提供的办理方式申请调整其授信额度,经乙方审批通过后调整甲方授信额度。该种情形下的授信额度调整结果以乙方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中显示的数据为准,乙方无需另行通知甲方,甲方承担自行关注及查询的义务。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投资偏好、风险承受能力、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净资本状况和财务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甲方授信额度,调整后的授信额度以乙方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中显示的数据为准,乙方应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甲方。
第十九条 甲方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担保物,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甲方应按乙方规定的甲方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足额提交保证金,方可向乙方申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乙方标的证券范围内的证券。甲方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委托成交后形成与其委托一一对应的融资合约、融券合约。甲乙双方就上述相关内容约定如下:
(一)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其折算率进行折算。
(二)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Xxx(乙方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甲方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因子,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低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1.乙方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由乙方根据证券的基本面、流动性和波动性等因素按照一定规则确定并公布的单一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2.甲方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因子默认为 100%,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状况、投资偏好、盈利能力、履约情况等对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因子进行调整。
(三)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甲方同意其信用账户内的保证金可用余额以乙方融
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中的实时计算数据为准。甲方无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委托未成交情形的,保证金可用余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甲方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委托未成交的,乙方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将根据如下公式记录保证金占用,并减少上述保证金可用余额:
融资买入保证金占用=∑[(融资买入委托未成交数量×委托价格
+甲方负担的交易佣金、印花税、过户费及其他交易规费等)×融资保证金比例]。
融券卖出保证金占用=∑(融券卖出委托未成交数量×委托价格
×融券保证金比例)。
1.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
×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 100%计算。
2.公式中,利息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应付权益补偿金额、逾期息费及其他债务等。
3.若甲方融资、融券合约的融资买入证券、融券卖出证券出现被调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或其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发生调整的,则公式中的相关要素以相应合约发生时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和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计算。
(四)甲方单笔融资买入的清算金额不得超过保证金可用余额/融资保证金比例;甲方xxx券卖出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保证金可用余额/融券保证金比例。
(五)乙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中国证券市场的形势或风险控制管理的需要,确定或调整乙方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乙方标的证券范围及乙方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相关内容及生效日期以乙方网站公告的方式通知甲方。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调整实施前,甲方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甲方单笔融资融券合约的融资、融券期限自甲方实际使用资金或使用证券之日或融资、融券合约生成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六个月。甲乙双方对于融资、融券期限的相关约定如下:
(一)甲方可按乙方规定就相关临近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向乙方 申请合约展期。乙方融资融券合约展期条件及生效日期以乙方网站公告为准。乙方受理甲方合约展期申请后,应对甲方资信状况、负债情况以及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经乙方同意后可以展期,
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甲方展期后的合约到期日于乙方审批通过日日终清算后变更。对逾期的融资融券合约,甲方不得申请合约展期。若甲方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所有合约展期申请:
1.风险承受能力为C1 或最低风险类别;
2.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过期;
3.甲方身份证明文件过期;
4.涉嫌异常交易行为;
5.涉嫌将信用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使用他人信用账户或使用以虚假身份开立的信用账户等非实名使用信用账户;
6.出现频繁违约、恶意投诉或诉讼及其他信用不良情况或资产状况等方面发生明显恶化。
(二)甲方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日如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该笔合约到期日之后的,合约期限可以顺延,但从相关证券交易恢复日起计算的顺延期限与该证券未暂停交易期间已计算的期限合计不超过六个月;甲方也可申请合约展期。若交易恢复日之前发生合同终止情形的,则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日缩短至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
