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1. IBU 章程
IBU 於 1993 年 7 月 2 日在英國倫敦xx羅創立。
1993 年 7 月 2 日 IBU 成立大會正式通過該章程。
1994、1996 和 1998 年代表大會對該章程進行修改。第七版 1998 年 6 月修訂。
§1. 名稱、目的、席次、語言和工作年
1.1 國際冬季兩項運動聯盟(IBU) 是世界上所有國家協會和與兩項運動有關組織的聯盟。相關兩項運動、越野跑兩項運動、登山車兩項運動和射箭兩項運動等。所有組織、運動員和從事兩項運動的官員友好與熱誠合作基礎上,IBU 將有助於創造一個更寧靜的政治世界。依照聯合國原則,IBU中不允許有種族、宗教、性別或政治派別為理由歧視任何國家個人。
1.2 滑雪與射擊兩項運動是把越野滑雪和步槍射擊及其它運動形式和射擊相結合的運動。相關的運動形式有滑輪與射擊、越野賽跑與射擊、自行車登山車與射擊、跑或滑雪與射箭.以及雪地賽跑或競走與射擊。IBU 競賽規則對兩項運動有關的不同運動形式提供了詳細資料。
1.3 IBU 將透過競技運動與大眾娛樂體育活動領域中支持與發展兩項運動來促進該項運動,並特別強調培養青年人。IBU 將提高組織知識,並在國際運動組織中和新聞媒介、商務、產業及後援組織中代表國際冬季兩項運動。IBU 具有與世界錦標賽、世界青年錦標賽、世界盃賽、洲際錦標賽和洲際杯相關賽事的一切權利。舉辦世界錦標賽的場地,須具 IBU A級場地證書,才能承辦世界錦標賽。承辦世界青年錦標賽和世界盃賽的場地,須具IBU B 級場地證書,才能承辦世界青年錦標賽和世界盃賽。
1.4 IBU 將不謀私利地工作,並依據公正原則管理IBU。任何人不得從業務費用中獲取私利。
1.5 IBU 部門直接為各國家協會服務,聯盟的任何資金僅須用於法定目的。
1.6 IBU 的官方正式語言為英語。在有關機構的決定下,代表大會、其他組織、各委員會和工作組可以使用其他語言。
1.7 IBU 將依照代表大會通過的章程運作,並努力與國際奧會(IOC)合作。上述與國際奧會憲章並無矛盾。
1.8 IBU 的辦公年度是每年 4 月 1 日起至次年 3 月 31 日止。
§2. 成員資格
2.1 IBU 是由各國家協會作為正式成員組成。這些成員在下文稱為「成員協會」。各國家協會只要贊成 IBU 的目的、宗旨和章程,以及在各自的國家裏得到該國國家奧會或國家運動協會正式書面承認,此經書面承認書送至 IBU 經審核就成為正式成員協會。成員資格申請需同時呈報證實上述認可內容的證明。正式成員資格可間接地擴大到附屬於「成員協會」的所有協會,以及這些「成員協會」成員的個人。
2.2 特別成員對冬季兩項運動或冬季兩項運動相類似運動感興趣,並承認IBU 的目的和宗旨的國際組織可書面申請成為特別成員。
2.3 執行委員會將根據章程 2.1 和 2.2 中的xx規定,決定申請者是否可以入會。這些決議須在下一次代表大會給予確認。執行委員會做出的決議到代表大會認可這段時間裏,新成員將暫時具有正式或特別成員的一切權力和義務。
2.4「成員協會」的責任範圍限於他們所代表的國家(地區)領土。
2.5 榮譽成員
代表大會可以把榮譽成員資格授予為 IBU 做出特別重要貢獻的自然人。這些人須由執行委員會推薦,或各國家協會通過執行委員會的管道推薦。關於榮譽成員資格詳見榮譽規則。
2.6 成員的權利
每個成員協會具有下列權力:
a .參加代表大會,向執行委員會和代表大會提交動議,並行使選舉權; b.有權得知有關成員協會的一切事項和提出申訴;
c.有權提名本國協會代表在 IBU 任職;
d.根據參賽規則,為本國運動員參加世界錦標賽和 IBU 授權的所有其他比賽報名;
e.有權組織IBU 批准的國際冬季兩項運動比賽;
f.有權檢查 IBU 簽署的所有協議和關係到成員協會利益或義務的所有協議。如果必要的話,有權得到此類事宜的解釋。如果有成員協會要求檢查這些協議,IBU 就須隨時提供。
2.7 成員協會的義務
a.同意宣傳IBU 目的和遵守 IBU 章程\規則和代表大會及執行委員會做出的決議;
b.及時支付每年會費或代表大會確定的捐款; c.達到參加IBU 賽事相關的所有要求。
§3. 成員資格的終止
3.1 正式或特別成員的成員資格可由下列原因被終止:
a.自行脫離IBU
b.被IBU 開除
c.IBU 解散後
3.2 代表大會將開除連續嚴重違犯 IBU 章程的成員,特別是違反第 1 條款中說明的IBU 目的和原則的成員。
§4. 聯盟機構
IBU 具有下列機構:
a.代表大會
b.執行委員會
c.仲裁法庭
§5. 聯盟的結構 \ 任務和責任
5.1 代表大會是最高的聯合會機構。代表包括:正式成員的代表、相關聯盟成員不參加投票的代表、不參加投票的執行委員會和各委員會主席及榮譽列席人員。
代表大會須:
-接收執行委員會做出的報告;
-批准執行委員會的行動和決議;
-任命選舉委員會;
-選舉執行委員會;
-確定和選舉各委員會;
-選舉榮譽列席人員;
-批准預算計畫;
-確定會費;
-處理與決定兩項運動的主要事務;
-決定競賽規則;
-決定運動禁藥、血液檢驗和性別鑒定規則;
-決定各項規則;
-決定對章程的修改;
-確定執行委員會在緊急情況下,對IBU 競賽規則和 IBU 運動禁藥、血液檢驗及性別鑒定規則而做出的修改;
-批准世界錦標賽的組織者;
-確認各成員的加入;
-任命榮譽成員;
-批准IBU 職務的廢除;
-依照紀律規則工作;
-解除執行委員會;
-任命下一屆代表大會的組織者;
-免除或更換工作表現不佳的執行委員會成員(2/3 多數)。
5.2 執行委員會
5.2.1 執行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一主席;
一第一副主席,作為主席的代表,負責授予各項榮譽;一負責財務的副主席;
一負責競技運動的副主席;
一負責銷售(市場開發)的副主席;
-負責資訊的副主席;
一負責環境事務的副主席。
5.2.2 兩次代表大會的間隔期間,執行委員會將負責 IBU 執行委員會將依據並遵照章程和 代表大會做出的決議操作各項事務。
5.2.3 在執行委員會規則中制定了執行委員會成員的任務。為使合同有效,必須有大會主席和財務副主席的簽字。執行委員會處理 IBU 事務。在緊急情況下,執行委員會有權修改 IBU 競賽規則、IBU 運動禁藥、驗血及性別檢測規則和其他 IBU 規則。這些修改須在下一次代表大會上獲得批准。執行委員會可以獲得各委員會、協調人及專家的幫助,並可以確定委託事項及他們活動的規則。
執行委員會負責頒發 IBU 證書。
§6. 舉行代表大會會議
6.1 召集
a.執行委員會兩年一次、在偶數年六月份召開一次例會。
執行委員會也可根據情況,認為有必要的話,召開特別代表大會。如果執行委員會有兩個以上的成員已經辭職、或如果由幾個成員協會已提出了理由充分的動議,且這些成員國的數目至少要多於上次 IBU 代表大會總選票的三分之一、或如果由執行委員會的簡單多數做出的這類決議,那麼執行委員會就必須召開特別代表大會。
特別代表大會須在接到動議後的 6 周內舉行。
b.執行委員會將確定特別代表大會的地點和日期。
c.代表大會將由IBU 秘書長籌備。
6.2 參加代表大會的邀請函由 IBU 秘書長在大會召開的前 90 天發出。邀請函中須附有一份登記表。每一個有表決資格的成員國可參加代表大會,人數不得超過 3 人。
6.3 參加代表大會的回函
各國家協會必須在代表大會例會召開的前 60 天、特別代表大會召開的前 30 天回函通知IBU 辦公室,說明是否參加會議。
6.4 動議
正式成員和執行委員會可以提出動議。各委員主席必需通過執行委員會,以便把動議歸檔。正式成員提出的動議,須有主席或秘書長簽字。正式成員提出的動議要以書面形式呈報給 IBU 辦公室,呈報時間不得晚於例行代表大會前 90 天。IBU 辦公室將把所有收到的動議與最後確定的議事日程一同分發給各正式成員協會、有關成員、執行委員會和各委員會主席。
對於遲交或在大會期間提出的動議,如果得到參加大會有表決權的半數成員的贊同,就可進行討論和決定。對於修改 IBU 目的、章程以及有關解散、合併 IBU 的動議,只要包含在分發在給各成員的最終議程表中,就可以得到討論。
對於召開特別代表大會的動議,不得晚於開會前的 35 天將書面報告呈報到IBU 辦公室,以便使 IBU 辦公室能以例行代表大會相同的方式分發所有收到的動議。
6.5 代表大會議程的宣佈
在例行代表大會前 30 天、特別代表大會前 15 天,IBU 辦公室須把大會議程分發給各成員。
6.6 代表大會主持人和會議出席人員
代表大會由主席主持。如果他不在,可由副主席主持。所有受到邀請的 IBU 成員都有資格出席代表大會。代表大會是封閉式的會議。在主席的
決定下,部分大會可向公眾開放。
6.7 公佈表決權數目
在大會開始時,秘書長將在對正式成員點名的基礎上宣佈表決權數目。
6.8 表決權
在大會開始當天,若正式成員的會費已到 IBU 的帳戶上或已直接繳給財務部,那麼這些成員就有表表決權。執行委員會成員和各委員會主席無表決權,正式成員的代表將履行正式成員的表決權,不允許代理行使表決權。執行委員會成員和各委員會主席在任職期間,不可以利用正式成員的權利行使表決。
6.9 選舉、批准和履行職責
由一個國家協會或另一個表決權的成員以書面的形式,在選舉的前 60天被提名的那些人才可以被選舉或任命。如果另一個有表決權的成員進行提名,且被提名者所在該國家協會是 IBU 成員,那麼該國家協會須同意該提名。被提名的候選人還須用電話或書面形式證實本人的候選人資格。候選人可親自參加會議是受歡迎的,但並不是必須的。本機構每四年進行一次選舉。當選人員任職將持續到新的一屆選舉。因工作分配和工作交接,要求離任人員在新一屆選舉後的 20 天內隨時待命。IBU 機構中的任何成員在任職期滿之前,在 IBU 執行委員會先前的協調下,可因令人信服的理由被該成員所在的國家協會或代表大會召回。如果 IBU 所屬機構的某位成員在任期未滿以前離任或被召回,或永遠不能履行其職責,執行委員會可以在下屆代表大會召開之前臨時填補這一空職。一個國家協會對要選舉的執行委員會或各委員會的提名不能超過一人。可以邀請專家參加代表大會,但無投票權。不允許把 IBU 的兩個或更多職務兼於一身。
6.10 選舉(表決)委員會
選舉(表決)委員會由在代表大會開始時選出的一名主席和兩名以上的成員組成,其任務是主持各類選舉(表決)。
6.11 法定人數
如期召開的代表大會,可以不計出席的表決權數而通過一項決議。
6.12 通過決議
可用簡單多數的方式通過決議。對於執行委員會的選舉、各委員會的選舉和確定世界錦標賽的組織者的選舉,各項決議須按照 IBU 表決規則進行運作。在票數相同的情況下,該項動議被視為否決。在表決中,根據 IBU的表決規則裁定票數相同的情況。在所有的選舉和表決過程中,只計贊同票和反對票。在由表決權的成員要求時,可進行無記名投票。
對於修改章程、在緊急的特殊情況下違反章程、修改 IBU 目的以及解散或合併IBU 的動議,均須獲得與會的 2/3 多票數的贊同。
6.13 會議記錄
在每次代表大會上,書記員(秘書長或另一位由執行委員會任命的人員)須作會議記錄。會議記錄須包括:決議、依據章程的規定對業已召集的代表大會的說明、各成員得票數、出席表決權數及選舉與投票結果。會議記錄須附有一份出席會議名單。會議記錄須有大會主席和書記員簽名。會後四週內,須將會議記錄分發給所有成員。分發後的週周內若成員中沒有提出書面異議,就被視為已經認同。執行委員會在下一次會議上,須討論會議記錄所引起的一切異議。
§7. 執行委員會會議的運作
7.1 會議將由執行委員會主席或代表他的第一副主席召集。
7.2 如果兩名以上的執行委員會成員要求召開會議,執行委員會主席或代表他的第-副主席則需在兩週內召開會議。
7.3 執行委員會主席或代表他的第一副主席決定會議召開地點與日期。
7.4 會議由主席或第一副主席主持。所有會議都是封閉式的,主席可允許其他人員參加會議,但他們僅起咨詢作用,每位 IBU 正式成員代表或在 IBU 任職人士有權在下一次執行委員會會議上提出他的要求。
7.5 通過決議如果一半以上有投票權的成員出席,執行委員會則有資格通過決議。所有的決議均可用簡單多數通過。如果出現票數相同的情況,主席的投票將是決定性的一票。不允許代投票。如果執行委員會成員無人反對,決議可用書信、電傳、網際網路或電話的方式呈交。
7.6 會議記錄
須作會議記錄,並且會議記錄應包括出席會議者的姓名和通過的各項決議。該記錄須由書記員簽名,並在會議結束後兩週內分發給執行委員會的成員。在會議記錄分發後週內,如執行委員會成員無人反對該會議記錄,則被視為通過。如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的成員對記錄提出異議,異議將在下一次的執行委員會會議上討論,而會議記錄須留待以後認同。對於用信件或電話方式通過的決議須立即備有文件,說明對上述方式的認可、所通過的決議內容和參與通過決議的人員姓名。這些會議記錄須立即分發給執行委員會成員。在執行委員會對會議記錄認可後,將把該記錄分發給各委員會主席和成員協會。
§8. 執行委員會成員的職責
8.1 執行委員會主席指導 IBU,對執行委員會的工作負責。在第三方或國際組織中,他作為 IBU 的代表。在執行委員會和/或各委員會履行義務、合同或承擔任務前,須經他的批准。主持代表大會和執行委員會的各種會議,監管 IBU 的各項活動和任務的執行。他是秘書長直接領導。在主席缺席情況下,第一副主席將代表他履行各項權利和義務。主席可依靠各方面的專家幫助完成任務。主席有權對代表大會下屬的各委員會進行調查。在代表大會前 30 天,他有義務向代表大會遞交一份書面報告。如果主席不能履行職責,副主席將代表他實施。
8.2 第一副主席負責榮譽規則的實施。他有權向秘書長下達各項指令。
8.3 財務副主席負責制訂 IBU 預算計畫,行使 IBU 財務代表的職責,並向執行委員會和代表大會報告財務狀況。
8.4 秘書長由執行委員會任命,為 IBU 專職雇員。經公開招聘後,受雇
於執行委員會。他是執行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無投票權。他根據執行委員會和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處理 IBU 的各項事物。他負責 IBU 辦公室工作,是 IBU 辦公室專職與兼職工作人員的領導。在執行委員會的同意下,秘書長有權聘用工作人員協助其工作。
§9. 委員會
9.1 在IBU 中,技術委員會是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9.2 在IBU 中,執行委員會可設立下列委員會
a.醫務委員會
b.運動員委員會 c.發展委員會
d.營銷委員會 e.資訊委員會 f.財務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有權任命上述各委員會成員。對於這些委員會任何一名成員的任命須經被任命者所在國家協會同意。
9.3 在委員會的第一次會議上,這些委員會將闡述他們的受權範圍,但不包括對章程的修改。各委員會主席在代表大會召開前 60 天向執行委員會呈交他們的報告。
a.技術委員會
技術委員會包括由代表大會和競賽副主席選舉的 10 名成員組成,競賽副主席擔任技術委員會主席。必要的情況下,技術委員會有權邀請其他人士參加會議。技術委員會有權設立小組委員會。“技術委員會規則”規定了技術委員會的任務。
b.醫務委員會
醫務委員會由執行委員會任命的 4 名醫生組成。在第一次醫務委員會會議上,此從 4 名委員中選出一位醫務委員會主席。該委員會須與 IOC 醫務委員會密切配合。“醫務委員會規則”規定了醫務委員會的任務。
c.運動員委員會
運動員委員會由執行委員會任命的男女各 2 名運動員組成。
d.發展委員會
發展委員會由 4 名成員組成,負責環境的副主席主持發展委員會會議。發展委員會成員由執行委員會任命。“發展委員會規則”,規定了發展委員會的任務。
e.營銷委員會
營銷委員會由 3 名成員組成,負責營銷的副主席擔任營銷委員會主席。其他兩名成員由執行委員會任命。在必要的情況下,營銷委員會有權邀請專家參加委員會會議。“營銷委員會規則”規定了營銷委員會的任務。
f.資訊委員會
資訊委員會由 3 名成員組成,負責資訊的副主席擔任該委員會主席。其他兩名成員由執行委員會任命。在必要的情況下,資訊委員會有權邀請專家參加委員會會議。“資訊委員會規則”規定了資訊委員會的任務。
g.財務委員會
必要的話,執行委員會可指派一個財務委員會。該委員會成員數目和任務由執行委員會確定。
9.4 執行委員會將建立一個法律委員會。
§10. IBU 仲裁法庭
10.1IBU 仲裁法庭是一個獨立機構,由 3 名仲裁人組成,其中至少仲裁法庭的主席具有法官資格。
10.2 仲裁法庭負責
a.仲裁IBU 與其成員的矛盾和IBU 各成員間的矛盾。
b.仲裁IBU 成員因被代表大會除名而提出的申訴。
c.裁決對執行委員會實施處罰和紀律處罰的申訴。
10.3 仲裁法庭成員的任命及仲裁法庭程式詳見IBU 紀律規則的中§9 和§
13。
10.4 這些規則適用屬於 10.2 a 條款的訴訟,依據此條款申請人為上訴人,而IBU 執行委員會為被告。
10.5 如果發生屬於 10.2 b 條款的訴訟,須使用相應的各條規定。
§11. 保障
IBU 有責任對執行委員會、各委員會、仲裁法庭、競賽仲裁委員會和申訴仲裁委員會的成員,為技術代表和國際裁判負責,使上述人員以良好的信譽和方武履行他們的職能,並充分地相信他們在為 IBU 的利益工作,而不是違背IBU 的宗旨。
§12. 審計
執行委員會每年委派一名合格的審計員或一家專業審計公司進行檢查。審計員將檢查 IBU 的財務和帳簿、財務管理、票據的正確與完整性及這些票據與登錄帳目的符合性、年度決算表。審計員將用本國語言書寫一份審計報告並呈交給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將審計報告交給榮譽審計員。審計工作每年進行。偶數年時,審計工作不得晚於代表大會召開的 90
天前,他們在用英語寫的審計報告在代表大會召開的 60 天前呈交給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須將該報告連同大會議程一起分發給各成員協會。
