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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雇员忠诚担保保险条款
三星财产保险(备-保证)【2014】(主)3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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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注册的经济组织或其他事业机构或团体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兹因本保险单附表所列被保险人凭书面投保单及有关函件(均应作为本合同及以后续保的基础,并应视为本保险单的一部分)向本保险单签署人(以下称保险人)申请担保附表所列雇员的忠 诚。
保险人特证明,根据本保险单的条款和险别或有关的批单或保险单其他措辞,及付给保险人附表规定的保费,保险人同意赔付被保险人由于附表所列任何一名或一名以上雇员在下述情况下:
(一)附表规定的赔偿期内;
(二)在上述雇员不中断的雇佣期间;
(三)和上述雇员有关的职业和职责中,
因欺骗或不忠实行为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任:
(一)有关雇员欺骗或不诚实的任何行为,除非前述行为在上述赔偿期内或赔偿期后六个月内或在雇员死亡、被解雇或退休后六个月内发现,上述以首先发生者为准;
(二)如果被保险人的营业性质或雇佣的职责或条件发生变更,或者没有保险人的认可,减少雇员的报酬,或者保证帐目准确性的预防措施和检查没有切实遵守;
(三)高于赔偿期的总赔偿限额的数额。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八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九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索赔资料和证明齐全以及清楚的前提下,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如果被保险人要求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第十四条 一经得知导致或可能导致在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任何情况,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如果知道)应立即通知保险人说明雇员的下落及当时所发现的欺骗行为的细节,并应在上述通知后三个月内提交向保险人索赔的全部细节,并提供索赔的证据。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五条 如果发生索赔,被保险人的所有帐册及其有关任何会计报告应公开由保险人检查。被保险人应给予一切信息和必要帮助,以便保险人用以向雇员或在其资产中取得对保险人在保险单项下已付或必须负责支付的任何金额的补偿。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
(二)保险人要求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人需要时(取得罪证时由保险人支付费用),被保险人应克尽职责对雇员所犯的,并因而在本保险单项下造成索赔的任何犯罪行为的定罪进行起诉。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在雇佣所有雇员前向其先前的雇主进行查询,查清其诚实情况。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雇员在被保险人手中的钱以及如无欺骗或不忠实行为被保险人本应付给雇员的钱,应从本保险单项下支付的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条 在本保险单项下发生索赔时,如另有其他关于雇员行为或欺骗的担保或保证,保险人对索赔仅负责赔偿或分摊应赔付的比例部分。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x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
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七条 对保险人的一切通知或通信,都应已书面送至保险人。除非用书面方式,否则有关本保险单任何事项或有关本保险单项下任何索赔的通知或消息,不应视为对保险人的通知或为保险人所获知。
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人亦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累计赔偿限额扣除累计已赔偿金额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附录: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 (个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年费率的比例(%)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