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证券交易)、第四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六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中央编号: AXM459),亦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参与者
账户条款及条件
开户合同书
此乃重要条款,恳请谨慎仔细阅读文件。
中国银河国际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获证监会发牌经营:
第一类(证券交易)、第四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六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中央编号: AXM459),亦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参与者
中国银河国际期货(香港)有限公司获证监会发牌经营:
第二类(期货交易) : (中央编号: AYH772),亦为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参与者
目录
风 险 披 露 声 明 3
第 二 部 - 保 证 金 ( 即 “ 孖 展 ”) 买 卖 的 风 险 3
第 三 部 - 提 供 将 你 的 证 券 抵 押 品 等 再 质 押 的 授 权 书 的 风 险 3
第五部 -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买卖纳斯xx–美国证券交易所证券的风险 4
第 七 部 - 提 供 x 存 邮 件 或 将 邮 件 转 交 第 三 方 的 授 权 书 的 风 险 8
第 八 部 -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收 取 或 持 有 的 客 户 资 产 的 风 险 8
第 十 一 部 - 与 场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有 关 的 一 般 风 险 12
第 十 二 部 - 在 其 他 司 法 管 辖 区 的 市 场 进 行 交 易 的 风 险 13
第 十 四 部 - 电 子 日 结 单 风 险 披 露 13
第 十 五 部 - 进 行 场 外 交 易 的 风 险 14
条 款 及 条 件 15
甲 部 - 释 义 15
丙 部 - 于 银 河 国 际 证 券 开 设 的 证 券 现 金 账 户 之 附 加 条 款 33
丁 部 - 于 银 河 国 际 证 券 开 设 的 证 券 孖 展 账 户 之 附 加 条 款 34
戊 部 - 于 银 河 国 际 期 货 开 设 的 期 货 账 户 之 附 加 条 款 37
己 部 - 于 银 河 国 际 证 券 开 设 的 股 票 期 权 账 户 之 附 加 条 款 45
庚 部 - 香 港 期 交 所 规 则 第 632A 条 实 施 后 之 客 户 持 仓 限 额 48
壬 部 - 适 用 于 银 河 国 际 期 货 之 期 货 账 户 的 持 仓 限 额 及 申 报 水 平 概 要 51
癸部 - 适用于银河国际证券之股票期权账户的持仓限额及申报水平概要 53
子 部 - 有 关 个 人 资 料 私 隐 政 策 之 附 注 55
附件 1 - 帐户条款及条件的互联互通补充文件附件 2 - 互联互通风险披露及其他数据
注意:本文乃中文译本,若内容与其英文版本有任何不同之处,应以英文版本为准
风险披露声明
第一部 - 证券交易的风险
1. 证券价格有时可能会非常波动。证券价格可升可跌,甚至变成毫无价值。买卖证券未必一定能够赚取利润,反而可能会招致损失。
2. 任何关于以往业绩的xx,未必能够作为日后业绩的指引或参考。
3. 在新兴市场投资,阁下需要对每项投资以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主权风险、价格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和税务风险)作出仅慎和独立的分析。而且阁下亦需注意,虽然这些投资可以产生很高的回报,它们亦同时存在高风险,因为市场是不可估计,而且市场未必有足够的规条和措施去保障投资者。
4. 倘若投资涉及外币,汇率的波动或会导致投资的价值作出上下波动。
5. 中国银河国际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银河国际证券」)及/或中国银河国际期货(香港)有限公司(「银河国际期货」)有权按阁下的交易指示行动。若阁下的交易指示因任何原因乃不合时宜或不应该进行或该等交易指示很可能会带给阁下损失,阁下不可假设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会向阁下提出警告。
6. 在阁下进行任何投资前,阁下应索取有关所有佣金、开支和其他阁下须缴付的费用的明确说明。这些费用会影响阁下的纯利润(如有的话)或增加阁下的损失。
第二部 - 保证金 (即“孖展”) 买卖的风险
藉存放抵押品而为交易取得融资的亏损风险可能极大。你所蒙受的亏蚀可能会超过你存放于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作为抵押品的现金及任何其他资产。市场情况可能使备用交易指示,例如「止蚀」或「限价」指示无法执行。你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被要求存入额外的保证金款额或缴付利息。假如你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支付所需的保证金款额或利息,你的抵押品可能会在未经其同意下被出售。此外,你将要为你的账户内因此而出现的任何短欠数额及需缴付的利息负责。因此,你应根据本身的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仔细考虑这种融资安排是否适合你。
第三部 - 提供将你的证券抵押品等再质押的授权书的风险
向银河国际证券提供授权书,容许其按照某份证券借贷协议书使用你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将你的证券抵押品再质押以取得财务通融,或将你的证券抵押品存放为用以履行及清偿其交收责任及债务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风险。
假如你的证券或抵押品是由银河国际证券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则上述安排仅限于你已就此给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行有效。本公司已经/将会透过一份独立文件获取你的明确同意,该文件将需你的签署。此外,除非你是专业投资者,你的授权书必须指明有效期,该段有效期不得超逾12个月。若你是专业投资者,则有关限制并不适用。
此外,银河国际证券在有关授权的期限届满前最少14日向你发出有关授权之续期将被视为已续期的书面提示,而你对于在有关授权的期限届满前不表示反对,则你的授权将会在没有你的书面同意下被视为已续期。
现时并无任何法例规定你必须签署这些授权书。但是,银河国际证券可能需要此授权书,例如以便向你提供保证金贷款或获准将你的证券或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为抵押品存放于第三方。在你签署授权书前,银河国际证券
将向你解释将为何种目的而使用此授权。
倘你签署授权书,而你的证券或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予第三方,该等第三方可能对你的证券或抵押品具有留置权或作出押记。虽然银河国际证券根据你的授权书而借出或存放属于你的证券或抵押品须对你负责,但若银河国际证券有违责行为可能会导致你损失证券或抵押品。
银河国际证券提供不涉及证券借贷的证券现金账户。假如你毋需使用保证金贷款,或不希望本身证券或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则切勿签署上述的授权书,并应要求开立该等证券现金账户。
第四部 - 买卖创业板股份的风险
创业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资风险。尤其是该等公司可在无需具备盈利往绩及无需预测未来盈利的情况下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动及流通性很低。
你只应在审慎及仔细考虑后,才作出有关的投资决定。创业板市场的较高风险性质及其他特点,意味着这个市场较适合专业及其他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
现时有关创业板股份的数据只可以在联交所所操作的互联网网站上找到。创业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须在宪报指定的报章刊登付费公告。
假如你对本风险披露声明的内容或创业板市场的性质及在创业板买卖的股份所涉风险有不明白之处,应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
第五部 -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买卖纳斯xx–美国证券交易所证券的风险
按照纳斯xx–美国证券交易所试验计划(「试验计划」)挂牌买卖的证券是为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而设的。你在进行任何上述交易之前,应先咨询银河国际证券的意见和熟悉该项试验计划。你应知悉,按照该项试验计划挂牌买卖的证券并非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创业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证券类别加以监管。
第六部 - 期货及期权买卖的风险
x声明并不涵盖买卖期货期权的所有风险及其他重要事宜。就风险而言,你在进行任何上述交易前,应先了解将订立的合约的性质(及有关的合约关系)和你就此须承担的风险程度。期货及期权买卖对很多公众投资者都并不适合,你应就本身的投资经验、投资目的、财政资源及其他相关条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适合参与该等买卖。
1. 期货及期权交易的风险
1.1 买卖期货合约或期权的亏蚀风险可以极大。在若干情况下,你所蒙受的亏蚀可能会超过最初存入的保证金数额。即使你设定了备用指示,例如「止蚀」或「限价」等指示,亦未必能够避免损失。市场情况可能使该等指示无法执行。你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被要求存入额外的保证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所需数额,你的未平仓合约可能会被平仓。然而,你仍然要对你的账户内任何因此而出现的短欠数额负责。因此,你在买卖前应研究及理解期货合约及期权,以及根据本身的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仔细考虑这种买卖是否适合你。如果你买卖期权,便应熟悉行使期权及期权到期时的程序,以及你在行使期权及期权到期时的权利与责任。
期货
2 「杠杆」效应
2.1 期货交易的风险非常高。由于期货的开仓保证金的金额较期货合约本身的价值相对为低,因而能在期货交易中发挥「杠杆」作用。市场轻微的波动也会对你投入或将需要投入的资金造成大比例的影响。所以,对你来说,这种杠杆作用可说是利弊参半。因此你可能会损失全部开仓保证金及为维持本身的仓盘而向中国银河国际期货(香港)有限公司 (「银河国际期货」) 存入的额外金额。若果市况不利你所持仓盘或保证金水平提高,你会遭追收保证金,须在短时间内存入额外资金以维持本身仓盘。假如你未有在指定时间内缴付额外的资金,你可能会被迫在亏蚀情况下平仓,而所有因此出现的短欠数额一概由你承担。
3. 减低风险交易指示或投资策略
3.1 即使你采用某些旨在默认亏损限额的交易指示(如「止蚀」或「止蚀限价」指示),也可能作用不大,因为市况可以令这些交易指示无法执行。至于运用不同持仓组合的策略,如「跨期」和「马鞍式」等组合,所承担的风险也可能与持有最基本的「长」仓或「短」仓同样的高。
期权
4. 不同风险程度
4.1 期权交易的风险非常高。投资者不论是购入或出售期权,均应先了解其打算买卖的期权类别(即认沽期权或认购期权)以及相关的风险。你应计入期权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后计算出期权价值必须增加多少才能获利。
对期权持有人之警告
某些期权只能于届满日期行使用(欧式行使),而其他期权可于届满日期之前随时行使(美式行使)。你了解,在某些期权行使之后,需要交付及收取相关之证券,而其他期权将需要现金付款。
期权是递耗资产,而你作为期权持有人,可能会损失期权所付出全部期权金。你确认,作为期权持有人,必须行使有关期权或在市场上将期权长仓平仓,方可变现利润。在若干情况下,由于市场流通量不足,可能难以进行期权交易。 你确认,如没有你的指示,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并无责任行使有价期权,亦无责任将期权的届满日期事先通知本人/吾等。
作为期权之卖方,你可能随时被要求缴付额外保证金。你确认,作为期权卖方(与期权持有人有所不同),
你可能须根据相关证券的价格升跌情况而须承担无限损失,而你之得益仅限于期权金。
此外,美式认购(认沽)期权之卖方,可能于届满之前随时需交付(或缴付)相关证券,以至行使价乘以相关证券数目所得之全额款项,而你知悉此项责任与卖出期权之时所收到之期权金数值完全不成比例,亦可能须于短时间通知后履行有关责任。
这些费用将直接影响你可获得的净利润(如有的话)或增加你的亏损。你一旦开始与银河国际证券进行任何交易活动即承认你已经获得银河国际证券告知该等事宜。
4.2 购入期权的投资者可选择抵销或行使期权或任由期权到期。如果期权持有人选择行使期权,便必须进行现金交收或购入或交付相关的资产。若购入的是期货合约的期权,期权持有人将获得期货仓盘,并附带相关的保证金责任(参阅上文「期货」一节)。如所购入的期权在到期时已无任何价值,你将损失所有投资金额,当中包括所有的期权金及交易费用。假如你拟购入极价外期权,应注意你可以从这类期权获利的机会极微。
4.3 出售(「沽出」或「卖出」)期权承受的风险一般较买入期权高得多。卖方虽然能获得定额期权金,但亦可能会承受远高于该笔期权金的损失。倘若市况逆转,期权卖方便须投入额外保证金来补仓。此外,期权卖方还需承担买方可能会行使期权的风险,即期权卖方在期权买方行使时有责任以现金进行交收或买入或交付相
关资产。若卖出的是期货合约的期权,则期权卖方将获得期货合约仓盘及附带的保证金责任(参阅上文「期货」一节)。若期权卖方持有相应数量的相关资产或期货合约或其他期权作「备兑」,则所承受的风险或会减少。假如有关期权并无任何「备兑」安排,亏损风险可以是无限大。
4.4 某些国家的交易所允许期权买方延迟支付期权金,令买方支付保证金费用的责任不超过期权金。尽管如此,买方最终仍须承受损失期权金及交易费用的风险。在期权被行使又或到期时,买方有需要支付当时尚未缴付的期权金。
期货及期权的其他常见风险
5. 合约的条款及细则
5.1 你应向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查询所买卖的有关期货或期权合约的条款及细则,以及有关责任(例如在什么情况下你或会有责任就期货合约的相关资产进行交收,或就期权而言,期权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时间限制)。交易所或结算公司在某些情况下,或会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约的细则(包括期权行使价),以反映合约的相关资产的变化。
6. 暂停或限制交易及价格关系
6.1 市场情况(例如市场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场规则的施行(例如因价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暂停任何合约或合约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亏损风险,这是因为投资者届时将难以或无法执行交易或平掉/抵销仓盘。如果你卖出期权后遇到这种情况,你须承受的亏损风险可能会增加。
6.2 此外,相关资产与期货之间以及相关资产与期权之间的正常价格关系可能并不存在。例如,期货期权所涉及的期货合约须受价格限制所规限,但期权本身则不受其规限。缺乏相关资产参考价格会导致投资者难以判断何谓「公平价格」。
7. 存放的现金及财产
7.1 如果你为在本地或海外进行的交易存放款项或其他财产,你应了解清楚该等款项或财产会获得哪些保障,特别是在有关商号破产或无力偿债时的保障。至于能追讨多少款项或财产一事,可能须受限于具体法例规定或当地的规则。在某些司法管辖区,收回的款项或财产如有不足之数,则可认定属于你的财产将会如现金般按比例分配予你。
8. 佣金及其他收费
8.1 在开始交易之前,你先要清楚了解你必须缴付的所有佣金、费用或其他收费。这些费用将直接影响你可获得的净利润(如有)或增加你的亏损。阁下一旦开始与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进行任何交易活动即承认阁下已经获得银河国际证券告知该等事宜。
9.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交易
9.1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市场(包括与本地市场有正式连系的市场)进行交易,会涉及额外的风险。根据这些市场的规例,投资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进行交易前,你应先行查明有关你将进行的该项交易的所有规则。你本身所在地的监管机构,将不能迫使你已执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属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或市场执行有关的规则。有鉴于此,在进行交易之前,你应先向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
货查询你本身地区所属的司法管辖区及其他司法管辖区可提供哪种补救措施及有关详情。
10.1 以外币计算的合约买卖所带来的利润或招致的亏损(不论交易是否在你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或其他地区进行),均会在需要将合约的单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时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
第七部 - 提供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第三方的授权书的风险
第八部 - 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风险
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是受到有关海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及规例所监管的。这些法律及规例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及根据该条例制订的规则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关客户资产将可能不会享有赋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相同保障。
第九部 - 衍生产品买卖之风险
衍生权证
衍生权证投资者有权而非有责任在指定期间以预定价格「购入」或「出售」相关资产。到期时,衍生权证一般以现金作交收,而不涉及相关资产的实货买卖。衍生权证的相关资产种类繁多,计有股票、股票指数、货币、商品或一篮子的证券等等。它们一般分作两类:认购权证及认沽权证。认购权证的持有人有权(但没有责任)在某段期间以预定价格(称为「行使价」)向发行商购入特定数量的相关资产。相反,认沽权证的持有人有权(但没有责任)在某段期间以预定价格向发行商沽售特定数量的相关资产。
买卖衍生权证涉及的风险
1. 发行商风险
衍生权证的持有人等同衍生权证发行商的无担保债权人,对发行商的资产并无任何优先索偿权;因此,衍生权证的投资者须承担发行商的信贷风险。
2. 杠杆风险
尽管衍生权证价格远低于相关资产价格,但衍生权证价格升跌的幅度亦远较正股为大。在最差的情况下,衍生权证价格可跌至零,投资者会损失最初投入的全部资金。
3. 具有效期
与股票不同,衍生权证有到期日,并非长期有效。衍生权证到期时如非价内权证,则完全没有价值。
4. 时间递耗
衍生权证价格会随时间而递减,投资者绝对不宜视衍生权证为长线投资工具。
5. 波 幅
相关资产的波幅增加会令衍生权证价格上升;相反,波幅减少会令衍生权证价格下降。投资者须注意相关资产的波幅。
6. 市场力量
除了决定衍生权证理论价格的基本因素外,所有其他市场因素(包括权证本身在市场上的供求)也会影响衍生权证的价格。就市场供求而言,当衍生权证在市场上快将售罄又或发行商增发衍生权证时,供求的影响尤其大。
7. 成交量
个别衍生权证的成交量高,也不等同其价格会上升。如上所述,除了市场力量外,衍生权证的价值还受很多
其他因素影响,例如相关资产价格及波幅、剩余到期时间、利率、预期股息等等。
牛熊证
牛熊证类属结构性产品,能追踪相关资产的表现而毋须支付购入实际资产的全数金额。牛熊证有牛证和熊证之分,设有固定到期日,投资者可以看好或看淡相关资产而选择买入牛证或熊证。牛熊证在发行时有附带条件:在牛熊证有效期内,如相关资产价格触及上市文件内指定的水平(称为「收回价」),发行商会实时收回有关牛熊证若。相关资产价格是在牛熊证到期前触及收回价,xx证将提早到期并实时终止买卖。在上市文件原定的到期日即不再有效。牛熊证分有两类:N 类和R 类。N 类牛熊证指收回价等同行使价的牛熊证。一旦相关资产的价格触及或超越收回价,牛熊证持有人将不会收到任何现金款项。R 类牛熊证指收回价有别于行使价的牛熊证。若出现强制收回事件,牛熊证持有人可收回少量现金款项(称为「剩余价值」)。但在最坏情况下,可能没有剩余价值。
买卖牛熊证涉及的风险
1. 强制收回
如牛熊证的相关资产价格触及收回价,牛熊证会实时由发行商收回,买卖亦会终止。N 类牛熊证将不会有任何剩余价值。若是R 类牛熊证,持有人或可收回少量剩余价值,但在最坏的情况下亦可能没有剩余价值。当牛熊证被收回后,即使相关资产价格反弹,该只牛熊证亦不会再次复牌在市场上买卖,因此投资者不会因价格反弹而获利。
2. 杠杆作用
由于牛熊证是杠杆产品,牛熊证价格在比例上的变幅会较相关资产为高。若相关资产价格的走向与投资者原先预期的相反,投资者可能要承受比例上更大的损失。
3. 限定的有效期
牛熊证有一固定有效期,并于指定日期到期。若在到期前遭提早收回,牛熊证的有效期将变得更短。期间牛熊证的价值会随着相关资产价格的变动而波动,于到期后或遭提早收回后更可能会变得没有价值。
4. 相关资产的走势
牛熊证的价格变动虽然趋向紧贴相关资产的价格变动,但在某些情况下未必与相关资产价格的变动同步。牛熊证的价格受多个因素所影响,包括其本身的供求、财务费用及距离到期的时限。此外,个别牛熊证的对冲值亦不会经常接近一,特别是当相关资产的价格接近收回价时。
5. 流 通 量
虽然牛熊证设有流通量提供者,但不能保证投资者可以随时以其目标价买入/沽出牛熊证。
6. 财务费用
牛熊证之发行价已包括财务费用,发行商会将其财务费用的计算程序行入牛熊证的上市文件。因此个别发行之牛熊证的财务费用将有所不同,因其包括发行商之财务成本或扣除预期普通股之股息后的股票借入成本加上发行商的边际利润率,投资者应注意比较不同发行商发行之类似相关资产及条件之牛熊证的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会随牛熊证接近到期日而逐渐减少。牛熊证的年期愈长,总财务费用愈高。当牛熊证被收回,牛熊证持有人(投资者)将损失整个期间的财务费用,因发行时已把整个年期的财务费用计算在发行价内,其实际财务费用期间结果已变短。
7. 接近收回价时的交易
相关资产价格接近收回价时,牛熊证的价格可能会变得更加波动,买卖差价可能会较阔,流通量亦可能较低。牛熊证随时会被收回而交易终止。由于强制收回事件发生的时间与牛熊证实际停止买卖之间可能会有一些时差。有一些交易或会在强制收回事件发生后才达成及被交易所参与者确认,但任何在强制收回事件后始执行的交易将不被承认并会被取消。因此投资者买卖接近收回价的牛熊证时需额外小心。
8. 海外资产发行的牛熊证
以海外资产发行的牛熊证,其价格及结算价均由外币兑换港元计算,投资者买卖这类牛熊证需承担有关的外汇风险。外汇价格由市场供求厘定,其中牵涉的因素颇多。除此以外,若属海外资产发行的牛熊证,强制收回事件可能会于香港交易所交易时段以外的时间发生。
股票挂钩票据
股票挂钩票据是一项结构性产品,可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十五章A 章在交易所上市。这种产品的对像是一些想赚取较一般定期存款为高的息率,亦愿意接受最终可能只收取股票或蚀掉部分或全部本金风险的散户或机构投资者。购入股票挂钩票据时,投资者已等同间接沽出正股的期权。要是正股价格变动正如投资者所料,投资者便可赚取主要来自沽出期权所得期权金的预定回报。如变动与投资者的看法背道而驰,则可能要蚀掉部份甚至全部本金,又或只收到价值比投资额为少的正股。股票挂钩票据的交易货币为港币;碎股是以现金结算;交易以无纸形式进行买卖。投资者须注意股票挂钩票据是不可沽空的。在香港交易所证券市场上市买卖的股票挂钩票据分「看涨」、「看跌」及「勒束式」三种,投资者可按本身对正股价格走势的看法而选择。香港交易所日后或会提供其他种类的股票挂钩票据供投资者买卖。
买卖股票挂钩票据涉及的风险
1. 承受股本市场风险
投资者需承受正股及股票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派息及公司行动之影响及对手风险,并要有心理准备在票据到期时可能会收到股票或只收到比投资额为少的款项。
2. 赔本可能
如正股价格变动与投资者事前看法背驰,即可能要蚀掉部分甚至全部本金。
3. 价格调整
投资者应注意,正股因派息而出现的除息定价或会影响正股的价格,以致连带影响股票挂钩票据到期的偿付情况。投资者亦应注意,发行人可能会由于正股的公司行动而对票据作出调整。
4. 利 息
股票挂钩票据的孳息大都较传统债券及定期存款提供的利息为高,但投资回报只限于票据可得的孳息。
5. 准孳息计算
投资者应向经纪查询买卖股票挂钩票据以及票据到期时因收到款项或正股而涉及的费用。香港交易所发布的准孳息数字并无将这些费用计算在内。
有衍生特性的交易所买卖基金
交易所买卖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 或 ETF,内地称为「交易所交易基金」)是被动型管理开放式基金。所有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ETF均为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ETF 投资紧贴相关基准(例如指数及商品如黄金)的表现,让投资者可投资于不同类型的市场而又符合成本效益。ETF 可大致分为两类:实物资产ETF(即传统型 ETF)及合成ETF。这些实物资产ETF 很多皆完全按照相关基准的同一组成及比重,直接买进复制相关基准所需的全部资产(譬如股票指数的成分股)。有些追踪股票指数的实物资产ETF 或也部分投资于期货及期权合约。而合成ETF不买相关基准的成分资产,一般都是透过金融衍生工具去「复制」相关基准的表现。
买卖交易所买卖基金涉及的风险
1. 市场风险
交易所买卖基金主要为追踪某些指数、行业/领域又或资产组别(如股票、债券或商品) 的表现。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可用不同策略达至目标,但通常也不能在跌市中酌情采取防守策略。投资者必须要有因为相关指数
/资产的波动而蒙受损失的准备。
2. 追踪误差
这是指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表现与相关指数/资产的表现脱节,原因可以来自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交易费及其他费用、相关指数/资产改变组合、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的复制策略等等因素。
3. 以折让或溢价交易
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价格可能会高于或低于其资产净值,当中主要是供求因素的问题,在市场大幅波动兼变化不定期间尤其多见,专门追踪一些对直接投资设限的市场/行业的交易所买卖基金亦可能会有此情况。
4. 外汇风险
x投资者所买卖结构性产品的相关资产并非以港币为单位,其尚要面对外汇风险。货币兑换率的波动可对相关资产的价值造成负面影响,连带影响结构性产品的价格。
5. 流通量风险
证券庄家是负责提供流通量、方便买卖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交易所参与者。尽管交易所买卖基金多有一个或以上的证券庄家,但若有证券庄家失责或停止履行职责,投资者或就不能进行买卖。
