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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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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致: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共同发布的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受公司委托,作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出具了《关于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关于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2020 年 12 月、2021 年 4 月、2021年 5 月、2021 年 7 月、2021 年 9 月和 2021 年 11 月,本所律师分别出具了《关于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至“七”(上述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统称为“原法律意见书”)。现本所律师就原法律意见书出具后发行人发生的期间事项、中天运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天运[2022]审字第 90136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所披露的情况及涉及《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更新的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前言(律师声明事项)
一、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三、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第二部分 关于期间事项的法律意见
一、关于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中天运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资料,并由发行人出具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正常持续经营,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经营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仍然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1、根据中天运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的净利润(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者为准)分别为:11,103.41 万元、
12,053.17 万元和 14,274.68 万元,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之股票发行条件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说明,并参考中天运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天运[2022]核字第 90116 号),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之股票发行条件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及期后事项确认函、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网络公开信息检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之公开发行新股条件的规定。
4、中天运会计出具了《审计报告》,审计结论意见为: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江苏新视云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根据中天运会计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作为非会计专业人士履行一般核查义务后,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5、中天运会计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结论意见为: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根据中天运会计出具的上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作为非会计专业人士履行一般核查义务后,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6、根据中天运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的净利润(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者为准)分别为:12,053.17 万元、14,274.68万元,发行人于 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不少于 5,000 万
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的要求。
本所律师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依法应满足的基本条件进行了逐项审查。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发行人的业务
发行人持有的证书编号为 B1-20191206 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增加了许可内容,在原有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仅限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的基础上,新增了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四、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1、关联方
(1)新增关联方
序号 | 单位名称 | 关联关系 |
1 | 兰州市七里河xxx法律调解服务中心 | 子公司新视云网络和员工xxx共同举办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 |
2 | 天xxx互联网调解中心 | 子公司新视云网络和员工xxx共同举办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兰州市七里河xxx法律调解服务中心和天xxx互联网调解中心尚未实际对外开展业务。上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①兰州市七里河xxx法律调解服务中心
单位名称 | 兰州市七里河xxx法律调解服务中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2620103MJW3137255 |
成立日期 | 2021 年 9 月 6 日 |
注册资本 | 5 万元人民币 |
证书有效期 | 2022 年 1 月 11 日至 2026 年 1 月 10 日 |
社会组织类型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xxx |
xx | xxxxxxxxxxxxxxx0000 x三维互联网创新创 业大厦 13 楼E2 |
举办人 | 南京新视云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xxx |
出资者 | 南京新视云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业务范围 | 纠纷调解、法律服务、法律帮助、法治宣传 |
②天xxx互联网调解中心
单位名称 | 天xxx互联网调解中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2511825MJQ657295C |
成立日期 | 2021 年 12 月 27 日 |
注册资本 | 3 万元人民币 |
证书有效期 | 2021 年 10 月 13 日至 2025 年 10 月 12 日 |
社会组织类型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xxx |
住所 | xxxxxxxxxxxxxxxxxxx 000 x |
举办人 | 南京新视云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xxx |
出资者 | 南京新视云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业务范围 | 纠纷调解、法律服务、法律帮助、法治宣传 |
(2)变化关联方
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关联方变更情况如下:
序号 | 单位名称 | 变更内容 |
1 | xx担任董事长,该公司已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注销 | |
2 | 杭州大眼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天津大眼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持股 100%,该公司 已于 2021 年 9 月 7 日注销 |
