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約於民國一 OO 年三月四日第五次修訂。本規約於民國一O 一年三月二日第六次修訂。
本規約於民國一 OO 年三月四日第五次修訂。本規約於民國一O 一年三月二日第六次修訂。
目 錄
條 目 標 題 頁 次第一條 x規約效力所及範圍 02
第二條 專有部份、共用部份、約定專用部份、約定共用部份 02
第三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02
第四條 公寓大廈有關文件之保管責任 04
第五條 管理委員會委員人數 04
第六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04
第七條 主委、副主委、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及管理委員之資格及選任 05
第八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監察委員之消除資格 05
第九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監察委員之權限 06
第十條 公共基金、管理費之繳納 07
第十一條 管理費、公共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08
第十二條 共用部份修繕費用之負擔比例 08
第十三條 共用部份及約定共用部份之使用 09
第十四條 約定專用部份或約定共用部份使用償金繳交或給付 09
第十五條 專有部份及約定專有部份之使用限制 09
第十六條 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09
第十七條 糾紛之協調程序 09
第十八條 違反義務之處置規定 10
第十九條 其他事項 11
第二十條 管理負責人準用規定之事項 14
第二十一條 社區公共用電費用分攤 14
第二十二條 x規約訂立與修訂日期 15
附件:附件 1-清風樓住戶生活規約標的物件登錄表 16
附件 2-清風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委託書 17
附件 3-清風樓區分所有權人資格申報書 18
附件 4-清風樓房屋承租人切結書 19
附件 5-清風樓住戶出租所有權標的物申報書 20
附件 6-清風樓住戶裝潢修繕工程施工申請表 21
附件 7-清風樓住戶裝修工程施工負責人切結書(2 頁) 22
附件 8-清風樓住戶裝潢修繕施工協議書 24
附件 9-清風樓住戶委託代租、代售所有權標的物申報書 25
附件 10-受託(代租、代售)帶看清風樓建物已查閱欠繳記錄及規約聲明書…26
附件 11-清風樓緊急處理會辦連署單 27
附件 12-清風樓規約附件 1~11 所屬條文 28
本規約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總統華 總(一)義字第 09200243911 號令修正之條例及內政部營建署 93.1.13.內授營建管字第 0930002009 號函制定
清風樓社區訂定規約條款如下,清風樓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均有遵守之義務:
第一條 x規約效力所及範圍
x規約效力及於本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權人及住戶,本大廈之範圍如附件一中所載之基地、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以下簡稱標的物件)。
第二條 專有部份、共用部份、約定專用部份、約定共用部份
一、本公寓大廈專有部份、共用部份、約定專用部份、約定共用部份之範圍界定如后
(1)專有部份:係指編訂獨立門牌號碼或所在地址證明之家戶,並登記為區分所有權人所有者。
(2)共用部份:係指不屬專有部份與專有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3)約定專用部份:公寓大廈公用部份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使用者名冊由管理委員會造冊保存。
(4)約定共用部份:公寓大廈專有部份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二、本公寓大廈法定空地、中庭、樓頂平臺為共用部份,應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同使用,非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約定為專用部份。
三、本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及外牆面為共用部份,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維護其外觀使用,非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懸掛或設置廣告物。
四、停車空間應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使用其約定專用部份。
五、下列各目所列之特定對象基於業務上之必要,得無償使用該共用部份或約定共用部份:
(1)受託管理業務或承包工作者。 (2)台灣電力公司
(3)欣林天然氣公司 (4)電信機構
(5)自來水機構第三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本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其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之召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召集人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產生。召集人無法互推時,依區分所有全人名冊順序輪流擔任,或申請地方主管機官指定臨時召集人。輪值召集人違反召集義務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指定次順位區分所有權人任之。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於公告欄公告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每年三月份的第一個星 期五晚上八時,定期舉行區分所有權人年度會議遴選新任委員。
三、下列各目事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1) 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2) 管理員執行費用之支付項目及支付辦法。 (3)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4)公寓大廈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須重建者。
