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63 号)核准,公司获准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773,230,764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3.2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2-020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63 号)核准,公司获准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773,230,764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3.2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512,999,983.00 元,减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491,617,907.65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xxx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1 年 1 月 6 日出具了苏亚验[2021]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集成”)已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苏州xx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合肥集成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及保荐机构xxx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x源承销保荐”)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公司全资子公司乐山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集成”)已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xx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浙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乐山集成、xxx源承销保荐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了
序号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1 | 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 |
2 | 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xx技术产 业开发区支行 |
3 | 乐山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xx技术产 业开发区支行 |
4 | 乐山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 浙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 |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公司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如下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及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xx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xxx源承销保荐已经向公司、开户银行告知有关xx从业的规定,xxx源承销保荐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xxx源承销保荐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xxxx承销保荐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xxx源承销保荐的调查与查询。xxxx承销保荐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xxx源承销保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x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xxxx承销保荐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xxx源承销保荐。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贰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的,开户银行应当向xxx源承销保荐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并在获得xxx源承销保荐认可同意的情况下方能进行资金划转操作。
7、xxx源承销保荐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承销保荐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三次未及时向xxx源承销保荐出具对账单或者向xxx源承销保荐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xxx源承销保荐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或者xxx源承销保荐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xxx源承销保荐督导期结束后失效。上述期间内如xxxx承销保荐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