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新北市青年社會住宅房屋租賃契約書
新北市青年社會住宅
【新xxx青年社會住宅】
※契約審閱權
x契約(含附件)於中華民國 109 年 9 月 1 日公告,經出租人提供予承租人審閱 5 天以上,並詳細審核完畢,本契約(含附件)內所有條款及雙方之權利義務內容範圍,經雙方溝通說明後承租人方完全瞭解,並確信本契約符合誠信原則無誤。
承租人簽章:
簽約日:民國 年 月 日
立契約書人承租人 ,出租人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茲為承租人向出租人承租新北市新xxx青年社會住宅房屋租賃事宜,雙方同意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房屋租賃標的
一、房屋標示:
(一)門牌號碼:xxxxxxxxx x x x。 (二)房屋編號: 。
二、租賃範圍:
(一)房屋:全部。本契約簽定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均不得向出租人要求換租他戶。 (二)租賃附屬設備:詳如後附件 4「附屬設備清單」。
(三)其他:本契約簽訂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向出租人要求更換租賃標的。
第二條 租賃期間
租賃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關係即行消滅,無民法第 451 條之適用。自本契約之簽訂日起,雙方間即發生租賃關係。
第三條 租金約定及支付
承租人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 元整,每期應繳納一個月租金,第一期租金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予出租人,第二期以後之租金並於每月 10 日前支付(如遇星期例假日時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出租人亦不得任意要求調整租金。
承租人逾期不繳者,應依下列約定加收懲罰性違約金,絕無異議:
一、逾前項所定繳款日期繳納未滿 1 個月者,照該期欠額加收百分之 2。二、逾前項所定繳款日期繳納在 1 個月以上,照該期欠額加收百分之 4。
第四條 押金約定及返還
押金為新臺幣 元整。押金於租賃期間內,如未達本項約定數額而有不足之情事,承租人應補足之。且承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主張以押金抵付租金。
第五條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支付
房屋(房地)應納之房屋稅、地價稅,由出租人負擔。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其他水、電、瓦斯、網路電信等費用,自點交日起由承租人負擔。
第六條 稅費負擔之約定
x租賃契約有關稅費、代辦費,依下列約定辦理:一、房屋稅、地租由出租人負擔。
二、公證費 元整,由租賃雙方平均負擔。惟承租人於租期開始或承租未滿 1 年申請退租者,公證費用由承租人全額負擔,並得由押金內抵扣。但因租期屆滿而退租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使用房屋之限制
x房屋係供住宅使用。非經出租人同意,不得變更用途。
承租人同意遵守住戶規約或管理負責人頒布之各項管理辦法或其他住戶應遵循事項,不
得違法使用,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或其他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或居住安寧。
承租人不得將本房屋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
如出租人或出租人委託之物業管理公司人員發現承租人實際未居住於房屋,承租人經出租人通知立即遷入房屋之日起一個月內仍未遷入,出租人得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約定辦理。
本租賃範圍全面禁菸(包含經管委會公告之區域),承租人如經檢舉並被提報影音檔或照片確實於內吸菸者,出租人將依出租住宅住戶管理規則規定辦理。
第八條 修繕及改裝
一、 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而有修繕之必要時,應報修後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習慣或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屋內耗材如燈管、燈泡(含浴室、客廳、房間、陽台,及烘碗機)、濾網、電池等,如自簽訂本契約日起一個月內損壞而有更換之必要者,應由出租人負責,惟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一個月到期後,屋內耗材之更換、修繕責任概由承租人負責,續租者或已逾本契約簽約日一個月以上申請換約者,亦同。
