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飯 店 住 宿 條 款
第1 條 (適用範圍)
1. 本住宿設施和住宿旅客之間簽訂的住宿契約及與此相關之契約, 依照本條款之規定事項,至於本條款無規定之事項,依照法令或一般公認的習慣處理。
2. 本住宿設施在不違反法令及習慣的範圍內遵守特約時,不受限於前項之規定, 該特約優先適用。
第2 條(住宿契約之申請)
1. 欲向本住宿設施申請住宿契約者,請向本住宿設施告知以下事項。
(1)住宿者姓名及聯絡電話號碼
(2)住宿日期及預定抵達時間
(3)住宿費用(原則上依照附表1的基本住宿費用。)
(4)申請者姓名及聯絡電話號碼
(5)其他本住宿設施認為必須之事項
2. 住宿旅客於住宿期間內超過第2款之住宿日期,申請繼續住宿時,本住宿設施以其申請的時間點,作為住宿旅客申請了新的住宿契約處理。
第3 條(住宿契約之成立)
1. 住宿契約於本住宿設施接受前條之申請時成立。但若本住宿設施能證明未曾接受申請時,則不在此限。
2. 住宿契約依照前項規定成立時,以住宿期間的基本住宿費用為上限,需在本住宿設施指定的期限內,支付本住宿設施規定之申請費。
3. 申請費將優先抵扣住宿旅客最後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發生適用於第6條及第18條之規定的情況時,按照違約金、賠償金的優先順位依次抵扣,如尚有餘額,則按照第12條之規定,於支付費用時退還。
4. 住宿旅客未按第2項之規定於本住宿設施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申請費時,其住宿契約則視同無效。但僅限於指定申請費的支付日期時,本住宿設施曾告知住宿旅客該意旨。
第 4 條(不需要支付申請費的特約)
1. 儘管有前條第2項之規定,本住宿設施有時會根據特約,不需要在契約成立後支付該項的申請費。
2. 在接受住宿契約之申請時,若本住宿設施沒有要求支付第2項之申請費及沒有指定該申請費之支付日期時,則當作已接受前項之特約予以處理。
第5 條(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1. 本住宿設施在以下情況下,有可能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1)住宿之申請不符合本條款規定時。
(2)客滿而沒有空房時。
(3)欲住宿者在住宿方面,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之虞時。
(4)欲住宿者過去曾對本住宿設施發生延遲支付費用之事實時。
(5)欲住宿者符合以下①至③的情況時。
① 『防止暴力團成員不法行為等的法律』(1991年法律第77 號) 第2 條第2款規定的暴力團(下稱「暴力團」)、該條第2條第6款規定的暴力團成員(下稱「暴力團成員」)、暴力團準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② 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操縱的法人及其他團體
③ 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團成員條件的法人
(6)欲住宿者做出造成其他住宿旅客困擾的言行時。
(7)欲住宿者明顯患有傳染病時。
(8)欲住宿者明顯有身心不適的情況時。
(9)欲住宿者如為未成年者,欲單獨入住且無法出示監護人的許可證明文書時。
(10)欲住宿者由於酩酊大酔等,造成及可能造成其他住宿旅客困擾之虞時。
(11)本住宿設施判斷其住宿的權利以讓渡他人為目的而申請時。
(12)欲住宿者對於住宿設施,或住宿設施工作人員,有暴力性不當要求,或其要求超出合理負擔範圍時。
(13)因天災、設施故障、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導致無法住宿時。
(14)符合本住宿設施所在的都道府縣施行之條例規定時。
第6 條(住宿旅客的契約解除權)
1. 住宿旅客可向本住宿設施提出解除住宿契約。
2. 本住宿設施依應歸責於住宿旅客之事由,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時(本住宿設施依據第3條第2項之規定,指定申請費之支付日期,並要求支付的情況下,住宿旅客在該支付前解除了住宿契約的情況除外。),依據附表2所示之相關內容收取違約金。但如本住宿設施接受第4條第1項特約,則為因應該特約,住宿旅客只有在已被本住宿設施事前告知的情形下,需承擔支付解除時的違約金義務。
3. 如住宿旅客沒有聯絡,且在住宿日當天下午8點仍未抵達時( 若已事先說明預定抵達時間,則以超過該時間2小時以上計算), 本住宿設施可能視為住宿旅客逕自解除該住宿契約而做處理。
第7 條(本住宿設施的契約解除權)
1. 本住宿設施在以下的情況下,有權解除住宿契約。
(1) 住宿旅客在住宿方面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之虞,或經確認已有該當行為時。
