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瓩:本案設置容量係以峰瓩(kWp)為單位,裝設之太陽電池模組於標準狀況(模組溫度 25℃,AM1.5,1000 W/㎡)太陽光照射下最大發電量的總和。
高雄市立忠孝國民中學 110 年度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租賃案
投 標 須 知
一、高雄市立忠孝國民中學(以下簡稱本校)依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 43 條(市有不動產為促進公共利益、增進使用效益或增加市庫收益,經本府核准後,管理機關得依有關規定自行辦理或提供主辦機關以出租、設定地上權、委託、合作或信託等方式,為下列之開發利用:一、興建房屋。二、投資或興辦事業。三、其他適當之開發利用。前項情形,本府應有之收益,由主辦機關審酌實際情形妥擬計畫並報本府核定。)及租賃契約書(範本)辦理 110 年度本校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租案﹙以下簡稱本案﹚,特訂定本須知。參加投標廠商應受本須知之約束,如有違反本須知任一內容,均屬投標無效。
二、本須知相關用詞定義如下:
(一)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係指符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款所定義之發電設備。
(二)出租機關:指標租本市市管公有房地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簽約主體,即xxxxxxxxxx。
(x)xxxx:指標租本市市管公有房地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業務執行機關,即xxxxxxxxxx。
(x)xx:指以公開標租方式,將本校場地出租予得標廠商。
(五)峰瓩:本案設置容量係以峰瓩(kWp)為單位,裝設之太陽電池模組於標準狀況(模組溫度 25℃,AM1.5,1000 W/㎡)太陽光照射下最大發電量的總和。
(六)系統設置容量:係指欲裝設之太陽光電設施組列中所有模組額定功率之總合(模組額定功率以模組標籤上標示之功率為憑)。
(七)最低系統設置容量: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最低設置容量,本案為 499 峰瓩(kWp)以 上。
(八)標租系統設置容量:係指投標廠商欲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總設置量,不可低於最低系統設置容量,即甲方於投標時承諾於乙方施作之設置容量。
(九)回饋金百分比:指投標廠商願支付的售電收入百分比,採公開標租方式得出。
(十)經營年租金: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售電收入乘以回饋金百分比所得價款。
(十一)補償金:指承租廠商未辦理續約仍繼續使用,應繳納前一年度回饋金一點五倍之金額。
三、標租範圍:
(一)指於不影響原定用途情形下,可供得標廠商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處所,本案主要施作區域計有忠孝樓、仁愛樓、信義樓、柔道館、忠孝非營利幼兒園等處,詳租賃標的清冊,其餘位置由廠商視現況列入評估。
(二)基本設備設置容量:499 峰瓩(kWp)以上於清冊範圍內設置。
(三)投標設備設置容量:本標單上之投標設備設置容量下限容量不低於基本設備設置容 量 499 峰瓩(kWp),低於下限容量,視為無效標單。
(四)應完成設備設置容量:經本校同意核定之設備設置容量,得超過投標設備設置容量。 (五)前項租賃標的清冊之現況由投標廠商親至現場觀看。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自行赴現
場勘察,瞭解租賃標的之現況,並應詳閱本須知及相關附件。投標、開標或得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抗辯。
(六)凡參與投標者,均視為已對租賃標的現況及投標各項文件規定與內容確實瞭解,並同意遵守。
(七)承租廠商所申請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規劃設計、採購、施工安裝及工業安全衛生管理,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運轉、維護、安全管理、損壞修復、太陽光電發電
設備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建築物的防漏措施及稅捐等一切事項,概由承租廠商全權負責,與出租機關無涉。
(八)承租廠商於履約期間如因前揭事項致出租機關遭第三人主張侵害權利時,承租廠商應協助出租機關為必要之答辯及提供相關資料,並負擔出租機關因此所生之訴訟費用、
律師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如致出租機關受有損害者,並應對出租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九)若系統設置完成後,設置地點具改建計畫,或經本校通知,致無法設置太陽光電發
電系統之情形時,承租廠商須自行負責拆移除,但得與本校協商重置於其他合適地點,若協商不成,後續則朝向終止部分標的處理,相關地點復原、設備拆移除、重置費用與相關衍生之損失概由承租廠商自行負擔。
(十)承租廠商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前,需評估標租建築物是否有漏水情事的可能,若有則承租廠商需進行防漏措施後方得設置。
(十一)承租人設置之太陽光電模組產品須全數符合經濟部標檢局「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自願性產品驗證及通過「太陽光電模組自願性產品驗證工廠檢查特定規範」。
(十二)租賃標的若有需各類雜項執照申請時,概由承租廠商負責。
(十三)承租廠商應於訂約日之次日起算至 300 日曆天內設置完成標租系統設置容量,期滿後未設置完成及併聯之建築物,承租廠商不得主張繼續施作,對於租賃標的清單內未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建物屋頂,使用權歸還本校。
(十四)出租期間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運作產生之碳權,若承租廠商需要使用時,得由承租廠商負擔碳權申請費用,碳權依承租廠商對出租機關訂約之回饋金比例分配,出租機關得自行運用與回饋金比例相同之碳權。本款所稱碳權為所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發出電量減緩排放二氧化碳當量之交易、抵換或其他權利,該權利依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相關規定為之。
四、投標資格:
(一)投標身分:
1.須為依法登記有案之公司,且營業項目登記需有乙級以上電器xxx(X000000)或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或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D101060)至少包含一項。