二、 房屋有改裝設施之必要,承租人應經出租人同意,始得依相關法令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之結構安全。且承租人改裝設施若有損壞,由承租人自行負責修繕。
三、 前項情形承租人返還房屋時,應負責回復原狀。
四、 出租人為確保房屋或附屬設備之使用功能或安全,於必要時得事前通知承租人後進入屋內檢查或進行維護修繕,承租人不得無故拒絕。
第九條 承租人之責任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房屋及附屬設備,如違反此項義務,致房屋或附屬設備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或其共同生活家屬將房屋或附屬設備提供第三人使用者,倘因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房屋或附屬設備毀損或滅失者,除行為人應負責外,承租人亦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房屋之性質使用,致房屋或附屬設備有毀損或滅失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房屋部分滅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房屋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第十一條 提前終止租約
x契約於期限屆滿前,租賃雙方得終止租約。
依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於一個月前通知他方,且承租人應檢具已蓋用承租人印鑑章之退租申請書(附件 7)、房屋租賃契約書終止協議書(附件 8)及印鑑證明正本(應最近 7 日內,本人親辦免附)予出租人或親自赴出租人處所辦理本契約提前終止相關事宜。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一個月(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如自承租人通知終止本契約之日起,剩餘租賃天數未滿一個月者,不適
用前揭提前通知之約定,惟承租人仍應繳足剩餘天數之租金。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四條之押金中扣抵。
租期屆滿前,依第二項終止租約者,出租人已預收之租金應無息返還予承租人。
承租人向出租人申請退租或提前終止本契約後,在未全數清償積欠租金、水、電、瓦斯、管理費、清除廢棄物費用、損害賠償或違約金、公證費等前,承租人不得再申請承租、續租新北市青年社會住宅。
第十二條 房屋之返還
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時,承租人應即將房屋返還出租人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前項房屋之返還,應由租賃雙方共同完成屋況及設備之點交手續,房屋或設備如有損
壞,依承租人報價之修復金額支付予出租人,亦可自費自尋廠商修復,以恢復承租點交時原狀為準。租賃之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承租人未依第一項約定返還房屋時,出租人得向承租人請求未返還房屋期間之相當月
租金額外,並得請求相當月租金額一倍(未足一個月者,以日租金折算)之違約金至返還為止。
前項金額及承租人未繳清之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租金、逾期違約金、房屋或設備毀損之賠償或修繕費用),出租人得由第四條之押金中扣抵。
第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之讓與
出租人於房屋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本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情形,出租人應移交押金及已預收之租金與受讓人,並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第十四條 出租人終止租約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於終止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承租人終止租約,且除第五款事由外,承租人自本契約終止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再申請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仍不為支付。
