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划存续期内,任何一个工作日(T 日)的计划单位净值低于预警线
华泰家园 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补充协议
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目 录
一、前言
《华泰家园 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系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华泰家园 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
同》”)和《华泰家园 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
制定,委托人参与华泰家园 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必须签署该《补充协议》。
如无特别说明,该《补充协议》关键术语释义与《管理合同》、《说明书》一致。
二、基本要素
(一)删除《管理合同》中以下条款:
1、第七部分“集合计划的分级”中“(二)份额配比(杠杆倍数)”:
预警线 | 平仓线 |
【 】元 | 【 】元 |
“管理人每日对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实行监控,设置单位净值的预警线和平仓线,并有权据此要求次级份额委托人采取相应的履约保障措施。本集合计划的预警线、平仓线见下表: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预警线和平仓线由管理人负责计算并监控,托管人对于本资产管理计划是否触及预警线或平仓线,以及触及预警线或平仓线后的处置措施不进行监督。”
2、第七部分“集合计划的分级”中“(三)风险承担”: “1、次级份额的追加资金
在下列情形发生时,次级份额委托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以其自有资金或由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xx先生追加资金入本集合计划:
(1)计划存续期内,任何一个工作日(T 日)的计划单位净值低于预警线
时,管理人应立即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若同时以多种通知方式通知的,以最先到达的通知时间为准)在 T+1 日上午 10 时前通知次级份额委托人以其自有资金或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xx先生追加资金。该委托人应在计划单位净值低于预警线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前(T+2 日上午 9:30 前)向管理人反馈追加资金,追加资金须于该日 13:00 以前到达托管账户,到账追加资金须使计划单位净值至少回升至预警线。否则,视为次级份额委托人违约。
(2)计划存续期内,任何一个工作日(T 日)的计划单位净值低于平仓线时,管理人应立即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若同时以多种通知方式通知的,以最先到达的通知时间为准)在 T+1 日上午 9 点前通知次级份额委托人以其自有资金或由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xx先生追加资金。该委托人应在计划单位净值低于平仓线之日起的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前(T+1 日上午 10:30前)追加资金使计划单位净值至少回升至预警线。否则,视为次级份额委托人违约。
(3)次级份额委托人根据本条上述约定自行或由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xx先生追加资金的,资金直接划入本集合计划托管账户,不增加其持有份额。”
3、第十四部分“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中“(二)收益分配原则”:
“因上述分配导致本计划单位份额净值低于预警线或平仓线的,次级份额委托人和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xx先生应按本合同规定追加资金。”
(二)《管理合同》中第七部分“集合计划的分级”中“(三)风险承担”:
“2、次级份额追加资金的提取
(1)本合同各方一致同意,仅在以下情况下,次级份额委托人或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xx先生可以申请提取其自行追加的部分资金:
在次级份额委托人或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xx先生履行了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追加义务后,如果计划单位净值连续 5 个工作日超过
1.2 元,次级份额委托人或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xx先生有权向资产管理人提交提取其自行追加的部分资金的申请,委托人或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xx先生应明确申请提取的金额,并保证提取该金额
后按申请提取当日数据估算的计划单位净值不低于 1.2 元,资产管理人应在收到
该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办理该部分金额的划付。
为免疑义,即使计划单位净值连续 5 个工作日超过 1.2 元,但若追加资金已经由资产管理计划向优先级份额委托人进行了分配,或者已经用于支付相关资产管理业务费用,则优先级份额委托人无义务向资产管理计划返还资金,资产管理人也无义务办理该部分金额的提取,但对于追加金额的剩余部分(如有),则资产管理人应按前述约定为其办理提取。
(2)次级份额委托人提取金额以以下孰低者为限:
(a)当计划单位净值连续 5 个工作日超过 1.2 元的超额部分(连续超过 1.2元期间内的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资产净值简单算术平均值-集合计划份额总数*1.2)扣除当期资产管理计划费用后的余额;
(b)次级份额委托人已经追加但尚未提取的金额。
(3)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xx先生提取金额以以下孰低者为限:
(a)当计划单位净值连续 5 个工作日超过 1.2 元的超额部分(连续超过 1.2元期间内的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资产净值简单算术平均值-集合计划份额总数*1.2)扣除当期资产管理计划费用后的余额;
(b)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xx先生已经追加但尚未提取的金额。
(4)根据本条上述约定提取资金的,资金直接划回其追加资金出资账户,不减少其持有份额。”
变更为:
“2、进取级份额追加资金的提取
经合同各方一致同意,次级份额委托人或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xx先生可以申请提取其自行追加的部分资金。”
(三)《管理合同》中第七部分“集合计划的分级”中“(三)风险承担”中“3、次级份额的违约责任”:
“次级份额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 1 项第(1)、(2)约定,则次级份额各委托人均视为违约。”
变更为:
“次级份额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则次级份额各委托人均视为违约。”
(四)《管理合同》中“预期收益率”表述变更为“业绩比较基准”。
(五)《管理合同》中“预期收益”表述变更为“由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
(六)《管理合同》中第三部分“合同当事人”中 “(二)管理人”及第四部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中“(十)本集合计划的推广”中的“1、推广机构(2)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变更为:
“法定代表人:xx”。
(七)《管理合同》中“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八)《管理合同》中“新都化工”变更为“云图控股”。
三、其他事项
《补充协议》经管理人、托管人与委托人签署后生效,且与《管理合同》、
《说明书》共同构成约束管理人、托管人及委托人的法律文件。《补充协议》与
《管理合同》、《说明书》、《托管协议》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本协议一式肆份,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各执一份,其余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备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字盖章页,本页专为签署《华泰家园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补充协议》之用途)
委托人: 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管理人(盖章):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托管人(盖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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