(5)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人之強制出讓。 (6)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7)其他依法令需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
四、會議之目的如為專有部份之約定共用事項,應先經該專有部份之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同意,始得成為議案。
五、會議之目的如對某專有部份之承租者或使用者有利害關係時,該等承租者或使用者經該專有部份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得列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xx其意見。
六、各專有部份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份者,該表決權應推出一人行使。
七、區分所有權人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代理人應於簽到前,提出區分所有權人之出席委託書。如附件二。
八、開會通知之發送,以開會前十五日登錄之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為據。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於開會前如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事項,除本條例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十、前款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計算,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份不予計算。
十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記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十二、會議記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1)開會時間、地點。
(2)出席區分所有權人總數、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比
例總數及所占之比例。
(3)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第四條 公寓大廈有關文件之保管責任
規約、會議記錄、簽到簿、出席委託書、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及有關文件應由管理委員會負保管之責,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書面請求閱覽時,不得拒絕。
第五條 管理委員會委員人數
為處理區分所有關係所生事物,本公寓大廈由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互推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組成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名。 二、副主任委員一名。三、財務委員一名。 四、監察委員一名。
五、事務委員一名。 | |||
六 | 、委員 | 一 | 名。 |
前項委員名額,合計最少為三名(得只設主委、財委、監委),最多為六名,並得置候補委員三名。委員名額之分配,得以分層、分棟等分區方式劃分。並於選舉前十五日由召集人公告分區範圍及分配名額。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監察委員,由區分所有權人(含配偶)任之。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事務委員及管理委員選任時應予公告,解任時亦同。
第六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一、主任委員應每二個月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乙次。每次會議得提撥
6,000 元(新舊任交接時加倍,不足法定人數而流會時減半)以內之金額作為出席費,由全程與會之出席委員(含受委託之配偶或受委
託執行職務之成年子女,但不含委託其他委員者)均分。
二、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
四、有關管理委員會之會議記錄,應包括下列的內容:
(1)開會時間、地點。
(2)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名單。
(3)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第七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事務委員及管理委員之資格及選任
一、主任委員由管理委員互選之。若僵持不定,則以抽籤決定之。
二、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監察委員、事務委員由主任委員於管理委員中選任之。若僵持不定,則以抽籤決定之。
三、委員應以下列方式之一選任:
(1)委員名額未按分區分配名額時,採記名單記法選舉,並以獲出席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多者為當選。
(2)委員名額按分區分配名額時,採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並以獲出席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多者為當選。
(3)本社區管理委員會委員之產生,自九十一年起分棟分層產生委員,每年由單一樓層住戶逐年逐樓層輪流擔任委員。輪流順序由下而上循環,且不得藉故跳躍樓層打亂輪流順序。如遇委員人數不足時,得由下一屆(下一年度)輪值樓層住戶全部併入當年度為當任候選委員,依規約第五條規定遴選委員。
四、委員之任期,自每年的 4 月 1 日起至次年 3 月 31 日,為期一年,
連選得連任一屆。
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事務委員及管理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當然解任。
(1)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者。
(2)事務委員、管理委員喪失住戶資格者。
六、管理委員出缺時,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
第八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監察委員之消除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其已充任者,即當然解任:
