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為辦理「嘉 139 線(5K+100~9K+925)拓寬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x府為辦理「嘉 139 線(5K+100~9K+925)拓寬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
xxxxxxxxx 00 xxx等 120 筆土地,合計面積 1.251120 公頃,並擬
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及經協議價購取得xxxxxxxxx 000-0 xxx等
12 筆土地上之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
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7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一)計畫目的:本計畫為有效解決嘉139線5K+100-9K+925路段道路交通瓶頸問題,並與前期路段(9K+925~11K+355,已拓寬為15公尺)整體規劃銜接改善,爰規劃本案拓寬工程,必須使用本案土地。
(二)計畫範圍: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含興辦事業用地範圍內土地之使用配置)
(三)計畫進度:預定111年6月開工,114年12月完工。
(四)主體工程:本案係屬道路工程,橫斷面用地寬度為15公尺,雙向各一快車道及機慢車道、路肩、側溝,並設置排水設施。
二、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2款及公路法第9條第 1項規定,且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1第4項規定使用交通事業得徵收之情形。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府本於權責由本府建設單位簽奉核可後專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本案已奉交通部核定納入
「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8年〈104-111年〉計
畫」補助辦理,並已編列經費預算於108年、110年及111年度單位預算道路橋樑工程-縣鄉公路企劃及土地取得工程項下,預算經費足敷支應,108年及110年經費預算已核准保留至111年度繼續執行,詳如后附證明文件。
三、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用地徵收範圍屬非都市土地,並依該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已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並儘量避免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
(二)本案用地範圍內總面積為7.639619公頃,其中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面積為2.544140公頃,占工程用地範圍總面積33.302%,擬徵收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面積為1.144302 公頃,占工程用地範圍總面積 14.98%,本工程屬交通事業,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1規定。
(三)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x計畫道路起點位於嘉139線穿越國道3號車行箱涵(5k+100),終點為往南嘉139線9K+925處,與前期9K+925-11K+355已拓寬(15公尺)路段整體銜接改善,長度約4,825公尺。現況多數路段路寬僅約6-10公尺,沿線東西兩側為既有道路、水溝,建築改良物(圍牆、鐵皮屋、棚架、地坪、鐵門等)及農作物(檳榔、水稻、果樹等)。
(四)擬徵收坐落xxxxxxxxx00xxx等120筆土地,合計面積
1.251120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五)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1) 用地範圍內土地改良物有建築改良物及農作物。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2) 本工程範圍內私有既成道路土地,均已列入徵收。
