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 實施工地安全衛生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作業等自動檢查:要求施工承攬廠商依擬訂自動檢查計畫,落實執行須採取自行、自動實施施工作業環境、 設備及管理措施,實施動態自動自發檢查,透過規劃(Plan)、實施(Do)、查核(Check)、及改進(Action)之循環程序,將P-D-C- A管理方式,執行於工地各項安全事項及工作文件資料,予以「程序化、標準化及文件化」以達到承攬廠商安全管理目標。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壹、目的
x公司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事項,特研訂本規範,督促承攬廠商建立安全衛生運作程序和遵循法令,落實勞動現場作業安全衛生管理,預防潛在性危害因子發生,維護本公司暨承攬廠商所屬作業人員安全暨健康。
貳、適用範圍及對象一、適用範圍:
係指本公司暨所屬各分公司與各項承攬廠商簽訂如下契約
種類:
(一)、工程契約-如港區陸域或海域之興建、增建、改建、拆除、修繕構造物及其附屬設備或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碼頭、道路、辦公廳舍、航道水域疏浚、船舶、岸電、水電、裝修、機械、電機、升降機、空調、消防、交通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二)、勞務契約-係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營運管理、研究發展、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如清潔、保全、委託監造服務等)或各項活動,承攬相關作業(如園遊會等)皆屬之。
(三)、財物契約-如設備安裝、維修保養等二、適用對象:
承攬本公司暨各分公司轄管所屬單位之經辦各項承攬或進
入勞動作業之承攬廠商(含再承攬廠商所屬勞工、臨時工等),具相互承攬關係之承攬廠商皆為適用對象。
參、權責
一、契約經辦單位:督促、巡查承攬廠商(含委託監造及施工廠商)依契約要求負安全衛生管理之責。
二、勞安處:針對承攬廠商辦理安全衛生管理情形,實施定期或不定期安全衛生訪查。
肆、承攬施工前之潛在危害鑑別及風險管理
一、本公司要求承攬廠商在設計階段及各工程階段正式施工前,依其本公司各港區營運特性及規模,設計規劃、施工方法、施工程序或作業型態,研訂標案整體及分項作業提出危害辨識、風險評估,並依評估結果,逐項編列安全衛生項目。
二、承攬廠商雇主、工地負責人及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應事先瞭解勞動場所環境、範圍及權責,提出有效施工前施工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防止職業災害計畫之具體規範,經審核確認後,依該計畫正式,據以施行。
三、本公司發包契約標案,以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辦理契約經辦單位,須於施工前辦理完成承攬廠商暨職業安全衛生人員面談承諾書、職業安全衛生面談紀錄及施工危害因素告知單(如附件1),召開面談承諾協商會議,事前告知該承攬廠商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職安衛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作成書面紀錄資料。
四、承攬廠商於施工作業前,應由承攬商為僱用從事作業勞工,進行預防災變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承攬廠商應為僱用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及實施健康檢查(體格檢查或在職員工健康檢查),並檢據於門禁管制資料表(如附件2),利於作業現場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提供委託監造單
位或本公司相關人員或勞動檢查機構人員查核使用。
六、承攬廠商於施工前,應先將施工船舶證照(書)及申報准許進出港文件(影本)檢送至本公司施工單位備查,並嚴禁無照工作船現場施工。
七、承攬廠商使用船舶運送勞工不得超載,於臨海作業或水上作業,有落水之虞時,應使勞工穿著救生衣,並設監視人員及救生設備。
八、承攬廠商應視工作場所建築物、儲存物料危險xx、潛在火災種類及四周環境與溫度情況,妥適設置消防、滅火器材、設備。
九、承攬廠商所屬作業勞工,如有毀損本公司設施(備)或使本公司暨所屬分公司人員傷亡之情事,承攬廠商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如有損害得要求賠償,其經辦單位得逕行終止或解除合約及承攬作業。
十、承攬廠商在本公司轄管區域內(含港區水域)或工作場所內發生職業災害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倒塌、崩塌之災害、火災、爆炸或重大意外事故,應立即通報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及各分公司工程經辦單位、監控中心或勞安處等單位,並副知本公司。