6. 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不同复制策略涉及对手风险
采用完全复制策略的交易所买卖基金,通常是按基准的相同比重投资于所有的成份/资产。采取选具代表性样本策略的,则已投资于其中部份(而不是全部) 的相关成份股/资产。采用综合复制策略的交易所买卖基金,主要透过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去追踪基准的表现,它们需承受源自掉期交易商或衍生工具发行商的交易对手风险。若掉期交易商或发行商失责或不能履行其合约承诺,基金或要蒙受损失。交易所买卖基金即使取得抵押品,也需依靠抵押品提供者履行责任。此外,申索抵押品的权利一旦行使,抵押品的市值可以远低于当初所得之数,令交易所买卖基金损失严重。
可换股债券
可换股债券同时具有债券及股本证券的特性。可换股债券持有人有权在指定的转换期内或在指定的转换日,按预先订立的条款换取或购买发债公司的股份。可换股债券既有债券的特性,例如票面息率及指定归还本金日期,同时亦提供资本增值机会,持有人有权在指定时间内按指定条款将债券换成普通股份。由于有换股的权利,可换股债券的票息通常稍低于公司债券。
买卖可换股债券涉及的风险
1. 发行商风险
发行商未能如期缴付利息或本金予债券持有人。
2. 利率风险
定息债券的价格会随着市场利率升降而变动-债券价格的走势与市场息率背道而驰,此升彼跌;一般而言,市场息口变动对愈迟到期的债券价格影响愈大。
3. 流通量风险
某些债券可能在二手交易市场欠缺流通性,投资者可能较难买入投资或卖出套现,而需持有债券至到期日。
4. 外汇风险
如债券是以外币为单位,债券将面对汇率波动的风险。
5. 股票风险
如债券被转换为发债公司的股份,债券持有人将面对有关正股所带来的股票风险。其他市场因素与其它投资
一样,衍生产品的投资回报会受到外来因素如通胀及政治变动等因素影响。
其他市场因素和其他风险
与其它投资一样,衍生产品的投资回报会受到外来因素如通胀及政治变动等因素影响。非抵押衍生产品并没有资产担保。倘若发行商破产,投资者可以损失其全数投资。要确定产品是否非抵押,投资者须细阅上市文件。
第十部 - 人民币产品风险
1. 汇率风险
一般来说,非内地(包括香港)的投资者若以人民币以外的本地货币投资人民币产品,便需承受汇率风险。因为人民币是受到外汇管制的货币,当你打算投资于人民币产品时,便可能要将你的本地货币转换为人民币。而当你赎回或售出你的投资时,你或需要将人民币转换回本地货币(即使赎回或出售投资的收益是以人民币缴付)。在这过程中,你会牵涉转换货币的成本,亦要承受汇率风险。换言之,就算你买卖该人民币产品的价格不变,于转换货币的过程中,如果人民币贬值,你亦会有所损失。正如所有货币一样,人民币的汇率可升可跌,而人民币更是受到转换限制及外汇管制的货币。
2. 流通风险
于人民币产品是一项新产品,因此可能没有一般的交易活动或活跃的二手市场。因此,你或不能实时出售有关产品,又或可能要以极低价出售。
3. 发行人/交易对手风险
人民币产品须面对发行人的信贷风险及无力偿债风险。你应该仔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程度,再作出投资决定。由于人民币产品亦可能投资于衍生工具,你亦须承受衍生工具发行人违约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对产品的回报有负面影响,更可能构成重大损失。
4. 投资风险/市场风险:
跟所有投资一样,人民币产品须面对投资风险,并且可能不保本。即产品内的投资或相关资产的价格可升可跌,而导致产品可能赚取收益或招致损失。
视乎该人民币产品的性质及投资目标,你可能须承受其他风险。作出投资决定前,记得要细读销售文件内的风险因素,如有需要,应寻求专业意见。
第十一部 - 与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有关的一般风险
正如其他金融交易一样,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涉及一系列重大风险。与特定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相关的具体风险必然取决于交易条件及阁下所处情况。不过整体而言,所有的场外衍生工具交易都或多或少涉及市场风险、信贷风险、融资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a)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一个或多个市场价格、利率或指数或者其他市场因素之波动或其等间的关联性关系,或者由于相关交易市场或关联市场流通性不足,从而导致相关交易价值受到不利影响的风险。
(b) 信贷风险是指相关交易对手无法按时向阁下履行责任的风险。
(c) 融资风险是指在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或相关对冲、贸易、抵押或者其他交易当中,由于阁下的交易对手的资金流动时机出现错配或延误,从而导致阁下或者阁下的交易对手没有足够的现金履行责任的风险。
(d)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阁下用作监控及量度与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相关风险及合约责任、用作记录及评估场外衍生工具及相关交易,或者用作监察人为错误、系统故障或管理不善的内部系统及控制措施存在缺陷或者出现故障,从而导致阁下蒙受损失的风险。
因应相关交易条款,阁下可能仍需考虑其他重大风险。其中,高度地按客户意思而订立的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可能会增加流通风险并带来其他较为复杂的重大风险因素。就高杠效应交易而言,其指定或相关市场因素若有轻微波幅,则可能会导致相关高杠杆效应之交易出现重大的价值损益。
由于阁下订立或终止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价格及其他条件是个别议定,其等可能不是阁下可于其他途径可获得之最佳价格或条件。
在评估个别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有关的风险及其合约责任时,阁下亦须考虑到,该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可能须得到原先合约双方一致同意之后方可能修订或终止,同时该场外衍生工具交易亦必须受到相关合约条款之约束。因此,阁下在预定终止日期之前可能无法修改、终止或抵消阁下就相关交易所承担之责任或者所面对之风险。
同样地,虽然市场作价者及交易商一般会提供订立或终止场外衍生工具的价格或条件,以及会就未完成的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提供指示性或中期市场报价,但一般来说,他们并没有合约性责任约束其等必须提供上述价格、条件或报价。此外,如果某一市场作价者或交易商并非相关交易对手,就可能无法向其取得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指示性或中期市场报价。因此,阁下可能难以确立未完成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独立价值。阁下不应将交易对手因应阁下要求而提供的估价或指示性价格视为以该价格订立或相关交易之要约,除非有关价值或价格经已由交易对手确认并承认其具有约束力。
以上所述并非旨在披露与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有关的所有风险及其他考虑因素。阁下不应将此一般披露声明视为商业、法律、税务或会计建议或者视为对相关法例之修订。阁下应当就拟定进行的场外衍生工具交易自行咨询阁下的商业、法律、税务或会计顾问之意见;除非阁下经已完全明白相关交易的条件及风险,包括阁下可能蒙受损失之风险水平,否则阁下不应参与任何场外衍生工具交易。
第十二部 -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市场进行交易的风险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市场进行交易,或会涉及额外的风险。根据这些市场的规例,投资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进行交易前,客户应先行查明有关客户将进行的该项交易的所有规则。客户明白,客户本身所在地的监管机构,将不能迫使客户已执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属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或市场执行有关的规则。
第十三部 - 互联网的风险
由于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无法控制互联网的讯号、接收或线路,以及你的设备配置或连接的可靠性,因此不会对因透过互联网进行的网上交易中出现的通讯故障、失实或延误负责。因此你同意接受银河国际证券及
/或银河国际期货不时向其提供的价格是当时最好的价格。
客户确认,电子交易的设施是以计算机组成系统来进行交易指示传递、执行、配对、登记或交易结算。然而,所有设施及系统均有可能会暂时中断或失灵。客户确认,客户就此所能获得的赔偿或会受制于系统供货商、市场、结算公司及/或参与者商号就其所承担的责任所施加的限制。
客户明白,透过某个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可能会与透过其他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有所不同。客户确认,如果客户透过个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便须承受该系统带来的风险,包括有关系统硬件或软件可能会失灵的风险。系统失灵可能会导致客户的交易指示不能根据指示执行,甚或完全不获执行。
第十四部 - 电子日结单风险披露
客户明白由于网络拥挤,电子传送可能受阻、中断、耽误;又因互联网可供大众使用,可能会有数据误传;无法预期的网络拥挤和其他原因,电子传送可能并非可靠的通讯媒体,而此又非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所控制。
客户明白第三者可能擅自取阅通信及个人资料。
第十五部 - 进行场外交易的风险
你必须了解场外交易 (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证券在交易所上市前的交易)的性质、交易设施及你可承担的风险程度,才可进行场外交易。你透过本公司跟交易对手(即其它授权经纪)进行交易须承担相关场外交易的信贷、结算及该交易对手的其它风险。本公司并不保证相关证券结算的完成,你须承担你及/或交易对手因无法结算所招致的任何亏损或开支。
如相关证券其后无法在交易所上市,有关证券在交易所上市前的交易/在本公司的交易对手的交易设施上执行的交易可能会取消或成为无效。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作为客户的中介人,并不保证该场外交易的结算(包括但不限于由其它授权经纪所执行的有关证券在交易所上市前的交易)。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透过授权经纪为客户执行交易时乃受制于与该授权经纪不时同意的条款及条件所约束。如相关条款上有任何变更,恕不会作事先通知。
此外,由于透过本公司的交易对手所进行的交易流动性相对于交易所正规市场时间所进行的交易为低,你的指示可能只有部分执行或全部未能执行。此外,透过本公司的交易对手所进行的交易波幅亦可能较交易所正规市场时间为高。透过本公司的交易对手的交易的流动性较低及波幅较高,可能导致个别证券种类的买卖差价较正常阔。
透过本公司的交易对手交易的证券价格,亦可能与该证券在交易所上市后于正规市场时间交易的开市或交易价格出现重大差距。本公司的交易对手显示的证券价格可能无法反映相同证券于其它同时运作的自动化交易系统交易的价格。发行人发表的新闻公告可能会影响证券在正规市场时间后的价格。同样地,重要财务数据通常会在正规市场时间以外发表。此等公告可能会在本公司的交易对手于交易设施进行交易期间发放,并会导致个别种类的证券的价格被夸大及产生不能持续的影响。
因此,你务须根据本身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及其它相关情况,仔细考虑此等交易是否适合你,如有疑问应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
除非本声明另有所指,本声明所用词汇与《证券账户条款及条件》所用词汇具相同定义。
**投资者应衡量其自身可承受之风险,并在有需要时就衍生产品之风险咨询独立专业意见,以确保任何投资者所作之决定会合乎阁下之情况及经济能力。另外,投资者于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应详细阅读有关衍生产品之上市文件(包括当中所载之风险因素之全文)。
条款及条件
甲部: 释义
x节为条款及条件其中一部份,而于条款及条件之中,以下词汇将具下列涵义:
「账户申请表格」 | 指开设帐户表格,其中载有客户及帐户之数据及其他有关开设帐户的必须数据 |
「账户」 | 指客户于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 (视情况而定) 开设,并以脱机操作、电子操作或任何其他途径操作之证券现金账户及/或证券孖展账户及/或期货账户及/或任何其他交易帐户 |
「合约」或「本协议」 | 指本条款及条件、账户申请表格、任何就账户之开设、维持及运作经银河国际证券及/ 或银河国际期货与客户订立或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发出之附件和文件,以及客户提供的任何常设授权或书面指示及所有该等文件不时之修订 |
「有联系实体」 | 指证券及期货条例内赋予该词语之定义 |
「营业日」 | 指任何不属于星期六、星期日、公众假日或释义及通则条例(香港法例第1章)第71(2) 条界定为烈风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之日子 |
「结算所」 | 指包括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联交所期权结算所及任何其他获监管规则认可之有关机构不论在香港或其他任何地方在内,根据相关监管规则提供结算及交收服务之各结算所 |
「客户」 | 指在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开户之客户,其姓名、地址及其他数据详载于帐户申请表格 |
「客户合约」 | 在期权交易规则已作出定义,即期权交易规则内所指某一符合期权标准合约条件及条款的指示透过期权交易系统与同一期权系列的另一指示有效地进行配对 |
「平仓」 | 指就任何合约而订立另一份相同规格及相同数额但属相反买卖之合约,以对销原有合约及/或变现该原有合约之溢利或亏损 |
「操守准则」 | 指《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及其不时之修订 |
「商品」 | 指包括但并不止限定于农产品金属或货币、外汇、指数(股票)货币期权、外汇合约、商品合约、能源、权益或权限及以上有连带关系之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 |
「抵押品」 | 指由客户交予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并获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接纳为证券孖展账户下之抵押品之及/或期货账户所有证券及其他资产 |
「共同汇报标准 (CRS)」 | 指因应二十国集团(G20)的要求,并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委员会于2014年 7月15日通过而设立之共同汇报标准。共同汇报标准要求各司法管辖区向其当地的金融机 构收集财务帐户资料,并就财务帐户数据每年定期与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自动交换。共 |
同汇报标准订明须进行自动交换的财务帐户数据、须递交数据的金融机构、涵盖不同种类的账户及纳税人,以及金融机构须遵守的一般尽职调查程序 | |
「共同汇报标准责任」 | 指共同汇报标准赋予的责任(依据本地法例及由相关税务部门发出不时更新或补充的指引),包括但不限于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及确认须予申报账户及须予申报人士的责任,以及根据相关法例及法规向相关税务部门汇报须予申报账户及须予申报人士资料的责任 |
「电子途径」 | 指包括互联网、电邮、流动电话、掌上计算机或任何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及包括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不时容许之方式 |
「电子操作」 | 指客户透过电子途径操作的证券交易 |
「电子服务」 | 指客户以电子途径向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发出指示及获取银河国际证券及 /或银河国际期货所供信息服务之电子设施 |
「产权负担」 | 指透过任何资产提供或产生的担保、融资租赁、递延购买、买卖及回购或售后租回安排、押货预支、卖方保留所有权或其他证券权益而作出的任何按揭、押记、抵押、留置权、转让,及为任何债权人提供优先权的任何安排或就上述任何一项订立的任何协议 |
「失责事件」 | 指一般条款第12条所述之失责事件 |
「交易所」 | 指联交所,期交所及/或任何世界其他地方进行证券及/或商品及/或期货合同及/或期权合 同买卖的交易所、市场或交易商组织 |
「交易合约」 | 指经证监会及期交所批准在期交所不时运作的市场上进行买卖并可能因而产生期货合约之商品合约 |
「交易所交易期权生意」 | 所有根据期权交易规则第513条签订,包括联交所在期权交易规则不时指定某期权系列的 标准合约所载条款及条件之期权合约相关的业务及随附于期权合约之所有事宜 |
「海外账户税收合 规 法 案(FATCA)」 | i. 美国国税局不时修订或补充之美国国内税收法第1471至1474条之规定或任何关联国库法或其他官方指引。 ii. (在任何情况下)有利上述第i段实行的,于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颁布的任何条约、法律、法规或其他官方指引,或有关美国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签订的跨政府协议;或 iii. 因实行上述第i段或第ii段而与美国国税局、美国政府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之政府部门或税务机关相关之任何协议。 |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预扣」 |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要求对账户的付款进行扣减或预扣 |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可预扣 | 包括每项源自美国的缴付利息(包括原发行折扣)、股息、及其他固定或可确定的年度或定期收益,利润、及收入,以及销售任何可以在美国境内可产生利息或股息之财产所得 |
付款」 | 之款项。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亦要求于2016年12月31日后预扣该类销售所得之款项。某类源自美国,有关借贷交易、投资顾问费用、托管费用、银行或佣金费用之款项亦包括在内。 |
「财务通融」 | 指证券及期货条例内赋予该词语之定义 |
「期货期权业务」 | 指于期交所及/或任何世界其他地方的交易所、市场或交易商组织买卖的期货及/或期权合约之业务及交易 |
「期货账户」 | 指客户于银河国际期货开设,并以脱机操作、电子操作或任何其他途径操作之期货买卖账户,以买卖期交所及/或任何世界其他地方的交易所、市场或交易商组织的期货合约及期权 |
「期货合约」 | 指在不影响证券及期货条例内所赋予该词语之定义下,是指在任何交易所执行之合约, 其效力如下:(a) 合约一方承诺在约定嗣后的时间及以约定的价格,交付予合约另一方约定之商品或约定数量的商品;或(b)合约双方同意在约定嗣后时间根据约定的商品当时之水平乃多或少、高或低(视情况而定)于该商品在签订合约时合约双方之协议水平 而作出调整,差额按订立该合约交易所规则决定 |
「期交所」 | 指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或任何后继者或受让者 |
「银河国际期货」 | 指中国银河国际期货(香港)有限公司,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主要营业地方为香港,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得到证监会批准为持牌法团(CE编号: AYH772)进行第二类(期货合约交易)受规管活动,并为期交所之交易所参与者 |
「中国银河国际」 | 指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之控股集团之任何成员公司,其附属公司、其控股公司及该控股公司之附属公司及相联公司 |
「银河国际证券」 | 指中国银河国际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主要营业地方为香港,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得到证监会批准为持牌法团(CE编号: AXM459)进行第一类(证券交易)及第四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并为联交所之交易所参与者 |
「一般条款」 | 指本文件乙部适用于与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开户之客户的一般条款 |
「监管规则」 | 指位于香港或于其他司法管辖区下之所有监管机构不时发布之规定或其他法例、规条、守则、指引、通知及规管性指示,用以规管证券及/或商品及/或期货合同及/或期权合同及/或其他投资工具及交易之帐户及帐户运作 |
「香港结算」 | 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香港」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指示」 | 指客户给予的有关(i)账户内或代账户所于香港或别处持有之证券或期货合约或期权合 约或其他资产及物业的交易;(ii)账户内进行转让、寄存或提取资金、证券或其他资产 及物业(包括于中国银河国际之任何客户账户内进行转让);(iii)提供财务通融;及 /或(iv)账户运作之任何其他指示 |
「责任」 | 指客户对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其代名人、附属公司或其他联营公司就账户及本合约实际或或然、现在或将来应付、欠负或涉及的一切款项、债务及责任,或客户可能于任何账户或以任何方式或任何货币(不论单独或与任何 其他人士共同,及以任何名称、形式或商号)可能或须以其他方式向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负上的责任,连同由要求当日起至付款当日的利息,及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其代名人、附属公司或其他联营公司就收回或企图收回该等款项、债务及责任而涉及的法律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收费及开支 |
「保证金信贷」 | 指银河国际证券向证券孖展账户客户提供之财务通融 |
「保证金」 | 指按照有关规则计算总额,并由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不时决定之存款、抵押品及保证金(定义见联交所期权交易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保证金及额外保证金),作为客户履行本协议内对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应履行之责任之保证 |
「债务」 | 指客户于账户下或于任何中国银河国际之成员开设之账户,所欠并已到期的所有款项、证券或其他项目 |
「脱机操作」 | 指客户于帐户内进行之非电子操作交易及/或其他银河国际证券批准之操作方式 |
「综合账户」 | 指任何地区之证券中介人,而该人等获注册或获持牌或获豁免注册或持牌之股票经纪、交易商或银行开设之账户,而彼等并如账户申请表格所示代表其客户管理账户 |
「未平仓合约」 | 指尚未平仓的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 |
「期权结算所参与者」 | 指已向联交所注册为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或期权经纪交易所参与者(根据期权交易规则第2章) |
「期权交易规则」 | 联交所不时所发出之期权交易规则 |
「期权系统」 | 指联交所为进行期权合约买卖及结算而提供之系统以及联交所为进行期权合约及办理与期权合约有关之任何其他业务及随附于期权合约之所有事宜而提供之任何其他设施 |
「OTC」 | 指场外交易 |
「专业投资者」 | 指证券及期货条列(第1章第1(1))及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内赋予该词语之定义 |
「监管机构」 | 指证监会、有关交易所、结算公司以及任何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之监管机构 |
「须予申报账户」 | 指某一财务账户:- (i) 在共同汇报标准所要求进行的尽职调查下被如此界定; 及 (ii) 其持有者:- (a) 当中至少一人属须予申报人士; 或 (b) 乃由至少一名属须予申报人士所控制之机构或其他实体 |
「须予申报人士」 | 指在共同汇报标准下:- (i) 属须予申报司法管辖区税收居民之个人或实体; 或 (ii) 属须予申报司法管辖区税收居民之死者之遗产; 但不包括:- (a) 其股票于具规模之证券市场上经常交易之公司; (b) 属(a)项所述公司之关联实体公司; (c) 政府机构; (d) 国际组织; (e) 中央银行; 或 (f) 金融机构 |
「证券」 | 指证券及期货条例内所赋予该词语之定义及包括银河国际证券不时指定之其他金融工 具、权益、权利、资产及物业 |
「证券及期货条例」 | 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及其不时之修订及重新制订 |
「证券现金账户」 | 指客户于银河国际证券开设,并以脱机操作、电子操作或任何其他途径操作之现金证券交易帐户 |
「证券孖展账户」 | 指客户于银河国际证券以脱机操作、电子操作或任何其他途径开设之证券账户,而为此银河国际证券同意根据本合约为此账户提供保证金信贷 |
「证券保证金融资」 | 指证券及期货条例内所赋予该词语之定义 |
「联交所期权结算所」 |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所有限公司 |
「证监会」 |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标准合约」 | 指期权交易规则附表六所载联交所不时订明适用于期权合约之标准条款及条件 |
「联交所」 |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股票期权账户」 | 指客户于银河国际证券开设,并以脱机操作、电子操作或任何其他途径操作之股票期权 买卖账户 |
「条款及条件」 | 指本文件之条款及条件,所适用之各附表,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此等条款及条件乃适用于账户操作及对客户具法律约束力 |
「交易限额」 | 指根据交易政策及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所订定之其他规条于账户内可予进行之客户交易限额,此限额可由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不时作出改动 |
「交易政策」 | 指适用于操作各账户之各项操作政策及程序,该等有关政策乃具法律约束力及会由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不时厘定 |
「交易」 | 指已执行之指示 |
「用户名称与密码」 | 指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为客户分配的个人用户名称及密码以便使用电子服务 |
法例、条例或公告之参照须包括该等法例、条例或公告不时之修订、延展、综合、取代及重新制定。单数词汇亦兼具众数词汇涵义,反之亦然。
所述之一种性别即涵盖所有性别,而用于称谓一个主体之词汇乃包括个人、公司、独资经营者、合资经营者、集团及企业,反之亦然。