一、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期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二、曾服公職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第九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監察委員、事務委員之職務與權
限
一、主任委員掌管「管理委員會公告專用章」,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並依管理委員會決議執行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事項。
二、主任委員應於定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報告前一會計年度之有關執行事務。
三、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對共用部份投保火災保險、責任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
四、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將其一部份之職務,委任其
他委員處理。
五、副主任委員執行業務,於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務。另負責會議提案之彙總、會議記錄之審稿、會議決議事項執行進度之追蹤與跟催、審核合約草案、檔案櫃開啟登記表之查閱、管理員巡邏簽名簿之稽查、廠商領款登記簿之複驗等事務,年度行事曆之審稿。副主任委員從缺時,其職務由主任委員執行。
六、財務委員掌管公共基金、管理及維護分攤費用(以下簡稱為管理費)、使用償金等之收款、保管、運用及支出等事務。
七、監察委員掌管會計傳票之複核、收支月報表之查核、存摺之核驗、管理委員會銀行帳戶與公務印鑑之保管與用印、合約內容之審議、各類採購施作保養修繕之複驗、招標與開標過程之監督與施工驗收、管理服務公司服務品質效率之評核等事務。監察委員因故暫時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其職務。
八、事務委員掌管採購修繕施工報價資料之彙總與廠商資格審核及施
工之監造、督導定期保養廠商、監控社區安全與環境清潔衛生之
落實、月行事曆之審稿以及籌劃節慶佈置等事務之督導。事務委
員從缺時,其職務由副主任委員執行。
九、管理委員應遵守法令、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誠實執行職務。並排輪值表,值星委員每星期至少應到管理室巡視三次,察閱管理員工作日誌、郵件收發登記簿、訪客登記簿、新遷入住戶資料登記簿、資料傳遞簽收單、廠商領款登記簿、違規停車記錄簿等是否詳實填寫,管理員工作準則是否確實執行;並盤點管理員保管之財產(如訪客用感應器…等)。
十、管理委員會必須設置檔案櫃,以存放規約第四條所稱之相關文件;
檔案櫃鑰匙一式三組,分別由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保
管,並於卸任時列入移交清冊。委員開啟檔案櫃時,需有管理員或總幹事全程在場。文件以當場閱覽為原則,若因任務需借出相關文件,借用委員必須在「借用文件記錄簿」上填明借用文件之名稱、數量並簽名,管理員或總幹事負有全程確認之責。
十一、管理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因執行職務而造成其正當收入損失者,得持證明文件,經主任委員核示後,以日薪壹仟元標準報支。另因執行職務而須出差者,除依前項標準支領日薪外,並得報支全額之旅費(其標準比照公務人員差旅費)。
十二、訂定當屆社區活動辦法。
第十條 公共基金、管理費之繳納
一、為充裕共用部份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全部區分所有權人(含房屋沒有人住,俗稱之空戶)皆應遵照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下列款項:
(1)公共基金:新台幣四百元。 (2)管理費:新台幣一千六百元。以上合計新台幣二千元。
13 號 1 樓(F 棟 1 樓)因坪數較小,公共基金與管理費按上述金額之
75%(即公共基金 300 元,管理費 1,200 元)繳交。
二、繳交管理費及公共基金是區分所有權人之義務,其金額由各區分所有權人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分擔之。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前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決議時,買賣契約或分管契約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未規定者,各區分所有權人應按其共有之應有部份比例分擔之。
區分所有權人與其承租人有關管理費及公共基金繳交之約定,不
能免除區分所有權人之應繳義務。
三、各項費用之收繳、支付方法,授權管理委員會訂之。
四、管理費以足敷第十一條開支為原則,公共基金依每月管理費用百分之二十五收繳,其金額達二年之管理費用時,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停止收繳。
五、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之日期前未繳納管理費及公共基金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另外收取遲延利息,遲延利息以累計未繳金額之年息 10%計算。遲延利息由每期應繳之最後期限之次日起逐筆計算。催繳管理費程序之郵費、存證信函規費、相關費用及遲延利息以年息 10%計算,概由欠繳管理費之區權人全額負擔。
六、管理費及公共基金之繳交及催繳程序:
(1) 本社區管理費及公共基金之繳交,一年分 12 期,每期應繳交新台幣二千元(可逐月繳二千元,或兩期合併一次繳四千元),繳交之最後期限為雙數月(2、4、6、8、10、12 月)之月底。
(2)每逢雙數月份之 16 日起至該月月底,管理委員會張貼「繳費通知公告」於本大樓四個公告欄。
(3)未居住於本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由管理委員會統一以“郵局存證信函”方式寄發生活規約第十條之全部內容。
(4)催繳程序如下:
(a)每逢單數月份 15 日前未繳管理費及公共基金之區分所有權人,由管理委員會發出存證信函催繳。
(b)存證信函寄發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管理委員會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
(c)支付命令申請後仍未繳納者,由管理委員會辦理債權確定及查封手續,或以民事小額訴訟辦理查封(拍賣)。亦得另報請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處罰。