同時,依職業安全衛生第37條第2項職業災害之一者,應於8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
對港區公共工程發生上述職災者,於4小時內完成傳簡訊(事故發生單位、工程標案、地點及傷亡人數)傳送至交通部重大工程督導小組,24小時內完成職災通報單傳送該部辦理。
如其他一般事故(如虛驚事故、輕傷害等),應於規定其他期限內完成災害調查報告,提送經辦單位備查。必要時,承攬廠商所屬相關人員應出席事故檢討會議。
伍、履約期間施工階段安全衛生管理
一、承攬廠商之施工安全理念:尊重生命的理念深信任何災害事故,絕對可以預防的觀念,任何職業災害是可以事先預防的。
二、承攬廠商安全衛生政策制定:除注重工程進度、效率與施工品質、成本之外,應特別注意維護生命安全為首要及尊重生命、安全第一,以達成零事故,零災害為目標。
三、安全衛生管理單位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設置。
(一)、承攬廠商應依契約及相關規定,應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員或師)。在開工前應將其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設置報備書」備查登錄資料、職業安全管理人員之資格證件、送交標案委託監造單位或經辦單位審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變更時亦同。
(二)、承攬廠商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常駐於工作場所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工程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三)、承攬廠商如有共同作業時,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辦理,辦理安全衛生管理執行事項,須以書面為之或召開協商會議並做成紀錄,有關執行紀錄應留存,以供查核。
四、督促承攬廠商於施工期間落實執行安全衛生編列項目,並覈實計價核銷,如需變更設計、施工方法及材料…等,須依本公司工程經辦單位變更管理制度之相關規定辦理,及遵守本公司承攬契約規定及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落實執行本公司安全衛生政策及相關會議決議事項。
五、督促承攬廠商依訂定安全衛生計畫執行,其安全衛生事項如下:
(一)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施工期間危害因素告知。
(二)施工環境調查、評估或施工作業項目之危害辨識、風險評估及風險控制。
(三)危險性工作場所之施工安全評估,考量施工作業時危害條件事項。
(四)承攬廠商之協議組織設置與運作如下: 1.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規定,須自工程主辦單位
發函通知開工日起,施工廠商之工地負責人為擔任
召集人,召集再承攬廠商,即參加安全衛生協議組織,直到該標案工程完工,並經工程主辦單位驗收合格之日為止。
2.協議組織每月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會議,會議由召集人負責召開主持,每次會議應追蹤上月份檢討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及研討當月安全衛生管理工作辦理狀況,與預告宣導未來預期工程工地安全衛生進行事項。
(五)訂定門禁管制計畫及執行:未經許可擅自進入工區者,一但發現須立即請出工地並記點扣款,累犯者除加倍扣款及立即停止作業外,並要求立即離開工地。
(六)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與執行測定工作(如:噪音、局限空間、缺氧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及作業前氣體測定)。
(七)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通識(如:氧氣、乙炔等高壓氣體)、施工期間承攬廠商如須於港區內實施動火作業時,應事前依本公司動火作業管制程序(如附件 3),提出動火作業安全許可申請,經核准後,才可動火作業及依規定實施動火現場安全管理。
(八)承攬廠商不得設置不符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防護標準之機械、器具,提供現場作業勞工使用。
(九)危險性機械、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及材料、器具等進
場管制(如:移動式起重機1機3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
(十)電氣設備非經電氣人員檢查合格,不得攜入工地或廠區使用。施工期間應定期檢測,其檢測結果正常者應予標示及紀錄,不合格者驅離作業現場。