乙部: 一般条款
一般条款乃适用于所有类别之账户,并对客户具约束力。
1. 账 户
1.1 此部分之条款及条件及交易政策适用于帐户运作。
1.2 倘条款及条件及交易政策下之条文互相出现任何抵触,概以本条款及条件之条文为准。
1.3 下列条文适用于各个以电子操作进行之指示:
(a) 客户及其授权而获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以书面形式批准之人士乃帐户下电子服务之唯一获授权之使用者。
(b) 客户不可试图篡改、修改、解编、倒序制造及以其他方法改动电子服务之任何部份,并不可试图在未获授权下接达电子服务之任何部份。
(c) 因传送错误、技术故障、机能失常、网络装置违规干预、网络超载、第三方恶意阻挡、网络失常、网络供货商方面的干扰或其他失误所引致的任何损毁、延误或损失,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一概不会负责。客户明白该等系统故障可能会限制用户使用电子服务或完全不能使用,有鉴于此,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保留经事先通知客户后暂停该电子服务的权利。
(d) 所有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或其他第三者于网上所报数据及数据只属参考性质,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不会就其准确性或客户对之依赖而产生之任何损失及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1.4 倘客户开设综合账户,该账户乃代其客户进行交易。而客户必须在其招揽之客户所在地区或在其执行有关交易的地区获注册或获持牌或获豁免注册或持牌为股票经纪、交易商或银行,而该等牌照须于账户仍然有效及可予执行期间任何时间均维持有效。客户须独自承担其操作综合账户于有关地区之合法性之责任并同意就操作此账户引致对银河国际证券及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公司之任何索偿、责任、损失、收费及费用作出赔偿。
1.5 客户及(视情况而定)其行政人员(包括董事)、雇员或代理须对所有登入编码保持机密,其中包括密码或其他帐户运作或使用所需之编码。客户须对透过该等登入编码于帐户发出的所有指示及/或进行的交易负全责。
1.6 倘载于帐户申请表格内的资料有任何变动,客户须于该等变动后尽快并在30日内通知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亦须就于此合约提供之条款及条件及有关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的资料之重大更改通知客户,包括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之名称、地址、牌照状况、联络电话、提供服务之性质或可能影响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提供予客户的服务的业务等的有关变动。
1.7 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须把有关帐户的资料保持机密。但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有权披露有关客户或帐户的事务与:
(a) 联交所、证监会、期交所、结算所、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任何其他监管机构以应其不时的
要求或为遵守监管规则或相关法律﹔或
(b) 中国银河国际内的任何成员公司﹔或
(c) 任何其他为操作或履行此合约的人士或为客户提供财务及相关服务包括市场推广之人士。
1.8 客户务请留意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II部及第XV部之条文(以不时修订之版本为准)。客户务请谨记,客户需要就本身之作为或客户要求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代办之事宜而遵守及确保自身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II部及第XV部施加之任何责任或义务。客户确认其知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II部及第 XV部之条文,其将一直遵守有关条文或确保有关条文得以遵守。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并不会因为按客户指令或指示而办理或打算办理之事宜违反或违犯证券及期货条例而负上法律责任。
1.9 除非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表明或以书面得悉一切,否则就所有有关账户之任何或全部指示而言,客户为当事人而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为客户代理人。本文件概无任何内容构成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成为客户受托人或构成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与客户之间的合伙关系。 即使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作为客户的代理人执行任何证券交易,银河国际证券及
/或银河国际期货亦可按其绝对酌情权拒绝接纳任何证券交易的指示,而毋须给予任何理由。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毋须就客户因或有关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不接纳或不执行该等指示或不作出不接纳任何指示的通知而产生的任何损失负责。
1.10 为符合证监会于2003年4月发布的客户身份规则政策,如任何监管机构就客户帐户的任何交易要求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递交相关资料:-
(a) 客户须于监管机构发出要求的两个营业日内,向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或监管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下述人士的身份、地址、联络数据及其他以作识别客户身份的数据(包括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及/或共同汇报标准相关数据): (i) 持有执行交易帐户的个人或实体; (ii) 在交易中享有最终商业/经济利益及/或被假定为最终承担商业/经济风险的个人或实体; (iii) 客户根据其所取得的资料及其所知所信,最终负责发出交易指示的任何第三方; 及 (iv)由规定1.10(a)(iii)所述个人或实体发出的交易指示; 及/或
(b) 如客户为集体投资计划、全权委托账户或全权信托发出交易指示,客户须于经由银河国际证券及
/或银河国际期货知悉监管机构要求后的两个营业日内,向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或相关监管机构提供有关计划、账户或信托及负责为该计划、账户或信托作出投资决定的投资经理的身份、地址及联络数据。如客户的投资决定受控于其他个人/实体或最终受益人,并且该个人
/实体或最终受益人指示客户发出相关交易指示,则客户须提供该个人/实体或最终受益人的身份、地址、职位及联络数据。
(c) 如客户知悉其任何客户本身为中介人,并为其潜在客户或其他中介人的潜在客户担任中介角色,而客户并不知道该些发出交易指示的潜在客户的身份、地址、职位及联络数据,客户确认:-
(i) 客户已作出必要安排以确保有权要求其客户或促成有关方面于监管机构发出要求后的两个营业日内提交规定1.10(a)及/或(b)所述资料; 及/或
(ii) 其客户所代表之中介人客户已作出必要安排以确保该中介人客户会于要求发出后的两个营业日内直接向监管机构提供其潜在客户的身份资料,而客户确认没有理由怀疑有关要求不会获得遵守; 及
客户经由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知悉监管机构就客户帐户内的交易发出要求后,客户须立即要求发出相关交易指示的客户提交规定1.10(a)及/或(b)所述数据,以确保相关数据于要求发出后的两个营业日内提交予监管机构。
客户确认客户及其潜在客户或其中介人客户并不受限于任何禁止他们履行上述规定1.10(a)、(b)及/或(c)的相关保密法例。如客户的潜在客户或中介人客户受限于相关保密法例,客户或其潜在客户或其中介人客户(视情况而定)已作出必要安排明确放弃相关法例授予的利益或免却相关法例的要求,并以书面同意客户、其潜在客户及其中介人客户向监管机构披露身份资料(「该书面同意书」)。
本规定1.10赋予的责任及该书面同意书在客户于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开立的帐户终止或本协议终结后继续有效。
客户明白违反本规定1.10或无法于两个营业日内就监管机构的要求作出监管机构满意的回复,将被视为重大违反本协议,而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将有权在不事先通知客户的情况下,暂停客户帐户或终止本协议及取消客户于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开立的账户。客户将不能透过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开立的帐户进行任何交易,除非及直至客户就监管机构的要求作出满意的答复。在此情况下,客户同意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将不需承担任何客户及/或其潜在客户、其中介人客户及后者的潜在客户直接或间接遭受的损失及损害。相反,客户明白客户可能有责任就所有因此衍生的费用、支出及罚款全数赔偿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如有的话)。
客户充份认知到如其中介人客户无法于监管机构发出要求后的两个营业日内配合有关要求,该监管机构或会联络及报告负责监管其中介人客户的监管机构,其中介人客户或会因此遭受纪律处分。在此情况下,客户同意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将不需就其中介人客户因此遭受的损失或损害负上任何责任
(如有的话)。
客户同意及明白本规定1.10具追溯效力,对客户就其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账户中,过往所有由客户亲自进行或由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代客户进行的交易均为有效及具法律约束力。
1.11 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须根据有关监管规则定期及不时向客户发出客户结算单或记录,倘于有关结算或记录的日期起计七个营业日内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并无收到客户通知指出记录或结算单上的明显错漏,此记录或结算单即作定论并对客户有约束力。
1.12 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可不时修订或更改本合约之条款及条件,并将该改动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有关改动于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发出通知书后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1.13 所有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根据客户于账户申请表格内所提供之任何相关联络数据(包括地址、电邮地址、传真号码、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络方法)而传达的讯息将在邮递寄出或经电子途径发出后又或在电话挂出及文件给传真后被当作客户与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间经授权及有效之通讯,不论其中是否遇到传递上的失误或延迟。由客户发出给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的通告及通知函则在后者实际收到有关通知时方才生效。
2. 管限法律
2.1 本合约根据香港法律订立和解释,立约双方甘愿接受香港法院的非专有司法管辖权管制。帐户内之所有交易均须在符合所有监管规则下进行,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由联交所、证监会、期交所、监管机构或结算所发出及不时修订之规则及规例以及香港法律。凡于香港以外执行之交易,可能须遵守其他司法管辖区监管机构之监管。客户须负上遵行有关当地法例及规则的全责。
2.2 此合约之主要服务对象为香港居民。非香港居民须确定本合约所指服务在其司法管辖区之合法性并遵守相应之法例及规则。
3. 交 易
3.1 除非本合约另有订明或除非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于成交单据或其他文据上列明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乃当事人,否则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以客户代理人之身份(而客户为当事人)执行客户发出之任何及一切指示。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将有绝对酌情权在为客户进行有关交易之同时作为其他客户之代理人并无须向客户对因此而产生之任何佣金及套取之任何收益及利润及其他得益负责及赔还。
3.2 客户可给予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而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亦可接受(但有绝对酌情权作决定会否接受)作为客户代理人之指示进行或处理有关证券买卖之事项。
3.3 如指示涉及沽空,客户须在执行任何沽空前向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作出通知。指示须受不时修订之交易政策所规限。除非及直至客户事前以书面通知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所有客户所发出之卖出指示均是「现」沽,即客户(i)拥有有关证券或(ii)现时持有可行使及不附有条件之权力将有关证券转归于有关之买方。
3.4 如客户于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公司拥有多于一个账户,客户于指示买卖时须清晰指明指示适用之账户。如客户并无指明或对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来说并不明确指明,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可拒绝执行该指示或有绝对酌情权决定该指示适用于那个账户。
3.5 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有权向客户就任何交易索取任何的初次及继后存款。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有绝对酌情决定权就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或遵从任何指示,包括但不限于当存放于账户内的缴清款项及/或证券不足以符合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不时所定的最低余额要求。
3.6 在作出任何指示或进行任何交易时,客户须遵守及符合交易限额之规定。倘超出交易限额,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可能不会执行该指示及/或有权采取任何行动让帐户不超出交易限额,包括但不限于卖出账户内的证券。
3.7 除非受有关监管规则所限,客户授权予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接纳以书面、传真或口头方式或透过电子途径所作出之任何指示。然而,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有绝对权力因应个别情况规定以指定形式接受指示。客户亦须于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要求下,就所有银河国际证券及
/或银河国际期货依赖其指示或通讯所导致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中国银河国际内任何成员公司之一切索偿、责任、损失、收费及费用作出全数弥偿。
3.8 客户知悉,由于交易所或OTC市场在营运上的限制及证券价格频密急速的改变,有时买卖或会遭延误及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或未能按照任何于某特定时间报出之价格或「最佳值」或「市值」买卖证券及/或商品及/或期货合约及/或期权合约及/或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可能全部未能执行买卖。客户进一步确认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毋须负责因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未能或无能力遵照客户或代表客户的任何授权人士的任何指示中任何条款所引致之任何损失。若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无法执行任何指示之全部,则除非在有关的特定情况中另有其他特定指示,否则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有权在没有事前向客户提述或事前没有客户确认的情况下,局部执行上述指示。
3.9 就OTC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证券在交易所上市前的交易)而言,客户须知悉倘若有关证券及/或商品其后
无法在交易所上市,所有已执行的有关证券及/或商品交易将会被取消及成为无效。客户确认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只为客户担任代理的角色,并不保证此等场外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透过其它授权经纪所就有关证券在交易所上市前所执行的交易)结算之完成。客户确认及同意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透过该授权经纪为客户执行交易时乃受制于与该授权经纪不时同意的条款及条件所约束;如相关条款上有任何变更,恕不会作事先通知。倘若客户向卖方购入证券,而该卖方无法交付相关证券,客户将无权以配对价格取得相关证券,并且只有权收取买入相关证券所付的款项;倘若客户沽出证券,而此项交易之买方无法存入所需的结算款项以完成交易,客户可能只取回相关证券,而无权以配对价格取得出售所得款项。在不影响上文所载的原则下,客户须自行承担亏损或开支,并须负责其及/或其交易对手因无法结算而招致本公司的任何亏损及开支。
3.10 除客户有相反特定指示给予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外,客户知悉一切买卖指示或要求只能于给予该指示及要求当天有效,而该等指示及要求在当天交易所正式交易日结束之时失效。倘若客户就订单的种类及/或订单的价格范围给予特别指示,不论该指示是以口头、书面、传真及/或电子方式给予,客户知悉及同意他明白该特别指示的后果及他会就该特别指示负上所有责任。
3.11 客户须接受传真或任何电子途径(如客户有提供有关的联络资料)为与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之间的数据及文件通讯媒体。倘客户要求索取有关资料或文件之书面印本,则可能须支付由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不时厘定之手续费。
3.12 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将根据有关监管规则就成功之交易或指示提供成交单据。该等单据将被视为具决定性及对客户具约束力,除非客户于该成交单据向其发出三个工作天内,对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作有效的书面通知。
3.13 在《证券及期货条例》和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规则或规例的制约下,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有权为自己本身及任何中国银河国际公司或代表其他集团公司或代表其他客户,采取与客户买卖指示相反的行动。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有权将任何指示与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本身或其他客户所作出之同类指示合并及/或将之分拆以进行购买及/或沽售。客户同意该等被合并或分拆之交易的价位可能优于或逊于该等交易若以个别形式进行的价位。倘若并无足够或有太多证券及/或商品
(视情况而定)可用以应付合并的购买或沽售指示,客户的指示将会以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收到各指示之先后次序作优先处理。实际获购买或沽售(视情况而定)之证券及/或商品数目将由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根据有关监管规则,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收到交易指示之先后次序及对客户公平之情况下全权分配。客户确认并同意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在任何时间可全权决定执行指示之优先次序务求达到最佳成交价。
3.14 客户同意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监察或记录所有由客户及所有获授权作出指示之人士以电话、电子途径或其他方式作出之所有指示或通讯。客户同意接纳该记录内容为具决定性及有约束力。
3.15 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有酌情权透过其本身,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或其本身或其他中国银河国际成员的客户以当事人、包销商、投资经理、商人银行或商业银行,注册或持牌接受存款机构、经纪、交易商身份或以其他身份为客户买卖证券及/或商品及/或期货合约及/或期权合约。客户同意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可透过其本身,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或其客户为客户执行任何交易而无须每次事前向客户作出披露,唯其交易之价格及条款不可逊于可与其他独立第三者合理地执行之交易。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与中国银河国际成员无须对客户就此等交易所付出或收取任何利润、佣金或报酬作出交代。
3.16 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有权在其认为适当时将指示给予其他经纪或交易商执行。
3.17 除银河国际证券另有确定外,客户同意当银河国际证券代客户进行买卖交易 ,客户将在到期交收日,就买入的证券,于交收 所 购买的证券或将买入的证券存入客户的账户时,向银河国际证券付款,或就卖出
的证券在收取款项时将已售的证券妥善交付予银河国际证券。如客户未履行以上义务,银河国际证券获授权转让或出售任何买 入证券,或借入或购买任何已售的证券以应付客户据此的义务,客户并需负责任何因客户在到期交收日前未履行相应的义务而造成的亏损、成本、费用及开支。
3.18 客户要求银河国际证券认购于任何交易所新发行的证券,则客户:
(a) 如客户授权银河国际证券(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公司)代表客户作相应认购申请;
(b) 保证上述代表客户所作的申请为唯一为客户利益或客户为任何人士利益而作或意图作的申请;
(c) 保证客户或任何其他代表客户利益的人并没有作或意图作其他申请;
(d) 授权银河国际证券(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公司)代表并在申请表上保证客户或任何其他代表利益的人没有作或意图作其他申请;
(e) 授权银河国际证券(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公司)披露银河国际证券为客户作的申请是唯一为客户利益或客户任何人士利益而作或意图作的申请;
(f) 确认上述的xx、保证及披露将被银河国际证券(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公司)用于认购申请,及被新股的发行人用来决定会否就客户利益分配证券予银河国际证券(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公司);
(g) 确认客户并非美国人士或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定义之特定美国人士,且不会收购或持有任何由或就美国人士(依据一九三三年美国证券法界定)实益拥有的证券,或违反任何适用法例;及
(h) 承诺,任何违反本段规定3.17 而产生或有关的任何及所有损失、损毁、索偿、负债、开支或费用,将向银河国际证券(以其本身身份及以受托人身份代表其人员(包括董事)、雇员及代理)给予弥偿。
3.19 客户须向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支付所征收的经纪费用及佣金,及所有有关账户或任何指示或任何交易而产生的征费、印花税、银行手续费、转让费、利息、关税、交易费、税费、通讯费、交收费、保管费、保险费及保费、外汇费用、法律支出及其他支出或费用。经纪费用/佣金的比率由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决定并不时通知客户。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有权在任何客户该付费用到期时从账户扣除该等款项。
3.20 客户须就其账户内所作之任何指示及/或活动,承担其所属之任何司法管辖区有关当局之任何税项、征费、税务报告及其他责任。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在任何时间有权出售或清算账户内任何证券或资产以应付此等责任而毋需预先通知客户。
3.21 客户须就其账户内之所有欠款及逾期未付之结余支付利息(包括该名客户被判定应偿债项后所招致的利息),有关息率及条款乃由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不时规定。
3.22 账户以港元或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不时要求的其他货币为帐户运作或交易的币值。 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有权按其绝对酌情权及判断将账户内的货币转换为其他货币以履行客户的责任,而无需事先通知客户。倘须就账户运作兑换货币,有关汇率乃由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参考外汇市场当时之汇率后全权厘定。如因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履行本合约下的任何行动或步骤而需要进行由一种货币转换为另一种货币时,经纪可按其绝对酌情权决定的方式及时间进行该转换。 有关货币与港元之间的汇兑波动所引致的任何盈亏,概由客户承担。
4 产品建议及独立判断
