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初步规划容积率(FAR):1.2≤FAR≤3.5(具体以国土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 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岗头村石鳌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址: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岗头村石鳌股份经济合作社 ;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邮政编码: 52813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苏锦年 职务 村长 ;
乙方(承租方): ;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号码 : ;
为提高村集体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条例规定,甲方同意投包方案并通过采用招投标方式或公开竞价交易形式将位于佛山市三水区 白坭镇xx村“旧砖厂”“抱龙桥收费站西侧”“隔涌”(土名) 的集体资产租赁给乙方经营使用。根据国家、省、 市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实施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 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租赁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属甲方,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第二条 乙方在承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利用土
地的各项行为,均应遵守国家、省、市和区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x合同项下的租赁地块,经批准的用途为 工业 。
本合同项下的资产面积: 折合 49.60 亩(按实交地面积计算,详见附图)。
第四条 关于该资产的瑕疵披露告知
一、目前该地块性质为农用地,规划为工业用地。
二、该资产没有办理不动产权证,建筑物没有办理任何报批报建手续。
三、该地块规划条件未能确定(包括塘九路、樵北涌的控规),地块范围内有高压线未迁移。
四、尚有约 10.96 亩土地未完成原租赁合同关系解除工作,由中标单位(人)负责协助甲方与原租户协商解除原租赁合同并完成拆迁工作(如协商不成的,甲方应通过诉讼解除原租赁合同,相关费用由中标方负责);因不能归咎于甲方的原因,原租赁合同未能解除导致中标单位(人)无法使用该部分土地的风险由中标单位(人)自行承担,不视为出租人未依约交付土地,但乙方应交纳的租金,应以甲方实际交付的土地面积核算租金金额。
五、承租人如成功竞得该农村集体资产,承诺放弃追究资产存在瑕疵的法律权利,并自行评估及承担一切风险。中标单位(人)承诺不得以资产瑕疵为由对该租赁合同的效力和履行提出异议,也不追究出租方的任何法律责任
六、其它可能存在的瑕疵。甲方按现状出租土地给乙方,乙方在承租该资产前已做前期尽职调查。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资产存在瑕疵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第五条 x宗地须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
一、土地初步规划容积率(FAR):1.2≤FAR≤3.5(具体以国土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甲方同意乙方签订本合同并一次性交付租赁保证金后将租赁地块交付给乙方经营使用。
第六条 租金与支付方式
一、乙方租赁甲方本合同项下的集体资产共计 42 年(第 1-2
年为地块项目筹建期,第 3-42 年为正式租赁期),租赁期限以合同约定日期为准。租金的计算方式均按年计取。租金每 五 年递增一次,增幅为 10 %(空租期、项目筹建期不递增),每年的租金金额以《租金计算明细表》计算为准。(详见附件《租金计算明细表》)
(一)空租期:租赁土地现正在办理土地属性转为工业用地的手续,在办妥该手续前为空租期(即 2021 年 4 月 1 日至工业用地批复
文件日期期间,批文日期初定为 2022 年 4 月 1 日)如逾期未能办证
空租期可顺延,乙方需按 5000 元/亩/年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补贴,
实际面积按甲方实际交付的土地面积计算,乙方应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把当年的租金补贴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帐户。
(二)项目筹建期:现租赁土地在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手续,以租赁土地的工业用地批复文件出具日期(初定为 2022
年 4 月 1 日)开始计算共 2 年,乙方需按 12500 元/年/亩标准向甲方支付筹建期租金补贴;实际面积按甲方实际交付的土地面积计算,乙方应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载“开始日”起 10 日内将项目筹建期的全部租金补贴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帐户。。
(三)正式租赁期:以筹建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40 年,起始租金为 元/年/亩,租金以每五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租金在上一个周期租金基础上递增 10%,实际面积按甲方实际交付的土地面
积计算;租金按年缴纳,第一年租金在筹建期届满之前一次性划入甲方指定银行帐户,余下租金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下一年的租金。
(四)转为工业用地的手续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指定银行帐户信息如下:户名:
开户行:账号:
注:转帐备注栏应注明(××年—××年租金)字样。
二、缴交租金必须在正常上班时间缴交,遇节假日可顺延。三、双方同意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租金。
四、本合同项下甲方所收取的租金为不含税租金,如乙方需开具税票,税费由乙方承担,发票由乙方向税务部门申报。
五、甲方如需更改收款账户信息,应提前至少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甲方未能按时提供最新收款账户信息,则收款日期按照乙方实际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的一个月相应顺延,因甲方原因导致租金逾期支付,乙方不承担租金逾期缴纳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其他费用承担和支付
一、在租赁土地内,由政府先期支付的建筑物(构建物)测绘费、评估费及搬迁补偿费等各项补偿费用(x 1170 万元,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乙方负责承担并返还给政府;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政府村改部门通知后 30 日内支付相关费用。
二、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该地块上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或者原租户已清退的建筑物进行拆除、改造,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除相关补偿协议约定甲方可获取补偿款项
