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46XWQ9K乙方(承租方):
合同编号:甲方(出租方):珠海市格馨园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46XWQ9K乙方(承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出租方、承租方通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承租方承租【珠海市前山福溪村北金凤路西园艺研究所花卉市场内第 号共 个 面积 ㎡,】(以下统称“租赁物”)用于 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条款,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概况
1. 租赁物位于原珠海市园艺研究所及珠海花卉市场用地范围内(包括出租方通过协议取得的用地及xx用地),仅是由出租方参考承租方的需求而向承租方指定的特定面积和位置之场地,场地地上建筑物/临时建筑物状态以附件图示为准。
2. 承租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对租赁物进行实地勘察(包括面积、四至、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状态、权属状态等),同意按现状承租租赁物。
第二条 租赁物交付
租赁物现状即为交付状态,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当天完成交付手续,承租方对交付的租赁物不满意的,应在当天现场提出,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均有权在 3 天内选择解除合同,终止合作。
双方在 3 天内均不选择解除合同的,视为出租方已经完成交付合格租赁物义务,承租方应依约履行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等义务。
第三条 租期
x合同的租期为【 】个月。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保证金、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
1. 保证金
保证金是指承租方依据本合同向出租方交纳的款项,它不是承租方预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以及其它承租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应交纳的其他费用,而是仅作为承租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承租方存在违约行为的,出租方有权选择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违约金,保证金存在扣除情形的,承租方应在 3 日内补足保证金。
承租方应在签署合同当日,分别向出租方支付租赁保证 元,管理费、水费、电费保证金 元(货币单位为人民币,下同)。
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的,双方应及时结算。承租方履行完毕所有合同约定义务,7 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租方。
2. 租金
租金是指承租方取得租赁物使用权而向出租方支付的款项。承租方应在每月 15 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前支付当
月租金,每月租金(含税)为【铁皮大棚棚位:元/㎡*㎡=元/月;门前走廊: 元/㎡* ㎡=元/月;棚后空地 元/㎡* ㎡= 元
/月;合计租金 元/月】。
3. 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是指出租方或者出租方聘请的物业管理方为维护租赁场所的正常运作,而对租赁物所在的公共区域执行保安、清洁、维护等工作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承租方应在每月 15 日前支付当月物业管理费,合同生效后每个月物业管理费(含税)为【铁皮大棚棚位: 元/㎡* ㎡=元/月;门前走廊: 元/㎡* ㎡= 元/月;合计管理费 元/月】。
4. 水费、电费
一、甲方负责通水通电到租用的场地边缘(电力 2KW/户,自来水 4 分接口一个,单独水电表计量),乙方用水、用电费用
由乙方自行负责,承租方应在每月 15 日前支付上个月水费、电费;目前自来水费【 元/吨】、水库水费【 元/吨】。乙方收取电费按照甲方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的平均电价收取,即平均电价×乙方分表电量。
用电损耗及公用设施用电分别采用电量分摊方式解决,电价按照甲方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收取,即差额电量=总表
电量-各分表电量之和,差额分摊金额=(差额电量÷转供电分表电量之和)×乙方分表电量×平均电价。
如有关职能部门调整水、电收费标准,则乙方使用的水、电费也作相应的调整。
双方明确知悉并特别约定:政府供水、供电部门仅负责将用 水、用电线路接驳至园艺所边缘,为保障园区内各单元的用水、用电,出租方自行安排人员或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提供园区内各 单元的用水、用电线路接驳转换,并对有关设备、线路进行维修 维护。出租方仅承诺尽最大努力保障用水用电安全、稳定,但如 因水电故障导致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承租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应充分考虑上述用水用电风险,自行承担因此导致的不利后果。
5. 其他优惠费用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无不良记录(如拖欠租金费用、乱摆乱放、不服从市场管理等),可参与甲方不定期不定形式举行的优惠活动。活动规则和要求详见当次活动的书面通知。
保证金、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应支付至出租方指定的以下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珠海东区支行账户名:珠海市格馨园艺有限公司
账号:44050164683500001088
承租方私自将上述费用支付至其他账户的,视为未履行支付
义务,应自行承担因此导致的损失与风险。
第五条 其他费用
因使用租赁物产生的其他费用由承租方直接向其他权益方据实支付。
如该类费用是由本合同双方单独核算的,承租方对出租方核算的水电费或其他通知交费金额有异议的,应在 3 天内书面告知出租方,但在异议期内承租方不得停止交纳相关费用。承租方对具体金额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出租方主张的金额数据。
出租方在接到书面异议后 3 天内予以答复,如异议成立的,则承租方多交费用的部分,出租方据实退还;承租方少交的,应
在三天内补齐。
为避免时间跨度久远导致无法查清争议,承租方对于其他费用存在争议的,也适用上述原则处理。