3 | xxx持股 60%,该公司已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注 销 |
2、关联交易
(1)终止新浪法院频道合作
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与北京新浪签署了《<新浪法院频道合作协议>
之终止协议》及《<软件许可使用协议>之终止协议》,自 2021 年 12 月 24 日起,公司不再负责新浪网 WEB 页面新浪法院频道的内容运营及“新浪法院频道”官方微博账号的运营。
公司于终止协议签署当日,完成了对新浪法院频道和“新浪法院频道”官方微博账号运营权的移交。
(2)其他应付关联方款项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其他应付关联方款余额主要系应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日常报销款,具体如下:
单位:元
项目名称 | 关联方 |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其他应付款 | 王卓异 | 3,673.00 |
其他应付款 | xxx | 8,182.00 |
其他应付款 | xx滨 | 11,053.36 |
五、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
1、固定资产概况
根据中天运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固定资产主要为房屋及建筑物及主控机、编码机、流媒体网关、网闸、摄像机、智能法庭终端等智慧法院专用设备,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 24,568.08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账面原值 | 累计折旧 | 账面价值 |
房屋及建筑物 | 16,875.16 | 688.27 | 16,186.90 |
智慧法院专用设备 | 12,337.41 | 5,702.95 | 6,634.46 |
运输设备 | 66.20 | 47.09 | 19.11 |
电子设备 | 2,366.52 | 939.46 | 1,427.07 |
办公设备 | 412.30 | 111.75 | 300.55 |
合计 | 32,057.59 | 7,489.51 | 24,568.08 |
注:上述表格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均由四舍五入造成。
2、房屋租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到期续租的房屋租
赁情况如下:
序号 | 出租方 | 承租方 | 产权证 | 租赁房屋位置 | 面积 (m2) | 租赁期限 | 租赁用途 | 是否备案 |
1 | 乔龙 | 西安新视云 | 陕(2016)西安市不动产权第 1029319 号、陕 (2016)西安市不动产权第 1029320 号 | 西安市未央区老三届首座 0510、 0511 | 88.87 | 2022.01.01- 2022.12.31 | 办公 | 是 |
2 | xxx | 发行人 | - | 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西侧金正大 厦写字楼 418# | 210.83 | 2022.01.01- 2022.10.31 | 办公 | 否 |
3 | xxx | 发行人 | - | 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西侧金正大厦写字楼 401#、 402#、419# | 261.49 | 2021.10.26- 2022.10.25 | 办公 | 否 |
3、无形资产
(1)专利
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 4 项发明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别 | 专利权人 | 取得方式 | 专利号 | 授权公告日 | 有效期至 |
1 | 一种基于标记码的鲁棒大容量数字水印方法 | 发明 | 股份公司 | 受让取得 | ZL202010441258.0 | 2020.12.29 | 2040.05.21 |
2 | 基于混响环境下 麦克风阵列波束形成方法 | 发明 | 股份公司 | 受让取得 | ZL201611150238.8 | 2020.10.09 | 2036.12.13 |
3 | 一种改进的非线性自适应语音端点检测方法 | 发明 | 股份公司 | 受让取得 | ZL201710139880.4 | 2020.06.16 | 2037.03.09 |
4 | 基于图像纹理信息构建损失函数的高分辨率图像 预测方法 | 发明 | 股份公司 | 受让取得 | ZL201810517138.7 | 2020.12.29 | 2038.05.24 |
(2)软件著作权
序 号 | 软件名称 | 著作 权人 | 取得 方式 | 登记号 | 开发完成 日期 |
1 | 新视云庭审直播隐私保护控制软件 [简称:隐私保护控制软件]V1.0 | 股份 公司 | 原始 取得 | 2021SR1322231 | 2021.05.31 |
2 | 新视云同步笔录软件 V1.0 | 股份 公司 | 原始 取得 | 2021SR1324389 | 2021.04.07 |
3 | 新视云普法智屏系统软件[简称:新 视云普法智屏]V1.0 | 股份 公司 | 原始 取得 | 2021SR1325309 | 2021.05.31 |
4 | 新视云数字普法系统软件[简称:新 视云数字普法]V1.0 | 股份 公司 | 原始 取得 | 2021SR1325461 | 2021.05.31 |
5 | 新视云类型化纠纷快速化解平台软件[简称:金融纠纷法律服务平 台]V1.0 | 股份公司 | 原始取得 | 2021SR1340512 | 2021.05.31 |
6 | 新视云函数式脚本机器人流程自动 化软件[简称:新视云 RPA]V1.0 | 股份 公司 | 原始 取得 | 2021SR1340542 | 2021.05.31 |
7 | 新视云 XTS-100 智能语音终端软件 V1.0 | 股份 公司 | 原始 取得 | 2021SR1340513 | 2021.06.23 |
8 | 新视云开标活动直播系统软件[简 称:开标直播系统]V1.0 | 股份 公司 | 原始 取得 | 2021SR1553261 | 2021.07.31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软件著作权 8 项,具体情况如下:
(3)软件产品证书
序号 | 软件名称 | 证书编号 | 软件类别 | 有效期限 | 权利人 |
1 | 新视云庭审直播隐私保 护控制软件 V1.0 | 苏 RC-2021-A2753 | 应用软件-其 他应用软件 | 2021.11.24- 2026.11.23 | 股份 公司 |
2 | 新视云普法智屏系统软 件 V1.0 | 苏 RC-2021-A2754 | 应用软件-其 他应用软件 | 2021.11.24- 2026.11.23 | 股份 公司 |
3 | 新视云数字普法系统软 件 V1.0 | 苏 RC-2021-A2755 | 应用软件-其 他应用软件 | 2021.11.24- 2026.11.23 | 股份 公司 |
4 | 新视云类型化纠纷快速 化解平台软件 V1.0 | 苏 RC-2021-A2760 | 应用软件-其 他应用软件 | 2021.11.24- 2026.11.23 | 股份 公司 |
5 | 新视云同步笔录软件 V1.0 | 苏 RC-2021-A2761 | 应用软件-其 他应用软件 | 2021.11.24- 2026.11.23 | 股份 公司 |
6 | 新视云开标活动直播系 统软件 V1.0 | 苏 RC-2021-A3395 | 应用软件-其 他应用软件 | 2021.12.27- 2026.12.26 | 股份 公司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软件产品证书 6 项,具体情况如下:
(4)域名
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对 1 项域名进行了续期,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域名 | 域名类型 | ICP 编号 | 权利人 | 有效期 |
1 | xxxxxx.xxx | 顶级国际域名 | 苏 ICP 备 12067732 号-5 | 股份公司 | 2016.11.15- 2024.11.15 |
六、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大影响的销售合同如下(较原法律意见书新增及变化的合同进行了楷体加粗):
年度 | 客户名称 | 签约主体 | 合同标的 | 合同金额 (万元) | 履行情况 |
2021 年 | 人民法院出版 社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中国审判融媒体平台” 委托建设项目 | 528.00 | 履行中 |
河池万奇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司法公开服务、智能法庭服务及其他智能科技法 庭服务 | 318.00 | 履行中 | |
辅助送达服务 | 65.00 | 履行中 | |||
司法公开服务 | 3.00 | 履行中 | |||
桂林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在线诉讼技术服务 | 306.99 [注 1] | 履行中 |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发行人 | 智能法庭服务 | 87.00 | 履行中 | |
司法公开服务、智能法庭 服务 | 57.00 | 履行中 | |||
司法公开服务 | 1.00 | 履行中 | |||
在线调解服务 | 18.20 | 履行中 | |||
上海多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辅助送达服务 | 8.00 | 履行中 | |
司法公开服务 | 136.33 | 履行中 | |||
智能法庭设备 | 6.05 | 履行中 | |||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发行人 | 智能法庭服务 | 100.90 | 履行中 | |
司法公开服务、智能法庭 服务 | 16.00 | 履行中 | |||
