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市宝双向交易业务协议 ABC(2019)7057
汇市宝双向交易业务协议 ABC(2019)7057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协议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充分了解汇市宝双向交易业务的运作规则。请关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掌上银行和网上银行签约客户: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汇市宝双向交易业务协议》”并进行后续操作,即表示您作为我行客户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协议内容和含义,愿意遵守本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本协议生效。
柜面签约客户:您在业务凭证上签字即表明您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中国农业银行已依法向您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中国农业银行应您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您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本协议自客户和中国农业银行在业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机构)为甲方(客户)提供汇市宝双向个人外汇买卖交易业务
(下称“汇市宝双向”)服务,甲方充分了解汇市宝双向的相关收益和风险。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产品相关定义
汇市宝双向:汇市宝双向业务,是指甲方在农业银行柜面或掌上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签约后,以其所持有的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内的活期人民币或外汇储蓄存款作为保证金,在农业银行规定的交易时间内,按照农业银行提供的外汇买卖价格,通过网上银行、掌上银行、投资交易客户端等电子银行渠道进行双向即期外汇买卖交易的业务。甲方可在人民币和农业银行允许的外币范围内自主选择保证金币种,并自主选择交易方向。
货币对:外汇市场上一种货币的价值由另一种货币表示,表示形式为货币对,在一个货币对中,排在前面的货币叫做“基准货币”,排在后面的货币叫做“计价货币”。汇市宝双向的交易标的为货币对,交易方向分为买入货币对和卖出货币对。买入货币对是指买入基准货币并卖出等值计价货币,卖出货币对是指卖出基准货币并买入等值计价货币。
汇率:指货币对中两种货币的比价,即 1 单位基准货币可以兑换多少计价货币。汇市宝双向系统中外币货币对的汇率均取自汇市宝双向系统报价,美元/人民币汇率取自农业银行结售汇牌价。
外汇买卖交易货币对:汇市宝双向外汇买卖交易货币对目前包括欧元/美元、美元/日元、英镑/美元、澳大利亚元/美元、美元/港币、美元/瑞士法郎、美元/瑞典克朗、美元/加元、美元/新加坡元、欧元/日元、澳大利亚元/日元、英镑/日元、欧元/英镑、欧元/澳大利亚元等 14 种货币对。农业银行有权根据业务需要、监管要求等因素确定和调整交易品种,并通过门户网站、网上银行、掌上银行等渠道公告。
交易单位:汇市宝双向业务交易起点金额和递增金额均为 10 个基准货币。开仓:指甲方买入或卖出汇市宝双向外汇买卖交易货币对的操作。
平仓:指甲方对已开仓的全部或部分合约进行货币对相同、买卖方向相反的外汇买卖交易的操作。偏离点数:指在即时交易中,由于通讯线路等原因令交易信息传输传送产生一定时滞,从而甲方的交
易申请到达后台时,后台实时报价与甲方提交价格之间可能产生的点数差异。
浮动盈亏:指甲方持有头寸的开仓价格与平仓方向的农业银行系统报价的差值而产生的损益。甲方平
仓后,实现的浮动盈亏会计入保证金余额。甲方采用美元作为结算币种时,计算浮动盈亏使用的汇率为汇市宝双向系统外币对报价;甲方采用人民币作为结算币种时,计算浮动盈亏使用的美元/人民币汇率为农业银行结售汇牌价。
隔夜息差:甲方通过汇市宝双向业务进行外汇买卖,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相当于甲方通过向农业银行借入一种货币买入另一种货币,因此必然会出现一种货币的拆出利息及另一种货币的拆入利息。隔夜息差指甲方持有开仓合约至下一个交易日,买入货币的银行间拆入利息与卖出货币的银行间拆出利息的轧差,隔夜息差折成结算货币,或正或负,按日记入保证金余额。
第二条 适用客户
汇市宝双向业务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客户。汇市宝双向业务属于中等风险业务,能够开办本业务的个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需为“激进型”、“进取型”、“稳健型”之一。
第三条 开户
3.1 甲方须指定仅一张本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下称“关联借记卡”,可为Ⅰ类卡或Ⅱ类卡)用于核算外币和人民币资金的收付。
3.2 甲方可在乙方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掌上银行等渠道办理本业务签约、解约、修改签约信息等业务。甲方可在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更换关联借记卡业务,甲方须在汇市宝双向业务开市期间进行更换关联借记卡操作。
3.3 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开户时,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不允许由他人代理开户。
3.4 甲方办理本业务过程中,凡使用关联借记卡信息,并通过密码实现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办理。甲方同意相关业务的办理结果以农业银行交易系统或相关设备产生的电子数据为准。