(5)區分所有權人延遲繳納管理費及公共基金,且房屋已被拍賣或買賣,積欠之金額由房屋承受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須承受前述積欠之金額。
第十一條 管理費、公共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一、管理委員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銀行或郵局儲金帳戶。
二、管理費用途如下:
(1)委任或僱傭管理服務人員之報酬。
(2)共用部份、約定共用部份之管理、維護費用或使用償金。 (3)有關共用部份之火災保險費、責任保險費及其他財產保險費。 (4)管理組織之辦公費、電話費及其他事務費。
(5)稅捐及其他徵收之稅賦。
(6)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建築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 (7)其他基地及共用部份等之經常管理費。
三、公共基金用途如下:
(1)每經一定之年度,所進行之計劃性修繕者。
(2)因意外事故或其他臨時急需之特別事由,必須修繕者。 (3)共用部份及其他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 (4)供墊付前款之費用,但應由收繳之管理費歸墊。
(5)建築設施與機具設備之損壞如肇因人為疏失者,應由該行為人負賠償之責。
第十二條 共用部份修繕費用之負擔比例
共用部份之修繕,由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公共基金不足時,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份比例分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第十三條 共用部份及約定共用部份之使用
住戶對其共用部份及約定共用部份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
第十四條 約定專用部份或約定共用部份使用償金繳交或給付
共用部份之約定專用者或專有部份之約定共用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繳交或給付使用償金:
一、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所載已擁有停車空間持分者,或訂有免費使用該一共用部份或專有部份者。
二、登記機關之共同使用部份已載有專屬之停車空間持分面積者。前項使用償金之金額及收入款之用途,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為之。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前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授權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決議時,由管理委員會定之。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第一項使用償金之議案,得不適用第三條第四款提案之限制。
第十五條 專有部份及約定專有部份之使用限制
一、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專有部份及約定專有部份之使用,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之。
二、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於專有部份及約定專有部份應依符合法令規定之方式使用,並不得有損害建築物主要構造及妨害建築物環境品質。
三、加裝鐵窗不得突出窗簷雨遮。
第十六條 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一、管理委員會之會計年度同管理委員會之任期。(任期滿前一個月)二、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保管財務會計帳簿、公共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買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
冊等。如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時,不得加以拒絕,但得指定閱覽之日期、時間與地點。
第十七條 糾紛之協調程序
一、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發生糾紛時,由管理委員會邀集
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二、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公寓大樓所在之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第十八條 違反義務之處置規定
一、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有妨害建築物正當使用及違反共同利益行為時。管理委員會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至三項之規定,於維護、修繕專有部份、約定專用部份或行使權利時,有防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情事;於他住戶維護、修繕專有部份、約定專用部份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其他專有部份時,有拒絕情事;經協調仍有妨害或仍予拒絕時,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管理委員會本身於維護、修繕共用部份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該住戶專有部份或約定專用部份,有拒絕情事時,亦同。
(2)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八條之規定,有任意變更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防空避難室之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等行為時,應予制止,並報請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處以罰鍰,該住戶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未回復原狀者,由主管機關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3)住戶違反本條例第九條之規定,對共用部份之使用未依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者,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4)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對於專有部份、約定專用部份之使用方式有違反使用執照及規約之規定時,應予制止,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要求其回復原狀。
