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學生宿舍規條
第一條 (範圍)
1. 本規條適用於所有入住澳門大學(以下簡稱為澳大)學生宿舍的學生(以下簡稱為宿生)、其他臨時住客及訪客。
2. 宿生必須遵守澳大現行的規章和規條,以及由澳大發出的指令和指示。
3. 宿生必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第二條 (權限)
1. 學生事務長負責確保和監督本規條的執行。
2. 學生資源及服務處處長/宿舍負責人負責執行本規條的有關規定。
3. 舍監負責在晚上六時至翌日早上九時值班並處理宿舍的緊急情況。在需要時,巡視有關的宿舍和就有關宿舍的問題聯絡宿舍負責人。
4. 宿舍助理負責協助宿舍負責人和舍監執行有關宿舍的工作。
第三條 (入住宿舍)
1. 學生須按住宿規定提出住宿申請,審批優先次序如下:
a) 首年修讀一年級的澳大非本地本科新生
b) 與澳大簽有交換生協議的非本地高等院校的學生
c) 現時就讀澳大本科生課程的非本地宿生
d) 現時就讀澳大研究生課程的非本地宿生
e) 從交換生課程回來的非本地宿生
f) 其他現時澳大非本地本科生
g) 其他現時澳大非本地研究生
h) 修讀澳大短期課程的非本地學生
i) 持澳門居民身份證但非居住於本澳的澳大學生
j) 澳大本地本科生
k) 澳大本地研究生
l) 其他學術機構的學生
2. 學生資源及服務處處長/宿舍負責人負責審批以上所列明的住宿申請;超出以上範圍者,需由學生事務長或其獲授權之代表作出審批。
3. 宿生必須經常攜帶學生證。在保安人員或宿舍職員要求時,宿生須出示學生證。
4. 宿生須入住由宿舍負責人安排的宿舍,未經宿舍負責人批准,不可私自換房。
第四條 (住宿費用)
1. 宿生須在規定的期限內繳交住宿費用和其他所要求繳交的費用,逾期繳費者須繳付該費用之百分之三(3%)的罰款。
2. 住宿費用和其他要求繳交的費用由澳大訂定。
3. 減收或豁免住宿費用的申請是由財務總監、副校長(行政事務)、校長或財務管理委員會依據權限作審批。
4. 住宿費的分期申請是由學生資源及服務處處長或學生事務長依據權限作審批。
5. 住宿費用以學期為計算單位,每學期分為四個時段,用以計算入住或退回住宿費用,計算方法如下:
入住收取的住宿費用 | 遷離退回的住宿費用 | |
第一時段內 | 全額收取 | 退回四分之三 |
第二時段內 | 收取四分之三 | 退回二分之一 |
第三時段內 | 收取二分之一 | 退回四分之一 |
第四時段內 | 按日數計算 | 不作退還 |
學生資源及服務處將根據校曆於開學前訂定上下學期各個時段的具體日期。
6. 宿生在住宿期間更換宿舍時住宿費用的計算方法如下:
原來房間收取的住宿費用 | 更換後房間收取的住宿費用 | |
第一時段內 | 無須繳費 | 全額收取 |
第二時段內 | 收取四分之一宿費 | 收取四分之三宿費 |
第三時段內 | 收取二分之一宿費 | 收取二分之一宿費 |
第四時段內 | 收取四分之三宿費 | 收取四分之一宿費 |
7. 宿生可申請提早入宿和延期退宿,住宿費用(不包括冷氣費)按日數計算,惟所有申請結果須視乎宿舍的情況而定。
8. 本規條第三條第 1 點 h)及 l)所指學生及其他臨時住客的住宿費用(包括冷氣費)按日數計算,每日住宿費用由澳大訂定。
9. 只有在第一時段至第三時段入住的宿生在完成宿舍退宿手續後,方可申請退還住宿費用(見第 5 點表中的計算方法)。其他如在第四時段入住的宿生、申請提早入宿的宿生、申請延期退宿的宿生、本規條第三條第 1 點 h)及 l)所指的學生
或其他臨時住客的宿費一經繳交,將不獲退還。
10. 宿生必須於限期前繳付住宿費用和其他要求繳交的費用。逾期繳付者將處以罰款和處分;嚴重者將被勒令退宿。
11. 澳門大學保留所有追究權利。
第五條 (遷離宿舍)
1. 宿生須辦理退宿手續後,方可遷離宿舍。
2. 宿生在遷離宿舍時,須完全清理所有自己的個人物品和產生的垃圾,以及還原至入住時的宿舍原貌,否則將被收取有關處理費用。有關處理費用金額由澳大訂定。
3. 宿生在遷離宿舍時,須交回房間鑰匙或房卡及一切屬於澳大的物件,並須繳清所有相關的費用和罰款。
4. 對不辦理退宿手續而擅自遷離的宿生,澳大除對其執行相關的紀律程序外,還將追討第五條第 2 點所指的處理費用。學生亦將會被繼續收取住宿費直至退宿手續完成。
5. 澳大對宿生遷離宿舍後所遺留物品的損壞或遺失,不承擔任何的責任。