3.5 甲方保证签约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若有变化,应及时前往乙方营业网点或通过网上银行、掌上银行进行变更,否则相关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6 甲方应妥善保管和使用身份识别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号、关联借记卡卡号、客户号、电话或手机号码等)和身份认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密码、数字证书、动态口令等)。甲方的身份识别信息或身份认证方式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泄露或遗忘的,应按照乙方规定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因甲方保管不善、挂失不及时、未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等甲方自身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更换关联借记卡或挂失补卡后,本协议对新卡仍然有效。
第四条 报价方式
4.1 乙方将国际外汇市场价格加减一定的浮动点差作为汇市宝双向业务的对外报价。报价表示方法为外币对的买入价和卖出价双向报价。乙方在综合考虑全球相关外汇市场价格走势、市场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报价。甲方可在农业银行网上银行、掌上银行、投资交易客户端等电子银行渠道查询到乙方实时报价。
4.2 报价品种、最小交易数量、最小交易单位以乙方交易系统中的提示为准,乙方可根据业务情况对报价品种和相关参数进行调整。
第五条 保证金
5.1 保证金是作为交易盈亏风险准备的资金,甲方从签约借记卡活期储蓄账户将人民币或外币储蓄存款转入保证金账户,用于持有头寸时的需要。
5.2 甲方可自主选择人民币以及美元、欧元、英镑、日元、港币、瑞士法郎、瑞典克朗、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新加坡元等 10 个币种的外币现钞和外币现汇作为保证金。甲方应确保用于保证金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5.3 甲方以外币入金作为保证金时,在交易平仓后,损益按照乙方系统汇率折算为相应外币。
5.4 乙方将对甲方保证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按季结息至乙方借记卡活期储蓄账户。
5.5 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能直接提取现金、开具存款证明或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5.6 甲方在无持仓的情况下,可将小于或等于保证金余额的资金从保证金账户转出至签约借记卡活期储蓄账户。
5.7 甲方在持有头寸的情况下,只能从保证金账户转出小于或等于系统显示的可用保证金数额的资金,且转出后的客户资金充足率不能低于警戒线;当甲方资金充足率低于或等于警戒线时,甲方不能从保
证金账户转出资金。
第六条 结算币种
结算币种指汇市宝双向系统用于计算保证金占用的币种。汇市宝双向支持人民币和美元分别作为结算币种,并分别计算保证金占用和浮动盈亏等。甲方选择以人民币作为保证金时,结算币种为人民币;甲方选择以美元作为保证金时,结算币种为美元;甲方选择美元以外系统支持的其他外币(如欧元、英镑、日元等)作为保证金时,结算币种为美元,同时系统将入金的外币先按折扣率计算外币金额,再折算为美元计算保证金的资金情况。美元折扣率为 100%,其他外币折扣率均为 90%。保证金币种折算为美元使用的折算汇率每交易日更新一次。
第七条 资金充足率
7.1 甲方持有汇市宝双向开仓头寸时,由乙方计算甲方持有头寸的盈亏情况和资金充足率。资金充足率是指保证金净值占所需保证金金额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汇市宝双向某结算币种的资金充足率=保证金净值÷占用保证金×100%。保证金账户同时有人民币和美元两种结算币种时,分别计算资金充足率。
7.1.1 保证金净值指客户保证金账户中可以用作保证金的资金总和,包括客户存入保证金账户的资金、隔夜息差、开仓合约浮动盈亏。
7.1.2 占用保证金指客户所有未平仓合约占用的保证金额度,根据交易金额及其杠杆倍率来计算。占用保证金=开仓合约基准币种金额×基准币种折结算币种汇率÷杠杆倍率。杠杆倍率目前为 100%,乙方根据业务需要、监管要求等因素确定后续是否调整,并通过门户网站、网上银行、掌上银行等渠道对外披露。
7.2 资金充足率等于 90%为警戒线,资金充足率等于 50%为止损线。乙方可根据市场情况及业务需要等因素,调整警戒线和止损线的数值,并通过门户网站、网上银行、掌上银行等渠道予以公告。
7.3 追加占用资金。汇市宝双向业务采用保证金交易的方式,如甲方汇市宝双向业务的资金充足率低于乙方设置的警戒线,乙方将通过短信通知甲方资金充足率低于警戒线,甲方应及时补充保证金至警戒线以上。
7.4 强行止损。如甲方汇市宝双向资金充足率低于乙方设置的止损线,乙方有权将甲方汇市宝双向项下的所有持仓进行平仓,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交易类型
8.1 汇市宝双向交易分为即时交易和委托交易两种成交模式。
8.1.1 即时交易,甲方无需设定买入价格或卖出价格,直接按照农业银行实时报价进行外汇买卖。甲方提交即时交易申请后,后台实时报价与甲方提交价格之间的变动不超过偏离点数,则返给甲方提交即时交易时显示的价格,甲方在系统设置的时间间隔内(最长不超过 5 秒)确认,交易成功。后台实时报价与甲方提交价格的变动超过偏离点数,则提示甲方交易失败,须重新提交申请。偏离点数由乙方进行设置。
8.1.2 委托交易,甲方需预设买入价格或卖出价格。委托交易分为获利委托、止损委托、双向委托和连环委托,其中获利委托和止损委托属于普通委托。
8.1.2.1 获利委托:甲方预设的买入价格低于当前买入价或甲方预设的卖出价格高于当前卖出价,当乙方报价达到预设价格时,按甲方预设价格成交。
8.1.2.2 止损委托:甲方预设的买入价格高于当前买入价或甲方预设的卖出价格低于当前卖出价,当乙方报价达到预设价格时,按乙方报价成交。当市场出现剧烈宽幅波动时,止损委托可能无法以委托价格成交,而是以市场恢复流动性后的实际市场价格成交,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8.1.2.3 双向委托:甲方同时设定获利委托与止损委托,一项委托成交时,另外一项委托自动失效。
8.1.2.4 连环委托:甲方同时设定两项委托,委托一成交后,委托二自动生效。其中,委托一须为普通委托,委托二可为普通委托或双向委托;委托一和委托二须交易方向相反,交易数量相同。
8.1.3 委托偏离值与委托数量
8.1.3.1 甲方提交普通委托或双向委托时,预设价格与乙方报价之差须在乙方规定的最小偏离值和最大偏离值之间;甲方提交连环委托时,委托一的预设价格与乙方报价之差及委托一与委托二的预设价格之差须在乙方规定的最小偏离值和最大偏离值之间。
8.1.3.2 甲方提交生效的委托单总数不得超过乙方规定的最大委托数量。
8.1.3.3 乙方有权调整最小偏离值、最大偏离值和最大委托数量。
8.1.4 委托有效期与委托撤销
8.1.4.1 委托有效期。委托有效期为 1 小时的整数倍,委托有效期最长不能超过当xx六上午 4:00。
8.1.4.2 委托撤销。乙方有权撤销未成交的委托。撤销连环委托时,若撤销委托一,委托二自动撤销;若撤销委托二,委托一仍然有效。