(5)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有破壞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安寧等行為時,應予制止,或召集當事人協調處理,必要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二、住戶有下列各目之情事,管理委員會應促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而住戶若為區分所有權人時,亦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
部份:
(1)積欠依本條例及規約規定應分擔費用,經強制執行再度積欠
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2)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經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四款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3)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三、前項強制出讓所有權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
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第十九條 其他事項
一、共用部份及約定共用部份之使用管理事項,本規約未規定者,得授權管理委員會另定使用規則。
二、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出示建物謄本、建物權狀、身分證等正本,並檢同其影本當附件,以書面向管理委員會提出登記申請,始得遷入,其格式如附件三。
三、區分所有權人將其專有部份出租他人或供他人使用時,該承租者或使用者亦應遵守本規約各項規定。
四、區分所有權人應在租賃(或使用)契約書中載明承租人(或使用人)不得違反本規約之規定,並應向管理委員會提出切結書,其格式如附件四,並向當地所屬管轄機關登記。區分所有權人應檢附租賃契約影本,以書面通知管理委員會其出租事實,承租人辦妥登記申請後始得遷入,其格式如附件五。
五、本規約中未規定之事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六、本大樓管理室及各棟地下室電梯入口處分別設置公告欄,公告各類通知、會議記錄、財務收支、門禁安全管理規定、公共設施維護狀況及其他須公告週知事項。
七、未按時繳交管理分攤費用之住戶,電梯內感應鈕消磁。
八、房屋建物原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管理費及公共基金未繳時,房子經拍賣或出售,前所積欠之金額,由買受人或承接人承受繳納。
九、住戶有破壞大樓結構、公共設施之施工,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
並請求損壞賠償。
十、住戶裝潢修繕施工前,應以書面向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其格式如附件六;檢附「住戶裝修工程施工負責人切結書」其格式如附件七、「住戶裝潢修繕施工協議書」其格式如附件八,並繳交「保證金」3 萬元(限收千元紙鈔)及預繳 10 天份之「公共設施與電梯電費補貼費」(每日以 100 元計收)。完工後若無爭議須
於完工後三日內退還所收保證金之全額及逾收之「公共設施與電梯電費補貼費」。
十一、區分所有權人出租、出售房屋時,若非本人(含配偶)帶看,區分所有權人須以書面通知管理委員會其委託代售、代租之事實,其格式如附件九;被委託人帶客戶看屋時,須提示代售、代租委託書正本,簽署已查閱欠繳公共基金與管理費記錄之聲明書,其格式如附件十,並辦理訪客登記後始得帶人進入大樓。
十二、設備更新、購置與修繕工程,其金額在新台幣貳萬元(含)以內者,授權主任委員裁決執行;金額在貳萬元以上,拾萬元(含)以內者,授權管理委員會,以委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人數過半數同意後行之;金額超過拾萬元者,須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區分所有權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後行之。
十三、金額在新台幣五萬元以上採購、施作之比價、議價、招標發包與核銷程序如下:
1.一般採購、施作之發包程序:
(1)「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議決採購➔ (2)準備招標文件➔
(3)公告七天(含)以上➔
(4)開標(廠商須 3 家以上)、決標➔ (5)訂約➔
(6)採構、施作➔
(7)驗收、核銷、結案。
2.緊急事件採構、施作之議價、發包程序: (1)招商議價➔
(2)緊急處理會辦連署單(其格式如附件十一)➔ (3)採購、施作➔
(4)驗收、核銷、結案。 3.採購、施作之核銷程序:
(1)由總幹事(社區經理)負責彙總 a.開會記錄、b 緊急處理會辦連署單、c.廠商報價單、d.採購施作合約、e.保固書、 f.廠商請款登錄控制卡、g.廠商領款印鑑卡聲明書、h.廠商憑證(發票、收據) 、i.驗收計量報告單據、j.請款單➔
(2)管理委員會核驗➔
(3)管理公司編製會計傳票➔
(4)財委開票,主委、監委核章用印➔
(5)由總幹事(社區經理)負責將 a.開會記錄、b.緊急處理會辦
連署單、c.廠商報價單、d.採購施作合約、e.保固書、f.廠商請款登錄控制卡、g.廠商領款印鑑卡聲明書…等彙總,專案建檔➔
(6)監察委員負責將上述檔案鎖入管理室之檔案櫃。
十四、規約附件之內容得由管理委員會依法、依現況可行性作適當修正,但仍須公佈十四天,以符規定。
十五、建立「工程施作諮詢顧問覆核制度」:由社區中遴選對“機電”
與“工程施作”具有專業素養與實務背景之住戶,分案個別組成「諮詢覆核小組」,對於大筆金額之“機電設備更新”與 “泥作防漏工程施作”,作事前諮詢、協助議價、審閱合約內容、監造指導、完工驗收等工作;每件酌予每人 1,000 元之
諮詢指導津貼,每件以不超過 3,000 元為限。
十六、建立「檔案帳務查核制度」:由社區中遴選對對“檔案帳務”
具有專業素養與實務背景之住戶,組成「檔案帳務查核小組」,每年度委員交接後 2 個月內,針對上屆委員會之檔案帳務作審查,並提出審查報告給當屆之管理委員會並提報〈住戶大會〉。每件酌予每人 1,000 元之查帳津貼,每件以不超過
3,000 元為限。
十七、地下室之使用規定與限制如下:
1.地下室用途依法僅限於 (1)大樓機能設備之安置、 (2)防空避難、
(3)停放小型客車、機車;
除上述三項外均屬雜物,以廢棄物處置。