二、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而為使用。
三、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達相當二個月之租金數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仍不為支付。
四、改建、增建、搭蓋違建、改變本案房屋內部原狀或變更為非居住使用者。
五、承租人不符合政府機關公告之房屋申請承租資格,事後經出租人或政府機關查證發現者;或承租人簽訂本契約後,經主管機關發現承租人或其配偶(含分戶)或與承租人同戶籍內直系親屬有重複享受住宅資源、居住平價房屋未退租返還;或在新北市、臺北市、基隆市、桃園市中之任一縣市,有登記任何房屋所有權者等,出租人得通知承租人提前終止本契約。惟承租人因繼承而取得該房屋所有權者,不在此限。
六、承租人或其共同居住之家屬或其等提供使用之第三人有妨害公共安全或不法行為者(如酗酒、鬥毆、鬧事、聚賭、吸毒、妨害風化、竊盜、收受或收買贓物或其
他不法情事),或有惡意行為者(如破壞建築結構、占用公共設施阻礙防火逃生通道,或影響社區公共安全、安寧、衛生等問題,或對管理人員惡言恐嚇或施報復手段)。
七、毀損或竊盜房屋、公共區域之財物、設備等。
八、拒絕出租人或出租人委託之管理人員訪視居所,檢查房屋(含設備)或核對承租人身分。
九、破壞或污損出租人交付使用之租賃住宅或室內附屬各項設施(備)、公共設施設備 (包括但不限於任意傾倒阻塞物於馬桶等人為不當使用致汙廢水管道阻塞),經出租人或出租人委託之管理人員限期修繕而未於期限修繕完成或給付相當之賠償。
十、於社區公共空間或公共設施(樓梯間、川堂、地下室等)擺放私人物品或廢棄物,經管理委員會或出租人或出租人委託之管理人員限期通知改善未改善者。
十一、承租人如有構成出租住宅住戶管理規則(附件 5)規定之情事者,而被扣點累計達 30 點或構成立即終止契約事由者,出租人得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提前終止本契約。
十二、其他違反本契約之情事,經出租人定期催告仍未改善者。
第十五條 承租人終止租約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租人得於終止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出租人終止租約:
一、房屋損害而有修繕之必要時,其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者,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未修繕完畢。
二、有第十條規定之情形,減少租金無法議定,或房屋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三、房屋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時。
四、承租人於租賃期間發生疾病或意外,有長期療養需求並提出具體事證者五、因第三人就房屋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
第十六條 遺留物之處理
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後,承租人之遺留物依下列方式處理:一、承租人返還房屋時,任由出租人處理。
二、承租人未返還房屋時,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搬離仍不搬離時,視為廢棄物任由出租人處理。
前項遺留物處理所需費用,由押金先行扣抵,如有不足,出租人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費用。
第十七條 通知送達及寄送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相互間之通知,以郵寄為之者,應以本契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如因地址變更未通知他方或因無人收受,致通知無法到達時(包括拒收),以出租人第一次郵遞或通知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第十八條 疑義處理
x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承租人之解釋。
第十九條 其他約定
x契約雙方同意辦理公證。
本契約經辦理公證者,租賃雙方同意公證書載明下列事項應逕受強制執行:一、承租人如於租期屆滿後不返還房屋。
二、承租人未依約給付之欠繳租,或違約時應支付之金額。