4.1 假如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向客户招揽销售或建议任何金融产品,该金融产品必须是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经考虑客户的财政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后而认为合理地适合客户的。本协议的其他条文或任何其他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可能要求客户签署的文件及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可能要求客户作出的声明概不会减损本条款的效力。
4.2 「金融产品」指《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任何证券、期货合约或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就“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而言,其只适用于由获得发牌经营第3类受规管活动的人所买卖的该等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
5 赔 偿 基 金
5.1 倘客户因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十二分部所述之过失而蒙受金钱损失,客户可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或其他监管规则下所成立之投资者赔偿基金索偿,惟赔偿须受有关监管规则所定之金额上限及条款规限。因此,并无保证该等金钱损失可从投资者赔偿基金获全数或任何赔偿。
6. 要 求 付 款
6.1 所有客户应付之款项,应在到期时或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要求时以可以自由转让和实时可应用的款项支付到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不时指定的账户或若银河国际证券酌情决定,从账户扣除该客户应付之款项。
7. 保障个人资料
7.1 客户须细阅、明白及接纳载于癸部有关保障个人资料附注所载之条文。
8. 抵 销
8.1 除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及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另有规定外,不论是否为账户交收或其他事宜,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有权并获客户授权随时或不时合并或综合全部或任何客户于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或中国银河国际任何成员公司所持有之全部或任何种类账户(包括账户),或转拨或容许中国银河国际内任何成员公司自账户转拨任何资金或资产,以抵销任何该等账户所产生之债项或负债,而无需事先通知客户。如该抵销、合并、综合或转拨需要将某货币转换为其他货币,该转换须以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认为合适及最终决定采用的汇率计算。有关货币与港元之间的汇兑波动所引致的任何盈亏,概由客户承担。
9. 董事、雇员及认可人士
9.1 倘客户(i)为联交所或期交所参与者之董事或雇员或认可人士或证监会之注册人,或作为账户之中介人或其他联系人士;或(ii)与中国银河国际任何成员公司之任何雇员或认可人士有关连,客户须立即通知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
10. 免 责 声 明
10.1 客户同意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和其行政人员(包括董事)、雇员及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因任何不受其控制或掌控之情况下如(但不限于)政府干预、战争、罢工、自然灾害、恶劣的天气、交易所或市场限制、暂停买卖、交易对手之违约或延误、电子或机械故障、信号线故障、计算机病毒、电话线或其他通讯线路问题、非法闯入或盗窃等引致不能或延误提供服务或履行责任,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和其行政人员(包括董事)、雇员及代理人毋须向客户承担任何责任。
10.2 除非有权的法院最终判决直接由于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根据本合约履行责任时出现严重疏忽或蓄意违约而引致的损失、赔偿或费用,否则客户不得因为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和其行政人员(包括董事)、雇员及代理人任何对事实判断的错误、行动或不采取行动、遗漏、失责或任何因此引致之后果向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和其行政人员(包括董事)、雇员及代理人索求有关损失、赔偿或诉讼费用。
11. 授 权 人
11.1 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可全权作为客户之真正及合法之授权人,以采取任何行动及签订任何文书以完成账户或任何指示之目标。
12. 失 责 事 件
12.1 下列任何事件均构成失责事件:
(a) 客户未能应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不时之要求提供足够且为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指定货币单位之资金或抵押品或保证金(视情况而定),以支付在任何交易或帐户到期之款项;
(b) 客户身亡、无力偿债或清盘、入禀、破产或清盘申请,又或其他针对客户类似的财政问题之法律程序及xx;
(x) xxxxxxx;
(x) 客户未能适当履行或遵守本条款及条件之任何条款;
(e) 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全权酌情认为客户之资产或财务状况或抵押品(倘适用)之价值出现不利的转变;
(f) 终止账户或客户反对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更改(i)条款及条件之任何条款或(ii)账户操作;或
(g) 客户未能履行其债务;或
(h)当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需要确认客户之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或共同汇报标准定义的身份,而客户未能及时提供充足的数据及/或文件。
12.2 倘出现失责事件,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将(在不损害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任何其他权利或获客户补偿之权利)有权进行任何或所有以下之行动:
(a) 取消所有未执行之指示;
(b) 取消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作出之所有承诺;
(c) 以任何方法清算或平去所有在账户内的资产套现;
(d) 终结账户;
(e) 分配或使用或变卖或接管账户内之任何余额、资产或抵押品(视情况而定),以抵销任何客户的债务;或
(f) 收取由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不时厘定之违约利息及/或手续费;或
(g)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将根据其受规范之相关法例、法规、立法、条例或法案执行所需的税项预扣及向有关税务机关申报有关账户。
13. 弥 偿
13.1 客户须就任何因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在履行其合约之义务时或因客户就账户及/或本合约而作出之任何行为或违反合约之行为/事宜,包括因向客户追收欠债及因终止账户而合理地招致的费用或因此而招致之损失、经费、收费、损毁、索偿、责任、开支、要求,向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其行政人员(包括董事)、雇员及代理人给予弥偿。
14. 终 止
14.1 账户可由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客户下结束而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毋须为此给予任何理由。客户亦可以书面方式通知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结束账户,惟账户仅于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接纳客户之书面通知后方作生效。账户之终结亦不会影响及损害任何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因账户内任何之未清结余及累计利息而对客户追讨或请求补救之权利。为免疑问,客户须清偿所有对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之结欠 (不含任何客户的抵销或扣缴),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亦有权从账户中扣除有关款项及拒绝交还账户内的任何证券、资产或资金直至有关结欠被清偿。
14.2 在法律容许的限度之内,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可先给予客户通知而在任何时间不时修订条款及条件之任何条款。倘客户并不接纳该修订,客户有权按照本第十四条条款终结账户。
15. 转 让
15.1 除非事前获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书面同意,客户不能转让客户之任何权利、权益或义务。
15.2 除本合约准许外,客户承诺在未得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事先书面同意下,不得为账户中之证券或资产设定任何押记,抵押或产权负担,亦不可委托他人管理其账户。
15.3 除非受有关监管规则所限,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可在毋须得到客户之同意下有权将其在本合约之权利、权益责任或义务(或履行责任之义务)转让或转授予任何人士、机构或公司。
15.4 本合约对客户及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其各自之继承人,准许转让人及代表人(视情况而定)具有约束力及让其得到本合约之利益提供保障。
16. 一 般 事 项
16.1 即使某法院或监管机构认为本合约之任何条文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亦不会影响本合约之其余条文之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效力。
16.2 在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未能或延误或给予暂时宽限而没有行使根据本合约赋与之权利下,并不可视为已放弃此等未行使的权利。同样,若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只行使单一或部份本合约赋予之权利亦并不代表日后不会行使剩下的权利。
16.3 本合约的任何条款不可删除、豁免或限制客户的权利或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于香港法例下的责任。
16.4 如客户包含多于一方,有关各方须根据及参考本合约共同承担账户之责任。除根据本合约外,联名客户任何一方的死亡并不会促使本合约的终止。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通知、支付或交付予联名客户其中或任何一方足以抵销本合约内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通知、支付或交付的责任。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亦经授权执行由联名客户其中或任何一方发出的指示。
16.5 本合约包括任何附表及附件(可不时被修订)包含了所有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与客户之间的协议,并且代替以往所有有关帐户之协议及安排(如有)。
16.6 客户确认本合约包括风险披露声明(可不时被修订)已根据客户选择之语言(中文或英文)提供并说明。本合约之中文及英文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16.7 客户向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保证、表明及承诺﹕
(a) 除非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获 得书面通知,客户以 当事人身分订立本合约 ,同时,客户不能代表他人进行交易;
(b) 客户将为所有证券及/或商品交易的最终发出人,并作为有关证券及账户的实益拥有人以其本身帐户进行交易,除客户之外,其他任何人概无对该等证券及/或商品或账户拥有任何权益,除非证券账户乃由客户作为代理人开立,并在账户申请表中予以披露,客户将毋须保证或声明其为实益拥有人,而实益拥有人须如账户申请表中填写以代替声明及保证;
(c) 客户具有完全的能力及权力订立并履行本合约 x所列客户之责任,以及按需要授权予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 ,使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能根据本合约及任何其他对客户具约束力补充文件履行责任;
(d) 经客户有效签署后,本合约已构成对客户有效及具法律约束力并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之合约;及
(e) 本合约及其履行及所包含之责任不会及将不会:
(i) 违反任何现行对客户适 用之法例、法规、法令、规则或条例或客户须遵守之任何判决、颁令或许可;或
(ii) 与客户为其中一方或须遵守或任何财产受其约束之协议或其他契约抵触或导致违反其中之条款
或构成任何违约行为;或
(iii) (假如客户为一间公司)违反或抵触公司章程或公司条例或细则(如适用)。
(f) 除非银河国际期货在客户发出交易之指示时获得特别的相反通知,否则客户或客户之人员(如客户为一间公司或法团),则客户之人员,并非该些指示中之目标物或直接与其有关的证券发行者之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及/或创业版之上市规则,按情况而定)。
17.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的一般披露
17.1 在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下,所有广义分类为金融机构之非美国实体必须遵守其文件档案及申报制度,否则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须就其源自美国的所有「可预扣付款」扣除百分之三十的预扣税(由二零一七年起,30%可预扣税将实拖于销售可孳生可预扣付款或海外转手付款之资产的总收益。)某些非金融机构的被动非美国实体需要证明他们没有美国的受益人或申报其美国的受益人资料,否则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同受制于上述百分之三十的美国可预扣税。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下的申报责任要求金融机构取得客户资料及向美国国税局作出披露。
17.2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对金融机构的影响是有可能因美国与该国家签订的跨政府协议(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 (IGA))而有所调整。美国已与香港签订跨政府协议(下称:「香港跨政府协议」(Hong Kong IGA))。
17.3 香港跨政府协议适用于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在香港跨政府协议之下, 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必须遵从既定尽职审查程序及向美国国税局申报美国账户及非参与金融机构的帐户资料。
17.4 客户需向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提供自我声明或其他文件以揭示其纳税所在地。此外,如客户因任何情况而影响客户的纳税所在地,或令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有理由相信客户之自我声明有不正确或不可靠之嫌,客户必须递交新的自我声明及/或额外文件。
18.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的合规要求
18.1 客户必须确认帐户申请书上的数据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非误导。如客户资料有任何变更,客户务必立即通知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并于三十日内以书面提供更新的数据及文件。
18.2 客户有责任及同意于开户之前或维持客户关系期间向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提供核对美国或非美国身份的额外证明。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亦保留要求客户提供证明之权利。
18.3 如客户没有于指定时间内向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提供所需数据或按开户协议采取行动,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将有权采取任何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认为合适的措拖,并保留取消该客户的账户或将该客户分类为非同意或非参与的外国金融机构的权利,以及执行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下要求的预扣及申报规定。
18.4 客户同意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其关联公司可收集、储存、使用、处理、披露及报告其客户数据。客户同意按有关税务/法律要求分享其客户资料,包括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于帐户申请表所取得的资料,交予银河国际证券/银河国际期货/其关联公司及有关政府/税务机关,服务提供商/交易对手。处理数据过程当中可能涉及将数据传送至香港特区以外地区及可能经过中介公司、服务提供商、交易对手或政府组织/机关。如任何数据传送涉及收款人或任何第三方数据,客户同意在提供其相关资料时已取得所有关联人士的同意。
19. 排除第三者权利
19.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人士如非本协议一方将不可藉香港法例第623章《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取得强制执行或享有本协议中任何条款利益的权利。即使本协议中另有任何规定,协议各方就本协议之终止、撤销或同意更改、免责或和解之权利于任何时候均无须获得非本协议一方的任何人士之同意。
20. 共同汇报标准的一般披露
20.1 共同汇报标准乃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颁布的计划,以促进财务帐户数据以国际化及标准化的形式,在全球的相关司法管辖区之间进行交换。为提高税收透明度及打击跨境逃税行为,不同国家已就全球自动交换金融帐户数据作出不同程度的承诺,而各国政府已就实施共同汇报标准通过当地司法程序并颁布相关法例。
20.2 共同汇报标准法规要求金融机构对账户持有人进行尽职调查、向帐户持有人收集指定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税务居民身份及税务编号等)及向相关税务部门报告所有须予申报帐户的数据。已相互签订主管当局协议(“CAA”)的司法管辖区将每年定期就数据进行交换,以鼓励其他司法管辖区伙伴遵守税务法规,及鼓励其他司法管辖区伙伴的税务部门识别在当地司法制度下未有适当披露其离岸金融资产/收入的纳税人及跟进相关个案。
20.3 在共同汇报标准法规下,所有香港金融机构(除获豁免者外)须根据相关法例对账户持有人进行尽职调查及收集自我证明表格及/或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向帐户持有人收集其他数据以记录其税务身份。
21. 共同汇报标准的合规要求
21.1 客户须确认所有为开立帐户而提供的数据及文件均为属实、正确、完整及无误导成份。客户保证如有关数据及文件有任何改变,将于改变发生后尽快并于三十日内以书面通知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
21.2 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为配合共同汇报标准的要求,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保留为客户开户前及开户后要求客户提供额外书面证据以验证其税务身份的权利,而客户有责任及同意配合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并会提供相关额外书面证据。
21.3 如客户未能于指定时间内向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提供任何要求的资料或采取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于本协议所指定的行动,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将有权作出任何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认为合适的结论,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保留终止客户账户或将客户账户界定为「无法辨证账户」及/或在共同汇报标准下提交相关报告的权利。
21.4 客户现同意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或其子公司/分公司收取、集结、储存、使用、处理及报告客户资料乃合理且适当。客户同意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在相关税务/法律要求的基础上,以及受限于所有适用法例及法规,与其子公司/分公司及相关政府/税务部门、服务供货商及对手方共享账户申请表格中的客户数据,及连同其他所有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收集的资料。有关过程连同相关数据处理过程或涉及将相关资料传送至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国家,及/或涉及将相关数据透过中介人、服务供货商、对手方或政府机构/部门进行传送。如任何传送当中涉及收款人或任何第三方资料,客户同意在提供相关资料前,客户须从所有有关方面取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丙部: 于银河国际证券开设的证券现金账户之附加条款
1. 引 言
1.1 本部份对一般条款作出补充,并适用于所有于银河国际证券开设的证券现金账户。
2. 证券之存管
2.1 证券现金账户内之证券若为在联交所上市或交易之证券或为证监会认可之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该等证券或权益须存放于银河国际证券或其联系实体在一认可财务机构,证监会核准之保管人或另一获发牌进行证券交易的中介人在香港开立及维持并指定为信托账户或客户账户的独立账户作稳妥保管,账户是以有关客户或银河国际证券之联系实体名称登记。
2.2 证券现金账户内之证券若非联交所上市或交易之证券,亦非证监会认可之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该等证券将依据有关监管规则处理。
2.3 银河国际证券会将代客户收取证券所产生之一切股息或其他利益在扣除银河国际证券不时订定之收费/手续费后存入客户之证券现金账户。
2.4 若银河国际证券须向客户交付或交还任何证券,银河国际证券只须将与有关证券属同一类别及其相同面值之证券交付或交还予客户便可(但受有关证券的相关公司作出的任何股本重组所限除外)。
2.5 银河国际证券有权将证券现金账户内所有证券资产或财产作持续性抵押,作为客户就任何交易所产生之债项及/或义务得到履行之担保。银河国际证券亦有权分配或出售全部或部份证券或证券现金账户下持有之资产以清还任何债务。
2.6 银河国际证券或其代理人可以,但无义务按照客户的指示,运用附加于证券之投票权。
3. 信托资金之利息收入
3.1 除非银河国际证券对客户另作通知,否则银河国际证券有权保留任何在信托账户或客户在银河国际证券维持之任何证券现金账户内累积之所有利息。任何利息的利率及细则将由银河国际证券不时决定。
丁部: 于银河国际证券开设的证券孖展账户之附加条款
1. 引 言
1.1 本部份对一般条款作出补充并适用于银河国际证券开设的证券孖展账户。
1.2 客户确认,当证券孖展账户的任何金额到期,并应由客户支付,则银河国际证券有若干权利,包括强制执行本丁部下文第5条条款所述之抵押品。
2. 证券孖展账户下之活动
2.1 银河国际证券只会就客户为取得或继续持有证券向客户提供财务通融。客户一概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提取该信贷下之资金。
2.2 客户同意银河国际证券在任何时候是没有义务提供或继续提供任何财务通融或任何垫款。为避免疑问,如客户的证券孖展账户或在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开设的其他孖展账户出现借方结余,银河国际证券无义务而且不应被视为有义务提供或继续提供任何财务通融。例如(但不限于此),银河国际证券允许任何孖展账户出现借方结余,不暗示银河国际证券有任何义务在任何随后的情况下提供垫款或代客户承担任何义务,但客户对银河国际证券所允许出现的任何借方结余应有的义务不因此而受影响。
3. 授权予银河国际证券
3.1 客户授权予银河国际证券以其绝对酌情权进行以下有关证券孖展账户之行动及事宜:
(a) 不论为清偿任何欠款或执行任何抵销,将款项存入或转入或转出证券孖展账户;
(b) 自证券孖展账户内提取其任何信贷余额(包括卖出代客户持有之任何抵押品、其他证券及其他资产)以偿还任何向银河国际证券,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公司或任何第三者所欠之债务;及/或
(c) 向中国银河国际要求查询或获取任何有关在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公司开立之帐户之任何资料。
3.2 在事先得到客户同意后,银河国际证券将拥有绝对酌情权进行以下行动及事宜:
(a) 提取或持有抵押品及将抵押品全部或部份抵押、质押、卖出及变现;
(b) 将其任何抵押品存入或借出于一家认可机构或持牌交易商或监管规则许可之其他团体作为向银河国际证券提供财务通融之抵押品或为银河国际证券解除或清偿其交收上的义务或法律责任;
(c) (i)依据证券借贷协议运用任何证券或抵押品。而有关协议将基于公平商业条款,相当于国际证券借
贷协会(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Lending Association)全球证券借贷主协议(Global Master Securities Lending Agreement「GMSLA」)所订之市场标准条款,该等条款将:
(A) 纳入一套商业而言合理的估值机制,以为相当于银河国际证券所借入而无法返还的证券或抵押品(如适用)的证券进行估值;及
(B) 与 GMSLA 的市场标准条款相反,并不授予客户就允许银河国际证券借入证券或抵押品而向银河国际证券收取任何现金或等值证券抵押品的权利。
(ii) 倘借贷协议应用了有关证券或抵押品,即代表客户确认以下各项:
(A) 客户已阅毕并明白本账户条款及条件所载的风险披露声明第三部─「提供将你的证券抵押品等再质押的授权书的风险」;
(B) 客户明白到当银河国际证券须受制于资不抵债、破产、清盘、接管、暂行禁令、重组及/或影响债权人权利的类似法例时的风险,客户可能就证券借贷协议成为银河国际证券的无抵押债权人,并可能导致客户只能取回(a)仅一小部分或(b)完全无法取回银河国际证券可能尚欠客户的(i)相当于所借入的证券及/或抵押品的证券,及/或(ii)相当于所借入的证券及/或抵押品的证券价值的任何现金总额;