2.每戶配有「汽、機車停放格位」各一個。
(1)凡停放地下室停車格位者,須先辦理牌照號碼之登錄; (2)未停放於自屬格內之機車,一律予以上鎖,須付開鎖費 200 元使得開鎖;停放超過一日者,須另付每日 50 元之
停放費;汽車則加倍收費。
(3)「機械車位」禁止停放機車、腳踏車、幼兒車及裝載有 重物之汽車。違禁而導致損害或災害者,須負擔損害賠償並自負公共安全刑責。
(4)「機械車位」使用後未立即下降至定位而導致故障者, 其修繕費由下層使用人負擔。
3.車道捲門「遙控器」之管制規定如下:
(1)配合停車格位數每戶免費配發 2 只(房屋承購者或法拍屋
承受者,須自費購買),得自費再添購 1 只備用;已擁有
超過 3 只者,超出部份予以銷號;遙控器損壞者須付費 以舊換新。
(2)房屋買賣過戶(或法拍點交)後,「遙控器」一律暫予銷號,
待承購者(或承受者)依〈生活規約〉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出示建物謄本、建物權狀、身分證等正本,並檢同其影本當附件,以書面向管理委員會提出登記申請手續後,
始予復號。
4.未成年孩童須有已成年之家屬陪同,始得進入地下室。 十八、門禁管制規定如下:
1.門禁「感應扣」之管制規定如下:
(1)每戶免費配發 5 只(房屋承購者或法拍屋承受者,須自費
購買),已擁有超過 5 只者,除提供戶籍資料或填寫「住戶人數登錄卡」佐證者外,超出部份予以銷號;感應扣
損壞者須付費以舊換新。
(2)房屋買賣過戶(或法拍點交)後,「感應扣」一律暫予銷號,
待承購者(或承受者)依〈生活規約〉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出示建物謄本、建物權狀、身分證等正本,並檢同其影本當附件,以書面向管理委員會提出登記申請手續後,
始予復號。
(3)住戶裝修房屋,未依〈生活規約〉第十九條第十款規定
檢附「住戶裝修工程施工負責人切結書」、「住戶裝潢修繕施工協議書」、繳交「保證金」3 萬元及預繳 1,000 元之「公共設施與電梯電費補貼費」,以書面向管理委員會
提出申請者,「感應扣」暫予銷號。
2.地下室安全門鑰匙,每戶免費配發 2 把(房屋承購者或法拍 屋承受者,須自費購買)。
十九、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發放出席費予出席(含委託書)之區
分所有權人,其金額授權管理委員會決定,但上限為每戶 300
元;惟逢修改規約等重大議題時,出席費上限得提高至 600
元。
二十、管理委員會須督導管理公司派任之「總幹事」或「督導經理」,
按月編製「工作行事曆」;每月 25 日提報草案,每月 28 日公告週知。管理公司怠忽職守未按時作業,扣款新台幣 2,000
元。
第二十條 管理負責人準用規定之事項
x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時,應推選管理負責人處理事務,並
準用有關管理委員會應作為之規定。
第二十一條 社區公共用電費用分攤於全體住戶,並委由管理委員會全權處理辦理。
第二十二條 x規約訂立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八日。
九十一年五月十八日第一次修訂。九十三年四月二日第二次修訂。
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三次修訂。九十九年七月九日第四次修訂。
一 OO 年三月四日第五次修訂。
清風樓住戶生活規約標的物件登錄表
物件名稱 | 清 風 樓 使用執照字號:(79)工建字第 1057 號) 建築物之建號:太平市溪洲段 714~773 建號 (由 23 號 1 樓~13 號 10 樓順序) | |
建 物 | 構造等級 | RC 造、地上 10 層、地下 1 層、屋頂突出部份 208.10 平方公尺 A~B 棟《鋼筋混凝土造》2 棟,各 9 層。 C~F 棟《鋼筋混凝土造》4 棟,各 10 層。 總樓地板面積:9,109.63 平方公尺。 |
專有部份 | 主要用途:住家用 專有部分共計 58 個獨立使用單元。 總樓地板面積 7,488.98 平方公尺。 | |
附屬 設施 | 停車場設施、機踏車停放處、垃圾堆積處、外燈設備、植樹等之建物附屬設施。 | |
基 地 | 土地座落 | 地段地號:太平市溪洲段 522 地號 1,950.85 平方公尺(93 年重測後面積) 【申請建照時「實測面積」比「謄本面積」少了 34.95 平方公尺。】 【原地號太平段 114-26 謄本面積 2,055,分割後 1,846,重測後增 104.85 平方公尺】 太平市太平段 806-1 地號 88.16 平方公尺,等 2 筆。(謄本) 門牌地址:台中縣太平市宜佳街 31 巷 13、15、17、19、21、23 號。 |
面 積 | 基地面積:2,658.84 平方公尺(此為「使用執照」標示之面積) 建築面積:766.31 平方公尺。(「使用執照」標示之地下防空避難面積) | |
權利關 係 | 專 有 部 份:係指編訂獨立門牌號碼或所在地址證明之家戶,並登記為區分所有權人所有者。 共 用 部 份:係指不屬專有部份與專有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法定空地、中庭、樓頂平臺、周圍上下及外牆面) 約定專用部份:公寓大廈公用部份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使用者名冊由管理委員會造冊保存。(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內之管線、停車空間為約定專用部份) 約定共用部份:公寓大廈專有部份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走廊或樓梯) | |
附件 | 1.建築基地位置圖與建物配置圖(A3 規格),合併 1 張。 2.附有套繪建築投影之地籍圖(A4 規格),1 張。 3.太平市溪洲段 522 地號地籍圖(A4 規格),1 張。 4.太平市太平段 806-1 地號之地籍圖(A4 規格),1 張。 |
建蔽率 = 建築面積 / (實測基地面積─保留地面積) =766.31/(2,108.21─209.04) = 40.3%
法定空地面積 = (實測基地─保留地) x 建蔽率 = (2,108.21─209.04) x 40% = 759.67
實際空地面積 =(實測基地─保留地)─建築面積 = 1899.17─766.31 = 1,132.86 平方公尺
「保留地」於 80 年 1 月 22 日自太平段 114-26 分割出去,成為太平段 114-27 土地
93 年重測後分別整編為溪洲段 522 地號(1,950.85 平方公尺)與 515 地號(238.97 平方公尺)
【註:根據太平地政事務所 2010/11/23 平地測字 0990009492 號函訂正更新。】
清風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委託書
致清風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有關本社區預定於民國 年 月 日(星期 )晚上 時舉行
年度第 次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本人謹委託 先生(女士)
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於會議中行使各項本人應有之權利。區分所有權標的物標示(門牌地址):