郑州市中级人 | 发行人 | 司法公开服务 | 87.20 | 履行中 |
年度 | 客户名称 | 签约主体 | 合同标的 | 合同金额 (万元) | 履行情况 |
民法院 | 司法公开服务 | 24.33 | 履行完毕 |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发行人 | 智能法庭服务 | 18.15 | 履行中 | |
在线调解服务 | 8.50 | 履行中 | |||
司法公开服务 | 2.80 | 履行中 | |||
司法公开服务、智能法庭 服务 | 78.00 | 履行中 |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发行人 | 辅助送达服务、庭审公开 服务发 | 101.70 | 履行中 | |
在线调解服务 | 4.50 | 履行中 | |||
巩义市人民法 院 | 发行人 | 司法公开服务 | 102.00 | 履行中 | |
郑州xx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发行人 | 智能法庭服务 | 12.00 | 履行中 | |
在线调解服务 | 10.00 | 履行中 | |||
司法公开服务 | 80.96 | 履行中 | |||
2020 年 | 重庆市九龙坡 区人民法院 | 发行人 | 司法公开服务、智能法庭 服务、辅助送达服务 | 143.00 | 履行中 |
沈阳市于洪区 人民法院 | 发行人 | 司法公开服务 | 117.00 | 履行中 | |
河池万奇办公 设备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司法公开服务 | 105.60 | 履行完毕 |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发行人 | 送达服务 | 114.08 [注 2] | 履行中 | |
发行人 | 司法公开服务 | 5.00 | 履行中 | ||
绍兴市中级人 民法院 | 发行人 | 司法公开服务、智能法庭 服务 | 207.00 | 履行中 |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 | 发行人 | 司法公开服务、智能法庭服务 | 201.80 | 履行中 | |
重庆爱盟科技 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智慧法庭设备 | 198.18 | 履行中 | |
肇庆市中级人 民法院 | 发行人 | 司法公开服务、智能法庭 服务 | 143.00 | 履行完毕 | |
最高人民法院 | 发行人 | 司法公开服务 | 129.00 | 履行完毕 | |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发行人 | 智慧法院专业版(送达、 调解、智慧庭审、庭审公开等服务) | 45.00 | 履行中 | |
发行人 | 智能法庭服务 | 54.00 | 履行中 | ||
发行人 | 辅助送达服务 | 14.00 | 履行中 |
年度 | 客户名称 | 签约主体 | 合同标的 | 合同金额 (万元) | 履行情况 |
始兴县人民法院 | 发行人 | 智能法庭服务 | 90.00 | 履行中 | |
发行人 | 司法公开服务 | 12.30 | 履行完毕 | ||
重庆市大足区 人民法院 | 发行人 | 司法公开服务、智能法庭 服务 | 178.5 | 履行中 |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发行人 | 庭审公开服务、智能法庭 服务(含调解服务) | 87.80 | 履行中 | |
司法辅助送达服务 | 27.60 | 履行中 | |||
诉讼服务远程柜台设备 及服务 | 11.60 | 履行中 | |||
2019 年 | 人民法院出版 社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东方法律”融媒体平 台建设项目 | 770.88 | 履行完毕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发行人 | 司法公开服务 | 19.50 | 履行完毕 | |
大数据智慧法庭相关设 备及服务 | 218.51 | 履行完毕 | |||
临沂市兰山区 人民法院 | 发行人 | 数字中国峰会项目会展 服务 | 112.67 | 履行完毕 | |
德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 | 发行人 | 司法公开服务 | 109.80 | 履行完毕 | |
河池万奇办公 设备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司法公开服务 | 103.73 | 履行完毕 |
注1:该合同为框架合同,服务期限为合同签署后两年,2021 年度实际发生金额为306.99万元(含税)
注 2:合同一签三年,分年执行,服务费为 1,140,810.00 元/年
(二)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大影响的产品采购合同如下:
年度 | 供应商名称 | 合同标的 | 合同形式 | 合同金额 (万元) | 履行情况 |
2021 年 |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 云上法庭智能终端 等 | 框架协议及订单 | 2282.06 | 正在履行 |
广州正和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 | 诉讼自助服务终端 壁挂式广告机 | 框架协议及订单 | 419.87 | 正在履行 | |
北京中软国际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 | 华为超融合设备、华 为服务器 | 订单 | 291.35 | 正在履行 | |
江苏达奥电子科技 实业有限公司 | 电子产品 | 框架协议及订单 | 246.59 | 正在履行 | |
江苏同袍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 网御星云光闸 | 框架协议及订单 | 244.87 | 正在履行 | |
深圳市深远通科技 | 壁挂式广告机 | 框架协议及订单 | 227.11 | 正在履行 |
年度 | 供应商名称 | 合同标的 | 合同形式 | 合同金额 (万元) | 履行情况 |
有限公司 | |||||
南京奕恒然自动化 科技有限公司 | 打印机、网络产品 | 框架协议及订单 | 222.73 | 正在履行 | |
南京鑫成达智能科 技有限公司 | 主机、打印机、笔 记本电脑等 | 框架协议及订单 | 144.77 | 正在履行 | |
南京xxx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 | 服务器及配件 | 框架协议及订单 | 118.00 | 正在履行 | |
2020 年 |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 云上法庭智能终 端 | 框架协议及订单 | 2,476.35 | 履行完毕 |
天津宝兴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鸿辉恒众科技有 限公司(供料方) | 云上法庭智能终端 | 框架协议及订单 | 728.19 | 履行完毕 | |
深圳市卓玛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 | 主板、推流摄像机 | 框架协议及订单 | 454.82 | 履行完毕 | |
2019 年 | 天津宝兴威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 云上法庭智能终 端 | 框架协议及订单 | 2,362.82 | 履行完毕 |
深圳市卓玛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 | 主板、推流摄像 机、网络摄像头 | 框架协议及订单 | 1,103.41 | 履行完毕 | |
南京奕恒然自动化 科技有限公司 | 电子产品 | 框架协议及订单 | 232.64 | 履行完毕 | |
南京xxx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 | 服务器、IP 编码 机、导轨、硬盘等 | 框架协议及订单 | 112.53 | 履行完毕 |
(三)其他应收应付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中天运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应收押金及保证金和应收职工备用金及代垫款,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主要为职工报销款、保证金及押金、外部单位或人员往来款等。经核查,发行人其他应收、应付款项均为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产生,合法有效。
七、关于发行人的税务
1、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2021 年度,除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变
动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较 2020 年未发生变动。
根据财税[2021]12 号文,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
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发行人子公司西安新视云、新视云网络 2021 年度适用的企
业所得税税率为 2.5%。发行人子公司北京新视云 2021 年度收入不超过 100 万元
的部分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0%。
2、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2021 年 7-12 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财政补贴如下:
项目 | 批准文件 | 金额(万元) |
软件谷补贴经济贡献奖 | 《项目投资协议》 | 330.60 |
2021 年度优秀企业项目扶持专项(领军型) | 《关于组织申报2021 年度雨花台区软件及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雨软办发〔2021〕2 号) | 50.00 |