(十一) 承攬廠商應依各項營造作業規定,設置作業主管及特殊作業人員(如施工架及施工構台組配、鋼構組配擋土支撐、露天開挖、模板支撐、隧道挖掘、隧道襯砌等作業主管)及備妥合格證書,以供查核。
(十二) 承攬廠商依工程契約內編列教育訓練費用及次數訂定,辦理勞工從事工作預防災變之教育訓練活動,並覈實檢核。
(十三) 訂定安全衛生作業標準(如:鋼筋綁紮作業、混凝土澆置作業、海上浚挖回填作業及碼頭附屬設施作業…等)。
(十四) 實施工地安全衛生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作業等自動檢查:要求施工承攬廠商依擬訂自動檢查計畫,落實執行須採取自行、自動實施施工作業環境、設備及管理措施,實施動態自動自發檢查,透過規劃(Plan)、實施(Do)、查核(Check)、及改進(Action)之循環程序,將P-D-C-A管理方式,執行於工地各項安全事項及工作文件資料,予以「程序化、標準化及文件化」以達到承攬廠商安全管理目標。
(十五) 訂定施工程序設定安全衛生查驗點,依明列安全衛生監督查核之查驗點、查核項目、內容、判定基準、
查核頻率、查核人員及進行查核後之處理方式與改善追蹤(如:混凝土澆置作業、施工架、支撐架、擋土設施等假設工程、起重機具組拆,及具有墜落、滾落、感電、倒塌崩塌、局限空間危害之虞之作業項目,應列為查核重點)。
(十六) 提供並要求勞工佩戴使用個人防護具(如安全帽、安全鞋、反光背心、救生衣等)與維護管理,作為門禁管制重點之一。
(十七) 將體格檢查、定期健康檢查、特殊作業健康檢查結果資料列管,並實施健康管理與健康促進等事項。
(十八) 實施安全衛生資訊蒐集、運用及分享(如: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命令修正實施)。
(十九) 港區公共工程汛期工地防災減災程序,如下: 1.防汛防災演練及整備作為。
2.汛期前工地各項防災事項。
3.於颱風、豪雨侵襲過程,施工廠商緊急應變及通報。
4.颱風、豪雨過後,對後續儘速完成搶救或搶修施工工作,並依相關災害防救計畫,所定程序辦理後續復原重建事宜。
(二十) 工地意外事故緊急應變處理計畫(如與救護組織運作程序,如下:
1. 緊急應變組織架構與任務權責系統。
2. 緊急應變處置及通報聯絡程序。
3. 急救與防護設備。
4. 工地災害與事故演練。
5. 工地災害事故通報與救災救護措施。
6. 工地災害事故之復原。
7. 虛驚事故處理。
(二十一)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二十二)工地各項安全衛生管理紀錄及績效評估措施
(如: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巡檢、查核)。
(二十三)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六、委託監造廠商、施工承攬廠商工地負責人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須與本公司標案經辦人員及相關人員保持密切聯繫,並應接受本公司安全衛生定期或不定期訪查或稽核。
七、本公司經辦單位、經辦人員或勞安處或其他相關人員,對委託監造廠商或施工承攬廠商安全衛生管理得隨時巡視或查核 (依安衛自動檢查、不定期訪查、現場巡視(查)、安全觀察及稽核頻率設定原則表如附件 4),進行輔導、勸導、糾正等,承攬廠商不得拒絕。必要時得以備忘錄或書面警告糾正、或命令停工加以改善;若有發生立即危害或足以造成公共危險者,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及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八、其他
x公司於施工中、驗收或使用前,分別實施必要之安全衛生查核,以確認其符合性,其相關執行紀錄保存三年。
陸、施工後安全衛生管理
要求承攬廠商於每日離開工作場所前,須完成作業現場整理、整頓和各項安全檢點工作,其事項如下:
一、作業現場環境整理和安全檢核,如原有安全防護設施須復原者(如開挖處、缺口之護欄,如有潛在危害,須安全防護與標示)。
二、承攬廠商之機具或物料要離開工作場所,須依規定辦理;如暫時不離開者,應依現場作業主管指示方式儲放及處理。
三、電氣、機械設備應關斷相關電源及安全停機。
四、每日下班後,須確認所屬人員是否均已安全離開作業現場。柒、安全衛生績效之監督與量測
一、承攬作業現場安全衛生設施,如有缺失且危害勞工安全和健康之虞時,須立即停止作業或停工改善,俟缺失改善完成且經確認無危害之顧慮時,才可重新開工。
二、督促承攬廠商依承攬作業危害風險xx,實施監督管理機 制,並要求承攬廠商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據以施行。
三、要求承攬廠商雇主、工地負責人及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負起監督所屬遵守相關安全衛生管理規定之責,本公司經由定期或不定期查核或稽核方式,確認其施工期間是否確實負起監督之責,相關執行表單、紀錄,妥為保存,以備查核。
四、本公司須定期評估得標承攬廠商於承攬期間之安全衛生績效,評估結果應納為後續承攬資格之考量要素。
捌、罰責
