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 称是贵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英文 称为 Guizhou Medical University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缩写为 GMUEDF。
贵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条 x基金会的 称是贵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英文 称为 Guizhou Medical University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缩写为 GMUEDF。
第二条 x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x基金会的宗旨:本基金会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贵州医科大学优良传统,加强学校与校友及社会各界的联系,争取校友和社会各界捐赠,提升贵州省教育事业的水平和质量,激励优秀和帮扶困难学生,助推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 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 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基金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基金会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本基金会支持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第四条 x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 万元,
来源于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捐赠,为合法捐赠财产。
第五条 x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贵州省教育厅。
第六条 x基金会的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州医科大学。
第七条 x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本基金会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
(二)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资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教师;
(三)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四)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及著作出版;
(五)邀请或聘任国内外知 学者来校讲学及任教;
(六)资助大学间合作项目、学术会议和校际交流;
(七)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八)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资助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条 x基金会由 7 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拥护本基金会章程,关心贵医大教育事业发展;
(二)热心公益事业,自愿为本基金会服务,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自愿向本基金会捐赠财产或资金;
(四)能尽职尽责,xx自律;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 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 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基金会章程,拥护基金会宗旨;
(二)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
(五)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六)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七)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
(八)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质询,有权查阅、复制本章程、理事会会议纪要、理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基金会会计账簿;
(九)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与本基金会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十)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x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 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x)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
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
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 。理事会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 3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x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x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在职公务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 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 3 个月。
第二十六条 x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x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x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
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x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
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x基金会接受的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涉及国(境)外捐赠时严格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二)国(境)外捐赠的来源包括国际组织,国(境)外公司、非营利组织和各界人士的捐赠,不接受国(境)外政府组织机构的捐赠。
(三)捐赠人系国(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应当在我国内依法登记设立了代表机构。
(四)国(境)外捐赠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批,经贵州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进行。
第三十一条 x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x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x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公益项目;
(二)确保本基金会正常运行和开展筹资活动的必要开支;
(三)其他符合基金会宗旨的项目。
第三十四条 x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捐赠在 50 万元以上的捐赠活动;
(二)一次性投资在 50 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三)其他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x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x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 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第三十七条 x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x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x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x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x基金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
务及会计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x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x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x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六条 x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x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x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x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对指定捐赠用途的剩余财产,经与捐赠人(或其受益人)协商,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基金会的剩余财产,通过公开拍卖取得货币资金后,无偿赠与社会公益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条 x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一条 x章程经 2021 年 7 月 12 日理事会表决通
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