(三)甲方融资、融券合约债务到期日及经展期后的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融资、融券期限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四)融资融券合约展期、顺延期间甲方仍须缴纳融资利息、融券息费,上述息费收取标准具体参照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办理。
(五)甲方可在甲乙双方约定的单笔融资、融券期限届满时偿还对乙方相应融资、融券债务,也可以提前偿还对乙方所负融资融券债务,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二十一条 乙方根据自身情况以及甲方资信情况、市场波动情况等,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许可的情况下、在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确定基准融资利率及基准逾期利率、基准融券费率及基准逾期费率,具体利率、费率及生效日期以乙方网站公告为准。甲乙双方就相关利息、费用等约定如下:
(一)乙方对甲方每笔融资融券合约的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自 甲方融资融券合约生成日至合约到期日期间,按甲方实际使用资金或证券的天数(自然日)计提,计提规则为:在交易日期间逐日计提,遇到非交易日时,在非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一次性计提。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的计算公式如下:
1.单笔融资合约单日计提的融资利息=该笔合约当日未偿还融资本金×该笔合约当日融资年利率/360。
2.xxx券合约单日计提的融券费用=(该笔合约当日未偿还融券数量×融券卖出证券当日收盘价+应付权益补偿金额)×该笔合约当日融券年费率/360。
(二)甲方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应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或逾期费用。乙方对相关合约的逾期利息或逾期费用自
合约到期日的下一自然日起计提,至甲方全额偿还逾期融资融券债务为止,计提规则为:在交易日期间逐日计提,遇到非交易日时,在非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一次性计提;计提逾期利息和逾期费用后,相应融资融券合约不再计提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逾期利息和逾期费用的计算公式如下:
1.单笔融资合约单日计提的逾期利息=该笔融资合约融资债务
×该笔合约当日逾期利率/360。
2.xxx券合约单日计提的逾期费用=该笔融券合约融券债务
×该笔合约当日逾期费率/360。
(三)在合同存续期内,乙方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波动情况等,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许可的情况下,自主调整确定基准融资利率及基准逾期利率、基准融券费率及基准逾期费率、其他相关费率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等标准或计算方式,相关利率、费率及生效日期以乙方网站公告为准。
(四)融资利率及逾期利率、融券费率及逾期费率通过乙方网站公告或通过甲乙双方约定。
甲乙双方约定融资利率、融券费率及逾期利率、逾期费率及其有效期的,甲方所应支付的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及逾期息费,按照甲乙双方的约定计算,并以乙方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中记录的数据为准;有效期过后,甲方的融资利率及逾期利率、融券费率及逾期费率恢复至乙方网站公告的基准融资利率及基准逾期利率、基准融券费率
及基准逾期费率。甲方应承担自行关注和查询约定利(费)率及有效期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方式、委托指令以及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提交或提取担保物、买卖证券、发起融资融券交易、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等。
(一)甲方可通过“担保证券提交”提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或通过银证转账转入现金,甲方向乙方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仅限于乙方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作为担保物提交;甲方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作为担保物提交。
(二)当甲方信用账户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比例 300%时,且不存在强制平仓情形的,甲方可通过“担保证券返还”提取担保证券或通过证银转账提取现金,但提取后甲方信用账户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 300%,且提取后甲方所持科创板、创业板股票市值占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规定比例,该比例具体以乙方网站公告为准。乙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乙方与甲方约定的数值时,甲方可以解除其他担保物的担保,但解除担保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乙方与甲方约定的数值。
(四)甲方可通过“普通卖出”卖出担保证券,甲方“普通卖出”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时,视为其发出的“卖券还款”委托,相应成交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其对乙方的融资欠款。
(五)甲方可通过“融资买入”形成一笔融资合约,甲方“融资买入”的证券仅限于乙方公布的融资标的证券,否则乙方有权拒绝。
(六)甲方可通过“直接还款”、“卖券还款”偿还甲方对乙方形成的相关现金形式的融资融券债务。若甲方发出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前未指定合约息费偿还,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成交后,将按下列规则对其现金形式的债务进行偿还:
1.若存在逾期息费及其他债务的,将优先偿还上述费用,再偿还融资融券合约。
2.偿还融资融券合约时,将优先偿还到期合约(含当日),再偿还当日未到期合约。
(1)偿还已到期(含当日)的多笔合约时,将按合约到期先后顺序偿还;对于到期日相同的合约,将按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笔偿还(即先发生的先偿还)。
(2) 偿还当日未到期的多笔合约时,将优先偿还已设定偿还序号的合约,再偿还未设定偿还序号的合约。
1
偿还已设定偿还序号的多笔合约时,将按偿还序号由小到大的顺序逐笔偿还。
2
偿还未设定偿还序号的多笔合约时,将按债务到期日由近及远的先后顺序逐笔偿还(即先到期的先偿还),若债务到期日相同的,则按合约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笔偿还(即先发生的先偿还)。
3.偿还单笔融资合约时,将优先偿还融资利息,再偿还融资本金;偿还xxx券合约时,将优先偿还应付权益补偿金额,再偿还融券费用。
若甲方发出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前指定了合约息费偿还,则优先偿还甲方指定合约的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余款再按照上述规则偿还。
(七)甲方可通过“融券卖出”形成一笔融券合约,甲方“融券卖出”的证券仅限于乙方公布的融券标的证券,否则乙方有权拒绝。
(八)甲方可于xxx券合约生成日的次一交易日通过“还券划转”、“买券还券”偿还该笔融券合约的未偿还融券数量。甲方发出还券划转或买券还券成交后,将优先偿还当日到期合约,再偿还当日未到期合约。
1.偿还当日到期的多笔融券合约时,将按合约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笔偿还(即先发生的先偿还)。