一、執行本公司契約之經辦單位、經辦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如發現承攬廠商(委託監造廠商或施工廠商)之所屬勞工在不安全環境或不安全設備或有不安全行為,得要求承攬廠商全部或部分停止作業或經勞動檢查機構停工者,應儘速改善;停工期間至准許復工期間之一切損失,均由承攬廠商自行負責。
二、承攬廠商於本公司轄管港區碼頭、工地、廠區或水域進行作業時,如違反下列安全衛生規定事項者:
1.如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未確實執行職務,或未實際常駐工地執行業務。
2.本公司安全衛生訪查或稽查結果發現不符法令規定,或未依核備之施工計畫書執行,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
3.發現廠商重複違反同一重大缺失項目。
4.有重大潛在危害未立即全部或部分停工,或未依通知期限完成改善。
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扣款、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撤換人員、終止契約或為其他適當處置,依照契約規定,據以執行。
三、本公司得於招標文件及契約明定,承攬廠商施工場所依設計圖說所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因欠缺或不良,致發生重大職業災 害,經檢查機構通知停工,並經機關認定屬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者,為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定情形之一,本公司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玖、附則
一、上述資料若涉及個人資料者,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填具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及聲明單,留存備查。
二、本規範未盡事宜,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及其他相關法令暨依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規範報奉核備後,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 1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或 分公司 處承攬廠商暨職業安全衛生人員面談承諾書
年 月 日
承攬廠商名 稱 | ||||||||||
地 | 址 | |||||||||
承 攬 廠 商 負 責 人 | 電 | 話 | ||||||||
標 案 名 稱 | 工 負 | 作 場 責 | 所 人 | 電話 | ||||||
開 日 | 工 期 | 施工期限: | 發包金額: |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 姓 | 名 | 年 | 齡 | 性別 | |||||
電 | 話 | 證 | 書 字 | 號 | ||||||
xx衛生承諾事項: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 ||||||||||
備註: 1.本案面談承諾書(含面談紀錄等)一式 3 份,經辦單位相關人員及承攬廠商簽名與核章後, 1份由經辦單位存查,1份送承攬廠商依約辦理職業安全衛生工作事項,1份送勞安處安全衛生科存查。 2.安全衛生承諾書中承諾事項所述之附件1至2已當面交付承攬廠商收訖無誤。 | ||||||||||
承攬廠商 |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 作業場所負責人 | 承攬廠商負責人 | |||||||
經辦單位 | 承辦人員 | 經理 | 督導 | (資深)副處長 | (資深)處長 |
勞安單位 | 承辦人員 | 經理 | 督導 | (資深)副處長 | (資深)處長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或 分公司 處
(工程、財物、勞務採購)職業安全衛生面談紀錄
一、時間: 年 月 日 午 時 分二、地點:
三、人員: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或 分公司
處: (紀錄人)
公司: (負責人)
(工作場所負責人)
四、結論: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一) 公司承攬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或 分公司 處 科之「 工程」,依合約及法令僱用 為該公司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負責辦理本(工程、財物、勞務採購)所有職業安全衛生工作事宜,該公司並承諾督導該員確實執行下列事項:
1.
2.
3.
4.
5.
6.
7.
8.