合计 | 380.60 |
3、守法证明的出具情况
2022 年 2 月 11 日,南京市雨花台区税务局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江苏新视云股份有限公司,经查询金税三期系统,该企业在 2021 年 7 月 1 日起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上述证明文件,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纳税,不存在因税收重大违法行为而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八、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2022 年 2 月 9 日,新视云收到江苏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发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苏网办罚决字[2022]1 号),因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 日-2021 年 12
月 24 日期间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运营“新浪法院频道”及其官方微博,未经许可转载互联网新闻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被江苏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处以 3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公司已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足额缴纳相应罚款。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通过终止合作运营、关停新浪法院频道、全面开展合规检查、加强合规制度及团队建设、内部严肃追责等措施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彻底整改。上述整改完成后,发行人业务不涉及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相关内容,亦不存在违规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情形。
鉴于公司所受罚款数额较小,违规行为轻微、不属于相关规定中情节严重的情形,且公司上述违规不存在主观恶意,未产生恶劣影响,而且即知即改,整改落实到位,因此上述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除上述情形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存在被任何国家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等予以重大处罚的情形。
九、前五大客户与供应商
1、前五大客户
2021 年度,公司向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和占销售总额的比例,及其主要销售内容如下:
序号 | 客户名称 | 金额 (万元)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销售内容 | 是否新 增前五大客户 |
1 |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86.61 | 0.74% | 在线诉讼技术服务 | 是 |
2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15.17 | 0.56% | 庭审公开服务以及设备、智能法庭服务、其他智慧 法院设备 | 否 |
3 | 重庆爱盟科技有限公司 | 175.38 | 0.45% | 智能法庭设备 | 是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金额 (万元)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销售内容 | 是否新增前五 大客户 |
4 | 河池万奇办公设备有限公 司 | 152.73 | 0.39% | 庭审公开服务、智能法庭 服务、司法辅助送达业务 | 否 |
5 |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125.08 | 0.32% | 庭审公开服务、智能法庭 服务 | 是 |
合计 | 954.97 | 2.46% | - | - |
2021 年度,前五大客户中新增的非法院客户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重庆爱盟科技有限公司,其中重庆爱盟科技有限公司已披露(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且其基本信息未发生变更。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300198879064G |
成立时间 | 1997 年 3 月 28 日 |
法定代表人 | xx |
注册地址 | xxxxxxxxxx 0 x |
注册资本 | 500,000 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办理地方财政xx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即期结售汇(含对公、对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与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自营外汇买卖及代客外汇买卖;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及其他电子银行业务;代理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信用保险;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和黄金拆借业务 |
(仅限上海黄金交易所);基金销售业务;个人黄金代理业务(上海黄金交易所二级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东信息 | 桂林市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等 |
经营状态 | 存续 |
2、前五大供应商
2021 年度,公司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占采购总额(不含税)的比例及其采购内容信息,如下表所示: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金额 (万元) | 占比 | 采购内容 | 是否新增前五大供 应商 |
1 | 南京软件谷奇创通讯科技有 限公司 | 4,943.67 | 33.83% | 办公大楼 | 否 |
2 |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 2,191.75 | 15.00% | 智能法庭终端等 | 否 |
3 | 天平阳光文化传媒(北京)有 限公司 | 961.68 | 6.58% | 合作运营费 | 否 |
4 | xx云计算有限公司 | 929.73 | 6.36% | 数据云服务费 | 否 |
5 | 重庆泛易科技有限公司 | 598.81 | 4.10% | 送达外包服务 | 是 |
合计 | 9,625.64 | 65.87% | - | - |
2021 年度,前五大供应商中新增的供应商为重庆泛易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已披露(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且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基本信息未发生变更。
第三部分 落实函的反馈回复意见更新
问题 3 不涉及更新,问题 4、5 中涉及修订部分以楷体加粗注明。
问题 4.关于运营新浪法院频道。根据申报文件,公司负责新浪网 WEB 页面法院频道的内容运营及“新浪法院频道”官方微博账号的运营。
请发行人说明上述运营过程是否客观具有新闻采编内容的能力,是否建立
相关制度、程序保证运营过程中不构成新闻采编,运营新浪法律频道与第三项 “非公有资本不得经营新闻机构的版面、频率、频道、栏目、公众账号等”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是否构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 年版)》规定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运营过程是否客观具有新闻采编内容的能力
1、发行人不具备新闻采编内容的能力
(1)从事新闻采编业务应具备的资质
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的相关规定,“采编发布服务指对新闻信息进行采集、编辑、制作并发布的服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新闻单位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2)发行人不是新闻单位(含新闻单位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不具备从事新闻采编业务的资格
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弘新
海南盈盛
xxx
x湛
南京昊远
xx
xx
xx
xxx
执行事务合伙人
新浪
控制
一致行动人
控制
控制
26.31% 19.44% 2.66%
2.66%
4.44%
3.2% 12%
18.18% 11.11%
根据发行人股权架构,公司是自然人控股的民营企业,并非新闻单位或新闻单位控股的单位,也不是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从公司性质来看,其本身不具备从事新闻采编业务的资格。