(六)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嘉139線為中埔鄉和睦地區東西向重要道路系統,除為中埔鄉和睦都 市計畫往東銜接省道台3線的主要道路之一,亦供沿線富收村、金蘭 村、裕民村、龍門村及同仁村等村里往來通行使用。本計畫路段道路 因現況路寬僅約6-10公尺,道路容量不足(僅雙向各1混合車道),加上 汽機車未分流使用,經常造成汽機車爭道等現象,且常有大型車輛(砂 石車)通行,於行經6k+293處無名橋更限縮僅1車道(約3公尺),嚴重威 脅用路人行車安全,經本縣警察局108年1月至110年8月15日間交通事 故統計資料,於本計畫路段(嘉139線5K+100-9K+925)已發生33件多起 交通事故;另本案屬延續性道路工程,起點為嘉139線穿越國道3號車 行箱涵(5k+100),終點為往南嘉139線9K+925處,為與前期9K+925- 11K+355(15公尺)已拓寬路段整體銜接,規劃改善至計畫需求(15公尺)。為改善本計畫路段之道路容量,本府已將本計畫列為嘉義生活圈道路 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8年(104~111年)工作重點項目之一,業奉 交通部公路總局核定補助,並依據公路路線設計規範整體規劃改善, 將現有僅約6-10公尺道路拓寬改善至15公尺,以提供用路人平順道路 服務品質,並避免道路限縮衍生交通瓶頸問題,確保行車安全,提升 區域整體運輸效能,故本計畫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有合理關連理由。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x計畫道路工程在符合公路路線設計規範,原則以既有道路向兩側拓寬規劃改善至15公尺;其中行經赤蘭溪橋路段 (6K+560-7K+000),因
現況道路轉彎半徑過小,為符合公路路線設計規範及設計速率60公里/小時之相關規定改善,並避開既有高壓電塔、避免大量修坡(擋土牆)影響既有地貌及降低建物拆遷,該路段爰按既有道路向西單側規劃改善,以順銜接赤蘭溪橋,提升道路安全性;另龍潭橋(8K+570-8K+910)前轉彎路段為一反曲線道路段,為增加轉彎半徑,爰以符合公路路線設計規範,整併 S 型彎繞線型為1處彎道,並規劃向西側單側拓寬改善至15公尺,雙向各一快車道及慢車道,以平順連接前後兩側路段道路;另考量與既有道路銜接設置道路截角,增加道路通視性及安全性,針對既有道路兩側灌溉渠道、集水井及排水設施亦一併規劃改善,以維持既有水路灌溉通暢,強化道路服務功能。
本案依據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就損失最少地方為之,勘選用地範圍已儘量使用既成道路、未登錄土地及公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適當範圍;部分所有權人無被徵收意願,經考量本案道路為有效解決道路限縮,銜接既有道路進而使交通順暢,確保拓寬後道路完整性及交通安全,實無法針對無被徵收意願之土地個別剔除。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預計選用徵收之私有土地,已就損失最少的地方為之,若以其他地區或道路替代,除無法有效解決既有嘉139線道路容量不足及汽機車無分流搶道等問題,且無法有效與前期9K+925-11K+355已拓寬(15公尺)路段整體銜接,提供用路人平順道路服務品質,故經本府審慎評估後,無其他可替代地區或道路。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屬道路改善工程,為符合工程設計永續使用之目的,並保障公共
利益,經評估應取得工程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不宜採取設定地上權等方式取得土地;因本案前經協議價購會與案內所有權人未達成協議,
且未有地主表示願以其他方式提供土地,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徵收取得,尚無其他取得方式。
若以其他方式取得,如(1) 設定地上權或租用、(2) 捐贈、(3)聯合開發、(4)公私有地交換等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理由如下:
(1)設定地上權或租用:因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作及整體管理需要,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或租用方式取得。
(2)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土地來源之一,仍須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程序,為尚無有捐贈意願者。
(3)聯合開發:聯合關發方式,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惟本計畫土地僅供道路使用,依工程屬性不適合聯合開發。
(4) 公私有地交換:本案所取得之土地均須作為交通相關設施使用,為道路用地,本府目前持有土地多有其特定使用之用途,且本案工程用地位屬非都市土地,並不適用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因此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
綜上,以上4種其他取得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業經本府召開協議價購會議,與所有權人協議結果,已同意協議價購面積1.484836公頃,占工程範圍內私有地面積54.27%,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因未辦繼承及提出xx意見期限未表示同意協議價購無法達成協議者,依規定辦理徵收。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嘉139線為中埔鄉和睦地區東西向重要道路系統,除為中埔鄉和睦都市計畫往東銜接省道台3線的主要道路之一,亦為沿線富收村、金蘭村、裕民村、龍門村及同仁村等村里之主要聯外道路,可與台18線、台3線、縣道165線串聯交通xxxx,xxxx00x及鄉道嘉135線之穿越車流。另本計畫道路鄰近富收公墓及龍門公墓,每逢清明時節
