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臺北市政府特約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契約書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甲方)及 (長照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依行政程序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本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一)衛生福利部與甲方公告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二)本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三)依本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本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三、本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如有爭議,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處理。 四、本契約文字: 1.本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 2.本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本契約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五、本契約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 |
第二條 履約標的 一、本契約履約之服務項目為:交通接送服務 各項服務項目得申報費用之照顧組合內容,詳如本契約附件。 二、乙方服務對象(以下簡稱個案)以事前申請並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照管中心)評估核定為長照需要等級第 4 級(含)以上者後,且實際居住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並限定使用於照顧計畫中之往(返)居家至醫療院所之就醫或復健(含洗腎),同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六十五歲以上老人 (二)身心障礙者 (三)五十五至六十四歲原住民 (四)五十歲以上失智症者 (五)僅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需協助且獨居之老人 三、個案設籍於其他縣市但實際居住本市者,經甲方照管中心評估及核定後,乙方即得提供服務,並由甲方支付費用;乙方如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重複領取服務費用或為虛偽之證明及申報服務費用者,應負一切法律責任,並返還已領取之服務費用。 四、其餘乙方服務說明,詳如附件。 |
臺北市政府特約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契約書 |
第三條 契約效期 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第四條 服務項目及支付/補助基準 一、 本契約履約服務項目之支付或補助基準,屬長照服務給付及支付項目者,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辦理;屬補助項目者,依據衛生福利部所定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相關補助基準暨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計畫辦理。 二、 收費標準詳如附件。 |
第五條 支付基準之調整 支付基準調整,或契約內容改變時,甲方有權逕通知乙方辦理契約變更;乙方如 無意願配合契約變更,應自收受通知後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甲方辦理終止契約。 |
第六條 服務費用申報與受理 一、乙方應於每月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甲方申報前一月份之服務費用: (一)領款收據。 (二)經乙方用印之服務費用總表。 (三)服務費用項目清冊。 (四)其他經甲方規定之文件、資料,詳如附件。 二、乙方所送文件或資料不全者,甲方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補件者,甲方不予受理。 |
第七條 審查 甲方應就乙方申報服務費用案件,依下列項目辦理審查:一、服務對象資格。 二、服務給付額度。 三、照顧計畫服務項目、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照顧組合數及單價之核對。四、登載於資訊系統服務內容之完整性及正確性。 前項審查應於乙方於資訊系統登載服務內容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完成。 |
第八條 核付服務費用 甲方應自受理乙方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服務項目與金額核銷,並支付全數服務費用。 |
第九條 服務費用補報 乙方申報服務費用,有漏未申報者,得於應申報末日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檢具第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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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規定文件、資料,向甲方補報。 |
第十條 服務費用複核 一、乙方不服甲方依第八條核定之服務項目或金額時,得於收受撥款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申請複核,並以一次為限。 二、甲方應於收受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複核;認其申請複核有理由者, 應即變更或撤銷原核定之服務項目或金額。 |
第十一條 不予支付服務費用之事由 乙方申報服務費用案件,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得予補正者外,應不予支付該部分之費用,並註明不予支付之內容及理由: 一、非照顧計畫核定之服務項目。 二、超出照顧計畫核定之服務次數,且非得臨時提供之服務。三、超出照顧計畫核定之額度。 四、未依第十四條規定確實核對個案身分證明文件。 五、未於甲方指定之期間內,登錄個案相關紀錄於甲方指定之資訊系統。六、非特約單位提供交通服務或輔具租賃服務。 七、虛報、浮報服務費用。 八、違反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之規定。九、違反其他相關法令。 |
第十二條 服務費用追扣 甲方核付乙方服務費用,經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追扣:一、乙方對個案之服務不屬於本契約之履約標的。 二、未依第十四條規定確實核對個案身分證明文件。 三、未於三個工作天內,登錄個案相關紀錄於甲方指定之資訊系統。 四、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重複領取服務費用或為虛偽之證明及申報服務費用。 五、其他應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