2.偿还当日未到期的多笔融券合约时,将优先偿还已设定偿还序号的合约,再偿还未设定偿还序号的合约。
(1)偿还已设定偿还序号的多笔融券合约时,将按偿还序号由
小到大的顺序逐笔偿还。
(2)偿还未设定偿还序号的多笔融券合约时,将按债务到期日由近及远的先后顺序逐笔偿还(即先到期的先偿还),若债务到期日相同的,则按合约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笔偿还(即先发生的先偿还)。
3.偿还xxx券合约时,将优先偿还应付权益补偿数量,再偿还未偿还融入证券数量。
(九)甲方可通过“普通买入”、“普通卖出”参与创业板盘后定价交易,“普通卖出”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时,相应成交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其对乙方的融资欠款。
(十)当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融券卖出量或者担保物持有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标准时,交易所可以暂停接受该证券的融资买入指令或者融券卖出指令并向市场公布,届时甲方无法通过乙方提供的委托方式进行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
(十一)甲方申报的品种、数量、价格不符合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规定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甲方因买券还券数量大于甲方实际融券数量时所产生的余券,甲方应通过“余券划转”将余券由乙方融券专用账户返还至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余券的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在相关权益登记日之前甲方未及时将余券划转至信用证券账户的,视同甲方自愿放弃
相关权益。乙方根据业务开展需要不定期筛查余券数量,并可发送余券划转指令将余券返还至甲方信用账户,但乙方不因划转行为承担甲方放弃优先认购权的风险及损失。
第二十四条 甲方融券合约存在未偿还融券数量时,其融券卖出所得资金(清算金额)仅能用于以下用途,不得另作他用。否则,乙方有权对该笔资金进行相应限制:
(一)买券还券;
(二)偿还融券合约中的融券费用及应付权益补偿金额;
(三)在乙方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具备有关功能的前提下买入或申购经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认可的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其它高流动性证券。相关交易规则及具体交易品种以乙方网站公告为准。
第二十五条 甲方同意乙方在日终清算时对甲方已到期未偿还合约的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甲方逾期息费、应付权益补偿金额、融券合约未偿还融券数量为 0 时的融券费用、融资合约中小于人民币 0.5元的未偿还融资本金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债务自动从甲方信用账户中的现金部分扣划。
甲方同意乙方在其进行普通买入委托时保留现金人民币 0.5 元人民币,用于弥补可能出现的因分笔成交而导致的日间冻结手续费金额与日终实际手续费的差额。
第二十六条 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特定股份或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
份 5%以上的股东的,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交易结算规则制度等的规定以及以下约定:
(一)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不得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提交为担保物。
(二)甲方为个人客户且其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不得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提交为担保物。
(三)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的,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四)甲方持有股份存在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减持受限情形的,需经乙方审核评估、另行约定后方可转入信用账户,否则相关全部证券均不得划入信用账户。
如甲方违反上述约定,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相关指令,并由甲方承担相关损失。
八、风控与平仓
第二十七条 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接受单一担保证券的市值占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达到乙方规定的比例时,乙方有权限制甲方发起担保证券提交或买入相应证券的委托,具体控制标准及生效日期以乙方网站公告为准。
甲方通过信用账户普通买入、融资买入或担保证券提交时,委托数量受乙方规定的信用账户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指标及单一类别证
券持仓集中度指标的实时控制,具体指标控制规则及调整情况以乙方公告为准。甲乙双方对信用账户持仓集中度另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甲方发起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委托时,应确保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平仓线,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委托。
第二十八条 乙方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定确定甲方平仓线及追保 线。甲方平仓线及追保线以乙方网站公告为准,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对于甲方持有科创板、创业板股票的,基于科创板、创业板股票交易的相关风险,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科创板、创业板股票持仓情况、融资融券债务规模及盈亏情况等,调整甲方的平仓线及追保线,具体调整规则及标准以乙方网站公告为准。
乙方有权根据监管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证券市场的形势、甲方资信情况或乙方风险管理的需要单方面调整平仓线、追保线的数值,甲方同意并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当甲方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该日设为T 交易日),乙方应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甲方采取追保措施,甲方应及时采取追保措施确保其维持担保比例 T+1 交易日日终清算后不低于追保线,否则乙方有权自 T+1 交易日日终清算后起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上述甲方追保措施包括向其信用账户转入现金、提交其普通账户持有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其中存在减持受限情形的证券需经乙方审
批同意)或自行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等,也可提交经乙方认可的、办妥担保登记手续的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依法可以担保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其价值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估值方式计算或双方认可的估值结果确定。