2.單一投標廠商擁有正式躉售再生能源電能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國外持有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績累積需達 1500 峰瓩(kWp)以上。以提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國外再生能源躉購契約書頁面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3.外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之限制。
4.大陸地區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之限制。
5.本標租案不允許共同投標。
6.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限制:經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時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1 ) 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2)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二)開標前與本校有法律糾紛或承辦本校其他業務拖欠費用或承租標的物尚未繳清應付租金、違約金或其他原契約所約定應由承租人支付之費用者,不得參與投標,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期限未滿者亦同。
五、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1.以下任繳一種: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
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最新資料代之。另按經濟部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 98 年 4 月 13 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請勿檢附;若為法人應檢
具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2.登記營業項目須有電器xxx(X000000)(需檢附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或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或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D101060)。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上證明。
(二)納稅證明文件:
1.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免稅法人請提出免稅證明書)。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若營利事業之主管機關准予投標人營業或復業,惟核准日至本標租案投標截止日前,皆未遇到營業稅申報截止日時,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4.若投標人最近一期無應納營業稅時,該完稅證明文件為
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收執聯」。
(三)信用證明文件: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圖章者,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四)外國廠商提出之資格文件,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如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申請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五)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投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投標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以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決標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揭情形者,應撤銷決標。但撤銷決標反不符
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另機關撤銷決標者,契約視為自始無效,並準用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之規定。
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規格及要求: (一) 太陽光電模組:
1、使用的太陽光電模組產品須全數符合經濟部標檢局「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自願性產品驗證及通過「太陽光電模組自願性產品驗證工廠檢查特定規範」。
2、太陽能光電系統需符合「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內太陽能專章。並提出機電技師簽證。
3、加裝設漏電斷路器,且需符合「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電工法」等相關規定,並於施工完成後確認漏電斷路器使用功能正常。
4.、裝設變流器(逆變器)、配電盤、監控器、斷路器等重要機電(電路通過)設置位置,須加裝隔離圍欄並設置危險告示,避免師生民眾誤觸機組造成危險,相關線路接地標準應依「電工法規」或「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等規範施作。
(二)支撐架與連結組件設計:
1.支撐架結構設計應符合「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之規定,惟基本設計風速在三
十二點五公尺/秒以下地區者,須採用三十二點五公尺/秒之平均風速作為基本設計風速,並考量陣風反應因子(G),且由專業技師分別提供結構計算書與各式連結(Connection)安 全檢核文件。
2.支撐架結構設計應依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進行設計,其中用途係數(I),採 I =1.1(含)以上、陣風反應因子(G),採 G=1.88(含)以上,作為設計與計算基礎。