第十三條 服務費用轉帳 甲方撥付服務費用,均採轉帳方式辦理,乙方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後,主動通知甲方;帳戶變更時,亦同。 |
第十四條 權利及責任 一、甲方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對於服務辦理情形得隨時進行瞭解及督導(輔導)或辦理考核。 (二)依執行情形將服務費用核付乙方;若發現乙方有短報或漏報者,應通知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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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三)不定期辦理個案服務滿意度調查。二、乙方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接獲照會: 1.乙方開始提供個案服務後,經甲方照管中心核可,始可辦理服務內容異動。 2.乙方接獲照會後,應於三個工作天內至衛生福利部照顧管理資訊平臺回覆照會,並於個案主動叫車時提供服務。 (二)接受甲方之監督、查核。 (三)提供服務: 1.個案首次接受服務時,乙方應核對個案身分證明文件,其有冒名接受服務時,應拒絕提供服務;其身分變更時,應通知甲方。 2.乙方提供服務,應配合甲方收集資料及登錄;事後應完成服務紀錄,並應依法保存。 3.乙方未於三個工作天內,登錄個案相關紀錄於甲方指定之資訊系統,該筆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其已核付者,甲方得於乙方申報之費用內扣還。 4.個案經甲方認定有特殊情形者,乙方應依甲方之指示提供服務,不得拒絕。 5.針對個案部分負擔所繳付之服務費用,應開立收據;其有自費負擔項目,應事先取得個案或家屬同意,並於服務契約載明。 6.為確保個案服務品質,乙方應與個案簽訂書面服務契約。 7.個案有轉介或轉換長期照顧服務提供之需要時,應予適當之協助。 (四)乙方對個案提供服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個案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行為。 2.侵害個案及其家屬隱私權。 3.因個案之性別、出生地、種族、宗教、教育、職業、婚姻狀況、生理狀況而為歧視或不公平待遇。 4.向個案推銷、販售、借貸及不當金錢往來之行為。 5.假借廣告名義,行招攬服務。 6.巧立名目向民眾收取費用。三、其他: (一)乙方代理人、使用人、受僱人之故意或過失,視為乙方之故意或過失。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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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如未依契約文件之約定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使甲方負國家賠償責任或其他損害賠償責任時,不論本契約之履約期限是否屆滿,甲方對乙方均有求償權利。 (二)個案因接受乙方服務,認為乙方損害其權利而請求賠償時,乙方除應自個案請求之日起三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甲方外,並於五個工作天內與個案進行協商。 (三)其餘甲方與乙方個別權責,詳如附件。 |
第十五條 品質監測及訓練 一、乙方應建立服務品質促進與督導機制,包含人員素質提升計畫、工作績效考核獎懲規定、工作與督導流程、服務結果評估策略等,並訂定服務工作流程、申訴、獎懲、契約書及工作手冊、工作倫理與守則等。 二、乙方應接受甲方不定期以電話抽樣訪問個案或其家屬有關接受服務之概況、服務次數、服務日期或滿意度等。 三、乙方應配合甲方通知,派員出席相關教育訓練或長照相關聯繫會議。 |
第十六條 保險 一、乙方應於履約期間辦理雇主意外責任險;其屬自然人者,得自行另投保人身意外險。 二、乙方應依法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三、其餘保險詳如附件。 |
第十七條 契約變更 一、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應向甲方提出履約標的、履約期限或其他契約內容變更之相關文件。 二、於甲方接受乙方所提出契約內容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乙方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履約。 三、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或甲方得於情事發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變更契約之請求: (一)適用法令有變更。 (二)年度預算異動致影響本契約之執行。 (三)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影響本契約之執行。 五、甲方或乙方應於接到他方請求變更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回覆是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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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逾期未回覆者,他方得終止契約。 |
第十八條 暫停照會或轉介服務對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甲方得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暫停照會或轉介服務對象: 一、未製作服務紀錄,或未依法保存服務紀錄。 二、針對個案部分負擔所繳付之服務費用,未開立收據。三、規避、妨礙、拖延或拒絕甲方之查核。 四、對於個案申請資格異動,或長期照顧服務原因消失之情形,予以隱匿或不為 通報。 |
第十九條 契約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一)擅自將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移轉與第三人。 (二)向個案收取服務契約約定以外之費用。 (三)暫停照會或轉介服務對象期間,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重複領取服務費用或為虛偽之證明及申報服務費用。 (四)對業務、財務為不實陳報者。 (五)不辦理本契約履約服務項目。 (六)違反專業倫理守則者。 (七)違反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廢止設立許可處分。 (八)違反法令及本契約規定,情節重大。 二、前項情形如造成損害,甲方並得請求賠償。 三、乙方應於契約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其服務個案予以適當轉介或安置,並將全部個案之相關紀錄移交甲方;乙方無法轉介或安置者,由甲方協助轉介或安置,乙方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由甲方強制實施之,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賠償或補償。 四、乙方有第一項各款情事,經甲方終止契約者,一年內不得申請簽約提供長照服務。 五、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應即終止契約: (一)歇業或遷移。 (二)受停業處分。 (三)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 (四)虛報、浮報服務費用,情節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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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特約單位自契約終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提出簽約申請。 七、本契約自終止之日起,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即行消滅,惟仍須互負相關之保 密義務。 |
