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的关于在中国桂林建立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支持的国际岩溶研究第2 类中心的34C/32 号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关于在中国桂林建立
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支持的
国际岩溶研究中心(第2 类)的协定
序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以下简称“双方”),
根据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的关于在中国桂林建立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支持的国际岩溶研究第2 类中心的34C/32 号决议,
考虑到教科文组织执行委员会关于继续支持国际岩溶研究中心(第2 类中心)运作的决定(197 执行局决定),
希望重新制定教科文组织与本协定所述中心合作框架条款和
条件,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 义
在本协定中,除非上下文另作要求, “教科文组织”是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中国政府”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心”系指国际岩溶研究中心。
第二条 协定的宗旨
x协定的宗旨是确定中国政府与教科文组织之间根据本协定开展合作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双方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法律地位
一、该中心独立于教科文组织。
二、中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享有行使其职能所需的运作自主性和下列法律行为能力:
订立合同;提起诉讼;
取得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
第四条 组织条例
中心《组织条例》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依照中国法律,赋予该中心法人地位,以及行使其职能、接受资助、获取服务费和保障中心运作所需的法人资格;
(二)中心的管理结构应允许教科文组织代表参与其理事会的工作。
第五条 目标与职能
一、中心的目标为:
(一)通过科学研究、出版活动和国际合作,促进岩溶动力学发展;
( 二) 促进国际合作与交往, 为世界各地属于教科文组织国际地球科学与地质公园计划(IGGP)、国际地质科学联合会
(IUGS)岩溶专业委员会、国际水文地质学家协会(IAH)岩溶专业委员会,以及国际地理联合会(IGU)岩溶专业委员会在内的机构搭建一个有关岩溶动力系统、岩溶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信息交流平台;
(三)提供咨询服务、技术信息和培训,提高社会(包括社会大众、非政府组织以及中央和地方的政府机构)对岩溶石漠化恢复综合治理、生态恢复、生物多样性及全球气候变化的认识;
(四)为岩溶动力系统理论的实践,建立示范基地网,主要包括提高岩溶表层水、地下水的资源利用率,石漠化治理,保护生物多样性提高其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岩溶作用与碳循环,洞穴石笋对古气候变化记录等,为岩溶地区可持续发展提供服务;
(五)促进建立岩溶动力系统监测系统、建模系统和相关制图系统,逐步构造监测网络,开展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比。
二、中心的职能为:
(一)开展现代岩溶学方面的技术、理论和理论研究;协调并组织国际及地区间的合作项目,在必要时提供实验设备使用指导和现场实验基地;
(二)修改并更新中心网页,搭建交流平台以便开展国际科技信息和政策信息的交流;开展科普活动,积极举办和参与与岩溶相关的国际专题研讨会、国际专题学术会议和综合性国际学术会议;
(三)与国际地球科学与地质公园计划(IGGP)、国际水文计
划(IHP)、人与生物圈计划(MAB)、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决策人合作,以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四)举办研究生、科技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国际岩溶培训班,提供最新的岩溶动力系统研究进展、技术和相关政策,安排野外xx,xxxxxx;
(x)逐步制定岩溶动力系统调查和研究的指南与准则,开展对比研究,推进生态教育、石漠化治理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以提高社会公众意识。
三、中心应与国际地球科学与地质公园计划及由教科文组织支持的其他与水和生态系统相关的中心紧密协作以期实现上述目标与职能。
第六条 理事会
一、中心应由理事会指导管理,理事会每6 年改选1 次,其成员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的代表或其指定的代表1 名,他/ 她是理事会的当然主席;
(二)教科文组织总干事的代表1 名;
(三)中国政府代表2 名;
(四)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地质科学院和岩溶地质研究所代表各1 名;
(五)由中国政府与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协商指定的国际知名专家最多4 名;
(六)根据本协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向中心递交了希望成为其成员的通知,并表示有兴趣作为理事会代表的教科文组织会员国代表;
(七)中心主任依照职权可参与理事会的工作但没有表决权,主任可就所审议的问题拟定和提交建议,并做口头或书面发言。
二、理事会将:
(一)审批中心的中长期规划;
(二)审批中心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包括人员编制表;
(三)审议中心主任提交的年度报告,包括两年一次的自我评估报告,评估内容为对实现教科文组织计划目标所作贡献;
(四)审议中心财务报表的定期独立审计报告,监管此类财务报表所需的会计记录;
(五)审批中心的规章制度,根据中国相关法律确定中心的财务管理、行政管理和人事管理程序;
(六)确认地区政府间组织和国际组织参与中心工作的相关事宜。