外,甲方不得再就乙方对该地块原有的建筑物进行拆除改造一事向乙方主张权利或收益。若清拆建筑物产生收益的则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对本合同地块上的建筑物进行拆迁、改造,但应及时将委托单位的具体情况告知甲方。
三、该地块转为建设用地的指标及报批办证等土地整理费用(x 330 万元,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乙方全额承担;乙方应按照甲方或政府部门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费用。
四、乙方应自本合同签订后,每年向甲方支付 2 万元的老人活动
经费,乙方应在每年 10 月 31 日前支付当年度的老人活动经费。第八条 乙方开发建设的相关约定
一、租赁土地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依法依规完善手续后,涉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房产)办在甲方名下,但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租赁期间,租赁土地上建设的所有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乙方应当办理报建报批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在租赁期限内的使用权及资产权益仍归乙方享有,地上建筑物产权归甲方所有,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转让或者补偿分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二、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配合乙方办理租赁地块使用证明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完成有关表决事项、盖章、签名、以甲方名义缴纳相关税、费、出具有关授权委托书等。因甲方自身的主观原因(例如:拒绝或者拖延签名、盖章,不按要求进行相关事项表决等)导致租赁土地的正常使用无法开展的,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有权暂停支付本合同相应租金及其他费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空租期、筹建期及租赁期间,若相关国家政策规定允许乙方就租赁甲方地块办理相关租赁土地等权利证明的,甲方应及时响应乙方提出的要求,协助办理相关使用证明。
三、租赁土地依法转为建设用地后,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在政府允许的范围内,无偿配合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办理乙方在租赁土地施工建设及开发经营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以甲方名义申办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以甲方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甲方收取乙方支付的费用后,以甲方名义代为支付建设工程相关款项,转租、分租等),具体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开发建设以及项目的设计布局等均以乙方书面意见为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如需要甲方盖章或提供办证资料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的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履行协助义务。因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或者拖延协助乙方办理报建等手续从而影响乙方使用土地的,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应按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乙方在办理各项报建及相关手续过程中,如需要通过甲方账户向第三方支付或收取相关费用的,甲方保证在收到乙方款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款项支付给第三方;因建设项目报建、施工等需要由乙方通过甲方账户支付的保证金、押金、税款等费用,在有关部门退回至甲方账户后五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全额退回给乙方。
甲、乙双方指定的银行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甲方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名称: 乙方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名称: 六、甲方负责(无条件协助办理)租赁土地的临时水、电的报装,
安装的具体位置由乙方指定,相关的报装费用由乙方承担。租赁土地范围内的农网线、高压线的迁移由甲方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调配合,具体由乙方负责迁移,如产生费用则由乙方承担。若非因甲方主观原因导致农网线、高压线不能迁移的,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七、合同期内,如需对该土地进行填土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在政府允许的范围内对租赁土地进行设计、规划、投资、建设。租赁土地的开发建设以及项目的设计布局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乙方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使用土地。
八、项目报建、施工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租赁土地建设工程款项由乙方直接支付给施工队,施工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纠纷、事故及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九条 租赁期间遇政府征收时相关补偿分配
一、合同期限内,如上级部门或相关单位征收租赁土地,租赁合同解除,土地补偿款归甲方所有,搬迁补偿及停产停业补偿归乙方所有,租赁土地上的建(构)筑物、林木、青苗等补偿款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在空租期、筹建期及租期前 8 年内(含第 8 年)征收的,地上建(构)筑物补偿乙方占五分之四,甲方占五分之一;
(二)在第 9-18 年租期之间征收的,地上建(构)筑物补偿乙方占三分之二,甲方占三分之一;;
(三)在第 19-28 年租期之间征收的,补偿款由甲乙双方各占二分之一;
(四)在第 29-40 年租期之间征收的,补偿款由甲方占三分之二,乙方占三分之一。
二、关于土地整理费分摊的约定:合同期限内如上级部门或相关
单位征收租赁土地,租赁合同解除,甲方取得该补偿后,按照第一款第(一)至(四)项约定的年限和比例,由甲方向乙方补偿乙方已支出的土地整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证费、诉讼成本、测绘费、评估费、搬迁补偿费、租金补偿款、清拆地上建筑物、平整租赁地块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若政府有其他奖励、补偿的,由甲乙方按照政府奖励补偿政策文件进行分配。
第十条 各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租赁上述土地所引入的项目必须符合区、镇国土、规划、产业、环保等相关政策的规定,并按规定完成有关审批手续。