三、出租人如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時,應返還之全部或一部押金。
公證書載明金錢債務逕受強制執行時,如有保證人者,前項後段第二款之效力及於保證人。
雙方合意本契約於承租人死亡時當然終止。但承租人死亡時之配偶或承租人戶籍內直系親屬,得自承租人死亡之日起 3 個月內檢具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除戶登記(限 1 個月內申領者)及身分證影印本及出租人指定文件,向出租人以本契約所定內容及切結書申請換約。但所訂新約之租期以本契約未滿之租期為限,且新約應依本條約定辦理公證,但其公證費由新承租人依司法院公告之「公證費用標準表」全額負擔,新承租人如有提出退租申請,出租人將不退還其公證費用,且新約到期不得申請續約。
第二十條 爭議處理
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向房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二、向直轄市、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三、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四、向房屋所在地之法院聲請調解或進行訴訟。
第二十一條 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x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本契約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本契約所定之權利義務對雙方之繼受人均有效力。
第二十二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平等互惠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附件
1.建物登記謄本影本
2.承租人身分證影本
3.授權代理人簽約同意書
4.附屬設備清單
5.出租住宅住戶管理規則
6.室內空間、設備現狀照片
7.退租申請書
8.房屋租賃契約終止協議書
立契約書人出租人:
姓名(名稱):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法定代理人:xxx
代 理 人:xxx
承租人:
姓名(名稱): (簽x)身份證字號:
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代理人:
姓名(名稱): (簽x)身份證字號:
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月 日
附件 1、建物登記謄本影本
附件 2、承租人身分證影本
附件 3、授權代理人簽約同意書
附件 4、附屬設備清單
九、公共空間 | |||
品名 | 單位 | 數量 | 點交確認 |
大門(電梯)感應磁卡 | 個 | ||
玄關鑰匙 | 組 | ||
臥室(一) 鑰匙 | 組 | ||
臥室(二) 鑰匙 | 個 | ||
臥室(三) 鑰匙 | 臺 | ||
信箱鑰匙 | 臺 | ||
雙人床架 | 組 | ||
單人床架 | 組 | ||
衣櫃 | 組 | ||
熱水器 | 組 | ||
冷氣機 | 組 | ||
冷氣機遙控器 | 個 | ||
瓦斯爐 | 個 | ||
抽油煙機 | 組 | ||
電晶爐(電陶爐) | 組 | ||
智慧電錶 | 組 | ||
對講機 | 組 | ||
曬衣桿 | 組 | ||
窗簾 | 扇 | ||
衛浴設備 | 套 | ||
其他未載明之設備 | |||
品名 | 數量 | 點交確認 | |
承租戶簽收:
承 辦 人 員: 交 付 日 期:
附件 5、出租住宅住戶管理規則
新北市新xxx青年社會住宅(以下簡稱本社區)之承租戶為維護住戶的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之共同遵守事項,除本社區住戶規約外,並訂定本管理規則條款如下:
第一條、除本社區住戶規約、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或其所委託之管理單位(下稱管理單位)另有規定外,本社區之公共設施使用權益屬於全體住戶及承租戶(包括且不限於承租人、與承租人共同居住、共同生活之家屬及經承租人同意使用本社區之第三人,下同),任何承租戶或其他個人均不得有侵占、損毀或有妨礙其使用效益之xx。
xxx、xxxxxxxxxxx,xx戶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1、不得更改住宅之架構及增設附加物、搭建違章建築。
2、2 樓以上不得於住宅外設置或懸掛招牌、張貼廣告。
3、不得於窗戶外裝設鋁窗、鐵窗、花架或將陽臺推出;不得於陽台、窗戶、雨遮放置未固定具掉落危險之盆栽器物或其他物品者,以免意外掉落造成損害。
