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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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第二補充協議以契據形式,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日由下列雙方訂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以下簡稱「政府」),由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代表;以及
(2) 香港中華煤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一家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其註冊辦事處地址為香港北角渣華道363號23樓。
鑑於:
(A)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日,雙方就該公司公開某些公司資料的程序及諮詢程序達成協議(以下簡稱「該協議」)。
(B) 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日,雙方就延長該協議的有效期並修訂該協議的某些條款達成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該補充協議」)。
(C) 雙方現希望藉達成本第二補充協議,再延長該協議的有效期並修訂該協議的某些條款。
雙方協議如下:
1. 定義及解釋
1.1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該協議及該補充協議內所述及/或界定的詞語在本文中具有相同意義。
1.2 在本第二補充協議內,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字詞凡指單數的亦指眾數,反之亦然;除另外述明外,凡提述該協議、該補充協議及本第二補充協議,須解釋為提述同一份可不時修訂或補充的文件;條款標題只為方便閱讀而加插,在解釋本第二補充協議時毋須理會。
2. 協議的修訂
該公司與政府同意按下文所述修訂該協議,修訂事項由二零零三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a) 該協議的有效期將由二零零三年四月三日起延長三年;
(b) 該協議的第4.1條將予刪除,並以下文取代。
“4.1 該公司須於每年的六月三十日或之前,向政府提交一份載有關於該公司在對上一個財政年度的資料的xx書,所需資料列於附表3。該公司向政府提交xx書時,亦須向公眾提供該等資料。”;
(c) 在該協議加入下文作為第4.3條:
“4.3 除根據第4.2條的規定所提供的資料外,該公司須於每年的十一月三十日或之前,向政府提供下一個財政年度的預計資本開支及煤氣網絡維修及保養開支的數字,以及於每年的六月三十日或之前,向政府提供對上一個財政年度上述各個項目的實際開支數字。未得該公司事先給予書面同意,政府不可向任何第三者披露根據本文第4.3條提供的資料。”;以及
(d) 附表3將予修訂,並以隨附於本協議的新附表3取代。
3. 雜項
3.1 該協議內的提述
x第二補充協議得當作該協議的一部分。因此,該協議內凡提述“本協議”時,須解釋為提述已由該補充協議及本第二補充協議補充和修訂的該協議。除本第二補充協議另有規定外,該協議及該補充協議保持十足效力及作用。
3.2 法律管限
x第二補充協議須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管限,並須按照這些法律詮釋。
立協議雙方謹於本文件首述日期以契據形式簽立本協議為證。
在見證人[見證人姓名]面前加蓋 香港中華煤氣有限公司的法團印章作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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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
在見證人[見證人姓名] 面前 簽署、蓋章及交付作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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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根據協議第4條規定,由該公司提供的財政、營運、環保及安全資料
(1) 財政
(i) 該公司的周年業務回顧;
(ii) 該公司的損益表和定額保養月費所提供維修服務的損益表;
(iii) 資產負債表;
(iv) 核數師報告書;以及
(v) 不同酬金金額範圍的董事數目和董事酬金分析,包括:
(a) 董事袍金;
(b) 基本薪金和津貼;
(c) 董事退休金計劃的供款;
(d) 董事獎金;以及
(e) 受聘費及辭退費。
(2) 營運
(i) 服務標準;
(ii) 工作效率(包括提高工作效率的措施);
(iii) 客戶聯絡;
(iv) 服務承諾;
(v) 定額保養月費;以及
(vi) 燃料調整費。
(3) 環保
(i) 環保政策和目標;
(ii) 與環保有關的事項,以及該公司在環保活動和設施方面的表現;
(iii) 環保措施、計劃和教育;
(iv) 環保推廣活動;
(v) 節約能源;
(vi) 環保方面的顯著成就;以及
(vii) 環保意識與推廣計劃,例如社區環保計劃。
(4) 安全
(i) 煤氣網絡及煤氣廠安全;
(ii) 客戶安全;
(iii) 職業安全;以及
(iv) 安全服務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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