(二)本(工程、財物、勞務採購)職業安全衛生由 公司負承攬
廠商之完全責任,如發生任何工安、職災、意外危害事故概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總(分)公司 處無涉,絕無異議。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總(分)公司 處施工危害因素告知單
承攬作業名稱 | |||||
承攬廠商名稱 | 工作場所負責人 | ||||
承攬廠商負責人 |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 ||||
工作環境說明: 1. 2. | |||||
作業項目(請依實際作業項目自行增列或修訂) | 可能危害:(打 ☑ 可複選,請自行增列或修訂) | ||||
□高架作業 | □油漆、粉刷 | □墜落滾落 | □溺斃 | ||
□預拌混凝土輸送 | □電氣維修 | □跌倒 | □與高低溫接觸 | ||
□混凝土澆置 | □氣體切割 | □衝撞 | □與有害物等接觸 | ||
□擋土支撐架設 | □電焊 | □物體飛落 | □感電 | ||
□組模、拆模 | □氣體 | □物體倒塌崩塌 | □爆炸 | ||
□土方開挖 | □電梯安裝 | □被撞 | □物體破裂 | ||
□鋼筋組配 | □木料切割 | □被夾被捲 | □火災 | ||
□吊裝、搬運 □施工架組立、拆卸 | □打樁作業 □環境清潔 | □被切割擦傷 □踩踏 | □交通事故 □其他 | ||
□移動式起重機 | □其他 | ||||
應採取之防災措施: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承攬廠商 |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 作業場所負責人 | 承攬廠商負責人 | ||
經辦單位 | 承辦人員 | 經理 | 督導 | (資深)副處長 (資深)處長 |
勞安單位 | 承辦人員 經理 督導 (資深)副處長 (資深)處長 | |
附錄 |
可能危害類型所採取防災措施
(僅供參考,請自行增列或修訂)一、一般安全衛生管理
□工區內應建置人員進場作業管制名冊及實施門禁管理措施。
□進入作業場所應依規定佩(穿)戴個人防護具(如安全帽、反光背心、安全鞋、安全帶、安全母所及救生衣…等)。
□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暨本公司安全衛生規定及標案發包契約安全衛生規定。
□禁止飲用酒精性飲料之作業人員進入作業。
□除經現場作業主管許可外,否則嚴格禁止進入非作業場所。
□作業前應予現場作業人員實施危害因素告知及教育訓練宣導,並紀錄備查。
二、感電
□電氣設備應由合格電氣人員操作、維護及管理。
□工地電源開關(包含分路開關)所設置之漏電斷路器,接地裝置應不得任意拆卸、破壞。
□電工具設備、電線於使用前應詳加檢查,不符規定者不得使用。
□自行拉設之電線,應予架高或加護套,並加掛標示。
□工區吊舉物件,或搬運長物時應加強注意工區附近有無高壓電線,除向電力公司申請裝設絕緣套管外,應特別注意安全,避免碰觸。
□從事作業所用之交流電焊機,應使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電焊機外殼應接地並設警告標示,電焊人員應穿戴個人防護具(如防護面罩、絕緣手套、絕緣鞋等)。
□電焊機作業地點二公尺內應放置滅火器,無法淨空時應於
易燃物品上鋪設防火毯。三、墜落、滾落
□承攬廠商雇用勞工從事高架作業時,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布之「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辦理。
□二公尺以上地面或牆面開口部分應設置護欄或護蓋;構台、工作台四週應設置護欄;樓梯、階梯側邊應設置扶手。
□勞工於未設置工作平台、護欄等處從事高架作業時,應嚴格監督佩戴安全帶,必要時,其下方並設置安全網。
□勞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承攬廠商不得使其從事高架作業。