(3)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不含“对新闻信息进行采集、编辑、制作并发布”等相关业务,不具备从事新闻采编业务的资质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维修;网络工程的设计、施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会务咨询、策划、服务;影视制作、发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系统服务”,公司经营范围中不包含“对新闻信息进行采集、编辑、制作并发布”等相关业务;公司亦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证,不具备从事新闻采编业务的资质。
(4)发行人没有从事新闻采编业务的组织体系及人员配置,不具备从事新闻采编业务的条件及能力
根据发行人内部组织结构图,公司未设置新闻采编相关的部门及岗位,负责运营新浪法院频道的北京新视云亦未设置新闻采编相关的部门及岗位,公司没有新闻采编相关的业务体系及运营团队,运营新浪法院频道的员工也未持有新闻采编职业资格证或记者证等资质,发行人客观上不具备从事新闻采编业务的条件及能力。
综上,发行人客观上不具备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条件,亦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发行人在公司性质、业务资质、组织架构及人员能力方面均不具备从事互联网新闻采编的能力。
2、发行人运营新浪法院频道的过程中不存在新闻采编的行为
新浪法院频道(即新浪司法页面)作为互联网司法信息的转载和传播平台,其网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类:(1)新闻类,主要为转载最高法网站、人民法院报、新华网及其他各级地方法院媒体的司法类新闻,该部分内容占版面比例最大,且每日更新;(2)转载部分法院的裁判文书、公告;(3)典型案例的庭审直播链接,播放量较小,报告期内年均 35 场左右;(4)专题汇总,针对司法改革中重点关注的话题进行阶段性的专题汇总,包括抗疫专题、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社区矫正等专题,该类专题不针对具体事件、不具备时效性,不定时更新。
发行人运营新浪法院频道,针对法院频道前述(1)(2)(3)类信息的发布,相关人员的具体工作为每日浏览最高院、各级人民法院及新华社、人民日报等官方媒体的官网、公告,筛选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新闻报道及判决文书,在新浪法院频道上进行原文转载,并注明来源;针对第(4)类专题汇总的内容,主要是不定期的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相关事件进行分类汇总,将官方媒体发布的同类型司法新闻分类并排版汇总至同一专题下,便于用户浏览。发行人运营新浪法院频道,主要工作内容为原文转载及简单的排版汇总,不涉及对新闻信息的原始采集、编辑、制作、发布。
3、发行人运营“新浪法院频道”官方微博账号过程中不存在新闻采编的行
为
“新浪法院频道”官方微博日常更新的内容同样为转载其他新闻机构的新闻,并不存在新闻采编行为,相较于新浪法院频道的专业性,微博转载的新闻更侧重于社会影响力和可读性。
综上所述,发行人客观上不具备新闻内容采编的能力,发行人在运营新浪法院频道及“新浪法院频道”官方微博的过程中,也不存在新闻采编的行为。
(二)是否建立相关制度、程序保证运营过程中不构成新闻采编
1、新浪对发行人运营新浪法院频道及其官方微博的约束措施
新浪法院频道系新浪网下属的司法专项版面,其日常运营、发布新闻均受到新浪网的监管、审核,新浪针对新浪网及其他互联网信息平台的日常内容发布制定了《新浪内容管理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稿件编发、公共信息巡查规范;重大时政报道编审流程;标题制作基本规范;稿件删除、修改流程;PUSH 推送流程和管理规范;时政新闻来源白名单、黑名单机制。
《新浪内容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新浪网的稿件应来源于中央网信办公布的
《可供网站转载新闻的新闻单位名单》,该名单属于主管部门认可的稿源单位,新浪在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内容。新浪法院频道作为新浪网的下属频道在日常运营中受到新浪网监控中心的监督管理,且新浪配备了专人对新浪法院频道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运营过程中不构成新闻采编。
根据发行人(乙方)与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北京新浪”)签署的《新浪法院频道合作协议》,新浪对发行人合规运营法院频道也进行了明确约定,具体如下:
“2.6 乙方承诺,乙方对其发布的内容具有前置审查义务,乙方发布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违反网络信息发布、电子出版物或网络出版物的有关规定,以及任何其他应予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
2.9 乙方专职合作频道(及法院频道官微)编辑需接受甲方统一培训,并遵守甲方相关运营管理规范......
2.10 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负责合作频道及法院频道官微的运营 乙方
对合作频道及法院频道官微的运营应遵守甲方及微博运营方的运营规则。
2.11 甲方配备一名编辑对乙方内容发布的规范性进行监管审核,甲方有权对合作频道及法院频道官微的发布内容进行审查,如有违反甲方运营管理规范及微博运营方管理规范和/或任何违法违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或者删除或甲方直接进行内容删除 如因合作频道内及法院频道官微xx乙方发布
内容与第三方产生任何纠纷,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解决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应证据、材料。如导致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及产生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和解、行政处罚等方式导致的赔偿责任及损失),该赔偿费用及损失应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并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新浪对发行人运营新浪法院频道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并约定了违约责任,经核查,法院频道合作至今,发行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亦未被要求过承担违约责任。
2、发行人的相关制度
为了规范编辑日常运营工作,保证法院频道的合规运营,发行人制定了《关于新浪法院频道内容发布及内容安全的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法院频道整体定位;稿件转载、审核流程规范;频道更新要求;稿件删除流程;管理部门指令执行流程;信息保密制度;法院频道编辑汇报及考核。其中与规范稿件来源与
稿件审核相关的规定内容如下: “◆规范来源:
国信办公布的《可供网站转载新闻的新闻单位名单》,该名单属于主管部门认可的稿源单位,新浪网及下属频道在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内容。
上述国信办公布的新闻单位的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认证官方平台发布的内容。
中央部门、中央事业单位官方网站,地方政府、地方事业单位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以及在其他平台公开发布的信息。
各级政府部门授权新浪发布的内容。
◆稿件实行审核制
转载编辑为第一责任人,负责选择转载内容,核查新闻来源是否合规、内容是否与司法行业相关,内容是否完整、标题是否准确、页面要素是否完整。上传图片、视频的编辑,对图片、视频的真实性、相关性、准确性负责。
网页编辑收到提交的稿件后,须对稿件的时效性、来源、标题、内容、图片、视频等方面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由网页编辑在移动端和 PC 端的重要位置、新媒体编辑在社交平台账号等进行推荐。
领导审核:分管副总经理对新闻稿件的合规性进行总体把关,对于重大或不确定的内容和报道,及时请示总经理。总经理对频道内容负总责,对频道内容不定时巡查。”
综上,新浪网及发行人均制定了相应规范,保证运营过程中不构成新闻采编。
(三)运营新浪法院频道与第三项“非公有资本不得经营新闻机构的版面、频率、频道、栏目、公众账号等”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是否构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 年版)》规定的情形
1、新浪网不存在采编播发,不属于新闻机构
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申请互联
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新闻单位控股的单位)和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新闻单位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新闻电影制片厂。控股是指出资额、持有股份占企业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 50%以上,或出资额、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已足以对企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新闻宣传部门包括各级宣传部门、网信部门、广电部门等。”新浪作为非公有资本,并非新闻单位(含新闻单位控股的单位)和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不具备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资格。