(C) 客户意识到其与银河国际证券所签订的任何常设授权书的有效期限,并且倘银河国际证券于任何现有授权书有效期届满前的最少 14 日之前向客户发出提示,而客户并无在现有授权书届满前反对续期,则有关常设授权书可能被视为已续期;及
(D) 客户意识到其可向银河国际证券开立证券现金账户,当中客户的证券或抵押品将不设任何证券借贷安排。只有在根据此协议下,并无向客户提供保证金信贷的情况下,方可开立证券现金账户。
4. 抵押品及其他证券之存管
4.1 客户同意依照银河国际证券不时之要求提供并维持抵押品为取得保证金信贷。
4.2 客户就此保证及声明,除证券孖展账户下订明外,抵押品不负有任何产权负担而客户亦依法有权把抵押品向银河国际证券作有关的抵押。
4.3 账户内之证券若为在联交所上市或交易之证券或为证监会认可之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而该等证券并非存放于银河国际证券为抵押品,该等证券须存放于在银河国际证券或其联系实体在一认可财务机构,证监会核准之保管人或另一获发牌进行证券交易的中介人在香港开立及维持并指定为信托账户或客户账户的独立账户作稳妥保管或以有关客户或银河国际证券之联系实体名称登记。
4.4 账户内之证券若为在联交所上市或交易之证券或为证监会认可之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而该等证券为存于银河国际证券之抵押品,该等证券则须存放于在银河国际证券或其联系实体在一认可财务机构,证监会核准之保管人或另一获发牌进行证券交易的中介人在香港开立及维持并指定为信托账户或客户账户的独立账户作稳妥保管或以有关客户或银河国际证券或银河国际证券之联系实体的名称登记。
4.5 账户内之证券(包括抵押品)若并非联交所上市或交易之证券及并非证券会认可之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该等证券将根据有关监管规则处理。
4.6 银河国际证券会将代客户收取抵押品及其他证券所产生之一切股息或其他利益在扣除银河国际证券不时订定之收费/手续费后存入客户的证券孖展账户,银河国际证券有酌情权将由抵押品衍生的股息或其他利益视为抵押品。
4.7 银河国际证券或其代理人可以,但无义务根据客户之指示,行使附于证券(包括抵押品)之投票权。
4.8 若银河国际证券须向客户交付或交还任何证券,包括任何抵押品,银河国际证券只须将与有关证券或资产属同一类别及其相关面值之证券或资产交付或交还予客户便可。
5.3 银河国际证券可寻求其认为适合之其他办法和在不影响本条款及条件所产生之抵押下取得付款或确保客户履行条款与条件。
6.1 银河国际证券可就证券孖展账户所作出之贷款或借贷每天收取不时由银河国际证券订定之利息(惟须符合有关法例)。
6.2 银河国际证券将不时通知客户有关利率或收取利息之安排。银河国际证券有酌情权调整利率或收取利息之安排而经调整后的利率或收取利息之安排将对客户具约束力。
6.3 除非银河国际证券对客户另作通知,否则银河国际证券有权保留任何信托账户或客户在银河国际证券就证券孖展账户维持之任何账户内累积之所有利息,任何利息的息率及细则将由银河国际证券不时决定。
戊部: 于银河国际期货开设的期货账户之附加条款
1.1 本附表对一般条款作出补充并适用于银河国际期货开设的期货账户。
2.1 客户特此授权银河国际期货,根据客户按照本部分条款(2.2)发出的指示,代客户出售及/或购入期交所及/或交易所买卖期货合约及/或期权合约。
2.3 客户同意持仓数量不论个人或连同其他一致行动不会超过监管机构、期交所或其他交易所规定的持仓上限。客户同意当证券及期货委员会、期交所、结算所或其他部门向客户要求报告时,会向银河国际期货咨询。
2.4 客户声明知道银河国际期货在任何时候均有权限制客户在银河国际期货所开之仓数。
2.8 如银河国际期货或其代理人(视乎情况而定)基于无论甚么及无论怎样的理由,未能根据有关交易所及/
3.2 无论客户之账户是否经已结算,客户仍答应对其账户负责,及对其账户登录之短欠负起清偿责任,包括因结算客户账户而招致之一切短欠。
3.4 客户同意实时应银河国际期货之要求缴付其账户之任何债项。
(1) (如适用)有呈请要求或有法庭命令或有效议案或类似程序通过申请客户清盘,除非有关行动之目的是为合并、整合或重组并先得到银河国际期货事前许可;
(2) 当客户不能缴付到期债项或承认其无法缴付到期债务或客户召开会议以与其债权人作出或建议及/或订立偿还债安排或清偿协议;
(3) (如适用)客户破产,或无力清偿债务或与其债权人达成偿债安排或清偿协议;
(4) 当有清算管理人或接管人或类似人员被委任接管客户之全部或任何资产或业务(如有)或客户账户之实产、财产或账户被要求扣押而未能在七天内解除;
(6) 银河国际期货在任何时候为保护其保证金要求或其他为保障银河国际期货而作有需要之独立判断。
(7) 银河国际期货全权酌情决定其有责任遵守任何有关交易所及/或结算所及/或经纪所施加之任何规定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
(10) 客户向银河国际期货提供之任何数据或客户所作出之任何保证有重大方面属于不正确或有误导;
(11) 客户根据本额外条款保留账户或履行本额外条款之责任为不合法,或客户为根据本额外条款保留账户或履行本额外条款之责任所需之任何授权、同意、批准或许可被撤销或全面失效为不合法;或
(12) 客户之业务、资产或整体情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动而银河国际期货全权认为客户妥为履行其于本额外条
(b) 如客户账户为长仓,出售客户账户所存任何或一切证券或商品;
(c) 如客户账户有短仓,代为购入所需任何或一切证券或商品;
(d) 进行客户账户内证券或商品期货的跨价或跨期的长仓或短仓交易;
(e) 取消代表客户作出任何未完成执行之指示或其他承诺;及/或
(f) 行使银河国际期货代表客户持有之任何期交所买卖期权合约产生之任何期权(认沽或认购)以为终结账户。
4.2 银河国际期货自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包括结算所)收取之任何款项、核准债务证券或核准证券会按操守准则附表4第7至12项条文所列方式法持有,客户授权银河国际期货可以动用客户存于独立银行账户之款项、
独立债务证券账户之核准债务证券或独立证券账户之核准证券,操守准则附表4第14至15项条文所载方式作:
(a) 履行银河国际期货对结算所或银河国际期货代客户与期货期权生意交易之执行经纪之义务。惟账户提款转移,不能用作资助其它客户所需缴付结算所之法定按金、变价调整之要求或交易债务;
(b) 缴付银河国际期货代客户与期货期权生意交易之佣金、经纪费、征收费用及/或其他一切费用(无论是否付予银河国际期货);
(d) 根据客户之指示缴交/退回款项;尽管有客户指示,款项、核准债务证券或核准证券不能缴付往客户账户外之其他账户,除非该账户分别为独立银行账户、独立债务证券账户或独立证券账户;及
(e) 客户授权银河国际期货将客户寄存之款项、核准债务证券或核准证券支用,尤其可用以应付关于客户期货期权生意上之责任。客户同意银河国际期货可保留客户账户内之利息而银河国际期货有权可以提取。
4.3 客户如开设及操作综合账户但并非期交所的交易所参与者,客户保证及承诺:
(c) 客户会确保向客户发出指示的人遵守期交所规则内所订明的有关保证金及变价调整的规定,以及确保传递指示的人士都遵守该等有关综合账户的规定,犹如他们每人都是该综合账户的客户。
6.1 除了因为要为客户平仓或因应期交所任何时候之规定,客户同意银河国际期货有权不为客户进行期货期权生意交易直至银河国际期货收到客户抵押品并满意客户有足够能力应付交易债项、最低保证金及调整之担保。
(a) 应付银河国际期货以据上述第6.1条要求其支付保证金或额外保证金;
(c) 以履行银河国际期货就任何一方须承担的责任,而有关责任源自或涉及银河国际期货代表客户订立的任何期货合约及/或期权合约;及/或
(d) 以支付任何涉及银河国际期货代表客户订立的任何期货合约及/或期权合约而适当地支付的佣金、经纪佣金、征费或其他适当的收费;
7.3 如果客户在银河国际期货维持一个期权合约的现金账户,则只有期权合约的长仓才可在该户口中维持,客户须于其向银河国际期货指示购买期权合约当日支付该合约期权金的全数现金价值。
8.1 倘若客户指示银河国际期货代为在交易所或其他市场订立合约,而该等交易乃以外币为本位者,则:
(a) 一切外汇波动风险及因外汇波动而招致之一切损益,概由客户自理;
(b) 初步与及后所须交付之保证金须用银河国际期货权宜指定之货币如数交付;及
(c) 该买卖合约结算后所得款项由银河国际期货用账户本币记入客户账户,所用之外币兑换本币汇率由银河国际期货按照当日外汇市场时价权宜决定。
9.1 每一交易合约均须缴交投资者赔偿基金征收费及按照证券及期货委员会法例征收之费用。两者皆由客户支付。
9.2 若进行之交易合约,须缴交交易所(特别征费)法例下订定之特别缴费,由客户付出。
9.3 若合约在非香港交易所管辖之期交所上进行,客户须缴交所有有关费用。
9.4 客户同意缴付佣金、经纪金、征费及账户之利息(如适用)及/或所有或任何银河国际期货酌情厘定或根据香港法例或期交所规则或其他有关市场之交易所规则所拟定之征收费用。
10.3 若客户欲在香港期交所以外之交易所进行期货期权生意,则该等交易不受香港期交所条例管辖而受该等市场之交易所的规则及规例所限制。客户得到之保障,与在香港期交所管辖下大不相同。
10.4 银河国际期货及其任何人员、董事、雇员或代表均可以其本身的户口或中国银河国际的成员户口进行交易。
10.6 银河国际期货应按客户要求提供有关衍生产品(包括期货合约或期权)的规格或章程或其他要约文件;
10.7 客户同意银河国际期货可从独立债务证券户口提取以下项目:
(a) 用来履行银河国际期货对结算所或执行代理人因其曾按照一个或以上的客户的指示就期货合约及/或期权合约进行买卖而产生的责任的认可的债务证券,但若提取认可的债务证券会导致代表任何客户进行的
期货合约及/或期权合约买卖所需缴付的结算所保证金、变价调整或其他与交易有关的债务,须由其他客户的认可的债务证券来支付的话,则不得提取任何认可的债务证券;
(c) 向客户或按照客户的指示而归还的认可的债务证券,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客户作出指示,除非该户口是独立债务证券户口,否则不得将认可的债务证券存入银河国际期货的另一个户口内。
10.8 于银河国际期货已经取得在适用的法律、规则及规例所规定的该等其他同意的情况下,客户同意及给予银河国际期货特定的授权可以从独立证券户口提取以下各项:
(c) 向客户或按照客户的指示而归还的认可证券,但在这情况下,即使客户作出指示,除非该户口是独立证券户口,否则不得将认可证券存入银河国际期货的另一个户口内。
10.12 在未得到银河国际期货的书面同意前,客户不得转让客户与银河国际期货所订立之合约权益或义务予任何人士。
10.13 客户须于银河国际期货要求时立即提供有关客户(或如适用,客户之受益人身份)之财务或其他数据(由银河国际期货绝对酌情决定且毋须就此提供任何理由)。
己部: 于银河国际证券开设的股票期权账户之附加条款
1.1 本附件对一般条款作出补充,并适用于根据期权交易规则第513条所订立、当中包涵经联交所不时条订载于期权交易规则之条款及条件的期权合约,以及适用于客户用以交易该等期权合约之账户。
1.2 银河国际证券乃联交所期权交易参与者,要负责客户有关股票期权账户的事宜。
2.2 在本已部赋予银河国际证券之任何权利及权力均须遵照监管规则,但不影响银河国际证券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拥有之其他权利及补偿权。
2.3 客户同意与银河国际证券建立的客户合约符合标准合约期权系列的条款,并会根据监管规则建立、行使、交收及履行。
(c) 客户已就期权账户的受益人向银河国际证券以书面形式作出披露
(d) 客户已就开立综合期权账户之要求及其客户合约的最终权益拥有人的身份实时通知银河国际证券
4.1 客户同意向银河国际证券不时提供保证金以履行本合约的责任,并且不得少于或可能高于监管规则就客户未平仓合约及交收责任订明的金额,较高保证金可能会被征收以反映市场价格。
5.1 客户同意就任何因违反本合约的客户责任所衍生的损失或支出,包括向客户收取债务而合理地产生及撤销股票期权账户的费用作出补偿。
5.2 在不影响本合约第12条之情况下,如客户并无遵照本合约列明的责任及/或义务,包括保证金要求,及/ 或以任何方式违反期权交易规则下客户应遵守之责任,银河国际证券可根据期权交易规则:
(c) 进行证券、期货或商品的交易以履行交收责任或对冲银河国际证券因客户的失责而蒙受的损失;
(e) 处置任何或所有为客户持有或代表客户持有之证券,以抵销客户之任何责任及行使任何银河国际证券享有与客户有关之抵销权利。
6.2 银河国际证券可随时向客户订立未平仓合约数目或交收责任的上限。
(a) 银河国际证券可能会被要求将客户合约平仓以符合联交所订明的持仓上限;
(b) 如银河国际证券未能履行责任,按联交所的失责处理程序可能会导致客户合约被平仓或客户合约被转至另一期权交易所参与者。
6.4 银河国际证券可同意就客户的指示将银河国际证券与客户订立的合约,根据期权交易规则被客户与另一期权交易所参与者订立的合约取代。
6.5 就行使客户合约或客户合约被行使而言,客户需应银河国际证券通知根据标准合约所订明履行其交收责任。
6.6 当客户持有须申报之持仓量(按证券及期货(合约限量及须申报的持仓量)规则(香港法例第571Y章)或其他适用之规则或规例中之定义),各户须负责通知联交所或其他有关规管机构。详情请参阅癸部。
6.7 客户确认知道虽然所有期权合约交易乃经联交所执行,银河国际证券乃会作为当事人与客户订立合约。
7.1 客户确认股票期权账户配对证券现金账户将不准沽出认购/认沽期权。
7.2 客户提出请求后,银河国际证券应向客户提供 (i)期权合约之产品细则及任何涵盖该等期权合约之发行章程或其他发售文件; 及(ii)香港交易所之小册子《理解股票期权(受其风险)》。
7.3 如银河国际证券未能根据本合约履行期权合约的责任,客户有权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成立的投资者赔赏基金并遵照其不时修订之条例索取赔偿。
庚部: 香港期交所规则第 632A 条实施后之客户持仓限额
2. 在计算每位人士之持仓限额时,该位人士名下所有直接或间接共同控制或管理之户口之持仓情况,连同根据明文或隐含协议或共识行事之人士之所有户口持仓情况均会一并整合计算。
3. 凡多个不同户口或多组户口均由同一位人士管理,或依从同一位人士之投资策略行事,则该等户口之持仓情况将会视为受该位人士直接或间接共同控制或管理;并须按交易规则第 632A 条整合计算。此等户口包括
(但不限于)同一位投资顾问、策略人或基金经理提供意见或管理之互惠基金、全权委托户口或信托基金。
4. 倘若某位客户之某个户口或多个户口合共之持仓情况超出持仓上限,则香港期交所将会要求本公司替该位客户平仓,以便令该户口或该等户口之持仓情况符合持仓上限。
5. 此外,倘若本公司获悉某位客户之持仓总数接近持仓上限,而一旦执行该客户之买卖指令即会违反持仓上限,则本公司将不会替该位客户执行任何买卖指令。
辛部: 免责声明
根据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所制定而以现行与日后指数为基础之期货及期权买卖合约规则中相关条文而发出之免责声明。
在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买卖之合约,所依据之股份指数及其他坐盘交易产品可不时由期交所制定。香港期交所台湾指数是期交所制定的首个指数。香港期交所台湾指数与期交所不时制定的其他指数或坐盘交易产品(「期交所指数」)均属期交所的财产。各种期交所指数的编制过程与计算方法现时与日后均属于期交所的独有财产,由期交所拥有。期交所可在不发出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不时改变或更改期交所指数的编制过程与计算方法。期交所可随时要求买卖与交收该等依据期交所指定的期交所指数计算的期货与期权合约,须以经修订的指数为基础。期交所不向任何参与者或任何第三方保证、表示或担保期交所任何指数或彼等之编制与计算方法或相关数据之准确性或完整性,而且不曾发出或隐含任何种类有关期交所指数的保证、xx或担保。此外,期交所不会对使用任何期交所指数承担任何责任,亦不会对期交所或任何一位或多位由期交所委任负责编制和计算任何期交所指数之人士,在编制和计算任何期交所指数时出现之任何不准确、遗漏、误解、错误、延误、中断、暂停、更改或失效(包括但不限于疏忽)承担任何责任,亦不会对任何参与者或任何第三方在买卖依据任何期交所指数的期货和期权合约时,因上述各项而可能直接或间接招致的任何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任何参与者或任何第三方不得就本免责声明或因本免责声明而出现之任何事宜,提出任何申索、法律行动或法律程序。任何参与买卖以期交所指数为基础的期货和期权合约的参与者或第三方完全确认本免责声明,并且在该等交易中不依赖期交所。
有关买卖指数期货的免责声明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 (Hang Seng Indexes Company Limited) (“HSIL”) 现时公布、编纂及计算一系列的股票指数及可能不时应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Hang Seng Data Services Limited) (“HSDS”)公布、编纂及计算其他股票指数
(统称“恒生股票指数”)。各恒生股票指数的商标、名称及编纂及计算程序均属HSDS 独家及全权拥有。HSIL 经已许可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Hong Kong Futures Exchange Limited) (“交易所”)使用恒生股票指数及其四个分类指数,「恒生中资企业指数」及「恒生国企指数」作推出、推广及买卖以任何恒生股票指数为根据的期货合约(统称“期货合约”)及有关用途但不能用作其他用途。HSIL 有权随时及无须作出通知更改及修改编纂及计算任何恒生股票指数的程序及依据及任何有关的程序、成份股及因素。交易所亦有权随时要求任何期货合约以一只或多只替代指数交易及结算。交易所、HSDS及HSIL均未有向任何交易所会员或任何第三者保证、表示或担保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数、其编纂及计算或任何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亦未有就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数作出任何其他性质的保证、表示或担保,任何人士亦不能暗示或视该等保证、表示或担保已获作出。交易所、HSDS及 HSIL 均不会及无须就使用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数作有关所有或任何期货合约的交易或其他用途、或 HSIL编纂及计算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数时出现的任何错漏、错误、阻延、中断、暂停、改变或失败(包括但不限于因疏忽引致的)、或交易所会员或任何第三者可能因期货合约的交易直接或间接引致的任何经济或其他损失负责。任何交易所会员或第三者均不能就本声明内所指的任何事项引起或有关的问题向交易所及/或 HSDS 及/或 HSIL 提出要求、诉讼或法律程序。任何交易所会员或第三者作出期货合约交易时均完全明了本声明并不能对交
易所、HSDS 及/或 HSIL 有任何依赖。为免生疑问,本免责声明并不会于任何交易所会员或第三者与 HSIL 及
/或 HSDS 之间构成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而亦不应视作已构成该等合约关系。
有关买卖指数期权的免责声明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 (Hang Seng Indexes Company Limited) (“HSIL”) 现时公布、编纂及计算一系列的股票指数及可能不时应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Hang Seng Data Services Limited) (“HSDS”)公布、编纂及计算其他股票指数
(统称“恒生股票指数”)。各恒生股票指数的商标、名称及编纂及计算程序均属HSDS 独家及全权拥有。HSIL 经已许可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Hong Kong Futures Exchange Limited) (“交易所”)使用恒生股票指数及其四个分类指数,「恒生中资企业指数」及「恒生国企指数」作推出、推广及买卖以任何恒生股票指数为根据的期权合约(统称“期权合约”)及有关用途但不能用作其他用途。HSIL有权随时及无须作出通知更改及修改编纂及计算任何恒生股票指数的程序及依据及任何有关的程序、成份股及因素。交易所亦有权随时要求任何期权合约以一只或多只替代指数交易及结算。交易所、HSDS及HSIL均未有向任何交易所会员或任何第三者保证、表示或担保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数、其编纂及计算或任何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亦未有就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数作出任何其他性质的保证、表示或担保,任何人士亦不能暗示或视该等保证、表示或担保已获作出。交易所、HSDS
及HSIL均不会及无须就使用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数作有关所有或任何期权合约的交易或其他用途、或 HSIL编纂及计算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数时出现的任何错漏、错误、阻延、中断、暂停、改变或失败(包括但不限于因疏忽引致的)、或交易所会员或任何第三者可能因期权合约的交易直接或间接引致的任何经济或其他损失负责。任何交易所会员或第三者均不能就本声明内所指的任何事项引起或有关的问题向交易所及/或HSDS 及/或 HSIL 提出要求、诉讼或法律程序。任何交易所会员或第三者作出期权合约交易时均完全明了本声明并不能对交易所、HSDS及/或HSIL有任何依赖。为免生疑问,本免责声明并不会于任何交易所会员或第三者与HSIL及/或 HSDS之间构成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而亦不应视作已构成该等合约关系。
( 注意 : 倘若本免责声明的中文本与英文本在解释或意义方面有任何歧义,应以英文本为准。)
壬部: 适用于银河国际期货之期货账户的持仓限额及申报水平概要
根据期交所规则、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第 35
(1)条制定之《证券及期货(合约限量及须申报的持仓量)规则》(“该证监会规则”)及证监会发布的《持仓限额及大额未平仓合约的申报规定指引》(“该指引”),若干由证监会根据该证监会规则该证监会规则设定的持仓限额及申报水平将会直接影响你的户口。现将有关限额撮要如下。客户应注意,未能遵守该等限额或作出申报可能会构成为该条例之下的刑事罪行。
持仓限额
该证监会规则限制任何人在任何一个合约月或系列可以持有或控制的期货合约的数目上限,而根据该条例,“期货合约”的定义包括根据期货市场的规则或惯例订立的合约的期权。期货合约的数目上限见该证监会规则附表 1,一般而言该期货合约的数目上限亦载于期交所规则。客户应注意,除该等订明上限外,期交所可按需要而就某份合约、银河国际期货或客户订明其他的持仓上限。
客户应参考香港交易所网站载有的最新持仓限额:
持仓限额适用于任何人持有或控制的所有持仓量,包括由该人为自己持有的及为他人持有并受其控制的持仓量
(“合计规定”)。有关人士可在若干情况下被视为控制有关的持仓量,例如该人获准行使酌情权,以自行买卖或处置有关的持仓量,而无需依赖该持仓量的拥有人的日常指示。若任何人士只是凭借本身的法团关系而控制有关持仓量 (例如一家母公司与其联属公司/附属公司的持仓量有关),并且不会就买卖事宜向其联属公司/附属公司发出任何日常指示的话,则持仓限额并不适用于该人。
银河国际期货及其客户被禁止在任何一个合约月内进行持有或控制超过持仓限额的未平仓合约,除非有关的持仓超额是根据该证监会规则下为证监会或期交所清楚允许的。
须申报持仓量及
该证监会规则规定,持有或控制须申报的持仓量(此意义与期交所规则所规定之“大额未平仓持仓”之概念相似)的人士须向认可交易所提交关于该须申报的持仓量的书面通知,即“大额未平仓合约报告”。期货合约的须申报的持仓量是根据所持有或控制的某一个合约月或系列的合约份数而计算的,相关申报水平载于该证监会规则的附表 1。以上持仓限额部份所提及的合计规定同样适用于期货合约的须申报的持仓量。
客户应参考香港交易所网站载有的最新申报水平:
客户确认明白银河国际期货为客户持有的持仓若超出该指数期货及期权持仓限额的 60%,银河国际期货须向期交所呈报该相关指数期货及期权的所有持仓,包括低于大额未平仓持仓指定数额的未平仓合约数据。
银河国际期货及其客户被禁止持有或控制超过申报水平的未平仓合约,除非所持有或控制之未平仓合约已根据该证监会规则向期交所及/或其他认可交易所申报。
期交所的大额未平仓持仓量申报程序
期交所亦在其营办的若干市场设定大额未平仓持仓限额。尤其是客户应注意,不论其直接或透过客户的联属人及不论透过一个或以上的期交所参与者持有或控制的未平仓持仓量总额相等于或超过不时由期交所所规定的期货合约及/或期权合约的数目,则客户本身须直接向期交所申报,及向期交所提交一份大额未平仓持仓量报告(“大额持仓报告”)。就期交所规则而言,大额未平仓持仓量是指根据期交所规则第 628 条参与者在某指定之一个期货合约或某指定市场之期权系列被董事局(释义见期交所规则)裁定为大额未平仓持仓量之未平仓期货合约(而根据该条例,“期货合约”的定义包括根据期货市场的规则或惯例订立的合约的期权)之数目。此意义与该证监会规则所规定之“须申报的持仓量”之概念相似。
申报责任及申报要求
持仓限额及申报水平适用于银河国际期货本身及直接适用于客户。即使客户使用超过一名期交所参与者代其买卖,他仍然须受到持仓限额及申报水平的约束。因此,如果客户的持仓超过申报水平,客户须向期交所申报该持仓及其透过每名期交所参与者的持仓。
在银河国际期货的客户账户中持有或控制须申报的持仓量的客户可选择直接向期交所提交关于该须申报的大额持仓报告(xxxxxxx@xxxx.xxx.xx),或透过银河国际期货提交有关的大额持仓报告。为免疑问,如客户与多于一名代理人开立账户并持有或控制须申报的持仓量,或即使上述个别账户的持仓量未必超逾须申报的水平,客户必须负上全部责任,确保已向期交所提交关于该等须申报的持仓量的大额持仓报告,使已向期交所申报的持仓量能反映客户的总持仓量。银河国际期货并无责任就客户与其他期交所参与者开立账户并持有或控制的持仓量向期交所作出申报。
大额持仓报告须在客户开始持有或控制该须申报的持仓量的日期后的一个申报日内提交。如客户继续持有或控制该须申报的持仓量,则须在如此持有或控制该持仓量的每一日后的一个申报日内提交。客户须在申报日正午 12时或之前使用指定的申报表格提交大额持仓报告。[客户可在香港交易所网站下载大额持仓报告模板。]
客户确认并同意因应期交所要求,实时该向银河国际期货提供银河国际期货为客户持有的须申报的持仓量在其他市场(例如场外交易市场)的相关交易/持仓量的资料。当未能向期交所提供该等资料时,期交所可以依据期交所规则,实施有别于订明上限的其他持仓量上限。
客户现确认明白于此开户合同书、期交所规则、该证监会规则及该指引内列明的申报责任及申报要求的规定。
银河国际期货建议客户阅读证监会发布的《持仓限额及大额未平仓合约的申报规定指引》,此文件可通过证监会网站:xxx.xxx.xx 下载。
癸部: 适用于银河国际证券之股票期权账户的持仓限额及申报水平概要
根据联交所规则、联交所之期权交易规则、联交所之交易运作程序、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第 35(1)条制定之《证券及期货(合约限量及须申报的持仓量)规则》
(“该证监会规则”)及证监会发布的《持仓限额及大额未平仓合约的申报规定指引》(“该指引”),若干由证监会根据该证监会规则设定的持仓限额及申报水平将会直接影响你的户口。现将有关限额撮要如下。客户应注意,未能遵守该等限额或作出申报可能会构成为该条例之下的刑事罪行。
持仓限额
该证监会规则限制任何人可在所有到期月合计持有或控制的任何一个市场方向(注:认购期权长仓及认沽期权短仓属同一市场方向,而认购期权短仓及认沽期权长仓属同一市场方向)的股票期权合约的数目上限。股票期权合约的数目上限见该证监会规则附表 2,一般而言该股票期权合约的数目上限亦载于联交所规则。客户应注意,除该等订明上限外,联交所可按需要而就某份合约、银河国际证券或客户订明其他的持仓上限。
客户应参考香港交易所网站载有的最新持仓限额:
持仓限额适用于任何人持有或控制的所有持仓量,包括由该人为自己持有的及为他人持有并受其控制的持仓量
(“合计规定”)。有关人士可在若干情况下被视为控制有关的持仓量,例如该人获准行使酌情权,以自行买卖或处置有关的持仓量,而无需依赖该持仓量的拥有人的日常指示。若任何人士只是凭借本身的法团关系而控制有关持仓量 (例如一家母公司与其联属公司/附属公司的持仓量有关),并且不会就买卖事宜向其联属公司/附属公司发出任何日常指示的话,则持仓限额并不适用于该人。
银河国际证券及其客户被禁止在任何一个市场方向及所有到期月份合计进行持有或控制超过持仓限额的未平仓合约,除非有关的持仓超额是根据该证监会规则下为证监会或联交所清楚允许的。
须申报持仓量及申报水平