(2) 住宿旅客符合以下①至③的情況時。
① 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團準構成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② 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操縱的法人及其他團體
③ 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團成員條件的法人
(3) 住宿旅客明顯患有傳染病時。
(4) 對於住宿設施,或住宿設施工作人員,有暴力性不當要求,或其要求超出合理負擔範圍時。
(5)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之事由,導致無法提供住宿時。
(6) 欲住宿者已酩酊大酔,對其他住宿旅客明顯造成或可能造成困擾言行之虞時。
(7) 在寢室床鋪上抽菸(包括電子菸)、使用消防設備等惡作劇,以其不遵從其他本住宿設施規定的使用規則時(僅限於預防火災之必要事項)。
(8) 符合本住宿設施所在的都道府縣施行之違反條例規定時。
2. 本住宿設施依據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將不收取尚未提供住宿旅客之住宿服務等費用。
第8 條(住宿之登記)
1. 住宿旅客於住宿日當天,在本住宿設施的櫃檯登記以下事項。
(1) 住宿旅客的姓名、年齡、性別、住址、聯絡電話號碼及職業
(2) 如非居住於日本國內之外國人,則需登記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為確認登記事項無誤,本住宿設施需複印住宿旅客之護照。)
(3) 退房日及預定退房時間
(4) 其他本住宿設施認為必須之事項
2. 住宿旅客欲以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夠代替現金支付第12條之費用時,請事先於前項登記時出示。
第9 條(客房的使用時間)
1. 住宿旅客能夠使用本住宿設施的客房之時間請參考有關住宿設施之相關介紹訊息。但連續住宿的情況下,除了抵達日及退房日之外,可全天使用。
2. 儘管有前項之規定,本住宿設施可能接受該項規定之時間外的客房使用。屆時將收取追加費用。
第 10條(使用規則之遵守)
住宿旅客於本住宿設施内,需遵守本住宿設施規定並公告於住宿設施内的使用規則。
第 11條(營業時間)
1. 關於本住宿設施的主要設施等之營業時間,請參考住宿設施的目錄、住宿設施內各處的公告、以及有關住宿設施之介紹訊息。
2. 前項的時間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有可能會臨時變更。屆時會以適當的方式通知公告。
第 12 條(費用的支付)
1. 住宿者該支付的住宿費用等明細,依照附表1所掲示的內容。
2. 前項住宿費用等的支付方法,以現金或本住宿設施認同的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夠代替的方法支付,在住宿旅客抵達時或本住宿設施請求付款時,在櫃檯支付前項的住宿費用。
3. 本住宿設施提供旅客住宿客房,並使其客房在可使用的情況之下,即使住宿旅客無端未入住該房,仍將收取住宿費用。
第 13 條(本住宿設施之責任)
1. 本住宿設施在履行住宿契約及其相關的契約,或因不履行這些契約而造成住宿旅客的損害時,將予以賠償。若該事由不應歸責於本住宿設施 時,則不在此限。
2. 本住宿設施為因應火災等意外災害發生,已投保旅館賠償責任保險。
第 14條(無法按照契約提供客房時的處置)
1. 本住宿設施無法依契約提供住宿旅客客房時,經住宿旅客的同意,盡可能按照同樣的條件,和其他住宿設施交涉。
2. 儘管有前項之規定,本住宿設施無法和其他住宿設施交涉時,將支付住宿旅客相當於違約金金額的補償費用,以該補償費用充當損害賠償額。但若無法提供客房之事由,不應歸責於本住宿設施時,則不予支付補償費用。
第 15條(寄託物等的處置)
1. 住宿旅客寄放於櫃檯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產生遺失、毀損等損害時,除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外,本住宿設施將賠償其損害。但若為現金及貴重物品,住宿旅客事先未明確告知其種類及價值時, 若非因本住宿設施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本住宿設施僅提供最高10萬日圓之賠償 。
2. 住宿旅客帶進本住宿設施,未交付櫃檯保管之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 若非因本住宿設施的故意或過失而造成遺失、毀損時, 本住宿設施將 賠償其損害。但住宿旅客事先未明確告知其種類及價值時, 除了本住宿設施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之外,本住宿設施僅提供最高10萬日圓之賠償 。