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应当交纳的税费,根据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第六条 租赁物管理
1. 租赁物及租赁物所在区域实行统一管理,承租方同意严格遵守出租方或出租方委托的物业管理方关于租赁区域的制度与规定,共同营造xx、合规、互助的园区环境。
2. 制度与规定:指出租方或出租方委托的物业管理方制定并通告(公告栏、微信群等任何一种方式均可)承租方知晓的,
与租赁物使用、园区运营管理等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租户手册、管理规约、紧急通知等文件。承租方同意出租方或物业管理方有权根据租赁场所的实际管理需要对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修订,并以修订后的制度规定为准(涉及到租金、物业管理费的变更除外)。
3. 出租方对租赁物园区的整体规划发生变更,需要调整、调换租赁物及租赁场所位置及面积的,承租方应予以配合。调整、调换事宜导致承租方遭受实际损失的,出租方应通过租金减免等方式予以补偿,补偿金额以弥补实际损失为限。承租方不同意配合或调整或不同意出租方租金减免方案的,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据实结算。承租方对结算事项有争议的,有权诉请法院裁决,但不得据此xxx退租赁物,否则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腾退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4. 出租方或物业管理方有权对租赁物的使用状态进行不定期检查,承租方应予以积极配合。检查活动应选择对承租方经营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检查发现存在违规事项的,承租方应立即进行整改并达到合规状态,否则出租方有权选择提前解除合同。
5. 遇到火灾等紧急事态时,出租方或其授权代表可在无通知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租赁物,且出租方不需赔偿因强行进入租赁物而给承租方造成的损坏,出租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
6. 租赁物的主体结构存在安全瑕疵的,出租方应负责维修 维护;租赁物因日常经营使用产生的损毁由承租方负责维修维护。
承租方自行添附的装饰装修由承租方自行维护。
7. 双方特别约定:出租方或物业管理方在对租赁物进行现场管理工作时,承租方如发生辱骂工作人员的,承租方同意出租方可采取暂停挪车、大棚维修维护、水电维修维护等服务;如发生殴打工作人员等严重情况,出租方有权停止服务和立即解除合同,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8. 续约:租赁资产到期后,如出租人决定继续出租的,应 重新公开招租。原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届满前 1 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在公开招租时可享受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 权。失信的承租人,不得续租,同时出租人有权无条件解除与承 租人存在的其他合作关系(如有)。为避免歧义,双方特别约定:本条款“失信承租人”的含义是指:在租赁期限内累计存在两次 或以上违约行为(如逾期支付各种费用或拖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每发生一次视为违约一次);本条款“不得续租”的含义是指:不得参与后续的公开招租行为,出租人发现承租人违约参加招租 活动的,有权单方取消承租人的资格权利。
第七条 合规使用租赁物
1. 承租方必须按照租赁物的用途合法合规使用租赁物,不得利用租赁物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做出有损出租方及园区商誉的行为。承租方仅可以通过盆栽种植作物,不得对租赁用地进行混泥土固化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改造、修整(包括擅自安置集装箱等),不得直接在地上种植任何作物,承租方有上述违规行
为的,应立即恢复原状并自行承担因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因此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涉及土地征用事宜的,上述违规行为导致的建筑物、构筑物、植物等均不予补偿或赔偿。
2. 承租方的经营活动需要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在取得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3. 非经出租方书面许可,承租方不得对租赁物进行装修、加建或改造等行为,否则应承担恢复原状并向出租方赔偿损失等责任。
4. 承租方不得在租赁物内从事具有危险(如存放易燃易爆物质)或污染性质(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粉尘、噪音等类型)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租赁物内住宿或生明火做饭;不得影响其他承租方的相邻权益。
5. 因承租方不注意水、电、火等安全使用而引起安全事故,承租方除承担法律责任以外,还须对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 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全部或部分转租给第三方。
7. 承租方如需入场装修,须提前向出租方提出装修方案的书面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入场作业;出租方对装修期间的卫生和安全等事项进行管理;承租方同意接受出租方的管理和监督,在装修期间规范作业,装修期间的任何安全事故皆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优先购买权
出租方有权在租赁期内处置租赁物(出售、抵押等),承租方在此处确认放弃优先购买权。
租赁物权属发生变更的,不影响本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
第九条 合同变更、终止、解除
1. 双方特别约定,出现以下情形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且无需进行补偿,但应提前 15 日通知对方:(1)根据出租方股东或上级管理部门对租赁物发展定位、规划方案或功能变更等原因,租赁合同不适宜继续履行的;(2)根据审计报告,任何一方持续亏损超过三个月(含本数)的。
2. 合同一方违约,经对方通知之日起 7 日内仍不纠正违约状态的,相对方有权选择提前解除合同(违约解除),合同自解约通知发出之日起解除。
一方累计出现两次同样性质违约行为的,相对方在第二次违约行为发生时有权选择直接解除合同。
一方出现重大违约或根本违约行为的,相对方无需履行通知义务,有权选择直接解除合同。