或特殊節日,車潮大量湧入易造成交通瓶頸,惟本計畫道路拓寬完工後,能提高道路服務水準,使中埔鄉同仁、深坑、沄水、中崙等地區往來和睦、嘉義市區或至中埔交流道等交通動線順暢,可促進地區繁榮、產業鏈結性、城鄉均衡發展,故本計畫有必要性。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x計畫工程範圍沿線經過中埔鄉富收村、金蘭村、裕民村、龍門村及同仁村,截至110年9月,富收村戶數約1225戶、金蘭村戶數約601戶、裕民村戶數約365戶、龍門村戶數約293戶及同仁村戶數約713戶;富收村人口數約3278人、金蘭村人口數約1698人、裕民村人口數約963人、龍門村人口數約896人及同仁村人口數約2091人,年齡層幼年人口約為9.55%,青壯年人口約為54.41%,老年人口約為36.04%
(年齡層分佈結構廣泛並以15歲至54歲青壯人口居多),徵收計畫範圍內無設籍戶數,未來可因本交通事業之興辦所產生之交通便利而受益。其中直接影響人口數有土地所有權人138人及其利害關係人,受益對象則涵蓋中埔鄉居民4.3萬餘人,未來亦可因本工程而受益,有助於鄰近地區進出交通便利及使用安全,並促使xx土地更有效使用,減少產業交通運輸成本。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x計畫主要為既有嘉139線向兩側拓寬,經調查現況多作為既有道路、水溝、空地、農田、建築改良物(圍牆、鐵皮屋、棚架、地坪、鐵門)等使用,本工程已透過適當車道設施配置以提升對周遭居民之行車安全,並儘量減少影響居住、生活為基準。本計畫道路拓寬後,將可
有效改善道路容量不足,減少本路段行車風險,提供更佳之道路服務
品質,確保用路人、鄰近居民交通及生命財產安全,對周圍社會環境現況有正面影響。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x工程用地範圍經調查現況多作為既有道路、水溝、空地、農田及建築改良物(圍牆、鐵皮屋、棚架、地坪、鐵門)等使用,並避開富收村、金蘭村、裕民村、龍門村及同仁村聚落及房舍,擬徵收範圍已就損失最小地方為之,且經調查尚無弱勢族群居住,故本徵收計畫不影響居住權益及生計,對弱勢族群之生活型態亦無負面之影響。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
x計畫為道路拓寬工程,將原有雙向各一混合車道拓寬為雙向各一快車道及慢車道,並與嘉139線前期路段(9K+925~11K+355,已拓寬為 15公尺)維持路寬一致性,避免路幅縮減產生交通事故,並設置道路截角,改善既有道路兩側灌溉渠道、集水井及排水設施,期透過適當車道設施配置增進人車通行安全,保障當地居民之生命財產;另在工程施工期間加強環境監測管理,避免揚塵散落、空氣汙染、噪音震動等管制措施,對於周遭居民不致產生危害健康之問題,且本案非工業發展應不致對居民健康風險造成負面影響。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案道路興闢後,有助於增益富收村、金蘭村、裕民村、龍門村及同仁村往來交通動線順暢,並緩解台18線及鄉道嘉135線之穿越車流,建構完整之台18線、台3線、縣道165線及嘉139線交通運輸路網,提高生活圈之居住便利性,有助於鄰近地區進出交通便利及土地開發帶動區域發展,減少產業交通運輸成本,對於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等地
方稅收及屬中央政府稅收之營業稅等均有增加稅收之效益。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x計畫為既有道路拓寬,徵收範圍皆屬特定農業區,其中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面積為1.144302公頃,經現場查估地上農作物概況皆以短期經濟農作(果樹、觀賞花木等)為主,非屬主要農業生產供應地區,且本工程已採損失最少方式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對於整體糧食影響極為輕微,故無影響農業生產完整及糧食安全。案內農業用地經本府110年5月25日府農村字第1100121830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用途使用。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x工程主要以既有道路拓寬改善,工程範圍內僅須拆除牧場及砂石場之部分倉庫、圍牆等簡易設施,並未涉及主要生產主體設施拆遷, 故無影響所有權人謀生方法或導致其失業之情事。且道路兩側部分帶狀農地、丁種建築用地,工程完工後可繼續維持原有使用,並不影響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故無因徵收計畫所致需輔導就業或轉業人口。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案所需經費已列入交通部公路總局「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