第 16條(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
1. 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在住宿之前抵達本住宿設施時,只有事先取得本住宿設施同意的行李,本住宿設施才有責任對其進行保管,並於住宿旅客在櫃檯辦理住房手續時交付。
2. 住宿旅客在退房之後,若有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遺忘在本住宿設施時,原則上本住宿設施將等待其持有者的查詢聯絡,並且尋求其指示。若無持有者的指示或無法確定其持有者時,貴重物品將從發現之日起計算保管7日,之後再呈報提交最近的警察局,關於其他的物品則保管3個月之後進行處分。但如飲料食物、香菸、雜誌等物品則於當日進行處分。
3. 如前2項所述,有關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責任,符合第1項時,以前條第1項之規定為準,符合前項時,則以同條第2項之規定為準。
4. 本住宿設施對於被住宿旅客遺忘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因需依據物品的性質進行適當的處理,本住宿設施將會獨自判斷檢查之方法,再按照需要,退還給持有者或依據前項之規定進行處分,住宿旅客對此不可以有任何異議。
第17條(停車的責任)
住宿旅客使用本住宿設施停車場時,無論是否寄放保管車輛鑰匙,本住宿設施僅提供車位,恕不車輛管理之責。但在管理停車場之時,若因本住宿設施 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時,將予以賠償。另外關於與本住宿設施合作之停車場,則依據合作停車場之規定處理。
第 18條(住宿旅客的責任)
因住宿旅客的故意或過失,使本住宿設施蒙受損害時,本住宿設施將對住宿旅客要求賠償該損失。
第19條(免責聲明)
關於住宿旅客在使用本住宿設施的電腦通信系統時,使用者本人將承受其所有責任。如使用電腦通信系統時發生系統故障或因其他原因而導致斷線時,其結果無論使用者蒙受任何損失,本住宿設施將不負其任何責任。並且,使用電腦通信系統時如本住宿設施因發現使用者之不適當行為,對本住宿設施或第三者造成損失時,本住宿設施將對使用者要求賠償該損失。
第 20 條(原始語言)
本條款備有日文、英文、中文及xx 4 種版本,若其條款在各版本之間發生內容不一致或錯誤時,其內容的全部將以原始語言的日文為準。
第 21 條(住宿條款的改訂)
本條款可因應實際需要而隨時進行改訂。本條款改訂時,改訂後之內容及生效日期將以本住宿設施的網頁或本住宿設施內公告的內容及生效日期為準。
2020 年 4 月 1 日修改
明 細 | ||
住宿旅客應付總額 | 住宿費用 | 基本住宿費用(房間費用+用餐等費用) |
追加費用 | 其他使用費用 | |
稅 金 | 依法令及條例而規定之消費稅及其他諸稅 |
附表1 住宿費用等的明細( 第 2 條第 1 項及第 12 條第 1 項)
備註:基本住宿費用為住宿契約成立時的費用。附表 2 違約金( 第 6 條第 2 項)
【JR 大飯店屋久島、花別府】
收到解除契約的 通知日 契約申請人數 | 不入住 | 當日 | 1 日前 | 3~2日前 | 7~4日前 | 20~8 日前 |
14 名為止 | 100% | 100% | 80% | 50% | 20% | ― |
15 名以上 | 100% | 100% | 80% | 50% | 30% | 20% |
【飯店(JR 大飯店屋久島、花別府除外)】
收到解除契約的 通知日 契約申請房間數 | 不入住 | 當日 | 1 日前 | 3~2日前 | 7~4日前 | 20~8 日前 |
7 間為止 | 100% | 80% | 50% | 20% | ― | ― |
8 間以上 | 100% | 80% | 80% | 50% | 30% | 20% |
【共通備註】
1. 百分比(%)為相對於基本住宿費用的違約金比率。
2. 如欲縮短契約日數時,本 住 宿 設 施 將只針對縮短而不入住的第一天的住宿費用,收取從接 到縮短通知日起,按天數計算之違約金。
3. JR 大飯店屋久島與,花別府針對訂房契約人數超過 15 人以上,而其中有部分旅客需要解除契約的情況,於住宿 8 日前(若申請住宿時已不滿 8 日,則以住 宿 設 施 接受申請之日算起),對於相當於住宿總人數 10%
(小數點無條件進位)的人數之契約解除,將不收取違約金。
4. JR 大飯店屋久島與,花別府以外的住宿設施,針對欲解除訂房契約房數超過 8 房以上之契約的情況,於住宿 8 日前(若申請住宿時已不滿 8 日,則以住 宿 設 施 接受申請之日算起),對於相當於住宿總人數 10%
(小數點無條件進位)的人數之契約解除,將不收取違約金。
5. 對於其他合作公司或本住 宿 設 施 所出售之特別住宿專案及特定團體等,可能會有不同於 上述規定之取消費用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