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1
柳州市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三支一扶”
计划协议书
甲方(服务单位):
乙方(“三支一扶”大学生):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以下简称“三支一扶”计划)是指根据中央部署,每年从高校毕业生中择优选拔一批到县、乡、农村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或公共服务岗位从事支农、支医、支教和扶贫工作。根据《柳州市招募2018届第二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乡镇从事“三支一扶”工作简章》,参照《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到广西农村基层支农、支医、支教和扶贫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80号)精神,为切实维护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顺利实施,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甲方与乙方就相关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一、协议服务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为有固定期限协议,乙方服务期限为 年 个月,即自 年 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为固定期限,除双方另有补充约定外,不因为包括乙方生病、怀孕、生产在内的任何理由延长或顺延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岗位职责是 ,工作地点为 。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享受甲方在编人员同等权利,乙方依法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乙方需服从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乙方请假需经过甲方批准,在服务期内,未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离岗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关于明确我区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和服务基层项目起始时间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8号)规定,认定为2年服务期未满,不予颁发《服务证书》,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四、待遇及标准
第五条 乙方在服务期间,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等待遇。除此之外,甲方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应每月为乙方提供金额为 元(不低于600/月)的生活补贴。
第六条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甲方负担部分由市“三支一扶”办公室统一缴纳,个人缴纳部分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在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市“三支一扶”办公室统一办理“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五、服务及管理
第七条 甲方应为乙方在服务期间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建立服务档案,记录乙方的服务工作情况。
第八条 乙方在服务期间,在不影响服务工作的前提下,可参加研究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务员考试、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 乙方对工作和生活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按照程序向甲方和服务县(区) “三支一扶”办公室反映,有关单位应在接到反映当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有特殊意见或重大问题,也可直接向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反映。
六、协议的履行、变更
第十条 乙方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已经实现就业等特殊原因,三个月内不得离岗,三个月后离岗上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一条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
七、协议的解除、终止
第十二条 乙方服务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坚持服务的,可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服务单位提出解除协议,填写《离岗申请书》,经服务单位和服务县(区) “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并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可提前终止服务,自其离岗日起停发各种补贴及取消其他各项待遇。
第十三条 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甲方可向所在县(区)“三支一扶”办提出解除协议申请,经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核批准,可提前解除其服务协议,但甲方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十四条 乙方因病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二甲及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双方协商,可解除服务协议。由服务县(区)“三支一扶”办公室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乙方在服务期间因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致使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撤销协议书约定之各项权利;乙方因单方原因终止协议,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解除、终止本协议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协议的证明,并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八、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乙方负有保密的义务的,双方可以订立专项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订不会导致甲乙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本协议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x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在自愿遵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柳州市“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和管理中如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处置权和解释权归柳州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所有。
第二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x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报一份至服务县(区) “三支一扶”办公室、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存档,乙方执两份,一份自行留存,另一份作为个人经历补充材料,凭身份证提交到人事档案托管机构存档。
甲方(签章):
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乙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生活补贴银行账号:
乙方生活补贴银行开户行信息:
联系电话(手机):
紧急联系人:
紧急联系人电话(手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