第二十條 追扣服務費用、暫停照會或轉介服務對象、終止契約之異議 一、甲方追扣服務費用、暫停照會或轉介服務對象、終止契約前,應先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如有不服,得於收受甲方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事證,以書面向甲方提出異議,但以一次為限。 二、甲方應於收到乙方書面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重行審查違約事由;認其異議有 理由者,應另行通知並為適當之處置。 |
第二十一條 爭議處理 一、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行政爭訟方式處理之。 二、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乙方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二)於爭議期間,甲方得暫停照會或轉介服務對象予乙方;乙方服務中之個案,不因爭議暫停服務。 三、本契約所生訴訟,雙方同意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餘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 |
第二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期照顧特約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為本契約之附件。 |
第二十三條 x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
第二十四條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同意,得以附約或換文補充之,其效力與本契約同。 |
立契約書人:
甲方: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人:局長 xxx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電話:00-00000000 轉 1670
乙方: 代表人: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8
臺北市政府特約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契約書附件
壹、乙方服務說明一、服務範圍
臺北市、新北市,並限定往(返)居家至醫療院所之就醫或復健(含洗
腎)。
二、服務方式
(一) 每日上午 6 時發車(抵達乘客預定地點)至下午 8 時 30 分(抵達乘客預定地點),以滿足使用者需求為原則,但乙方亦可另訂延長服務時間。
(二) 上午 8 時前使用者上車地點需為本市轄區。
(三) 預約方式
1. 受理方式:電話預約,惟乙方另有其他管道,亦可提供。
2. 預約訂車及查詢時間:每週一至週六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5 時 30
分止,乙方亦可另訂延長服務時間。
3. 使用者至遲須於使用前一天向服務單位預約叫車,乙方如有空餘車班可接受臨時叫車。
(四) 乙方亦可另訂更優於上述各項之服務方式。
貳、收費標準
一、 計價方式:
(一) 依臺北市政府核定之計程車日間費率×1.2 倍計價,依里程數計算,採乘車前報價,另遇計程車費率調整時須隨之調整。
(二) 共乘時其收費再以 66 折計算。
(三) 乙方可另訂更優惠之計價方式,惟須報甲方核准後方得實施。二、給付與每趟分攤標準:
(一) 給付額度:每月 1,680 元。
(二) 長照低收入戶:補助 100%(每月上限 1,680 元),部分負擔 0%。
(三) 長照中低收入戶:補助 90%(每月上限 1,512 元),部分負擔 10%。 (四) 長照一般戶:補助 70%(每月上限 1,176 元),部分負擔 30%。
三、收費方式:
(一) 每趟收取民眾部分負擔額度,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二) 超出補助額度之收費標準:以計價方式之收費,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三) 付費方式:現金或智慧卡支付。
(四) 民眾自付標準表:(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服務對象身份別 | 服務對象每趟自付標準 | |
每月給付額度內 | 超過每月給付 額度 | |
長照低收入戶 | 0 | 錶額×1.2 倍 |
長照中低收入戶 | [錶額×1.2 倍×10%] | |
長照一般戶 | [錶額×1.2 倍×30%] |
參、甲方與乙方之個別權責: 一、甲方應負責以下事項:
(一)甲方得派員或委託會計師查核接受甲方補助之補助經費收支帳目等相關資料。
(二)甲方對於服務提供狀況,得隨時派員了解辦理情形。
(三)甲方至少每年得派員進行一次實地訪查。二、乙方應負責以下事項:
(一)相關權利及責任,依甲方公告特約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契約書內容辦理。
(二)應設置必要之設施設備︰
1、提供服務之車輛︰
(1)車輛原則上應屬符合交通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 67 條
「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格之復康巴士車輛並裝設乘車收費器、智慧卡支付設備、行車紀錄器、滅火器、急救設備、安全帶等。倘個案屬非輪椅使用者,可依需求調整為非屬前開「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格之客車。
(2)車齡須限於 8 年內,並定期維修保養及清潔維護。
(3)車輛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乘客責任險、第三人責任險等相關乘客保險。
(4)車輛應符合相關監理法規規定。
2、提供服務之通訊設備。
(三)駕駛管理要點
1、應建立駕駛員晉用、待遇、工時、福利及管理機制。(聘用駕駛員須要求檢具職業小客車以上駕駛執照、良民證、駕照體檢合格證書)
訓練(駕駛員提供服務前至少應受長期照顧相關領域之訓練,含 CPR 課程至少 8 小時)、設施維護及緊急狀況處理。
(四)每次出車應列冊記錄控管,並將每月服務成果報甲方。
(五)提供交通接送相關資訊,供選擇服務之參考。
(六)接受事前預約申請租用車輛時,應秉持公平公開原則,並留有相關紀錄。
(七)應建立服務控管及查核機制。
(八)辦理乘客服務申訴處理。
(九) 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自車輛開始營運時需同步啟用,另需自負管理車輛及營運所生之責任。
(十) 需配合本市智慧支付政策,提供民眾智慧支付管道,不得拒絕民眾以前開管道付費。
(十一) 可視車輛配置及路線規畫安排共乘服務,並依共乘費率收費。
(十二) 請款依據依甲方之核定收費,不得另立名目向服務對象加收任何費用。
(十三) 乙方送甲方核銷必備文件︰請檢具支出項目明細表、個案請領清冊、營運月報表:含出車紀錄表(每台車該月工作日出車 率)、效益表、服務趟次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