(公路系統)8年(104-111)計畫」,核定總經費526,834,000元(計中央補助款436,323,000元、地方配合款90,511,000元),並已編列經費預算於108年、110年及111年度單位預算道路橋樑工程-縣鄉公路企劃及土地取得工程項下,預算經費足敷支應,108年及110年經費預算已核准保留至111年度繼續執行,並未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x工程範圍內尚無xxx產業,主要從事農業活動,種植作物主要為短期經濟農作及果樹為主,非屬主要農業生產供應地區,且就既有道路兩側沿線帶狀部分農地進行徵收,僅減少些微農產品之產出情形,
剩餘土地仍可繼續維持農地原有耕作使用,故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
業鏈無構成負面影響。然本工程完工後可望透過建立安全、便捷的聯繫路廊,建構完整交通路網,提升中埔鄉同仁、深坑、沄水、中崙等xx地區農業xxx等相關產業往來、輸送之交通順暢。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x道路工程主要係改善現有道路寬度不足,並延續第一期工程,與前期xxxxxxxx,xxx000xxx交通容量及緩解台18線及鄉道嘉135線之穿越車流,以便利週遭居民的往來,促進當地地方的發展,冀能保障民眾之用路安全,增益中埔鄉與xx地區往來交通動線順暢。本道路工程範圍儘可能選定既有道路兩側帶狀一小部分土地,其餘土地使用面積多屬塊狀可完整使用,不致使xx土地割離破碎產生畸零地,故本徵收計畫不影響土地利用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x道路工程係屬帶狀線型開發,為既成道路拓寬計畫,開發量體較小,有助於提升道路安全性,無大規模改變地形,且延續鄰近聚落之空間紋理,已考量城鄉風貌永續發展與環境生態與美觀,並降低衝擊,維持景觀及城鄉之自然風貌,並融入xx環境景觀。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依據本縣文化觀光局109年12月25日府授文資字第1090294124號函,本案徵收計畫範圍內土地經查非位屬古蹟、考古遺址或歷史建築範圍,因此不發生影響。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x計畫係利用既有道路向兩側拓寬15公尺,已避開人口居住密集區,將造成居民生活不便之影響降至最低,並透過適當車道設施配置,延續前期拓寬工程,降低因路型寬窄不一、容量不足,造成汽機車爭
x、時有搶快超車、險象環生,交通事故頻傳等問題,完工後可望改善當地居民及用路人出入安全,增加地區之可及性及便利性,對當地之生活條件或模式改變有正面之影響。施工期間也將依交通維持計畫儘量維持既有道路之通行,以減少對居民環境之直接影響。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x工程係利用既有道路拓寬,沿線僅有部分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因計畫道路未在環境敏感地區,並不會影響本區之生態環境,本計畫除了能立即改善現有交通瓶頸,並使土地能作最佳之利用,提升整體環境品質及地方特色,故評估計畫對本地區生態環境並無影響。另本計畫前經本縣環境保護局 109 年 12 月 16 日府授環綜字第 1090285751號函認定未達「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確認標準」第5條第1項第3款各目規定範圍,故無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案道路完工後可提升xx居民道路行車安全及運輸效能,有助於區域交通路網建構與交通節點之聯繫,提高該區xx土地使用之潛力,提升附近居民的易行性與安全性,並帶動沿線地區之社經發展,有助於生活條件之提升,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發展提供正面的影響。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x計畫為公路拓寬計畫,符合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制定之永續發展政策綱領,「永續的經濟」層面中面向三:交通發展:議題一、架構臺灣地區便捷交通網,並對偏鄉交通改善有所助益。為落實「永續發展」理念及因應「節能減碳」需求,本府乃依上開理念,研擬整
體的交通運輸政策,以達區域整體規劃,促進土地完整利用,俾建構
完整之交通路網,全面提升公共運輸效能,並提供優質永續之運輸服務,穩健發展西部地區城際運輸,確保區域永續發展,促進土地合理利用。
2、永續指標
公路運輸系統係民眾生活環境的一環,為確保用路人擁有安全、健康及舒適的運輸環境,本府計畫將道路進行拓寬至道路寬度15公尺,並依據以辦理用地取得及拓寬開闢,以降低交通旅行時間與成本,以達交通順暢效果,強化道路運輸功能,並改善當地居民出入之危險,以延長公共設施生命週期並提昇整體運輸網路運轉效率,建構地區便捷交通路網;在工程方面,將依國家『永續工程』目標,評估縮小營建規模,於施工階段時注意挖填土石方xx及減量,營建剩餘土石方與其他工程撮合交換或再利用,除了各種降低運輸工具所產生的空氣汙染及噪音防治措施外,並創造以人為本的運輸系統,重視行的安全,並能考量公路景觀與環境之調和,以減少對環境的衝擊,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綱領及永續指標生活面向之交通議題指標。
3、國土計畫