§13. 規則
執行委員會將制訂下列具體規則:
-競賽規則
一運動禁藥、血檢及性別確認規則一紀律規則
-技術委員會規則一榮譽規則
-選舉規則
將上述規則呈報給代表大會,給予確認。
§14. 制裁與懲戒措施
14.1 可依據章程中的紀律規則實施處罰與懲戒措施。
14.2 附加的規定在紀律規則中。
§15. 資金與資產的處理
如果IBU 解體,須由代表大會決定 IBU 資產處理。代表大會任命兩名資產清點人(律師審計員)實施處理。
§16. 廣播和電視轉播權
IBU 男子、女子世界錦標賽和世界盃賽事的電視轉播權和安排,均由 IBU 和有關電視組織實施。執行委員會可參與各成員協會有關 1993 年的具體安排。
§17. 生效
x章程於 7 月 20 日生效,並在 1994 年、1996 年及 1998 年的代表大會
上進行了修訂。最新修訂版本於 1998 年 6 月 28 日生效。
2. IBU 紀律規則
目 錄
§1.法律依據 (15)
§2.應用 (15)
§3.處罰與紀律措施 (15)
§4.處罰與紀律措施的前提 (15)
§5.處罰 (15)
§6.紀律措施 (19)
§7.具體事務的審判權與機構 (19)
§8.申訴仲裁委員會 (20)
§9.IBU 仲裁委員會 (20)
§10.競賽仲裁委員會工作程序 (21)
§11.執行委員會的工作程序 (22)
§12.申訴仲裁委員會的申訴過程 (22)
§13.IBU 仲裁委員會的上訴過程 (23)
§14.豁免義務 (24)
§15.有效實施 (24)
IBU 紀律規則
§1. 法律依據
IBU 紀律規則是根據 IBU 章程第 13 節第 l 條而發佈的。
§2. 應用
IBU 紀律規則適用於所有 IBU 成員和所有 IBU 項目參賽選手。
§3. 導致處罰與紀律措施的行為
3.1 處罰針對運動員。
3.2 紀律措施針對教練、裁判、IBU 官員和工作人員、各成員協會、IBU 個人和競賽委員會委員。
3.3 實施處罰和紀律措施是因為:
─違反了公平競爭及非運動道德的行為,尤其是觸犯了 IBU 竟賽規則,違犯禁藥、血檢和性別鑒定規則。
一違反了IBU 章程和其他規則,以及違反了 IBU 組織的決議。
─危害或削弱了IBU 信譽和利益、或削弱了 IBU 的契約關系。
─觸犯了IBU,IBU 組織,其成員和其他與 IBU 有關的人員。
3.4 中止
因血球容量超過規定的值,可以因健康原因而中止運動員參加競賽,直到血球容量減少到規定的值。
§4 處罰與紀律措施的前提
4.1 處罰與紀律措施針對故意違反規則的人。
4.2 對於輕度違反規則,IBU 可以克制處罰或紀律措施,而只責成一個彌補行為。
4.3 如果運動員對參加體育團體或受害者進行了真誠的賠償,各自 IBU 組織可以克制處罰或只進行輕度處罰。
§5. 處罰
要實施的處罰是:
5.1 譴責
將進行譴責,如果:
a.損害、詆毀IBU 榮譽或名譽、或其利益的行為;
b.侮辱IBU、其組織、成員、成員機構或其客人的行為; c.沒有明顯xx更嚴厲處罰的違規行為。
5.2 禁止出發
禁止一名參賽選手或一個隊出發,可以因為:
a.違反了IBU 競賽規則第 1.4 條款的資格要求;
b.不符合IBU 競賽規則第 1.5 條款所要求的條件和資格要求;
c.出發時攜帶的器材,著裝或廣告不符合 IBU 材料目錄;
d.出發時,因個人原因或該隊的原因,出發號碼錯誤,或沒有出發號碼; e.削弱或危害了IBU 契約關系;
f.違反了有關訓練、校槍、熱身活動和雪板測試規則;
競賽中出現犯規可實施禁止出發,或在下一次競賽時實施。
5.3 1 分鐘處罰
1 分鐘處罰將施加給以下的參賽選手或參賽隊:
a.在團體賽中,同一隊的第一個和最後一個隊員穿過靶場人口的特定線或通過終點間的時間間隔超過 15 秒;
b.在團體賽中,在 2 名射擊選手完全通過等候區之前,1 名或 2 名非射擊隊員的腳超越等候區界線;
c.當參賽選手第一次要求超越時,或在密集團隊中,一個隊要求超越時,不讓道;
d.在接力賽中,在使用任何一發備用彈前沒有把 3 顆剩餘的子彈放入提供的容器中或靶位上;
e.在團體賽中,2 名射手沒有在從相鄰的靶位上射擊;
f.在團體賽中,在另一名射手進入相鄰的靶位之前,一名射手就開始射擊; g.犯了一個很小的公平競爭和運動道德的錯誤。
5.4 2 分鐘處罰
2 分鐘處罰將施加給以下的參賽選手或參賽隊:
a.因射擊處罰,在參賽選手每輪臥或立射完畢後沒立即滑行所處罰的圈數,每圈罰 2 分鐘;
b.在接力賽、集體出發賽或以小組出發時,在出發線後準備的雪轍中,採用 (一條腿或兩條腿側蹬)蹬冰技術;
c.在個人賽、短距離賽、追逐賽、集體出發賽和團體賽中,如果參賽者所有 5 發子彈或在接力賽中 8 發子彈有沒發射的子彈而靶子尚未完全擊中,就開
始滑雪,每發子彈罰 2 分鐘;
d.犯了一個小的公平競爭和運動道德的錯誤。
5.5 取消資格
參賽者或參賽隊在以下情況將被取消資格:
a.參加了他或她沒有資格參加的比賽;
b.違反了IBU 競賽規則中第 1.4 款“參賽選手和參賽隊的資格規定”;
c.使用興奮劑而參賽,或因接力賽隊中或在團體賽中的其他隊員在競賽中使用了興奮劑;
d.當要求時,躲避禁藥檢查或血液檢查;
e.接受了在IBU 競賽規則第 1.8.2 款中定義的被禁止的其他隊員的或該隊非參賽運動員的幫助;
f.在 IBU 競賽中,使用器材、步槍或服裝不符合 IBU 規則,包括帶有未經許可的廣告;
g.回避出發和終點的檢查;
h.帶有未做適當標記的雪板或槍支參加競賽;
i.以不允許的方法修改已在起點經檢查和標記後的器材、步槍或服裝;
j.由於本人的過錯或該隊的錯誤,或故意地用不按競賽出發順序指定的出發號或出發號碼順序顏色參加比賽;
k.偏離標記了的雪道,或滑錯雪道,從而為自己或該隊贏得時間的優勢,或在線路上以錯誤的順序或錯誤的方向滑雪;
i.除了雪板、雪杖及自身的力量外,使用推進手段;
m.在整個競賽滑行中不背槍支,或在當槍支沒有損壞情況下,在線路上不槍口朝上背槍;
n.在線路上,或在射擊場,嚴重妨礙另一參賽選手;
o.競賽期間更換了兩只雪板;
p.修理器材時,接受未經許可的任何人的幫助,或接受未經許可的幫助; q.在競賽期間使用任何改善滑板滑行性能的物質;
r.在個人賽、短距離賽、追逐賽、集體出發賽和團體賽的任一回合的射擊中,射擊超過 5 發子彈,或在接力賽中射擊超過 8 發子彈;
s.經警告仍保持不正確的射擊姿勢或不正確的射擊靶位上;
t.使用第二個彈匣,而不是單獨裝丟失的子彈,因射不出的替換彈,或備用子彈;
u.違反任何在IBU 競賽規則第 8.5 條款指定的射擊安全規則;
v.在競賽中不遵守射擊秩序或不遵守團體賽出發名單的射擊順序;
w.嚴重違反公平競賽原則和體育運動道德。
5.6 中止
如果血檢時血球容量男子超過 52%、女子超過 48%,將因健康原因而立即中止運動員參加各項比賽,直到血球容量再次檢測,男子減少到 52%以下、女子減少到 48%以下。
5.7 禁賽
5.7.1 根據IBU 反興奮劑、血檢和性別鑒定規則,運動員在競賽期間或競賽外被發現使用麻黃、phenylpropanolamine,pseudoephedrine,咖啡因、馬錢子鹼等類似物質,將至少被禁賽 3 個月;參賽選手被發現第二次使用其中之一物質將被禁賽 2 年;再有類似的發現將被終身禁止參加 IBU 競賽。
5.7.2 根據IBU 運動禁藥、血檢和性別鑒定規定,運動員在競賽期間或競賽外被發現使用任何其他禁用物質,將至少被禁賽 2 年。參賽選手被發現第二次或多次使用其他禁用物質,將被終身禁止參加 IBU 競賽。
5.7.3 臨時禁賽將起始於採集尿樣之日。禁賽包括近兩年間的世界錦標賽,或這期間將進行的冬季奧運會。終身禁賽在違禁之日起。
5.8 拒絕血檢或禁藥檢查被要求進行血檢、禁藥檢查或性別 鑒定的參賽選
手拒絕受檢,將按使用禁藥、血檢血球容量超過規定,或性別錯誤論處,理應受罰。
§6. 紀律措施
按第 3.2 條款,對非運動員實施紀律措施。
6.1 譴責非重大觸犯 IBU 章程和規則或 IBU 組織的決議,以及當危及或損害IBU 名譽和利益時將給予譴責。
6.2 罰款
6.2.1 那些嚴重違反IBU 章程和規則、組織和其他職能部門的決議的將給予罰款。那些損害 IBU 名譽和利益的也可以被罰款。IBU 執行委員會將根據違反的嚴重性來決定 75-1000 xxxx的罰金。
6.2.2 成員協會沒有在競賽開始前書面通知IBU 醫療委員會有關使用可用的但應登記的物質,如在實驗室禁藥檢測中被發現,將被判罰 500 瑞士法郎的罰金。
6.2.3 罰金將成為IBU 財產。
6.3 禁賽
6.3.1 紀律規則第 3.2 節規定的和/或組織 IBU 賽事的任何人被發現有合夥讓運動員使用第 5.7.1 條款中列出的禁藥類物質,不論運動員知道或不知道,第一次將被禁賽最長 3 個月,第二次將被禁賽 2 年,第三次將終身禁賽。
6.3.2 紀律規則第 3.2 節規定的和/或組織 IBU 賽事的任何人被發現有合夥讓運動員使用其他禁藥類物質,不論運動員知道或不知道,將被禁賽 2 年。第二次被發現將被終身禁賽。
6.4 撤職
第 3.2 節列出的人員,多次嚴重違反 IBU 章程和 IBU 規則或IBU 機構或其他有關當局做出的決議,將被撤職。
§7. 具體事務的審判權與機構
7.1 首先由IBU 競賽委員會和執行委員會實施處罰和紀律措施。
7.2 IBU 執行委員會負責執行中止、禁賽、罰款和撤職;競賽仲裁委員會負責執行所有其他的處罰和紀律措施。
7.3 對競賽仲裁委員會處罰和紀律措施的申訴可向申訴仲裁委員會提出;對執行委員會的處罰和紀律措施的申訴可向 IBU 仲裁委員會提出。
§8. 申訴仲裁委員會
8.1 申訴仲裁委員會有 5 人組成,並每次 IBU 賽事都重新組建。
8.2 主席將由IBU 執行委員會任命其成員擔任。這應用於整個賽季的所有競賽。另 4 人將是執行委員會成員或如果沒有所要求的執行委員會成員,將是領隊會議成員。
8.3 申訴仲裁委員會的 4 名一般成員將從現有的執行委員會成員中,或從領隊會議參加者中選出,並不遲於第一次正式訓練前的領隊會議日,和在競賽仲裁委員會選舉之前。選舉由申訴仲裁委員會主席主持。
8.4 申訴仲裁委員會成員不能同時擔任競賽裁判或競賽仲裁委員會成員。申訴仲裁委員會選舉在領隊會議中進行。每個國家協會只能投 1 票。
8.5 在處理遞交給申訴仲裁委員會的事件中,申訴仲裁委員會主席或成員是該國公民,或為該國辦事,該成員應被認為有偏見的,將無權投票。如果主席被認為有偏見,IBU 執行委員會的另一成員將處理此事。如果沒有執行委員會的其它成員在場,申訴仲裁委員會的較資深成員將處理此事。
8.6 選舉程序和做出決議將按照IBU 競賽規則第 2.3 節執行。
§9. IBU 仲裁委員會
9.1 IBU 仲裁委員會作為獨立機構由 3 名仲裁員組成,其中至少主席應有主
持司法工作的資格。
9.2 席位對於每個單獨的案例,每位 IBU 成員有權提 2 名仲裁成員,組成仲裁成員名單,IBU 仲裁委員會將由此產生。仲裁員的提名將用掛號寄給 IBU仲裁委員會秘書長。秘書長由 IBU 法律委員會從其成員中選出。秘書長作為仲裁員候選名單保管人,每年 9 月 1 日通知 IBU 成員仲裁員候選名單。
9.3 1 名仲裁員由上訴人任命,另 1 名仲裁員由IBU 執行委員會任命。
9.4 在第 2 名仲裁員任命的 10 天裏,2 名仲裁員必須對主席席位取得一致意見。如在 10 天裏不能提名主席,或 2 名仲裁員不能對主席提名的時間限制取得一致意見,那麼,主席將由洛桑的 CAS(瑞士阿爾卑斯登山俱樂部)總裁根據提議任命。
9.5 假如其中 1 名仲裁員不能擔任,他的後繼人將以同樣的程序任命。
§10. 競賽仲裁委員會工作程序
10.1 競賽仲裁委員會的組成在IBU 競賽規則第 2.3.2 條款裏有規定。
10.2 競賽仲裁委員會根據 TD、國際裁判,競賽官員、或根據其成員的觀察或根據抗議,實施處罰和紀律措施。
10.3 在競賽仲裁委員會實施處罰之前,如果可能和可行,必須給予參賽選手和/或領隊聽証。
10.4 競賽仲裁委員會是獨立的。在採集評價證據上,競賽仲裁委員會不受約束。
10.5 根據IBU 競賽規則第 10 章,如果競賽仲裁委員會不受理遞交的申訴,可向申訴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11. 執行委員會的工作程式
11.1 在實施罰款之前,必須在執行委員會下一次常規會議上進行有關人員的聽証。其步驟,參照 IBU 章程第 7 節。決議要書面通知到有關人員。
11.2 中止和驅逐決議必須在執行委員會特別會議上做出,特別會議必須在向秘書長報告B 測試陽性結果的 2 周內舉行。
11.3 必須給予有關人員和該國協會正當申訴和對顧問的咨詢。執行委員會在採集評價證據上不受約束。
11.4 當決議通過後,決議,包括其理由,必須在 14 天內以書面形式送遞到有關人員。
11.5 在證明行為確已違規的情況下,召開執行委員會特別會議和進行 B 測試而增加的開支由有關人員或由該國協會承擔。
§12.申訴仲裁委員會的申訴過程
12.1 對執行處罰和紀律措施提出申訴的時間限制為 l 小時,從賽前或在競賽中開始通知競賽仲裁委員會的決議起,和從競賽後公佈最後成績起。
12.2 申訴仲裁委員會在這時間限制結束後,馬上召開會議,在當天盡可能快地做出決議。
12.3 申訴要以書面形式交給競賽辦公室申訴仲裁委員會主席,同時繳納 150
xxxx,如申訴被駁回,將由 IBU 沒收。
12.4 申訴仲裁員委會主席必須向申訴仲裁委員會提供競賽委員會決議的理由。
12.5 要給予有關人員正當聽證和對顧問的咨詢。決議要以書面形式保存在
IBU 處。
12.6 有關人員不到場將駁回申訴。
12.7 申訴仲裁委員會在採集評價證據上不受約束。
12.8 申訴仲裁委員會的決議將是不可質疑的。
§13. IBU 仲裁委員會的申訴過程
13.1 上訴人必須在接到有關決議的 1 個月內將申訴交於 IBU 仲裁委員會,以書面形式用掛號信寄給 IBU 仲裁委員會秘書長,xx地表明其上訴的性質和有關事實,指定一名仲裁員。
13.2 執行委員會在接到該信 1 個月內必須對仲裁員的指定提出意見,包括上訴人。如果執行委員會未能執行指定,上訴人可以根據 IBU 仲裁委員會秘書長提供的尋求指定第二仲裁員。
13.3 仲裁員在裁決中受制於:章程、規則、競賽規則、運動禁藥、血檢和性別鑒定規則,以及所有奧地利共和國實體法規。在 IBU 規則和章程中沒有規定的,則應用奧地利普通民事訴訟法。
13.4 根據情況,仲裁員應努力和解。必要時,IBU 仲裁委員會有權決定臨時的或調和措施。
13.5 IBU 仲裁委員會,如可能在 3 個月內,在口頭聽證之後做出決議。
13.6 在口頭聽證中,將根據上訴人、執行委員會的代表、證人和 IBU 仲裁委員會指定的專家的xx,來判定爭論的情況。
13.7 其它證據的採納並不需要某方的提議。
13.8 在要求證人出證時和對證詞評論時,上訴人和執行委員會代表可以在場。
13.9 上訴對IBU 成員公開。
13.10 某一方未出場並不妨礙上訴程序的進行。
13.11 上訴人和執行委員會可在上訴過程中的任何階段得到法律顧問的幫助。
13.12 對執行委員會決議的上訴並不中止決議的執行。
13.13 IBU 仲裁委員會的對該問題的決議和其決議理由將以書面形式在 14
天用掛號信寄給上訴人和執行委員會。
13.14 IBU 仲裁委員會也可裁決上訴費用,可以由各方分擔,也可以由一方承擔。上訴人提出仲裁要求時,將付費 500 xxxx,沒有付費,IBU仲裁委員會將不進行裁決。仲裁委員會建立時,IBU 仲裁委員會秘書長將決定預付款額和支付的方式。各方將預付一名仲裁員的費用,一半主席費用,以及其證人、專家和翻譯的費用。
13.15 IBU 仲裁委員會的決議是最後的,不可置疑的。
§14. 豁免義務
各職能部門和其成員對執行現行的紀律措施沒有義務提出要求。
§15. 生效實施
IBU 紀律規則自 1994.7.1 起生效。IBU 紀律規則於 1996 年和 1998 年代表大會修改。最新修改版本於 1998.6.28 起生效。
3.IBU 項目與競賽規則
前 言
x指南中包含冬季兩項運動競賽規則,是由冬季兩項運動的管理機構一國際冬季兩項運動聯盟(IBU)系統地說明、認可和出版。
本規則應在 IBU 承認的所有國際冬季兩項運動比賽項目和比賽中使用,並要在所有的冬季兩項運動比賽中使用。本規則的目的是:
●保證給予所有的參賽選手公正、平等、一視同仁和有秩序的比賽;
●保證所有的參賽選手、觀眾、官員和隨隊人員的安全;
●尊重自然環境;
●保護冬季兩項運動的本色和特點,使其避免草率和不妥當的改變;
●防止在該運動中出現諸如運動禁藥及嚴重商業化之類不受歡迎的行為;
●保護冬季兩項運動競賽組織者免遭不合理要求;
●提高冬季兩項運動的吸引力和聲望,並增強該運動的發展。鼓勵對規則的改進提供建議,並呈報IBU 秘書長。
本指南可向IBU 辦公索取。
目錄
1.總則… (31)
1.1 適用範圍
1.2 運動員等級
1.3 比賽類型
1.4 運動員和運動隊參賽資格的規定
1.5 註冊與報名
1.6 出發號碼抽簽和分組
1.7 領隊會議
1.8 對非參賽選手的禁止事項和制裁
2. 組織機構與委任 (39)
2.1 常規組織機構與委任
2.2 組織委員會
2.3 競賽仲裁委員會
2.4 技術代表
2.5 國際裁判
3.比賽設施及安排… (45)
3.1 總則
3.2 起點區
3.3 線路及相關地段
3.4 射擊場
3.5 終點區
3.6 參賽隊打蠟和取暖房
4.比賽器材和服裝… (58)
4.1 一般規則
4.2 器材及服裝檢查
5.訓練及校槍… (60)
5.1 通則
5.2 正式訓練
5.3 校槍
5.4 校槍時紙靶位置
5.5 雪板的檢驗
6.出發規則… (62)
6.1 出發種類和間隔時間
6.2 出發位置與出發
6.3 出發信號
6.4 出發時間
6.5 出發號碼
6.6 氣候條件
7.滑雪規則… (68)
7.1 總則
7.2 阻擋
7.3 器材的更換、修理和援助
8.射擊規則… (71)
8.1 總則
8.2 各種比賽的特別規定
8.3 射擊姿勢
8.4 射擊輔助器材
8.5 安全措施
8.6 走火、丟失子彈和步槍損壞
8.7 靶子錯誤和功能故障
9.到達終點、比賽時間和比賽成績… (78)
9.1 到達終點
9.2 比賽時間
9.3 計時系統
9.4 比賽成績
10.抗議… (83)
10.1 總則
10.2 抗議種類和條件
11.處罰… (83)