4、不得於陽台窗戶裝設擋板,以免二氧化碳中毒。
第三條、本局或管理單位為辦理維護修繕或勘查之需,必須進入或使用承租戶之屋內者,承租戶應配合辦理。
第四條、本局或管理單位訪視承租戶,承租人應配合檢查本案出租住宅或核對承租人身分。且承租戶不得有下列任一行為:
1、將房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或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
2、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
3、未依租約約定如期繳清租金(含管理費)。
第五條、為維護本社區形象及安全,提昇居住品質,承租戶遷入(出)時應遵守本社區之遷入(出)管理辦法之規定。
第六條、為維護本社區之環境整潔、美觀,承租戶應予遵守下列各款規定: 1、本社區燃料以天然瓦斯為主、電力為輔,承租戶不得使用煤炭、柴油、重油、石油、木柴等燃料。倘用瓦斯筒,應加強注意使
用安全。
2、不得存放積放垃圾、廢物、散發刺鼻味之化學物品或惡臭等物品。
3、不得隨地吐痰或拋棄果皮、紙屑、煙蒂、廢棄物、垃圾或放置任何空箱,不得自高處丟棄任何物品或垃圾。
4、不得任意堆置容易造成積水滋生蚊蠅、衛生問題之器皿、輪胎等物件。
5、不得隨地便溺或進行其他不檢行為。
6、本社區內外公共場所或非曬衣陽臺之臨時範圍處所,不得曬衣物及堆置任何物品。
7、不得在自家大門、庭院、通道、本社區公共空間或其他禁止停車地點停放車輛及腳踏車。
8、不得於本社區公共空間或公共設施(走廊、樓梯間、川堂、地下室等)擺放私人物品或廢棄物,致使通道阻塞或妨礙其他住戶使用公共空間或公共設施、通行等。
9、搬移傢俱用品進出居住所或本社區公共空間時,勿破壞牆壁、電梯、門扇、天花板、燈飾、消防器材等公共設備,如有損壞,應自行修復回復原貌及其功能。
10、本社區為全面禁菸社區,不得在本社區範圍內吸菸(包含承租室內空間及公共空間)。
11、飼養、攜帶寵物應善盡照顧之責(如不得未處理便物),不得發生傷害他人、干擾安寧等情形,並應遵守本社區規約有關飼養寵物之規定,寵物如有破壞公共空間及室內附屬設備,應負恢復原狀或賠償之責任。
12、不得在窗台懸掛衣物、放置滴水花盆或衣物致使水滴滴落屋外。
13、不得在本社區公共空間任意張貼未經管理單位同意之文宣傳單。
14、垃圾丟棄前應確實做好分類,並應依本社區垃圾處理規定丟棄。
15、頂樓屬公共區域,除管理單位公告之活動外,承租戶不得私自栽種花木或蔬果;不得私自在頂樓野餐、烤肉,造成污染、髒亂,亦嚴禁在頂樓嬉戲、追逐、攀爬,以免造成危險。
16、不得任意使自家冷氣機滴水達一週仍未改善。
17、不得有人為使用不當致污廢水管道阻塞行為(例如:任意傾倒阻塞物於馬桶等)。
18、 汽車、機車 自行車(以下合稱「車輛」),應各自停放於所屬之停車位種類,即汽車停車位僅限停放汽車或重型機車;機車停車位僅限停放機車;自行車停車位僅限停放自行車。且每一停車位僅限停放一台車輛,亦不得堆(放)置任何其他物品 (含學步車、推車、安全帽等)。
19、 因搬家、送貨、裝潢、修繕等情事而有臨停之需求,應按社區住戶規約、管理單位或本局規定辦理。
第七條、為維護本社區之安全設施,承租戶應遵守下列各款事項:
1、不得私自接用公共水電(例如:庭院、頂樓)並注意水電安全。
2、不得移除本社區原有之消防保全設備(例如:滅火器、監視器、緩降機及其標誌等)以維公共安全。
3、使用電力不得隨意超過負荷,為用電安全非經管理單位許可,並經電力公司安全檢查出具證明,承租戶不得加裝電線、電管。
4、不得任由家中幼童玩耍電梯、消防栓等公共安全設施(備)。
5、不得有損毀或竊盜本社區公共財物、消防設施(備)、住戶物品及危及公共安全等行為。
6、不得在本社區公共空間(係指非本社區指定之地點)燃燒物品
(包括且不限於金紙)。
7、承租戶於高處不得拋擲物品,致有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或破壞環境之虞。
第八條、為維護本社區之公共秩序,承租戶應遵守下列各款事項:
1、凡易燃、易爆、有毒、異味或其他任何危險物品,不得存放或運入本社區,以維公共安全。
2、不得在室內陽臺及中庭等區域燃放鞭炮或焚燒冥紙、紙張、衣物或其他發煙物品,以免引發火警;管理負責人公告指定位置焚燒紙錢或社區普渡祭祀活動不在此限。
3、不得在本社區經營色情、違法、危及公共安全或違反公序良俗等行業。
4、未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同意,不得招呼小販或推銷人員進入本社區販賣物品,或投遞廣告物於社區住戶信箱;不得於本社區作為團購取件之地點或藉此請物業管理人員轉交物品。
5、遵守本社區管理規則及住戶規約,並配合管理人員執行安全勤務。
6、承租戶應負維護社區安寧義務,不得於晚上十點至翌日早上九點之期間,發生寵物吵鬧、兒童嬉戲、家庭聚會、彈奏樂器、歌唱、電視音響、施工發出噪音或其他行為製造聲響,妨礙他人安寧;經管理單位或其他住戶規勸無效者,其他住戶或管理單位得向本局報案處理。