二、合同期限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租赁土地用于转让、置换、抵押或者另行租赁、发包。合同期限内,甲方不能擅自解除合同,否则,视为甲方根本违约。
三、因租赁土地在乙方承租前出现的权属纠纷、边界争议和原承租人(经营户)已经存在的合同纠纷等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四、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对租赁土地拥有完全的占有、使用、管理、经营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得私自开采和出售租赁土地的地下资源或非法对土地造成永久性破坏。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乙方还需赔偿所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
五、合同期限内,乙方投入该项目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使用权、相关权益和所有机械和设施设备、林木、青苗等有形资产以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包括以许可方式取得的)均属乙方所有。
六、合同期限内,乙方对于地上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等有权转租或分租给第三方,而无需征得甲方同意,但应当将乙方与次承租人签订的《转租确认书》交甲方备案,乙方转租或分租的期限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租期,乙方预收次承租人租金的,应将预收年限的相应租
金同步预付给甲方。需要甲方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应当予以配合,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乙方转租的,转租租金不得低于乙方承租的租金;乙方预收次年承租人租金的,必须同步向甲方预缴将相应年份的租金。
七、合同期限届满后,租赁土地上乙方投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林木、青苗的所有权转归甲方所有。如甲方对外招租的,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续租给乙方。
八、合同期间,乙方有权根据需要将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乙方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甲方同意转让并且承诺配合乙方办理相关转让手续,但乙方对乙方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支付租金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在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得将甲方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设定抵押等担保权利负担。
十、租赁期限内应缴交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向政府部门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十一、乙方负责建设或经营所需的政府审批和许可手续并承担费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如甲方非因政府征收及合同约定理由单方终止合同或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投资建设成本分摊款等损失。
二、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或者条件交付租赁土地,乙方同意甲方延期交付土地的,但租赁期限不变,租赁起始时间顺延至土地实际交付时起算,租金交付周期相应顺延;若甲方逾期交付租赁土地超过 30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当年度 3 个月租金标准支付惩罚性解约违约金,但因本合同第四条条四款的原因导致不
能交付 10.96 亩土地的,甲方不承担法律责任(但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四条第四点有关诉讼方式解除租赁合同义务的除外)。
三、租赁土地交付后,若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或者拒绝配合办理租赁土地施工建设及开发经营所需的各项手续或因任何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土地权属争议涉讼、村民上访、聚众干扰等第三方原因影响乙方对租赁土地的使用而甲方未能及时排除妨碍)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土地的,视为甲方严重违约,乙方有权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一)乙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租赁土地期间,租赁期限及续租期限、租金支付周期相应顺延,期间乙方无需向甲方计付租金,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予以全额赔偿,损失赔偿范围及损失计算标准如下:
1.建(构)筑物、道路、场地、设施未竣工的,乙方填土、勘察、设计、建设、招商、运营等实际投入的一切成本、费用在租赁土地无法使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实际投入成本、费用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自影响使用之日起计算至影响结束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及工程延误造成的各种材料、误工、违约损失;
2.建(构)筑物、道路、场地、设施已竣工的,建(构)筑物及设施、场地等在受影响无法使用期间的租金损失,按实际面积以评估租金市场价格扣减合同约定租金后的差额部分,计算自影响使用之日起计算至影响结束之日止的租金损失;
(二)甲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导致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则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向甲方主张违约责任:
1.乙方在租赁土地上投资兴建的建(构)筑物、道路、绿化、水电等设施由甲方按评估价折旧向乙方进行赔偿。同时甲方向乙方赔偿入
驻企业的所有搬迁补偿及未租赁年限逾期收益赔偿。
2.建(构)筑物及设施、场地等在剩余租赁年限的租金损失,已转租、分租的,按转租、分租价格扣减合同约定租金标准;未转租、分租的,按实际面积评估租金市场价格扣减合同约定租金标准。
甲方按上述方式全额承担违约责任后,相关建(构)筑物等设施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或损毁,企业生产设备等可以移动的设施由乙方自行清场;乙方逾期不搬迁的,甲方有权强制收回该集体资产。评估机构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的,则由双方在广东省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中通过公证方式摇珠确定。双方对于该评估机构出具的结果均予以认可。