台中市太平區宜佳街 31 巷 號 樓。( 棟 樓 )
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代理人(被委託人)姓名: (簽x)
身分證字號:
代理人住址: 縣(市) 鄉、鎮、市、區 路(街)
巷 弄 號 樓。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本委託書未經委託人及代理人本人簽章或無身份證字號者無效。
● 本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若不克出席者可委託清風樓住戶親友、承租人代為出席。
● 未出席或未委託代理人者視同放棄本身權益,對本會議決議事項不得有任何異議,並無條件遵守之。
清風樓區分所有權人資格申報書 致清風樓管理委員會 茲申報有關取得及喪失清風樓區分所有權,資料如下:區分所有權標的物標示(門牌地址): 台中市太平區宜佳街 31 巷 號 樓。( 棟 樓 ) 取得區分所有權者 姓名: 通訊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路(街) 巷 弄 號 樓。 | ||
連絡電話: 手機號碼: | ||
喪失區分所有權者 | 姓名: | |
將遷往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路(街) | ||
巷 弄 號 樓。 | ||
連絡電話: 手機號碼: | ||
區分所有權變動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取得人: 口 附件:1.建物騰本、2.建物權狀、3.身分證等影本各一份。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簽章) |
清風樓房屋承租人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 向 承租(或借用)其在清風樓之標的物(門牌地址): 台中市太平區宜佳街 31 巷 號樓( 棟 樓 ),承諾確實遵守〈清風樓住戶生活規約〉之規定事項。
此 致
清風樓管理委員會
立切結書人: (簽章)身分證字號:
住 址: 縣(市) 鄉、鎮、市、區 路(街)
巷 弄 號 樓
口 附件:1.租賃契約書影本、2.承租人切結書正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清風樓住戶出租所有權標的物申報書 致清風樓管理委員會 茲申報有關本人在清風樓專有部份及約定專有部份所有權標的物之出租 事實,資料如下: 區分所有權標的物標示(門牌地址): 台中市太平區宜佳街 31 巷 號 樓。( x x ) 承租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共同居住人姓名: 、 、 、 、 ,共 人。連絡電話: 手機號碼: 出租期間:民國 年 月 日~民國 年 月 日, 為期 年 個月。 以上出租事實,已在「租賃契約書」訂有下列條款: 「承租人(或使用人)使用標的物件時,應確實遵守〈清風樓住戶生活規約〉之規定。承租人(或使用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出租人得終止本契約。」 區分所有權人: (簽章) | |
口 附件:1.租賃契約書影本、2.承租人切結書正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清風樓住戶裝潢修繕工程施工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戶 | 號 | 棟 樓 | 姓 | 名 | ||
電 | 話 | 公: 宅: | 工程範圍 | |||
施工期間 | 年 年 | 月 月 | 日起, 日止。 | 包商姓名 | ||
包商電話 | 地 | 址 | ||||
備 | 註 | 茲隨表繳交: 1.「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整(限收千元紙鈔)。 2.「住戶裝修工程施工負責人切結書」一份。 3.「住戶裝潢修繕施工協議書」一份。 4. 預繳 10 天份之「公共設施與電梯電費補貼費」新台幣壹仟元整。(每日以新台幣壹佰元計收)。 | ||||
清風樓管委會 | 管理單位 |
貴戶( 棟 樓)裝修工程於 年 月 日完工,經本會審核,項目如下:
1.公共設施:□無破壞。□破壞 ,應扣款金額: 元。
2.私人設施:□無破壞。□破壞 ,應扣款金額: 元。
3.垃圾、廢材:□已清運。□未清運, 應扣款金額: 元。
4.施工 天,多、少收 天,□應退 / □應扣款金額: 元。
5. □遺失「識別證」 件,每件扣 500 元,應扣款金額: 元。
茲收到「裝修保證金」及「補貼費」餘款新台幣 元整。此致 清風樓管理委員會
收款人樓號: 棟 樓,姓名: (請簽名)
年 月 日
裝 修 保 證 金 退 款 單
清風樓住戶裝修工程施工負責人切結書
本人於清風樓社區施工期間除遵守管理委員會及管理單位各項管制外,並願意遵守下列規定:
一、 裝修期間承包商應委派代表在場負責一切有關裝修事宜,以便與管理單位
聯絡。
二、 公共場所及走道不得堆放或儲存工具及材料。
三、 搬家車輛應遵照管理單位之指示停靠,並請先行勘查地下室高度以防碰撞
消防管路。
四、 所有物品應經由管理單位所指定之路線、方式運送(經過公共區域散裝物料需袋裝經過,不得有沿途散落污染事宜)。
五、 搬運物品時應儘量小心,不可損及任何公共設施及造成污染。
六、 裝修廢料及垃圾應適當地移至管理單位指定之收集地點,並由承包商負責
清理運走。
七、 承包商需自行保管其工具及物料,萬一發生失竊,住戶或當事人應通知管理單位調查,惟管理單位對任何失竊或遺失概不負責。
八、 裝修人員收工前,應確保沒有留下任何物品於公共走道上,並且關閉所有
燈火,方可離去。
九、 裝修期間不得假藉任何理由,偷接公電使用管理單位得以照相存證,以利扣款為憑。
十、 裝修工程結束後,應將所有工具及剩餘物料搬離現場。
十一、 維護住戶之安寧,裝修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不得超時,週六半天、星期日或 假日不得施工。
十二、 裝潢完成後符合下列事項,並經管委員會簽字者可領回保證金:
1、 無損壞公共設施、公共設備‧‧‧等。
2、 無損壞鄰居之房屋建材或財物。
3、 無堆積垃圾、廢建材‧‧‧等。
施工中有違反以上規定者,願受管理單位扣款絕無異議,所有權人就其委任之施工廠商對管理單位應負保證責任
立切結書人: (簽章)身分證字號:
聯絡 電 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立協議書人: (即區分所有權人,以下稱甲方)、清風樓管理委員會 (以下稱乙方),茲因甲方所有之 棟 樓(地址:台中市太平區宜佳街 31 巷號 樓)之房屋需裝潢修繕施工,經甲、乙雙方達成協議,訂立以下條款以為遵守。
一、 甲方或承租人委託甲方裝修專有部份或約定專有部份施作裝修工程,甲方之施工圖說必須符合法令規定,並於施工前送交乙方共同研審,俟乙方同意後才能進行施工。施工圖說若牽涉建物結構、管線、外牆立面,須報請主管機關之核准。俟後尚須按圖施工,不得違章情事發生。
二、 裝修期間,房屋內及社區之既有設備,甲方及其所僱之工人保證謹慎使用維護,若有任何毀損或影響他戶之權益(諸如:排水、衛生設備等管道阻塞;漏水、漏電;消防、空調設備及室內消防設備之感應器與撒水頭之破壞等情事發生),甲方應負賠償修復,絕無異議。