7、需配合參與不定期防災演習訓練,共同監督公共安全;若遇緊急事件,務必通報相關管理單位。
8、不得隨意抽取其他住戶信箱內私人信件、文宣廣告傳單。
9、承租戶不得有妨害公共安全或不法行為(例如:攜帶毒品、刀械、槍彈違禁品、酗酒、鬥毆、鬧事、聚賭、吸毒、妨害風化、竊盜、收受或收買贓物或其他不法情事),或有惡意行為者(例如:破壞建築結構、占用公共設施阻礙防火逃生通道)。
第九條、違規處分:承租戶如有違反本管理規則之情事者,由管理單位依本條規定執行扣點等處分,承租戶不得聲明異議。
1、執行扣點等處分之流程如下:
住戶檢舉(附證明)
再次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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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執行扣點等處分之標準如下:
(1) 依承租戶違規情節分為預先警告、扣點、立即終止契約等三種標準。
(2) 承租戶同一情事違規警告一次仍未改善者,管理單位得發函提報本局執行累計扣點。
(3) 承租戶同一情事違規經溝通或警告雖已改善,如再次違規得不經警告逕行發函執行扣點。
(4) 承租戶違規情節重大,本局得不經警告發函執行累計扣點或立即終止租約。管理單位得不經警告發函執行累計扣點或經報請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備查後逕由管理單位通知立即終止租約。
3、違規依據:
(1) 承租戶違反本管理規則第四條第 3 款、第六條第 6、7、8、 10、11、12、13、14、18、19 款之任一規定者,經警告一次未改善,得按次數執行扣三點累計。
(2) 承租戶違反本管理規則第六條第 2、3、4、5、16 款、第七條第 4 款之任一規定者,經警告一次未改善,得按次數執行扣四點累計。
(3) 上述情事經勸導改善後如再次違反得不經警告逕行執行扣點。
(4) 承租戶違反本管理規則第二條第 2、3 款、第六條第 9、15款、第七條第 1、7 款、第八條第 2、4、5、6、7、8 款之任一規定者,得不經警告即按次數執行扣五點累計。
(5) 承租戶違反本管理規則第二條第 1 款、第三條、第四條第 1、 2 款、第五條、第六條第 1、17 款、第七條第 2、3、5、6 款、第八條第 1、3、9 款之任一規定者,得立即終止租約。
(6) 如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或管理單位人員發現承租人實際未 居住於其所承租本社區房屋,承租人經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 局或管理單位通知立即遷入該房屋之日起一個月內仍未遷入,視為承租人違反本管理規則第四條規定,新北市政府城鄉發 展局得依前目規定立即終止租約,承租戶絕無異議。
4、終止租約或不得申請承租標準:
(1) 依本條規定,承租戶如被扣點累計達 30 點者或構成立即終止租約事由者,本局得發函通知承租人立即終止租約。該承租人經終止租約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再申請承租新北市青年社會住宅,承租戶不得異議。租約到期時之扣點累計達 15 點以上者,不得續約。
(2) 記扣點項目由管理單位每月登記,點數併入每戶之累計點數中,累計點數若已達前目規定之標準,應由管理單位報請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備查後終止租約,且管理單位、承租戶應依租約中租賃物返還條款執行。
(3) 承租戶如已辦理退租及點交程序,應負擔之水、電、瓦斯費、管理費、遺留物品處理、公證等費用、租金及承租房屋或其附屬設備損壞、滅失之修繕費用或損害賠償等仍未清償,未完成清償前不得再申請承租新北市青年社會住宅。
第十條、本社區承租戶需遵守本社區住戶規約與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訂定之各項管理辦法,如有違反者,除應依本管理規則規定辦理(例如:扣點)外,本社區承租人應與行為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本管理規則未詳盡事宜,悉依租約、本社區住戶規約與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訂定之各項管理辦法辦理。
第十二條、本管理規則,得由本局視實際需要隨時辦理修訂並公告實施。
附件 6、室內空間、設備現狀照片
附件 7、退租申請書
申請人 原承租 座落於新北市 區 路 號 樓之房屋(下稱承租房屋),並於民國 年 月 日與 貴局簽訂「新北市青年社會住宅房屋租賃契約書」(以下簡稱租賃契約),現因申請人之個人因素,欲請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依租賃契約於民國 年 月 日提前終止。