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有助於實踐國土空間策略計畫中「效率與效能」、「公平與均衡」、「多元與合作」等核心價值,並促進城鄉均衡發展及鄰近地區土地之有效使用。本道路拓寬工程係配合交通部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完工後將有助於區域交通運輸改善,並與台18線、台3線、縣道165線建構成區域交通路網,期能有效紓解本路段之交通瓶頸,並提高道路服務品質,有利國土計畫之區域交通運輸整合規劃。工程用地非屬交通用地者,徵收作交通事業使用後,將依規定一併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符合非都市
土地使用管制、區域計畫。
(五)其他因素
x計畫無全需拆除之建物或拆除後無法居住之情形,故無需安置之拆遷戶,有關拆遷補償費部份,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及第30條規定,需用土地人應依協議價購當時市場正常交易價格或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地上物係依土地徵收條例、嘉義縣興辦公共工程用地拆遷補償自治條例及相關查估基準辦理補償。
六、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110年1月18日、3月17日將舉辦第一次、第二次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嘉義縣政府、嘉義縣中埔鄉公所、嘉義縣中埔鄉民代表會、嘉義縣中埔鄉和睦村辦公處、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嘉義縣中埔鄉同仁村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地籍資料所載住所通知有關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且刊登新聞紙【110年1月19日、3月18日等二日刊登於自由時報第 G1、G2版】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於110年1月29日、3月30日舉行公聽會。
(二)公聽會上業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與合理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本案用地均屬非都市土地範圍,業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載明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上適當地點揭示及說明。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110年2月23日、110年4
月15日、110年4月20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嘉義縣政府、嘉義縣中埔鄉公所、嘉義縣中埔鄉民代表會、嘉義縣中埔鄉和睦
村辦公處、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並書面通知各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四)已於110年3月30日第2次公聽會針對110年1月29日第1次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回覆及處理情形說明,並納入會議紀錄,且已個別函覆。
七、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被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本府以110年8月5日府建道地字第1100178142號、1100178145號110年 8月23日府建道地字第1100188267號、1100189069號、110年9月16日號府建道地字第1100214297號、1100214302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其繼承人、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該通知含協議價購價格訂定過程及參考市價資訊等資料,及通知已合法送達,並於110年8月20日、9月3日、9月30日與土地所有權人及其繼承人、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進行協議。
(二)案內土地所有權人xxx等17人已死亡,本府依規定已向戶政事務所及稅捐單位辦理查址(110年4月22日府建道地字第1100090253號函),本府依110年8月5日府建道地字第1100178145號、110年9月16日號府建道地字第1100214297號、1100214302號開會通知單通知xxx等17人之全體繼承人且已合法送達,繼承人未出席會議且未於得xx意見期限110年9月20日、110年10月26日及110年10月27日內提出xx意見;xxx等7人之部分繼承人因「住址不明、遷移不明、查無此
人、招領逾期等原因」,致協議價購開會通知單及會議記錄無法送