第九条 钞汇标志
甲方可以选择外币现钞入金作为保证金,该部分资金在出金后仍为现钞,汇市宝双向交易不改变甲方资金的钞汇标志。甲方在以美元为结算币种的汇市宝双向项下的盈利为外币汇。
第十条 交易时间
汇市宝双向业务于北京时间每周一上午 8:00 开市,周六上午 4:00 闭市。开市期间甲方可进行交易。如遇主要国际市场假期、我国法定节假日需调整开闭市时间,乙方有权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并通过门户网站、网上银行、掌上银行等渠道公告。
第十一条 交易风险提示
甲方应充分了解本业务所蕴含的风险。随着汇率的上涨和下跌,甲方可能面临潜在的收益或亏损,甲方应自主判断选择交易策略、谨慎交易,并自行承担交易后果。乙方提供的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甲方参考,乙方不保证甲方外汇交易获得收益,亦不承诺甲方本金不受损失。交易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限制交易
12.1 如甲方触犯反洗钱、反恐怖等相关法律法规、遭遇有权机关依法冻结账户时,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进行限制交易,限制交易期间甲方无法进行开仓、平仓等交易。
12.2 如甲方在乙方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被列为高风险或禁止类客户,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签约服务。
12.3 如甲方在签约存续期内在乙方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被更新认定为禁止类客户,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进行限制交易和强制平仓。限制交易期间,甲方无法进行开仓、委托等交易,可前往乙方营业网点进行平仓操作。
12.4 如甲方在签约存续期内在乙方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被更新认定为高风险类客户,乙方有权对甲方要求提供进一步的相关资料,如甲方不予配合或无法提供足以证明交易合理性的资料,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进行限制交易和强制平仓。限制交易期间,甲方无法进行开仓、委托等交易,可前往乙方营业网点进行平仓操作。
12.5 甲方被限制交易期间,由于市场波动,甲方的持仓有可能触发强行止损,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 暂停交易
13.1 因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或受电力中断、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或金融危机、国家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乙方可暂停全部或部分汇市宝双向业务,乙方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及时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告知客户。
13.2 暂停期间,即时交易和委托交易均无法办理,已生效的委托挂单不能执行,但委托挂单的有效期计算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规则变更
乙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协议、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通过营业场所和农业银行门户网站公示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服务,解除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本协议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十五条 客户信息保护
15.1 甲方授权乙方可基于业务办理、履行合同及开展风险管理的需要,自本授权签署之日起,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在与甲方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信息)。双方业务关系终止后,乙方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甲方的约定,保存和处理甲方信息。
15.2 乙方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收集、使用甲方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并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不泄露、篡改、毁损甲方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甲方信息,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甲方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甲方信息。
15.3 乙方将依法承担客户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与甲方的约定,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协议终止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解除本协议前,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关联借记卡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或通过网上银行、掌上银行及农业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办妥后,本协议终止。
第十七条 联系信息
甲方应留存真实有效的姓名、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农业银行。因甲方留存信息有误或未及时通知乙方变更信息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由甲方关联借记卡的开户支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