三、 施工期間甲方保證所僱施工人員於工地內妥慎防範水、土及其他一切災害發生,並禁止工人有酗酒、聚賭、鬥毆、偷竊等行為及容納來路不明人員或擾亂公共安寧等違法情事發生。
四、 甲方所僱施工人員如有疾病、死傷、違法犯案及傷害他人或毀損公物等情事,概由甲方負一切法律及賠償責任。
五、 裝潢施工材料由甲方自行保管,其存放範圍以甲方專有部份或其租用房屋之內為限,不得任意堆置以致妨礙通行及觀瞻。倘有此項情事經乙方糾正仍未改善,其所堆置之材料任由乙方沒收或處置,絕無異議。若因此衍生處置費,概由甲方負擔,並得自「施工保證金」扣款抵償。
六、 倘因甲方施工不慎而損害既有之任何設施,甲方應無條件修理至恢復原狀或照價賠償,若有破壞社區清潔情事,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酌收公共設施補貼費 100 元,並得自「施工保證金」扣款抵償。
七、 每日之施工時段為上午 8 時至中午 12 時,下午 1 時 30 分至 6 時,非工作時間,甲方當約束工人不得停留施工地點及社區內,週六、日及國定假日 不得施工。
八、 甲方願意提供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並預繳 10 天份之「公共設施與電梯 電費補貼費」新台幣壹仟元。(每日以新台幣 100 元計收)。俟裝修工程完工,繳回所有工作證及清理所有垃圾後退還。
九、 為配合乙方統一管理,甲方並須保證裝修工程於民國 年 月 日前
完工。
十、 甲方施工所剩餘之垃圾於每日下班時自行清理。
十一、甲方施工前三天應將所有施工人員名單(附身分證正反影本壹張)送交乙方,以
便製作「識別證」。
十二、甲方之工作人員每天須到管理室登記換證,於工作時間內均應佩戴乙方所
發之識別證,進社區應受管理服務室人員之檢查、登記。
十三、甲方工作人員攜帶物品進出工地應接受管理服務室人員之檢查,不得異
議。
十四、為維護社區住戶室內外管路之暢通,乙方人員於甲方施工時有權進入施工
場所巡視,甲方之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十五、甲方不得任意於甲方外牆、陽台、公共電梯、樓梯間掛設廣告招牌,且施工時不得影響公共安全(如高空丟棄掉落物品)。
十六、甲方施工完畢需經乙方簽認,甲方施工確無損壞乙方任何公物,始能退還
全額保證金。
十七、甲方如遺失乙方所發給之「識別證」,每張應扣新台幣 500 元。
十八、搬運垃圾及建材物品時,須主動向管理室拿取瓦楞紙板鋪設電梯內之地。十九、甲方於完工後應將施工產生之廢料、垃圾及其餘建材自行處理,否則乙方
得僱工逕行清除,並從「保證金」中扣抵,甲方不得異議。
二十、施工用電應以甲方所有或其租用房屋之內為限,若有使用公共電力者需先
申請,工程期間每日酌收電力使用金新台幣壹佰元整。二十一、協議書壹式貳份,甲、乙方各執壹份為憑。
二十二、本協議書立約地點:清風樓社區管理室(xxxxxxxxx 00 x 00 x)。
立協議書人 甲方:
地址:xxxxxxxxx 00 x x x
xx:xxx管理委員會
地址:xxxxxxxxx 00 x 00 x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清風樓住戶委託代租、代售所有權標的物申報書
致清風樓管理委員會
茲申報有關本人在清風樓專有部份及約定專有部份所有權標的物之委託代租、代售出租事實,資料如下:
被委託人: 營利事業編號:
(或)身分證字號:
連絡電話: 手機號碼:
委託期間:民國 年 月 日~民國 年 月 日,為期年 個月。
在以上委託期間,被委託人若有帶看標的物之需要,請在其辦妥登記及簽署聲明手續之後,准予放行進入社區。
區分所有權標的物標示(門牌地址):
台中市太平區宜佳街 31 巷 號 樓。( 棟 樓 )
區分所有權人: (簽章)身分證字號 :
口 附件:委託代租、代售契約書影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受託(代租、代售)帶看清風樓建物
已查閱(公共基金、管理費欠繳記錄及規約第 19 條)聲明書
致清風樓管理委員會
茲因 公司受 之委託代租、代售,本人 (姓名: )為該公司之員工,受指派帶客戶查看標的物。並已查閱委託戶有關公共基金與管理費之繳交記錄及〈清風樓生活規約〉第十條第六款第(5)目及第十九條第三、四、七、八、十款條文,特此聲明。
被委託人: 營利事業編號:
帶看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連絡電話: 手機號碼:
受託期間:民國 年 月 日~民國 年 月 日,為期 年 個月。
委託人區分所有權標的物標示(門牌地址):
台中市太平區宜佳街 31 巷 號 樓。( 棟 樓 )
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口 附件:委託代租、代售契約書影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清風樓緊急處理會辦連署單
一、事由: | ||||
二、說明: | ||||
批 示 | 敬 會 單 位 | 主任委員 | 副主任委員 | 監察委員 |
財務委員 | 安全委員 | 事務委員 | ||
清風樓住戶生活規約(附件所屬條文)-
附件 12
清風樓生活規約之附件 1~11 所屬條文
第一條
x規約效力及於本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權人及住戶,本大廈之範圍如附件一中所載之基地、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以下簡稱標的物件)。
第三條
七、區分所有權人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代理人應於簽到前,提出區分所有權人之出席委託書。如附件二。
第十九條
二、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出示建物騰本、建物權狀、身分證等正本,並檢同其影本當附件,以書面向管理委員會提出登記申請,始得遷入,其格式如附件三。
四、區分所有權人應在租賃(或使用)契約書中載明承租人(或使用人)不得違反本規約之規定,並應向管理委員會提出切結書,其格式如附件四,並向當地所屬管轄機關登記。區分所有權人應檢附租賃契約影本,以書面通知管理
附件六
附件五
委員會其出租事實,承租人辦妥登記申請後始得遷入,其格式如 。十、住戶裝潢修繕施工前,應以書面向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其格式如 ;
檢附「施工負責人切結書」其格式如附件七、「住戶裝潢修繕協議書」其格式如附件八,並繳交保證金 3 萬元(限收千元紙鈔)及預繳 10 天份之「公共設施與電梯電費補貼費」(每日以 100 元計收)。完工後若無爭議需於完工後三日內退還所收保證金之全額。
十一、區分所有權人出租、出售房屋時,若非本人(含配偶)帶看,區分所有權人須以書面通知管理委員會其委託代售、代租之事實,其格式如附件九;被委託人帶客戶看屋時,須提示代售、代租委託書正本,簽署已查閱欠繳公共基金與管理費記錄之聲明書,其格式如附件十,並辦理訪客登記後始得帶人進入大樓。
十三、金額在新台幣五萬元以上採購、施作之比價、議價、招標發包與核銷程序與如下:
2.緊急事件採構、施作議價程序: (1)招商議價➔
(2)緊急處理會辦連署單(其格式如附件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