A. 精神倦怠或身體虛弱,經醫生診斷認為身體狀況不佳者。
B. 勞工自覺不適從事該項工作者。
C. 情緒不穩定,有安全顧慮者。
D. 飲用酒精性飲料或酒醉或有酒醉之虞者。
E. 其他經主管人員認定者。四、崩(倒)塌
□開挖深度達 1.5 公尺以上之露天開挖有崩塌之虞者,應設置擋土支撐,且挖出之土方不得堆置於臨時開挖面之上方。
□施工架與結構體間應以壁連座緊實牢固連接,預防倒塌。
□施工架採用符合 CNS4750 國家標準規格及檢查構架方式及材質有無鏽蝕情形。
□施工架應固定於穩固地面(活動施工架除外),工作台踏板應舖滿,應設內外交叉拉桿及設置欄杆與防護網。
□模板支撐應依施工設計圖施作並依模板形狀,預期之荷重及混凝土澆置之方法等妥為設計,支撐材料有明顯鏽蝕、變形或破損者,不得使用。發生崩塌事故。
□模板支撐、水平繫條、墊木、斜撐等,應依規定構築牢固,防範澆置混凝土時。
□禁止過重物品放置於施工架、鋼架、模板上,防止倒塌。
□堆積物料有崩塌傷人之虞。五、物料掉落
□應嚴格督促所僱勞工進入工作區應佩戴安全帽,並扣好頤帶及其他個人防護具。
□應先整理、整頓工作環境,避免高處作業時物件掉落,擊傷下方人員。
□為避免物件由高處作業墜落傷人事件發生,應設置擋版、防護網或斜離等安全措施。
□ 於高處作業時,應嚴禁由上方往下方丟擲物件。
□ 起重機之吊鉤,應裝設防滑舌片,以防吊物脫落。
□ 要求所僱勞工,不可在任何吊舉物下方站立或通過。
□ 機器設備運轉中有飛落傷人之虞。六、物體破裂
□吊運易碎物品時,應特別小心,避免碰撞破裂,擊傷下方人員。
□安裝玻璃等易碎物品時,應特別謹慎,避免破裂割傷人員。七、跌倒
□每天作業前,應先整理、整頓、清潔及乾淨工作環境。
□施工用建材堆置,應排放整齊,不可佔用通道及妨害勞工動作。
□工作場所地面應盡量平整,避免有鼓起或凸出物件,如無法避免,應加防護或設警告標示。
□碼頭裝卸作業現場、船艙、電梯、樓梯間、地下室等光線較昏暗工作場所,應裝設適當之照明設備。
□保持人行道或汽機車道或樓梯通道地面乾淨及無異物。八、衝撞、被撞
□使用道路或鄰接道路作業之場所,防止車輛突入等引起之危害。
□起重機作業手吊舉物件時,應警慎操作避免搖晃,置撞擊人員或物品。
□抬舉重物下坡時,應放慢腳步,不可以跑步,避免撞傷他人。
九、夾、捲、切、割、擦傷
□使用研磨機、圓鋸機時,禁止取下安全護罩。
□工地使用之機械,如有傳動帶、傳動輪、齒輪、轉輪等有使勞工被捲、夾、擦傷者,應設護照或護欄。
十、火災
□在港區內動火作業前,依規定必須申核准後,才能依規定實施動火作業。
□嚴禁勞工於倉庫或危險碼頭或易燃物品堆放處或有「禁火」場所吸煙及使用明火。
□焊接作業時,下方如有易燃物品,應予移開鋪蓋防火毯。
□對港區從事作業勞工實施防火演練教育訓練活動。十一、爆炸
□乙炔、氧氣鋼瓶應豎立直放,並加予固定及設置警告標示。
□高壓氣體容器與空容器應分區放置。可然性氣體及氧氣鋼瓶應分開儲存及避免高溫曝曬。
□開挖作業如不慎挖破瓦斯管路致洩氣時,應即電請瓦斯公司派員處理,應緊急設置警戒及管制人員活動並嚴禁煙火。
十二、缺氧
□勞工於缺氧作業場所作業時,應依行政院勞動部頒布之「缺氧症預防規則」之規定辦理。
□依規定設置缺氧作業主管於現場監督、指揮、管理等。
□勞工進入人孔、陰井、儲槽、管道、船艙或隧道等缺氧危險場所作業前,應先行通風換氣。
□勞工從事缺氧作業前,應先實施氣體測定,空氣中氧氣含量如低於 18%時,應禁勞工進入作業。
十三、 交通事故
□工區應設門禁管制措施,依規定辦理及符合規定者方可進入工區。
□車輛進入港區或工區時,應遵守交通規則及依規定路徑行駛。
□各項車輛於港區或工區內應按規定時速行駛。
□勞工於工區行走時,禁止嘻戲或跑步,同時應注意行駛中之車輛。
□如發生人員重大意外傷害,應立即通報業務經辦單位及相關單位人員協助處理。
十四、 中毒
□僱用勞工於有可能發生有機溶劑中毒、鉛中毒、四烷基鉛中毒及特定化學物質之工作場所作業時,應依行政院勞動部頒布之「有基溶劑中毒預防規則」、「鉛中毒預防規則」、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及「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處理。
□勞工於上述工作場所作業時,應佩戴合適之防毒口罩。