该证监会规则规定,持有或控制须申报的持仓量(此意义与期交所规则所规定之“大额未平仓持仓”之概念相似)的人士须向认可交易所提交关于该须申报的持仓量的书面通知,即“大额未平仓合约报告”(“大额持仓报告”)。股票期权合约的须申报的持仓量是根据所持有或控制的某一个到期月内的合约份数而计算的,相关申报水平载于该证监会规则的附表 2。以上持仓限额部份所提及的合计规定同样适用于股票期权合约的须申报的持仓量。
客户应参考香港交易所网站载有的最新申报水平:
银河国际证券及其客户被禁止持有或控制超过申报水平的未平仓合约,除非所持有或控制之未平仓合约已根据该证监会规则向联交所及/或其他认可交易所申报。
联交所的期权交易规则及交易运作程序
联交所亦有规定客户在某时间内可持有的大额未平仓持仓限额,以及客户须向联交所提交大额持仓报告的申报水平。尤其是客户应注意,不论其直接或透过客户的联属人及不论透过一个或以上的联交所参与者持有或控制的未平仓持仓量总额相等于或超过不时由联交所所规定的股票期权合约的数目,则客户本身须直接向联交所申报,及向联交所提交一份大额持仓报告。就期权交易规则及交易运作程序而言,大额未平仓持仓量与该证监会规则所规定之“须申报的持仓量”之概念相似。
申报责任及申报要求
持仓限额及申报水平适用于银河国际证券本身及直接适用于客户。即使客户使用超过一名联交所参与者代其买卖,他仍然须受到持仓限额及申报水平的约束。因此,如果客户的持仓超过申报水平,客户须向联交所申报该持仓及其透过每名联交所参与者的持仓。
在银河国际证券的客户账户中持有或控制须申报的持仓量的客户可选择直接向联交所提交关于该须申报的大额持仓报告(xxxxxxx@xxxx.xxx.xx),或透过银河国际证券提交有关的大额持仓报告。为免疑问,如客户与多于一名代理人开立账户并持有或控制须申报的持仓量,或即使上述个别账户的持仓量未必超逾须申报的水平,客户必须负上全部责任,确保已向联交所提交关于该等须申报的持仓量的大额持仓报告,使已向联交所申报的持仓量能反映客户的总持仓量。银河国际证券并无责任就客户与其他联交所参与者开立账户并持有或控制的持仓量向联交所作出申报。
大额持仓报告须在客户开始持有或控制该须申报的持仓量的日期后的一个申报日内提交。如客户继续持有或控制该须申报的持仓量,则须在如此持有或控制该持仓量的每一日后的一个申报日内提交。客户须使用指定的申报表格提交大额持仓报告。[客户可在香港交易所网站下载大额持仓报告模板。]
客户确认并同意因应联交所要求,实时该向银河国际证券提供银河国际证券为客户持有的须申报的持仓量在其他市场(例如场外交易市场)的相关交易/持仓量的资料。当未能向联交所提供该等资料时,联交所可以依据联交所规则,实施有别于订明上限的其他持仓量上限。
客户现确认明白于此开户合同书、联交所规则、联交所的期权交易规则、联交所的交易运作程序、该证监会规则及该指引内列明的申报责任及申报要求的规定。
银河国际证券建议客户阅读证监会发布的《持仓限额及大额未平仓合约的申报规定指引》,此文件可通过证监会网站:xxx.xxx.xx 下载。
子部: 有关个人资料私隐政策之附注
1. 你须不时就开设或维持交易帐户、开设或维持信贷安排或者与有关的经纪、股票托管和投资咨询服务向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提供个人资料(“数据")(定义见香港法律第 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欧洲联盟订立的《通用数据保障条例》(“GDPR")及任何其他有关法例)。资料将由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根据《私隐条例》、GDPR、其他有关法律、规例、守则和规范的要求收集的。
2. 如你未能提供有关资料,可能导致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将无法为你开设或维持账户,或开设或维持信贷安排,或提供证券交易、股票托管和投资咨询服务。
3. 客户须确保向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提供的数据真确、完备及准确。如客户向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提供的任何数据有任何更改,客户须立刻通知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不会为客户无法及时就有关资料更改通知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而导致违反有关法例、法规、规则或指引等后果负责。
4. 数据亦会因应要维持正常业务联系的需要而向你收集。
5. 与你有关的资料主要有如下用途:
(a) 为你提供有关的日常运作服务和信贷服务;
(b) 进行信贷检查;
(c) 协助其他财务机构进行信贷检查;
(d) 确保你有可靠的信贷偿还能力;
(e) 根据你的需要设计有关的财务或相关产品;
(f) 为你推广服务、产品及其他项目;(详细内容请参阅第6段)
(g) 确定你尚未缴付或尚欠你之款项;
(h) 向你收取尚未清还及作为抵押的款项;
(i) 为遵守对下列各项而适用于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具有约束力的有关法律、规例、规则和规范的要求,而披露及使用数据之责任、规定或安排:
i.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之已存在、现有或将來对其具约束力或适用的任何法律;
ii.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之已存在、现有或将來并由任何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由金融服务提供商之自律监管或行业的团体或组织所发出或提供之任何指引或指导;
iii. 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因其金融、商业、营业或其他利益或活动处于或关連于相关本地或海外的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金融服务提供商之自律监管或行业团体或组织之司法管辖区而须承担或获施加与本地或海外之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金融服务提供商之自律监管或行业团体或组织之间的现有或将來之任何合约承諾或其他承諾;
(j) 遵守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为符合制裁或预防或侦测清洗黑钱、恐怖分子融资活动或其他非法活动之有关规定;及
(k) 其他与任何上述有附属或附带关系的用途。
6. 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将把你的资料保密但亦可就第4段所述的用途向下列各方披露客户的有关资料:
(a) 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包括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的控股公司。
(b) 向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提供的业务活动有关的管理、电讯、计算机、法律、会计、股票交收或其他服务的任何代理人、合约商或者第三者;
(c) 任何对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有保密责任之人士;
(d) 与你有业务往来或即将有业务来的财务机构;
(e) 任何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的实际或可能承让人,或者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就你而拥有之权益的参与人或次参与人或转让人;
(f) 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因应法律或有关监管机构要求必须向其作出披露的有关人士;
(g) 香港境内外的法律机构、监管机关、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结算所、税务机关、执法机构或其他机构,及其他法定机构或自我监管、业界组织或团体、香港境内外的有关机关,以符合现时和将来实施的任何关于共同汇报标准或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的适用法律、法规、规则或指引;
(h) 经客户直接或间接同意的任何人士;
(i) 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因本身利益需要而必须对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及
(j) 因公众利益而需要对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
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只会在遵照严格的内部安全标准、保密政策及适用法律下,才会与上述人士分享数据及其他信息。
7. 如客户受GDPR约束,客户须了解并同意资料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会转移至欧洲经济区(“EEA")以外地区:
(a) 我们从数据当事人收集的数据可能会被转移到并储存于欧洲经济区以外的地区,包括但不限于转移给我们位于欧洲经济区以外的附属公司。
(b) 资料亦可能由为我们位于欧洲经济区境外的附属公司或供货商工作的人士处理。
(c) 如资料转移至欧洲经济区以外的地区,我们会确保数据得到与欧洲经济区内保护数据方式一致的保护。这可通过多种方式达到,例如:
(i) 数据发送至的国家可能是欧盟委员会认可为可提供足够保障的国家﹔
(ii) 数据接收人可能已签署以欧盟委员会认可的「示范合同条款」为基础的合同使他们有责任保护数据﹔或
(iii) 如果数据接收人位于美国,其可能是欧盟-美国隐私保护计划的认证成员。
(d) 在其他情况下,法律可能允许我们以其他方式将数据转移到欧洲经济区以外地区。然而,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会确保遵守适用的数据保护法来转移数据。
客户可致函予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至载于本部第16条之地址,或致电3698-6836联络电客户服务部,以获得更多有关资料被转移至欧洲经济区以外地区的保护详情。
8. 如客户接受中华通证券北向交易服务(定义请见本帐户条款及条件的附件1),须注意并同意以下规定:
(a) 银河国际证券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或需要将数据用于以下目的:
(i) 在客户送达内地互联互通系统(“CSC") (根据交易所规则定义的)的每个订单,附加本公司为每名客户或为联名户口(如适用)编派唯一的券商客户编码(“BCAN"或“券商客户编码")﹔及
(ii) 就香港交易及结算所(“香港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及其任何附属公司(“联交所附属公司")可能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或监管规则及规定不时提出的要求,向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或任何联交所附属公司提供客户的劵商客户编码及有关客户的识别信息(“客户识别信息"或“CID")。
(b) 不限于任何银河国际证券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已向客户发出的提示或银河国际证券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从客户收到同意,银河国际证券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可能须要收集、储存、使用、披露和转移客户的个人资料(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在此界定的词汇意义与交易所规则的定义相同):
(i) 不时向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或任何联交所附属公司披露及转移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和客户识别信息,包括在提交CSC 的中华通订单中附加上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再实时转递至相关中华通市场营运商;
(ii) 允许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或联交所附属公司各自:(1)收集、使用及储存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客户识别信息及任何由相关中华通结算提供已综合、核实及配对的券商客户编码和客户识别信息
(由任何一方或透过香港交易所储存)用作市场监控和监察目的及执行交易所规则﹔(2)基于以下(iii)及(iv)项列出之目的不时向中华通市场营运者(直接或透过中国结算)转移此等数据﹔及
(3)向香港的相关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披露此等信息,以助他们履行香港证券市场的监控、监察及执法职能﹔
(iii) 允许相关的中华通结算所:(1)收集、使用和储存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和客户识别信息,以便综合及核实券商客户编码和客户识别信息,并将此类信息与其本身的投资者身份数据库进行配对,以提供该已综合、核实及配对的券商客户编码和客户识别信息给中华通市场运营者、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和联交所附属公司﹔(2)使用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识别信息来协助其履行证券账户管理的监管职能; 及(3)向拥有司法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管机关及执法机构披露此等资料,以助他们履行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市场的监管、监察和执法职能﹔
(iv) 允许中华通市场营运者:(1)收集、使用及储存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识别信息,以助其就互联互通下在相关中华通市场进行的证券交易进行监管与监察及执行中华通市场营运者规则
﹔及(2)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管机关及执法机构披露此等信息,以助他们履行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市场的监管、监察及执法职能。
(c) 在指示银河国际证券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进行相关中华通证券(定义见交易所规则)交易时,客户确认并同意银河国际证券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可就提供互联互通北向交易服务为遵从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或联交所附属公司的要求或不时生效的联交所规则使用其个人资料。客户同时确认即使客户往后撤回同意,客户的个人资料(在撤回同意前提供)不论在上述撤回同意前或后仍可能会为上述目的继续被储存、使用、披露、转移及处理。
(d) 仅请同时注意,如果客户未能向银河国际证券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提供其个人资料或上述同意,银河国际证券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将不会或无法继续(视情况而定)执行客户的交易指示或向客户提供互联互通北向交易服务。
9. 使用数据作直接促销
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拟使用你的资料作直接促销及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须为此目的取得你的同意 (包括客户不反对之表示)。因此,请注意以下事项:
(a) 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可能把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不时持有你的姓名、聯络详情、产品及服务组合资料、交易模式及行为、财务背景及统计资料用于直接促销;
(b) 下列類别可用作直接促销的服务、产品及促销目标:
i. 金融、经纪或财务及相关服务和产品;
ii. 投资相关服务和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移民服务及投资顾问服务);及
iii. 奖赏或优惠计划及相关服务及产品;
(c) 上述服务、产品及促销目标可能由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征求:
i. 中国银河国际成员;
ii. 第三方金融机构、承保人、证券及投资服务供货商;
(d) 除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直接促销上述服务、产品及促销目标以外,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亦拟将以上第 9 段(a) 所述的资料提供予以上第 9 段(c) 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该等人士在促销该等服务、产品及促销目标中使用,而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为此用途须获得你的书面同意或同意确认 (包括表示不反对);
(e) 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可能因以上第 9 段(d)所述将资料提供予其他人士而获得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回报。如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会因提供资料予其他人士而获得任何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回报,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会于以上第 9 段(d) 所述征求你的同意或不反对之表示时如是通知客
户;
(f) 如客户不希望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如上所述将其数据用于或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销用途,你可随时行使其拒绝直销推广的权利向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要求停止使用其个人资料于直接促销活动,有关要求可根据第
16 段的地址向负责人员提出,此安排并不收取任何费用;
(g) 你明白,倘你提出要求停止使用该等资料作直接促销活动之用途,则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均须停止使用该等资料作该等用途。同时,为符合相关之法律、规定、守则或指引,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虽停止使用该等资料作直接促销活动之用途,但仍会保留该等资料。
10. 在履行本身的业务活动过程中,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可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1)把你所提供的或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其后为此目的或其他目的所获得的私人数据与香港及海外的政府机构、其他监管机构、公司、公共机构或个人所持的数据进行校对、比较、转换和交换该等数据的可靠性;及(2)将数据(及其他信息)转移至香港境外任何地方(不论资料(及其他信息)是否在香港境外地区处理、持有或使用)。
11. 在符合私隐条例之条款之下,你:
(a) 有权查询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是否持有你的数据并有权取得该等数据以及关于数据处理的信息;
(b) 有权要求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更改有关你的错漏资料;及
(c) 有权查询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拥有该些数据的政策和应用范围,并可了解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所持有的私人资料的种类。
12. 如GDPR适用于客户,根据GDPR的规定,除上述第11段的权利以外,客户:
(a) 有权取得有关处理其个人资料的信息,除非属以下例外情况:(1)客户已得悉有关信息;(2)所需作出的资源并不相称;(3)法律容许披露,并已采取措施保障数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4)保密责任;
(b) 有以下权利,惟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基于其他合法理据仍然有权处理/保留数据作有关用途:
(i) 有权随时反对处理其个人资料;
(ii) 在指定情况下有权要求删除其个人资料,包括(1)就收集目的而言,有关个人资料已不再需要;(2)客户撤回同意;(3)没有凌驾性的合法利益;或(4)所收集的个人资料是关于接受信息社会服务的儿童等;
(iii) 在GDPR规定的情况下,有权反对并有权要求限制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对数据的处理。
(c) 有权以系统化、常用和计算机可读的格式接收由客户提供予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的资料及/或要求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在技术上可行的情况下将这些数据传输给第三方。
(d) 如客户认为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侵犯其个人资料隐私权,有权向个人资料保障监管机构作出投诉。
13. 在符合私稳条例之条款的情况下,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有权对数据查询人士收取合理费用。
14. 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持有数据的时间因情况而异,并将在以下情况继续持有数据:
(a) 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需要就使用目的必要的时间内继续保留数据;或
(b)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保留数据的最短期限。
15. 本声明不会限制客户在《私隐条例》及GDPR下所享有的权利。
16. 任何人士如欲查询或更正数据或查询有关政策和应用范围以及私人数据的种类等数据,请联络下述人士垂询:
负责人员
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有限公司香港上环干诺道中 111 号永安中心 20 楼
电话: (000) 0000-0000
电邮: Xxxxxxx@xxxxxxxxxx.xxx.xx
附 件 1
帐户条款及条件的互联互通补充文件
1. 定 义 与 释 义
1.1. 除非下文另行界定,否则帐户条款及条件(「帐户条款及条件」)所界定的词汇用于本补充文件时应具相同涵义。
1.2. 本补充文件内,除非文义另有规定,下述用词必须作如下解释:
「适用规定」 指香港及中国内地相关政府或监管机构不时颁布的相关法律、规则、规例、政策、解释、指引、规定及其他监管文件,包括互联互通规则及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交易所或结算所的任何其他相关规定及/或限制(以不时发布及/或修订者为准)。
「券商客户编码」 指银河国际证券就北向交易而言,为客户编派的唯一及保密的券商应对客户的编码。
「券商客户编码 - 客户识别信息提交期限」指银河国际证券按照联交所或其他互联互通监管当局所通知,不时向联交所提交的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识别信息配对档案的提交期限。
「现金」指银河国际证券根据本补充文件条款以离岸人民币收取及持有的所有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中央结算系统」 指香港结算为结算联交所上市或买卖的证券而营运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及/或就互联互通而设置的任何系统。
「中央结算系统规则」 指中央结算系统不时更改、补充、修正及/或修改的一般规则。
「中国结算」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通市场」 指上交所或深交所(如适用)。
「中华通市场营运者」 指上交所或深交所(如适用)。
「中华通证券」 指中华通上市的证券,有关证券不时获纳入互联互通的合资格证券名单,可供香港及海外投资者买卖。除非文义另有规定,否则「中华通证券」亦包括「特别中华通证券」。
「中国创业板股份」 指任何不时获接纳在深交所营办的中国创业板市场上市并准许进行交易的证券。
「熔断机制」 指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根据熔断机制条文在有关中华通市场上施加或启动的任何措施。
「熔断机制条文」 指营运者规则中,可据而实施熔断机制、以(其中包括)减低或避免在中华通市场上买卖证券价格大幅上落的有关条文(包括所有有关应用或撤销熔断机制的条文)。
「客户识别信息」 包括以下资料:
(a) 如属个人客户,则为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上显示的全名、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的签发国家或司法权区、身份证明文件的类型(例如身份证、护照或任何其他官方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以及联交所及其他互联互通监管当局不时要求的其他资料; 和
(b) 如属机构或公司客户,则为公司注册证明书所示的机构名称或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公司注册地点、公司注册证明书或法人机构识别编码,证明书的编号或法人机构识别编码,以及联交所及其他互联互通监管当局不时要求的其他资料。
「成本」包括成本、支出及开支,例如咨询法律意见所涉及的费用。
「中证监」 指中国内地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交易所」 指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结算」 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机构专业投资者」 指香港法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一第 1 部第 1 节中「专业投资者」的释义第(a)、(b) 、(c)、(d)、(e)、(f)、(g)、(h)或(i)段所界定的「专业投资者」。
「投资者识别码模式生效日期」 指联交所或其他互联互通监管当局,在香港交易所或证监会网站上所公布的北向交易投资者识别码模式的生效日期。
「损失」 包括各类损失、损害、付款要求、申索、负债及成本。
「中国内地」 就本补充文件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北向交易」 指香港及海外投资者透过互联互通买卖中华通证券。
「离岸人民币」 指中国内地以外地区一般汇市交易所用的人民币。
「营运者中华通规则」 指上交所中华通规则或深交所中华通规则(如适用)。
「营运者上市规则」 指上交所上市规则或深交所上市规则(如适用)。
「营运者规则」 指上交所规则或深交所规则(如适用)。
「人民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外管局」 指中国内地国家外汇管理局。
「沪港通」 指联交所、上交所、香港结算及中国结算就联交所及上交所互相进入对方的市场而制定的证券买卖及结算计划。