12.世界錦標賽-項目規則… (83)
12.1 總規則
12.2 申請承辦和任命組織者
12.3 比賽日程與程序
12.4 進程報告
12.5 資訊公報與邀請
12.6 參賽
12.7 獎勵
12.8 優勝標幟帶(號碼布)
13.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項目規則 (87)
13.1 規則
13.2 比賽日程與程序
14.洲際錦標賽和洲際杯賽-項目規則 (87)
14.1 洲際錦標賽
14.2 冬季兩項洲際杯賽
15.冬季兩項世界盃-比賽規則… (89)
15.1 總規則
15.2 冬季兩項世界盃年度計劃
15.3 申辦與組織者的任務
15.4 世界盃比賽程序
15.5 邀請
15.6 參賽
15.7 世界盃優勝者標幟帶
15.8 世界盃積分系統
15.9 獎勵
1.總則
注:本規則中,“參賽選手”和“冬季兩項運動員”均為統稱。既指男性也指女性,通常情況“他”也指“她”。
1.1 本規則適用範圍
x規則必須在世界錦標賽、世界青年錦標賽和世界盃賽的所有比賽中使用。在洲際錦標賽與洲際杯賽的比賽中基本上要使用本規則。除在其他規則或在邀請函中說明公佈規則的變更外,在其他的國際比賽中也應使用本規則。除國際奧委會有專門的規定外,在冬季奧運會中必須使用本規則。
1.2 運動員等級
在IBU 的比賽中,允許有下列等級:
1.2.1 男子與女子
在當年 11 月 1 日年滿 20 歲的男、女選手方被稱之為男子或女子,並且男、女選手根據性別的不同分別參加男子與女子比賽。
1.2.2 青年男子和青年女子
未達到上述年齡規定的男女選手稱之為“青年男子”和“青年女子”。將為他們舉辦專門的比賽,但也允許他們參加男子或女子比賽。
1.3 比賽類型
下列比賽類型為IBU 批准的比賽項目。
1.3.1 男子 a.20km 個人賽 b.l0km 短距離賽 c.12.5km 追逐賽
d.4X7.5km 接力賽 e.l0km 團體賽(4 人) f.15km 集體出發賽
1.3.2 女子
a.15krn 個人賽 b.7.5km 短距離賽 c.10km 追逐賽 d.4X7.5km 接力賽 e.7.5km 團體賽(4 人) f.12.5km 集體出發賽
1.3.3 青年男子 a.15krn 個人賽 b.10km 短距離賽 c.12.5km 追逐賽 d.4X7.5km 接力賽 e.10km 團體賽(4 人) f.12.5km 集體出發賽
1.3.4 青年女子 a.12.5km 個人賽 b.7.5km 短距離賽 c.10km 追逐賽 d.3X7.5km 接力賽 e.7.5km 團體賽(4 人) f.10km 集體出發賽
1.3.5 修改和其他類型的比賽IBU 有權對現有項目進行修改和為IBU 的賽事引入新的比賽項目。
1.3.6 比賽日程
世界錦標賽、世界青年錦標賽和世界盃賽中各項比賽項目的日程安排、順序和比賽類型均由IBU 執行委員會(EB)決定。
1.3.7 年度比賽日程安排
IBU 的比賽項目將按照相應規則的規定或在 IBU 的指導下舉行。
每年的比賽日程安排將在 IBU 年曆中公佈。各國家協會須將本國主要賽事日程安排於每年 6 月 30 日前提交給IBU 秘書長,以便在年曆中發布。
1.4 運動員和運動隊參賽資格的規定
1.41 一般規定
只有那些遵守下列IBU 規定的運動員才有資格參加由IBU 成員國舉辦的冬季兩項賽事。為獲得 IBU 各賽事的比賽資格,每個運動員和隨隊工作人員必須簽署IBU 責任聲明書,與仲裁委員會簽署協議。以此表示同意遵守 IBU的規則和各類規章。這些協議必須在運動員、工作人員參加的每年度第一次比賽時簽訂。每份簽署協議在整個賽季都有效,直到被一方終止為止。
1.4.2 每名運動員只能代表他所持有效護照的國家參賽,且在任何一個賽季裏只能代表一個國家參賽。在雙重國籍的情況下,以血統關系的原則來處理。
1.4.3 運動員須遵守國際奧委會憲章第 45 條及 45 條的細則(附則)。
1.4.4 運動員的義務
運動員只有在器材、服裝及所做的廣告均符合 IBU 質料系列要求,才能參加 IBU 的賽事。保證通過起點、終點對器材、服裝的檢查是每個運動員的義務。
1.4.5 在終點線後的 10m 內,運動員不得為了廣告目的而展示雪板或步槍。
1.4.6 資格標準
只有在前 4 年的任何一次世界錦標賽、世界盃或洲際錦標賽中,比賽成績(時間)、沒有超過前 3 名運動員平均成績的 20%的運動員,或在前 4 年的世界青年錦標賽中取得前 1/2 名次的運動員,均可參加冬季奧運會或世界錦標賽。
1.5 註冊與報名
1.5.1 參加IBU 賽事的意願通知有兩種不同通知必須提交:參賽通知和報名。
1.5.1.1 參賽報名和更改參賽報名是最早的參賽意向通知。一次賽事可報名的運動員和代表隊工作人員的人數在該賽事規則中有詳細說明。應按下列方式進行:世界錦標賽和世界青年錦標賽對世界錦標賽或世界青年錦標賽,各隊初步預計參賽選手和隨隊工作人員的人數須在開賽前兩個月提交組織者(即數目報名)。各國預參賽選手的姓名、性別須開賽前 14 天提交組織者(即姓名報名)。報名參賽運動員的更改,須在決定後即刻通知組織者。
b.世界盃賽
對於參加世界盃賽的選手的姓名、性別名單至少須在比賽 14 天前提交組織者。世界盃的參賽報名准許更換與變更,但任何改變須立即通知組織者。
c.冬季奧運會
冬季奧運會的參賽報名必須按國際奧委會的規定執行。
d.其他賽事
其他賽事的參賽報名,按各比賽的具體規程執行。
1.5.1.2 報名
在個人比賽與短距離比賽的各項賽事中,報名是指一名選手或一個隊決定將要參加某項目比賽的通知,且必須至少在抽籤前 4 小時以書面形式提交。接力賽和團體賽的選手的姓名,須在比賽前一天的 16:00 點之前按選手出發順序提交。
追逐賽是不需要報名的。因為在追逐賽的資格賽中的合格運動員被認定可以參賽。
集體出發賽是不需要報名的。因為參賽選手的資格是根據他們的最近世界盃的積分和世界錦標賽比賽成績所確定的。
每次比賽各項目允許的報名人數均在該次比賽的規程中說明。
1.5.2 參賽報名的程序和要求
a.參賽報名必須在規定期限內以書信或電報(傳)的形式寄往邀請函中規定的地址。世界錦標賽、世界青年錦標賽和世界杯賽的參賽報名,必須得到該國家協會的同意。冬季奧運會將按國際奧委會規定執行,各國協會須獲得冬季奧運會和世界錦標賽的參賽資格。
b.在為參賽選手參賽報名時,該國協會要證實並在法律上確保該選手已享受事故與責任保險,並保證他身體健康可以參賽。
1.5.3 報名遲到
a.在抽籤前由於特殊情況技術代表(TD)可批准遲到的報名。
b.在抽簽之後,競賽仲裁委員會可以允許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報名遲到。競賽仲裁委員會將決定遲報名的選手的參賽順序。為此,可採用單獨抽籤的方武。
1.5.4 報名的更換--因“不可抗力”如果已報名的運動員因“不可抗力”不能開始比賽,在不晚於已排定的運動員出發時間前的 30 分鐘,可由其他已報名的參賽選手替代。更換原因必須在該排定出發時間前 30 分鐘向競賽仲裁委員會加以證實。
1.6 出發號碼抽籤和分組
1.6.1 總則
把報名冊上的參賽選手或參賽隊用人工或計算機抽籤的方式進行隨機選取,並依此分配他們的出發號碼。除非有其他規程制約本次比賽。
1.6.1.1 抽簽方式必須經技術代表同意。
1.6.2 抽簽時間
任何比賽的抽簽不得早於賽前 24 小時,也不得晚於賽前 15 小時。然而如果大多數領隊同意,集體出發賽、接力賽或團體賽的抽籤也可在這些比賽的項目程式中的領隊會議上進行。如果競賽仲裁委員決定重賽或把比賽推遲到不在抽簽有效期的 24 小時內,那就要重新進行抽簽
16.3 抽籤地點
抽籤必須在領隊會議期間及進行地舉行,應對每個領隊公開。然而技術代表可以認可不在領隊會議上進行的抽簽。但這一行動必須在至少 2 個競賽仲裁委員的監督之下進行。
1.6.3.1 參賽選手抽籤組的常規分配
報名時,領隊須將加參賽選手分配到每一抽籤組。如果一隊的參賽人數少於抽籤組的數目,由領隊決定把他的隊員放在哪一個組(每組一人)。如果一個隊的參賽人數多於抽籤組的數目,多出的隊員由領隊自行加在任何抽籤組內,每組一人。
1.6.4 個人賽與短距離賽的常規抽籤
個人賽與短距離賽的常規抽籤,各領隊將參賽選手分配到 4 個組內,隨機
地從這 4 個組中抽出參賽選手姓名,再隨機地抽取每位選手的出發號碼。抽籤將分別按 1 組、2 組、3 組、4 組的順序進行。每個順序號碼都必須對應一位選手。不允許發空號碼。
若有 60 名或更少的選手參加個人賽和短距離賽抽籤時,將分為 3 個組進行
抽籤。若有 40 名或少於 40 名選手時,將分為 2 個組進行抽籤。分四個組
的,按此進行。根據最近一次世界盃賽的總積分,允許具有排名前 15 名選手的代表隊的領隊將這些選手分配在任何抽籤組,而不按照上述規則執行。
1.6.4.1 短距離賽中多人出發的抽籤
在冬奧會、世界錦標賽、世界青年錦標賽、洲際錦標賽及世界盃賽中,短距離比賽的出發,可以是單人的,也可以是多人的。如果以小組出發比賽,就要把抽籤組再細分,分成出發小組。出發小組的選手人數要依據比賽設施條件和參賽人數而定。否則抽籤方式將與個人的出發抽籤方武相同。而多人出發,抽出的出發號碼就確定了參賽選手的出發位置。
1.6.4.2 追逐賽的出發號碼和出發時間的分配
追逐賽不舉行抽籤。參賽選手所分配的出發號碼和時間均依據資格賽的成績所定。資格賽可以是個人賽、短距離賽和集體出發賽:執行委員會(EB)
將指定哪種比賽為一次賽事的資格賽。
追逐賽的選手按他們在資格賽中的成績為出發順序:資格賽的第 1 名將第一個出發,號碼為 1。第 2 名為第二個出發選手,號碼為 2。以此類推。資格賽的第 1 名出發時間在出發順序表中示為“0”,以此作為追逐賽開始的計時時鐘的時間。在追逐賽中其餘的運動員出發時間為其在短距離賽或集體出發賽與第 1 名所落後的實際時間差;在個人賽中其與第 1 名所落後的實際時間差的一半,所有的出發時間均以整秒的時間來表示。並以此來製作出發順序表,並須顯示每名運動員分配的出發道次。
16.4.3 集體出發賽出發號碼的抽籤和的分配
集體出發賽的出發號碼和出發道次與接力賽相同,即由所有的參賽選手參加的一次隨機抽籤決定。
1.6.5 接力賽的抽籤
1.6.5.1 接力賽的抽籤目的
接力賽抽籤決定每個隊的出發號碼,而出發號碼將是每個隊出發的道次和射擊場上的靶位號碼。
1.6.5.2 接力賽抽籤方法
對於接力賽,前一次的成績將決定每個隊的第一位選手在集體出發時,他所在的隊處於哪一排。對於參賽各隊出發號碼是以數字的順序,連續的。 a.如果參賽隊的數目等於或少於第一排出發道次的數目,只能用一次抽籤的辦法來決定出發號碼。
b.如果參賽隊的數目多於第一排出發道次的數目,則第一排的隊先抽出出發號碼,餘下的隊分別按順序再抽籤。
1.6.5.3 接力賽參賽選手出發道次的位置
出發道次從左向右按順序編號,面向起點。1 號為左道,前排最大號碼在右道。第二排最小的號碼將在第一排 l 號之後,下一個相鄰的號碼排在二號之後,以此類推。
1.6.5.4 接力賽各隊的起始排次的選定
在冬奧會、世界錦標賽和世界盃比賽中,接力賽參賽隊的排次上,由上一年冬季兩項世界盃的各國家最後積分成績排名來決定,成績最好的隊在最前面。每一排出發的隊數取決於比賽場地所提供的出發道次數目,但最少不得少於 8 個雪道。
對於世界青年錦標賽,第一排的分配將根據賽場前排雪道數目,由前一年世界青年錦標賽接力賽上名次高的一些國家進行隨機抽籤確定。其餘的參賽隊將進行一次隨機抽籤,排列在後面幾排。如果排在第一排的隊未能參賽,可允許在同等標准下排名、成績次之的隊參加第一排的抽籤。第二排、第三排及以後的排次均照此決定。
1.6.5.5 額外接力隊
不允許額外接力隊參加冬奧會、世界錦標賽、世界青年錦標賽及世界盃比賽。允許他們參加其他賽事,但要在正式參賽隊後面的排次出發,且不授予正式獎品。額外接力隊可由不僅一國的運動員組成。
1.6.6 團體比賽出發順序和抽籤
團體比賽出發順序由一次隨機抽籤確定。
1.7 領隊會議
1.7.1 總則
在每次冬季兩項賽事中,必須舉行領隊會議選舉仲裁委員、主持抽籤,並發佈有關競賽項目和比賽的資訊。第一次會議最遲要在正式訓練前一天舉行,以選舉申訴仲裁委員會和競賽仲裁委員會。其他有關競賽項目、日期、時間的會議將由需要進行抽籤的時間來確定。會議將由競賽長主持。
1.7.2 領隊會議出席人員
下列人員必須參加領隊會議:IBU 執委會(EB)正式代表;技術代表(TD)和國際裁判(IR);所有競賽仲裁委員會和申訴仲裁委員會成員;每個參賽隊至少 1 名代表;競賽長;靶場、比賽路線、計時、場地主管和競賽秘書,或上述人員的代表;會議服務人員和翻譯。
1.7.3 領隊會議議程
領隊會議必須包括如下內容:宣佈開會;國家點名或團隊點名;選舉競賽仲裁委員會和申訴仲裁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抽籤;下一次比賽的技術簡要說明;技術代表的意見;天氣預報;其他事項;休會。
1.7.4 出發順序和出發號碼應在會議結束時發給各隊。
1.8 對非參賽選手的禁止事項和制裁
1.8.1 總則
x規則禁止在比賽期間給與參賽選手不正當的幫助或幫助。
1.8.2 具體的禁止事項
1.8.2.1 在射擊場
禁止任何人在射擊場及其左右 10m 的區域給參賽選手任何視聽資訊、建議、通過無線電或其他方式傳播的資訊。但此條款不適用於觀眾的一般表示,如鼓掌或不贊成。距左右靶位 10m 的區域須由可視標記清楚標出。
1.8.2.2 在比賽路線上
嚴禁在參賽選手的前、側及後方行走、跑動或滑雪。允許在參賽選手側面不穿滑雪板跟跑 50m,提供比賽資訊或飲料。嚴禁以助推為目的的接觸參賽選手或阻擋其他參賽選手。嚴禁在比賽中幫助參賽選手改變滑雪板的滑行性能。嚴禁在射擊場前後的 100m、接力區和距終點 100m 內的參賽選手旁邊跑動。
1.8.3.制裁
在比賽開始前,廣播員須清晰地向觀眾和其他人員通告這些規則,並告誡違背規則的人將被組委會驅逐比賽場地。
2.組織機構與委任
2.1 常規組織機構與委任
下列組織機構和人員是為冬季兩項賽事的準備、主持和管理而設立和委任的:
一組織委員會;
一競賽仲裁委員會,男子與女子;一技術代表(TD)和國際裁判(IR);一申訴仲裁委員會。
2.2 組織委員會
依照相應的比賽規則,將舉辦比賽權授予與組織者。組織者須遵循本規則與相應的本次比賽規則,並按照“組織者指南”中關於主辦賽事的各方面問題的指導來準備和主辦賽事。為了合乎主辦 IBU 賽事的條件,組織者須持有符合IBU 賽事所需設施的賽場有效證書。
2.2.1 資訊公報與邀請函
IBU 賽事的組織者須在指定的時期將有關比賽的資訊公報和邀請函按照比賽規則規定的那樣送交各國協會。邀請函和公報應包含的內容在“組織者指南”中提供。
2.3 競賽仲裁委員會
2.3.1.總則
競賽仲裁委員會是作為 IBU 賽事的權利機構而建立的。負責處理除特別規定由IBU 的其他組織處理的一切與賽事有關的事務。 競賽仲裁委員會在此規則的授權下建立和運作,可分別建立男子競賽仲裁委員會和女子競賽仲裁委員會。
競賽仲裁委員會可對比賽項目、比賽及相關的安排和比賽環境做出決定,以確保比賽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競賽仲裁委員會對技術代表(TD)、裁判、競賽工作人員和競賽仲裁委員會成員報告的違規行為實施處罰,也可自行實施處罰及紀律措施。此外,競賽仲裁委員會決定時間的調整和本規則及 IBU 出版物沒有規定的關於比賽情況的規則。競賽仲裁委員會還要審議和判定向它提交的一切抗議。
競賽仲裁委員會的議事程序受IBU 的“紀律規則”制約。
2.3.1.1 選舉時間
為某一賽事而設置的競賽仲裁委員會的委員,最遲要在正式訓練開始的前一天選舉出來。競賽仲裁委員會委員在整個賽事期間都有效。在緊迫情況下須通過選舉變更已選出的委員。
2.3.1.2 主席職位
競賽仲裁委員會主席是技術代表(TD)。
2.3.2 競賽仲裁委員會的組成
在冬奧會、世界錦標賽、世界青年錦標賽及世界盃賽中,競賽仲裁委員會包括以下 5 名成員:
a. IBU 技術代表(TD)一主席;
b.在冬奧會中,IBU 的第二技術代表(TD);
c.競賽長;
d.領隊中選出的兩名或多名代表。
2.3.2.1 每個國家只能有 1 名代表成為冬奧會、世界錦標賽、世界青年錦標賽及世界盃賽的競賽仲裁委員會委員。
2.3.2.2 在其他國際賽事中,競賽仲裁委員會的組成須經比賽的組織者和所有參賽協會或俱樂部的領隊商定。
2.3.3 競賽仲裁委員會委員的選舉
競賽仲裁委員會委員的選舉在領隊會議上由技術代表(TD)主持進行。必須從領隊中提名作為競賽仲裁委員會成員的候選人。如果候選人人數與競賽仲裁委員會席位相同,則無需投票選舉,候選人被口頭一致推舉為競賽仲裁委員會成員。如果候選人人數多於競賽仲裁委員會席位,必須由領隊進行投票選舉。每個國家只允許投一票。過半數票將產生一位競賽仲裁委員會委員。如果任何一位候選人的票數未能超過半數,得票最少的候選人被淘汰出局。然後,餘下的候選人重複進入選舉,直至選出全部競賽仲裁委員會委員。
2.3.4 競賽仲裁委員會議和決定
無論何時需要召開會議,競賽仲裁委員會必須在競賽仲裁委員會主席的領導下在最短的時間內召集開會。同時,在非正式比賽成績公佈 15 分鐘內,即要準備履行競賽仲裁委員會的職責。特別會議時間詳見本規則附錄 B。競賽仲裁委員會的決定,通常在全體委員在場的情況下做出。即使在特殊情況下,至少要有 3 名委員在場,競賽仲裁委員會才有權通過決議。對問題有分歧時,通過委員投票做出決定。只有在票數相同的情況下,競賽仲裁委員會主席才投票。
2.3.5 競賽仲裁委員會的任務
在本規則附錄B 中詳細列出競賽仲裁委員會的任務。
2.3.6 對競賽仲裁委員會決定的上訴
可以對競賽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上訴。上訴必須向為該比賽項目設置的競賽仲裁委員會提出,並須符合 IBU 的規則。
2.4 技術代表(TD)
2.4.1.總則
技術代表由 IBU 技術委員會任命,IBU 執行委員會批准任命,並作為 IBU的官方代表。技術代表負責確保比賽項目按 IBU 的規則進行籌備和進展。同時,技術代表充當組委會的建議者和顧問的作用。遵循本規則,組委會必須服從技術代表發布的指示。
2.4.2 選派技術代表(TD)