第三十条 强制平仓的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实施强制平仓,因强制平仓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一)甲方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该日设为T交易日)且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约定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及时、足额提高其维持担保比例的,乙方有权按约定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二)甲方单笔融资或融券债务到期日,甲方未按约定了结该笔债务的,乙方有权自该笔债务到期日后的次一交易日起,针对甲方该笔尚未偿还的债务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
(三)甲方接受乙方的券源头寸占用服务的,应按《<中泰证券融资融券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融券债务到期日了结融券债务,否则乙方有权按照《<中泰证券融资融券合同>补充协议 的约定,针对甲方该笔尚未偿还的融券债务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四)甲方融券卖出证券出现终止上市、以终止上市为目的要约收购和私有化、吸收合并等情形,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了结相关融券债务。否则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以偿还甲方对乙
方所负融券债务,该种情形具体按本合同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约定执行。
(五)出现本合同终止的情形时,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了结其对乙方所负的融资融券债务。否则,在乙方获知出现本合同终止的情形后,由乙方对甲方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进行强制平仓,直至清偿所有债务为止。该种情形具体按本合同第七十二条约定执行。
(六)司法机关依法对甲方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甲方可在司法机关采取相关措施前,了结其对乙方的融资融券债务。若甲方未在司法机关有关文件下达乙方前了结融资融券债务的,乙方有权根据司法机关的有关文件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直接对甲方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进行强制平仓以收回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
(七)甲方发生以下特殊情形的,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强制平仓,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违反合同的声明与保证事项,可能对乙方债权形成不利影响的;
2.甲方涉及经济纠纷,可能严重影响其偿还能力的;
3.甲方被司法机关以及其他有权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八)发生重大情势变更,或乙方认为必须进行强制平仓才能保障融资融券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的,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平仓。
第三十一条 强制平仓的实施
(一)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强制平仓条件时,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方式保护或实现债权:
1.当本合同约定的强制平仓条件成立时,乙方有权在强制平仓条件达到之日起对甲方实施平仓措施,即使强制平仓措施实施时甲方信用账户状况已不在本合同约定的强制平仓条件范围之内,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信用账户内证券市值回升、超过规定时限的追保等导致维持担保比例回升至甲方平仓线以上等情况;
2.乙方实施强制平仓时,有权自主决定处置担保物的方式、有权自主决定处置担保物的顺序、日期及时间,有权自主决定处置证券的价格及数量,有权自主决定全部或部分平仓,有权自主决定强制平仓后甲方的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甲方无权对此向乙方提出任何异议,也无权对因此导致的强制平仓结果提出任何索赔;
3.乙方实施强制平仓时,有权限制甲方发起信用账户相关委托操作,乙方就相关交易限制可能给甲方造成的不利影响不承担责任。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强制平仓暂停或停止后,乙方有权解除甲方的委托操作限制;
4.乙方实施强制平仓时,如遇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证券处于暂停交易、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等情形的,乙方可顺延强制平仓操作至交易恢复后。
(二)乙方有权按下列强制平仓顺序或选择其他乙方认为最有利于平仓成功或最有利于债权实现的方式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乙方对甲方信用账户执行强制平仓时,原则上按先现金资产后证
券资产的顺序进行担保物处置。处置证券资产时,按证券市值由大到小的顺序进行处置。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时,融资债务先于融券债务。
尽管有前述原则性约定,但甲方同意乙方基于债务人和担保物的不同状况及市场情况,享有对平仓顺序及债权实现形式的全权决定权。
(三)强制平仓的暂停及停止
1.对于本合同第三十条第(一)项约定的情形,按以下原则进行平仓:
(1)平仓执行日,乙方以处置担保物后甲方实时维持担保比例至少高于追保线为原则进行强制平仓。乙方处置甲方担保物后,若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追保线,则乙方有权暂停平仓,并有权解除甲方的委托操作限制;
(2)xx仓执行日日终清算后甲方信用账户低于平仓线的,则强制平仓未停止,乙方有权于次一交易日继续按上述(1)步骤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3)xx仓执行日日终清算后甲方信用账户高于平仓线,则强制平仓停止。
2.对于本合同第三十条第(二)、(三)、(四)项约定的情形,乙方以处置担保物后至少了结相应融资融券合约为原则进行强制平 仓。乙方处置甲方担保物后,若甲方相应融资融券合约了结,则强制平仓停止。
3.对于本合同第三十条第(五)、(六)、(七)、(八)项约定的情形,乙方以收回甲方对乙方所有融资融券债务为原则进行强制平仓,了结甲方对乙方所有融资融券债务后,强制平仓停止。
(四)乙方实施强制平仓时,若甲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且其信用账户中待强制平仓证券受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限制的,甲乙双方均应遵守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限制的规定。甲方应在触及强制平仓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对外公告,公告中的减持时间应满足乙方强制平仓及时性的要求、减持价格与数量等应最大限度满足本条第(三)项约定的强制平仓停止原则。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对外公告的,乙方有权就相关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实施强制平仓时,如遇甲方信用账户中待强制平仓证券属于特定股份的,乙方应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定减持数量、减持周期等进行强制平仓。