经查询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1220180001),新浪网服务类别为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新浪网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类型中并不包含采编发布服务。根据《负面清单》中对新闻机构的界定,即通讯社、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站以及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机构等,由于新浪网不具备采编发布新闻信息的资质,也未实际从事该项业务,因此,新浪网不属于《负面清单》所规范的新闻机构,发行人运营新浪法院频道的行为不属于经营新闻机构的版面、频率、频道、栏目、公众账号等的行为。
根据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函》: “本公司不具备采编发布新闻的资质,也未实际从事该项业务。
本公司运营的新浪网、新浪新闻、新浪博客不属于《负面清单》所规范的新闻机构,即通讯社、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站以及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机构。
本公司与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浪法院频道的合作不存在属于《负面清单》第六条禁止违规开展新闻传媒相关业务的情形。”
2、发行人运营新浪法院频道并非经营新闻版面的商业活动
2015 年以前,我国各级法院庭审直播的渠道较为单一,主要通过各法院官网进行,受限于法院官方网站关注度不足,为保证司法公开的有效程度、吸引群众关注度,继拓展微博平台之后,公司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6 月达成合作协议,增加新浪法院频道作为播出渠道为各级法院客户提供庭审公开服务。同时,新浪通过将法院频道委托给对司法领域理解更深入,且专业从事司法公开的团队来运营,一方面减少了新浪的运营费用的支出,另一方面也能提升网站的社会形象、体现社会价值。
发行人运营新浪法院频道的初衷是希望拓宽庭审直播的渠道,而非以资本名义开展经营新闻版面的商业活动,发行人实际上未通过经营法院频道开展商业化行为,也未以新闻采编播发的方式运营法院频道。
综上,新浪网不属于新闻机构,发行人运营新浪法院频道与《负面清单》“禁止违规开展新闻传媒相关业务”第三项“非公有资本不得经营新闻机构的版面、频率、频道、栏目、公众账号等”存在实质性差异,不属于《负面清单》禁止的情形。
此外,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署了《新浪法院频道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及《软件许可使用协议之终止协议》,公司不再负责新浪网 Web 页面新浪法院频道的内容运营及“新浪法院频道”官方微博账号的运营。2022 年 1 月 1 日,北京新浪彻底关停了新浪法院频道版面。
2022 年 1 月 12 日,北京新浪注销了“新浪法院频道”官方微博账号。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和依据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署的《新浪法院频道合作协议》,核查发行人在上述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访谈新浪相关业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在运营新浪法院频道过程中是否遵守协议约定,有无因违反新浪相关约束措施而被新浪追究责任的情形;
2、访谈新浪法院频道的日常编辑人员,了解新浪法院频道日常运营工作的具体内容,核查登载稿件的来源;
3、浏览发行人运营的新浪法院频道网页,查看网页内容构成,核查网站中
刊登新闻的来源情况;
4、取得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复印件,核查上述许可证载明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类别;
5、取得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核查相关主体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类别,新浪网是否属于新闻机构,以及相关合作是否存在违反《负面清单》的情形;
6、查阅新浪制定的《新浪内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制定的《关于新浪法院频道内容发布及内容安全的管理办法》,核查相关制度关于内容来源、内容发布的规范要求;
7、取得了发行人与北京新浪签署的《<新浪法院频道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及《<软件许可使用协议>之终止协议》,取得了北京新浪出具的关于《新浪法院频道和“新浪法院频道”官方微博移交情况的确认函》,查看了发行人运营新浪法院频道的编辑账号状态,确认发行人已完成了法院频道工作移交并不再从事新浪法院频道运营工作;
8、取得了北京新浪出具的《关于关闭新浪法院频道的说明》,登录新浪网、新浪法院频道及“新浪法院频道”官方微博查看网页实际运行情况,确认新浪法院频道已关闭下线,相关版面已经无法浏览,相关微博已注销。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客观上不具备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条件,亦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发行人在公司性质、业务资质、组织架构及人员能力方面均不具备从事互联网新闻采编的能力,发行人运营新浪法院频道及其官方微博的过程中不存在新闻采编的行为;新浪网及发行人已经建立相关制度、程序保证运营过程中不构成新闻采编;新浪网并非新闻机构,发行人运营新浪法院频道与《负面清单》“禁止违规开展新闻传媒相关业务”第三项“非公有资本不得经营新闻机构的版面、频率、频道、栏目、公众账号等”存在实质性差异,不属于《负面清单》禁止的情形;此外,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终止法院频道的运营合作,相关频道已经关停。
问题 5.与新浪合作情况。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股东海南盈盛、海南弘新均为受新浪控制的企业,分别持有发行人 18.18%、11.11%的股份,新浪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发行人共有 7 名董事,其中 1 名董事由xxxxxx、1 名独立董事由海南弘新提名。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新浪旗下的子公司开展微博“司法公开”页签合作和新浪法院频道合作。
请发行人结合新浪入股发行人过程及业务合作情况、参与公司日常管理情况,说明发行人通过无偿使用新浪商标、域名、新浪法律频道等是否客观获得经济利益,日常销售过程中是否利用运营新浪法院频道等进行推广宣传,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的具体影响等。补充披露新浪协议控制海南盈盛、海南弘新的具体架构,披露穿透后最终控制实体的基本信息。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新浪入股发行人的过程
1、微梦创科入股
2014 年 9 月,微梦创科与新视云有限及其原股东xxx、xx、xx、x
x签订《南京新视云投资合同》,约定微梦创科以人民币 1,800 万元认购新视云有限 36%的股权。
2、海南盈盛、海南弘新入股
2016 年 3 月,为满足注册资本实缴的挂牌新三板要求,公司进行了一系列股权结构调整:1)微梦创科通过减资退出;2)同为 Weibo 控制的海南盈盛承接了微梦创科减资退出的 1,800 万元投资额,并仍按照投前 3,200 万元的投前估值
进行增资;3)海南弘新为新浪控制的经营实体,以投前估值 1.6 亿增资 2,000
万元。
本次调整完成后,股东海南盈盛(Weibo 控制)持有发行人 18.18%的股份,股东海南弘新(新浪控制)持有发行人 11.11%的股份,并未再发生变化。
经核查微梦创科、海南盈盛、海南弘新与新视云及相关股东签署的投资合同、增资协议、备忘录及重组框架协议等,相关协议并未就入股后具体的业务合作进行约定。
(二)结合新浪入股后与发行人的业务合作情况,说明发行人通过无偿使用新浪商标、域名、新浪法律频道等是否客观获得经济利益
1、新浪、Weibo 入股发行人后的业务合作情况及发行人是否通过相关合作获得经济利益
新浪、Weibo 入股发行人后,与发行人开展了一系列业务合作,具体情况主要如下:
(1)司法邮箱合作
①合作基本情况
2015 年 3 月,公司瞄准法院客户电子送达需求,计划推出司法邮箱服务。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系国内知名的互联网媒体公司,电子邮箱业务是其较为成熟的业务之一。基于成本优化以及技术实力等方面综合考虑,公司委托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开发司法邮箱系统。截至 2017 年 12 月,相关合作协议履行完毕,其后未再续约。
②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2015 年 3 月 20 日,公司与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签订《新浪司法邮箱服务平台协议》,公司委托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开发司法邮箱的邮件系统,并由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该系统的实施和使用中的相关技术支持服务。因后续法院司法邮箱业务萎缩,该协议于 2017 年履行完毕后