「深港通」 指联交所、深交所、香港结算及中国结算就联交所及深交所互相进入对方的市场而制定的证券买卖及结算计划。
「卖空」 指出售不时包括在联交所不时刊发的可卖空的合资格中华通市场证券名单内的中华通证券,而客户凭借已根据股票借贷安排借取有关证券并具有即时可行使及无条件权利可将该等证券归属予购买方。
「特别中华通证券」 指联交所接纳的任何于中国内地证券市场上市的证券,有关证券不时获纳入互联互通合资格证券名单,仅可供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沽售而不能购入。
「特别独立账户」 具有中央结算系统规则所载的涵义。
「SPSA 指示」 指出售特别独立账户中持有的中华通证券的互联互通出售指示
「上交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交所中华通规则」 指上交所为实行沪港通而发布的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规定,以不时经修订、补充、修改及/或更改版本为准。
「上交所上市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不时经修订、补充、修改及/或更改版本为准。
「上交所规则」 指上交所中华通规则及上交所的业务及交易类规则和规定,以不时经修订、补充、修改或更改版本为准。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中华通规则」 指深交所为实行深港通而发布的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规定,以不时经修订、补充、修改及/或更改版本为准。
「深交所上市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不时经修订、补充、修改及/或更改版本为准。
「深交所规则」 指深交所中华通规则及深交所的业务及交易类规则和规定,以不时经修订、补充、修改或更改版本为准。
「股票借贷安排」 具有互联互通规则所载的涵义。
「互联互通」 指沪港通或深港通,或由联交所与中国国内交易平台(如适用)之间推行或即将推行的证券交易及结算计划。
「互联互通监管当局」 指提供有关互联互通的服务及/或监管互联互通及相关活动的交易所、结算系统及监管机构,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证监会、联交所(及其相关附属公司)、香港结算、中国人民银行、中证监、外管局、中华通市场营运者、中国结算及对互联互通具有管辖权或对此负责的任何其他监管机构、代理处或监管当局。
「互联互通规则」 就互联互通而言,指任何互联互通监管当局就互联互通或涉及互联互通的任何活动而不时颁布、发布或采用的针对相关市场的任何法律、规则、规例、政策、解释、指引、规定或其他监管文件。
「补充文件」 指帐户条款及条件的本互联互通补充文件。
「税项」 指香港及/或世界任何地方的任何政府部门、税务机关、监管机构、机关及/或任何其他政治分机构现时或将来征取的税项、征费、进口税、关税、费用、评税或其他任何性质的费用,连同任何相关利息、罚金、罚款、开支或类似负债。
「交易日」 指可透过联交所收取及传递北向交易买卖盘的系统进行买卖的日子。
「出售长仓」指﹕
(a) 客户向银河国际证券落盘出售中华通证券,而该指示并非卖空指示
(b) 客户根据股票借贷安排借取中华通证券的其他股份,而该等股份不受(a)所述的出售指示所规限﹔
(c) 客户并未退还客户根据股票借贷安排借取的全部股份﹔及
(d) 有关卖空的互联互通规则所载的价格规定适用于出售指示。
2. 适 用 范 围
x补充文件附加于但不影响帐户条款及条件及客户与银河国际证券之间协定的任何适用条款。本补充文件适用于客户透过银河国际证券买卖互联互通下任何中华通证券。如本补充文件与帐户条款及条件之间有任何抵触之处,有关通过中华通进行中华通证券交易方面,概以本补充文件为准。
3. 合资格投资者
客户确认,由于北向交易仅开放予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客户特此作出持续有效的声明及承诺,包括但不限
于客户根据本补充文件下达或发出与中华通证券有关的指示的每一天﹕
(a) 除非客户为机构专业投资者,并得到银河国际证券确认该身份,否则客户将不会落盘或发出任何指示买卖互联互通的中国创业板股份(只接受沽盘的特别中华通证券除外)﹔及
(b) 倘客户作为代表其客户的代理人,客户将不会代该客户落盘或发出任何指示买卖任何互联互通的中国创业板股份(只接受沽盘的特别中华通证券除外),除非客户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客户为机构专业投资者。
(c) 客户投资中华通证券符合经不时修订的香港和中国内地就中华通或与中华通活动的法律和法规及适用的中国内地法律或法规,包括与外汇管制和汇报有关的法律法规。
4. 符合适用规定
4.1. 买卖中华通证券受适用规定规限。
4.2. 银河国际证券在接获一切所需指示、资金、财产及文件前并无责任行事,但银河国际证券仍可如此行事。假如银河国际证券如此行事,银河国际证券有权采用其为符合任何适用规定、其政策及/或市场惯例而酌情认为必需或合宜的任何有关买卖互联互通下中华通证券的程序或规定。即使银河国际证券不如此行事或因本着真诚行事而有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亦不影响银河国际证券享有的权利。
4.3. 如客户提交的任何指示不符合(或银河国际证券合理相信不符合)任何适用规定或其政策,银河国际证券可酌情拒绝执行有关指示。银河国际证券无须对客户因银河国际证券拒绝执行指示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5. 落 盘
5.1. 银河国际证券仅接受符合适用规定的北向交易买卖盘指令。银河国际证券概不对客户试图提交不符合任何适用规定的北向交易买卖盘指令而可能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5.2. 银河国际证券将不接纳有关中华通证券的任何卖空指令或出售长仓指令。客户特此作出持续有效的声明及承诺,客户不会且将不会向银河国际证券就中华通证券下达卖空指令或出售长仓指令(该等指令受有关卖空的互联互通规则所规限)。
5.3. 银河国际证券将不接纳任何中国创业板股份的北向买盘指令,除非其全权酌情认为客户为机构投资者则另当别论。
6. 优化交易前检查
6.1. 倘客户向银河国际证券发出指示代表客户执行 SPSA 指示,则此第 6 条所载条文适用。
6.2. 在指示银河国际证券执行 SPSA 指示前,客户将按银河国际证券不时要求的方式向银河国际证券提供所有资料及文件,以便银河国际证券代客户下达 SPSA 指示。
6.3. 为使联交所及其附属公司进行交易前检查程序,客户谨此授权且客户已作出适当安排授权随时可复制、复印及传送特别独立账户的股份持有纪录。
6.4. 倘 ﹕
(a) 客户指示银河国际证券代客户执行 SPSA 指示,而客户所属的投资者识别编号以外的投资者识别编号被使用执行该指示,客户同意并确认,银河国际证券可根据客户最初指示使用特别独立账户的中华通证券结算该 SPSA 指示﹔或
(b) 银河国际证券使用客户的投资者识别编号代银河国际证券另一名客户执行 SPSA 指示,客户同意及确认,银河国际证券可根据该客户最初指示使用特别独立账户的中华通证券结算该 SPSA 指示。
6.5. 客户特此作出持续有效的声明及承诺,包括每次客户下达 SPSA 指示或另行作出就特别独立账户持有的中华通证券指示银河国际证券执行任何 SPSA 指示时,于所有有关时候﹕
(a) 就任何 SPSA 指示而言,客户已获指定该特别独立账户,而中央结算系统已向该特别独立账户分派投资者识别编号(即客户向银河国际证券提供的投资者识别编号),而上述各情况均为根据中央结算系统规则及任何适用的互联互通规则而作出﹔
(b) 客户无条件地授权银河国际证券代其执行出售指定特别独立账户内的有关中华通证券﹔
(c) (A) 特别独立账户现时或未来均有足够的中华通证券,给客户根据互联互通规则要求在结算日就该
SPSA 指示履行交付责任。
(B) 客户将确保该 SPSA 指示中的中华通证券将会在银河国际证券的指定交收日内不时指定的截止时间或有关互联互通监管当局可能指定的时间前(如较早)交付予银河国际证券或银河国际证券指定的账户,而交收须遵守银河国际证券向客户或客户的代理人可能指定的任何其他交收规定。
(d) 在任何相关交易日,就特别独立账户中的中华通证券而言,在 SPSA 指示中的中华通证券的总数目于 (A)紧接该交易日互联互通机制开始运作前﹔或(B)银河国际证券或任何相关互联互通监管当局不时所指定的其他时间,均不会超过同一中华通证券于有关特别独立账户的投资者识别编号下所示的持股总数
(e) 倘(i)客户为基金经理及(ii)客户集合了超过一个特别独立账户(不论该等账户是否由一个或多个根据中央结算系统规则登记的托管商参与者管理)的 SPSA 指示,
(A) 客户获得所有有关方的授权(包括有关基金或子基金)集合该等 SPSA 指示,并可酌情将中华通证券分配至各特别独立账户﹔及
(B) 任何该等已采取或将采取的行动符合所有适用规定,且并不涉及任何挪用客户的资产﹔
(f) 客户将根据中央结算系统及任何其他有关互联互通规则使用有关特别独立账户所记录的有关中华通证券数目作为该 SPSA 指示的股票交收之用﹔及
(g) 倘 SPSA 指示属于卖空指令,所借取的卖空证券须于有关特别独立账户中持有,而该卖盘须遵守(i)适用于任何 SPSA 指示的中华通规则及(ii)本文件所载的责任。为清晰起见,银河国际证券并不接纳任何卖空指示。
6.6. 倘以上条款所载的任何声明不再正确、或变为具有误导成份,或客户现时未有或未来不会遵守任何本补充文件或互联互通规则的任何责任,而影响银河国际证券根据互联互通规则执行 SPSA 指示的能力,客户必须即时通知银河国际证券。
6.7. 倘因违反第 6 条的条款而导致银河国际证券无法按互联互通规则所规定交付任何有关 SPSA 指示中任何在有关特别独立账户中持有的任何中华通证券予中央结算系统﹕
(a) 客户同意银河国际证券有权通知香港结算导致无法交付的原因是无法从特别独立账户中作出交付,因此,任何逾期的短仓数目将会在有关特别独立账户中的可出售余额中扣除﹔及
(b) 客户同意提供银河国际证券可能要求的任何资料或提供任何其他协助,确保联交所及/或香港结算对逾期结欠的短仓是因未能从特别独立账户中交付有关中华通证券的理由感到满意。
7. 交收、货币换算及指示
7.1. 北向交易以人民币交易及交收。如客户的账户内并无足够离岸人民币结算北向交易任何中华通证券买盘指令或履行涉及互联互通的其他付款责任,客户授权银河国际证券将名下任何账户内以其他货币列值的资金兑换成离岸人民币以交收中华通证券,但进行任何上述交收前如无有关资金(或有关资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不可兑换成足够的离岸人民币),则可能导致延迟及/或未能进行交收,在此情况下客户未必能购入或
转移相关中华通证券。
7.2. 尽管帐户条款及条件可能另有规定,如根据或因应本补充文件而须进行货币换算,有关货币换算可由银河国际证券在未经事先通知客户的情况下本着真诚按照银河国际证券合理认为适合的汇率自动进行。客户须就任何上述换算所产生的任何差额向银河国际证券作出弥偿。
7.3. 客户放弃其于任何司法管辖区以欠款货币以外币种支付任何款项的权利。如银河国际证券接获以欠款货币以外币种支付的款项:
(a) 银河国际证券可未经事先通知客户而按其合理认为适合的日期及汇率将有关款项换算为欠款货币。银河国际证券可从中扣除其因货币换算而产生的成本;及
(b) 客户履行其以欠款货币付款的责任,仅以银河国际证券扣取换算成本后从换算所得的欠款货币金额为限。
7.4. 客户必须符合关乎本补充文件及北向交易的一切适用外汇管制法律及规定。
7.5. 如银河国际证券认为截至适用截止时间(以银河国际证券不时通知客户的时间为准)前客户的账户内并无足够可用的中华通证券,或基于任何其他原因银河国际证券认为出现或可能出现不符合任何适用规定的情况,银河国际证券可酌情拒绝客户的卖盘指令。客户须就任何不符合或可能不符合交易前检查及/或任何适用规定的情况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对银河国际证券作出弥偿。
7.6. 银河国际证券可因应联交所、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或其他互联互通监管当局要求而拒绝客户的买盘或卖盘指令。银河国际证券概不对联交所、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或其他互联互通监管当局的任何上述要求以致客户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7.7. 如银河国际证券因出现紧急情况(例如联交所与中华通市场营运者之间的所有通讯连结中断或失灵)以致无法执行客户的买卖盘指令取消要求,客户仍有责任就已对盘及已执行的买卖盘履行交收责任。
7.8. 银河国际证券概不对依照客户指示进行任何交易以致客户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法律责任。银河国际证券不可通过反向操作冲抵任何交易,客户亦须注意互联互通下中华通证券的交收安排、交易前检查规定及回转交易限制,有关限制可能影响客户补救错误交易的能力。
8. 沽 售 权 限
在下述情况客户授权银河国际证券按银河国际证券全权酌情厘定的该价格和该等条款沽售或安排出售银河国际证券代其持有的任何数量的中华通证券:
(a) 银河国际证券直接或间接从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或其他互联互通监管当局接获指示,要求客户沽售及清算任何指定中华通证券;
(b) 银河国际证券认为客户违反或可能违反任何适用规定;或
(c) 银河国际证券代客户持有中华通证券的时间超出银河国际证券不时通知客户的指定期限。
9. 法律责任和弥偿保证的限制
9.1. 除非适用规定禁止银河国际证券免除或限制其法律责任,或如有关损失是因银河国际证券的严重疏忽、欺诈或蓄意失当行动而直接导致,否则银河国际证券概不对因本补充文件或任何北向交易(包括因提供任何互联互通相关服务、有关服务暂停或运作失当、任何电子付款转账安排延误、任何指示未能或延迟执行、任何通讯系统中断或失灵、延迟向客户提供资金或银河国际证券的任何其他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法律责任。无论因何故导致损失,即使有关损失可合理预期或银河国际证券已获告知可能招致有关损失,本条文仍然适用。
9.2. 在适用规定许可的最大范围内,客户须就银河国际证券因客户买卖互联互通下的中华通证券而直接或间接
产生或导致的所有程序及/或税项合理产生的任何损失向银河国际证券作出弥偿及应要求向银河国际证券付款。
9.3. 为清楚起见,本第 9 条乃额外附加于帐户条款及条件乙部第 13 条(弥偿)及任何其他本补充文件、帐户条款及条件或其他文件所载的有关免除或限制银河国际证券法律责任和弥偿保证的条文。
10. 杂 项 条 文
10.1. 客户同意按照不时更新、修订及/或替代的互联互通规则而应银河国际证券合理要求签立任何其他必要文件及提供任何必要材料及/或资料,让银河国际证券可履行其于本补充文件下的责任及义务。客户如未能符合本条的规定,可能导致银河国际证券暂停向该客户提供互联互通服务。
10.2. 在不影响帐户条款及条件的前提下,客户确认银河国际证券可为符合适用规定而使用客户所提供的任何材料及/或资料,并可根据适用规定将客户提供的任何材料及/或资料保留其认为适合的一段时间。
10.3. 银河国际证券保留权利按照帐户条款及条件乙部第 14 条(终止)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以更改本补充文件任何条款。
10.4. 除上文第 9 条外,本补充文件将于帐户条款及条件终止生效时自动终止。
10.5. 除非另行协定,否则本补充文件及客户的一切互联互通交易均由香港法律管辖。客户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非排他性司法管辖权管辖。
11. 风险披露及确认
11.1. 客户确认阁悉并明白附件 2 所载的风险披露内容及其他资料,以及了解其于本补充文件及附件 2 所载责任。
11.2. 客户确认明白并已评估互联互通涉及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附件 2 所载风险),且客户愿意承担该等风险。
11.3. 客户确认银河国际证券对客户因附件 2 所述任何风险或互联互通交易涉及的其他风险实现而蒙受的任何损失概不承担法律责任。
11.4. 客户确认并接受银河国际证券不会提供任何中华通证券交易卖空或股票借贷服务,因此帐户条款及条件中的相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本补充文件的第 6.5 条(g))并不适用。
11.5. 客户确认其必须符合适用于买卖互联互通下中华通证券的一切适用规定。尤其是,客户确认有关北向交易的各项安排,其中包括以下各项:
(a) 不容许回转交易(即于同一交易日购入的中华通证券不得于该交易日售出);
(b) 除非设有 SPSA 指示安排,否则设有交易前检查:如客户拟于个别交易日出售中华通证券,须于该交易日开市前将其中华通证券转移至银河国际证券的相关中央结算系统户口;
(c) 所有交易必须在中华通市场进行,不容许场外交易或非自动对盘交易;
(d) 不容许无备兑卖空活动;
(e) 实施适用于境外投资者的境外持股量限制(包括个人持股量限额(目前为 10%)和合计持股量限额(目前为 30%))及强制出售安排,且银河国际证券有权于接获香港交易所的任何强制出售通知时出售客户的股份。客户无论如何不得就其因上述境外持股量限制而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针对银河国际证券提出申索;
(f) 客户应完全了解有关「短线交易利润」及其披露责任的适用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内地适用法律下其 A 股持股量触及既定水平(目前为 5%)的人士适用的股权披露规定),并遵从有关规则及法规;
(g) 银河国际证券有权于紧急情况(如香港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讯号)下取消客户买卖盘指令。客户无论如何不得就其因买卖盘指令被取消而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针对银河国际证券提出申索;
(h) 在紧急情况(例如香港交易所失去与中华通市场营运者的一切联络渠道等)下,银河国际证券或未能发出客户的取消买卖盘指令要求;在此情况下,如买卖盘经已配对及执行,客户仍须承担交收责任;
(i) 客户必须遵守营运者规则及中国内地其他有关北向交易的适用法律;
(j) 银河国际证券可向联交所或其附属公司提供客户身份或其他资料(包括客户的个人资料及交易活动),有关资料可能继而向互联互通监管当局披露、转交及提供以协助互联互通监管当局监察及调查之用;
(k) 如有违反营运者规则或违反营运者上市规则或营运者规则所述的披露及其他责任的情况,有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有权展开调查,并可透过香港交易所或其附属公司要求银河国际证券提供相关资料及材料协助调查。客户须授权并全力配合银河国际证券以提供该等资料及材料;
(l) 应中华通市场营运者要求,香港交易所或其附属公司或会要求银河国际证券拒绝客户买卖盘指令。客户无论如何不得就其指令被拒而令其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针对银河国际证券提出申索;
(m) 客户须接纳北向交易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补充文件附件 2 所披露的风险;
(n) 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或会要求香港交易所或其附属公司要求银河国际证券向客户发出口头或书面警告,以及不向客户提供北向交易服务。客户无论如何不得就其因银河国际证券拒绝提供服务而令其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针对银河国际证券提出申索;及
(o) 香港交易所及其附属公司、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及其附属公司以及彼等各自的董事、雇员及代理人概不对客户或任何第三方因北向交易或中华通市场营运者作出、修改或实施有关营运者规则或其所采取的任何行动以履行其监察职能或监管责任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或承担法律责任﹔及
(p) 在任何的交易日于相关的中华通市场实施熔断机制将导致有关中华通市场执行交易暂停。
11.6. 客户确认并接受:
(a) 本补充文件无意披露北向交易或一般证券交易涉及的一切风险或其他重大考量;
(b) 本补充文件并无修订任何适用规定(惟本补充文件所载且适用规定许可范围除外);
(c) 如客户、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证券任何客户被发现涉及或可能涉及互联互通规则所载的任何异常交易行为或不符合任何互联互通规则,联交所有权不向客户提供透过互联互通买卖中华通证券的任何相关服务,亦有权要求银河国际证券不接纳客户指示;
(d) 如有违反任何适用规定的情况,有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有权展开调查,并可透过联交所(或任何其他政府或监管机构)要求银河国际证券及/或中国银河国际提供有关客户的相关资料及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个人资料及交易活动的明细,以及在客户及/或客户交易活动明细方面协助互联互通监管当局进行调查;
(e) 如有任何互联互通监管当局认为出现严重违反适用规定的情况,互联互通监管当局可要求银河国际证券及/或中国银河国际(a)向客户发出口头或书面警告;及(b)停止向客户提供透过互联互通买卖中华通证券的任何相关服务;
(f) 本补充文件并不构成任何商业、法律、税务或会计建议,客户透过互联互通进行任何交易前应先咨询独立专业意见并自行展开研究及评估;及
(g) 除非客户完全明白有关交易涉及的条款及风险(包括潜在损失风险的程度),否则客户不应透过互联互通进行任何交易。
12. 北向交易的投资者识别码模式
12.1. 本第 12 条适用于由投资者识别码模式生效日期起任何时间客户经银河国际证券通过互联互通买卖中华通证券。
12.2. 客户同意向银河国际证券提供最新的客户识别信息。如客户识别信息在提交后有任何变更,客户应尽快通知银河国际证券。
12.3. 客户确认银河国际证券将向其编派一个券商客户编码,用作配对客户识别信息。如客户与银河国际证券其他客户联名持有联名账户,则客户确认银河国际证券将向该联名账户编派一个独立的券商客户编码,而客户和账户联名持有人须为联名账户的券商客户编码提供客户识别信息。
12.4. 客户声明并持续承诺,包括客户每次就中华通证券下达买卖盘指令或以其他方式发出指示时,向银河国际证券提供的客户识别信息是准确及最新的。
12.5. 客户授权并同意,同时客户有适当的安排以授权并同意:
(a) 银河国际证券收集、储存、使用、披露及转交其客户识别信息及/或券商客户编码予联交所或其他互联互通监管当局,并会在向联交所或其他互联互通监管当局提交或传送的北向交易买卖盘中注明券商客户编码﹔
(b) 为进行北向交易,联交所收集、储存、使用、披露及转交此客户识别信息及/或券商客户编码予中华通市场营运者(直接或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或其他互联互通监管当局,并向香港的相关监管及执法机构披露相关资料;及
(c)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及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收集、储存、使用、披露及转移此客户识别信息及/或券商客户编码予互联互通监管当局,并向中国内地相关监管及执法机构披露。
12.6. 客户确认:
(a) 客户不能下达买卖盘指令直至收到银河国际证券完成开户及/或成功更新客户识别信息通知的两(2)
个工作日后;
(b) 即使客户已提交最新的客户识别信息,客户的交易买卖盘仍可能因客户识别信息和券商客户编码未提交予或未经联交所、中华通市场运营商或其他互联互通监管当局批准,而被拒绝受理。银河国际证券并不会因未成功或延迟向联交所、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或其他互联互通监管当局提交客户识别信息和券商客户编码承担任何责任;
(c) 如客户识别信息和券商客户编码配对信息未能通过联交所、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或其他互联互通监管当局的相关验证核查,客户的所有买卖盘指令将被拒绝受理;
(d) 如客户属个人客户但未就收集、储存、使用、披露及转交其客户识别信息及/或券商客户编码提供所需的同意及授权(包括书面及订明),或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或券商客户编码-客户识别信息配对资料无效或有所不足,就此券商客户编码公司有权自行决定代表客户执行北向交易卖出盘指令,但不得执行北向交易买入盘指令﹔
(e) 如客户属个人客户但未就收集、储存、使用、披露及转移其客户识别信息及/或券商客户编码提供所需的同意及授权(包括书面及订明),银河国际证券可﹕
(A) 要求客户确认其并未向其他证券商提供上述就北向交易所需的同意﹔
(B) 对客户进行适当的尽职调查,确保其不会滥用上述(d)段中的北向交易卖出盘之特例,客户并同意配合尽职调查工作﹔或
(C) 在客户提供所需的同意或授权前,拒绝再为客户输入北向交易买卖盘﹔及
(f) 如中华通市场营运者(经由客户识别信息及券商客户编码)发现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可酌情决定暂停客户交易或对客户采取互联互通规则、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行动。
12.7. 就上述第 12.5 和 12.6 条而言,客户同意并确认:
(a) 如客户识别信息和券商客户编码配对资料未能通过联交所、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其他互联互通监管当局的相关验证核查,或联交所、中华通市场交易商或其他互联互通监管当局因此或其他原因拒绝受理客户的北向交易买卖盘指令:
(A) 公司并无任何义务或责任向客户解释未能通过或遭拒绝受理的解释或原因﹔及
(B) 在遵守联交所、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或其他互联互通监管当局的适用规定或通知的前提下,银河国际证券可按其认为适合的方式或时间,向客户发出未能通过或遭拒绝受理的相关讯息,或就该买卖盘指令未获通过或遭拒绝而与客户进行跟进工作﹔
(b) 银河国际证券并不会就联交所、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或其他互联互通监管当局对客户采取的任何行动所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c) 银河国际证券并不会对与本补充文件或北向交易相关的任何不可抗力、互联互通服务的提供、无法使用、技术错误或不当运作、资料(包括券商客户编码及/或客户识别信息)传送延误或错误、执行指示延迟或错误、任何通讯系统或支付系统失灵或故障所引致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及
(d) 客户会向银河国际证券弥偿因不遵守或可能不遵守适用规定而产生的任何损失。
12.8. 如客户是通过银河国际证券进行北向交易的联交所交易所参与者,客户同意并确认:
(a) 客户须遵守相关规则和要求,并实施与券商客户编码和客户识别信息相关的适当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在银河国际证券指定的券商客户编码范围内(「指定范围」 )为其客户编派券商客户编码;
(b) 就客户的北向交易买卖盘而言,(i)如客户是代表其客户下达北向交易指令,客户须向银河国际证券提供其向其客户编派的券商客户编码(应在指定范围内)(「间接券商客户编码」),而银河国际证券会将间接券商客户编码标明在该北向交易买卖盘上,或(ii)如客户为其身份下达北向交易指令,银河国际证券会在该北向交易买卖盘上标明银河国际证券编派予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及
(c) 客户在与其自己的客户订立互联互通商业条款时,须在条款中载入相关或类似的确认和声明,特别是关于上文(b)段的条款,客户须向其自己的客户取得相关授权和同意,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 12.5 条和
12.6 条中所述的授权和同意。
附 件 2
互联互通风险披露及其他资料
除非下文另行界定,否则帐户条款及条件(「帐户条款及条件」)与附件 1 的界定用语在本附件应具相同涵义。
本附件载述有关互联互通的一些主要风险因素,乃基于银河国际证券目前对适用规定及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的认识而编制。银河国际证券并无核实中国内地证券市场规定或规则的准确性。本附件并无尽列亦无披露北向交易的一切风险及其他重要部分。客户应确保本身明白互联互通的性质,并应仔细考虑(及于必要时咨询顾问意见)其目前状况是否适合买卖中华通证券。客户可自行决定是否买卖中华通证券,但除非客户完全了解并愿意承担互联互通涉及的风险,否则客户不应买卖中华通证券。