技術代表由 IBU 從技術委員會成員中選派;或在冬奧會、世界錦標賽和世界青年錦標賽的主辦權一旦確定、或洲際錦標賽舉辦前的兩年從冬奧會與 IBU 賽事的技術小組中選派。但技術代表不能從承辦國中選派。xx會應任命 2 名技術代表,其中一位為助理技術代表。在其他比賽中僅須任命一位技術代表。冬季兩項洲際杯賽中,技術代表可由組委會推薦,且可出自承辦國,但必須經技術委員會批准。任命競賽的技術代表須持有 IBU 技術代表的有效證書。
2.4.2.1 技術代表將成為他被任命的比賽仲裁委員會主席或委員。在冬奧會上,助理技術代表既是男子又是女子的競賽仲裁委員會委員。
2.4.2.2 如果 IBU 執行委員會的委任的代表未出席比賽,技術代表履行其職責。
2.4.2.3 技術代表行使職責僅在他被任命的比賽中有效。
2.4.3 與組織者聯繫和場地視察
技術代表被任命後,須立即與組織者聯繫。技術代表須進行必要的賽場檢查和會見組織者,但須經 IBU 技術委員會的批准。
2.4.4 技術代表的工作與職責
技術代表須在比賽前有充裕時間到達比賽場地,並在賽前、比賽期間和賽後行使本規則和環境要求的一切必要的職責。在賽事的末尾,對此次賽事承辦得如何做出評價。組委會所有主要人員均須參加這個評價會。技術代表負責指導國際裁判,並保障他們在比賽期間的福利。
2.4.4.1 技術代表詳細的工作與職責
在本規則附錄B 中詳細列出技術代表的工作和職責。
2.4.5 技術代表的費用
IBU 賽事組織者負責承擔技術代表在履行技術代表職責期間的旅費、食宿費,並按當時有效的 IBU 規定的額度付給技術代表日常零用金。
2.5 國際裁判
2.5.1,總則
國際裁判是IBU 技術委員會任命、並在 IBU 賽事中作裁判的人員。他們須正確履行屬於他們職責範圍內的職責和任務,同競賽委員會進行合作。國際裁判指導、建議和幫助競賽官員們履行職責,防止錯誤的出現。在一項賽事中,國際裁判的地位次於技術代表,向技術代表匯報自己職責履行情況,並接受技術代表的指導。
2.5.2 國際裁判的選舉
在冬奧會、世界錦標賽、世界青年錦標賽、世界盃賽、洲際錦標賽的賽事中,由技術委員會從有資格的裁判中任命國際裁判。冬季兩項洲際錦標賽的國際裁判可由比賽組織者任命。只有獲得有效的國際裁判証書,且達到 IBU 國際裁判資格要求並通過了訓練計劃的人才可以在比賽中擔任國際裁判。至少持有國際裁判有效證書四年的人才可在其他國家擔當國際裁判。特殊情況須得到技術委員會的批准。
在冬奧會,世界錦標賽和世界青年錦標賽上,所有被任命的國際裁判須來自承辦國之外的國家。在世界盃比賽中,負責器械管理的國際裁判須是來自承辦國之外的國家,其他國際裁判則可以是來自承辦國的人土。在洲際錦標賽和洲際杯賽中,所有國際裁判都可來自承辦國。
2.5.2.1 在冬奧會,世界錦標賽和世界盃賽賽季的第一項賽事中,負責器械管理的國際裁判必須是技術委員會器械小組的成員。
2.5.3 比賽中國際裁判的職責
國際裁判在比賽中行使的職責範圍:
-起、終點;
-射擊場;
-線路;
-器械管理。
2.5.4 競賽的國際裁判數目
比賽的國際裁判人數規定如下:
a.冬奧會 8 名
b.世界錦標賽 4 名
c.世界青年錦標賽 4 名
d.世界盃賽 4 名
e.洲際錦標賽 4 名
f.洲際杯賽 4 名
2.5.5 國際裁判的任務和職責
國際裁判的詳細任務和職責詳見本規則附錄 B2.5.6 國際裁判的費用比賽的組織者負責付給國際裁判在履行職責期間的旅費、食宿費,並按當時有效的IBU 規定的額度付給國際裁判日常零用金。
3.比賽設施及安排
3.1 總則
比賽設施即冬季兩項的比賽與訓練場所,包括場地和雪道區。場地區有起/終點區、射擊場、處罰圈、接力賽交接區、試板區、參賽隊的打蠟房、觀眾區、組委會必要的建築、辦公室和停車場。根據本規則,場地必須在技術上符合要求,以便利冬季兩項的各種比賽,並盡可能地便利觀眾觀看比賽和電視轉播。
舉辦冬奧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和洲際杯賽賽事的設施須持有相應項目的IBU 場地証書。
3.1.1 一般要求
起點與終點區、射擊場、處罰圈和接力賽交接區應坐落在平地上,須彼此相臨,並能使大多數觀眾較好地觀看比賽活動。起\終點區、射擊場、處罰圈、接力交接區和線路的險要地段須設圍欄,以避免參賽選手受妨礙或誤人歧途,並防止未經許可的人進入。要給比賽選手和比賽工作人員設置充分的空間,以便他們開展指定的活動。同時,在不影響比賽的前提下,給參賽隊的供給人員、新聞記者、攝影師、觀眾、電視攝制人員和轉播設施留下足夠的空間。
設備置放例圖見“組織者指南”。
3.1.1.1 最大距離
除非由 IBU 技術委員會批准,否則參賽隊食宿地與比賽場地之間不得遠於
30km 或 30 分鐘的路程。
3.1.1.2 競賽辦公室
必須在設場地內或附近,設置一個競賽辦公室或分辦公室。該辦公室須在
正式訓練或比賽時間開放,作為參賽隊同組委會之間的仲介。參賽隊必須能在辦公室呈交比賽名單。同時,辦公室還要提供比賽的資訊,並為每個參賽隊設立一個郵箱。
3.1.1.3 電子資訊螢幕在冬奧會、世界錦標賽、世界青年錦標賽和洲際杯賽中,須由技術代表在場地區內指定位置設置一個不少於 8 行的電子資訊牌。
3.2 起點區
3.2.1 總則
參賽選手的起點區須與碾壓良好、修整平坦的雪地在同一平面上,並在觀眾的視線內。起滑線應放置在與滑雪方向成直角的地方,用紅色的線在雪地中做出標誌。該區域須設置圍欄,並適合參賽選手、供給人員、官員的來往通行。要在起點區鄰近地區為參賽選手設置熱身和存放熱身服裝的地方,還要有足夠數量的槍架。
3.2.2 個人賽、短距離賽和團體賽的起點區
個人、短距離和團體賽的起點區長為 10-12m、寬為 4-6m。用圍欄把起點區與熱身區分開,圍欄有一個通道,便於控制出入該區。
3.2.3 追逐賽的起點區
追逐賽的起點區須設置不少於 3 條出發滑道,出發滑道的實際數目由出發
名單上的同步起滑次數來確定。如果在同一時刻有 4 個人起滑,那就要有 4條出發滑道,以此類推。標在雪中的起滑線須橫越所有的雪道端頭。出發滑道 1.5m 寬,並要足夠長,以便能容納下規定數目的參賽選手。雪道之間相互緊鄰,並用圍柵隔開。
須設置備用雪道或通道,以便在遲發的情況下穿越起滑線。一名發令人員攜帶與比賽時間同時計時的秒錶,管理這條雪道。
3.2.3.1 追逐賽的出發牌
在分隔開的出發牌上,用參賽選手和官員能看懂的大字標明每條雪道的號碼和出發時間。每塊出發牌須放置在相應的起點雪道之前。
3.2.4 接力賽、短距離小組賽和集體出發賽的起點區
該起點區的設置須使所有參賽選手在滑入公共雪道前所滑過的距離相同。至少要有 8 條直的平行雪道,雪道之間間隔為 1.5-2m (從雪道中心算起)。這 8 條雪道須從起點線開始,長度不小於 50m。出發滑道數目由場地空間狀況和報名參賽接力隊數目而定,但排數要盡量少。
各平行出發道末端必須清晰地標注。
在前面平行、有道跡的部分之後,還應有處於同一水平面、修整平坦、無雪槽、直的逐漸收斂的 50-100m 的滑區,通向比賽線路。
3.2.4.1 接力賽、短距離小組賽和集體出發賽的出發道次號碼牌出發道次必須標出號碼。
號碼牌必須與參賽隊的數目一致。
號碼牌須放置在每條雪道的左側,牌的正反面均能顯示號碼。牌上的號碼至少要 20cm 高,並能清楚地被參賽選手看到和被電視攝像。
3.2.5 線路資訊牌在起點區須設置將線路圖顯示在上面的牌子。在起滑線處須設置一個顯示該比賽線路的顏色順序牌子。
3.2.6 出發計時鐘
在個人賽、短距離賽、追逐賽和團體賽的賽事中,在起點區須設置一塊出發計時器,以便能從起滑線上就能看清時間。在個人賽、短距離賽和團體賽的比賽中,計時器的時間顯示和聲音信號須是同步的。同時,在起點區或其附近須放置一個時鐘,顯示準確的時間,且在該區域的參賽選手能清楚地看到。
3.2.7 起點器材檢查
起點器材檢查須設置在緊靠起點區。它的位置和設計應能使參賽選手順利、有序和及時地通過和到達起點。檢查站應備有桌子、必備的設備器材和表格,以便於各種檢查。
3.3 線路及相關地段
3.3.1 總則
線路即是用於比賽的滑雪線路網。它包括連續不斷變化平地、上坡和下坡路段。不允許有特別長而艱難的上坡、危險下坡、單調的平緩地帶和必須閃避的小山。不能頻繁地改變雪道路線的方向,以免影響參賽選手的滑雪節奏。
3.3.2 高度、寬度和長度
線路任何部分的最高高度都不能超過海拔 1800m。在必要情況下,由 IBU執行委員會、技術委員會或技術代表特別授權才可例外。在冬奧會,世界錦標賽、世界青年錦標賽和世界盃賽中,所有比賽線路至少應有經修整的 6m 寬的雪面。對於難度很大的上坡路段,如果需要,線路寬度應大於 6m。對於不可避免的橋或山口等狹窄地段,其長度不能超過 50m,寬度不小於 4m。線路實際長度不能超過比賽規定長度的 5%。
3.3.3 雪道的使用
6m 以上寬的雪道在一項比賽中,可以使用幾次。若雪道寬度不足 6m,那在一項比賽中使用不得超過兩次。為了方便使用,至少要有兩條獨立的線路組合。
3.3.4 雪槽的設置
如果比賽環境需要,IBU 技術代表應決定雪槽設置在線路的左邊還是右邊。如果需要,下坡地段雪槽的設置由技術代表指導。不能用危及或阻礙參賽選手的方式設置雪槽,也不能在易造成危害或阻礙參賽選手的地方設置雪槽。雪槽的寬度和深度必須適合各種常規型號的雪靴及固定雪靴的裝置,而不產生任何邊側摩擦。
3.3.5 安全
參賽選手必須可以無事故危險地全速下滑。在估計險情時,應考慮全速行使在雪道的狀況。
3.3.6 修整
雪道要盡可能的平坦,鋪設得平滑、堅實。但雪道不得是人工凍結的。必要時,在下坡轉彎處要設置欄壩。須從雪道上清除任何形式的障礙物,諸如:樹樁、樹枝、石頭和泥土等。懸空或探出的樹枝必須修剪,以免阻礙或危及參賽選手。
3.3.7 標誌
對雪道要清晰地標明,且要定界。使參賽選手在任何時候都知道走哪條雪道。特別是在下降處和其他重要地段,要設置明顯、清晰的標誌。距終點 100m 的地方須設置一塊標明“離終點 100m”的標誌牌。
3.3.7.1 線路的順序顏色
線路的順序一律由彩色信號牌在滑行方向的右側標明。第一條線路的信號牌用紅色標示,第二條線路用綠色,第三條線路用黃色,第四條線路用藍色,第五條線路用棕色。若一條線路要多次使用,信號牌上顏色要按照使用順序、從左到右、從上到下標明。線路匯合處要用各相應線路的顏色標出。若比賽中僅用了一條環形線路,其標示顏色為紅色。
3.3.8 圍欄
所有比賽不用的線路必須用圍欄圍住或設置路障。相互鄰近的線路須用柵欄分隔開,以免使參賽選手誤人錯誤的線路。
3.3.9 試滑員
在比賽開始前,在第一名參賽選手出發前,整個線路須由 10 名不參賽的試滑員先滑一遍。如果需要,試滑員可以清理雪道和校正標誌。
3.3.10 各類比賽的線路規格
表 1 詳細說明瞭各類比賽對線路要求的技術規格。
表 1 各類比賽要求的線路規格
1 | 2 | 3 | 4 | 5 | 6 | 7 |
參賽選手類別 | 雪道長度 與比賽類別 | 射擊輪次 | 射擊間距 | 高度差 | 最大坡 | 總坡長 |
20km 個人賽 | 4-17km 之間 | 3.5km | 200m | 75m | 600-750m | |
10km 短距離賽 10km 團體賽 | 2.5-7.5K 之間 | 3km | 200m | 75m | 300-450m | |
男 | 12.5km 追逐賽 | 在 2.5、5、7.5與 10km 處 | 2.5km | 200m | 75m | 350-500m |
子 | 4X7.5krn 接力賽 | 分別在 2.5 和 5km 處 | 2.5km | 100m | 75m | 210-300m |
15km 集體出發賽 | 分別在 3、6、9 與 12km 處 | 3km | 150m | 75m | 400-500m | |
女 子 | 15km 個人賽 | 2.5-12.5km 之間 | 3km | 150m | 75m | 400-500m |
7.5km 短距離賽 7.5km 團體賽 | 2.5 與 5km 處 | 2.5km | 100m | 75m | 210-350m | |
10km 追逐賽 | 在 2、4、6 與 8km 處 | 2km | 100m | 75m | 200-350m | |
4X7.5km 接力賽 | 分別在 2.5和 5km 處 | 2.5km | 100m | 75m | 210-300m | |
12.5km 集體出發賽 | 分別在 2.5、5、7.5 與 10km 處 | 2.5km | 100m | 75m | 350-500m | |
青年男子 | 15km 個人賽 | 2.5-12.5km 之間 | 3km | 150m | 75m | 400-500m |
10km 短距離賽 10km 團體賽 | 2.5-7.5K 之間 | 3km | 100m | 75m | 300-450m | |
12.5km 追逐賽 /集體出發賽 | 在 2.5、5、7.5 與 10km 處 | 2.5km | 150m | 75m | 350-500m | |
4X7.5km 接力賽 | 分別在 2.5和 5km 處 | 2.5km | 100m | 75m | 210─300m | |
青年女子 | 12.5km 個人賽 | 在 2.5、5、7.5 與 10km 處 | 2.5km | 100m | 75m | 300-400m |
7.5km 短距離賽 7.5km 團體賽 | 2.5 和 5K 處 | 2.5km | 100m | 75m | 210-300m | |
10km 追逐賽 /集體出發賽 | 在 2、4、6和 8km 處 | 2km | 100m | 75m | 200-350m | |
3X7.5km 接力賽 | 分別在 2.5 和 5km 處 | 2.5km | 100m | 75m | 210-300mm |
第一欄:參賽選手類別:參照本規則。
第二欄:線路長度及比賽類別:根據本規則規定的線路長度和比賽類別。 第三欄:射擊輪次:即在哪進行射擊。該欄表明射擊該在多長間距或以多
長距離進行一次射擊。
第四欄:各射擊輪次間的距離:比賽中連續射擊間的最小滑行間距。
第五欄:高度差:即指比賽線路最高與最低路段之間所允許的最大高度差。第六欄:最大爬坡:即許可的最大上坡的垂直高度,在大於 200m 的坡道上沒有平地或斜坡。
第七欄:總坡長:比賽中每位參賽選手滑過的全部坡長(即所有上坡的總和)
3.3.11 接力賽交接區
接力賽中,在平直路段末端要設置有明顯標誌的交接區,30m 長和 8m 寬,以便使參賽選手在傳棒時能以可控制速度到達。交接區前 50m 雪道至少要有 8m 寬。交接區須從計時線起始。交接區的起、終點應用紅線在雪地上標出,並在起點設置標有“交接”字樣的告示。該區須在側邊加設圍欄,圍欄處有一入口,用於管理出發選手的入場。
3.3.11.1 交接區前面最後 50m 要平直,只有進行傳、接的參賽選手、負責管理交接區的工作人員才可以進入交接區。交接區前 l00m 應設置信號牌標明 “l00m'’的標誌。
3.3.12 處罰圈
在短距離、追逐、集體出發、接力和團體賽中,處罰圈緊在射擊場之後設置。處罰圈應是一個橢圓形雪道,其寬為 5m,長為 150(5m(沿內圈量)。
3.3.12.1 處罰圈必須設在平地上,線路與處罰圈之間不能有額外的距離。參賽選手可直接由線路進入處罰圈。
3.3.13 團體比賽的等候區
在團體賽中,從處罰圈出來和鄰近線路的地方須設置一處用圍欄圍起的等候區。該等候區能容納 2 個隊在這個回合中沒有射擊的 2 名選手。每個圍起的等候區必須長、寬均為 2m,兩側和後面用漆線或低圍牆、前面用漆線圍起來,並且所有通向線路的距離必須相等。
3.3.14 滑雪板測試區
在冬奧會、世界錦標賽、世界青年錦標賽和世界盃賽中,須在場地區內或
其鄰近緩坡地帶設滑雪板滑行測試區,測試區可容納所有的參賽隊。測試區的長度為 25-30m,下坡的坡度為 20-30 度。測試區的修整、準備須同正式賽線路相同。在該測試區須設置一塊資訊牌。在第一名參賽選手出發前 3、2、1 個小時和此後每隔 30 分鐘直到最後一位參賽選手出發後為止,資訊牌要顯示和更新線路的全程最高、最低地段的氣溫及雪溫。
3.3.15 熱身雪道
在接近場地區和從參賽隊打蠟房便利到達的路段,應設置一個用於運動員熱身的雪道。雪道約 1000m 長,須修整得與正式比賽雪道相同。
3.4 射擊場
3.4.1 總則
射擊場是冬季兩項比賽進行射擊的場所。它必須設在場地區的中心位置,靶子和靶位應能被大多數觀眾看到。射擊場須平坦,由絕對安全的屏障圍住兩側和靶後。在確定射擊場的位置和形狀時,應嚴格考慮到雪道、場地區和周圍地區的安全。射擊方向通常向北,以便提高比賽中的光線條件。
3.4.1.1 射擊場必須嚴格符合當地的法律。
3.4.2 規格和場地構形
3.4.2.1 射擊距離
從靶位的前沿到射擊靶的距離應為 50m(±1m)。
3.4.2.2 臥勢射擊和站立射擊
射擊場面向射擊方向,右半部為臥勢射擊區,左半部為站立射擊區。左、右半部須用標志牌清楚地劃分,以便使參賽選手一目了然。但在追逐賽、集體出發賽和接力賽中,選手在靶位上臥、立射擊,則不分左右射擊區。
3.4.2.3 進場與退場
在訓練與比賽中,參賽選手必須由左側入場,右側退場。
3.4.2.4 水平
靶位的表面與置放靶子的表面應盡可能的在同一水平線上。靶位同安置靶子的表面應高出地面至少 30cm,根據當地積雪情況,可能還會更高一些。
3.4.2.5 空間輪廓
在射擊場的後部,從射擊線的前端量起延伸到整個場區的後端,要有 12- 15m 寬隔開的區域(靶位)。此區域專為參賽選手、官員和仲裁委員會成員使用。然而,經技術代表授權,其他人員如電視攝像組可以被允許進入此區。緊接此區之後,還應設至少 2m 寬的第二個圍欄區,為每個參賽隊的 3 名工作人員使用。該使用區必須設置好,使參賽隊工作人員能清楚地看到靶子和靶位區。
3.4.3 靶位
靶位設在射擊場的後部,是參賽選手臥勢或站立射擊的地方。靶位元應全部由雪覆蓋,平整、堅實、沒有水,而且在比賽中參賽選手使用的全部區域必須是水平的。
3.4.3.1 射巷
射擊場被分成一個個射巷,射巷是每次參賽選手射擊的地方。每個射巷必須有 2.5m 寬,但不得超過 3m。射巷的寬度須在射擊場的兩端用紅色佈告牌標示。從靶位前沿到它的後部為 1.5m 長。佈告牌埋在雪裡,以便同雪面在同一平面。每個射巷的兩邊,必須在靶位到靶子之間插上旗幟或標杆或其他類似標志物,既能清楚地分辨出射巷,且又不影響射擊。
從射巷左右的外沿到與它們相鄰的保護屏障之間的距離為 3m。從靶位到靶子之間須始終保持這個寬度。
