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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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风险
协会货物运输险条款(空运)
(邮递运输除外)
危险条款
1 本保险承保保险标的物毁损或灭失之一切危险;但下列第 2.3.和 4.条之规定除外。除外事项
2 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
2.1 归因于被保险人之故意不当行为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2.2 保险标的物之正常漏损、重量或容量之正常减少或自然耗损。
2.3 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包装或配置不固或不当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本条款
2.3 所指之「包装」包括货柜或货箱内之堆放,但此项堆放以完成于本保险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所为者为限)。
2.4 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内在瑕庇或本质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2.5 由于飞机装运的集装箱或货箱不适合安全装运被保货物且被保险人在装运时知道这些不适之处所致的被保货物毁损及失灭和引起的费用。
2.6 直接由于迟延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即使此项迟延系因承保危险所致者。
2.7 因航空运载工具所有人、承租人、经理人或营运人之无力偿债或财务失信所引起之毁损灭失和引起的费用。
2.8 由于使用核子分裂或融合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能,放射性物质之武器所引起毁损灭失或费用。
3 本保险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3.1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颠覆或因而引起之内乱,或来自交战国或其对抗条款之敌对行为。
3.2 捕获、扣押、拘管、禁止或扣留(海盗除外)及其结果,或任何此项之企图。
3.3 遗弃之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兵器。
4 本保险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1 由于罢工工人、停工工人或参与劳工骚扰、暴动或内乱之人所致者。
4.2 因罢工、停工、劳工骚扰、暴动或内乱所产生者。
4.3 由于任何恐怖份子或因政治动机之行为所致者。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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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除外条款
战争除外条款
罢工除外条款
5.1 本保险自货物离开本保险单所载地点之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经正常运送条款之运送过程,以迄下述之一时为止。
5.1.1 交付与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所属或其他最终之仓库或储存处所。
5.1.2 交付与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或其他由被保险人选择使用的任何之最终之仓库或储存处所;
5.1.2.1 正常运送过程以外之储存;或
5.1.2.2 货物之分配或分发;
或
5.1.2.3 被保险货物自飞机最终卸货机场卸货完毕之日起届满 30 天,以上三种终止情形以孰先发生者为准。
5.2 如被保险货物自飞机于最终卸货机场卸载完毕后,而在本保险尚未终止时,欲再运往本保险单所载以外之其他目的地时,本保险之效力,除仍受前述保险终止约定之限制外,应于该项货物开始再运往其他目的地时终止。
5.3 本保险对于非由被保险人所能控制之迟延、偏航、被迫卸货、重运或转机,以及依据运送契约授权飞机承运人或飞机租用人自由载量而产生之任何危险变更之期间内继续有效(但仍受上述终止之约定,及以下第 6 条之限制)。
6 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情况下,运送契约在原订目的机场以外之机场或地点终止,或因其他缘故在货物未能如前述第 5 条之约定交货前该运送即告终止时,则本保险亦同时终止,倘若保险人立即接获通知并被要求继续保险效力,并于必要时加收保险费,则本保险仍得有效,以迄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止。
6.1 货物已在该机场或该地出售并交付,又如无其他特别之约定,则以被保险货物到达该机场或该地届满 30 天,二者以孰先发生者为准。
6.2 如货物在上述 30 天内(或在任何协议延长之期间内)运往本保险所订其他目的地时,本保险之效力依上述第 5 条之约定终止。
7 本保险生效后,如被保险人变更目的地,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使本保险继续有效,但须另行洽定保险费及条件。
理赔 8
8.1 被保险人在损害发生时,须对被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始能要求本保险之赔偿。
8.2 依上述 8.1 之约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期间内所发生之被保物之损害,有权利要求赔偿,即使损害发生于保险契约签订之前亦同,但被保险人知道损害已经发生而保险人不知者,则不在此限。
9 由于本保险所承保危险之发生,致使被保险航程在本保单所载明以外之机场或地点终止时,被保险人因卸货、储存及转运被保险标的物至保单所载明目的地,其所支出之适当而合理之一切额外费用,保险人同意予以补偿。
本条款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除仍须受上述 2.3.4.除外条款。
10 除非被保险标的之实际全损显已无法避免,或其回复、整修及运送原承保目的地之费用,势将超过其抵达后之价值而经合理委付者,被保险人不得以推定全损请求赔偿。
11
11.1 假如被保险要求在被保险货物上生效一个增加价值的保险,在此经认可的货物价值将被认为在本保险项下被增加到总的投保金额中去,在本保险项下所有增加价值的保险所承保的损失和责任将和投保金额成一定的比例,由这样一个总的投保的金额来承担。在理赔事件中,被保险人应提供给承保人所有其它项下的投保的总计金额的证据。
11.2 在这种增加价值的保险应适用下列条款:
经认可的货物价值将被表示成等于最初保险项下的总的投保金额加上被保险人要求承保对货物的损失和影响所有增加的价值,同时将以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成这种一个总的投保金额。在理赔事件中,被保险人应提供承保人所有其它项下的投保的总计金额的证据。
运送契约终止条款
航 程 变 更 条款
保 险 利 益 条款
转运费用条款
推定全损条款
增 值 保 险 条款
保险之效益 12 运送人或其他受托人不得享用本保险之利益。 损害之减轻 13 被保险人及其受雇人及代理人对本保险之可赔损害,应尽下列义务。 13.1 应采取避免或减轻上述损害之适当措施。及 13.2 对于运送人、受托人或其他第三者之一切对抗权利应予适当保留及行使。保险人同意除本保险可得之任何损害赔偿外,对于被保险人为履行上述义务所作适当,合理支出之一切费用另予补偿。 14 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救助、保护或恢复保险标的所采取之措施,不得视为对委付之放弃或承诺,或影响任何一方当事人之权益。 迟延之避免 15 被保险人在其所能控制之一切情况下应作合理而迅速之处理,为本保险之必要条件。 法律及惯例 16 本保险以英国法律及惯例为依据。 注意:当被保险人知悉本保险「暂予承保」之情况发生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然此项保险之权利,系于被保险人上述通知义务之履行。 | 不 受 益 条 款 被 保 险 人 义务条款 放弃条款 合 理 处 置 条款 法 律 及 惯 例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