乙方强制平仓期间,因证券交易所减持规定无法及时、足额完成强制平仓的,由此导致融资利息、逾期利息的增加或有关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若甲方融入证券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执行强制平仓的,除政策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可协商以现金形式偿还甲方对乙方的相应融券债务,具体偿还方式参照本合同第四十七条约定办理。因上述情形导致甲方支付逾期息费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强制平仓是乙方基于融资融券债权及本合同约定所享有的权利,乙方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该权利,乙方暂缓或放弃实施强制平仓,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不意味着对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放弃,甲方的偿债责任并不因此减免。
第三十三条 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 100%时,乙方有权收回甲方授信额度,且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普通账户作禁止转托管、禁止撤销指定、禁止资金转出等限制措施。
甲方信用账户被乙方执行强制平仓后,乙方仍未收回全部融资融券债务的,乙方有权对甲方普通账户资产及甲方其他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交的其他担保物等财产)继续进行追索,直至甲方所欠融资融券债务全部清偿。由此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九、权益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于甲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由其作为担保物提交的证券,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为甲方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甲方未表达意见的,乙方不得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担保证券涉及投票权行使时,甲方应关注证券发行人的公告,若甲方需要行使表决权,甲方应最迟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4 个交易日之前,向乙方提出投票请求,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代理甲方行使表决权。甲方通过乙方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进行投票,投票截
止时间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日的前一交易日下午三点整,如甲方仍未在乙方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进行投票的,乙方将视其为弃权处理。如果甲方与该上市公司的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甲方应当遵守投票回避的规定,乙方将不对甲方的投票意愿进行汇总。乙方汇总后按照甲方的意见,根据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投票方式代甲方行使投票权;乙方将保留甲方的投票记录,发生争议时,以该记录为准。但对于因网络、通信故障等外部因素,以及洪水、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代征集系统和投票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乙方和上述代征集系统和投票系统运营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认为有必要提议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请求。如甲方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乙方将以自己的名义向上市公司提交书面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
甲方认为有必要在证券持有人会议上提出临时提案的,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书面提出临时提案,当甲方的临时提案符合法律规定时,乙方将以自己的名义向上市公司书面提交临时提案。
第三十六条 证券发行人以证券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由乙方相应变更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以现金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资金划入乙方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乙方在以现金形式分派的投资收益到账后,通知存管银行对甲方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第三十七条 证券发行采取市值配售发行方式的,甲方持有市值包含甲方信用账户市值。甲方参与申购时,应符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甲方参与申购后,应自行关注中签结果,若其新股中签后,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准备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若甲方未关注中签结果或认购资金不足导致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 担保证券涉及上市公司收购情形时,甲方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甲方欲申报预受要约的,应将预受要约涉及的担保证券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约定以“担保证券返还”指令划转至其普通证券账户中,再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
第三十九条 担保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甲方应当及时卖出相关证券或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约定以“担保证券返还”指令划转至其普通证券账户中,由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现行方式办理退市登记等相关手续。由于甲方未提出申请导致终止上市后其信用证券账户中仍有相关担保证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向证券发行人或其清算组交付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上,相关证券仍以乙方的名义登记,甲方日后须凭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通过乙方主张权利。
第四十条 甲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甲方可在相关权益股权登记日前一个交易日了结所负融券债务,未及时了结的,甲方应在偿还其对乙方所负融券债务时,
按照以下约定向乙方支付与所融入的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资金,其中,甲方同意乙方对于该部分应补偿金额于相应扣收日日终清算后进行扣划,甲方可于扣收日日终清算前准备充足资金。不足以扣划的,则转为应付权益补偿金额,并对应付权益补偿金额计提融券费用。当相应扣收日(T 日)晚于相关融券合约的到期日时,甲方应在合约到期日之前偿还融入的证券及融券费用等;对于产生的应付权益补偿金额,甲方的偿还日期可延长至相应扣收日后的第五个交易日
(T+5 日)。
(一)甲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乙方按照甲方融券卖出时的证券数量及现金红利派发比例,计算甲方应补偿金额。该情形下的扣收日为除权(息)日。