□勞工於上述工作場所作業時,應實施局部通風換氣或整體換氣措施。
十五、 溺水
□臨海作業應設警告標示及救生設施。
□作業勞工依規定應穿著救生衣。
□船艙或地下室或儲水槽或陰井等如有積水應予抽乾,禁止人員靠近,避免人員不慎掉落溺斃。
□勞工於臨海作業時,應隨時注意氣象,如有大雨,豪雨時應即時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地帶。
十六、踩踏
□高度超過 1.5 公尺之工作場所,承攬廠商應設置樓梯、爬梯等可供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從事施工架、工作台、屋頂等高處作業,其踏板應堅固結實、平穩乾淨且無腐蝕之情形。
十七、 異常氣壓
□勞工從事潛水等異常氣壓場所作業時,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布之「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處理。
□勞工於進出異常氣壓工作場所前,應先經氣閘室,按規定
實施加減壓。
□從事異常氣壓作業之勞工,應定期實施健康檢查及管理。十八、 與高低溫之接觸
□承攬廠商雇用勞工從事高溫作業,其作息時間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布之「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處理。
□勞工於低溫工作場所作業時,承攬廠商應提供保暖衣著,供勞工穿著。
十九、 與有害物之接觸
□雇用勞工於放置或使用有害物質之工作場所作業時,應提供必要之防護或衣著供勞工佩戴或穿著。
二十、 其他
附件 2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含協力廠商)人員進場作業門禁管制名冊
工程名稱:
申請單位: | 工地負責人: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 ||||||||
編 號 | 姓 名 | 身分證字號 | 聯絡電話 | 教育訓練 | 危害告知 | 勞保證明 | 體格或健檢資料 | 承諾書 | 作業 起迄時間 | 備註 |
1 | ||||||||||
2 |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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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人員進場時應檢據本表,其他有作業上之需要時得單獨辦理,並憑此辦理識別證,未領有識別證者不得進入工區。
2.管制人員應檢附證照影本存查。
附件 3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表
動火項目: 工程名稱:
動火地點: 申請單位:
動火原因: 年 月 日
動火單位檢查及注意事項 | 檢查結果 | 現場單位檢查及注意事項 | 檢查結果 | ||||||||
是 | 否 | 是 | 否 | ||||||||
1.各項裝備、器材是否良好。 | 1.現場機械、動力設備是否停止運轉。 | ||||||||||
2.各種管路、電線是否完整安全。 | 2.現場半徑十公尺內引火介質是否已清除,地面是否先濕潤處理( 含下層樓面及可能擴散區)。 | ||||||||||
3.動火地點周圍可燃物是否清除。 | |||||||||||
4.危險地區是否有隔絕並加覆蓋。 | |||||||||||
5.應依危險特性採取通風、換氣外,另作業前指定專人實施蒸氣濃度測定。 | 3.施工地點是否有適當通風;如有易燃 、易爆物品是否已清除。 | ||||||||||
6.接地線及電焊機電線是否完整及依規定否。 | 4.鄰近地區是否有危險性。 | ||||||||||
7.個人防護裝備、器具是否齊全。 | 5.動火前是否通知本單位所有人員提高警覺。 | ||||||||||
8.熔接、切割工作人員是否為技能 檢定合格或有經驗之技術人員。 | 6.動火附近是否有滅火設備及準備滅火設備,是否有警戒人員。 | ||||||||||