银河国际证券并无就本附件所载资料是否符合现况或完备而作出任何声明,银河国际证券亦无承诺不时更新有关内容。如欲了解更多资料,请参阅香港交易所网站、证监会网站、上交所网站及/或深交所网站不时发布有关互联互通的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来源。如有疑问,客户应咨询专业意见。
1. 交易前检查及优化交易前检查规定
根据中国内地法律规定,若投资者户口并无足够的中华通证券,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可拒绝该投资者的卖盘指令。就有关并非为 SPSA 指示的中华通证券出售指示而言,联交所将于交易所参与者层面对所有北向交易卖盘指令实施类似的交易前检查,以确保任何个别的交易所参与者并无超售其所持股份(「交易前检查」)。优化交易前检查适用于 SPSA 指示(「优化交易前检查」)。因此,客户可能会因交易前检查(就并非为 SPSA指示的出售指示而言)或优化交易前检查(就 SPSA 指示的出售指示而言)的有关要求而未能执行北向出售指示。
倘出现如下事件,客户未必能执行中华通证券的出售指示﹕
(a) (就并非为 SPSA 指示的出售指示而言)因任何理由有关中华通证券延迟或无法转交至银河国际证券的指定结算账户﹔或
(b) (就 SPSA 指示的出售指示而言)银河国际证券认为客户并未(于客户有意执行出售指示的交易日交易开始前或银河国际证券不时指定的任何截止时间)在有关特别独立账户中持有足够的中华通证券以用于建议的 SPSA 指示﹔及/或所需中华通证券数目将不会在结算日从银河国际证券要求的特别独立账户中作出交付以履行 SPSA 指示﹔或
(c) 银河国际证券以任何其他理由认为出现或可能出现不符合任何适用规定情况。
因不符合或可能会不符合交易前检查(就并非为 SPSA 指示的出售指示而言)或优化交易前检查(就 SPSA
指示的出售指示而言)及/或有关适用规定所造成的任何风险、亏损或成本须由客户自行承担。
2. SPSA 指 示 – 货 银 对 付
虽然联交所或中央结算系统可能会就 SPSA 指示而提供货银对付机制,惟除非银河国际证券同意预缴款项,否则可自由转让资金仅可根据中央结算系统的操作及程序在交收日后(即履行有关该 SPSA 指示责任当日)由有关结算银行通过托管商或交收代理向客户的账户存入。延迟此程序所造成的任何风险、负债、亏损、成本或开支将由客户自行承担。
3. 交 收 安 排
北向交易依循有关中华通市场的 A 股市场交收周期。至于中华通证券买卖的交收,中国结算将于落盘的交易日(「T 日」)在其参与者(包括作为结算参与者的香港结算)的证券户口记账或扣账,有关安排不涉及任何付款。银河国际证券采纳的交收安排可能有别于中国结算的交收安排。除非银河国际证券同意先行垫资,否则涉及有关交易的资金交收将于 T 日后的交易日(「T+1 日」)执行。
4. 北向交易额度
相关政府或监管机关或会因应市况及市场准备情况、跨境资金流量、市场稳定性及其他因素和考量而不时对中华通证券的交易施加额度。客户应细阅联交所网站不时发布有关该等额度限制的相关详情,包括额度限制、额度用量、额度可用余额及适用限制和安排,以确保得悉最新资料。
透过互联互通购入中华通证券目前受下文所述的一些额度管制措施规限。联交所可全权酌情采取其认为必要或适合的所有行动、步骤或措施,以确保或促使有关方面遵守相关额度规定或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 限制或拒绝北向交易买盘;
(b) 暂停或限制联通或使用所有或部分北向交易服务;及
(c) 更改北向交易操作时段及相关安排。
因此,概不保证任何北向交易买盘可透过互联互通成功下达。每日额度则限制互联互通下各交易日跨境交易的最高买盘净额(「每日额度」)。每日额度可未经事先通知而不时更改,客户应参阅香港交易所网站及香港交易所刊发的其他资料,以了解最新资料。
根据互联互通规则,不论有否超出每日额度,投资者均可出售其中华通证券。如因超出或每日额度以致透过北向交易买入中华通证券的安排暂停,银河国际证券将不能执行任何买盘,而任何已递交但尚未执行的买盘指示将拒绝受理。务请注意,已获接受的买盘不会因每日额度用尽而受影响,除非相关交易所参与者取消买卖盘指令,否则有关指示将维持在有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的买卖盘纪录内。
5. 回转交易的限制
除非联交所另行厘定,否则中国内地 A 股市场不允许即市(回转)交易。于 T 日买入中华通证券的客户仅可于 T+1 日或之后卖出有关股份。因此,客户将承受由 T 日至 T+1 日持有该等股份的市场风险。由于涉及交易前检查规定,如客户指示银河国际证券沽售客户于 T 日买入的中华通证券,银河国际证券仅接受于 T+1 日的适用截止时间(以银河国际证券不时通知客户的时间为准)或之后作出的该等指示。
6. 交易方法及内幕交易含义
如买卖中国内地的中华通证券以传真机落盘,有关买卖盘指令必须于拟进行有关交易当日上午 7 时 30 分
(中国内地时间)前传送。客户交易资料可由知情人士阅悉及使用,以为其本身利益进行买卖。此外,技术制衡未必能支援交易安排,因此可能产生人为错误及/或失当行为风险。
7. 客 户 误 失
银河国际证券及银河国际集团概不对因依照客户指示进行任何交易以致客户蒙受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开支或相应产生的损失、损害或开支负责。银河国际证券不可通过反向操作冲抵任何交易。客户应注意买卖互联互通下中华通证券的交收安排,包括但不限于配额限制,有关限制可能影响补救错误交易的能力。
互联互通规则全面禁止场外交易或过户,惟若干例外情况除外(例如在有限情况下交易所参与者与其客户之间为修正错误交易而进行的过户)。目前并无有关许可场外过户的详尽规则或指引。此外,如联交所有合理理由怀疑或相信个别交易所参与者可能滥用或曾经滥用修正安排又或曾以修正安排回避场外交易或过户的禁令,联交所亦可暂停该交易所参与者为修正错误交易进行非交易过户的权利。银河国际证券并无责任为修正错误交易进行任何场外过户,但可全权酌情决定是否进行场外过户。银河国际证券及银河国际集团概不对任何错误交易或因拒绝为修正错误交易进行过户而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损失负责。
8. 权 益 披 露
根据中国内地规定,如客户于一家在中国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内地公司(「中国内地上市公司」)所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多达相关互联互通监管当局可能不时指定的限额,该客户必须于相关互联互通监管当局指定的期间内披露有关权益,且该客户在相关互联互通监管当局指定的期间内不得买卖任何有关股份。客
户亦须按照相关互联互通监管当局的规定披露其持股的任何重大变动。客户有责任遵守相关互联互通监管当局不时施加的任何权益披露规则,并安排作出相关申报。
9. 短线交易利润规则
根据中国内地规定,「短线交易利润规则」要求个别人士在以下情况放弃或申报其因买卖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的中华通证券而赚取的任何利润:(a)该人士于该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的持股量超出相关互联互通监管当局不时指定的限额;及(b)有关沽售交易于买入交易后六个月内进行,反之亦然。客户(及客户自行)负责遵守中国内地有关「短线交易利润规则」的任何规定。
10. 境外持股量限制
根据中国内地规定,单一海外投资者仅可于个别中国内地上市公司持有有限数目的股份,而所有海外投资者于单一中国内地上市公司合共持有的股份数目亦设有上限。该等境外持股量限制按总额基准计算(即涵盖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和境外已发行股份,不论有关持股是透过北向交易、合资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机制或其他投资途径获得)。如单一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的合计境外持股量触及既定百分比,香港交易所(或其相关附属公司)将暂停接受透过互联互通对相关中华通证券输入的任何买盘,直至该上市公司的境外持股量百分比减少至既定水平为止。
客户有责任遵守适用规定不时施加的所有境外持股量限额。当触及既定拥有权百分比时,客户亦可能须向相关监管当局作出申报。如银河国际证券得知客户持股量已超出(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当执行客户的进一步买盘指令后客户可能超出)任何境外持股量限额,或如任何互联互通监管当局对银河国际证券有此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因应中华通营运者发出的强制出售通知),客户授权银河国际证券沽售任何中华通证券以确保符合所有适用规定。然而,银河国际证券并无责任如此行事,且客户不应依赖银河国际证券采取上述行动以确保其符合任何适用规定。
11. 北向交易的合资格中华通证券
联交所将根据互联互通规则的既定准则于中华通证券名单纳入及剔除证券。倘若(i)某中华通证券其后不再构成相关指数的成份股;及/或(ii)某中华通证券其后被纳入风险警示板;及/或(iii)某中华通证券的相关 H股其后不再于联交所买卖;及/或(iv)其他不时由上交所中华通规则或深交所中华通规则所规定的情况,届时客户将仅可沽售该中华通证券,而不得进一步买入有关证券。
根据营运者上市规则,如任何中华通市场上市公司进入除牌程序,或其业务因财务或其他缘故而变得不稳定,以致有被除牌的风险或可能损害投资者权益,该中华通市场上市公司将被划入风险警示板内。风险警示板可未经事先通知而不时更改。有关风险警示板的详情,请参阅营运者上市规则及中华通市场营运者风险警示板的股票交易暂行办法。
12. 禁止场外过户
银河国际证券及银河国际集团均不得就互联互通下的任何中华通证券过户提供任何场外服务,惟互联互通监管当局另行订明的情况(例如基金经理在其管理的基金及/或子基金之间进行交易后股份分配、就合资格进行备兑卖空的中华通证券进行为期不超过 1 个月的证券借贷,以及中华通营运者与中国结算订明的任何其他情况)除外。
13. 离岸人民币汇率风险
一如其他外币,离岸人民币汇率可升亦可跌。概不保证人民币不会贬值。离岸人民币汇率受多项因素影响,其中包括中国内地中央政府不时施加的外汇管制措施(例如人民币与其他货币的兑换目前存在限制)。离岸人民币汇率可能因应市况及经济因素而波动。
此外,人民币目前受中国内地中央政府外汇管制措施及限制所规限。中国内地以外地区的人民币资金池规模有限。如中国内地中央政府收紧在岸人民币与离岸人民币跨境流动的外汇管制力度,可能对人民币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
如人民币并非客户的本土货币,当投资中华通证券时客户或需将其本土货币兑换为人民币(反之亦然),以支付中华通证券交易的任何人民币款项。客户将就此产生货币汇兑成本(即买卖离岸人民币之间的差价),并须承担任何上述货币换算涉及的汇率波动风险,以致对其中华通证券的市场价值构成负面影响。
14. 落 盘
银河国际证券仅接受符合适用规定的北向交易买卖盘指令。根据适用规定,现阶段只接受按指定价格作出的中华通证券限价盘,即买盘只可按指定价格或较低价格执行,而卖盘只可按指定价格或较高价格执行。市价盘将不予接纳。
15. 中华通证券的价格限制
中华通证券涉及的一般价格限制为上一个交易日收市价的±10%(被纳入风险警示板的股票则为±5%)。价格限制可不时更改。有关中华通证券的所有买卖盘均不得超出价格限制范围。有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将拒绝接受超出价格限制范围的任何买卖盘。
16. 动态价格检查
为免出现不当使用每日额度的行为,联交所已对买盘设置动态价格检查机制。输入价格低于现行最佳买盘价(倘无现行最佳买盘价则取最后成交价,或倘无现行最佳买盘价及最后成交价则取前收市价)指定百分比的买盘将不予受理。
于开市集合竞价时段,现行买盘价(倘无现行买盘价则取前收市价)将用作价格检查。于深交所的收市集合竞价时段,现行买盘价(倘无现行买盘价则取最后交易价)将用作价格检查。动态价格检查将于各交易日由开市集合竞价时段开始前的 5 分钟落盘时段直至中华通市场收市为止持续适用。互联互通推出初期,联交所拟将动态价格检查订为 3%。该价格检查百分比可视乎市况不时予以调整。
17. 中华通证券的沽售限制
投资者禁止以透过互联互通购入的中华通证券结算其以互联互通以外途径提交的任何卖盘。因此,透过互联互通购入的中华通证券(相对于透过其他途径购入的同类股份)可能涉及有限市场及/或较低流通量。
此外,客户就中华通证券收取的任何权益证券均涉及限制。如权益证券是以特别中华通证券形式分派,该 等股份仅合资格透过互联互通沽售(意即其他方不可透过互联互通购入该等股份)。如权益证券并非以特 别中华通证券形式分派,则不合资格透过互联互通买卖(即该等股份仅可于中国内地的相关股票市场买卖)。因此,以权益证券形式收取的股份涉及低(甚至零)流通量。
至于涉及碎股的中华通证券一概不得透过互联互通购入。涉及碎股的中华通证券卖盘仅于该中华通证券卖盘涉及沽售该中华通证券的全部而非部分碎股的情况下才会受理。整手买盘常与不同碎股卖盘配对以致出现碎股买卖。因此,透过互联互通购入涉及碎股的中华通证券可能涉及有限市场及/或较低流通量。
18. 税 收
在互联互通下买卖中华通证券目前暂获豁免中国内地的资本增值税和中国内地营业税。现时不确定这些豁免将于何时结束,以及中国内地其他税项日后会否适用于买卖互联互通下的中华通证券。就中华通证券收取的利息均须缴纳中国内地预扣税。此外,互联互通下的中华通证券交易亦须缴付中国内地印花税。客户须对中华通证券涉及的所有税项负全责,并同意应银河国际证券要求就银河国际证券因客户持有、买卖或处理的任何中华通证券而可能产生或被征收的一切税项对银河国际证券作出弥偿。银河国际证券及银河国际集团概不就建议或处理关于互联互通的任何税务问题、法律责任和/或义务承担任何责任,此外银河国际证券及银河国际集团亦不会提供这方面的任何服务或援助。投资中华通证券前,客户应就交易可能对其产生的税务影响征询本身的税务顾问,因为实际产生的税务影响将因应各投资者的个别情况而有不同。
19. 香港客户证券规则
作为一般规则,参与北向交易的投资者不会享有《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相关附属法例赋予的全面保障。尤其是,由于透过互联互通买卖的中华通证券并非于联交所上市或买卖,故除非证监会或任何其他相关互联互通监管当局另行订明,否则客户将不受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48 条所订立并不时修订的
《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保障。
20. 投资者赔偿基金
买卖中华通证券并不纳入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设定的投资者赔偿基金的保障范围。因此,有别于买卖联交所上市证券,客户因任何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违约而蒙受的任何亏损,将不受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
21. 中华通证券拥有权
中华通证券并无证书,仅由香港结算为其户口持有人持有。投资者不会就其北向交易获提供中华通证券的实物存入及提取服务。
根据中国内地法规,中华通证券将记录在由香港结算向中国结算开立的代名人户口中,而客户于中华通证券持有的所有权或权益及权利(无论法律上、衡平法上或其他方面)将受适用规定规限,包括涉及任何权益披露规定或海外持股量限制的法律。这方面所涉及的法律繁复,客户应咨询独立专业意见。
22. 披露资料及公布交易资料
联交所可要求银河国际证券按照联交所不时指定的相隔期间和形式,提供有关客户背景及客户的中华通证券北向交易买卖盘种类和价值,以及银河国际证券代客户执行买卖盘的资料,以公布、发布或公开互联互通下中华通证券交易的整合资料、成交量、投资者背景和其他相关资料。
23. 不接受非自动对盘交易或大宗交易
北向交易不设非自动对盘交易机制或大宗交易机制。
24. 修改指示将失去原先排列次序
与中国内地现行做法一样,参与北向交易的投资者如拟更改买卖盘指令,必须先取消原来的买卖盘指令,然后重新输入买卖盘指令,在此情况下客户将失去先前的原先排列次序。在每日额度结余限制的规限下,任何其后输入的买卖盘未必可在同一交易日对盘。
25. 两地交易日的差异
互联互通证券仅于以下时段开放买卖:(a)香港交易所及有关中华通市场两地市场均开放交易;及(b)香港及中国内地两地银行于相应的款项交收日均开放服务。如任何交易所并无开放交易或如香港或中国内地的银行并无开放进行款项交收,客户将不能进行任何北向交。客户应留意互联互通操作的日子,并因应其本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决定是否愿意承受互联互通北向交易暂停期间中华通证券价格波动的风险。
26. 操 作 时 段
联交所有绝对酌情权,可不时决定互联互通的操作时段,并可全权酌情决定随时更改互联互通操作时段及安排而无须事先发出通知,不论有关更改属暂时性与否。银河国际证券及银河国际集团概无任何责任就联交所针对互联互通操作时段所作的任何决定向客户发出通知。客户应了解互联互通北向交易暂停期间中华通证券价格波动的风险。
27. 中国结算违约风险
中国结算已设置经中证监批准及监管的风险管理框架及措施。根据《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如中国结算
(作为本地中央对手方)违约,香港结算可本着真诚通过一切可用的法律途径及透过中国结算违约后的公司清盘程序(如适用)向中国结算追讨尚欠的中华通证券及款项。香港结算继而会将讨回的中华通证券及
/或款项按照相关互联互通监管当局指定的比例分配予结算参与者。视乎银河国际证券直接或间接从香港
结算收回的中华通证券和/或款项,银河国际证券将向投资者分发该等证券和/或款项。虽然中国结算违约的可能性极低,客户参与北向交易前亦应先了解有关安排及潜在风险。
28. 香港结算违约风险
银河国际证券根据本补充文件提供服务的能力视乎香港结算有否妥善履行其责任。香港结算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或香港结算未能或延迟履行其责任可能导致未能交收或损失中华通证券及/或有关款项,客户可能因此蒙受损失。银河国际证券及银河国际集团概不对任何该等损失负责或承担法律责任。
29. 企业行动的公司公告
涉及中华通证券的任何企业行动由相关发行人透过有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的网站及多份官方指定报章发布。香港结算亦会在中央结算系统中记录涉及中华通证券的所有企业行动,并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于公布当日透过中央结算系统终端机通知其结算参与者有关详情。参与北向交易的投资者可参阅有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的网站以及有关报章以参阅最新上市公司公告,或透过香港交易所网站的「中国证券市场网页」
(或不时适用的其他替代或后续网页)查阅上一个交易日发布的所有涉及中华通证券的企业行动。客户应注意,上交所上市发行人或深交所上市发行人仅以中文发布公司文件,并不提供正式的英文译本。
此外,根据《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香港结算致力为结算参与者收取并及时分派涉及中华通证券的现金股息。当收到股息后,香港结算将在可行情况下安排即日向相关结算参与者分派股息。
一如中国内地现行市场做法,参与北向交易的投资者不得委任代表或亲身出席股东会议,有别于香港现时针对联交所上市股份采取的做法。
银河国际证券并无核实亦不保证任何企业行动公司公告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及时性。银河国际证券及银河国际集团概不就当中的任何错误、偏差、延误或遗漏或因依赖该等公告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论基于侵权行为或合约或其他方面)。银河国际证券明确拒绝对任何公司公告的准确性或有关资料就任何用途而言的适用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30. 认股权发行
如客户从中华通证券发行人收取股份或其他种类证券作为其应得权益,客户应注意在某些情况下客户未必能透过互联互通买卖有关证券(例如,当有关证券在中华通市场上市但并非以人民币买卖,或如有关证券并非于中华通市场上市)。
31. 投资中华通证券涉及的一般市场风险
投资中华通证券涉及特别考量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较大价格波幅、监管及法律框架未臻完善、中国内地股票市场的经济、社会及政治不稳。客户亦应注意,中华通市场营运者的交易规则、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法例和规例可能只以中文颁布,并无任何正式的英文译本。
32. 有关买卖中国创业板股份的风险
买卖中国创业板股份具有与深交所创业板市场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下列各项引起的风险﹕(a)股价波动及估值过高﹔(b)中国创业板市场的盈利能力及股本要求较为宽松(相对于中国内地的主板而言)﹔(c)由于在中国创业板上市的公司焦点集中于科技方面,因此这些公司更容易受各自业务领域的科技故障影响
﹔及(d) 传统的估值方法可能未必全部适用于在中国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原因是有关行业具有较高风险。
仅机构专业投资者准许透过使用互联互通向银河国际证券落盘买卖获接纳为中华通证券的中国创业板股份(除只接受沽盘的特别中华通证券外)。
33. 警告声明及终止服务
联交所及/或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可能要求银河国际证券向客户发出口头或书面警告声明,并于联交所及/或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可能订明的期间内终止向客户提供北向交易服务。
34. 互联互通的创新性
互联互通是中华通市场营运者与联交所共同推出的一项创新计划,目的是促进投资者透过香港交易所跨境买卖中华通证券。在北向交易下买卖中华通证券受制于所有适用规定。适用规定的任何更改可能对买卖中华通证券造成负面影响,不利客户投资中华通证券。在最坏情况下,客户可能就其投资于互联互通下的中华通证券而蒙受重大损失。
银河国际证券基于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操作的互联互通市场系统提供交易服务。银河国际证券不会对互联互通市场系统的任何延误或失误负责,投资者须承担透过互联互通市场系统买卖中华通证券所涉及的一切风险。银河国际证券及银河国际集团概不对客户因互联互通或北向交易中用作接收互联互通指示并将指示传送至互联互通市场系统作自动配对成交的中国股市连接系统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亏损或损害赔偿负责或承担法律责任。
35. 孖 展 交 易
根据互联互通监管当局所订明的若干条件,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可对有关互联互通监管当局厘定为合资格进行孖展交易的中华通证券进行孖展交易(「合资格孖展交易证券」)。联交所将不时刊发合资格孖展交易证券的清单。如A股的孖展交易量超过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所定的上限,各中华通市场营运者会暂停任何特定 A股的孖展交易活动,而当该孖展交易量下跌至低于所订明的孖展交易量时,则孖展交易活动会恢复进行。如中华通市场营运者通知联交所暂停或恢复交易涉及合资格孖展交易证券清单上的证券,港交所会在其网站披露有关资料。在此情况下,有关中华通证券的任何孖展交易须予相应暂停及/或恢复买卖。各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有权就透过互联互通进行的孖展买卖盘要求将其特别标示为孖展买卖盘。银河国际证券及银河国际集团均不会就有关合资格孖展交易证券清单或孖展交易的任何限制或暂停交易不时的最新情况而有责任通知客户。
36. 卖空的限制
现时,香港及海外投资者被禁止中华通证券无担保卖空。
在遵守互通互通规则的某些规定前提下,有担保卖空中华通证券是准许的。然而,银河国际证券并不会为客户进行中华通证券有担保卖空及/或出售长仓。客户须自行了解并遵守不时生效的卖空规定,并对违规所造成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37. 股 票 借 贷
就(a)有担保卖空,(b)符合交易前核查要求和(c)联交所或中华通市场营运者不时指定的其他情况而言,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所指定的合资格中华通证券是被允许用作股票借贷的。中华通市场营运者会决定合资格用作股票借贷的中华通证券名单。合资格的中华通证券股票借贷会受到联交所和中华通市场营运者限制,包括但不限于:
(a) 为进行有担保卖空而订立的股票借贷协议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b) 为符合交易前核查的要求而订立的股票借贷协议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天(不允许续期)﹔
(c) 股票贷出将只限于部分类别的人士进行,该等人士由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决定﹔及
(d) 股票借贷活动须向联交所报告。
只有部分人士有资格可就中华通证券股份借贷安排贷出中华通证券。
银河国际证券被要求向联交所提交每月报告,详尽说明与中华通证券有关的股票借贷活动的资料,可能包括(其中包括)借方、贷方、股份借贷数量,已发行股份数量及借股/归还日期等资料。
客户须根据适用规定不时参阅规管中华通证券股票借贷的相关条文。银河国际证券及银河国际集团均无义务就任何相关适用规定之更改而通知客户最新情况。
38. 有关熔断机制的风险
执行中华通证券的买卖均须遵守互联互通规则,包括熔断机制条文。于任何中华通市场交易日实施熔断机制将导致通过中华通市场系统在熔断机制条文指定的有关期间执行的交易暂停。此外,在中华通市场交易日的连续竞价时段撤销熔断机制可导致交易于集合竞价时段中执行。
除非联交所另有厘定外,否则熔断机制条文准许有关中华通证券的买卖盘在熔断机制生效的有关期间中取消,银河国际证券可在这期间如常通过互联互通输入取消买卖盘要求。
尽管如此,除非直至有关中华通市场系统发出取消确认,否则互联互通买卖盘均不会被视作已取消论,而倘银河国际证券要求取消的互联互通指示因任何理由而并无取消,联交所及其附属公司均不会就此负有责任。
39. 提供客户识别信息
由投资者识别码模式生效日期起,进行北向交易的客户须向互联互通监管当局提供客户识别数据并确保资料是最新的,这有助互联互通监管当局收集北向交易投资者识别信息和实时追踪其交易买卖盘。客户有责任确保客户识别信息准确和符合最新情况。
客户不能下达交易指示直至收到银河国际证券通知完成开户及/或成功更新客户识别信息后的两(2)个工作日后。即使客户已提交最新的客户识别信息,但如客户在进行交易前并未提交客户识别信息和券商客户编码予联交所、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或其他互联互通监管当局及/或经其批准,客户的交易买卖盘仍可能被拒绝受理。银河国际证券并不会因未成功或延迟向联交所、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或其他互联互通监管当局提交客户识别信息和券商客户编码承担任何责任。如客户属个人客户但未就收集、储存、使用、披露及转交其客户识别信息及/或券商客户编码提供所需的同意及授权(包括书面及订明),或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或券商客户编码-客户识别信息配对资料无效或有所不足,就此券商客户编码公司有权自行决定代表客户执行北向卖出盘指令,但不得执行北向交易买入盘指令。如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发现客户的异常交易活动,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可酌情决定暂停客户交易或对客户采取互联互通规则、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行动。银河国际证券并不会就联交所、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或其他互联互通监管当局对客户采取的任何行动所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40. 确 认
客户确认并接受,由于银河国际证券不会提供中华通证券卖空或股份借贷服务,因此帐户条款及条件中的相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本补充文件第 36 及 37 条) 并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