未再继续合作。合作期间,发行人开通邮箱账户总量为 1.98 万个,向新浪网技
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费用合计 30.84 万元,该合作的定价与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与其他第三方签订的邮箱协议并不存在显著差异。发行人与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的司法邮箱合作系基于合理的商业目的,并支付了公允的市场对价,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2)微博“司法公开”页签合作
①合作基本情况
2015 年 4 月 1 日,公司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新浪微博的建设及运营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微博平台的数据接口,以便公司将其拥有的法院庭审视频直播应用独家接入微博平台。根据上述协议,公司被授权在已开通的各级法院官方微博中置入“司法公开”页签,在法院官方微博权利人(即各级法院)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公司可以为各级法院提供技术服务,从而实现在法院官方微博“司法公开”的页签中进行庭审视频直播的功能。双方的合作期限为 10 年,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止。合作双方均不向对方收取任何费用,合作期限xx履行义务产生的费用由各自承担。
②是否获得经济利益
“司法公开”页签合作目的是将法院官方微博作为法院的自媒体补充播放平台,拓宽法院庭审直播渠道。
报告期内,发行人并未将开通“司法公开”页签作为单独向法院收费的服务项目,且是否开通法院官方微博页签直播,也不影响发行人对法院庭审公开服务业务的定价,对未开通微博或不愿在微博上进行庭审直播的法院,公司在报告期内亦未因此减少其庭审公开服务的收费。因此,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司法公开”页签合作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情形。
(3)法院频道合作
①合作基本情况
2015 年 6 月 1 日,公司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署了《新浪法院频道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公司负责新浪网 WEB 页面法院频道的内容运营及“新浪法院频道”官方微博账号的运营。有效期为自 2015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止。运营过程中,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费用。
同日,为保证公司顺利运营“新浪法院频道”,公司与新浪网技术(中国)
有限公司签署了《软件许可使用协议》《域名许可使用协议》《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授予公司使用新浪的部分软件、商标、域名。
2017 年 12 月,公司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域名许可使用协议>之补充协议》,新浪基于自身战略发展以及品牌、域名安全方面考虑,通过协商终止了许可新视云使用相关商标和域名的授权。
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署了《新浪法院频道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及《软件许可使用协议之终止协议》,公司不再负责新浪网 Web 页面新浪法院频道的内容运营及“新浪法院频道”官方微博账号的运营,同时,《软件许可使用协议》作为《新浪法院频道合作协议》之关联协议同步终止。
②是否获得经济利益
I.商标和域名
2015 年至 2017 年期间,公司通过使用新浪的商标和域名,及以新视云和新浪法院频道联名的方式举办司法公益活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新视云在法院领域的知名度,但上述行为并未对公司业务开展构成重大影响。法院客户选择庭审公开供应商主要以价格水平、技术实力以及服务能力作为考量因素,因此,发行人不存在通过使用新浪的商标和域名直接获利的情况。
此外,公司在 2015 年 6 月使用新浪的商标和域名之后,至中国庭审公开网上线开通之前,公司盈利情况均未发生实质性改善。报告期内,公司停止使用新浪的商标和域名后,业绩仍保持快速增长。因此,是否使用新浪的商标、域名对公司开展业务不具有重大影响,公司对新浪的商标和域名的使用不存在重大依赖。
II.法院频道
法院频道作为互联网司法信息的转载和传播平台,其网站主要内容除少量庭审直播链接以外,主要为转载其他官方媒体的司法类新闻。合作期间,发行人不存在为任何第三方刊登商业广告并收取费用的情形,不存在通过运营法院频道获
得经济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新浪、Weibo 与发行人开展的相关司法业务合作系于入股后基于正常的业务需求而开展,具有商业合理性,双方的合作并未与入股协议进行绑定,相关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发行人的知名度,但发行人并不存在通过商标、域名、法院频道等合作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情形,发行人与法院客户签署的业务合同,也并不以履行上述合作为前提,且发行人与新浪、Weibo 的部分合作终止后,发行人的业务也未受到影响。综上,发行人不存在通过无偿使用新浪商标、域名、新浪法院频道等获得经济利益的情形。
(三)日常销售过程中是否利用运营新浪法院频道等进行推广宣传,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1、发行人的业务取得方式及销售模式
对于新客户的开拓,公司以法院开展司法公开的实际工作需求为基础,面向法院进行各地实际运用案例的宣传和演示,进行地推式售卖。在此过程中,客户重点看中新视云的产品性价比及服务能力。法院通过对成功案例的了解和实际案例的观摩,在认可公司的服务效果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各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相关规定履行采购程序,并与公司签订常态化使用的服务合同。
同时,针对该互联网服务的创新性特点以及法院客户采购服务的实际需求,公司会以举办论坛、会展方式扩大自身影响力。其中包括了零星几场以新视云和新浪法院频道联名名义举办的司法公益活动。上述公益活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新视云在法院领域的知名度,但上述行为并不直接促成与法院客户的销售,也并未对公司业务开展构成重大影响。
2、公司不存在利用运营新浪法院频道等进行推广宣传的情形
发行人运营新浪法院频道的内容主要包括:转载最高法网站、人民法院报、新华网及其他各级地方法院媒体的司法类新闻;转载部分法院的裁判文书、公告;典型案例的庭审直播链接;司法改革中重点关注话题的专题汇总等。发行人不存
在利用运营新浪法院频道对新视云公司、业务、产品进行广告宣传、推广的情形,新浪法院频道网页也未显示新视云系该网页的运营方,未刊登新视云的联系方式。
3、法院频道在司法领域影响力较小
新浪网作为互联网门户网站,主要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新浪本身并不从事司法、法院业务,新浪法院频道作为新浪网的下属子频道仅为众多社会互联网新媒体平台中的一个,浏览主体主要为相关案件当事人或关注司法新闻的普通网民,对法院客户的影响力极其有限,不具备面向法院用户的广告价值。发行人运营法院频道后,经营业绩也未明显提升。
4、终止运营后公司业务运转平稳、业绩保持增长
发行人于 2021 年 12 月终止运营新浪法院频道,没有对发行人主营业务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由于终止运营“新浪法院频道”及其官方微博,导致公司正在履行的业务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的情形。从经营业绩角度来看,发行人 2022
年 1-2 月份实现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分别为 6,665.18 万元及 2,878.23 万元(以上 2022 年 1-2 月份数据未经审计),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 12.27%及 11.19%。因此,上述情况也说明了发行人不存在通过运营法院频道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5、新浪声明
根据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函》:“本公司与新视云的合作定价公允,本公司不存在为新视云提供相关内容推广等服务,不存在向新视云利益输送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在日常销售过程中不存在利用运营新浪法院频道等进行推广宣传的情形,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四)结合新浪参与公司日常管理情况,说明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的具体影
响
1、新浪入股及委派董事的情况
2014 年 9 月,微梦创科入股新视云,根据微梦创科入股时的《投资协议》,部分重大股东会、董事会决策事项须经微梦创科或其委派董事的同意。微梦创科入股后,提名董事xxx,与xxx、xx组成了董事会。2016 年 5 月,各方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终止了包括上述一票否决在内的特殊约定。
2016 年 3 月,xxxx、海南弘新入股新视云,公司完成股改后,海南盈盛、海南弘新提名董事xx、xxx作为股份公司的董事。
2019 年 1 月,xx辞职,海南弘新补充提名xx为公司独立董事。