3.4.3.2 射擊墊臥勢和立勢射擊時,都須在每個射巷上前部分靠近靶位處放置一個墊子。墊子大小為 150X150cm2,厚度為 1─2cm,由人造或自然織物做成,表面須粗糙且防滑。
3.4.4 靶子
用於冬季兩項運動訓練和比賽的有兩種靶子-金屬靶和紙靶。金屬靶用於比賽,而紙靶用來校槍。兩種靶皆可用於訓練。
凡符合 IBU 材料目錄的靶子(附錄 A)即可用於 IBU 賽事。在冬奧會、世界錦標賽、世界青年錦標賽和世界盃比賽中,射擊場至少要有 27 個射巷和靶子。冬奧會和世界錦標賽中所使用的靶子必須有遠距離重調功能(不用靶繩)。
3.4.4.1 在同一比賽中,所有參賽選手須使用同一規格的靶。
3.4.4.2 靶的維護
須按製造商的操作手冊對靶進行良好地維修和校正。
3.4.4.3 靶子的位置
必須把靶子樹立在一條水平直線上,同靶位的前沿平行。它們必須在各個方向上保持水平。要把靶放置得使其中心瞄準點處於靶位寬度的中心位置上。從靶巷的右角線算起,不得大於 2%的偏差。靶中心應高於射擊場地面 80-100cm。
3.4.4.4 靶的背景
從靶底部至高出靶上端 lm 的背景,應為白色。
3.4.5 號碼與標記
射擊位置與相應的靶子號碼應一致,且易辨別,從右邊起為 1 號。在冬奧會、世界錦標賽、世界青年錦標賽和世界盃賽中,須在靶位前沿的左右兩側標出射巷的號碼。放置在靶位上的射巷號碼不得防礙電視轉播射擊的運動員。射巷號碼的高度為 20-30cm,寬度大於等於 3cm。靶子號碼高為 40cm、寬為 4cm,須安置在緊靠靶子的上方。
3.4.5.1 入口與出口界線
在射擊場的入口與出口,射擊場左右的射巷向外 l0m 處要有明顯的標誌。該標誌標示出這是射擊場禁止傳遞有關射擊資訊地區的外沿。對於團體比賽,人口標誌表明每隊隊員通過該區域時,必須保持密集隊形。
3.4.6 風向旗
當比賽或正式訓練時,在每三個射道旁,距靶位 5m 和靶子 20m 處須安裝風向旗。風向旗上沿與靶的下沿處於同一水平線,且不影響對靶子射擊的視線。
3.4.7 接力賽中放置備用子彈的容器
在接力賽中,每個隊都應有自己的靶子。在每個射擊位置都設有兩個盛裝子彈的容器。一個容器的安放要高於地面 l0cm,用於臥勢射擊。另一個容器地安放要高於地面 lm,用於立勢射擊。
兩容器底部須呈圓形,且便於參賽選手從中取備用子彈。
3.4.8 槍架
在射擊場的領隊區前方,在比賽時須為每個參賽國或隊設置 2 個備用槍架。在訓練時須設置適當數量的槍架。槍架須標明參賽國或隊的名稱。槍架用於比賽、訓練和校槍。
3.4.9 射擊場上的攝影機
在冬奧會、世界錦標賽、世界青年錦標賽和世界盃比賽中,須在射擊場上安裝多部攝影機。攝影機的位置和數量要以能完全覆蓋、記錄射擊場上全部參賽選手的所有動作為準。
3.5 終點區
3.5.1 總則
終點區位於終點線起到終點器材檢查區的起點止,至少 20m、寬 8m。終點線的前 50m 須平直、寬 8m。只有工作人員和結束比賽的運動員允許在終點區。在終點區緊接終點線後 l0m 的地方須用標誌清楚地表明,在該區域參賽選手不可以廣告為目的展示他們的槍或滑雪板。
3.5.1.1 終點線須用紅線標在雪地上,與雪道成直角。
3.5.2 終點器材檢查
在終點須設置終點器材檢查,使參賽選手能夠自然地進入和通過檢查。這對於接力賽尤為重要,可以使結束比賽的選手不防礙交接區出來的雪道。在終點區要有圍欄和必要設置,使參賽選手不能錯過終點器材檢查。
3.5.3 傳媒區
緊接終點區,須為電視、新聞記者和攝影師設置一個專用區,便於他們對參賽選手賽後進行采訪和拍照等方面的接觸。
3.5.4 食品供給站
在終點區之後應設置一個食品供給站,位置由技術代表認可。該站主要為賽後的選手提供飲料、紙巾及類似的必要的服務。不得提供介紹任何非授權的外來物品。
3.6 參賽隊打蠟和取暖房在場
地區中或其附近,應設有足夠的小屋、固定的建築物或高質量的臨時房屋(包括帳篷),用於參賽隊儲存設備、打蠟和取暖。屋中應有通風設施、照明設備和電源插座,保持溫度在 200C 以上。每個參賽隊都應有一間供自己使用的小屋。在工作空間和安全標准許可的條件下,也可幾個隊共用一個小屋。為防止參賽選手吸入蠟的有害氣體,若條件允許可為每個參賽隊提供兩間小屋。
小屋門裝有門鎖,發給各參賽隊鑰匙。如果入口處不能上鎖,組織者應為小屋區提供安全保衛。參賽隊停車地與小屋之間應有恰當的距離。
小屋區域須安置有線廣播系統的揚聲器。
4.比賽器材和服裝
4.1 一般規則
該術語-比賽器材和服裝是指參賽選手在比賽中所使用的比賽器材和服裝,其中包括廣告。器材、服裝及廣告的限定和規格參見“IBU 材料目錄” (附錄 A)。
4.2 器材及服裝檢查
4.2.1.總則
對參賽選手的器材和服裝在比賽開始和結束時要進行檢查。此外,在比賽開始前,須進行一次初檢,以保証不發生問題。
4.2.2 起點器材檢查
參賽選手在比賽開始前 15 分鐘到起點器材檢查處報到,對他們的滑雪板、步槍和服裝進行檢查,並打上標記。對不符合 IBU 服裝和器材規則的參賽選手,在他們沒有改正之前,不能通過起點器材檢查。參賽選手所用的器材、步槍和服裝一經檢驗和標記後就不得以本規則或“IBU 材料目錄”所禁止的任何方式更改。
4.2.2.1 起點器材檢查的特別標準須做下列檢查:
a.參賽選手所佩戴的出發號碼;
b.步槍的安全檢查,保証彈膛和槍匣中沒有活彈
c.步槍的重量、板機阻力、步槍尺寸和形狀以及步槍上的廣告都要檢查合格。對步槍進行標記,並對槍的順序號予以登記;
d.對滑雪板和雪杖進行檢查,並在滑雪板上進行標記; e.檢查服裝、其他器材和廣告是否合格;
f.每支參賽隊允許保留兩支備用步槍。在把它們放入射擊場的槍架上之前,要在此進行檢查和標記;
4.2.2.2 標記
用參賽選手的出發號碼和顏色來標記器材,防止在比賽中途未經允許擅自更換器材。滑雪板和步槍都必須作標記。在個人賽、短距離賽、追逐賽和團體賽中,只能用一種顏色標記滑雪板和步槍。標記可以用漆或不干膠製作,且在該比賽中具有唯一性。在接力賽中,滑雪板和步槍須根據參賽隊的出發號碼和顏色或隊中出發順序號進行標記。
4.2.2.3 延遲出發
由於在起點器材檢查處遲到或因更正服裝和器材而出現延遲出發時間的問題,由參賽選手自行負責。組織者應提供足夠的工作人員來保證有足夠時間、防止按時報到的參賽選手延遲出發。在所有的比賽中允許、提倡提前開放起點器材檢查站,以便使所有參賽選手都能順利進行檢查,防止發生時間不夠的問題。
4.2.2.4 出發前的最後檢查
在出發前 1-2 分鐘內,助理發令員將對參賽選手進行一次檢查,確保以下事項:
a.參賽選手xxx出發號碼;
b.滑雪板和步槍有符合要求的標記; c.沒有違反廣告規則。
4.2.3 終點檢查
到達終點和接力賽中到達交接區後,將進行一次檢查,以證實以下事項:
a.步槍槍膛或彈匣裏無活彈,再次對槍的順序號與出發登記表核對;
b.當參賽選手比賽後,至少有一隻滑雪板和步槍上有他們自己的標記。所使用的滑雪板和滑雪杖符合材料目錄的規定;
c.步槍板機阻力至少 0.5 公斤(如果技術代表允許可進行現場檢查);
d.沒有違反廣告規則。
4.2.4 器材與服裝的初檢
在冬奧會、世界錦標賽、世界青年錦標賽、世界盃和洲際錦標賽中,組委會協同技術代表應對比賽器材進行一次初檢,來證實參賽隊所使用的器材和服裝是否符合規則。這個檢查通常至少在第一場比賽開始的前 2 天進行。初檢之後,參賽選手仍有義務接受起點和終點的器材檢查。
4.2.4.1 參加成員
檢查由組委會專門負責該項工作的人員進行。同時,專管器械控制的國際裁判也應參加。檢查是自願的,但參賽隊代表應攜帶有質議的比賽器材和服裝參檢。在冬奧會和世界盃第一場比賽中,每個參賽隊至少有 1 名代表參檢。
5.訓練及校槍
5.1 通則
須為參賽選手和參賽隊的工作人員準備比賽而提供機會和設施。為此,組織者應提供正式訓練時間、檢驗滑雪板的設施,為參賽選手提供賽前熱身和校槍的機會。
5.1.1 特例
在特別情況下,競賽仲裁委員會可以關閉整個設施,或限定訓練的時間和某些設施。
5.1.2 訓練權
參加過 IBU 比賽的參賽選手可在正式訓練期間使用比賽設施。男子與女子在正武訓練期間均不能參加對方的訓練和校槍。所有參加訓練的選手須著訓練服。
5.1.3 訓練的種類
正式訓練即指在一段時間內組織者須提供訓練設施。在正式訓練中,所提供的設施必須與正式比賽的相同。非正式訓練即指在一定時間內組織者允許使用與正式訓練不同的訓練設施進行訓練,該設施不一定要與正式比賽的相同。組織者應在比賽計劃中給予選手盡可能多的時間進行非正式訓練。
5.2 正式訓練
5.2.1 總則
在冬奧會、世界錦標賽、世界青年錦標賽、世界盃、洲際錦標賽和洲際杯賽中,為了準備比賽,應在首場賽前與每天比賽相同時刻開放比賽設施,以便進行檢查和正式訓練(至少一次)。接下來的每次比賽前,除非在程式中無法安排或由於其他情況不可能進行外,都要進行正式訓練。
5.2.1.1 滑雪訓練
在同正式比賽相應的時間開放比賽線路進行正式訓練。若可能應像正式比賽時一樣,須對線路進行修整、標記、設置圍欄和屏障。
5.2.1.2 射擊訓練
比賽前一天的射擊訓練,若可能應與比賽相應的時間內組織進行。訓練開始的時刻應同比賽當天校槍的時刻相同,使用紙靶和指定的射巷。45 分鐘後直到訓練結束這段時間內,可以使用金屬靶,並隨意挑選射巷。如果有可能的話,在這段時間組織者也應準備一些紙靶。
5.3 校槍
5.3.1 時間和靶
賽前必須給參賽選手 45 分鐘時間在射擊場上校槍。校槍應在比賽前 l 小時開始,比賽開始前 10 分鐘結束。在追逐賽和集體出發賽時,可用較短時間
校槍,但不得少於 30 分鐘,僅使用紙靶。
當集體出發賽的兩組比賽緊接著及時完成,與此同時這兩組選手就要校槍。
5.3.2 校槍可在射擊場上進行,且僅使用紙靶。在校槍時,必須改換紙靶。換紙靶的時間也算在校槍時間之內。
5.3.3 校槍射巷的分配
如果有可能,為個人賽、短距離賽和團體賽的每支參賽隊分配一條射巷。射巷的分配,將在技術代表指導下隨機抽籤確定。在接力賽中,各隊的校槍射巷與其出發號碼相同。在追逐賽和集體出發賽時,參賽隊的校槍射巷由該隊中最小的出發號碼。如果一國家有 5 個以上的選手同時出發,那就分配兩個相鄰的校槍射巷。
5.3.4 校槍時紙靶放置
校槍時使用的紙靶應放置在與正式比賽的靶相同的水平高度和距離位置上。
5.4 線路上的熱身
5.4.1 總則
除冬奧會和世界錦標賽外,由技術代表指定部分比賽線路可用於賽前、賽中的熱身。但這些線路只能由參加該比賽項目的參賽選手按比賽滑行方向進行熱身。使用比賽線路熱身的選手不能阻礙其他參賽選手,仲裁委員會要對此情況要進行監督。
5.4.2 線路的其他用途
賽前 5 分鐘,參賽隊的供給人員和不參賽的運動員必須撤離線路。此時,他們不可在線路上滑行,但可沿線路邊行走。
參賽隊的供給人員和不參賽的運動員在線路上滑行時,須分別穿訓練服或佩戴線路臂章。
5.5 滑雪板的檢驗
禁止用比賽線路檢驗滑雪板。滑雪板的檢驗必須在所指定的滑雪板檢驗區進行。在特殊情況下,技術代表可允許在比賽線路上檢驗滑雪板。在這種情況下,要在比賽前 10 分鐘把電子測量器從線路上移開。
6.出發規則
6.1 出發種類和間隔時間
6.1.1.總則
共有五種出發:單人、追逐、分組、集體和團隊。兩種標準出發
間隔時間:1 分鐘或 30 秒鐘。在冬奧會、世界錦標賽、世界青年錦標賽、世界盃、洲際錦標賽和洲際杯比賽中,將使用以下規則。
6.1.2 個人賽
對所有的個人比賽只採取單人出發,出發間隔時間通常為 30 秒鐘。然而,
x 45 秒鐘或 1 分鐘的間隔時間對比賽有利,也是允許的。由技術代表和組織者協商決定那種出發間隔最適應比賽的環境。
6.1.3 短距離賽
短距離賽中,通常採取出發間隔時間為 30 秒鐘單人出發和分組出發。出發
間隔時間為 45 秒鐘或 1 分鐘也是允許的。由技術代表和組織者協商決定那種出發間隔最適應比賽的環境。
6.1.4 追逐賽
在所有的追逐賽中,沒有標準的出發間隔時間。參賽選手按照出發名單列出的確切時間出發。該時間是根據參賽選手的資格賽成績所定。
6.1.5 集體出發賽
集體出發賽中的出發是所有參賽選手同時集體出發。
6.1.6 接力賽
接力賽中所有參賽隊的第一名選手集體出發。接下來的其他選手在交接區接棒出發。
6.1.7 團體賽
團體賽中,以參賽隊為單位出發,隊與隊之間出發間隔時間為 1 分鐘。 .
6.2 出發位置與出發
6.2.1 電子計時單人出發
出發選手將盡可能靠近電子門站立,在起滑時間穿過電子門。
6.2.2 人工計時個人出發
如果僅使用人工計時,參賽選手雙腳必須置於起滑線後,在起滑時方可跨過起滑線。
6.2.3 追逐賽的出發
參賽選手須在競賽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時間到達出發區,以便為進入出發滑道而定位。然後,選手們以他們的出發順序排列在道次上,在道次之間交替。他們須在各自的道次上進行同步出發。位於每條道次間隔端頭的起滑線工作人員控制著每位參賽選手的出發。他們將手臂在道次起點平行舉起,阻擋參賽選手越過起滑線,並在出發時刻將手迅速放下,讓所在道次的選手出發。當工作人員的手臂放下,緊靠在起滑線的選手就出發。
6.2.4 團體賽的出發
經組織者和技術代表磋商,參賽隊的隊員可以站成一排、一列或成隊排列,雙腳必須在線後或靠近門邊。在他們出發時方可跨過起滑線或穿過電子計時門。當使用電子計門時,參賽隊中的一位隊員將緊靠大門後而站,其他
隊員在此隊員未衝出大門前不得跨越起滑線。
6.2.5 接力賽的出發
在接力賽中,每隊第一個參賽選手應站在指定的道次上,雙腳保持在出發排的標記線後,如果沒有這條標記線,則在道次的號碼後。當預定信號發出後方可跨過起滑線。接下來的接力賽隊員應站在交接區,按接力順序排好,接棒後出發。
6.2.6 分組出發
分組出發的參賽選手,出發號碼最小的站在第一道,第二小的站第二道,以此類推。他們將按接力賽集體出發的形式站好,一旦發出預定信號就起滑。
6.2.7 集體出發集體出發賽的出發與接力賽中各隊第一位隊員出發形式相同。
6.3 出發信號
6.3.1 個人和團隊出發一電子計時門
出發指令是由出發鐘發出的電子信號聲和可視時間給出的。發令員不得觸碰參賽選手。
6.3.2 個人和團隊出發-人工計時
個人和團體出發時不用電子計時門,發令員在比賽出發前 10 秒說:“預備”,然後大聲地數秒,說:“5、4、3、2、1。”在起滑正點時,發令員發出“走”的指令。發令員不得觸碰參賽選手。
6.3.3 追逐賽的出發
追逐賽出發信號是各道次工作人員將手臂放下。
6.3.4 集體與分組出發
在接力賽、集體出發賽及分組出發的短距離賽時,用發令槍、其它類似的槍或旗子發出信號。
在比賽開始前 1 分鐘、30 秒鐘和 10 秒鐘時,要給出警告信號。
6.3.5 交接區的出發;
在接力賽中,交接必須在交接區進行,由到達的選手用手觸及待發的選手的身體(包括軀幹、手臂、腿、手、腳或頭部)或步槍。
6.4 出發時間、提前出發、晚出發和出發犯規
6.4.1 電子出發時間在單人或團體出發時,參賽選手在預定時間前後 3 秒內出發的,電子計時器所記錄時間將為出發時間。若參賽選手或參賽隊早於預定時間 3 秒出發,則為提前出發。若參賽選手或參賽隊遲後於預定時間 3秒出發,則為晚出發,並以預定時間為出發時間。
6.4.2 人工出發時間 ;
如果只採用人工計時且是單人或團體出發時,個人賽的參賽選手或參賽隊的出發時間就是公佈在出發時刻表上的時間。如果參賽選手或參賽隊的在出發信號前出發,則是提前出發。如果參賽選手或參賽隊在出發信號後出發,則是晚出發。
6.4.2.1 追逐賽
每位參賽選手的出發時間是在出發時刻表中列出的時間。不允許提前出發的情況發生。如果出現晚出發情況,就要指導晚出發的參賽選手經備用道次出發,在備用道次上的工作人員將記錄該參賽選手通過出發線的時間。如果參賽選手由於個人或所在參賽隊的錯誤而造成遲到,他的出發時間就將以他在出發時刻表上正式發表的時間算起。若遲到是由於“不可抗力”或來自參賽隊之外的人員的錯誤或意外行為造成的,在追逐賽中他的比賽時間和安排將以工作人員記錄的時間算起。
6.4.3 接力與集體出發賽和分組出發的短距離賽出發的時間即是出發信號響起的那個時刻。
6.4.4 交接區的出發時間
接力選手的出發時間應為滑過來的選手穿過交接區起始處計時線進入交接區的時刻。
6.4.5 早出發-個人和團體賽
如果在個人賽、團體賽中或在交接區裏出現早出發情況,助理發令員須盡快阻止參賽選手或參賽隊重新返回出發線後或接力賽交接區內,並重新出發。如果可能,除接力賽外,可讓參賽選手或參賽隊重新出發,在他們正確的出發時間裏穿過電子計時門或人工計時出發線。如果正確的出發時間已超過,那麼出發時間就以原定的時間表上的出發時間為准,損失的時間將對參賽選手和參賽隊成績不利。
上述規定不適用於追逐賽。
6.4.6 出發錯誤一集體、分組和交接
在集體或分組出發中,如果發生出發錯誤,特定的國際裁判和官員應在規定的平行線路末端攔截參賽選手。出發錯誤發生後應重新進行出發。
如果交接發生在交接區的前面或後面,這是出發錯誤,並要在交接區重新進行交接。若參賽選手或參賽隊提早出發,且未返回重新正確出發,他們就被認為沒有出發。
6.4.7 晚出發
如果參賽選手或參賽隊出發遲到,那麼一有機會就要在發令員的指導下通過出發門出發。但不得妨礙其他參賽選手。
6.4.7.1 如果參賽選手或參賽隊因自身原因出發遲到,仍可以出發。但他們的出發時間就是出發時刻表上的時間。
若因“不可抗力”造成參賽選手出發時間遲到,競賽仲裁委員會將確定他們的出發時間。
6.5 出發號碼
6.5.1 總則
在冬奧會、世界錦標賽、世界青年錦標賽、世界盃、洲際錦標賽和洲際杯賽中,參賽選手必須佩戴一號碼布,前後左右標有出發號碼,參賽選手還應在雙腿上戴有出發號碼。參賽選手應保證他的出發號碼在整個比賽中處於所要求的位置上。參賽選手所佩戴的號碼和順序顏,應為該比賽出發順序表中為他指定的那種。
6.5.1.1 編制號碼
在冬奧會、世界錦標賽、世界青年錦標賽、世界盃、洲際錦標賽和洲際杯賽中,男子、女子、青年男子和青年女子的每次出發號碼應從 l 號開始,按數字順序排到最後一個號碼。
6.5.1.2 顏
出發號碼的顏必須明顯區別於號碼布的背景顏。
6.5.1.3 出發號碼大小 IBU 比賽中,出發號碼的大小詳見IBU 材料目錄。
6.5.2 比賽決定的出發號碼顏
6.5.2.1 個人、短距離賽、追逐賽和集體出發賽所有參賽選手的出發的號碼應為同一顏。
6.5.2.2 接力賽
參賽隊的出發號碼的顏是:第 1 名出發選手為紅、第 2 名綠、第 3 名x、第 4 名藍。
6.5.2.3 團體賽