3.如太陽光電模組距離屋頂面最高高度超過 0.3 公尺(含)以上之系統,單一模組與支撐架正面連結(上扣)及背面連結(下鎖)的固定組件共計須 8 個點以上。如太陽光電模組距
離屋頂面最高高度低於 0.3 公尺以下之系統,單一模組正面連結(上扣)必須與 3 根支架
組件(位於模組上中下側)連結固定,連結扣件共計須 6 組以上。
4.所有螺絲組(包含螺絲、螺帽、彈簧華司、平華司等)及扣件材質必須具抗腐蝕能力,螺絲組(包含螺絲、螺帽、平華司與彈簧華司等)應為同一材質,可為熱浸鍍鋅或電鍍鋅材質或不銹鋼材質等抗腐蝕材質,並取得抗腐蝕品質測試報告。
5. 每一構件連結螺絲組:包含抗腐蝕螺絲、至少 1 片彈簧華司、至少 2 片平板華司、至少 1 個抗腐蝕六角螺帽以及於六角螺帽上再套上 1 個抗腐蝕六角蓋型螺帽。
(三)支撐架金屬基材耐腐蝕性能:
1.腐蝕環境分類須依照 ISO 9223 之腐蝕環境分類,並依 ISO 9224 金屬材質的腐蝕速率進行防蝕設計,惟至少應以中度腐蝕(ISO 9223-C3)等級以上的腐蝕環境來設計。
2.若採用鋼構基材,應為一般結構用鋼材(如 ASTM A709、ASTM A36、A572 等)或冷軋鋼構材外加表面防蝕處理,或耐候鋼材(如 ASTM A588,CNS 4620,JIS G3114 等)。 鋼構基材表面處理,須以設置地點符合 ISO 9223 之腐蝕環境分類等級,且至少以中度腐蝕 (ISO 9223-C3)等級以上為處理基準,並以 20 年(含)以上抗腐蝕性能進行表面處理,並由專業機構提出施作說明與品質保證證明。
3.若採用鋁合金鋁擠型基材,其鋁合金材質應為 6005T5 或 6061T5 以上等級,並須符合結構安全要求。其表面處理方式採陽極處理厚度 14µm 以上及外加一層膜厚 7µm 以上之壓克力透明漆之表面防蝕處理,除鋁擠型構材外的鋁合金板、小配件等之表面處理方式可為陽極處理厚度 7µm 以上及外加一層膜厚 7µm 以上之壓克力透明漆,且皆需取得具有 TAF 認可之測試實驗室測試合格報告。
4.太陽光電模組鋁框與鋼構材接觸位置應加裝鐵氟龍絕緣墊片以隔開二者,避免產生電位差腐蝕;螺絲組與太陽光電模組鋁框接觸處之平板華司下方應再加裝鐵氟龍絕緣墊片以隔開螺絲組及模組鋁框。
(四)檢驗文件:
上述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結構規格要求,需由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
或結構技師依照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檢驗表(附件 2)進行現場查驗,以確認符合項目要求。七、投標文件領取:本標租案相關投標文件將公告於本校網站(忠孝國中)最新消息,
不受理現場領標。
八、投標廠商所須文件之裝封(請依序置入外標封): 投標應備文件包括下列各項,投標前應逐一填妥簽章,密封後投標,封套外部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住址、標租標的,凡投標文件不齊全者或未按規定者,所投之標為無效標。
(一)資格審查表:1 式 1 份。
(二)依本投標須知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各 1 式 1 份。 (三)切結書:1 式 1 份。
(四)委託代理授權書(無授權者免附):1 式 1 份。 (五)服務建議書:1 式 6 份。
九、投標文件有效期:
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六十日止,如機關無法於前開有效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洽請投標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十、投標文件填寫方式:
所有指定填寫之處,不得使用鉛筆,均應以鋼筆、原子筆或打字填寫正確無誤。如未按規定填寫者,該標單應視為無效標。(一)委託代理授權書:投標廠商如須委託其全權代理人辦理投標事務,則必須填具「委託代理授權書」一份。
(二)投標文件簽章:
1.投標廠商設為個人廠商,應由該廠商法定負責人在投標文件上蓋章。
2.投標廠商設為公司組織之廠商,則應用公司及負責人之印章。 (三)塗擦與更改:
投標文件須用本須知所定格式填寫,若填寫錯誤須更改時,則更改處應由負責人蓋章。 (四)投標文件送達:
投標廠商所投之標函應密封後投標。惟屬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各階段之投標文件應分別密封後,再以大封套合併裝封。外封套外部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投標標的。投標文件須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寄(送)達方式送達本校於投標文件所指定之場所。違反規定者,取消該投標資格,經送(寄)達本校之投標文件,除投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或更改。
(五) 本標租案投標設備設置容量係以峰瓩(kWp)為單位,投標單投標設備設置容量之下 限容量不低於基本設備設置容量 499 峰瓩(kWp)。
(六) 投標單回饋金百分比係以百分比(%)為單位,其數值可寫至小數點後一位。 (七) 服務建議書:至少包括如下內容
1. 公司基本資料及廠商實績 (1)公司基本資料
(2)105 年至 109 年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履約實績
2. 興建計畫
(1)開發計畫可行性規劃報告書:
a.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預定總發電容量及總系統規劃設計書,包含各區域之發電量、空間配置、設置型式、各區域採用之太陽能模組之規格/等級/廠牌等相關資訊。
b.興建計畫之財務規劃:包含成本計算(設計費、材料費、施工費、保險費、勞安費、業務費、設備使用費、管理費及其他費用)、融資、財務運用等規劃。
(2)設備規格:光電與機電設備規格、安裝建置型式(如:貼頂型、高棚架型、貼地型)。
(3)施工方式及期程:本計畫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基本設置形式無特別限定,但因位於屋頂,應考量防颱設計。施工規劃方式 對本校服務對象及工作同仁之影響及因應措施(如配線
施工造成路面破損、屋頂施工有無影響防水及結構安全等等)工作期程。 (4)擬設置太陽能板、相關設備之位置圖。
(5)從建物到校門口之電力輸送線路規劃,如需開挖道路,道路之復原計畫。
3. 營運計畫
(1)營運組織及管理計畫:廠商應提出本案之預定營運組織、人力配置、運作管理方式,含每年度之光電板清洗計劃。
(2)設備運轉與維修計畫:執行年度檢修、定期或不定期大型維修計畫(例如因應颱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天然因素造成之系統損壞)。
(3)安全維護措施。
(4)品質保證計畫、緊急應變計畫。 (5)結構損壞及漏水保固計畫
4. 廠商投標值
(1)投標值=A 類投標設備設置容量(kWp)×A 類售電回饋百分比(%)+B 類投標設備設置容量 (kWp)×B類售電回饋百分比(%)。
(2)投標設備設置容量及回饋金百分比之數值填寫至小數點後一位。