3. 任何一方在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的情况下,有权选择提前解除合同(无违约事由解除),合同自解约通知发出后的第三个月之最后一日解除。
4. 因政府征收、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非双方可控因素导
致合同不适合继续履行的,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终止履行合同。政府征收存在补偿的,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享受相关权益补偿,法律无明确规定的,双方应按照补偿款性质以及公平合理原则商 定补偿权益分配。因上述非双方可控因素导致损失的,合同方各 自承担损失,另一方均无需向对方承担责任。
5.本合同单一条款被有权机关裁定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条款
的效力,全部条款被有权机关裁定无效的,租赁关系自动终止。租赁关系终止后,双方应及时参照腾退及清算条款进行交接结算,均无需向对方承担相应责任。
6.合同无效、解除或终止不影响违约、清算及腾退条款的继续履行。
第十条 租赁物返还
1. 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的(不论基于何种原因),承租方应在 30 天内完成腾退(腾退期需根据最近一期租金标准按照实际占用租赁物的时间计算租金),将租赁物交还给出租方。承租方对租赁、赔偿等事宜存在争议的,有权诉请法院裁决,但不得拒绝履行腾退义务,否则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 租赁关系解除后,租赁物已形成固定附合物的装饰装修/设备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无须向承租方给予补偿(包括装修补偿)。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的装饰装修,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予以拆除,恢复合同签署时的交付状态,因此产生的费用及扩大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3. 承租方逾期交还租赁物的,应自出租方要求腾退之日起按照上个月租金及管理费金额的双倍向出租方支付违约占用费,直至租赁物交还给出租方之日止。
4. 逾期腾退期间,出租方或物业管理方有权采取停止水、电等能源供应、控制人员从租赁物进出、阻止承租方继续经营等强制措施,因此导致的损失及风险由承租方承担,同时承租方应依约支付违约占用费直至租赁物交还给出租方之日。
5. 承租方逾期腾退超过 30 天的,出租方有权选择强制清退。强制清退前,出租方应提前 3 天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在 3 天内 完成搬离租赁物内所有物品的义务。承租方在通知期限届满后仍 滞留于租赁物内的物品视为废弃物,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且无需 向承租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强制清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垫付的,有权要求承租方赔偿或在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 出租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承租方有权拒付租金、管理费直至出租方完成房屋交付之日。
2. 如因出租方原因导致租赁物被有权部门查封、限制使用,且客观导致承租方无法对租赁物占有、使用的,承租方有权拒付租金、管理费直至租赁物恢复至正常状态。
3. 承租方逾期履行金钱支付义务的(包括支付或补足保证
金、租金、管理费、水电费、违约金等所有金钱债务),以应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完成支付
义务之日止。出租方在履行两次催告义务(包含口头、微信、短信、书面通知等催告方式)后,承租方仍存在欠付租金、管理费、违约金情形的,出租方或物业管理方有权采取停止水、电等能源供应、控制人员从租赁物进出、阻止承租方继续经营等强制措施,因此导致的损失及风险由承租方承担。同时,出租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合同。出租方选择解除合同的,合同自出租方发出通知之日起解除,承租方除了需要按照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外,同时需额外向承租方赔偿三个月的租金及管理费。
4. 承租方违反租赁物管理等非金钱债务约定的,应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出租方或其他权益方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出租方发出纠正违约状态通知后,承租方拒绝改正的,出租方有权参照合同解除条款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通知
双方同意,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经下列任何一种通知方式(邮递、微信、短信、电话等)送达对方均视为有效送达。
双方确认下列关于各自信息的表述真实、完整,因信息错误或未及时更新造成送达不能的,由责任方自行承担责任及损失。
出租方:珠海市格馨园艺有限公司联系人: 电话: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南福路 369 号 301 房
承租方:
联系人: 电话:地址:
第十三条 保密条款
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后续补充协议(如有)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条款
x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双方因签署、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署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
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担保费、律师费等费用。
第十五条 其他条款
x合同一式肆份,出租方执叁份承租方执壹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1.租赁物信息资料
2.承租方主体信息资料
出租方:珠海市格馨园艺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日期: | 年 | 月 | 日 | |
承租方: 授权代表: | 联系电话: | |||
日期: | 年 | 月 | 日 |
附件 1.租赁物信息资料
花卉市场内第 号共 个 面积,棚后空地面积㎡,即
(铁皮大棚棚位 m*m*个=㎡)及(门前走廊 m*m*个=㎡),棚后空地(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