達;另土地所有權人張和耳查得新址後因「查無此人」、土地所有權人xxx因「遷移不明」,致協議價購開會通知單及會議記錄無法送達。故本府基於前述未能送達情形及繼承人恐查有不全,爰依規定對上述所有權人及全體繼人以110年10月22日府建道地字第11002432041號函公告辦理公示送達,考量公示送達生效日期加計給予xx意見期限,訂於110年12月1日前以書面向本府為事實及法律上之意見xx,於xx期限內均無意見之xx。故本案均已合法送達協議價購通知書、會議紀錄及給予所有權人及其繼承人xx意見機會。
(三)部分土地中埔鄉富收段2地號內等98筆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丁xxx等117人同意協議價購,合計面積1.484836公頃,占工程範圍內私有地面積54.27%。經調查協議價購不成的原因為:(1)因死亡未辦理繼承登記,經連絡後部分繼承人尚未表示意願或散居各地連絡不易,較難達成共識,故無法辦理繼承登記,占工程範圍內私有地面積2.02%
(2)同意協議價購但因有抵押權尚未塗銷無法辦理過戶,占工程範圍內私有地面積17.97%(3)所有權人參加協購會並提出xx意見,因對土地、地上物補償價格不滿意,占工程範圍內私有地面積4.4%
(4)土地所有權人經查得新址後,因查無此人或遷移不明,致協議價購開會通知單及會議記錄無法送達,占工程範圍內私有地面積 0.10%(5)餘所有權人於提出xx意見期限未表示同意協議價購,致協議價購不成,占工程範圍內私有地面積21.24%。故本府基於工程實際需要,始依土地徵收條例等相關規定申請徵收。
(四)申請徵收前,皆已併前開開會通知單,以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並均已合法送達。於協議價購會議中或xx意見期限內有意見之xx,除經本府及相關單位人員現場說明外,亦已載
於會議紀錄中並個別函復。會議上提出xx意見之人,除了張羅麵粉 (龍門村村長)等3人非本案所有權人外,其中xxx等17人雖有意見,但後續土地也同意協議價購且已辦理過戶;xxxx等3人,土地雖同意協議價購且已辦理過戶,但因對地上物補償補償偏低,故地上物不同意價購;xxx等5人土地雖同意協議價購,但未能於期限內塗銷抵押權及xxx等8人認為土地或地上物補償偏低以及xxx(xxxx、xxx繼承人)等4人因其他繼承人散居各地連絡不易未能辦理繼承,故列入徵收,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八、安置計畫
無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規定情形;因本案工程須拆除之建物多為附屬構造設施,案內須拆除之房屋均為部分拆除,並不影響房屋主體結構,故本案尚無因徵收致無屋可居住或情境相同者之情形,故本案無須訂定安置計畫。
九、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依據本縣文化觀光局109年12月25日府授文資字第1090294124號函,本案徵收計畫範圍內土地經查非位屬古蹟、考古遺址或歷史建築範圍,因此不發生影響。
十、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本案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十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經費來源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49,359,113元。
1、地價補償金額:45,359,113元。
2、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3,200,000元。
3、遷移費金額:800,000元。
4、其他補償費:0元。
(二)徵收補償地價已提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補償地價:2,900~16,700元/㎡,估價基準日110年9月1日。
(三)準備金額總數:新台幣526,834,000元。
(四)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所需經費已列入交通部公路總局「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8年(104-111)計畫」,核定總經費 526,834,000元(計中央補助款436,323,000元、地方配合款90,511,000元),並已編列經費預算於108年、110年及111年度單位預算道路橋樑工程-縣鄉公路企劃及土地取得工程項下,預算經費足敷支應,108年及110年經費預算已核准保留至111年度繼續執行。
十二、土地使用管制
案內非編定為交通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本案道路工程依本府96年9月21日簽非屬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3點第2、3項規定辦理。案內農業用地業經本府110年5月25日府農村字第1100121830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需用土地人:嘉義縣政府代 表 人:xxx
(加蓋機關印信) (加蓋官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計畫圖及土地使用現況(照片)
道路配置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