2020 年 3 月,xx洋辞职,海南盈盛补充提名xxx为公司董事。
2、发行人公司治理情况
xxx为发行人创始人,自公司设立起一直担任发行人执行董事/董事长和总经理,一致行动人xx也长期担任发行人董事和高管,发行人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由xxxxx并经董事会讨论后委任。新浪、Weibo 投资前,公司的日常经营由以xxx为核心的管理层负责,运作机制已经较为成熟。新浪、Weibo 入股发行人后,主要通过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层面行使表决权参与发行人的治理,并不直接参与发行人的日常经营管理,除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外,未提过其他与公司业务经营相关的议案,新浪、Weibo 入股至今,高度尊重xxx在公司管理上的主导权,不存在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投反对票的情形。
二、发行人补充披露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五、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一)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情况”中对海南盈盛和海南弘新的协议控制架构及穿透后最终控制实体的基本信息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内容如下:
(一)Weibo 控制海南盈盛的具体架构
根据《海南盈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协议控制安排的备忘》,控制方微梦创科网络科技(中国)有限公司(Weibo 的 WOFE)与被控制实体海南盈盛
及表决权委托方海南盈盛合伙人xxx、微梦创科通过签署借款协议及还款协议、出资份额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出资份额质押协议等一系列协议,实现了微梦创科网络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对海南盈盛的控制,相关控制协议有效履行,控制关系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因此,海南盈盛为 Weibo 控制的经营实体,具体穿透情况如下:
100%
100%
协议控制 100%
海南盈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微梦创科网络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Weibo Hong Kong Limited
Weibo Corporation
(纳斯xx上市)
经核查,Weibo Corporation 为纳斯xx和香港两地上市公司,根据公开披露的资料,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新浪持有 Weibo40.7%的股权,拥有 Weibo67.3%的投票权。
(二)新浪控制海南弘新的具体架构
根据《海南弘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协议控制安排的备忘》,控制方xxx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控制实体海南弘新及表决权委托方海南弘新合伙人xx、xxx通过签署借款协议及还款协议、出资份额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出资份额质押协议等一系列协议,实现了xxx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对海南弘新的控制,相关控制协议有效履行,控制关系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
经核查,xxx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为 Sina Corporation 控制的经营实体,Sina Corporation 曾为纳斯xx上市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完成私有化,根据公开披露的资料及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Sina Corporation
为 Sina Group Holding Company Limited 的全资子公司,Sina Group Holding Company Limited 为New Wave MMXV Limited 的全资子公司,New Wave MMXV Limited 为一家xx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并由xxx先生控制的公司,相关控制结构如下:
根据公开披露的资料及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New Wave MMXV Limited 的有投票权股份全部由xxx先生持有。穿透后最终控制方xxx先生的基本信息如下:
xxx,男,中国香港籍,护照号码为 KJ070****,本科毕业于复旦大学新闻系,此后获美国俄xx荷马大学新闻学硕士学位和德州奥斯汀大学商业管理学院财务专业硕士学位,目前任职新浪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和 Weibo 董事长。
三、本所律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和依据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微梦创科、海南盈盛、海南弘新入股时与发行人及相关股东签署的投资合同、增资协议、备忘录及重组框架协议,访谈新浪投资部门的相关人员,核查新浪、Weibo 入股发行人的原因、背景;
2、查阅 Weibo、新浪入股后与发行人签署的《微博“司法公开”页签合作协议》《司法邮箱合作协议》《法院频道合作协议》及商标、域名的终止协议,核查相关合作的主要内容;
3、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核查发行人与新浪的法院频道合作协议的原因、背景,定价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以及上述资源及合作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4、对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投资部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新浪法院频道合作的原因、背景、合作方式、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形;
5、就新浪微博、法院频道等资源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及业绩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核查;
6、查阅发行人 2022 年 1-2 月份主要财务数据,以及正在履行的业务合同变更及终止情况,通过比对分析等核查了终止运营新浪法院频道、频道版面关停以及官微注销对公司主营业务产生的影响;
7、查阅公司三会资料,核查新浪、Weibo 投资后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表决情况,访谈新浪投资部门的相关人员,核查新浪、Weibo 投资发行人后参与公司日常管理的情况;
8、取得关于海南盈盛、海南弘新相关协议控制安排的备忘录,并现场查看协议控制的相关文件,访谈新浪投资部门、法务部门相关人员,核查新浪、Weibo与海南弘新、海南盈盛的控制关系及控制协议的履行情况;
9、通过公开披露信息查询了 Weibo Corporation 与微梦创科网络科技(中国)
有限公司的控制关系,取得了 Weibo Corporation 出具的对外投资说明函;
10、取得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和xxx先生出具的对海南弘新协议控制及股权穿透情况的说明,取得 Sina Corporation 各层股东的股权登记资料;
11、取得 Sina Corporation 最终控制人xxx的简历。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新浪、Weibo 入股后与发行人开展了司法业务合作,相关合作具有合理的商业逻辑,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发行人的知名度,但影响较小,无法量化,且在部分合作停止后发行人的业务并未受到影响,发行人不存在通过无偿使用新浪商标、域名、新浪法院频道获得经济利益的情形;
2、发行人在日常销售过程中不存在利用运营新浪法院频道等进行推广宣传的情形,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3、新浪、Weibo 入股后主要通过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管治理,公司的日常经营由以xxx为核心的管理层负责,新浪、Weibo并不直接参与日常经营管理;
4、海南盈盛为 Weibo 控制的经营实体,海南弘新为新浪控制的经营实体,发行人已按照上述要求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披露。
第四部分 结论意见
x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期间发生的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期间内,发行人未发生影响其本次发行并上市条件的重大事项。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签字盖章页)
xxxx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xxx xxx
xxx
x 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