(二)甲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转增股本的,乙方按照甲方融券卖出时的证券数量及红股派发比例,计算甲方补偿相同股票的数量,在相应除权日增计甲方应补偿给乙方的融券债务。
(三)甲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向证券持有人配售股份、派发权证,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甲方需在规定日期前除归还初始融入证券外,还需向乙方归还相应数量的现金补偿。
1.配售股份
甲方应补偿金额=(该股除权日参考价-配股价格)×配售股份
的数量,其中除权日参考价=(前收盘价+配股比例×配股价)/(1+配股比例)。该情形下的扣收日为配售除权日。
2.派发权证
甲方应补偿金额=上市首日成交均价×权证派发数量,其中上市首日成交均价=上市首日累计成交金额/累计成交量。该情形下的扣收日为权证上市首日。
3.增发新股、发行权证或可转债
甲方应补偿金额=(上市首日成交均价-认购价格)×认购数量,其中上市首日成交均价=上市首日累计成交金额/累计成交量。该情形下的扣收日为权益上市首日。
4.分离交易可转债
甲方应补偿金额为债券产生的权益补偿金额与所附权证产生的 权益补偿金额之和,其中权证补偿金额按前述的派发权证公式计算;债券按前述的增发新股、发行权证或可转债公式计算。该情形下的扣收日为权益上市首日。
第四十一条 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其持股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或者符合规定的甲方通过多家证券公司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数量或其增减变化达到规定的比例时,甲方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信息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上述事务由甲方承担办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 如乙方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证券发生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在相关的权益登记日乙方可以禁止甲方进行融券卖出、买券还券及现券还券。
十、特殊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甲方担保证券出现以下情形的,甲乙双方约定如下:
(一) 甲方担保证券出现被实施风险警示、被调出乙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等特殊情形的,乙方有权在计算维持担保比例时,按下述原则确定其定价方式以计算市值,具体定价方式及生效日期以乙方网站公告为准。
1.信用账户内的担保证券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市值按 0 计算:
(1)发布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公告的;(2)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
(3)未在二级市场交易的基金。
2.暂停交易的证券在其暂停交易期间,乙方有权视情况按其公允价格计算其市值,相关公允价格的计算方法如下:
停牌开始第T 日的公允价格=Min[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停牌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从该证券停牌开始至停牌开始第T 日的涨跌幅)]。
若停牌证券不属于任何上述行业指数,乙方可根据其所在市场的规模指数计算公允价格。若停牌证券发生重大风险情形,则乙方有权按照本款 3 调整其市值。
3.对于其他被调出乙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且乙方认为风险较大的证券,市值按照不超过市价的 80%计算,最低可按 0 计算。
(二)甲方担保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被以终止上市为目的的现金收购或换股收购的,该证券终止上市至所换现金到账或股份到账期间,乙方有权选择按终止上市前收盘价或按照吸收合并方案计算相应证券市值。相关计价方式及生效日期将通过乙方网站进行公告。
(三)甲方不得提交乙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以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或其他存在权利瑕疵的证券、已预受要约的证券、限售股份及个人客户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或其他乙方认为对担保存在负面影响的证券作为担保物。
第四十四条 甲方融券卖出证券出现预定终止上市的,甲方应当在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了结相应融券债务,相应
融券合约到期日提前至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的第 2 个交易日,如因客观原因无法了结负债的(除政策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可向乙方提出以现金形式偿还的申请,经乙方同意后方可执行,具体偿还方式参照本合同第四十七条约定办理,否则乙方有权于相应融券合约到期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对甲方相应融券债务实施强 制平仓等处置措施。甲方融资买入证券出现预定终止上市情形的,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合约到期日之前的,融资合约不因此而提前到期。
第四十五条 甲方融券卖出证券出现被以终止上市为目的的要约收购和私有化、吸收合并等情形时,甲方相应融券合约到期日提前至
该证券收购公告之日起第 2 个交易日、被吸收合并连续停牌日前第 2个交易日,甲方应按照相应融券合约到期日及时了结相应融券债务,如因客观原因无法了结负债的(除政策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可向乙方提出以现金形式偿还的申请,经乙方同意后方可执行,具体偿还方式参照本合同第四十七条约定办理,否则乙方有权于相应融券合约到期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对甲方相应融券债务实施强 制平仓等处置措施。甲方融资买入证券出现被以终止上市为目的的要约收购和私有化、吸收合并等情形时,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合约到期日之前的,融资合约不因此而提前到期。
第四十六条 甲方融券卖出证券因长期停牌导致相应融券债务无法了结的,除政策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可向乙方提出以现金形式偿还的申请,经乙方同意后方可执行,具体偿还方式参照本合同第四十七条约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甲方以现金形式偿还相应融券债务的金额(以下称现金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现金补偿金额=证券数量×停牌时收盘价×(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的收盘价)。
第四十八条 乙方被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乙方应及时在乙方网站或营业场所公告,并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乙方被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后,甲方应在乙方融资融券交易权