第六條
(公用設施和設備)
1. 宿生應以合理、愛護及節約的原則使用有關的設施和設備。
2. 宿舍的設施或設備需要維修時,宿生應填寫維修申請表並交給管理公司或學生資源及服務處。
3. 宿生須保持宿舍居住環境的整齊和清潔。
4. 宿生須經常保持走廊、通道和走火樓梯的暢通。
第七條 (探訪)
1. 所有訪客必須提交探訪申請。探訪申請批准後,所有訪客須持有由學生資源及服務處或管理公司發出的訪客證(第一級別訪客證和第二級別訪客證),並在有關宿生的陪同下,方可進入宿舍。
2. 訪客分為兩個級別:第一級別為可進入宿生房間及相關樓層的活動室、電視房
及公用客廳的訪客;第二級別為不可進入宿生房間,但可進入相關樓層的活動室、電視房及公用客廳的訪客。
3. 第一級別訪客只限於宿生的父母雙親、監護人、與宿生相同性別的親友和與宿生相同性別的本校學生。上述人士除與宿生相同性別的雙親或監護人外,其餘均需徵得同房宿生的同意。
4. 第二級別訪客為與宿生不同性別的親友和本校學生。
5. 探訪只可在上午九時至晚上十時期間進行。
6. 學生資源及服務處有權駁回任何宿舍探訪申請。
第八條 (巡視宿舍)
宿舍負責人、舍監或由學生資源及服務處指派的人員有權巡視學生宿舍的公用設施和房間,以瞭解相關設施和設備的使用狀況和執行本規條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緊急情況)
倘若出現緊急情況,宿生應立即聯絡學生宿舍保安人員、宿舍助理、舍監或宿舍負責人。
第十條 (紀律制度)
1. 除了澳大現行的《學生紀律規章》所訂定的違紀行為和不遵守本規條的規定外,以下行為也被視作違反紀律的行為:
a) 攜帶任何危險物品、違禁藥物或毒品進入宿舍;
b) 擅自攜帶或在宿舍內飼養寵物;
c) 在非探訪時間或未經學生資源及服務處或管理公司的批准帶同訪客進入宿舍;
d) 在非探訪時間進入異性宿舍樓層;
e) 進入異性宿舍房間;
f) 在宿舍範圍內吸煙;
g) 在宿舍房間內煮食(茶水間或廚房除外);
h) 在宿舍範圍內生火;
i) 製造噪音;
j) 高空擲物;
k) 不適當地處理垃圾;
l) 擅自複製宿舍的鑰匙;
m) 破壞宿舍內公用設施或房間的外觀、內觀或完整性(如弄污或塗鴉牆壁、或在牆壁上鑽孔、打釘或作任何標貼等),或更改其用途;
n) 擅自搬走、調換或破壞宿舍房間內或公用設施的傢俱或設備(如弄污或塗鴉傢俱、或在傢俱上鑽孔、打釘或作任何標貼等),或更改其用途;
o) 擅自進入設施房間、開啟設施控制箱或調校設施。
p) 擅自佔用宿舍的公用地方;
q) 任何構成騷擾其他宿生的行為;
r) 未於繳費期限前繳交住宿費用或其他要求繳交的費用;
s) 任何危害其他宿生人身或財產安全的行為;
t) 任何嚴重影響宿舍正常運作和秩序的行為。
2. 處分違紀宿生的權限
以下人士根據其權限按違紀行為的實際情況對違紀宿生作出以下由輕至重的處分。
a) 舍監/宿舍職員/宿舍助理可對違紀宿生作出口頭勸告。
b) 學生資源及服務處處長/宿舍負責人可對違紀宿生發出警告信。
c) 學生事務長/學生資源及服務處處長有權勒令宿生遷離學生宿舍。
第十一條 (處分及罰則)
1. 警告x
a) 任何違反宿舍規條或作出違反紀律行為的學生將會給予警告信作處分。
b) 任何於連續兩個學期內收到 3 封警告信的學生將會被即時勒令退宿。
2. 勒令退宿
a) 學生事務長 / 學生資源及服務處處長有權即時勒令下列學生退宿:
i. 任何危害其他宿生人身或財產安全的行為;
ii. 任何嚴重影響宿舍正常運作和秩序的行為;
iii. 屢次違反本規條、屢次作出違紀行為或嚴重影響其他宿生正常生活或學習。
b) 勒令退宿的有效期直至下一學期結束(由發信日起計)。xx退宿期結束
後,學生可重新申請宿舍。
c) 曾被勒令退宿的學生只容許重新申請宿舍一次。唯宿位會優先分配予未勒令紀錄的學生,如有餘下的床位才會考慮分配予重新申請宿舍的學生。
d) 累積兩次勒令退宿的學生將被永久禁止申請宿舍。
e) 學生事務長或獲授權之人士保留最終決定權。
第十二條
(損壞及遺失賠償)
任何住宿人士在住宿期間對所引致的任何宿舍設施或設備的損壞或遺失;或破壞宿舍房間的外觀、內觀或完整性;或更改其用途而引致的損失,必須向澳大作出賠償。賠償金額由澳大根據實際情況訂定。
第十三條 (解釋及修改)
1. 本規條的解釋及修改權力屬於澳大。
2. 澳大可隨時修改本規條,公佈後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