9.滅火設備及警戒人員是否備妥。 | |||||||||||
10.確遵安全衛生相關規定。 | 7.是否有緊急應變措施及警告標識。 | ||||||||||
11.曾否就工作地區及工作要領對工 作者詳細說明? | |||||||||||
動火者姓名:共同作業者: (助手、消防、警戒人員等) | 預定動火時間 准許動火時間 | 日 日 | 時至 時至 | 日 日 | 時 時 | ||||||
申請廠商 | 申請動火廠商之負責人 (現場負責人或工地負責人) | 動火廠商職安衛人員 | 核 定 人 (業管單位經辦人) | ||||||||
業管單位主管 | |||||||||||
附 記 | (1)表列檢查及注意事項,應由申請人及申請公司據實填寫,並自負作業安全責任。 (2)凡在本公司辦公廳室內動火者均須事前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始得開始作業。 (3)動火許可僅以准許動火時間(最長一週內)為有效,其範圍並以動火地點及項目為限。 (4)施工完畢施工者應立即將留存殘料或廢鐵清除。 (5)本施工完畢後二小時內請現場人員留守,並監視上下層情況,以防火星殘留燜燒。 (6)本表一式三聯申請核准後一份留存申請單位,一份留存核發單位,一份送勞安處備查。 | ||||||||||
記事 | (1)實際開始動火時間: (2)完 工 時 間 : (3)施工情形: | 年年 | 月月 | 日日 | 時時 | 分分 |
附件 4
安衛自動檢查、不定期訪查、現場巡視(查)、安全觀察及稽核頻率設定原則表
單位類別 | 項 次 | 實施項目 | 實施人員 | 實施頻率 (至少) |
一、分公司之自營碼頭、公用碼頭、工程單位施工廠場(如船舶維管處、船機處等有所屬員工從事作業之工作場所)、各營運處及管理處等所屬權管作 業場所 | 1 | 安衛自動檢查(含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 檢點)及現場巡視(查) | 作業人員或經指定之(管理)人 員 | 每日 (作業檢點) |
2 | 安全觀察及現場巡視 (查) | 經理或經指定 之(管理)人員 | 各 1 件/月 (共 2 件/月) | |
3 | 現場巡視(查) | 督導、副處長、處長 | 1 件/月 | |
二、分公司之工程單位 (如工程處、建設工程處、維護管理處、工程及建設處)經辦工程(或勞務)標案 | 1 | 安衛不定期訪查 | 標案經辦人員 | 1 次/件、週 |
工程經辦單位 指定(管理)人員 | 1 次/件、月 | |||
經理 | 1 次/月 | |||
處長、副處長、 督導 | 1 件/季 | |||
三、港勤(所)中心、各類船舶管理單位 | 1 | 安衛自動檢查(含定期 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查) | 操作、維護、 檢查、管理人員 | 每日 (作業檢點) |
2 | 安全觀察及現場巡視 (查) | 經理、船長或經指定之(管 理)人員 | 各 1 件/月 (共 2 件/月) | |
3 | 現場巡查 | 處長、副處長、 督導 | 1 件/月 | |
四、分公司勞安處 | 1 | 針對轄管所屬作業場所實施安全衛生稽核 (參考使用附件二之安全衛生檢核表) | 安全衛生管理 人員 | 1 次/碼頭、月 或 4 次/月 |
經理 | 1 次/月 | |||
處長、副處長、 督導 | 1 次/季 | |||
2 | 職業安全衛生訪查 (發包工程或勞務標案) | 安全衛生管理 人員 | 1 次/件、月 | |
經理 | 1 次/月 | |||
3 | 年度安衛內部稽核 | 相關單位稽核 人員 | 1 次/年 |
五、總公司 | 1 | 安衛自動檢查(總公司 公用設備、公務車等) | 秘書處人員 | 每日(作業檢 點) |
2 | 安衛不定期訪查(經辦 工程或勞務標案) | 秘書處、資訊 處 | 1 次/週(不足 一週為 1 次) | |
3 | 安衛不定期稽核 | 勞安處人員 | 不定期 | |
4 | 職安環保聯合觀摩與稽核 | 總(分)公司勞安處主管、人 員 | 每年實施 (另訂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