四、如甲方收到款项后逾期支付给第三方或收到第三方退还款项后逾期退还给乙方的,须以应付未付/应退未退款项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额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占用利息,并按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甲方提出提前终止履行本合同并交还土地的,乙方当年已支付的租金不予退回,租赁保证金予以没收。甲方收回土地,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水、电等固定设施的所有权无偿归甲方,乙方不得故意毁坏;地上林木、青苗以及可搬迁的设备由乙方自行搬迁,如乙方拒不搬迁的视为放弃所有权,相关资产可由甲方自行处理。
六、乙方逾期缴纳租金及其他协议约定款项的,每逾期 1 日应按
x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甲方拒收除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并收回土地,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林木、青苗、水、电等固定设施的所有权无偿归甲方,乙方不得故意毁坏。
七、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
全额赔偿,同时还应承担守约方因维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5 天内,向甲方支付金额为 1000000 元人民币(大写 壹佰万 元)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作为履约的保证。租赁合同期满,若乙方履行完毕合同项下义务且无违约行为,按期归还集体资产并经甲方验收后,则甲方无息退还合同履行保证金给乙方。
第十三条 宗地交易税费按本条第 二 项缴纳:一、按规定由甲乙双方各付各税;
二、按约定由 乙方 缴纳。
第十四条 乙方缴纳首期土地租金后 30 日内,乙方可依照规定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登记手续及申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甲方应予以全力协助。
第十五条 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无偿收回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所收取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乙方如需改变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土地用途,须取得甲方和自然资源部门的批准,并依照有关规定补签或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他项权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整体转租他人,否则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经甲方同意或次承租人承诺承担本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外。集体性质留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租事宜的,双方当事人均要签订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到相关管理部门报备手续,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十八条 x合同规定的租赁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承租该集
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最迟在期满之日前一年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或集体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期权,并在确定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年限、租金标准及其他条件后,双方补签或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不承担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第二十条 x合同自双方签字及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x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二条 x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签订。
第二十三条 x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国家、省、市和区的有关规定的保护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一 项解决(仅可二选一):
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五条 x合同签订的同时须与白坭镇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接受白坭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管理,甲乙双方应无条件服从。
第二十六条 x合同约定的租赁年限内,如甲方非因政府征收及合同约定原因提前解约等同违约,所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具体赔偿标准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x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送各有关部门留存。
第二十八条 x合同一式 六 份,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其余分送各有关部门。
附件:1.租金计算明细表 2.成交确认书
3.宗地平面图
4.三水区白坭镇xx村村级工业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方案户主(代表)表决书
甲方: 乙方:
(x x) (盖 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电话(手机): 电话(手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
建筑物及空地租金计算明细表
计租时间 | 付款日期 (每年) | 周期租金总额 (元) | |||||||
一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 | 月 | 日 | |
二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 | 月 | 日 | |
三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 | 月 | 日 | |
四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 | 月 | 日 | |
五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 | 月 | 日 | |
六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 | 月 | 日 | |
七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 | 月 | 日 | |
八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 | 月 | 日 | |
九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 | 月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