前兩名射擊者分別xx、綠出發號碼,接下來的兩名分別戴黃、藍出發號碼。
6.6 天氣條件
6.6.1 氣溫
如果賽場最冷地段(射擊場或線路)高於地面 1.5m 處的氣溫低於-20℃時,不能進行冬季兩項比賽。
6.6.2 風力
不考慮氣溫,在比賽開始前和進行中應該考慮風力。如有大風因素存在,競賽仲裁委員會應和 IBU 醫療委員會成員或賽場醫生進行研究,決定是否開始或繼續比賽。也可為避開大風區域,改變比賽線路。
7.滑雪規則
7.1 總則
7.1.1 一般滑雪規則
參賽選手必須在滑雪板上、帶著槍和所需數量的子彈,準確地沿標記過的線路、按正確方向和順序滑完規定的全部賽程。除使用滑雪板、雪杖和自身肌肉力量外不得使用其他推進力。所有滑雪技術都允許使用。
7.1.1.1 團體賽
在團體賽中,參賽隊全隊隊員要集中在一起滑完全程。第一名隊員和最後一名隊員在穿過射擊場的特定入場線和終點線時,時間間隔不得大於 15 秒鐘。進入靶場後,兩名不射擊的隊員不得停留,繼續滑過射擊場,當滑到本隊等候區時,佔據一個等候圈。
直到兩名射擊隊員完全穿過等候圈後,兩名不射擊隊員的雙腳才能跨出等候圈的邊界線。
7.1.1.2 事故報告。
如果參賽選手發現其他選手出現了事故,應向下一個檢查站報告。
7.1.1.3 未完成比賽
如果參賽選手在完成比賽前退出比賽,他必須通知他所遇到的第一個官員。
7.1.2 持槍
步槍應槍管朝上背在身後。如果在比賽中因步槍毀損不能背在身後,應拿在手中到射擊場,立即換用本隊的備用步槍。
7.1.3 滑錯線路
如果參賽選手滑錯線路,他必須沿滑錯的那段滑程返回到出錯的地方。這樣該選手只能向正確滑雪方向相反的方向滑,但必須保證不得阻礙和危及其他參賽選手。只要在時間上沒有補償,也不影響其他參賽選手,滑錯線路不受處罰。
7.1.4 超越和讓路
如果一個參賽選手處於超越另一位選手的位置,且想超越,應喊:“Track(讓路)”。將被超過的選手聽到第一聲“Track(讓路)”喊聲時,即使線路足夠寬,也須讓開滑過來的選手前方雪道或滑道。但是此項義務不適用於離終點線前的最後 100m 和離交接區前的最後 100m 滑段。
7.1.4.1 團體超越
此項規定也適用於團體賽中參賽隊互相超越,一支以密集隊形滑行的參賽隊只能被以密集隊形滑過的另一支參賽隊超過。
7.1.5 滑雪處罰圈
所有比賽中的射擊處罰是一個 150m 的處罰圈。參賽選手在一個回合射擊後,應立即為每次脫靶滑一圈。
7.1.5.1 團體比賽處罰圈
在團體比賽中,兩名射擊隊員在一個回合射擊結束後,應立即按共同脫靶子的總數在處罰圈滑相應的圈數。
7.1.5.2 責任
在射擊的一個回合結束後,參賽選手或參賽隊有責任立即滑完規定的處罰圈數。不允許推遲完成時間。在團體賽中,如果一個或兩個射擊選手沒有滑他或他們的處罰圈,那麼他們全部射擊處罰總數用來計算成時間,作為處罰加給他們。
7.1.5.3 處罰圈失誤
如果由於組織者的錯誤或靶子的功能故障,使參賽隊的隊員或射擊隊員多
滑了處罰圈,競賽仲裁委員會將決定給予適當時間補償。
組織者應保証在使用處罰圈的比賽中,至少要根據 5 位參賽選手的時間,記錄滑處罰圈的平均時間。
7.1.6 接力、集體與分組出發中的蹬冰技術
在接力、集體與分組出發中,在出發線外的設有雪轍的滑段,禁止使用蹬冰技術,(單腿或雙腿向外側滑)。
7.2 阻擋
嚴格禁止在比賽的任何時刻阻擋其他參賽選手。
7.3 器材的更換、修理和援助
7.3.1 只有在滑雪板斷裂和固定裝置損壞的情況下,參賽選手才可更換其中的一支滑雪板滑。損壞的滑雪杖和帶子可以重複更換。更換過的滑雪板和滑雪杖必須符合IBU 材料目錄的規則。
7.3.1.1 參賽隊內部交換滑雪板
在團體賽中,參賽隊本隊選手之間可交換滑雪板。
7.3.2 滑行性能和器材修理
在比賽過程中參賽選手不可使用任何物質改變自己滑雪板的滑行性能。參賽選手可以在比賽中修理自己的器材,但不得接受他人的幫助。
7.3.3 步槍的修理和彈藥
只有在射擊場,競賽機械師或射擊位置上的工作人員可以幫助修理步槍。允許參賽選手在雪道上接受子彈。
7.3.4 食品飲料在比賽中,參賽選手進食和喝飲料。食品飲料可由參賽選手自己攜帶,也可由他人遞給。
7.3.5 其他援助
不許參賽選手接受與本規則xx不同的他人援助。
8.射擊規則
8.1 總則
8.1.1 射擊規則
在訓練和比賽中的射擊須在射擊場內進行。參賽選手必須滑完規定線路的
每個部分方可進行射擊,但在終點區與接力交接區之前最後一段線路除外。下表 2 中詳述的規範及附註適用於所有冬季兩項比賽的射擊部分。
8.1.1.1 表 2 比賽所需的射擊規範表 2 比賽所需的射擊規範
1 | 2 | 3 | 4 | 5 |
參賽選手等級 | 比賽類別 | 射擊與姿勢 | 每回射擊次數 | 射擊脫靶處罰 |
男 子 | 20km 個人賽 | 臥、立、臥、立 | 5 | 1 分鐘 |
10km 短距離賽 | 臥、立 | 5 | 150m 處罰 | |
12.5km 追逐賽 15km 集體出發賽 | 臥, 臥、 立、立 | 5 | 150m 處罰 | |
4X7.5km 接力賽 | 每名隊員; 位選手:臥、立 | 5 十 3 發 備用子彈 | 150m 處罰 | |
lOkm 團體賽 | 前兩名隊員:臥 後兩名隊員:立 | 每名隊員 5 發 每名隊員 5 發 | 150m 處罰 | |
女 子 | 15km 個人賽 | 臥、立、臥、立 | 5 | 1 分鐘 |
7.5km 短距離賽 | 臥、立 | 5 | 150m 處罰 | |
10km 追逐賽 12.5km 集體發賽 | 臥、臥、立、立 | 5 | 150m 處罰 | |
4X7.5km 接力賽 | 每名隊員: 臥、立 | 5 十 3 發 備用子彈 | 150m 處罰 | |
7.5km 團體賽 | 前兩名隊員:臥 後兩名隊員:立 | 每位選手 5 發 每名隊員 5 發 | 150m 處罰 | |
青年男子 | 15km 個人賽 | 臥、立、臥、立 | 5 | 1 分鐘 |
10km 短距離賽 | 臥、立 | 5 | 150m 處罰 | |
12.5km 追逐賽 或集體出發賽 | 臥、臥、立、立 | 5 | 150m 處罰圖 | |
4X7.5km 接力賽 | 每:臥、立 | 5 十 3 發 備用子彈 | 150m 處罰 | |
7.5km 團體賽 | 前兩:臥 後兩:立 | 每名隊員 5 發 每名隊員 5 發 | 150m 處罰 | |
青年女子 | 12.5km 個人賽 | 臥、立、臥、立 | 5 | 1 分鐘 |
7.5km 短距離賽 7.5km 團體賽 | 臥、立 | 5 | 150m 處罰 | |
10km 追逐賽 或集體出發賽 | 臥、臥、立、立 | 5 | 150m 處罰 | |
3X7.5km 接力賽 | 每名隊員: 臥、立 | 5 十 3 發 備用子彈 | 150m 處罰 | |
7.5km 團體賽 | 前兩名隊員:臥 後兩名隊員:立 | 每名隊員 5 發 每名隊員 5 發 | 150m 處罰 |
表 2 注解:
第一欄依據本規則而定的參賽選手等級。
第二欄依據本規則而定的比賽類別。
第三欄參賽選手必須射擊的回合數和每個回合所採取的射擊姿勢。P=臥勢,S=立勢。
第四欄每位參賽選手在每一回合射擊中須射擊次數。
第五欄自動脫靶處罰,即附加時間 1 分鐘或滑一次 150m 處罰。在一個回合的子彈射擊完畢後,靶子依然站立,就給予上述處罰。
8.2 各種比賽的特別規則
8.2.1 射巷的選定
個人和短距離賽中,參賽選手可任意選擇射巷。在追逐、集體出發和分組出發的短距離比賽中,參賽選手必須從低號開始,按順序進到 1─27 射巷(如有更多的靶子,號碼可更多)。在追逐和集體出發賽再一次從 1 號開始排列。在接力賽中,射巷由出發號碼決定。在團體賽中,可自由選擇射巷,但隊中的這兩個射擊隊員須在緊相鄰的射巷射擊。
8.2.2 接力賽-備用子彈
接力賽中,每個隊員必須射 5 發子彈。如果靶子沒有倒下,他還要再補射 3
發備用子彈,直至射中所有的 5 個靶子或射完 8 發子彈。如果射完 5 發子
彈還需再射備用子彈,應在使用任何一發備用子彈之前,先將 3 發子彈一起擺在備用彈容器裏或靶位上。備用子彈應用手分別裝入槍內。也可以在開始射擊前把備用子彈放在容器裏或靶位上。
8.2.2.1 不須備用子彈
如果不須備用於彈,不必把它們裝入容器或擺在靶位上。
8.2.3 團體賽
團體賽的 4 個選手必須在前後不超過 15 秒的時間內越過射擊場左邊的紅線。兩個將在相鄰的射巷射擊,兩個中任何一個選手都不得在另外一個選手進入相鄰射巷標誌線之前射擊。第一回合紅、綠出發號碼一起臥勢射擊,第二回合黃、藍出發號碼一起站立射擊。
8.2.3.1 處罰
如果脫靶,必須滑處罰。如果沒有射擊處罰,該隊的這兩個射擊選手直接滑到等候區同另外兩個選手會合。
8.2.3.2 等侯區─非射擊選手
兩個不射擊的選手須不停留地直接穿過射擊場,並在處罰後的等候區佔據一個等候。
8.3 射擊姿勢
8.3.1 臥勢
在臥勢射擊時,參賽選手必須附合下列規定。步槍只能與參賽選手的雙手、肩和臉頰接觸。支撐步槍的手腕低的一側須清楚地高於地面(雪面)。另一手臂可與地面接觸,最大長度為肘下起 10cm。
8.3.2 站勢
站立射擊時參賽選手應符合以下規定。他們必須沒有支撐地站立,只有手、肩、臉頰和肩以下的胸部可以同步槍接觸。支撐槍的手臂可以頂在胸前或放在髖髂部。
8.3.2.1 不得脫掉滑雪板
禁止在比賽、訓練或校槍射擊時脫掉一隻或兩只滑雪板,不得在滑雪板下放置任何東西。
8.3.3 射巷的姿勢
參賽選手須保證在射擊時身體的各部分或攜帶的器材不得超出射巷的標誌紅線 1.5m。
8.3.4 執行
如果靶場官員對參賽選手的射擊姿勢或在靶位上的姿勢不正確發出警告時,該參賽選手必須立刻更正。
8.4 射擊輔助器材
8.4.1 射擊背帶的使用
臥勢、站立射擊時均允許使用背帶。
8.4.2 彈匣的使用
在個人、短距離、追逐、集體出發和團體賽中,每個射擊回合所需的 5 發
子彈以及接力賽第一個 5 發子彈可以用一個彈匣裝。如果子彈從彈匣中丟失或無法射擊,不能用新的彈匣裝彈,子彈只能單獨裝膛。如果彈匣丟失,可以用另一個彈匣替換。
8.5 安全規則
8.5.1 總則
射擊只能在官方規定時間內在射擊場進行。不允許用步槍做危及別人的動作或被別人認為危險的動作。當射擊場開放射擊時,不允許任何人到射擊線前面。
8.5.2 裝彈和退出子彈
只有當槍管對著靶子方向時,槍才能裝彈和退出子彈。裝入彈匣也屬於裝彈。在從一個射擊位置向另一個射擊位置移動時,參賽選手必須首先退出子彈、下槍、並將槍以正確姿勢背在背上。
8.5.2.1 射擊完畢後在射擊場的安全檢查
每一輪的射擊完畢後,必須退出步槍的子彈,保証槍膛或彈匣裏無遺留子彈。但在最後一發射完後,允許空彈殼留在槍膛裏,空彈匣留在步槍裏。在訓練和校槍時,參賽選手在最後一次射擊完畢後,須在射擊場上將槍筒對著靶子,打開槍栓,取出彈匣,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8.5.3 瞄準射擊
所有的射擊都必須瞄準靶子(紙靶或比賽靶)方向,並向靶子瞄準。
8.5.4 在靶場上移動槍
參賽選手不得在到達他的靶位之前從肩上取下他的步槍固定背帶。須在雙腳都跨過靶位的標誌線,把兩個滑雪杖放在地上後才能把步槍從肩上取下。
8.5.5 終點安全檢查
在所有 IBU 的賽事中,緊接終點線區域應有 1 名或 1 名以上工作人員,打開每一個沖過終點線結束滑行的參賽選手的步槍機械裝置,檢查槍膛中的彈殼並取出。如果沒做這種安全檢查,參賽選手須自己親自檢查,此時工作人員要檢查是否從槍膛中退出彈殼。
8.6 走火、丟失子彈和步槍損壞
8.6.1 走火和丟失子彈
如果參賽選手帶有備用子彈,可以自行補上走火或丟失的子彈。
如果參賽選手自己沒有帶備用子彈,可以舉手示意並高聲喊:“Bullets(子彈)”和他的國家的國名,即可從工作人員處得到備用子彈。聽到喊聲的工作人員可從參賽隊保留備用的步槍中取子彈或向靶場後的該參賽隊的官員
索要子彈,然後把其交給參賽選手。
8.6.2 步槍損壞
步槍需要修理時,參賽選手可以自己修理或請求幫助。但只能從競賽機械師或射擊場官員那裏得到幫助。如果不能恢復步槍的正常功能,可以換用該參賽隊的備用步槍。
8.6.2.1 備用步槍
步槍在比賽中受損或由於功能障礙不能在比賽中繼續使用,可以換用參賽隊的備用步槍。備用步槍須是已經標記過,並通過器材檢查,在賽前被參賽隊放置在指定的備用槍架上的槍。參賽選手必須用備用步槍繼續比賽。
8.6.2.2 步槍替換程序
如果參賽選手的步槍損壞或彈匣在線路丟失,在進入射巷之前,可以滑到射擊場該參賽隊的備用步槍的槍架處,更換步槍或放上彈匣,然後再滑到他的射巷。
在射擊過程中,參賽選手要換步槍須舉手示意,表示他要換槍。當射擊場工作人員注意到時,參賽選手須指著槍大聲說“Rifle(槍)”和他的國家的國名,射擊場工作人員須從該參賽隊的備用步槍的槍架處取下備用步槍交給參賽選手。
8.6.3 無時間調整
修理步槍、換槍、取備用子彈匣或子彈的時間均不作時間調整。
8.6.4 射擊場工作人員的反應
所有射擊場工作人員須密切注意參賽選手舉手需要備用子彈或交換步槍。射擊場工作人員須有緊迫感,要行動迅速,以便盡量縮短交換步槍或獲取子彈所需時間。
8.7 靶子錯誤和功能故障
8.7.1 靶子的放置錯誤
如果參賽選手遇到放錯的靶子,即把臥姿放成立姿的或相反,應立即改放成正確的靶姿,參賽選手將重新開始射擊。
8.7.2 靶的功能故障
如果靶的功能出現故障,參賽選手應被指定到其他靶位上。
8.7.3 串靶
如果參賽選手射擊的靶被另一位選手射中,必須立即阻止誤射選手。如果靶盤沒有倒下,該射巷的參賽選手可繼續射擊。如果靶盤已射中,則應立即重新設置靶子,然後參賽選手方可繼續射擊。
8.7.3.1 在這種靶子須重新設置之前,命中情況和這兩位參賽選手的靶位必須記錄在案。在短距離、接力和團體賽中出現這種情況時,必須由射擊場工作人員告之誤射者滑幾次處罰。
8.7.3.2 如果參賽選手誤射了不在自己射巷的靶子,且沒有其他參賽選手在此靶上射擊,那麼他可不受干擾地繼續射擊。但該參賽選手射擊成績只按正確靶子的中靶數計算。
8.7.4 時間調整和責任
由於靶子的故障(非參賽選手導致的錯誤)或靶子功能障礙,使參賽選手耽誤了時間,競賽仲裁委員會將進行適當的時間調整。
8.7.4.1 自身錯誤
如果參賽選手發生錯誤,例如串靶或選擇已被打過、沒有重新設置的靶子進行射擊,他將自行負責,不進行時間調整。
8.7.5 射擊成績
在各種比賽的射擊中,組織者必須設置一種成績記錄系統。比賽中的每一次射擊都需分別用 3 個人或 3 種方法進行觀察。在冬奧會、世界錦標賽和世界盃賽中,該系統包括電子靶記分器和兩個獨立觀察的射擊場工作人員。
9.到達終點、比賽時間和比賽成績
9.1 到達終點
9.1.1 終點時刻
終點時刻是指參賽選手或參賽隊比賽時間結束的那一時刻。使用電子記時時,當終點線上的電子敏感器射出的光束被到來的參賽選手切斷,該參賽選手就是到達了終點。使用人工記時時,參賽選手到達終點系指參賽選手的單或雙腳跨過終點線。團體賽中是用參賽隊最後一位選手到達終點計時。
9.2 比賽時間
比賽時間是指比賽過程中實際所用的那段時間。參賽選手或參賽隊在比賽成績中所排列的名次是以比賽所用時間為依據的。這一比賽時間通常包括競賽仲裁委員會施加的處罰或裁定的處罰和時間調整。
9.2.1 個人賽
在所有個人比賽中,參賽選手的比賽時間是指從起點至終點的實際所用時間加上受到射擊處罰時間。
9.2.2 短距離、追逐、集體出發和團體賽
在短距離、追逐、集體出發和團體賽中,參賽選手或參賽隊的比賽時間是指從起點至終點的實際時間。在追逐和集體出發賽中,第一位通過終點線的選手將被宣佈為優勝者,同時參照處罰情況。這也適用於隨後到達終點線的其他選手的名次排列。
9.2.3 在冬奧會、世界錦標賽和世界盃賽的追逐和集體出發賽中,如果領先的參賽選手超過另一位參賽選手一,被超過選手就須立即退出比賽。
9.2.4 接力比賽
在所有接力比賽中,參賽隊中一名隊員的比賽時間是指從起點或交接區至交接區或終點實際所用的時間。參賽隊比賽的全部時間是指從第一個隊員起滑到最後一名隊員到達終點實際所用的時間。滑過來的隊員穿過記時線進入交接區的時刻就是接力隊員出發的時刻。
9.2.4.1 接力賽的名次依照參賽隊最後一名隊員到達終點的順序而定,但在競賽仲裁委員會施加了時間處罰或進行了時間調整時除外。
在冬奧會、世界錦標賽和世界盃賽中,當第五支接力參賽隊穿過終點線後,其後的所有參賽隊將被截在射擊場的入口線,並按照他們到達的順序排列他們的名次。這些被截參賽隊的時間與射擊成績將包括在最後一名交接的總成績裏。當第五支接力參賽隊穿過終點線時,將允許已在射擊場的參賽隊射擊,並正常地完成比賽。
在比賽中,若領先的參賽選手超過最後一位選手一,被超過一的選手須立即退出比賽。在比賽成績表裏,被超過一的參賽隊被示為“未完成比賽(DNF)”。
9.2.5 相等時間-並列名次
在個人、短距離賽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參賽選手,或在團體賽中多個參賽隊所用比賽時間相同,他們的比賽名次相同。在追逐、集體出發和接力賽中沒有相同的名次。
9.2.6 攝影定名次
在冬奧會、世界錦標賽、世界青年錦標賽和世界盃賽中的追逐、集體出發
和接力賽中,須在終點線上能看到整條終點線的位置上安裝一套終點攝影器材,該攝影機須與終點線在一條直線上。如果需要用攝影記錄的方式確定到達終點的順序,記錄中的順序就決定名次。名次的決定將依據攝影記錄中參賽選手第一隻腳前部越過終點線而定。
在世界盃、洲際錦標賽或洲際杯比賽中,可以使用終點攝影,但不強制使用。
9.2.6.1 終點攝影機
在所有 IBU 比賽中須在終點安裝攝影機。當參賽選手穿過終點線時,攝影機攝下他們的出發號碼。
9.2.7 中途時間
在冬奧會、世界錦標賽、世界青年錦標賽和世界盃賽中,每個回合射擊的時間都要提供給電子資訊牌、傳媒和參賽隊。在處罰後設立中途計時線,記錄每個隊員完成每個射擊回合的時間。
9.3 計時系統
9.3.1 要求
比賽時間必須用電子記時裝置計量,用人工計時作為輔助。只有電子計時裝置在比賽中出故障時,才可以用人工計時。
9.3.2 計量單位
人工與電子計量比賽時間必須計量到 1/10 秒(0.1 秒)。
9.4 比賽成績
9.4.1 總則
成績就是在一項比賽中參賽選手或參賽隊表現情況的記錄。組織者負責製作和分發成績單。在冬奧會、世界錦標賽、世界青年錦標賽和世界盃賽中,必須用英語書寫成績,當然也可用其他一種以上語言書寫同一成績。非正式成績和最後成績應包括以下資訊。