(3)有關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發電量(度)計算基準,除北部地區不得低於每瓩發電度數 1,050(度),其他地區不得低於每瓩發電度數 1,250(度),若有低於者,則以該地區每瓩發電度數下限計算,若有高於者,則以最高每瓩發電度數計算。
5. 回饋及加值服務計畫:廠商承諾回饋予提供建築物場址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在機關或學校之計畫:
(1)計畫內容需包含設置忠孝樓、仁愛樓、信義樓、柔道館、忠孝非營利幼兒園等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推廣節能減碳及再生能源等內容相關。
(2)本案承租廠商應依學校實際需求協商承做相關回饋項目。十一、投標文件收件地點及截止期限:
(一)截標期限:民國 110 年 3 月 11 日(星期四) 17 時前。投標廠商應將投標文件紙袋密封且黏貼外標封面,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專人送件方式送達如下地址:「高雄
市鳳山區國泰路二段 81 號忠孝國中總務處」,逾時視為無效投標文件。凡經寄(送)達之投標文件,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更改、作廢或退還。
(二)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十二、開標:
(一) 本標租案開標依標租公告所定時間地點公開舉行,投標廠商可不在場,如遇特殊情形,得當場宣布延期開標。
(二) 辦理公開標租時,投標廠商有一家以上且廠商符合下列情形,即應依所定時間開標。資格審查結果,合於投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在一家以上者,仍得開標、決標;開標時發現投標廠商有串通圍標之嫌疑者,除當場宣布廢標外,若查有確證將依法辦理:
1.投標文件已書面密封。
2.外封套上載明廠商名稱地址。
3.投標文件已於截止期限前寄(送)達本校指定之場所。
4.廠商無下列情形:
(1)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2)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3)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4)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5)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6)其他影響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5.廠商無下列情形:
(1)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標租。 (2)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標租。
(3)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標租。
(4)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標租。
(5)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標租。
6.同一廠商只投寄一份投標文件,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其二以上之分支機構未就本標的分別投標者。
十三、決標:
(一)本標租案參考「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評選,評定優勝廠商方式採序位法,價格納入評比,詳如評審須知。
(二)本標租案倘僅有一家投標,其所投標內容符合投標文件規定者,亦得開標、決標。 (三)評審結果經本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生效,依優勝序位於完成議價後決標。
十四、簽約及公證:
(一)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20 日曆天內簽訂契約(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攜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與投標單所蓋同一式樣)向出租機關辦理契約草案簽訂,未於
規定期限內申辦者視為放棄得標權利。
(二)得標廠商逾期未簽訂契約草案,取消得標資格,得依次序由次得標人經本校通知 30日內簽訂租賃契約草案。
(三)得標廠商與出租機關簽訂租賃契約草案並俟本校依「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 43 條將本案相關計畫暨契約草案報教育局轉市府核備後再行依核定或修正內容正式辦 理簽約(公證)等後續事宜。另廠商依服務建議書所列學校建議回饋事項中,經廠商承
諾回饋事項涉及財產部分,亦依該自治條例第 23 條規定,先行報府,始得受贈。
(四)得標廠商與出租機關依上級機關核定或修正內容之租賃契約正式辦理簽約後,應於出租機關通知之時間內完成法院公證手續,並依公證法第 13 條載明屆期不履行應逕受強制執行之意旨;公證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十五、履約保證金:
(一)本租賃契約應繳交履約保證金為第四條第(四)款之 2 年經營年租金。
(二)得標廠商應於簽約日次日起 30 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以下列方式繳交:得標廠商應以下列方式繳納:現金(現金請直接匯入本校保管金專戶)、金融機構所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擇一為之。金融機構帳號與繳納處所:
█金融機構帳號:
戶名:高雄市立忠孝國民中學保管金專戶
金融機構:高雄銀行鳳山分行 帳號:102103085267
█繳納處所:高雄市鳳山區國泰路二段 81 號 總務處出納組。 (三)履約保證金應以得標廠商之名義繳納。
(四)得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不予發還:
1.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其他影響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情形之一,且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契約,不得轉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轉包者,不發還全部保證金。