三、理事会应定期举行例会,至少每一日历年举行一次;根据理事会主席的倡议或应教科文组织总干事的要求,或应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要求,理事会主席可召集特别会议。
四、理事会应自行确定议事规则。
第七条 秘书处
一、中心的秘书处由中心主任1 人,常务副主任1 人,秘书长
1 人和中心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其他人员组成。
二、中心秘书处人员从公认合格的人员中选拔,由中心主任和理事会协商后任命。
三、中心秘书处的工作和职责由中心主任确定。四、中心秘书处的其他成员包括:
(一)根据教科文组织的条例及其理事机构的决定,临时向中心派遣并由其安排使用的教科文组织工作人员;
(二)根据中国政府规定向中心提供的政府官员。
第八条 主任职责
一、中心主任应由理事会主席与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协商后
任命。
二、中心主任职责主要包括:
(一)按照理事会确定的计划和指令管理中心工作;
(二)起草中心计划与预算草案及其他要求提供的报告,提交理事会审批;
(三)起草并向理事会提交上述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有关报告;
(四)执行中心的各项计划及财务规划;
(五)贯彻人力资源政策和规划;
(六)在法律事务中和一切民事行为上代表中心。
三、中心主任可设立中心相关部门并决定部门的职责及运作程序。
第九条 教科文组织的支持
一、教科文组织可根据其各项战略目标,在技术方面为中心的计划活动提供必要援助:
(一)提供中心专业领域所需的专家支持;
(二)适时临时交换工作人员,有关人员的工资仍由派遣单位支付;
(三)适时参加中心举办的各类科研活动、国际学术会议、培训班和研讨会;
(四)适时派遣其工作人员,此种情况只能由总干事在其认为开展了战略性计划优先领域的联合活动或项目时才可派遣。
二、上述援助仅在教科文组织的计划和预算中均有所体现的情况下方可提供。一旦提供这类援助,教科文组织将向会员国提供其人员安排和相关费用开支账目。
第十条 中国政府的支持
一、中国政府同意提供中心的行政管理和正常工作所需的一
切资金和实物。
二、中国政府保证:
(一)提供履行中心职能所需的行政和技术人员,为中心提供秘书处工作人员(包括中心主任)的薪金和补贴,提供办公场地、设备和设施;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预算中预计中心运作的费用,包括培训、青年人才交流与培养、出版及国际合作等;
(三)承担全部办公场地的维修费用、示范基地维护费、通讯费和公共设施费,召开理事会、学术委员会会议费用,以及外籍客座研究员、秘书处人员的费用;
(四)提供中心承担的中国国土资源部及中国地质调查局管理下的有关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石漠化治理、地下河调查与水资源开发、地质遗迹和地质公园的科研及调查类项目费用,及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所需的费用;
(五)向中心提供其他符合现行法律的捐赠、馈赠或遗赠;
(六)为中心有效发挥其功能,提供所需的政策保障。
第十一条 参与工作
一、中心鼓励对中心目标有兴趣,希望与其开展合作的教科文组织会员国和准会员参与中心活动。
二、有意按本协定之规定参与中心活动的教科文组织会员国和准会员,须向中心递交一份表明此意愿的通知。中心主任将该通知收悉一事周知本协定各方和其他会员国。
第十二条 责 任
由于中心在法律上独立于教科文组织,因此,后者对中心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也不承担任何形式的义务,不论是财务方面还是其他方面的义务,但本协定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评 估
一、教科文组织可在任何时间对中心的活动进行评估,以便核查:
(一)中心是否按照C/5 号文件(计划和预算)的四年计划期对教科文组织的战略目标和预期成果作出了重要贡献,包括该组织的两个全球优先事项、相关的部门或优先事项和主题;
(二)中心实际开展的活动是否与本协定所述总体目标相符。二、为审查本协定,教科文组织应对2 类中心对教科文组织战
略计划目标所作贡献进行评估,费用由中心主办国或中心资助。三、教科文组织保证尽快向中国政府提交所作评估的报告。四、根据评估结果,任一缔约方均可有权依据第十六条和第
十九条规定,要求修改协定内容或终止协定。
第十四条 教科文组织名称和标识的使用
一、中心可提及它与教科文组织的关系,可以在其名称前(中文表述时)或后(英文表述时)注明“由教科文组织支持”。
二、根据教科文组织理事机构规定的条件,中心有权在其公文抬头和文件中,包括电子文件和网页上,使用教科文组织的标识及其变体。
第十五条 争端之解决
一、中国政府与教科文组织之间任何有关本协定的解释或实施的争端,应力争协商解决。如经谈判或经双方同意的其他解决方式未能解决,则应提交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作最后裁决。其中一名仲裁庭成员由中国政府的代表指定,另一名由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指定,第三名由上述两名仲裁员共同选定并主持仲裁庭工作。如这两名仲裁员不能就第三名仲裁员的人选取得一致,则第三名仲裁员由国际法院院长指定。
二、仲裁庭的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十六条 修 订
经缔约双方书面同意,可对本协定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生 效
x协定经缔约双方签字,并在缔约双方以书面照会形式通知对方业已履行使协定生效的中国法律和教科文组织内部规定所要求的各种手续,即行生效。收到最后一份通知书的日期被视为本协定的生效日期。
第十八条 有效期
x协定自协定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6 年。教科文组织执行局一旦根据总干事提供的续延评估结果给出意见,本协定可经双方共同商定续延。
第十九条 终 止
一、任一缔约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定。
二、协定的终止自缔约一方收到另一方终止协定的书面通知之日起90 日后生效。
本协定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在廊坊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由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本协定由以下经正式授权的签署人签署,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代 表 代 表
曹卫星 xxx(Xxxxxx Xxxxxxxxx)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