a.比賽名稱、地點;
b.比賽種類、時間和日期; c.線路和天氣資訊;
e.競賽仲裁委員會成員姓名;
e.技術代表簽名;
f.參賽選手號碼和總排名;
g.沒有出發或沒有到達終點的隊員號碼; h.處罰備註:1.縱列表示:
一名次,從第一名到最後一名;一出發號碼;
一參賽選手IBU 的ID 號碼;一參賽選手的姓和名;
一國別或隊別;
一每個回合的射擊處罰;
一精確到 1/10 秒的滑雪時間;
一總時間,和參賽隊時間(在接力賽和團體賽中);一時間差;
一世界盃積分(如果有的話);一國家積分(如果有的話);
對於追逐賽,出示的唯一比賽時間將是第一名選手出發的實際記錄時間,接下來就是餘下選手與第一名選手的時間差。
9.4.1.1 並列名次
如果出現同等排名(所用比賽時間相同),在比賽成績中要給予相同成績的參賽選手相同的名次。
9.4.2 成績種類
有三種成績:中途成績、臨時成績和最後成績。
9.4.2.1 中途成績
中途成績只用於反映比賽中的比賽狀況,僅僅為提供資訊之用。中途成績將在示分牌上展示、廣播員宣告、並通過電子資訊系統提供使用。
9.4.2.2 臨時成績
臨時成績是比賽結束後由組織者製作的第一個官方記錄。臨時成績常常受到抗議。在最後一個參賽選手比賽結束後,應立即在終點區和競賽辦公室公佈和分發臨時成績。張貼的臨時成績時間必須記錄在臨時成績表上,並要由技術代表簽字。
9.4.2.3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比賽的最後記錄。它應在抗議的截止時間結束後或競賽仲裁委員會對所提交的抗議做出決定後,立即公佈。
9.4.3 成績冊
在冬奧會、世界錦標賽、世界青年錦標賽、世界盃、洲際錦標賽和洲際杯賽中所有比賽項目的最後成績和其他重要資訊均須寫進成績冊。成績冊應包括:
a.競賽日程;
b.參加名冊一國家、參賽選手、教練員;
c.競賽仲裁委員會和申訴仲裁委員會的決議; d.所有含有積分的最後成績;
成績冊中所有成績專頁須用白紙張o
9.4.4 分發比賽成績冊
在世界錦標賽、世界青年錦標賽、世界盃、洲際錦標賽和洲際杯的比賽中,必須發給每個參加該項比賽的國家 2 本成績冊。如果在他們離開前未能發出,則應在成績冊準備好後盡快郵寄出。也應給下列人員 1 本:IBU 秘書長、資訊部副主席和參賽國辦公室。此外,在世界盃決賽中,製作的成績冊還須分發給參加了該賽季任何世界盃賽事的所有國家。每項比賽後,向各參賽國分發成績冊與會議記要。分發方法如下:
a.每 2 名參賽選手加 1 名隨隊官員l 本;
b.給每個類別的參賽選手 l 份領隊會議的會議記要;
c.當可提供時,給各參賽隊 l 份比賽與射擊分析結果。
10.抗議
10.1 總則
抗議以書面形式提交給競賽仲裁委員會的競賽秘書,並同時交納 100DEM (德國xx)或承辦國與此等值的貨幣。若抗議得到支持,交納的費用將退回。若抗議被駁回,交納的費用將歸IBU 所有。
10.2 抗議種類和條件
10.2.1 對參賽資格的抗議
從任何時刻直至這項比賽抗議的截止時間,有關參賽選手比賽資格的抗議
皆可提交。
10.2.2 比賽中與比賽後的抗議
有關參賽選手或參賽隊違反比賽規則、工作人員錯誤、比賽條件和臨時成績方面的抗議要在比賽開始至臨時成績張貼後 15 分鐘內提交。在張貼臨時成績後,組織者須立即清楚地宣佈,以便通知每個人臨時成績已張貼出來。
10.2.3 重賽或取消比賽
如果對抗議的審查表明情況很嚴重,使競賽的體育價值受到懷疑,或競賽仲裁委員會通過自己的觀察得出相同的結論,競賽仲裁委員會可決定重賽或取消比賽。
11.處罰
對於處罰,須參照IBU 的紀律規定。
12.世界錦標賽-項目規則
12.1 總規則
12.1.1 管轄權和條件
世界錦標賽和世界青年錦標賽是 IBU 的賽事。分男子組、女子組、青年男子組和青年女子組進行比賽。除了因特殊變化提出外,本節中的世界錦標賽規則也適用於世界青年錦標賽。
12.1.2 舉行時間
世界錦標賽將在 IBU 執行委員會認可的日期每年舉行一次。但在有冬奧會的年份停賽。為青年男子和青年女子舉辦的世界青年錦標賽,如果可能,將於世界錦標賽的前或後一周舉行。如果冬奧會沒有把任何 IBU 許可的比賽項目列入競賽的計劃,在冬奧會召開的同年可專為這些項目舉行世界錦標賽。
12.2 申請承辦和任命組織者
12.2.1 總則
組織世界錦標賽的任務將委託 IBU 的一個會員協會完成。世界錦標賽舉辦的地點至少要提前 4 年、不超過 5 年由 IBU 大會決定。
12.2.2 申請承辦
希望承辦世界錦標賽的國家協會應在 IBU 大會召開前 90 天向 IBU 秘書長
提交書面申請。選拔承辦國的地點必須有 IBU 頒發的舉行世界錦標賽的許可證。
各國家協會提交的申請須使用正式的 IBU 申請表,並須由其國家協會主席或秘書長簽字。
12.2.3 IBU 賽事主辦合同
在一屆世界錦標賽的承辦權確定後,IBU、承辦國家協會和組織者授權的代表應立即簽署 IBU 賽事承辦合同。該合同表示 IBU、承辦國家協會和組織者接受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合同中規定的任務、措施和職責。承辦國家協會和組織者將分別得到一份 IBU 賽事承辦合同。
12.3 比賽日程與程序
比賽日程和程序由組織者及技術代表協商決定。比賽程序須經技術委員會審查,並應在世界錦標賽開賽前一年由 IBU 執行委員會批准。
12.4 過程報告
組織者應定期向IBU 報告工作過程。
12.5 資訊公報與邀請
12.5.1 最初資訊
至少在世界錦標賽召開的一年前,組織者應給所有 IBU 會員協會寄去首份資訊公報。公報應提供有關世界錦標賽的當時各國家協會需要的全部重要資訊。
12.5.2 正式邀請
在世界錦標賽舉行的當年 9 月 1 日前,組織者應以掛號的形式將正式邀請郵寄給IBU 所有的會員國。
由於簽證的原故而需要特別邀請函的國家協會須向組織者申請。
12.5.3 最後公報
在世界錦標賽舉行前的 10 月 15 日,組織者須向所有國家協會分發一份詳細的公報。公報須按“組織者指南”的規定提供相關詳細的資訊。
12.6 參賽
12.6.1 世界錦標賽參賽限額
12.6.1.1 個人和短距離比賽的最多報名和參賽人數
名次好的會員協會有權為最多 8 名男選手和 8 名女選手報名,並讓 4 名男
選手和 4 名女選手參賽。除此參賽限額之外,將允許前一年世界錦標賽或
x奧會男子和女子個人和短距離比賽第 1 名選手報名參賽,這並不影響其國家的參賽限額。
12.6.1.2 追逐賽
資格賽選拔出的前 60 名選手有資格參加追逐賽。
除此參賽限額之外,將允許前一年世界錦標賽或冬奧會男子和女子追逐賽第 1 名選手報名參賽,將不影響 60 名的限額。
12.6.1.3 集體出發賽
集體出發賽共 27 名參賽選手。參賽選手選拔如下。
獲得世界錦標賽的個人、短距離及追逐賽這三個項目前 3 名者及其餘名額根據世錦賽這三個項目個人總積分名次列前者。
12.6.1.4 接力賽
根據上一年各隊的國家杯的積分,前 25 名接力隊可參加接力賽。
12.6.1.5 參賽隊工作人員
每個國家協會可允許有 10 名工作人員報名。如果組織者還能接受更多的工作人員,必須在邀請函中說明。
12.6.2 世界青年錦標賽的限額
12.6.2.1 最多登記報名人數
每個國家可以報 8 名青年男選手和 8 名青年女選手參加世界青年錦標賽。世界青年錦標賽的特定比賽項目的參賽人數如下:
12.6.2.2 個人和短距離比賽
允許每國青年男女選手各 4 名參賽。
12.6.2.3 追逐賽
資格賽男、女青年選手的前 50 名選手參賽。
12.6.2.4 接力賽
根據上屆世界青年錦標賽排名在前的男、女青年各接力隊和根據比賽所能提供的靶子數量,決定參賽隊的數目。
12.6.2.5 參賽隊工作人員
每個國家協會可允許有 10 名工作人員報名。如果組織者還能接受更多的工
作人員,必須在邀請中說明。
12.7 獎勵
12.7.1 正式獎牌
個人、短距離、追逐賽和集體出發賽的第 1 組的第 1、2、3 名參賽選手將分別被授予 IBU 金牌,銀牌和銅牌。接力賽的第 1、2、3 名的參賽隊的每位參賽選手將分別頒發金牌、銀牌和銅牌。
12.7.1.l 頒獎儀式
頒發正式世界錦標賽獎牌時須升旗和奏國歌。
12.7.2 其他獎品
組織委員會和其他機構還可頒發其他獎品。
12.8 優勝者標幟帶(號碼布)
當前世界盃男女個人、短距離、追逐和集體出發賽成績領先者、世界盃賽總分領先者,在世界錦標賽期間須佩戴寫有“WORLD CUP LEADER(世界盃領先者)”的號碼布(標幟帶)而取代出發號碼。
“世界盃領先者”號碼布(標幟帶)的顏如下:
a.總積分領先者一黃
b.個人、短距離、追逐和集體出發賽(單項積分)成績領先者一紅
13.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一項目規則
13.1 規則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對冬奧會有管轄權,不過,本規則在國際奧委會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仍適用於冬奧會。
13.2 比賽日程與程序
比賽項目日程和程序安排應由組織者同兩位技術代表協商決定。日程及程序應提交技術委員會審查並由IBU 的執行委會通過。
14.洲際錦標賽和洲際杯賽一項目規則
14.1 洲際錦標賽
14.1.1 總則
洲際錦標賽是在 IBU 管轄下設有男子、女子、青年男子和青年女子組的比賽項目的IBU 賽事,本規則適用於下列錦標賽:
a.亞洲錦標賽(ACH) b.歐洲錦標賽(ECH)
c.北美洲錦標賽(NACH)
在技術委員會的推薦下,由 IBU 授予洲際錦標賽的承辦權,比賽項目的舉辦日期由洲組織機構決定。
14.1.2 檢查
1 名IBU 技術代表要立即進行檢查。其費用由組織者支付。
14.1.3 比賽種類
洲際錦標賽允許的比賽項目如下:個人、短距離、追逐、集體出發和接力賽。
14.1.4 參賽資格和參加比賽
IBU 所有會員國家協會的冬季兩項運動員有資格參加洲際錦標賽。然而只有承辦洲國家協會參賽隊的運動員才有資格成為洲冠軍。參賽人數限額將由承辦的洲際組織機構決定。
14.1.5 比賽規則
IBU 比賽項目和比賽規則適用於洲際錦標賽。洲際組織機構可籌劃和制訂特別規則。洲際錦標賽的洲規則在附錄 D 中詳述。
14.1.6 獎勵
正式IBU 獎牌頒發如下:第 1 名金牌、第 2 銀牌、第 3 名銅牌。其他獎勵可按洲際組織機構規定進行頒發。
14.2 冬季兩項洲際杯賽
14.2.1 總則
冬季兩項洲際杯賽是在 IBU 監督下的IBU 賽事。設有男子、女子、青年男子和青年女子組的共同比賽系列。洲際錦標賽的規則適用於洲際杯賽,但下述情況除外。
允許舉辦下列冬季兩項洲際杯賽的系列比賽: a.冬季兩項亞洲杯賽(BAC)
b.冬季兩項歐洲杯賽(BEC)
c.冬季兩項北美洲杯賽(BNAC)
14.2.2 不可與世界盃同時舉行
冬季兩項洲際杯賽是獨立的賽事,不可在同一比賽地點與世界盃賽同時舉行。
14.2.3 申請承辦與授權
每一個 IBU 國家協會都可以在一年內申辦一次或多次洲際杯賽事。申辦下一個賽季的申請書必須在 12 月 31 日前遞交給 IBU 秘書長。在技術委員會推薦基礎上,由IBU 執行委員會決定。
14.2.4 比賽規則
IBU 的比賽項目和比賽規則適用於洲際杯賽。洲際組織機構可籌劃和制訂特別規則。洲際杯賽的各洲規則在附錄 E 中詳述。
14.2.5 仲裁委員會
在 IBU 的管轄之下建立洲際杯賽事的競賽仲裁委員會。洲際組織機構可為比賽成立一個申訴仲裁委員會。
15.冬季兩項世界盃-比賽規則
15.1 總規則
15.1.1 管轄權
冬季兩項世界盃屬於 IBU 的賽事,並在它的管轄之內舉辦男子和女子組比賽。本規則適用於冬季兩項世界盃比賽。
15.1.2 技術代表和國際裁判的費用
組織者須依照 IBU 現行條例承擔技術代表和國際裁判在比賽需要他們的期間內的旅費、食宿費和零用金。
15.1.3 優秀冬季兩項運動員一費用負擔和選拔
每個冬季兩項世界盃組織者都須為優秀冬季兩項男、女運動員支付最多 7
天的食宿費。優秀運動員的數目由IBU 決定。
為新賽季選拔優秀運動員,須在 12 月底以前根據上一屆世界盃總積分來挑
選。對於 1 月 1 日開始的部分賽事,將從 12 月底起從世界盃總積分中排名在前的運動員中挑選,並將根據賽季的其餘成績繼續挑選。
15.2 冬季兩項世界盃年度計劃
15.2.1 每個賽季世界盃比賽次數
每個賽季至少安排 6 次世界盃比賽。比賽次數由 IBU 執行委員會決定。
15.2.2 世界盃年曆
世界盃賽事將在每年的世界錦標賽或冬奧會之前或之後舉行。要在 IBU 執行委員會確定的計劃時間內舉辦。
15.3 申辦與組織者的任命
15.3.1 任命職權
世界盃的組織者由IBU 技術委員會推薦,IBU 執行委員會任命。
15.3.2 申辦世界盃
申辦世界盃的國家協會須在 IBU 執行委員會確定的截止申請日之前向 IBU秘書長提出申請。申請書須用正式的IBU 申請表提交給IBU 秘書長,且須有國家協會主席或秘書長的簽字。
15.3.3 IBU 賽事主承合同
在世界盃承辦權授權後,IBU、承辦國家協會和組織者授權的代表應立即簽署 IBU 項目和比賽合同。該合同表示 IBU、承辦國家協會和組織者接受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合同中規定的任務、措施和職責。承辦國家協會和組織者將分別得到一份IBU 賽事承辦合同。
15.4 世界盃比賽程序
世界盃賽的比賽程序將由 IBU 執行委員會協同承辦國家協會和技術委員會共同制定。
15.5 邀請
世界盃賽事邀請函須在賽事開始前 3 個月由組織者向所有 IBU 會員協會和
IBU 辦公室發出。
15.6 參賽
15.6.1 登記和報名限額
根據上一年各國國家杯賽積分和世界盃賽總分的最後排名情況,各國可根據以下數額分別派男、女選手參加比賽。
15.6.1.1 最多報名人數
基本限額取決於上一年各國國家杯積分名次:第l-20 名 3 名選手
第 21 名以後 2 名選手
增加人數與最多人數
此外,各國結合基本限額和可增加人數的規定,可登記和報名上一年度世界盃賽總積分排名前 50 名的運動員,但不得超過下述人數:
國家杯排名 | 參賽人數 | 登記人數 |
第 1-4 名 | 7 人 | 8 人 |
第 5-8 名 | 6 人 | 7 人 |
第 9-12 名 | 5 人 | 6 人 |
第 13 名以後 | 4 人 | 5 人 |
追逐賽
對於追逐賽,資格賽中的前 60 名有資格參賽。
集體出發賽:
參賽選手選拔如下:最好的 27 名運動員被編在一組參加集體出發比賽。在
目前世界盃賽個人總積分排名的前 27 名選乎才具備參賽資格。
如果在目前世界盃個人總積分表上的 1 名或多名選手不能參加本次比賽,那麼就可以選拔在他們排名之後的選手參賽。排名第 l 的運動員戴 1 號號碼布從第一道出發,排名第 2 名的運動員戴 2 號號碼布從第 2 道出發,依次類推。
對於第一輪射擊,出發號碼與靶位號相同,從第二輪射擊起,運動員根據他們到達靶場的順序從 1-27 號選擇靶位,通常從最低號的空靶位靶選起。被扣的運動員在進入靶場前或離開處罰後將由競委會官員告之退出比賽。
15.6.1.2 接力賽
男子組、女子組最佳的 25 個國家代表隊可以參加接力賽。
15.6.1.3 參賽隊工作人員
可以允許每個會員國家協會登記 10 名隨隊工作人員。如果組織者有能力接
收 10 名以上工作人員,應在邀請函中說明可接受人數。 ’
15.6.1.4 未按時登記的國家
至開賽前 14 天仍未表明參賽意向的國家,如果組織者能夠安排,技術代表同意,仍可參賽。
15.7 世界盃優勝者標幟帶
15.7.1 總則
當前世界盃中個人、短距離、追逐和集體出發賽積分領先者、世界杯賽總分排名在前的男、女選手,在比賽期間xxx“WORLD CUP LEADER(世界盃領先者)”的標幟帶,代替出發號碼。
15.7.2 世界盃領先者標幟帶xx
a.總積分領先者一黃;
b.個人.短距離、追逐、集體出發賽領先者一紅。
15.7.3 號碼布標記
領先者標幟帶應為全紅或全黃,上面印有“世界盃領先者”及 IBU 字樣。不可在標幟帶印上出發號碼。標幟帶上任何廣告都須由IBU 全權決定。
15.7.4 領先者標幟帶的提供
領先者標幟帶由IBU 提供,並在IBU 組織安排下送往世界盃賽事。
15.8 世界盃積分系統
15.8.1,總則
採用一種積分系統反映參賽選手、參賽接力隊和參賽國家在每個世界盃賽季的比賽成績。賽季最後積分最高的即為優勝者。
15.8.1.1 積分種類
將採用以下幾種積分形式:a.世界盃總積分;b.世界盃個人賽積分;c.世界盃短距離賽積分;d.世界盃追逐賽積分;e.世界盃集體出發賽積分;f.世界盃接力賽積分;g.國家杯積分。無團體賽積分。
15.8.2 積分的授予
有兩種積分:世界盃積分和國家杯積分。這兩種積分被授予方法如下。
15.8.2.1 世界盃個人、短距離、追逐,集體出發和接力賽的成績積分
積分的授予方法如下:在每次世界盃、在世界盃、世界錦標賽或冬奧會的賽事中,有世界錦標賽或冬奧會上的個人、短距離、追逐、集體出發和接力賽比賽中,第 1 名得 30 分,第 2 名得 26 分,第 3 名得 24 分,第 4 名得 22
分,第 5 名得 21 分,後面每降一個名次減少 1 分,直至 25 名為 1 分。
15.8.2.2 國家杯積分
積分的授予方法如下:在世界盃、世界錦標賽或冬奧會的個人和短距離比賽中,第 1 名得 130 分,第 2 名 126 分,第 3 名 124 分,第 4 名 122 分,
第 5 名 121 分。以後每降一個名次減少 1 分,直至最後 1 分。
15.8.3 標準
每年 IBU 執行委員會將確定各項比賽的次數、個人總積分和國家杯積分,並在國際冬季兩項年曆中公佈。
15.8.3.1 個人總積分,個人項目、短距離、追逐、集體出發和接力賽積分積分將以那個賽季的世界盃賽、世界錦標賽或冬奧會的個人、短距離、追逐、集體出發和接力賽比賽為基礎。
15.8.3.2 國家杯積分
國家杯積分將以那個賽季的世界盃、世界錦標賽或冬奧會的所有個人與短距離比賽為基礎記分。
15.8.4 計算
15.8.4.1 世界盃總積分
對於每個參賽選手,世界盃總積分將以個人、短距離、追逐、集體出發比賽成績為基礎,將規定次數把各類各次的比賽積分相加,其總和即為世界盃總積分。