3.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4.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份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份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5.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間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份及所造成之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不動產所有或管理之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低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7.須返還己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8.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9.其他應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不動產所有或管理之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廠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10.廠商於簽約之日起算 180 日曆天內,完全未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經本校訂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方改善,逾期未改善時,本校得終止租賃契約,並沒收已繳交之履約保證金。
11.本租賃契約出租之不動產僅限作為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不得供任何其他用途,若甲方違反本使用用途規定,經本校訂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方改善,逾期未改善時,本
校方得終止租賃契約,並沒收已繳交之履約保證金。
12.租賃期間得標廠商應保固屋頂不漏水,經乙方書面通知日起 14 日內改善完成,逾 2次通知未改善者,乙方得逕由本案履約保證金扣抵修繕,不足時乙方得向甲方追償,甲方不得異議。
十六、拒絕簽約之處理:
(一)廠商得標若於規定期限內,非本校之因素而未簽約或拒絕簽約,或不提交履約保證金時,至本校遭受損失,本機關得取消其得標廠商資格,並依次序由次得標廠商經本校通知 30 日內簽訂租賃契約草案。
(二)依前款經本校取消資格之得標廠商,以後不得參加本校其他有關太陽光電之招標案。
十七、除情形特殊在招標公告內另有規定外,不舉行現場說明;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需澄清者,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期限(自公告日起算)前,以書面檢具說明理由向本校提出,逾期或未以書面提出者不受理。本校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期限為截止投標日之前一日。
十八、爭議處理:
(一) 本校與得標人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經契約雙方合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依仲裁法規提付仲裁,並以本校指定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
2.提起民事訴訟。
3.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4.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 本標租案租賃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本校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九、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相關資訊及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如下: (一)法務部廉政署
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台北郵政 14-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0) 0000-0000,電子郵件檢舉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 10048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 166 號。
(二)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地址:708 高雄市四維三路 2 號 5 樓,電話:(00)000-0000 轉 323,傳真:(00)000-0000。
二十、本標租案開標前倘因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情事變更,本校得不附理由隨時變更活動內容或停止本標租案,投標人不得異議。
二十一、參加本標租案之投標人,必須仔細閱讀且遵守本投標須知,並對本須知內應履行之權利義務及行為負責,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投標無效,得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價。
二十二、本校得於不違反有關法令及本須之範圍內有增訂補充或其他規定、解釋之權,於開標前由本校宣布。至於本須知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其解釋權為本校,參與本標租案之投標人均不得有異議。
二十三、本校如舉辦公開說明會說明之事項與本須知或契約書內容不一致時,以本須知及契約書條款為準。
二十四、本須知、契約書草案及投標相關附件,均視為租賃契約書之一部分,得標人應負遵守及履行之義務。
二十五、投標人之投標文件經開啟標封後均不予發還。
二十六、為釐清校舍漏水或其他損壞之責任歸屬,本校得委託公正之第三人進行檢驗或 調查工作,其結果如證明可歸責於承租廠商設置之太陽能光電設備之事由所致,承租廠商應負擔檢驗或調查工作所需費用。
二十七、為加速本案取得建(雜)、使照等,承租廠商得經本校同意並核准後,以承租廠商為起造人申請,惟取得使用執照後,應無償移轉予本校,衍生的相關規費由承租廠商負責。
二十八、承租廠商進場施工前需提送本案施工計畫書、品質計畫書、職安計畫書予本校核備,惟本校若需召開專家審查會議時,外部審查委員 1 位且該委員出席費用由承租廠商支付。
二十九、各案場若有樹木修剪需求,請依照「高雄市植栽修剪作業規範」執行且須聘請具合格證照專業修剪工進行修剪。
三十、其他事項詳見招標公告,如有未盡、未載明之事項,悉依政府採購法、民法等相關法令或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