限被取消或限制前尽快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债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九条 甲方信用资金台账记载的证券及资金权益,发生继承、财产细分、捐赠、无偿转让、法人资格注销等特殊情形时,相关权益人应及时了结所有融资融券债务,了结后有剩余证券或资金的,相关权益人应向乙方申请将有关证券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将有关资金从甲方信用资金台账划转到其普通资金账户后,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十条 日终清算后,若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 100%(该日设为 T 日),且此后连续 10 个交易日日终清算维持担保比例均低于 100%,则甲方信用账户所有未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日提前至T+11 日,乙方有权自 T+12 日起对甲方融资融券合约计提逾期利息、逾期费用。
十一、通知与送达
第五十一条 甲方必须在《中泰证券融资融券合同签署表》中预留正确、有效的移动电话号码及通信地址(含邮政编码),并保持畅通的联系方式,以便及时接收乙方在融资融券业务方面的重要通知。乙方秉承谨慎勤勉原则对甲方进行通知服务,甲方有义务主动、自行关注其账户状况。因甲方未保持畅通、有效的联系方式而未收到乙方重要通知并由此导致乙方采取有关措施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以乙方认可的第三方电子邮箱作为甲方接收各类电子通知的专用邮箱(下称甲方电子邮箱),该电子邮箱
可由甲方通过乙方认可的方式申请开立或由乙方为其直接开立。邮箱账号为:用户 @xxxx.xxx.xxx.xx,其中“用户 ”为甲方在乙方开户时生成的客户代码,邮箱登录地址或登录方式以乙方网站公告为准。
(一)甲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电子邮箱账号及密码,若甲方电子邮箱由乙方为其开立的,甲方应及时修改邮箱密码。甲方不得将邮箱地址、邮箱账号等出借给他人使用。甲方应规范使用甲方电子邮箱,对邮箱密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如因密码遗失、泄漏、被盗用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通过其电子邮箱对乙方特定邮件进行的邮件确认或邮件回复等,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甲方应承担相关邮件确认或邮件回复的全部法律责任,相关邮件确认或邮件回复等内容、邮件发送记录与书面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乙方通过甲方电子邮箱及甲方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对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相关邮件发送内容与邮件发送记录与书面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甲方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应每日登录甲方电子邮箱查看乙方发送的相关通知信息。
(五)甲方合同终止的,乙方有权停止其电子邮箱使用权限。第五十三条 甲方提供的以上联络方式之一发生变动的,应在变
动后 2 个交易日内到乙方指定的营业场所,或通过乙方认可的其他方
式办理联络方式变更。若因甲方未及时办理联络方式变更导致乙方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络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五十四条 乙方通过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电子邮箱、电话、手机等通信方式给甲方发送有关通知,由INTERNET 网络、通讯线路及用户终端引发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 1 种方式:乙方通过电子邮件将通知发送至甲方电子邮箱,该通知自电子邮件成功发出之时即视为通知已送达甲方;
第 2 种方式:乙方通过录音电话方式(固定或移动电话)通知甲方,该通知以通话当时视为通知已送达甲方,电话三次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以最后一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通知已送达甲方;
第 3 种方式:乙方通过短信方式通知甲方,该通知自短信成功发出之时即视为通知已送达甲方;
第 4 种方式:乙方在乙方公司网站或乙方网上证券客户端等以公告的方式通知甲方,该通知自公告在乙方公司网站或乙方网上证券客户端等公布之日视为通知已送达甲方;
第 5 种方式:甲方本人在乙方柜台或其他场所签领书面通知,该通知自甲方签收之时视为通知已送达甲方;
第 6 种方式:乙方通过特快邮递信函方式通知甲方,该通知自信函向速递公司交件后的第三日视为通知已送达甲方。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上述第 1 种方式作为乙方履行通知的主要
通知方式,乙方也可采用上述第 2 至第 6 种方式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通知方式通知甲方。乙方采用上述方式进行通知的,均视为乙方已经履
行对甲方的通知服务,甲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第五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在乙方网站公告或营业场所公告的方式向甲方发出有关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和乙方业务规则变更等通知事项。本合同及其相关文件和数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变更,修改或变更的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内或通过乙方网站公布,甲方应予密切关注。
第五十六条 x合同所指公告或公布方式,是指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内或通过乙方网站对相关事宜进行公告的方式。
第五十七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甲方可通过乙方网上证券客户端向乙方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自助查询交易对账单和资金股份交割情况。乙方不提供邮寄纸质对账单服务,甲方可根据需要自行前往乙方营业网点免费打印交割单和对账单。
第五十八条 乙方提供的对账单应载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甲方授信额度与剩余可用额度;
(二)甲方信用账户资产总值、融资融券债务、保证金可用余额与可提取金额、担保证券市值、维持担保比例;
(三)每笔融资利息与融券费用、偿还期限,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成交价格、数量、金额等。
十二、免责事项
第五十九条 甲方与乙方任何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私下签订的全权委托协议或约定的有关全权委托或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之
事项,均属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管理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乙方提供的行情、信息资料等均来自专业机构,甲方根据此等数据进行交易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十一条 乙方公布的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单可能与乙方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持仓重合,乙方投资银行、研究咨询等其他业务也可能涉及该等证券。乙方公布、调整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单及其折算率,并不构成对该等证券投资价值的判断或建议,请投资者审慎决策。