15.8.4。2 世界盃個人、短距離、追逐、集體出發比賽積分
用相同的方法將每類每次比賽的積分按規定次數相加,計算相關各類比賽的世界盃積分。
15.8.4.3 國家杯積分
國家杯積分將以下列方法計算:
a.每個國家在每次個人和短距離比賽中,最好的三個國家杯積分相加,其總和就是該國該次比賽的國家杯積分。隨著積分的不斷累加,每次比賽後便可以得出國家杯的中途排名。
b.在世界盃決賽後,按 IBU 執行委員會規定的比賽次數,選擇出每個國家
在那個賽季中的所有個人和短距離比賽的最佳個人和最佳短距離的國家杯積分,並分別相加。其總分就是該國的國家杯總積分。
15.8.5 打破並列
如果在賽季結束期或在賽季末尾出現比賽分數相等情況,獲得第 1 名次數
多的參賽選手或參賽國家為優勝者。如果仍有分數相同,那麼獲得第 2 名次數多的為優勝者,以此類推。
15.8.6 世界杯評估
15.8.6 臨時排名
在世界盃、世界錦標賽或冬奧會的每項比賽之後,組織者須根據該項比賽成績及此前的比賽成績製作和分發一份世界盃臨時排名表。
15.8.6.2 最後名次
世界盃賽事的組織者應製作世界盃賽和國家杯積分的最後排名表,並分發給所有參加那個賽季的任何世界盃賽事的國家協會。
15.9 獎勵
15.9.1 總則
在賽季結束時,根據世界盃最後排名頒發獎品。
15.9.2 頒獎類別
世界盃獎品應頒發給:
a.世界盃總積分第 1 名的男、女運動員;
b.世界盃個人賽積分第 1 名的男、女運動員;
c..世界盃短距離賽積分第 1 名的男、女運動員;
d.世界盃追逐賽積分第 1 名的男、女運動員;
e.世界盃集體出發賽積分第 1 名的男、女運動員;
f.男、女接力賽積分排名第 1 的國家;
g.男、女世界盃國家積分第 l 的國家。
15.9.3 頒獎儀式;
在世界盃總決賽時,由 IBU 代表以莊嚴的儀式頒發世界盃獎品。
15.9.4 獎品保留權
世界盃獎品可保留情況如下:
a.頒發給世界盃總積分、個人賽、短距離賽、追逐賽、集體出發賽積分的獎
品為獲勝者個人所有。
b.頒發給接力賽積分的獎品為獲勝國家所有。
c.國家積分的獎杯是一個永久競爭的獎杯,由 IBU 保存。每年頒發給優勝國家保存的是一個小型獎杯。
15.9.5 獎品的提供
世界盃獎品的提供及花費由 IBU 提供。
15.9.6 世界盃和國家杯證書
在世界盃決賽時的一個適當場合向 6 個最佳參賽選手和國家頒發證書。該證書是在IBU 的指導下由世界盃決賽的組織者負責制作的。
15.9.7 其他獎勵
組委會及其它機構可以頒發其他獎品。
15.9.8 獎金
獎金數量由IBU 執行委員會適時確定。
允許獎勵獎金,但獎金額度須得到 IBU 執行委員指導。
4.IBU 競賽規則附錄
附錄A 材料目錄 (98)
附錄B 競賽仲裁委員會、技術代表和國際裁判的職責 (117)
附錄C 技術代表和國際裁判的培訓和頒發証書 (128)
附錄D 洲際錦標賽規則 (133)
附錄E 洲際杯賽規則 (142)
附錄F 夏季冬季兩項規則 (145)
附錄G 青年和少年比賽規則 (153)
附錄A 材料目錄
1.總則 (99)
1.1 目的
1.2 定義
1.3 禁止
2.新材料 (100)
2.1 定義
2.2 獲准程序
3.材料具體規格 (100)
3.1 比賽器材
3.2 組織器材
4.廣告 (110)
4.1 廣告規則
4.2 器材上的廣告標記
4.3 廣告用品尺寸衡量
4.4 廣告的預先檢查
5.檢查程式 (111)
5.1 總則
5.2 比賽器材
5.3 組織器材
5.4 檢查儀器、工具和檢查材料圖表 1 冬季兩項步槍圖解
圖表 2 槍托形
圖表 3 禁止的槍托形
圖表 4 靶子尺寸
圖表 5 風向旗圖例
1.總則
1.1 規則頒布的目的:
國際冬季兩項聯盟材料目錄的目的是:對冬季兩項比賽及相關材料的各個方面給予約定。此材料目錄由 IBU 競賽規則授權,並屬於此競賽規則的一部分。本材料目錄包括:定義、目前規格和對與競賽相關材料的要求、新材料應用的獲准程序和實施材料規則的控制程序。最根本的是本材料目錄將保證:
1)所有參賽選手公平均等的競爭原則;2)與冬季兩項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及健康;3)冬季兩項運動的本質及傳統。
1.2 材料類型
“材料”一詞下分二個主要類別,即比賽器材和組織器材。
1.2.1 比賽器材
比賽器材包括一名參賽選手在參加比賽時或進行正式與非正式訓練時穿戴和攜帶的東西。比賽器材包括:如滑雪板、杖、固定裝置、滑雪靴、步槍、彈藥、彈夾和服裝以及手套、遮風鏡等附屬物品。
1.2.2 組織器材
組織器材包括為進行冬季兩項比賽和訓練所必須的一切其他器材,參賽選手既不佩戴也不攜帶它們。例如:靶、計時系統、信號旗、以及器具測量裝置等。
1.3 禁用材料
以下各項器材被禁止使用:
a.在參賽選手出發時影響參賽選手手腳動作或有助於這些動作的材料(例如在滑雪板、滑雪杖、固定裝置或雪靴上安裝的彈簧裝置或其他機械裝置)。 b.利用來自參賽選手本身外的能量如:人工加熱器、電池、機械幫助等。 c.影響比賽的外部環境和對其他參賽選手造成損害:如改變滑道和雪的外層質量等。
d.雖正常使用,但增加了參賽選手及對其他有權在場人員受到傷害的危險因素。
2.新材料
2.1 定義
新材料是指沒有經 IBU 認可也末被其否決的任何比賽器材或組織器材。任何一種新材料只有遞交給 IBU 技術委員會的材料小組委員會,並得到通過後才能在IBU 比賽中使用。
2.2 獲准程序
2.2.1 程序
廠家為下一賽季生產的任何新材料最遲必須在當年 5 月 1 日前送交 IBU,
因為每個新賽季都是在 5 月 1 日開始。示意圖‧、演示圖以及試驗結果等需一併上交,有可能也要上交原始產品的示樣。
符合規定的各項新材料,將很快得到 IBU 技術委員會的材料小組委員會的通過。
2.2.2 臨時獲准
在較少數情況下,可能獲得一年的臨時批准、並在下個賽季做出明確的決定。
2.2.3 標準產品
比賽用衣、用鞋、槍背帶及帽子等,如一些設計明顯符合 IBU 的規定新花樣則不必上交IBU 材料小組委員會通過可直接使用。
但如果上述物品不符合規定,一經發現將立即被禁用。
2.2.4 供應
所有新材料需保證每個參賽選手在新賽季開始後都能輕易獲得。
3.材料具體規格
3.1 比賽器材
3.1.1 比賽用滑雪板
通常,IBU 要符合國際雪聯有關比賽用滑雪板在材料、長度、寬度、形狀、重量和結構方面的規定。如果這些規定與本材料目錄所含內容有不同之處,就會把這些規定發表在 IBU 世界冬季兩項運動年曆中。
3.1.1.1 滑雪板長度
最短長度是參賽選手身高減 4cm。最長長度:無限制。
3.1.1.2 滑雪板寬度。在固定裝置下面測量滑雪板的中部,最小寬度為
40mm,最大寬度:無限制。
3.1.1.3 滑雪板前端
滑雪板前端部分最小寬度為 30mm。
3.1.1.4 滑雪板彎曲度從固定裝置處測量:
從地面算起最小彎曲度應為 20mm;從地面算起最大彎曲度應為 35mm。
3.1.1.5 滑雪板尾部
未負重的滑雪板平放在平面時,尾部最高點距地面須不超過 3cm。
3.1.1.6 滑雪板重量。
一付滑雪板重量不得少於 750G。對二隻滑雪板重量分配無限制。
3.1.1.7 滑雪板構造
3.1.1.7.1 構造種類無限制。
3.1.1.7.2 滑雪板外型
兩只滑雪板須具有相同的外型,左、右無差別。不限制使用層壓板類滑雪板。材料的硬度也無限制。
3.1.1.7.3 滑雪板板底面
滑雪板板面既可以是光滑的,也可在滑雪板板底面縱向溝劃一定的槽溝。除縱向溝槽外,整個板面應是平直的。上邊可有磷狀或階梯狀的花紋用以幫助爬坡。禁用非參賽選手本人力量驅動的裝
置。
3.1.1.7.4 滑雪板前端表面無限制。
3.1.1.7.5.滑雪板邊緣
滑雪板邊緣向上翹起部分不可向外伸展,致使滑雪板底部變窄(不允許用夾楔式)。
3.1.1.8 重力特性無限制。
3.1.2 滑雪板固定器
使用的材料類別和品牌無限制。
3.1.3 比賽用滑雪靴
使用的材料類別和品牌無限制。
3.1.4 比賽用滑雪杖
3.1.4.1 滑雪杖的使用
比賽中參賽選手必須使用長度相同的滑雪杖,一手一杖。
3.1.4.2 規格
a.把滑雪杖頂端立放在滑雪板固定器前面進行測量,長度不高於參賽選手身高;
b.滑雪杖長度需固定,不能具可伸縮性;
c.滑雪杖不能配有諸如彈簧、機械裝置等力量源幫助推進。 d.滑雪杖上部與下部重量無限制;
e.可分為左手杖和右手杖,二杖不必對稱;
g.杖柄需與杖身完整一體,對形狀、結構或材料無限制; f.滑雪杖不能引起雪道及雪地表面狀況的改變;
h.握帶需與杖柄或杖身相接,長度、寬度可據需要調整,用料無限制; i.雪杖的外形,材料或質量分佈無規定;
j.可根據雪質的不同更換不同用料和外形的杖碗;
k.滑雪杖頭可以不同角度安裝於杖身。允許一個或多個雪杖頭,所用材料不限。
3.1.5 服裝
以下規則適用於參賽選手的著裝:
a.參賽選手服裝上的廣告須與 IBU 當前規定一致;
b.比賽服裝的前身及袖子須由同一種材料製成;
c.衣服填料只允許在運動裝內側。外層、填料及裏襯在未受擠壓狀態下測量時,總共厚度不能超過 6mm。但對運動裝後背步槍部分的填料無限制;
d.衣服外側不應有膠粘性物質,如樹脂、脂、膠水等(固定用的填料除外); e.為防止射擊吊帶下滑,可在衣服前臂處設置裝置。
3.1.6 步槍
3.1.6.1 總則
步槍不能為自動或半自動式。裝禦子彈需由參賽選手自身力量完成。
3.1.6.2 冬季兩項步槍部件
在表一中提供了冬季兩項步槍部件名稱圖解。
3.1.6.3 已被認可的步槍機械裝置類型:
a.普通槍栓系統:Anschütz,Sako,IZMASH Bi 1/2;
b.溫徹xx系統: Krico 360 Sll,Ekens,Mestervipen,Suhl Mode1 626, Suhl model 629;
c.Excenter 系統: Finnbiathlor;
x.Xxxxx-lock 系統: IZMASH Bi3/4,Anschütz-Fortner,Krico 360 S1。
3.1.6.4 規格
比賽用步槍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槍托外形必須符合表 2 的規定;
b.槍管的中心線與前托的底邊的距離,包括彈匣和扳機護,不得超過
90mm;
c.不允許設置一特殊的托手,因為它加長了槍管中心線與前托的底邊的距離,影響了步槍的形狀。前托的陰膛線,包括扳機護讓手指進入的地方、側面或粗糙的表面部分須厚於 2rnm。允許用托座固定槍的背帶,但是托座不得在立姿射擊時支撐;
d.允許為放置彈匣設置一個足夠深度的槽,但不允許可在瞄準時有輔助作用。瞄準時槍托側面不准許有凸出物;
e.頰面板厚度從槍管中心線垂直量,不得超過 40mm; f.不允許使用折疊槍脫;
g.瞄準系統中不得安裝光學裝置,不得有放大作用。不得以此為目的在眼中放置光學透鏡;
h.槍管口徑為 5.6mm(.22 英寸長的步槍);
i.板機重量最小為 0.5kg;
j.在板機周圍須有板機保險;
k.步槍可以有一槍帶和攜帶設備。槍帶寬度不得超過 40mm;
l.除了彈匣和子彈外,包括所有附件時步槍的最小重量不得小於 3.5kg;
m.彈匣內不能裝入超過 5 發子彈。接力賽中可以裝入 3 發備用子彈在彈匣或特殊彈匣中。備用子彈不能裝在彈膛裏。彈匣可裝在前托或後托裏。裝在前托時,彈匣附線或彈匣本身在射擊時不能用作支撐;
n.步槍上的廣告應符合當前 IBU 規定;
o.在前托上,扳機前 15cm 處、必須留有一用於槍支檢查標誌用的區域。
3.1.7 子彈
3.1.7.1 必備的特性
只能使用國際標准的.22 英寸長的(5.6mm 口徑)步槍邊緣發火子彈。子彈必須由鉛或類似的軟金屬製成。
3.1.7.2 初速度
子彈飛行的初速度(離開槍口 1 m 後),不得超過 380m/s。
3.1.7.3 沖擊力
在距 50m 以外的鋼板處射擊,彈頭沖擊力不得超過 0.9 Ns(0.09kps),最大沖擊誤差為 0.099 Ns。
3.1.7.4 沖擊力誤差和測量。
一發試驗彈沖擊力最大的可准許的誤差是11%,這是指最大沖擊力是1.0 Ns (=0.1kps)。子彈的沖擊力可在試驗靶上用各種發射沖力得到証實。經調整後的靶將可以承受 1.0 Ns 的沖力,當沖力為 1.1 Ns 的靶盤將被擊落。從 10m處試射 5 發,若靶盤未被擊落,彈藥才能被允許使用。彈藥測試必須用參賽選手自己的槍支或相同型號的槍支完成。比賽過程中競賽委員會有權要求進行彈藥測試。
3.2 組織器材
3.2.1 靶子系統
3.2.1.1 靶的用途
在各類比賽中允許使用的靶子的數量與種類在 IBU 競賽規則中有詳細說明。只有與本手冊要求相符並且被 IBU 材料小組批准的靶子才可用於 IBU的比賽中。靶子的放置位置,擺放方法,編號及維護必須符合 IBU 競賽規則。
3.2.1.2 靶的種類
有兩種靶子用於冬季兩項運動的訓練與比賽:金屬靶和紙靶。只有金屬靶才能用於比賽,而紙靶用於校槍。金屬靶和紙靶皆可用於訓練。紙靶模擬比賽靶,具有五個瞄準標記。
3.2.1.3 冬奧會和世界錦標賽的比賽中只能使用符合 IBU 當前材料目錄的電子一機械靶和電子靶系統。
3.2.1.4 世界青年錦標賽、世界盃賽、洲際錦標杯賽和洲際杯賽使用的靶子對於世界青年錦標賽、世界盃賽、洲際錦標杯賽和洲際杯賽的比賽,允許使用機械靶和手工操作靶,但鼓勵使用電子一機械靶和電子靶。手工操作
靶使用的操作繩應置放在穿過靶位的管子裏,以便在操作時不幹擾射擊的參賽選手。
3.2.1.5 金屬靶操作系統
金屬靶分為機械靶和電子一機械靶。它們的運作方式如下:
a 機械靶
機械靶中,子彈擊中靶後,沖力將黑靶盤擊落,白指示盤立起。每次射擊後通過牽拉繩子將倒落的靶盤重置至原位。改變靶子立射與臥射結構(狀態)是通過手動牽拉繩子完成。
b.電子-機械靶和電子靶
在電子一機械靶或電子靶系統中靶盤的重新設置與狀態變換由電動的繼動器來遙控完成。擊中靶與否通過靶中的磁性運動或沖力感應器來記錄。並由機械或電動激發指示盤顯示。
3.2.1.6 金屬靶的描述
靶子必須由一個帶 5 個靶孔的白靶面構成。靶孔後面是 5 個獨立的可倒落的靶盤或電子感應記分盤(靶)。記分盤必須為黑。(子彈)中靶後黑靶盤被白指示盤所替代。
3.2.1.7 紙靶的描述
紙靶的外觀與比賽靶相似。背景(底)必須為白或淺灰,並且不得反光。五個靶心必須是黑。
3.2.1.8 靶的尺寸與孔的位置
表四描述了金屬靶與紙靶靶環的規格與位置。瞄準區與有效區黑靶環尺寸如下:
金屬靶 紙 靶
立射--瞄準區 | 115mm | 110mm |
有效區 | 115mm | 110nun |
臥射--瞄準區 | 115mm | 110mm |
有效區 | 45mm | 40mm |
3.2.1.9 金屬靶的功能要求: 靶子系統必須達到下列要求:
a.適合於比賽中各種氣候條件的可靠功能;
b.在比賽中使用的所有靶子的承受力必須符合 IBU 材料小組委員會的要求
並且全部相同。
3.2.1.10 誤差和外形要求
靶孔直徑大小必須是:立射 115mm,+/-0.3mm。
臥射 45mm, +/-0.3mm。誤差:依照ISO─標準 2768,表 1 中欄。
立射和臥射用的靶孔都必須保證同心。可允許的誤差是 1mm。
靶孔邊緣必須輪廓分明並且不會變形。靶孔必須:有一 lcm 寬的金屬環以防止迅速變形,或者靶子表面必須含有防止變形的硬材料。金屬靶面盤所允許的誤差要符合ISO─標准 2768,表 1 中欄。
3.2.1.11 變形
連續使用的靶子的可能出現盤面變形。這種變形不能超過原表面的 2.5 mm,變形深度必須從 115mm 直徑靶面邊緣開始測量。
3.2.1.12 材料和硬度。
金屬靶必須由至少硬度 280HB 的鋼材製成。
3.2.1.13 承受力。
承受力是指承受子彈最小 0.45Ns、誤差可允許 +/-33.33%。就是說所有靶子必須在任何地點使用時都能被調整到可靠狀態。承受力小於 0.3Ns 時,將不會被記錄,承受力大於 0.6Ns 時被記錄。
3.2.1.14 電子靶系統的特別要求
除了冬季兩項靶子的標准要求之外,電子靶系統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數據供給分佈
該系統必須能把數據分佈到多操作點上,諸如計時、數據處理和電視播出(包括圖表)。
b.介面硬體
所有數據流須用 RS-232 介面。不必用緩沖或信號交換式控制器。
c.通信規程
為了用標準的 PC 設備處理和記錄數據供給,就要使用一個簡單的 ASCII
編碼規程。須傳送下列資訊:
-參賽選手到達射巷(射擊開始);
-按出發號碼分配的射巷,包括用於接力和團體比賽的A 至D 的指示器;一未擊中;
一中靶(包括靶盤號碼 1 至 5);
-結束射擊(重要的數據,例如射巷、出發號碼、未擊中的總數、在接力賽中所使用的備用子彈的數目及射擊時間,均須包括在該數據供給裏)。
d.傳輸延遲
最大延遲即是靶子的敏感器系統從感知擊中靶或末擊中靶至到通過數據輸出線完全傳輸,不得超過 200mS。在追逐和集體出發比賽中的射擊場上的勁射中也需要保持這個值。
e.備用系統
為保証在大型國際比賽中數據供給可靠,靶子系統須具備兩個完整的分立處理系統。因而也必須提供兩個數據供給主用和備用計時、數據處理和電視圖表系統。
3.2.1.15 靶子的批准
在IBU 比賽期間使用的所有靶子系統必須得到IBU 技術委員會材料小組的批准。被委任生產靶子系統的製造商須先向 IBU 提交靶子系統樣品,在確認符合本規則要求後給予批准。如果靶子系統存在技術缺陷或技術上是過時的,批准也可被收回。
3.2.1.16 目前批准的靶子
當前,被批准使用耙子系統如下:
a.機械系統 Kurvinen 型-芬蘭 Devon 一型 BT 一 500 一美國
b.電子/電子一機械系統 Kurvinen(KES2002)型一芬蘭 c.電子系統
HoRa 2000E 一(GER)德國
3.2.2 風向旗
射擊場上的風向旗須具備非常明顯的顏,大小為 10X40crn,並必須用薄的人造絲綢或絲綢製造。重量不可超過 5G。其構造須能便於 360 度轉動,並與旗杆成直角。風向旗結構圖在本附錄中。
3.2.3 出發號碼
3.2.3.1 出發號碼的大小出發號碼的大小如下:
a.號碼布上的前、後面號碼:
輪廓數字或大寫數字至少要 12cm 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