申請人明瞭並同意於申請退租之同時應繳清積欠租金,且同意依租賃契約所繳納之押租金計新台幣 元整,得由 管理單位逕依租賃契約約定扣除申請人應負擔而未繳納之水、電、瓦斯費、遺留物品處理、公證等費用、租金及承租房屋或其附屬設備損壞、滅失之修繕費用或損害賠償後,如有剩餘款項,申請人始得申請無息退還,絕無異議。
如有剩餘款項之無息退還方式:
□ 匯款(請提供申請人或第三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填寫匯款資料)
※帳戶名稱:
※銀行:
※帳號:
※申請人明瞭 管理單位將剩餘款項匯款至前揭金融機構帳戶內,即表示 已無息退還該剩餘款項予申請人。
此 致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 |||
申請人(即承租人):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戶籍地址:通訊地址: | (印鑑章) | ||
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 (或監護人)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中 華 民 國 | 年 | (簽章) | 月 日 |
附件 8、房屋租賃契約書終止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 出租人 (以下簡稱出租人)
承租人 (以下簡稱承租人)
x為承租人欲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契約書,爰經雙方合意訂立協議條款如后,以資共同遵守:
一、 承租人向出租人承租座落於新北市 區 路 段 號 樓之房屋 (下稱承租房屋),並於民國 年 月 日與出租人簽訂「新北市青年社會住宅房屋租賃契約書」(以下簡稱租賃契約),今承租人因故而無繼續承租之意,遂擬自民國(下同) 年 月 日(下稱提前終止日)起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並於年 月 日依租賃契約第十一條約定以書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同意自前揭提前終止日起,雙方之租賃關係即歸於消滅。
二、 出租人依租賃契約第五條約定向承租人所收取之押金新台幣(下同)○○○○元整,扣除承租人依租賃契約約定應負擔而未繳納之水費、電費、瓦斯費、復表費、管理費、遺留物品處理、公證等費用及租金及承租房屋或其附屬設備損壞、滅失之修繕費用、違約金及損害賠償後,如有剩餘押金,應由出租人於完成點交日後 30 天內無息退還予承租人,惟如有不足扣除者,承租人應於出租人通知之期限內補足予出租人。
三、 三、前揭押金,由出租人按提前終止日前實際所產生之應負擔費用、積欠租金、違約金、損害賠償等,予以結算,並開立押金結算清單予承租人,復由雙方依前條約定進行找補,絕無異議。
四、 四、承租人應將承租房屋及附屬設備回復至承租時之原狀,並應將回復原狀後之承租房屋及附屬設備於提前終止日清空遷讓(含戶籍遷出)返還予出租人,如有未搬離之物品或承租房屋或其附屬設備有損壞、滅失之情事,依租賃契約第九條、第十六條約定,該毀損或滅失附屬設備,由出租人自行修繕或更換,且逕自押金中扣除該修繕費用或損害賠償;未搬離物品視為廢棄物任由出租人處理,且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承租人負擔。承租人如未於提前終止日遷出戶籍者,出租人得依法代為遷出戶籍,惟因此所生之費用或損害賠償等,應由承租人負擔,承租人絕無異議。
五、 除本協議書另有約定外,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另向出租人為任何主張 或請求。
六、 出租人基於租賃契約(特別是第四條、第九、十一、十二、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十六條之約定)所得主張之權利,不因租賃契約提前終止而受影響,仍繼續有效。
七、 有關本協議書所生書面通知之送達,係以本協議書所載之地址為送達地,任一方
地址若有變更,應即以書面通知他方,否則不生變更效力。任一方依約定通知地址發送通知者,如因無法送達或遭拒收等情況,以第一次投遞日期視為送達生效日。
八、 本協議書如有糾紛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九、 本協議書乙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持乙份為憑。
十、 其他約定事項:
立協議書人出租人:
法定代理人: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承租人: (印鑑章)
身分證字號:地址:
電話:
承租人之法定代理人:
(或監護人)身分證字號:地址:
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