第六十二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非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或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它非乙方自身因素、监管机构或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因政策法规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因素,导致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 除,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该尽快通知另一方,防止双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十三、法律适用、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第六十五条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x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需严格、全面遵守、履行本合同相关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项下一方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合同明确约定的利益及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间接损失等。
第六十七条 在本合同执行中发生的争议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 乙方有权在合同签署时和合同履行期间对甲乙双方沟通的内容以必要的形式进行记录,并以该记录作为双方履约的证据直接使用。
十四、合同的成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九条 x合同的币种、成立与生效、期限
(一)合同币种: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中所有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二)合同成立和生效:本合同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本合同采用电子方式签署的,本合同自甲方以电子签 方式签署
《中泰证券融资融券合同签署表》并在乙方相关业务系统中确认成功之日成立,甲方电子签 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采用纸质方式签署的,本合同自甲方或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中泰证券融资融券合同签署表》签 并加盖甲方公章、乙方加盖融资融券合同专用章及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成立。合同
成立后,经乙方根据有关规定对甲方进行评级授信审核通过后生效。乙方审核通过之日为本合同生效日,本合同自生效日起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三)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两年,合同期限届满后,若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合同有效期将自动顺延两年,以上顺延次数不受限制。
第七十条 x合同签署后,前述所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交易结算规则等发生变更或修订,本合同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或冲突的,按照变更或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交易结算规则等办理,本合同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乙方根据实际业务管理需要认为应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订的,乙方应将修订内容在乙方网站进行公告,若甲方自乙方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视同甲方已知晓并同意乙方公告的合同修改内容并愿意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若在前述时间内提出异议的,应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则甲乙双方可按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第七十一条 除前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合同。变更或者补充合同经乙方授权的代表签字(签章)、加盖乙方合同专用章,甲方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或补充合同优先适用。
第七十二条 包括不限于以下具体情形出现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一)甲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甲方停业或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破产程序已被人民法院受理;
(三)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被继承、财产分割或无偿转让等特殊情况,甲方主动或依其相关权利人申请终止合同的;
(四)甲方成为乙方的股东、乙方股东的关联人或乙方关联人
(本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乙方 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
(五)甲方在规定期限内对乙方公告的合同修订内容提出书面异议的;
(六)乙方为甲方办理完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台账的注销手续后;
(七)乙方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
(八)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九)融资融券业务整体被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构停止;
(十)甲方或乙方违反声明与保证事项的;
(十一)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
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对尚未了结的合约或甲方尚未清偿债务的处理,本合同中相关条款对双方继续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应自合同自动终止条件成立后的 1 个交易日内,了结所有融资融券债务,了结后有剩余证券或资金的,甲方应向乙方申请将有关证券从甲方信用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有关资金从甲方信用资金台账划转到其普
通资金账户后,按照现行法规办理。
十五、附则
第七十三条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要与本合同同时签署,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申请材料、业务办理凭证或单据、数据电文等共同构成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十四条 x合同及其附件构成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所涉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取代双方此前就本合同事项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协议、合同、谅解、备忘和承诺等。本合同未约定的有关证券委托交易的事宜,适用甲乙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以纸质方式签署本合同的,《中泰证券融资融券合同签署表》壹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